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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

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段和登记手续;

(三)临时使用的警械、枪支、弹药,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段;

(四)收、发警械、枪支、弹药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

(五)装备弹药不得随意动用,但应当结合训练有计划进行更新;

(六)对因停职、违纪等原因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后,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对,并不得发给该人员枪支、弹药。

第十条警械、武器库(室)内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并做好防潮、防热工作,库(室)内温度最高不超过30℃,相对的湿度不超过70%;高温、潮湿地区的库(室)应安装降温和除湿设备。

第十一条警械、武器库(室)应当做好防火、防虫、防盗等工作。库(室)安全防范区域内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库(室)。

第十二条警械、武器库(室)应当达到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的要求。装卸物资应当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抛、砸物资。

警械、枪支、弹药应当放置有序,做到:

(一)箱装枪支、弹药按照原包装铅封保管,零散枪支、弹药必须放入枪柜、弹药柜存放;

(二)随枪支配备的附件、工具随枪支入箱保管,并有明显标志;

(三)箱装枪支的装护具、备件箱单独存放;

(四)箱装枪支、弹药,随武器配备的附件、工具等,堆积高度不得超过3米。

第十三条警械、武器库(室)的各类登记应当全面、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随

意涂改。帐、物、卡、簿必须齐全,帐、物、卡、簿必须相符,做到有专职人员负责,有值班制度,有进库人员登记制度,有检查报告制度,有温、湿度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对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应当经常清点、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发现警械、武器被盗、丢失、误发等问题时,应当立即报告,及时依法处理。

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每年要进行一次技术检查,接收和发出库存警械、枪支、弹药发现质量有问题时,应当及时进行技术检查。技术检查由主管警械、武器库(室)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严守保密规定,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警械、武器库(室)的库存情况,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室)。

第十六条警械、武器库(室)主管领导对警械、武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科学管理警械、武器,制定并严格执行警械、武器库(室)各项规章制度、标准,定期巡视,检查、督促指导工作,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二)保持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不断提高其素质;

(三)经常教育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管理、维护保养警械、武器;

(四)领导和部署警械、武器库(室)管理、预防事故、保密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警械、武器管理法规、制度和操作规范,做好具体管理工作;

(二)熟练掌握配发或者分管的警械、枪支、弹药的性能,达到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

(三)定期对库存的警械、武器进行清洁、保养,对出现重大故障的警械、武器按规定及时送修,对不能修复的,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四)保守警械、武器库(室)存放的警械、武器秘密,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

第十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守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规定对警械、武器库(室)进行警戒、巡逻。在值班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

(二)熟悉规定的报警信号和联络方法,严格执行交、接班登记制度。

(三)调查、了解、熟悉警械、武器库(室)周边社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在巡视中遇有紧急情况和发生险情时,按预定的处置方案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警械、武器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当在单位或者业务部门主管领导主持下,对库存警械、武器和有关管理文件进行全面清点、登记,办理移交手续,并更换门锁或者变换开锁密码。

第二十条奖惩

(一)对模范遵守本规定,在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工作中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管理人员守则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热爱警械、武器管理工作,工作认真,作风严谨,严格执行警械、武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掌握警械、武器管理的有关法律制度;熟悉警械、武器种类、数量、质量、配套情况,掌握警械、武器的构造、性能、用途。在发放警械、武器时,应向领取人介绍警械、武器的构造、性能、用途及有关使用注意事项。

三、搞好库室管理,每月核对一次帐目。库存的警械、武器要有序放置、经常维护保养,保持警械、武器处于良好地技术状态。对库存警械、武器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各种事故。做好防潮、防热、防火、防虫、防盗等工作,达到无丢失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的要求。

四、坚持依据《调拨通知单》或领导审批手续收存和发放警械、武器,按规定及时准确做好登记,确保帐、物、卡、薄相符,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负责警械、武器的申领、调拨、供应;负责训练弹药的管理、发放、消耗登记、

报销结帐;按照“用旧存新、发零存整”的原则,结合训练有计划地更新装备弹药。

六、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库存警械、武器的库存数量、保管及性能情况,定期进行警械、武器技术性能的检查,根据保管条件,按照警械、武器的使用有效期限及有关注意事项,及时调整。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2010年11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 4.职责 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 5.1 项目立项 5.1.1 项目来源 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e)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f)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 a)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所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所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合同分析输出的结论作为正式签订研发合同和所内立项的依据。

