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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建发[201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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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建发[2013]67号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两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雪野旅游区建设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各工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2013年3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以建标[2013]44号文件公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决定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市政养护维修等工程的计价行为。

二、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规费费率

规费名称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费执行鲁建标字[2011]19号文件规定工程排污费0.562%

社会保障费 2.8%

住房公积金按人工费之和的2%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

1、安全施工费:是指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为保证施工现

场安全施工所必需的各项费用。

2、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的各项费用。

3、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在工程发包时按鲁建标字[2011]19号发布费率计取;工程结算时,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安监管理机构核定的工程费率标准办理结算。

(二)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三)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中:

1、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6%向市、区级建筑劳保管理机构预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预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预缴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2、工伤保险费:执行莱政发[2009]32号规定,按0.2%计取。

3、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据实结算。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在工程发包时按人工费之和的2%计取;竣工结算时,执行企业公积金年度计取标准。

三、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四、调整后的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承发包时,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计取标准;竣工结算时,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取费标准和取费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前已签定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莱建发[2010]38号文同时停止使用。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处反映。

2013年12月2日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因市场人工价格上涨较快,与2010版计价依据内的定额人工基价相比差异较大,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建发【2011】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 年1月起发布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人工信息价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的价差仅计取税金。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按季发布,季度内各月通用。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如遇清单项目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合同中约定采用本省2010版计价依据或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人工应按投标文件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组价。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是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发布的当期信息价。 四、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实行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工程结算时风险范围以外的人工费价差仍采用人工价格指数形式补差,其调整方式和价差计算方法按杭建市【2011】1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人工价格指数与人工信息价同期发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前已开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再调整。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人工信息价发布使用规定通知 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建委市场处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2012年1月4日印发

杭建市发[2009]396号文(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建市发〔2009〕396号 ---------------------------------------------------------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00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省建设厅建建发[2009]9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7〕295号)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7〕2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精神,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保障建设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计价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作为单列项目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招投标报价内,该费用属不可竞争费用,不得进行让利优惠。 二、对杭建市发〔2005〕7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中的“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表1-1-1)和“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表1-1-2)作相应修改调整,具体详见附表。 三、规费仍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规定执行,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措施项目清单费+其他项目清单费+规费)×0.114% 农民工工伤保险计算费率今后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2007年7月30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进行工程招投标但未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前,根据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明确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计取方法并将费用纳入合同价中。

2、2007年7月1日开始至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签订施工发承包合同的工程,由发包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根据施工合同和投标文件的报价结合本通知的规定,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3、2007年7月1日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按照杭政办函〔2007〕148号规定的公式计算,以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和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为依据,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 本通知发出后,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示范文本》作相应调整,不再另发通知。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 1、表1-1-1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修订稿) 2、表1-1-2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修订稿)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 各有关单位: 《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 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

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2012〕2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引导企业增加工程质量保障方面的投入,鼓励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创先争优,努力创建优质工程,根据杭政办〔2011〕1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并参照2010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方法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获得国家、本省或本市建设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施工单位(指列入优质工程名单中的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时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未约定的,应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用计取标准见附件一。 二、建设工程专业奖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质量综合性专业奖项,工程专业奖项根据等级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等级专业奖项范围见附件二。 三、建设工程竣工后,获得附件二所明确的优质工程专业奖项的,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方法按如下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附表一中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上限计算;获得省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中值计算;获得市级优质奖项的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按对应专业工程费率标准下限计算。同一工程获得不同

等级专业奖项的,应以其获得的最高专业奖项作为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的对应奖项,不得重复计奖。 四、建设单位对招标工程有相应专业奖项目标要求的,应事先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约定有工程专业奖项目标等级要求而实际获奖等级低于合同约定等级的,按实际获奖等级计取相应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没有约定工程专业奖项目标要求而实际获得专业奖项的,其优质工程增加费应结合第三条的规定按相对应工程费率的100%计算。 五、鉴于优质工程专业奖项在工程竣工后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不得计算优质工程增加费;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优质工程增加费以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单独计取,且不得计取税金等其他费用。建设单位将优质工程增加费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内。 六、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的优质工程增加费,将根据不同获奖等级实行费率和限额双重控制,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行政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前已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或施工合同对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已另有约定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件:1、优质工程增加费费用计取标准2、工程专业奖项范围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9日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

