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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中的职责,防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

理机制;

(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之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并提示其审慎决策。

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向客户推介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判断该金融产品适合该客户购买的依据,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对金融产品合同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告知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向

客户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有关情况,妥善保管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按照规定需要取得执业资格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起草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称草案)。现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8年综合治理结束后,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证券行业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业务、收入和人员规模迅速增长,业务范围不断拓宽。但综合看来,证券公司收入同质化、过度依赖证券市场等问题仍未得到彻底改善。同期,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企业和居民的财富不断积累,对多元化投融资的需求日益增长,市场中各类金融产品应运而生。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国内银行、信托、保险、基金、证券等各类机构合计发行理财产品约3.5万余只,投资范围涉及到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及艺术品等各类产品。鉴此,部分证券公司提出,希望在逐步丰富证券公司创设金融产品的同时,可向客户提供其他主体发行的金融产品,进一步拓展证券行业服务的广度、深度,满足投资者需求,优化业务和收入结构。

根据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从成熟市场经验

看,证券公司代销其他机构金融产品是一种通行的做法。据此,结合市场发展,我会已陆续批准证券公司从事代销基金、期货IB等业务。当前,证券公司整体运作规范、财务稳健,明确允许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有利于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更好地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另一方面,近期的国际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金融机构不当销售行为的风险,有必要引以为戒,在放开代销活动同时,规范证券公司代销行为,防范证券公司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据此,我们在梳理借鉴国内外有关金融机构代销金融产品规定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20条,以防范证券公司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明确了代销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证券公司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和信息披露责任,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以及监管要求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一)明确代销活动含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践中,证券公司可以代理销售其他机构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以居间人身份为其介绍客户(如期货IB)。两种情形下,法律关系虽有不同,但从行政监管角度看,并无实质性差别,相应的行政责任也大体相同,没有必要区分代理行为或者居间行为作出不同的针对性规定。因此草案规定,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

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第2条第2款)。无论证券公司的代销行为是代理还是居间,均统一适用草案相关监管规定。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防止委托人将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草案规定,一是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明确双方在信息披露、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分工以及责任划分(第9条)。二是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过程中向客户提示,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对金融产品合同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不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第12条第3款)。三是出现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证券公司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第18条)。

(二)规定可代销金融产品的范围

目前,市场中金融产品数量、类别众多。何种金融产品适宜证券公司代销,是草案起草过程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经反复研究,草案规定可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是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这样规定,既可保证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丰富性,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防止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需要说明的是,为审慎起见,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金融产品,不得代销。以此,如果某一产品

问题较大,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也可以叫停,从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要求证券公司审慎调查委托人并选择金融产品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行业声誉,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剔除不合格的委托人和风险无法判断的产品。为此,草案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第7条)。

二是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第8条)。

(四)突出强调证券公司的适当性管理义务

适当性管理是草案规定的重要内容。由于代销利益的驱使,在某些情况下证券公司有可能出售不适合客户的产品,给客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防范相关风险,同时推动证券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向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草案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一是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据此划分其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第

10条)。

二是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之前,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第11条第1款)。

三是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并提示其审慎决策(第11条第2款)。

(五)明确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

日趋复杂的金融产品加大了客户的理解难度,一般来说,金融产品越复杂,判断该产品风险和回报之间的关系就越困难。为保障客户的知情权,须要求证券公司在代销活动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针对具有较高风险的产品进行特别说明,草案规定:一是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由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第12条第1款)。

二是向客户推介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判断该金融产品适合该客户购买的依据,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第12条第2款)。

三是在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

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告知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有关信息(第14条)。

(六)规范代销活动的资金结算方式

实践中,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既可以由客户直接向委托人支付,也可由证券公司代为办理。在证券公司代为办理时,将客户的购买资金纳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体系,有利于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增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便利性,保持与当前代销基金业务实践的一致性。因证券公司在第三方存管体系内完成代销资金结算的内容,已在修订《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时予以考虑,草案未再重复规定。但为防止证券公司擅自在第三方存管体系以外收付代销资金,引发新的风险,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第13条第(四)项)。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为加强监管,防止证券公司出现代销风险失控的情况,草案规定了对证券公司内部管控等一系列要求。

一是完善配套内控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及客户回访等制度(第6条第1款、第17条)。

二是强调集中统一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对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活

动中的职责,防止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第6条第2款)。

三是加强代销留痕。证券公司应当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有关情况,妥善保管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第15条)。

四是强化人员管理。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规定的执业资格,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培训(第16条)。

(八)明确法规衔接安排

目前,我会已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等规定,对证券公司代销基金、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等行为作出了规定。而且,对于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时的有关代销行为,也已有较详细的规定。为与原有规定做好衔接,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条第1款)。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证券公司的业务准入问题