材料物资进出库管理办法

材料物资进出库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了规范材料物资的进出管理,合理利用资源,特制订本办法。 二、仓库保管员基本职责 1、仓库保管员是材料物资保管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对物资入库验收、出库把关和保管保养的责任。 2、严格执行收、发、存管理制度,出入库物资做到:收有凭,发有据,及时记帐,手续清楚,帐物相符。 3、掌握保管物资的性能和要求,提高保管水平。 4、加强管理,合理规划,库房使用要做到“名称清楚,标记鲜明,数量准确,堆垛整齐,方便收发,方便检查”。 5、禁止非仓库保管员、外来人员私自进库乱拿、乱动,以免物资损坏或短缺。 6、严格查库、盘库并及时上报库内物品品种、数量、等级并做好台帐记录。 7、礼貌服务,并讲究文明卫生,保持环境清洁。 8、如因保管员失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则应负相应责任。 三、材料物资入库管理要求 1、仓库保管员认真清点所要入库材料物资的数量,并严格检查物资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与票据标明的准确无误。 2、对材料的质量验收要求:核实运到的物品在质量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凡是仓库保管员能检验的(外包装,合格证)由仓库保管员负责检验;凡需要由质检部门或专业部门检验的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检验,保管员依据各相关的检验记录进行入库存。 3、入库验收时,发现有损坏、质量无合格证或品种规格不符等情况,保管员坚决不予入库,并向市场采购部汇报,办理补送、退货或调换等处理。材料进库根据入库凭证,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所购物品条款内容,物品的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验收,做好入库登记。 4、物资验收入库后,及时做好收货凭证,正确结算或换算,保管员在《物品入库单》上签字。 5、物品入库存,要按照不同的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保管储存。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范围依照《申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 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

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内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段和登记手续;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1.目的 为加强对本所武器装备研发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质量,满足军队客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升级改造研究、委托开发项目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办法引用以下主要文件: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科工管[2010]1232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与评分指南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所质量体系文件等有关文件 4.职责 a)研发部门是研发项目的主要承担者,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b)科技产业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检查验收,确定和下发项目经费和项目代号。 c)质管办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d)财务部负责研发项目的经费管理、开支检查和项目预决算,参与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 e)新业务拓展部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负责协调合同履行和催款。 f)所保密管理办公室负责武器装备研发的保密工作。 5.程序 项目立项 项目来源 a)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b)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升级改造开发合同。 c)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软课题。 d)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武器装备科研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本公司武器装备科研和生产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武器装备研发、生产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客户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武器装备研发项目,包括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以往产品的改进等涉及军队客户的所有项目。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引用以下主要文件: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582号 2010年11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521号 2008年4月1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 GJB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4职责 4.1销售部负责市场需求的调查和市场信息的收集,负责研发项目的合同管理和客户服务,重点做好合同分析、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做好客户接洽和商务; 4.2 技术部全面负责项目研发任务,保证项目按进度和指标要求完成; 4.3 质检部负责项目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新产品的检查验收工作; 4.4 可拆车间负责新产品的试制工作; 4.5 保密办负责武器装备研发和生产的保密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项目立项 5.1.1 项目来源 5.1.1.1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合同; 5.1.1.2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产品改进合同; 5.1.1.3直接与军队单位签订的新技术项目研究课题合同; 5.1.1.4参与军队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 5.1.1.5与第三方签订的军队项目合同;