杭州: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913826617.html, 2012-01-13 --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因市场人工价格上涨较快,与2010版计价依据内的定额人工基价相比差异较大,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建发【2011】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 年1月起发布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人工信息价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 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的价差仅计取税金。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按季发布,季度内各月通用。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如遇清单项目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合同中约定采用本省2010版计价依据或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人工应按投标文件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组价。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是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 日所在月份发布的当期信息价。 四、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实行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工程结算时风险范围以外的人工费价差仍采用人工价格指数形式补差,其调整方式和价差计算方法按杭建市【2011】1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人工价格指数与人工信息价同期发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前已开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再调整。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闭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永久占地包括:。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5)《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 (7)《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2】240号) (8)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9)其他: 1.4 标准和规范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杭建市发[2007]299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建市发〔20 07〕299号) 【来源:资产财务部】【日期:2010年9月8日】【阅读:441次】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第五条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应合理控制监理费报价分的权重。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允许浮动范围为上下20%,政府投资项目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10%。 严禁委托单位在招标或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制定价格。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同一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监理内容委托一家监理单位,仅委托质量监理和安全监理服务的,其收费不得低于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的70%。 建设监理不允许分包,由若干单项工程组成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委托单位可以委托其中一个监理单位为监理服务总负责单位,并向其支付总体协调费。总体协调费为各监理单位合计监理费的4%~6%。 总体协调的工作内容有:组织各监理单位研究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体方案;协调总进度;组织制定项目的统一标准、规范;组织提交监理文件,组织编制总体报告等。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监理的工作内容、服务质量要求、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奖罚措施等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九条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算收费;其他工程按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计算,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 分档定额以《收费标准》附表二为准。 由若干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应分别计算监理费。 第十条委托单位在监理招标时,应提供初步设计概算批文。工程竣工后,委托单位应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工作,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竣工结算造价超过概算±10%的,应按实调整监理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工作的,应按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工程量造价计算监理费。 第十一条同一建设项目中包含不同专业时,可分别计算或按主专业确定专业调整系数。 同一单项工程同时满足不同等级的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时,按复杂系数高的计取。 未列明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的,应当比照相近工程或由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建市〔2012〕24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建市〔2012〕24号 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 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自开展工程运输车辆整治以来,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上涨较快,给工程建设造成较大影响。为深化市区工程运输车整治,同时妥善解决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价格上涨的问题,现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铁工程土方运输有关问题的备忘录》的精神,结合土(石)方运输费用市场价格调查实际,对土(石)方运输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2011年8月13日前开标工程,其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中对土(石)方场外运输价格调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可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具体按以下方式调整: 1、2011年7月15 日前已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2、2011年7月15 日后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根据土(石)方实际运距按下表予以补贴。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实际弃土地点以及实际运距由甲方负责详细核实签证。财政性投资项目每立方单价补贴不得超过55元。 1公里内每增1公里 6.5元/立方米 1.6元/立方米 3、如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补贴方法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调整。 二、2011年8月13日后开标工程,仍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三、为解决新招标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市场情况测算、发布杭州市区土(石)方车辆运输机械降效系数,该系数用于杭州市区建设工程概算、预算以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结算。 四、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其它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萧山区、余杭区及其它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建市发[2005]9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2.21 【实施日期】2005.03.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5]9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进杭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受市建委委托(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进杭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备案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杭州市区参加建设市场活动,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建管站办理进杭备案手续。 第五条办理进杭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文件,2009.5.1)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根据《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立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下设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诚信办设在建设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评估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市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法规处、建筑工程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设计管理处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局(以下简称工程管理机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及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公司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从业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国家注册执业人员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征信记录的信息。 第六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记录 第七条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构成。 第八条身份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状况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计价暂行办法杭建市