经研究,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活动,难以归入证券经纪、投行、资产管理或者投资咨询等现有业务范围,是一项新业务。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当经我会批准。考虑到行政法规有审批的要求,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第3条第1款)。

草案未规定审批的具体条件,主要考虑:一是《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增加新业务,已有审慎性要求的规定,实践中监管机构进行审批活动有章可循。二是证券公司只要依法规范经营,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总体上风险不大,无须增设条件。根据目前行业状况,证券公司经过必要准备,一般都可符合审慎性监管要求并取得资格,草案关于审批的规定不会给证券公司开展业务造成实质障碍。

此外,从提高效率和便于操作角度考虑,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第3条第2款)。

(二)关于数据与信息报送问题

草案未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有关数据与信息的报送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主要考虑:一是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等相关规定,发生影响或者影响公司经营与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我会报送临时报告。这类规定同样适用于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活动。二是关于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相关统计数据的报送要求,我们将同步修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要求 (一)、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法规主要为:《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其中《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二)、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规为:《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在二十五条中规定“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 在四十五条第五款中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第六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相关要求 在网络论坛中有关于“《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关联业务的监管指引》机构部部函【2006】431号中规定了证券公司只能购买非定向的信托产品。而且

代销产品规定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Q/ZSZDXM01 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版本号: V1.0 标准化: 审定: 批准: 重庆宗申宏立座垫制造有限公司发布 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1.0 目的

为建立健全公司制度、规范新产品开发流程,使新品项目按计划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0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新产品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管理。 3.0 定义 新产品开发是指从研究选择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开始到产品设计、工艺制造设计,直到投入正常生产的一系列决策过程。 4.0 职责 4.1 公司领导 4.1.1对项目立项、项目撤销进行决策; 4.1.2任命项目主管或经理; 4.1.3对项目计划进行评审;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重大里程碑、重大变更计划做出决定; 4.1.4对项目的绩效进行考核。 4.2 项目部 4.2.1项目立项前期组织各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价; 4.2.2召集成立项目小组,召开项目阶段性评审会(主要指手工样件、工装样件、小批送样评审); 4.2.3适时更新项目进度表,确保新项目按照客户的要求顺利投产,有异常情况时向客户报告。4.2.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以产品工程师、供应商质量工程师、采购工程师、物流工程师、客户质量工程师、生产管理等为主要成员的项目推进会,督促、协调各部门及供应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4.2.5协调客户与公司内部各部门的沟通,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合理的需求。 4.2.6对开发阶段客户提出的座椅交样数量及试验样椅等各种需求的座椅,项目部下达计划到物流计划部(5套以下手工样件下达计划到技术部)。 4.2.7按照《项目管理考核办法》Q/ZS-MSZDRY03,进行考核。 4.3 财务部 4.3.1立项前期对产品进行投资回报分析,确定从财务角度出来该项目是否可行; 4.3.2按客户要求对产品进行报价和议价,并对各种费用进行审核。 4.3.3按项目费用预算计划准备资金。 4.3.4对新产品材料提出目标价格。 4.4 技术部 4.4.1项目立项前期对该产品进行技术分析,确定从技术角度出发该项目是否可行,能否满足客户

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9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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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1. 确保新产品开发遵循既定流程,以最正确之方向、最经济之成本、最快之速度、最优化之设 计进行,达成公司经营目标。
2. “质量是设计出来的,质量是制造出来的”,籍由适当之设计规划、设计审查、设计验证、设计 确认,确保新产品符合既定之标准,满足客户需要。
二. 范围
1.适用于本公司自行设计与开发之新产品;其中新机种的开发按本办法所规定的流程来规范运 作;改型产品的开发可视情况对某些流程之运作进行删减调整,其具体运作流程以其“新产品 开发进度管制表”进行管制。
3.本程序将産品设计开发与工艺设计开发整个过程分爲以下的 5 个阶段:産品策划阶段、産 品设计阶段、工艺开发阶段、试产阶段、量产阶段。
三. 定义
1. 新产品:新产品分为新机种和改型两类,新机种是指在外观或功能上相对于原有之常规产品 有重大改进与突破,或本公司从未生产过的全新的产品;改型是指在不改变核心结构的前提 下对相关特性做改变,以符合不同客户、市场的需求.
2. SOP:作业标准书 3. SIP:检验规范书 4. SNP:包装规范书
四. 权责
1. 项目工程师:主导新産品整个项目开发的推进,为具体工作推展的责任人。 2. 项目小组:整个新产品设计开发及生产试作等各项具体工作执行的团队。
五.内容
1.新产品开发管制作业流程图
流程图 新产品开发提案
权责单位
相关说明
产品企划阶段开始