5.1.1.6服务于军队单位的各种委托开发合同。 5.1.2项目审批 5.1.2.1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销售部负责组织合同评审,重点对合同研发目标、产品质量要求、交付时限和本公司的研发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合同评审输出评审意见,明确提出完成合同的优势和风险,并给出是否承接合同的意见。合同分析输出的结论作为正式签订研发合同和公司内立项的依据; 5.1.2.2合同评审通过后与用户单位正式签订研发合同,销售部向技术部下达研发任务书; 5.1.2.3根据项目合同和有关规定,技术部负责制定具体的产品研发计划,明确划分研发阶段和任务,若为公司新品,则按《新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执行; 5.1.2.4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的与军品生产过程相关的控制程序执行; 5.1.2.5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的产品技术标准以军方的技术要求执行,如在合同中未作要求,则须参照相关军标、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5.1.2.6武器装备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保密条例》要求,落实各项保密条款。 5.2项目过程管理 5.2.1研发过程实行分阶段管理,在每个阶段末期或整个项目的中期、结束时,按照合同和使用要求,根据有关国家军用标准开展审查工作,以评估该阶段的研发工作是否达到了合同的要求。只有达到了阶段要求方可进入下一研发阶段,具体有技术部负责组织审查; 5.2.2研发过程中涉及跨部门的接口问题由技术部负责,涉及与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由销售部负责处理,项目小组之间接口由项目负责人协调,以确保有效的沟通和职责分工; 5.2.3武器装备研发项目进入研发阶段原则上不允许项目变更,如遇重大变故确需变更时应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提交书面变更审批表,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用户单位、军代表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对重要的涉及更改,应进行系统分析和验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已定型产品的更改应按定型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5.2.4项目研发完成后,由技术部负责将所有研发资料进行规定,并按《新产品试制管理制度》进行产品试制工作。 5.3项目验收 5.3.1产品研发和试制工作结束后,先由技术部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经确认

材料出入库管理制度

材料出入库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指挥部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内部流程运行速度和效率,降低管理成本,随时掌握材料出入库情况实现实时的材料管理监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材料到货、验收、入库管理流程: 1、材料到货后,材料采购人员和库管员依据到货清单共同清点材料种类,拆包,分包点验,按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核对实际到货数量并检查外观质量是否合格。 2、材料验收后材料采购人员立即填写《材料入库登记台账》,要求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填写内容为到货日期、供应商全程、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如有外观破损或数量不符等情况要单独注明。需检验的材料存放于仓库待检区等待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检验。 3、不需要检验的材料,由采购员和库管人员共同清点数量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填写《材料入库单》。入库单应注明:入库时间、供应商名称、发票号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编码、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项目;入库单编号必须按顺序填制,入库单经材料主管、库管签字后确认生效,入库单不得涂改;入库单内容必须同实物验收情况和计划采购单据信息一致。 4、入库单一式五联,即库管员一联、财务部一联、材

料供应部两联备查,供货单位一联。 5、运营部对需检验的材料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单,对不合格的材料,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经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后反馈给材料供应部,予以退场或更换。 6、库管人员根据材料不同性质调剂货物存放场地做好接货准备。货物入库后合理存放,精心管理,妥善保管,达到库容整齐,账、物、卡一致;库房物品要标识清楚,严禁无标识物品入库。物品出库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库房物品要来历分明,严禁来历不明的物品入库。 7、材料入库核算: (1)、货物和正式发票一起到的,采购人员应持材料入库单第三联(即财务联)和增值税发票及抵扣联,经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确认后,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财务部门对入库金额及发票进行复核后及时做增加账务处理。 (2)、货到而正式发票未到的,库管员开具暂估材料入库单,暂估材料入库单单价按照采购合同单价,没有采购合同的,参照上期入库单单价计算,于每月10日前上报财务部门,材料主管会计根据暂估入库单作暂估入账处理,待正式发票到时,库管员将第二联(财务签证留存联)附在发票后面,一同上报财务部,材料主管会计根据正式发票做相应会计处理。

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令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191号 ?【颁布时间】1996-1-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b911745910.html,/item/flfgk/gwyfg/1996/112102199601.html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 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 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 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 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 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 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 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 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

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国防科技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2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b01 【发布日期】2008.03.06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军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521号) 现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八年三月六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许可目录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不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材料进出库管理规定

材料进出库管理规定 为使存货管理工作规范化、保证仓库和库存物资的安全完整,制定了材料进出库的相关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材料进出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材料进出库管理规定 1 、采购员完成采购任务,货到厂时应及时通知品质部检验员到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其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1 )、认真填写《检验通知单》,一式三联,并签署。 )、供货单位发票(符合国家税务规定)。 )、发货明细表。 )、质保书。 )进口物资应附码头提单、装箱单、合同、发票四证齐全。 )、使用说明书。 )、公司领导批准的采购计划。 、保管员判明实属本库保管物资后,应对货物及凭证认真检查所收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当证件完全符合后,提请有关技术部门进行质检,暂不验收,存放在待验区。 、技术质检应根据分管物资的特性,按不同规定办理。 、设备、备件质检由工程部管理人员共同开箱检验,