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计价暂行办法 杭建市(2004)66号 颁布日期:2004-05-01 实施日期:2004-05-01 时效性: 颁布单位: 正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文明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计价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 三、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指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以及环境保护必须投入的各项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环境保护费指保证施工现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文明施工费指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安全施工费指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投标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要求及报价的办法。 五、投标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应有相应的措施费用报价。 施工组织设计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等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应编制保证措施计划。 六、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保证措施计划报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不得优惠,但应计入投标总价。 七、发承包双方签定的承包合同中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用的使用、支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处罚和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 八、中标人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九、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及合同规定,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后由建设单位支付。 十、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涵盖的主要工作内容详见附件一。 十一、非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和其他非招标工程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计价的调整办法。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1、规费单列(见表一)。 规费指政府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另行单列)。包括工程排污费、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企业交纳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的部分)、公共卫生费、噪声排放费、治安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

杭建市[2011]-1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 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建市〔2011〕198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08〕44号和杭财基〔2008〕211号),《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杭建市〔2008〕45号)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动态调整和工程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市目前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情况以及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各不相同,人工、材料等市场要素价格的波动趋势又各具特性,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价风险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解决不同情形建设工程对人工、材料等费用因市场价格波动所导致的价差进行科学合理调整的需要,现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价格动态管理原则 我市建设工程的价格动态管理实行定期发布、事先约定和责任与风险挂钩原则。 (一)定期发布原则。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测算和发布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等各类价格信息,及时反映本市市场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对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指导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二)事先约定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充分考虑工期、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在招标文件和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按本指导意见精神,事先明确约定双方承担的人工、材料等要素价格调整的种类、风险承担范围、采用的价差结算调整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 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格不作调整;当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承担范围以外,其风险幅度以外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结算时价差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土方运输价格调整文件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价格调整的指导 意见 杭建市〔2012〕24号 各有关单位: 自开展工程运输车辆整治以来,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上涨较快,给工程建设造成较大影响。为深化市区工程运输车整治,同时妥善解决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价格上涨的问题,现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铁工程土方运输有关问题的备忘录》的精神,结合土(石)方运输费用市场价格调查实际,对土(石)方运输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2011年 8月13日前开标工程,其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中对土(石)方场外运输价格调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可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具体按以下方式调整: 1、2011年 7月 15 日前已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2、2011年 7月 15 日后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根据土(石)方实际运距按下表予以补贴。土(石)

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实际弃土地点以及实际运距由甲方负责详细核实签证。财政性投资项目每立方单价补贴不得超过55元。 1公里内每增1公里 6.5元/立方米 1.6元/立方米 3、如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补贴方法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调整。 二、2011年 8月13日后开标工程,仍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三、为解决新招标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市场情况测算、发布杭州市区土(石)方车辆运输机械降效系数,该系数用于杭州市区建设工程概算、预算以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结算。 四、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其它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萧山区、余杭区及其它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杭建市(2008)44号、杭财基(2008)211号

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杭建市〔2008〕44号杭财基〔2008〕211号) 【来源:资产财务部】【日期:2010年9月20日】【阅读:722次】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受国内和国际各种因素影响,原材料价格大幅度涨跌现象较为普遍,致使我市建设工程大部分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常波动,特别是一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了可预见的风险范围,对工程建设产生了较大影响。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合理分担各方风险和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对市本级财政性投资工程材料价格结算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调价范围、品种 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调价范围和品种按以下情形考虑: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达到1%及1%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编制期信息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上。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合价=材料用量×合同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未达到1%,但该材料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格平均值与编制期信息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在20%以上。 二、调价方式 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材料价差的调整和计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施工合同未约定的,根据风险共同分担原则按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1、凡符合调价范围所述情形的材料,其涨跌金额之和占工程造价比例3%以上的,则按以下方法计补材料差价: 承担的补差差价=[∑(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材料有量+相应规费和税金]-工程造价×(±3%),材料上涨时“±3%”取正号,下跌时“±3%”取负号。 2、凡符合调价范围所述情形的材料,但其涨跌金额之和占工程造价比例3%以内(含3%)的,不

关于杭州市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因市场人工价格上涨较快,与2010版计价依据内的定额人工基价相比差异较大,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建发【2011】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 年1月起发布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人工信息价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的价差仅计取税金。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按季发布,季度内各月通用。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如遇清单项目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合同中约定采用本省2010版计价依据或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人工应按投标文件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组价。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是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发布的当期信息价。 四、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实行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工程结算时风险范围以外的人工费价差仍采用人工价格指数形式补差,其调整方式和价差计算方法按杭建市【2011】1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人工价格指数与人工信息价同期发布。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前已开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再调整。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人工信息价发布使用规定通知 抄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市建委市场处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2012年1月4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2-1-6