相关单位
1)经市场需求调查、竟争对手分析、新产品销 售前景预测等作业完成且可行后提案,需注明 产品开发提案单 详细要求和进度
.
NO
新产品开发介绍会

最新项目管理及考核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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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了项目管理达到科学化、规范化,理顺项目输入、计划编制、实施、考核、总结评价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归口单位与职能部门,以及各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关系,提高项目运行效率,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1.2 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充分调动项目成员积极性,实现对项目进度、质量及成本的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1.3 本办法适用系统项目管理,以产品开发项目为主,其他项目参考执行。 2 引用(相关)标准和文件 无; 3 定义 3.1 项目:是为创造独特的产品、服务或成果而进行的临时性工作。项目的“临时性”是指具有明确的起点和终点; 3.2 项目类别定义:根据项目贡献度及规模分为四类:A类、B类、C类和D类。 3.2.1 A级项目定义:集团级别的项目; 3.2.2 B级项目定义:系统级别的项目; 3.2.3 C级项目定义:系统各职能部门或子公司级的项目; 3.2.4 D级项目定义:系统各二级部门或子公司部门级的项目 3.3 项目目标:项目所要达成的目标。 项目所要达成的目标可分为QCDS共4个目标。 3.4 QCDS:Q是指质量Quality的简称,C是指成本Cost的简称,D是指交付周期Date的简称,S 精品文档

是指销量Sales Volume的简称。 3.5 项目管理:是将资源、知识、技能、工具与技术应用于项目活动,满足项目的要求。3.6 项目管理过程:项目管理输入、工具与技术和输出的逻辑组合。包括:项目启动、项目规划、项目执行、项目监控、项目收尾。 3.6.1 项目启动:包含获得授权、定义一个新项目或现有项目的一个新阶段,正式开始该项目或阶段的一组过程。 3.6.2 项目规划:包含明确项目总范围,定义和优化目标,以及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制定行动方案的一组过程。 3.6.3 项目执行:包含完成项目管理计划中确定的工作以实现项目目标的一组过程。这个过程不但需要协调人员和资源,还要按照项目管理计划整合并实施项目活动。 3.6.4 项目监控:包含跟踪、审查和调整项目进展与绩效,识别必要的计划变更并启动相应变更的一组过程。 3.6.5 项目收尾:为完结所有项目管理过程组的所有活动,以正式结束项目或阶段而实施的一组过程。 3.7 项目完成:按计划时间完成项目全部工作,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3.8 项目未完成:比计划时间延后而没有延期申请或有延期申请未通过批准。 3.9 项目延期:提前按程序申请并在计划到期之前被批准。 3.10 项目调整:暂缓、取消或概念变更,经**集团有关会议批准或按程序申报并批准。 4 职责 4.1 项目组长 精品文档

(完整版)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制度

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制度 1.目的和作用 新产品开发是企业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它对企业产品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为了使新产品开发能够严格遵循科学管理程序进行,取得较好的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统筹规划部负责新产品的调研分析与立项等方面的工作。 2.2技术研发部负责产品的设计、试制、鉴定、移交投产等方面的管理。 2.3物控部、生产部、质管部应在整个开发过程中给予支持和配合。 3.新产品开发的前期调研分析工作 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是新产品开发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必须在进行充分的技术和市场调查后,对产品的社会需要、市场占有率、技术现状、发展趋势以及资源效益等五个方面进行科学预测及经济性的分析论证。 3.1 调查研究: 3.1.1 调查国内市场和重要用户以及国际重点市场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 3.1.2 以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前三名以及国际名牌产品为对象,调查同类产品的质量、价格及使用情况。

3.1.3 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和专利,然后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3.2 可行性分析: 3.2.1 论证该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3.2.2 论证市场动态及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 3.2.3 论证该产品发展所具备的资源条件和可行性(含物资、设备、能源、外购外协配套等)。 3.2.4 初步论证技术经济效益。 3.2.5 写出该产品批量投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 产品设计管理 产品设计时从确定产品设计任务书起到确定产品结构为止的一系 列技术工作的准备和管理,是产品开发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循"三 段设计"程序. 4.1 技术任务书: 技术任务书市产品在初步设计阶段内,由设计部门向上级提出的 体现产品合理设计方案的改进性和推存性意见的文件,经上级批准后,作为产品技术设计的依据.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确定产品的最佳总体设计方案、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工作原理、系统和主体结构,并由设计员负责编写(其中标准化规则要求会同标准化人员共同拟定)。现对其编写内容和程序作如下规定: 4.1.1 设计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包括一个或数个内容): a. 国内外技术情报:在市场的性能和使用性方面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在产品品种方面填补国内"空白".

