海关总署第227号令
发布时间:2015-0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27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4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
2015年4月27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的创造活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等6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二)项、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注册资本”的表述。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条第(一)项中“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表述。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八)项、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八)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三)项、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注册资本”的表述。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二)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105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doc
2.(121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doc
3.(129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doc
4.(130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doc
5.(133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doc
6.(171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2010-11-01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号】署令〔2010〕195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11-1【生效日期】2010-12-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署 长盛光祖 二○一○年 十一月一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二、增加“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作为《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三、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
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 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同时,将《办法》第二十五条移作第二十四条;将《办法》第二十四条移作第二十五条。 四、将《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 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和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AEO 之集装箱检查分享 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已下简称《信用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信用办法》充分融入了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中的先进理念,结合本国实际,形成了中国海关的AEO。 目前国内很多企业依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各项条款做规范改进的时候都有不少疑问点,其中对集装箱检查这一块不知从何下手,本篇就贸易安全控制中的集装箱安全做些简单介绍。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对于集装箱检查这一项目,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一般认证和高级认证是怎么定义的。一般认证:在装货前检查集装箱结构的物理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门的锁闭系统的可靠性,并做好相关登记。高级认证:在装货前检查集装箱的物理完整性和可靠性,包括门的锁闭系统的可靠性,并做好相关登记。检查建议采取“七点检查法”(即对集装箱按照以下顺序检查:前壁、左侧、右侧、底板、顶部、内/外门、外部/起落架)。 我们可以从中比较出,对于集装箱检查,高级认证相比一般认证多出了一个“七点检查法”,那是不是一般认证就不需要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建议企业在做集装箱检查的时候都需要按照"七点检查法"这一标准来执行,但是企业往往又不知道如何执行这一标准,在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下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是如何做好一块的。 (1)前墙(位置1.前壁) 使用工具:榔头、卷尺(激光测距仪),大家一定要熟悉20GP和40GP的长宽高哦,在这里小编就不给大家细说了。(2,3)左右墙面(位置2,3,左侧/右侧) 此处要装箱人员切实理解和识别检查方法和异常(回音,横梁异常等)(4)顶部(位置4:顶部)(5)地板(位置5:地板) 其实地板,采用上下测距也基本上搞定了。(6)门(位置6:内/外门) 门的检查在国内似乎大家都不太注意,这里最主要培养识别门的异常修补的能力 (7)外部/底盘(位置7:外部/起落架) 这点很多人,不知道怎么看,看下图大家应该有启发了吧,检查的目的是在这里给大家推荐一下底盘检查镜,非常实用哦。(8)监装和拍照 最后当然是要有人在旁边看守啦。 另外对于集装箱空箱、装箱1/3,2/3,满箱,及关门施封后,都拍个照片留底,共5张,这就完整了。 大家看完了是不是有些启发啊,当然了还有很多细则本人在这就不一一细说了,每家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会总结出自己的心得,只要严格按照集装箱七点检查法,相信恐怖分子也会知难而退啦。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二、增加“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作为《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三、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同时,将《办法》第二十五条移作第二十四条;将《办法》第二十四条移作第二十五条。 四、将《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和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 2018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
