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控制与管理细则
1. 容积率控制
特色居住区作为一个的规模大、标准高、密度低、自然环境优美的开发项目,综合容积率控制在0.153,在总容不变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一定的弹性,以保证其可操作性。确保特色居住区开发的整体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过度开发带来的城市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行。
2. 绿地率控制
特色居住区内的综合绿地率(含水面)可达到78%左右,其中水面约为 28%,公共绿地3%,防护绿地 4 %,私有绿地 43%,采用高比率的绿化来确保整个区域的环境质量。
3. 基地线、建筑线的退让
基地线:地块边界扣除应退让的公共道路、绿化、水面(正常水位)距离后的界线称为基地线。
建筑线:建筑物底层外轮廓围合线称建筑线。
地块:以自然河道、湖泊、道路围合而成,未进行细划分的用地称地块。
高度比:建筑物的高度与基地线至建筑线间的距离(即后院)之比,称之为高度比。有关高度的定义参见《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贯彻发展规划和设计的意图,在特色居住区对基地布置实施控制,包括基地退让规定、建筑退让规定。B1、B2地块细则:
1.地块位置:位于青浦区朱家角镇政府以北。淀浦河南、珠溪路以西、环河南路以东,湿地保护区旁。
2.土地占地面积570亩,其中可建面积550亩。
3.土地性质:住宅、别墅、特色居住区。
4.容积率:不高于0.51。
5.绿化率:不低于50%。
6.建筑密度:不高于30%。
7.建筑高度:不高于18m。
8.商业建面:不高于3000㎡
9.土地现状:七通一平。
10.配套状况:详见细则。
11.政策配套:详见细则。
12.保留建筑:无
(1)、特色居住区地块退让规定
特色居住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除特别条款外),必须遵守以下退让规定:
ⅰ . 道路
o 镇级道路(主干路)道路两侧地块开发建设时,基地线需退让道路红线不少于10m。
o 次干路次干路两侧地块开发建设时,基地线需退让该路及两侧不少于2m的绿带或人行道; o 支路公共支路两侧地块开发建设时,基地线需退让该路及两侧不少于1.0m-1.5m的绿带或人行道;
ⅱ . 河道
o 主河道(指宽度在40m以上的河道)两侧地块开发建设时,基地线需退让正常水位情况下的岸线不少于10m;
o 次河道(指宽度在20m以上的河道)两侧地块开发建设时,基地线需退让正常水位情况下的岸线不少于6m;
o 一般河道(指宽度在20m以下的河道)两侧地块开发建设时,基地线需退让正常水位情况下的岸线不少于4m。
ⅲ . 围墙砌筑规定
o 镇级道路:沿道路砌筑公共围墙,围墙基础和墙身需紧贴基地线外侧砌筑,不得占用私有土地; o 非镇级道路:次干路、支路两侧需砌筑围墙,围墙基础不得超出基地线,围墙砌筑高度不得大于1.5m。
ⅳ . 特别条款
特色居住区界外为公共河道,或沿基地线侧河道外为镇级道路的区段,围墙砌筑另行规定。
(2)、特色居住区居住建筑物退让规定
特色居住区范围内容积率小于等于0.2的居住建筑物,需分别设置前院、侧院及后院,其退让的距离及高度比不得小于以下规定:
o 前院退让深度:10m
o 侧院退让宽度:一侧为4m,另一侧为6m
o 后院高度比:0.5
ⅰ . 前院退让深度
建筑物前墙或柱面与前面基地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但外挑阳台、檐口、雨蓬等突出前墙或柱面超过1m 的部分,应增加退让超出部分的距离。
ⅱ . 侧院退让宽度
建筑侧墙或柱面与侧面基地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但外挑阳台、檐口、雨蓬等突出侧墙或柱面超过1m的部分,应增加退让超出部分的距离。
ⅲ . 后院高度比
建筑物的高度与后侧基地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之比称之为后院高度比。有关高度的定义参见《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特色居住区范围内容积率大于0.2的建筑物,其退让的距离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 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沿镇级道路(主干路)设置规定:
每个组团沿一侧的公共主干路段上最多设不超过二个机动车出入口,且应满足以下规定:
o 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路口不小于50m;
o 二个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得少于300m;
o 机动车出入口距通航桥梁的引桥起坡点不小于50m。
5. 建筑高度控制
特色居住区范围内,除学校、医院、五星级酒店的建筑高度不超过16m外,其余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如下:
o 容积率≤0.2,高度不得超过7m~10m;
o 0.2<容积率≤0.35,高度不得超过12m;
o 0.35<容积率≤0.5,高度不得超过12m。
6. 河道边坡规定
特色居住区内的河道分为通航河道与非通航河道,当水面宽度大于20m时为通航河道,宽度小于等于20m时为非通航河道。通航河道边坡应大于1:3,且两岸采用人工石驳岸;非通航河道如采用草皮护坡形式,则河道边坡宜选用1:3.5~4.0,否则应采用拱圈式护坡形式。
7、桥涵净空高度
区内桥涵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确定,宽度在20m以上的为通航河道(小型游船),20m以下的为非通航河道,具体参照交通部《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021-89。
8、容貌要素控制
为了舒适清洁、美化环境,区内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公共场所均应强化容貌管理。
对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意外观造型,并要求与环境协调。在社区中心、分中心的居建筑群,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沿路商业设施的遮阳蓬帐,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m,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空调室外机组不得直接对外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4m。
区内交通信号灯、照明设施、通信设施及其他指示标牌应尽可能合并设置,且要求整洁美观。
区内雕塑应保持艺术的完美,寓教育于艺术之中。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的设置位置应统一,并严格控制具体要求另行规定,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