签证合格后入库。、钢材检验签证合格后,方可入库。 、化工原材料技术部检验签字后,方可入库。 、对进场物资验收,应严格强调及时、全面、严格、慎重,遇有违反合同规定或质量问题,要在索赔期内按规定进行交涉处理。 、入库物资验收合格无误后,由保管员签署才有效。 、办妥后的入库单由保管员、采购员、财务部各存一联记帐。 10 、物资验收后一段时间内若发现问题,保管员应立即通知采购员与供货单位交涉,办理退货,由采购员负责追加经济损失。 11 、如货已到,无论发票到或未到,均办理正式入库单,一式四联。 1、通过全数的方式逐件进行数字验收,按实有数量验收,按重量计算的物资,应通过过磅员签发的磅单为准(空、重车分别过磅)按长度或 M 计量的物资应丈量或量方。 1、下列情况应严格把关,不准验收: 1 )、无公司领导批准采购的。 )、与合同订货单计划不符的。 )、违反公司规定,采购员工作标准,没按规定进货渠道采购的。 )、质量不合格的。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公安机关对警械、武器的管理规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警械、武器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警械、武器库(室)是指公安机关存放储备警械、武器和在用警械、武器的仓库(室)。 警械、武器的围依照《中华人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警械、武器。省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00平米,地(市)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立警械、武器库(室)或者设置专用枪柜、弹药柜,其面积或规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条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的警械、武器库(室)存放本级公安机关按标准配备的警械、武器,主要用于向下级公安机关和所属一线实战单位补充正常的消耗。储备的警械、武器和在用的警械、武器应当分库(室)存放。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的警械库(室)和武器库(室)或者专用枪柜、弹药柜,分别存放本单位配备在用的警械和枪支、弹药。 第五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坚固安全,并安装铁门、铁栅和防

盗报警装置、避雷设施、防爆灯具。库(室)门必须安装明、暗双锁,达到牢固可靠,不易破坏。 第六条库存的警械、枪支、弹药必须分库、柜存放,严禁将枪支、弹药混存。 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在领用、收存武器时,库(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领用、交还武器的验枪制度,枪膛、弹匣不得留有子弹。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专门库(室),负责集中保管过期催泪弹及其他待销毁的警械、武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第八条警械、武器库(室)必须设有专职守护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开锁钥匙及密码应当分别存放。 存放在用警械、武器的库(室)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守。 第九条警械、武器库(室)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库存警械、枪支、弹药; (二)申领和临时使用警械、枪支、弹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和登记手续; (三)临时使用的警械、枪支、弹药,用毕应当立即收回,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收、发警械、枪支、弹药时,必须按照审批手续,对物品的型号、数量、经手人员、办理时间、使用目的进行严格审核,并详细记录;

武器装备研制的标准化工作规定

武器装备研制的标准化工作规定 发布部门: 国防科工委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设备,以下统称新产品)研制过程中的指导和保障作用,根据《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武器装备研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新产品研制应贯彻标准化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提高新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水平,保证作战使用效能,缩短研制周期,节省费用,获得良好的军事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贯彻标准应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新产品性能、费用和进度,提出贯彻要求并纳入新产品研制有关文件。 第四条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是研制工作的组成部分,贯穿研制全过程,应纳入研制全过程的技术状态管理和技术评审,其计划、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等均应纳入新产品研制管理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新产品研制的标准化工作是使用、研制部门和试验单位的共同任务有关人员应密切配合,大力协同,共同完成。各级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研制各阶段标准化工作 第一节论证阶段 第六条论证阶段的标准化工作是战术技术指标论证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新产品研制标准化工作的起点和重要依据。使用部门可会同研制部门,从保证新产品的作战使用效能和降低全寿命周期费用出发,全面加强,切实完成。 第七条论证阶段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装备体制、系列,并在提出战术技术指标(或武器系统总要求,下同)时提出贯彻标准和保证新产品总体性能、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互换性、环境适应性等方面的标准人要求(含通用、系列化及组合经要求)。 第二节方案阶段

军民结合 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 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2011年7月18日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 工信部联军民[2011]338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7号),加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军民结合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贯彻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局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督促检查,共同做好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工作。 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保密管理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 第四条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保密资格后,才能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各单位负责所承担任务保密工作的具体落实,自觉接受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五条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武器装备发展战略、规划、计划;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和统计数据; (三)武器装备的技术指标与性能、目标特性; (四)武器装备对外合作和军工贸易敏感事项; (五)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具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工艺、科技成果、技术手段;