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和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外发系统)操作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二、企业已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主管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并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详见附件)有关规定,使用外发系统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因系统故障和暂未安装系统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可采用纸质单证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外发系统故障恢复正常运作后,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补录入。 三、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 同一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状况资料等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无须每次重复提供,并应将其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留底备查。 四、经主管海关核准,对外发加工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货物不运回的,企业应按照保税加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外发加工的保税货物总量超出主管商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生产能力的50%以上或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使用外发系统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报关单位差错记录复核 一、业务简介 海关对报关单位办理海关业务中出现的报关差错予以记录,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 二、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修改后,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0月8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0号。 四、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报关单位对报关差错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自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日内向记录海关以书面方式申请复核。 (二)需提交资料 1.《报关单位差错记录复核申请书》(在“下载中心”下载);
2.企业申请报关差错复核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登陆关企合作平台(关企合作平台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183723.html,/jcfweb;或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网页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183723.html, 后点击页面上的“关企合作平台”进入)提交报关差错记录复核申请. 2.申请信息提交成功后,到记录海关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四)办理时限 海关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对记录错误予以更正。 (五)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其他注意事项 无 五、办事机构类信息 (一)受理机构、决定机构 广州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 (二)办理地点、联系电话 详见广州海关网站——在线服务——办事指南——海关企业管理——《广州海关受理企业管理业务申请的场所》,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问题四:请问哪些企业可以开展保税货物的外发加工? 答: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问题五:我公司预计有一批保税材料需发外加工,现有两家加工厂可供我公司选择,一家是 在同关区(东莞海关,费用较高,一家则是在外关区(江门海关,费用较低,因不知海关对发 外加工的承揽企业是否有关区方面的限制,故发文咨询,请帮忙回复,谢谢! 答:海关对于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无关区方面的限制,符合相关规定即可申请办理 问题六:你好!我司是一家三资企业,目前有些工序需要外发加工,请问,外发加工是怎么个流程法?我需要在海关备案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需要前往您企业所在的主管海关内勤部门申请备案,同时请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发外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一式两份;三、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四、经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五、承揽企业营业执照(核正本,收复印件;六、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七、《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 问题七:关员老师,你好!我司是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外企,现有一款新产品要生产,以进
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基板和电子零件要外发到其他公司进行装配后成线路板回到我司, 请问可以吗?对本关区和跨关区有什么不同归定?海关关于外发的文件是那个?谢谢答:若外发企业与承揽企业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可以申请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到外关区的,需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相关的文件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5号。 问题八:您好!请问如果来料加工厂所做的成品(例如鞋垫,如果一部份申请内销缴税时, 1. 其计税方式是按成品征?还是按成品折回为原料征? 2. 来料加工厂进行缴税后其增值税可 以抵税或退税吗 3. 请问如果要内销,工厂该用怎样的方式向海关申请? 因为我不太懂且 很想了解,麻烦请每一个问题都能给予指导谢谢! 答:1.申请成品内销的,需按成品折回原进口料件进行申报和计征税款;2.是否可抵扣税款请咨询相关税务部门;3.企业要内销成品,需凭外经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到主管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具体可咨询主管海关。 问题九:外发加工承揽企业的海关注册一事 老师,你好!首先感谢老师对于“电子账册外发加工”问题的详细答复。我司还有一事想咨询,集团公司A以外发加工名义将进口料件委托子公司B或分公司C加工,1.请问B、C 公司作为承揽企业要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而B、C分子公司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如何办理登记?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2.电子账册可否同时开展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3. 若是B、C分子公司要开展来料加工,可否使用集团公司A同一本电子账册呢?盼老师再次指导,谢谢!
东莞赛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关务管理作业指导书初版日期2013-05-24 页次1/5 新版日期2017-06-08 文件编号SMS-WI-0044-GL 制作部门财务部版次 D 版本修订内容修订者修订日期 A 新发行单芬2013-05-24 B 根据海关政策修改5.0作业细则单芬2015-01-08 C 根据海关政策修改4.0职责与权限&5.0作业细则单芬2017-01-13 D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4.0职责与权限&5.0作业细则单芬2017-06-08 =====该文件分发给以下部门,如有异动更新,旧版文件将予以回收===== 部门管理代表质量部生产部仓储部工程科机电科PMC部财务部资讯部人事部 纸档 PDF檔 1 1 1 1 1 批准审核编制 2017年06月08日2017年06月08日2017年06月08日 ********** 切实执行妥善保管 **********