XX证券公司开放式基金(金融产品)交易流程

09-02 开放式基金(金融产品)交易流程 一、版本信息 V2.0.2 修订日期:2019.05 二、业务简述 2.1 在集中交易系统内为合格个人、法人机构客户、合伙企业(创投企业)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拆分、合并、预认购、预申购、预赎回等各类交易业务。 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基本交易流程参照本流程执行,金融产品销售有其他具体要求的,依照产品销售通知的要求执行。 2.2 基金认购:基金在首次发行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 2.3 基金申购:基金首次发行完成之后,客户日常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 2.4 基金赎回:客户申请将基金卖回给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即为赎回。 2.4.1 赎回限制:不同基金公司不同,通常有最低赎回份额限制和最低剩余份额限制。对于不符合赎回限制的申请,部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会对该类委托确认失败,部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会将剩余份额强制赎回。(注:强制赎回:强制赎回本身不是一种业务,而是由于客户某次赎回造成某账户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部分基金公司会依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强制赎回剩余份额。) 2.5 基金转换:客户申请将持有的某基金管理公司的一只开放式基金转换成该公司另外一只开放式基金。转换涉及的两只基金需为同一注册登记机构,且基金公司需公告或在法律文件中载明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2.6 基金拆分、合并。 指发行分级基金的基金公司的基础基金份额和两个在深交所交易的分级基金份额之间在场内系统进行的合并与分拆业务。 2.7 预认购、预申购、预赎回:根据资管产品设计要求,在产品开放日仅为一个交易日或天数短暂的情况下,为保障投资者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认购、申购或赎回委托,在开放日前的N个交易日,系统可接受投资者的预认购、预申购或预赎回委托,而后在开放日统一发送给中登TA。 2.8 基金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8.1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8.2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9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三、操作平台、工具 3.1 操作平台:集中交易系统、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 3.2 辅助工具: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磁卡读卡器。 四、适用表格、协议、凭证 4.1 《证券交易委托申请表》(个人/机构)。 五、权限管理和风险控制 5.1 操作柜员:柜台业务岗、复核岗。

2020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务及案例分析 100分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证券公司应在代销合同签署()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A.10 B.7 C.5 D.3 我的答案: C 2、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展适当性自查的间隔周期为? A.每半年 B.每一年 C.每两年 D.不定期 我的答案: A 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展适当性自查的间隔周期为? A.每半年 B.每一年 C.每两年 D.不定期 我的答案: A 4、对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开展的“双录”,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出相对独立的双录室或双录区域,录制背景能够清晰辨识处于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B.分支机构双录工作录制人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总部提供的双录标准话术内容,对投资者进行完整、充分地介绍 C.分支机构双录的影像资料应可清晰辨别工作人员和客户的面部特征,录制全程客户未离开画面,并完整、清晰记录双方的交流过程 D.分支机构可以对录制的影像材料进行剪辑、加工 我的答案: D 5、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A.6 B.12 C.24 D.36 我的答案: C 多选题(共1题,每题 20分) 1、以下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推介销售环节,表述正确的是()。

A.分支机构可以以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但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B.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 C.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冷静期满后,分支机构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与进行投资回访确认 D.应当约定给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分支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我的答案: BD 2、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R5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以下哪些事项应向投资者揭示? A.基金产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B.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C.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D.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2题,每题 20分) 1、投资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对错 我的答案:对 2、对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向其主动推介、销售风险等级为R2-相对保守型的产品。 对错 我的答案:错 3、证券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行业协会制度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对错 我的答案:对 4、对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向其主动推介、销售风险等级为R2-相对保守型的产品。 我的答案:错 5、在资料保管与保密环节中,证券公司对适当性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我的答案:错

(产品管理)新产品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新产品管理 办法

制造部内部管理制度 ★ 新产品管理办法 2011月日发布 事业部制造部 1、目的 提高供应商新产品开发积极性,改善新产品组织流程、强化组织管理,按时完成各类新产品试制、生产技术准备、试销组织工作。明

确各类人员新产品组织、控制管理的职能职责,提高零部件质量保证能力、批量供货能力,做好过程节点控制、缩短零部件开发周期、满足新产品开发要求。 2、适应范围及术语 2.1适用范围 2.1.1新产品S图试制组织计划。 2.1.2新产品产品A图零部件生产技术准备及PPAP验证。 2.1.3新产品试销车组织 2.1.4新产品公告车组织 2.2术语及工厂新产品管理机构分工 2.2.1新产品:指S图试制(含公告)、A图生准、试销各阶段所涉及的零部件产品。 2.2.2工厂新产品管理机构分工 生产技术准备科:负责新产品产品A图零部件生产技术准备管理和考核 开发管理科:新产品S图试制计划(含公告)的管理和考核。 产品管理科:负责新产品试销计划的管理和考核。 3、引用文件 FTM.22304.008.3-2010《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FTM.22304.026.2-2010《新产品试销管理办法》 FTG.22305.014.01-2007《新产品生产技术准备管理办法》4、各类人员职能职责

