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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口设置审批

大足区交委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50022500W-XK-0016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渡口设置审批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渡

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

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

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

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办理主体大足区交委

受理条件 1.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

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2、

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3、建立、健全渡口安全

管理责任制;4、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

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4、渡口

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5、渡口载

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期限20

承诺期限10

办理部门重庆市大足区交委行政审批科

办理地点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二环南路200号行政服务

中心交委窗口

联系电话023-********、02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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