页数:第 2 页共 5页文件名称:关务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确保公司关务运作更顺畅及规范化。 2.0范围 关务操作人员、涉及公司进出口的相关部门。 3.0 定义 关务是一个涉及通关、物流、外汇、成本、税收,以及内部作业单证、作业程序、核算方式等一系列专业问题和政策法规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关系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和内部控制系统,更关系到企业的运营成本、竞争能力,甚至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4.0职责与权限 4.1聚氨酯研究所:有新绵种时及时提供配比表给报关组。 4.2研发部:ERP系统中提供详细准确的BOM表。 4.3东莞国际贸易部:及时提供已接订单资料,新产品需找报关部归并海关品名。所有订 单在ERP系统下达后生产制单备注栏内需注明归并后的海关品名。 4.4海绵销售部:主导海绵边角料的拍卖。及时将标的放到网上拍卖平台,拍卖成功后及 时与客户签订合同并上传平台出鉴定报告。 4.5物料开发部:新料件进口时需提前将资料给到报关组确定商品编码,进口订单在下单 时抄送一份给报关组。 4.6生产部:根据产品的实际生产情况提供准确的生产月报表。 4.7东莞国际贸易部船务组:负责及时、准确提供公司上料、出货安排。 4.8仓储部:负责及时、准确提供装货资料及收料数据。 4.9财务组:协助报关组处理海关进口料件征税事宜。 4.10报关组:负责办理公司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工作,确保公司进出口货物顺利通关,按 时按地保质地完成有关工作。 5. 0作业细则 5.1合同的申请及备案 5.1.1合同申请备案作业流程图 依已接订单及已出口合同成品的出口量核算备案数量到海关审批新合同 海关出新合同; 5.1.2报关组在申请合同备案前一个月根据东莞国际贸易部提供的已接订单资料及上 年度出口数据整理合同草稿。 5.1.2.1报关组根据资料进行归类,确认新合同需签的成品名称及数量。 5.1.2.2根据ERP系统中的BOM表,结合生产厂提供的生产月报表核算出所耗料件总 数量。 5.1.2.3根据统计出的成品和料件数量及相对应的单耗关系制作成合同备案清单通过
加工贸易保证金,不要再傻傻分不清楚(之一) 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过程中,经常遇到海关要求征收保证金的情况。 什么情况需要交保证金? 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什么时候可以退保证金? 对于这些问题,企业经常搞不清楚。 我们为您整理了加工贸易业务中,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供保证金的规定,帮助企业准确掌握规定,顺利开展业务,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首先,“保证金”的说法并不全面,企业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需要向海关提供的是“担保”,而保证金只是担保的形式之一。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提供担保的直接出处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的规定。 《海关法》第七十条规定“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国务院令第581号)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担保,担保财产、权利的具体范围由海关总署规定”。
在《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海关接受的担保包括“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2种形式,简称“保证金”和“保函”。 因此,我们说,保证金只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不过,实际业务中,海关普遍倾向于接受企业提供保证金的担保形式,所以,大家习惯性地认为加工贸易需要提供的就是保证金,我们下面的介绍也以保证金为例介绍海关的加工贸易担保制度。 其次,哪些情况下需要向海关交纳保证金呢?这里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将其归纳为“手册设立保证金”和“专项业务保证金”2类: --手册设立保证金:指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即原“备案”)环节,因具备规定情形,需向海关交纳的保证金。 企业向海关交纳手册设立保证金的情形分3种: 1.必须交纳 按照《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手册设立手续:(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即当企业存在这些情形时,海关必须收取保证金方可办理手册设立手续,没有自由裁量权可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查,是指海关通过核实数据、审查单证、核对实物及相关帐册等方法检查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加工生产能力以及进口、运输、存储、加工、装配、转让、转移、销售或者出口加工贸易货物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 2014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AEO互认信息; (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三章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海关总署第195号令 2010-11-0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署 长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二、增加“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作为《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三、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 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同时,将《办法》第二十五条移作第二十四条;将《办法》第二十四条移作第二十五条。 四、将《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 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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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海关企业 信用管理 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总署令第225号 为了落实2014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 之“改革企业分类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海关总署制订出台 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报关差错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实施动态调整。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应当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适用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认证企业;高级认证企业未通过重新认证但符合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 制度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总署公告2014年第81号) 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适用AA 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适用A 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适用B 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适用C 类、D 类管理的企业,海关按照《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 海关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内容,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183723.html,),向社会公示在海关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