4.1制造部长 4.1.1负责新产品选点表的批准。 4.1.2负责新产品特殊订单的批准。 4.1.3负责新产品开发计划的会签。 4.1.4负责新产品试销计划的会签。 4.1.5负责新产品延期方案的审核。 4.1.6负责新产品开发成功后首家供应商系数确定、二次布点的审核。 4.2订单推进科长 4.2.1负责新产品延期方案的审核。 4.2.2负责新产品和常规产品于产能受限状态下的平衡决策。 4.2.3负责新产品二次布点的审核。 4.2.4负责新产品考核通报责任分解后的审批。 4.3新产品管理员 4.3.1负责新产品日常管理工作。 4.3.2负责新产品组织的总体策划和策略管理工作。 4.3.3负责新产品技术管理工作。 4.3.4负责新产品价格管理工作。 4.3.5负责新产品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 4.3.6负责新产品疑难问题的协调工作。 4.3.7负责新产品评审以及零部件质量问题回执。 4.3.8负责新产品考核通报的责任分解。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法 规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要求 (一)、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法规主要为:《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其中《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 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做出约定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二)、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法规为:《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在二十五条中规定“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 在四十五条第五款中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第六款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购买信托产品的相关要求

新品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产品开发的项目化管理,充分整合集团公司人力、财力、物力资源,降低运营成本,缩短开发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构架及及职责 第四条组织架构 一、投资评审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组成。主要职责: 1、针对整个集团进行研发战略的制订,项目投资的决策和控制。 2、确定投资项目的优先次序和商业目标 3、批准投资和新产品开发预算 集成产品管理小组(IPMT) 投资评审委员会将优化产品组合和管理新产品开发过程的职责 和职权授予IPMT,并要求对各项商业指标的完成情况负责 IPMT的组员由董事长任顾问,总裁任组长,成员包括总监级、 资深产品专家及总裁办负责人。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总裁办,日常事务由总裁办负责。 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各个产品线的研发活动作关键环节的监控

和评估,以决定是继续还是终止某个产品的研发活动。监控和评估的主要依据就是看这个产品研发成本投入和未来市场效益的比较,以及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的可行性。其主要职责如下: 1、把决定开发产品的相关职能集中在一起,以改善决策质量。 2、进行产品商业前景分析,根据对行业产品发展趋势的了解,实现产品战略,决定新产品开发项目。 3、用清楚说明和正式下达的阶段性评审指标,在项目开发的里 程碑处(即决策检查点)对产品作出上马、上马或转向的决策。 4、委任、授权、推动、奖励或解散个别产品开发团队,并检查 业务目标(进度、成本、质量)的完成情况。 三、集成产品开发团队(PDT) 集成产品开发团队是跨部门团队,它将产品研发(从项目立项一直到产品推出市场,可以大批量生产为止)的相关环节统一到一个团队中进行管理。团队的相关人员,不仅对职能经理负责,还要对相关的项目经理负责,属于矩阵式的纵横管理模式。PDT的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与集成产品管理小组签订的项目责任书进行项目的管理 和控制。 2、进行项目风险控制,及时预见问题,并启动决策检查点进行检测 3、对研究成果和产品商品化负责。

C15023课后测验 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以下关于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所涉及的金融产品,说 法正确的是()。 A. 大部分金融产品属于私募范畴,可通过特定渠道进行 公开宣传 B. 一般无认购起点的限制 C. 产品种类多,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公 司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产品等 D. 风险等级不高,风险相对可控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2.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审慎 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等信息。 A. 发行依据 B. 基本性质 C. 投资安排及风险收益特征 D. 管理费用 您的答案:C,D,B,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对金融产 品以下()几方面的要素确认后方可代销。 A. 依法发行 B. 有明确的投资安排 C. 有明确的风险管控措施 D. 风险收益特征明显 您的答案:C,B,D,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对金融产品风险管控措施的评估,主要关注()。 A. 流动性 B. 收益率 C. 安全性 D. 亏损率 您的答案: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产品代销机构或面临以下()几类风险。 A. 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质量风险 B. 销售不当的风险 C. 金融产品到期兑付的风险 D. 代销的金融产品设计缺陷可能引发的未来风险 您的答案:B,D,C,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三、判断题 6. 通常情况下,通过两种以上金融工具进行嵌套设计的金融产品 一般被认定为复杂金融产品。()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7.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禁止、暂停发行或者正处在清理整顿 中的金融产品以及产品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和风险隐患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不得代销。()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Q/ZSZDXM01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版本号: 标准化: 审定: 批准: 重庆宗申宏立座垫制造有限公司发布 新产品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目的