材料采购及出入库管理制度

材料采购及出入库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材料采购和出入库的管理,充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浪费,按照节省节约的原则,规范材料的采购、入库、出库的工作程序,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采购 (一)采购原则: 公司设专职人员进行材料采购,采购员在对材料市场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保证以低价购入,并要保证材料的质量。对于易耗材料和常用物品要进行集中批量采购,每月集中采购1—2次,其他零星使用的材料,尽可能做到按批次采购。公司各部门对易耗材料和常用物品要按实际情况半月或一个月提报采购计划。在填写《材料采购申表》时要注明材料用途。采购员要严格按照领导审批的《材料采购申请表》进行采购,未经审批的不得私自采购。材料需求部门要配合采购员进行采购,以保证采购的材料的种类和型号相符。 (二)采购程序: 1、材料需求部门必须填写《材料采购申请表》,须履行部门主管和总经理审批签字手续,然后交 给采购员,由采购员安排统一进行采购。 2、采购员在采购前必须持《材料采购申请单》与保管员的库存帐核对,确定库中没有留存方可 进行采购。 3确定供应商:至少要确定没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3家以上,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人、负责人、销售的产品名称等详细资料 4确定采购价格: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供应商,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签订合同,实施采购。(三)审批权限:凡申请进行采购的,填写的《材料采购申请表》先由部门主管批准后,然后报总经理签批;对于急需材料,可先报总经理,同意后先行采购然后再补办手续。 二、入库的办理 (一)、采购后进行入库登记。 1、货物验收:采购回库房的货物,至少有2人参加验收并签字,有特殊情况项目经理具体安 排。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课件.doc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讲义 第一章总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人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授权、警械和武器的概念和范围、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适用原则、法律保护与限制以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无关人员的保护等问题。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法律根据 《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一)制定《条例》的目的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 1、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 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为了完成人民警察的任务,《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了人民警察一系列的职责,如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等。为了保障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国家必须赋予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力。 2、保证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使用 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和情形,同时还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不能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要求人民警察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方式使用警械和武器,以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确保科研生产质量,提高科研生产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申请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和有关政策,组织军品科研生产单位定点、资格审查和许可认定工作,依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专业(型号)确定许可证的发放种类和数量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第五条 许可证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 (二)编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三)受理许可证申请,并组织审查; (四)发放、变更、续发、吊销、注销许可证; (五)编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目录》,并向相关部门定向发布; (六)监督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研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防科工委委托的单位负责许可证的初审工作,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 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三)具有与申请承担科研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和经济实力;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 (六)具有按质、按期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良好信誉; (七)具有按照规定的标准、产品图样及技术条件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八)承担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科研生产单位的许可证初审工作;