保税料件、非保税料件问题 (一)常用知识点积累 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包括关税和增值税,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核定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返还已征收的税款。 2.串料: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3.非保税料件:海关总署令第16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 1.关于保税成品中允许使用进口料件的最低比例是多少?海关有明文规定吗? 答:目前对于料件比例方面总署没有明确的规定。 2.由于公司内仓库有限,保税料件无法全部存放,可以在公司附近租赁存放吗?如可以,要向当地海关办理何种手续? 答:请事先向主管海关报告保税货物的存储情况。 3.生产过程中,产生保税料件对于盘盈和盘亏,如何操作才符合海
答:盘亏的料件,需要补税。盘盈的料件,如可以继续用于加工贸易生产,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应结转手续。 4.加工贸易企业能否委托专业仓储物流企业管理料件(仓储物流企业属一般非海关监管企业)?加贸企业与物流企业订立仓储协议,仓储企业每天向加贸企业提供出入库及库存报表,同时加贸企业每月做一次监督盘点,海关的政策能否支持? 答:加工贸易企业委托一般仓储物流企业管理保税料件目前没有政策依据的支持,你司可考虑将保税料件存入保税仓库或保税物流中心进行管理。 5.我司是加工贸易B类企业,希望升为A类企业,目前有成品仓、半成品仓、原材料仓,都存放在一个仓库,只在地面有划分区域分开存放,但是没有在各区域标明“成品仓”、“原材料仓”等,请问这样是否符合A类企业的管理要求? 答:关于海关物料帐册和会计帐册情况,需设立独立的物料帐册和会计帐册。关于仓库情况,需设立独立的来料和成品仓库。 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 (1)注册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2)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3)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即年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4)会计制度完美: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
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发布时间:2014-1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长 2014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 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 (三)AEO互认信息; (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 (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 (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三章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一般认证企业标准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问题四:请问哪些企业可以开展保税货物的外发加工? 答: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问题五:我公司预计有一批保税材料需发外加工,现有两家加工厂可供我公司选择,一家是 在同关区(东莞海关),费用较高,一家则是在外关区(江门海关),费用较低,因不知海关对发 外加工的承揽企业是否有关区方面的限制,故发文咨询,请帮忙回复,谢谢! 答:海关对于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无关区方面的限制,符合相关规定即可申请办理问题六:你好!我司是一家三资企业,目前有些工序需要外发加工,请问,外发加工是怎么个流程法?我需要在海关备案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需要前往您企业所在的主管海关内勤部门申请备案,同时请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发外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一式两份;三、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四、经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五、承揽企业营业执照(核正本,收复印件);六、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七、《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 问题七:关员老师,你好!我司是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外企,现有一款新产品要生产,以进 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基板和电子零件要外发到其他公司进行装配后成线路板回到我司, 请问可以吗?对本关区和跨关区有什么不同归定?海关关于外发的文件是那个?谢谢答:若外发企业与承揽企业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可以申请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到外关区的,需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相关的文件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5号。 问题八:您好!请问如果来料加工厂所做的成品(例如鞋垫),如果一部份申请内销缴税时, 1. 其计税方式是按成品征?还是按成品折回为原料征? 2. 来料加工厂进行缴税后其增值税可 以抵税或退税吗 3. 请问如果要内销,工厂该用怎样的方式向海关申请? 因为我不太懂且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规 定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 2018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四)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六)AEO互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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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 【标 签】加工贸易,内销征税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 【发文日期】2013-12-16 【实施时间】201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加工贸易保税监管 为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企业更好地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延长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海关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对全国B类及以上加工贸易企业全面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经海关总署令第168、195号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H账册企业)、区外联网监管企业(E账册企业)按各自原有规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区外非联网监管的B类及以上企业按本公告办理内销集中纳税手续。 二、企业采用集中纳税模式办理内销手续,需事先向海关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见附件1)备案,并按规定提供相应担保。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三)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四、企业办理内销集中纳税,应按以下要求向海关提供担保: AA、A类企业无需提供担保,B类企业需提供有效担保,可采用海关保证金或有效期内银行保函两种形式; B类企业保证金(保函)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50% 其中,企业计划月内销纳税金额=企业计划月内销货物金额×;企业申请时汇率×;综合税率(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