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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的职权有哪些?

经理的职权有哪些?

一、经理

1.经理的概念

经理,又称总经理、总裁,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业务执行机关。

2.经理的地位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经理确立为公司的机关,并又将其界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一。依我国公司法之规定,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并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往往负责业务经营的决策,而经理则负责业务经营的执行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总负责人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可以有数人,经理是这数人中的负责人,有别于公司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章程规定,还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经理是公司的代理人

经理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理权限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委托代理权限。

(4)经理是公司的高级雇员

经理不同于董事,不是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董事会聘任,因此是公司雇员。

二、经理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49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经理,也可以不设立经理。设经理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公司法》第113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经理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49条、第113条规定,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此外,公司章程还可以对经理职权另行作出其规定。

四、经理职权的授予及限制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指出:获得公司经理身份即当然获得由法律或公司章程确认的经理的职权,当然公司也可以通过与经理签订协议的方式对经理的职权作出规定。因此,一般而言,公司的职权无须特别授予,在公司董事会任命经理之时,即意味着授予其相应的经理职权。如果公司事先没有通过章程或者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对经理职权予以确认,或者将既有授权规定予以调整,也可以通过与经理订立协议的方式具体授予经理,但该协议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以公司名义订立。

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协议等方式对经理职权进行特别限制。但这种限制往往仅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在公司的对外关系上,为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只要经理获得任命,即使尚未获得授权或其经理职权受到特别限制,也同样享有“表见代理权”,公司不得以其内部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经理越权行为的效力

经理在其权限内实施的法律行为,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司产生约束力,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由于公司章程的备案和公示本身不足以构成“相对人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证据,因此,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经理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理超越其权限实施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如构成表见代理,依照《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并由公司承受由此产

生的法律后果;如不构成表见代理,依照《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六、经理的解聘

根据《公司法》第49条、第113条之规定,在公司设董事会情形下,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在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的情形下,总经理是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若公司章程规定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则执行董事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解除总经理职务。若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则执行董事无权解除总经理职务。

在公司仅设执行董事的情形下,如果公司章程也没有明确规定总经理的产生办法,则应参照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办理而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因为在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中的执行董事和设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会同为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其职权理应相同。这更符合公司的治理原理以及现行公司法之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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