为建立健全公司制度、规范新产品开发流程,使新品项目按计划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新产品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管理。 定义 新产品开发是指从研究选择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开始到产品设计、工艺制造设计,直到投入正常生产的一系列决策过程。 职责 公司领导 4.1.1对项目立项、项目撤销进行决策; 4.1.2任命项目主管或经理; 4.1.3对项目计划进行评审;对项目进行过程中的重大里程碑、重大变更计划做出决定; 4.1.4对项目的绩效进行考核。 项目部 4.2.1项目立项前期组织各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价; 4.2.2召集成立项目小组,召开项目阶段性评审会(主要指手工样件、工装样件、小批送样评审); 4.2.3适时更新项目进度表,确保新项目按照客户的要求顺利投产,有异常情况时向客户报告。4.2.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以产品工程师、供应商质量工程师、采购工程师、物流工程师、客户质量工程师、生产管理等为主要成员的项目推进会,督促、协调各部门及供应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4.2.5协调客户与公司内部各部门的沟通,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合理的需求。 4.2.6对开发阶段客户提出的座椅交样数量及试验样椅等各种需求的座椅,项目部下达计划到物流计划部(5套以下手工样件下达计划到技术部)。 4.2.7按照《项目管理考核办法》Q/ZS-MSZDRY03,进行考核。 财务部 4.3.1立项前期对产品进行投资回报分析,确定从财务角度出来该项目是否可行; 4.3.2按客户要求对产品进行报价和议价,并对各种费用进行审核。 4.3.3按项目费用预算计划准备资金。 4.3.4对新产品材料提出目标价格。 技术部 4.4.1项目立项前期对该产品进行技术分析,确定从技术角度出发该项目是否可行,能否满足客户

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 1 目的 建立并保持新产品设计与试作的控制程序,以确保新产品满足市场品质、价格、交期的需求。 2 围 OBM、ODM、OEM产品之设计、开发、试制。 3 职责 5.1本办法由总经办拟定,总经理核准后生效,修订废止亦同。 5.2销售部负责相关样品、信息的收集、提报及反馈 5.3技术部负责整个开发过程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5.4采购部负责所需物料的采购 5.5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的组织、实施 5.6品管部负责最终产品的验证 5.7主管副总经理负责过程的督导 5.8总经理负责有关过程的批准 4 管理容与法 4.1样品管理 4.1.1市场采样 a)销售部依据市场调研信息收集市场样品(含图片及市场有关信息) b)对所采样品进行编号,在登记簿中载明:名称、编号、采样日期、采样地点等 4.1.2客户来样 a) 销售部根据客户需求接受客户新来的样品 b) 对所采样品进行编号,在登记簿中载明:名称、编号、采样日期、采样地点等 c) 技术部给来样的成品拍照片,然后拆卸对零部件拍照片及编制明细表(包括零部件数)。 4.2 计划拟定 4.2.1机型号申请: 4.2.1.1销售部负责编制《设计和开发项目建议书》并呈报总经理批准 4.2.1.2技术部接到销售部经批准的《设计和开发项目建议书》后,由部门经(副)理负责处理以下事项: a)确认产品开发信息是否正确。 b)分派开发任务,并指定开发项目负责人承接。 c)指定设计工程师完成设计机型号的编制,并依据《物料编码案》对物料进行编码(包括零件新编码和成品新编码),同时负责更新“产品BOM清单”