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6〕561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61号 杭建市发〔2006〕561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 动的主管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

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的采购应当进行招标。纳入施工招标范围内的除外。 以暂定价形式纳入施工招标范围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和施工承包人共同招标。 第六条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公开招标。 依法可以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采购经市招标办核准后可邀请招标。由业主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国有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材料设备采购是否招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应持下列材料到市招标办登记备案。 (一)材料设备招标核准登记表 (二)招标公告 (三)招标文件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土方机械费调整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字号:大中小】发布部门:|-市场处浏览次数:27发布时间:2012-2-22 信息来源:杭建市〔2012〕24号 各有关单位: 自开展工程运输车辆整治以来,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上涨较快,给工程建设造成较大影响。为深化市区工程运输车整治,同时妥善解决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价格上涨的问题,现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铁工程土方运输有关问题的备忘录》的精神,结合土(石)方运输费用市场价格调查实际,对土(石)方运输价格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2011年8月13日前开标工程,其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中对土(石)方场外运输价格调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可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具体按以下方式调整: 1、2011年7月15 日前已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2、2011年7月15 日后完成的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其单价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根据土(石)方实际运距按下表予以补贴。土(石)方场外运输工程量、实际弃土地点以及实际运距由甲方负责详细核实签证。财政性投资项目每立方单价补贴不得超过55元。 1公里内每增1公里 6.5元/立方米1.6元/立方米 3、如土(石)方运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补贴方法根据市场情况另行调整。 二、2011年8月13日后开标工程,仍按原合同或原投标单价执行。 三、为解决新招标建设工程计价问题,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市场情况测算、发布杭州市区土(石)方车辆运输机械降效系数,该系数用于杭州市区建设工程概算、预算以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结算。 四、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其它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萧山区、余杭区及其它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余建〔2012〕34号转发《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余建〔2012〕34号 转发《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 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和使用规定的通知》(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落实。 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意见,可及时向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反映。 本指导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发布2012年1季度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的通知(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4号)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府办、区政协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纪委。 杭州市余杭区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2日印发

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发布 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杭建造价投资办[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因市场人工价格上涨较快,与2010版计价依据内的定额人工基价相比差异较大,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各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建发【2011】1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2 年 1月起发布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人工信息价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浙江省2010版计价依据、浙江省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信息价与定额单价的价差仅计取税金。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信息价按季发布,季度内各月通用。 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如遇清单项目漏项或新增清单项目,合同中约定采用本省2010版计价依据或市政工程补充定额《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造价的,其人工应按投标文件编制期的人工信息价组价。编制期人工信息价是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发布的当期信息价。 四、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实行市场要素价

关于简化杭州市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手续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简化杭州市非国有投资建设 工程发承包手续的通知 杭建市通知〔2009〕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改善杭州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9〕68号)精神,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手续,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发包人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产权交易所)交易,自主依法组织交易活动。 二、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发承包是指境外投资或者国内私人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发包和相关材料设备采购。但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或属行政划拨土地的建设工程除外。 三、项目业主在发包前和发包后应到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有关核准、备案手续。 发包前,项目业主须持以下资料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先行办理发包核准手续: (一)初步设计批复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用地批准手续; (三)资金证明(原件); (四)非国有投资工程施工(监理)发包核准登记表(一式三份); (五)非国有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于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核准后,项目业主可开展发包工作。 不予核准的,发包人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四、建设项目发包后,项目业主应与承包单位签定书面发承包合同,并持以下资料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发包后备案手续:(一)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二)发承包合同(原件); (三)承包企业IC卡及其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IC卡; (四)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发包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于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备案后,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委托及申领施工许可证等后续手续。 五、本通知未涉及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市信用办、市府办城建城管处、各县(市)区建设局、委各直属单位,王国平书记、蔡奇 市长、杨戌标、沈坚副市长、王光荣副秘书长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5月31日印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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