设备材料出入库管理制度

设备材料出入库管理制度 材料、设备出入库的主要依据是合同、项目预算及材料《物资申请计划》或采购计划清单,按下述要求办理出入库手续: (一)材料(工具)入库制度 1、《物资申请计划》是材料(工具)入库的的主要凭证,《物资申请计划》由库房、生产、技术或工程相关负责人填写,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物资申请计划》需清晰准确注明部门、申请计划日期、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单位、计划数量、用途说明、计划用料日期、备注等。 2、《物资申请计划》批准后交统计员备案,统计员接到《物资申请计划》后,必须按帐套对《物资申请计划》编号,并复印两份交仓库保管员及采购员。《物资申请计划》由采购员和仓库保管员分别保管,并作为项目成本核算,材料申请人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3、材料(工具)进入现场后,必须有质检员(负责质量)、采购员(负责价格)、仓库管理员(负责数量)三方共同对采购的材料(工具)进行确认,确认内容应包括质量证明资料、材料(工具)外观检查、规格型号确认、材质核对、数量核对,核对无误后仓库管理员开具四联入库单,入库单填写须项目齐全,数量准确并由三方在材料入库单上共同签字,采购员凭此入库单方可在财务报销或支付材料款。入库底单由仓库保管员存档,不得遗失。仓库管理员须及时登记材料管理台帐。如发现入库品种、规格、数量与《物资申请计划》不符,仓库管理员有权拒收该货物,且应立即通知申请人及上报上级主管领导请示处理。 4、随材料(工具)进场时所带的各种文件资料由采购员统一保管,工程进入竣工资料整理阶段时,提供给资料员编入竣工资料存档。 5、对一些急需的物资要到现场进行验收和入库,补办手续。 6、杜绝不见物资的验收现象。 7、对于没有库房保管员、质检、采购员验收的物资不予报销。 8、对于赞助的物资,按实际情况进行验收入库,要设单独的帐薄。 (二)、材料(工具)出库制度 1、材料(工具)的出库必须由生产、施工班组负责人填写材料(工具)领用单,并经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方可发放材料(工具)。 2、材料(工具)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和材料(工具)领用人必须对其外观、质量、规格型号、材质、数量逐项进行确认。仓库管理员应正确填写出库单,领用人核实无误后须在材料(工具)出库单上注明用途(按照项目区分)并签字确认。安排物资出库时必须严格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出库单所示的品种、规格、数量再次对其进行清点核对,核对均准确无误后方可发货。出库单中物品名称、规格及计量单位须与入库时一致,对已出材料(工具)仓库管理员须及时登记材料(工具)管理台帐。 3、自行施工时,材料领用采取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不允许一次把所用材料全部办完出库手续。 4、分包项目由我方提供材料(工具)时,原则上应由分包商一次或分几次办理出库手续。 5、材料(工具)的出库手续必须由项负责人指定的施工班组负责人或指定的其他人来办理。没有经过项目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仓库一律不得对其发放材料(工具)。 6、为防止库房财产物资的不必要流失和浪费,应对一些物资建立以旧换新制度。 7、材料(工具)出库单由保管员分项目和时间存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6.01.16 【实施日期】1996.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常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

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军兵种装备部和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所属军事代表机构,协同开展军事代表机构派驻地区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的单位(以下称取得许可的单位)的许可条件保持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取得许可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并填写《年度自查报告》,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国防科工局: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含年检审核页); (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最近一次年度监督审核报告; (三) 保密资格证书; (四) 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其中从事危险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五) 最近一次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 (六) 主要用户或者军事代表机构对取得许可的专业或者产品的合同履约情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评价意见; (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应当将《年度自查报告》和上述文件、材料(复印件)报送所在地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材料进出库管理制度

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 1 、采购员完成采购任务,货到厂时应及时通知品质部检验员到仓库办理入库手续,其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1 )、认真填写《检验通知单》,一式三联,并签署。 2 )、供货单位发票(符合国家税务规定)。 3 )、发货明细表。 4 )、质保书。 5 )进口物资应附码头提单、装箱单、合同、发票四证齐全。 6 )、使用说明书。 7 )、公司领导批准的采购计划。 2 、保管员判明实属本库保管物资后,应对货物及凭证认真检查所收物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当证件完全符合后,提请有关技术部门进行质检,暂不验收,存放在待验区。 3 、技术质检应根据分管物资的特性,按不同规定办理。 4 、设备、备件质检由工程部管理人员共同开箱检验,签证合格后入库。 5 、钢材检验签证合格后,方可入库。 6 、化工原材料技术部检验签字后,方可入库。 7 、对进场物资验收,应严格强调及时、全面、严格、慎重,遇有违反合同规定或质量问题,要在索赔期内按规定进行交涉处理。

8 、入库物资验收合格无误后,由保管员签署才有效。 9 、办妥后的入库单由保管员、采购员、财务部各存一联记帐。 10 、物资验收后一段时间内若发现问题,保管员应立即通知采购员与供货单位交涉,办理退货,由采购员负责追加经济损失。 11 、如货已到,无论发票到或未到,均办理正式入库单,一式四联。 12 、通过全数的方式逐件进行数字验收,按实有数量验收,按重量计算的物资,应通过过磅员签发的磅单为准(空、重车分别过磅)按长度或 M 3 计量的物资应丈量或量方。 13 、下列情况应严格把关,不准验收: 1 )、无公司领导批准采购的。 2 )、与合同订货单计划不符的。 3 )、违反公司规定,采购员工作标准,没按规定进货渠道采购的。 4 )、质量不合格的。 14 、公司自制的器具、配件的入库由制造部门填写入库单,检验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15 、待验收物资,不合格物资,保管员应妥善保管,并督促抓紧处理,手续应健全。 16 、物资因生产急需或其他原因不便入库,而直接送到现场,保管员要亲自赴现场办理入库和发料手续。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四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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