4.2.2产品开发计划拟定 a)技术部接到销售部《设计和开发项目建议书》,一天制定《设计和开发项目计划书》 b)计划容包括:确定开发作业容、负责单位/人员,预计开发起始时间、输入资料、输出资料等(计划时间不能超过基准时间)。 4.2.3计划管制 a)将核准后的《设计和开发项目计划书》分发、知会需求单位。 b)计划一经核准后,必须格按计划时间进行开发工作。 c)如因紧急插单、模具延误、交期提前等因素的影响,使计划提前或延期时,需作进一步的调整、修改计划书需以《工作函》形式征得销售部同意;经主管副总核准后可按新计划实施。 d)技术部经理负责开发计划实际执行状况之追踪检讨,并根据实际制样情况填写《样品进度追踪表》。 4.3结构功能设计与零部件设计 4.3.1.结构功能设计 技术部经理依产品开发要求或确认的手工样品(有功能之样品)分配设计容,并进一步完善总装配图. 4.3.2零部件设计 4.3.2.1设计工程师根据手工样品试作与测试的问题点、产品总装配图、公司及外协厂设备加工能力、加工工艺、成本、品质、市场预测状况等进行零部件设计。 产品零部件尺寸标示法和材质选用等按下列要求: a).图纸标示:按《机械制图》企业标准。对关键和重要尺寸要用“★”特别标注. b).材质选用:依客户规定选用,若客户无要求,则按产品功能和成本考虑,选用合适材质。 c).配合与公差:根据产品的功能要求按公差与配合标准选用合适的配合种类和等级。 d).表面粗糙度:根据功能要求选择合适的、经济的表面粗糙度等级。 e).密封件压缩量:比照以往相类似成功设计的实例,选择合适的密封件,保证密封可靠;转动灵活(动密封时)。 4.3.2.2手工样品试制、测试(有必要时):如结构功能设计变动较大(和原手工样品相比)或无类似成功设计例相比较时,须进行手工样品试作和测试,以验证其结构功能的可靠性。有类似的成功设计例或结构功能比较简单,可不做手工样品试作验证,但首批生产应按本办法执行相关流程。(是否制作样品由总经理或技术分析会决定)。 a).设计工程师将设计好的图纸盖“试制章”后,附《工作函》交付各车间主任(副)制作样品。 b).各车间主任(副)直接负责样品的制作过程,需依设计图面尺寸、公差制作样品,并将图面尺寸、公差、锻造、机加、装配之问题点,填写《新品制样问题记录表》,并将此表传递至设计工程师。 c).设计工程师应全程追踪样品的制作、组装、功能测试和验证过程,依据相关项目的测试报告进行设计评判,若不合格则改进设计及重新制样。 4.3.2.3专利查询(有需要时)由设计工程师提出,技术部经理负责专利查询。 4.3.3图纸审核 零组件设计完成后,应执行部门部审核,由其他工程师核对,部门经理审核,再由相关车间主任(副)进行工艺会签,最后由技术部经理批准。 4.3.4结构功能设计审查(必要时)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 试行

附件1: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定义性质】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收益凭证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收益凭证,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发行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收益凭证。 第五条【基本原则】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内控要求】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建立健全业务组织构架、决策授权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自律管理与风险续监测】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收益凭证进行风险监测。 第二章业务管理规则 第八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 (二)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产品设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设计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增信措施等条款。 证券公司可以设置回购、投资者回售和自动提前终止条款。

XX公司新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XX公司新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产品的开发发工作,是指运用国内外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中所发现的科学知识及其成果,转变为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一切非常规性质的技术工作。新产品开发是公司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实现“生产一代,试制一代,研究一代和构思一代”的产品升级换代宗旨的重要阶段,它对公司产品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条公司新产品开发必须严格遵循产品开发的科学管理程序,即选题(构思)调研和方案论证→样(模)试→批试→正式投产前的准备这些重要步骤。 第三条公司在进行产品开发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工作包括: 1.调查国内市场和重要用户以及国际重点市场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 2.以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前三名以及国际名牌产品为对象,调查同类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及使用情况。 3.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和专刊,然后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第四条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是新产品开发中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公司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工作有:1.论证该类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 2.论证市场动态及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 3.论证发展该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产品发展规划: 1. 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公司产品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水平和技术改造方向、赶超目标以及公司现有条件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制定公司产品发展规划。 2. 由研发中心提出草拟规划,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初步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缜密研究,定稿后报公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条公司(研发中心)应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和赶超目标,为提高产品质量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方面的应用研究: 1.开展产品生命周期的研究,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预测企业的盈亏,为企业提供产品发展的科学依据。 2. 开展对产品升级换代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科学研究、重大工艺改革、重大专用设备和测试仪的研究。 3. 开展对提高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材料研究。 第二章产品研发管理 第七条公司产品研发是指从确定产品研发任务书起到确定产品结构为止的一系列技术工作的准备和管理,是产品开发的重要环节,是产品生产过程的开始,必须严格遵循“三段设计”程序。 第八条技术任务书。技术任务书是产品在初步设计阶段内,由研发部门向上级对计划任务书提出体现产品合理设计方案的改进性和推荐性意见的文件。经上级批准后,作为产品技术研发的依据。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确定产品最佳总体研发方案、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原理、产品结构,并由研发人员负责编写(其中标准化综合要求会同标准化人员共同拟订),其内容和程序作如下规定: 1. 研发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包括一个或数个内容) (1)部、省安排的重点任务:说明安排的内容及文件号; (2)国内外技术情报:在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性上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或产品品种上填补国内“空白”。 (3)市场经济情报:在产品的形态、型式(新颖性)等方面满足用户要求,适应市场需要,具有竞争力; (4)公司产品开发长远规划和年度技术组织措施计划,详述规划的有关内容,并说明现在进行研发时机上的必要性。 2. 产品用途及使用范围。 3. 对计划任务书提出有关修改和改进意见。 4. 基本参数及主要技术指标。 5. 产品主要结构叙述:用简略画法勾出产品基本外形,轮廓尺寸及主要材料的布局位置,并叙述主要材料的结构。

公司新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公司新产品开发管 理规定

XX公司新产品开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产品的开发发工作,是指运用国内外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中所发现的科学知识及其成果,转变为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一切非常规性质的技术工作。新产品开发是公司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实现“生产一代,试制一代,研究一代和构思一代”的产品升级换代宗旨的重要阶段,它对公司产品发展方向,产品优势,开拓新市场,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条公司新产品开发必须严格遵循产品开发的科学管理程序,即选题(构思)调研和方案论证→样(模)试→批试→正式投产前的准备这些重要步骤。 第三条公司在进行产品开发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研究的工作包括:1.调查国内市场和重要用户以及国际重点市场同类产品的技术现状和改进要求。 2.以国内同类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前三名以及国际名牌产品为对象,调查同类产品的质量、价格、市场及使用情况。 3.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情报和专刊,然后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 第四条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是新产品开发中不可缺少的前期工作。公司新产品的可行性分析工作有: 1.论证该类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 2.论证市场动态及发展该产品具备的技术优势。 3.论证发展该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产品发展规划:

1. 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公司产品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发展水平和技术改造方向、赶超目标以及公司现有条件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制定公司产品发展规划。 2. 由研发中心提出草拟规划,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初步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缜密研究,定稿后报公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条公司(研发中心)应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和赶超目标,为提高产品质量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方面的应用研究: 1.开展产品生命周期的研究,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预测企业的盈亏,为企业提供产品发展的科学依据。 2. 开展对产品升级换代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科学研究、重大工艺改革、重大专用设备和测试仪的研究。 3. 开展对提高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新材料研究。 第二章产品研发管理 第七条公司产品研发是指从确定产品研发任务书起到确定产品结构为止的一系列技术工作的准备和管理,是产品开发的重要环节,是产品生产过程的开始,必须严格遵循“三段设计”程序。 第八条技术任务书。技术任务书是产品在初步设计阶段内,由研发部门向上级对计划任务书提出体现产品合理设计方案的改进性和推荐性意见的文件。经上级批准后,作为产品技术研发的依据。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确定产品最佳总体研发方案、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原理、产品结构,并由研发人员负责编写(其中标准化综合要求会同标准化人员共同拟订),其内容和程序作如下规定: 1. 研发依据(根据具体情况能够包括一个或数个内容)

新产品研发管理办法

新产品研发管理办 法 1 2020年4月19日

新产品的研发管理办法 1、前言 (1)、本规定为规范西双版纳州龙新橡胶有限公司新产品研发管理规定。(2)、本规定于首次制定。 (3)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生产系统、采购部、销售部、财务部 2、术语的定义 本制度中所指的新产品的开发指新产品开发和产品的持续改进。 2.1 新产品开发 为满足市场需求开发的不同于公司原产品的新型产品和在公司已批量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基础上改动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型号的产品。 2.2 产品的持续改进 为了适应市场需要、满足用户要求、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制造成本等原因,在公司已批量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基础上,经过改进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产品,改动而形成的新的型号的产品,或未成形新型号的产品。 2.3 产品研发阶段 产品研发阶段分为产品样机阶段、产品小批量试产阶段、推广阶段、持续改进阶段,分别涉及技术中心、生产部、动力车间和销售部。

3.主要内容及职责要求 3.1 产品开发形式:主要是将科技成果经过小试、中试放大,尽快地形成工业化生产,转化为生产力,将新产品经过六项指标检测(杂质、灰分、挥发分、氮含、PO(塑性初值)PRI(塑性保持指数)、门尼指标进行检测),以达到高效率、高质量的产品,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当前我公司的技术中心开发条件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3.2 技术中心职责 (1)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项目规划提出详细的项目研发计划。 (2)实验阶段的立项及实施,并参与小批量试生产阶段、小批量推广阶段。 (3)对原有产品的改进。 (4)对用户订制产品的设计及实施。 (5)技术文件的保管、发放及修改。 (6)对公司其它部门的技术支持。 (7)技术培训。 (8)支持申报专利、申报计划/基金/奖励、产品认证。 3.3 生产系统职责(指涉及开发项目的职责) (1)根据公司项目研发规划提出中试生产的项目计划。 (2)小批量试产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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