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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川人发[2003]33号

关于贯彻《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川有关单位:《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9月26日修订通过,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过去颁发的《独生子女证》与本《条例》实施后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继续凭《独生子女证》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二、从2002年10月1日起,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根据《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至子女满18周岁。其中,2002年10月1日时,独生子女已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并已停发奖励金的,从2002年10月1日起恢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至18周岁;从子女满14周岁2002年9月期间已停发的奖励金不予补发。

三、符合《条例》第三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规定,2002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职)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分职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独生子女父母提高退休费、养老金计发比例的政策,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依据本人退休当时国家规定的退休费计算办法及标准,在原退休(职)费计发比例基础上增加5%(加发后的比例不能超过100%),重新计算本人的退休费,并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职工依据

本人退休当时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及标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增加养老金,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增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和提高退休金、养老金计发比例等有关事项按原审核办法和程序办理,经费支出渠道不变。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准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通知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人薪[2007]168号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教育教育厅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

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590元。 二、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从次月起按所聘技术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初中、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到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实行直接转正定级,岗位工资按照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见习期、初期(熟练期、学徒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学历对应的薪级工资标准执行,并在此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 四、对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教师,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浮动1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浮动。对退休时浮动工资时间未满8年,但在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的学校工作满20年的,可将浮动的薪级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 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薪[199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1999.04.01 【实施日期】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9]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

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侍俊简历背景后台,原四川省公安厅厅长侍俊简介.doc

侍俊简历背景后台,原四川省公安厅厅长侍 俊简介 侍俊简历背景后台,原四川省公安厅厅长侍俊简介 更新:2018-10-29 04:04:26 侍俊,男,汉族,1962年1月生,江苏盐城人,198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0月参加工作,四川师范大学经济管理专业、西南交通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硕士。现任四川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中共第十八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十届省委委员,省十届、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 侍俊简历背景后台,原四川省公安厅厅长侍俊简介: 1978.10-1984.03四川省自贡中国电焊条厂工人、车间调度员、厂团委副书记、团委书记、中国焊接材料公司团委书记 1984.03-1986.11共青团四川省自贡市委青工部部长、宣传部部长(其间:1984.09-1986.07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政治教育专业脱产学习) 1986.11-1991.09共青团四川省自贡市委副书记(其间:

1989.06-1991.06四川师范大学政教系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1990.03-1991.02挂职任富顺县狮市乡党委副书记) 1991.09-1995.04共青团四川省自贡市委书记,自贡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1993.02)、党委书记(1994.05) 1995.04-1997.08四川省自贡市政府副秘书长,自贡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党委书记,市建委主任(1996.04) 1997.08-2001.06四川省自贡市副市长(1996.09-1998.07四川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2001.06-2005.01四川省自贡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05.01-2005.04四川省广元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5.04-2007.05四川省广元市委副书记、市长(2004.08-2006.06西南交通大学建筑工程系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学习,获工程硕士学位) 2007.05-2012.02四川省阿坝州委书记 2012.02-2013.01四川省政府省长助理、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13.01- 四川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

川人社发〔2011〕27 号 四川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

川人社发〔2011〕27 号四川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 时间:2011-10-01 点击: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见 川人社发〔2011〕27 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 为建立规范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机制,优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成长环境,加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原则 (一)工作需要。 (二)优化管理人员结构。 (三)相应管理岗位有空缺。 (四)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二、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有一定管理能力,能胜任管理岗位工作。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乡镇事业单位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属事业单位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四)在本事业单位所聘岗位工作不少于三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

次。 (五)符合行业对管理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等级确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管理岗位 1.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以上、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满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两年以上、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五级管理岗位。 2.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四年以上的,可以竞聘六级管理岗位。 3.聘用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两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七级管理岗位。 4.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满两年以上、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竞聘八级管理岗位。 5.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九级管理岗位。 6.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的,可以竞聘十级管理岗位。 (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 1.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原则上应距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10 周年以上。 2.工勤人员首次不得竞聘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 3.工勤人员首次竞聘正县(处)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七级;竞聘副县(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八级;竞聘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九级。 4.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的等级按以下规定执行: (1)聘用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七级管理岗位。 (2)聘用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可以竞聘八级管理岗位。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川人发[2001]59号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150号政府令)发布后,前来咨询及申请仲裁的人员较多,从咨询和要求仲裁案件的内容看,主要涉及与第十八条规定内容相关的时效问题。为此,我厅于2001年7月16日向省政府作了专题请示。省政府授权法制办于2001年7月26日以川府法函[2001]77号,正式函复同意我厅请示意见,现就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干《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称办法)的受案时效问题。 鉴于《办法》规定受案时间为“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或者从知道、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没有溯及既往的规定,因此,

《办法》只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也就是说,本《办法》于2001年5月14日前60日及施行后发生的、符合《办法》规定内容和受案时间范围,申请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才属于受理范围。时效超过60日,不予受理。 二、《办法》与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时效衔接问题。 在1997年8月8日人事部《暂行规定》下发后至省政府《办法》出台前,由于《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而在《办法》出台前,我省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无法明确,因此,这期间的案件未予受理。显然,这些案件按省政府的《办法》不应受理,但是,按照人事部的《暂行规定》又该受理,对此,各地可按如下原则处理:对人事部《暂行规定》下发之后至省政府《办法》出台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按照人事部《暂行规定》,申请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公正)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虽然当时省政府末出台《办法》明确仲裁受理范围,时效暂时中断,但是《办法》下发,明确了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后当事人又重新提出仲裁申请(或者申诉)的,可重新计算时效,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超过的60日,为超过申请仲裁时

人事厅关于

人事厅关于 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黔人福[1995]08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作待遇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为便于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参照其他省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三)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至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四)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放假工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酌情提高5—10%;但提高后,不得超过本人愿工资。 (五)特种病人(癌症病、麻风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人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边疆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40%;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人发[2006]4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08 【实施日期】200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 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发[2006]48号) 经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部署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准新开口子。在实施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赣劳社劳[2007]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军区【发布日期】2007.02.15 【实施日期】200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江西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7]4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教育局、军分区政治部,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2006年6月20日,南京军区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南京军区[2006]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军区政治部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 做好新形势下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是促进国家和军队稳定与发展的战略任务,事关军人家庭的切身利益,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探索长效机制。根据南京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南京军区[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就业安置原则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江西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江西省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随字[2004]3号)文件精神,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苏人通[2008)25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答复意见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对2006年7月1日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若干具体问题,集中作如下补充答复,请遵照执行。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曾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奖励的,在工资套改中能否高套? 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曾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套改时可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适当高定。其中,公务员高定两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2级薪级工资;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套改时可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适当高定,其中,公务员高定一档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l级薪级工资。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能否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以后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的人员,和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在表彰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可从获得称号的下月起,按照苏政发(2006)160号和苏人通E2006]3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三、按国家政策规定适当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薪级的人员,如套改时已达到套改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标准的,能否再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这部分人员套改时如已达到套改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的,可在按套改表套改工资的基础上按规定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高定后,如超过工资标准表中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工资,可顺延工资档次或按最高薪级与低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四、机关工作人员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的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达到最高薪级的,如何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 已达到本级别(技术等级)对应最高级别(岗位)工资档次或最高薪级的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按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时,公务员和机关工人相应顺延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最高薪级与低一个薪级的级差增加薪级工资。 五、公务员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计等次、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套改年限是否相应扣减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公务员在2006年2010年期间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计算是否符合滚动升级条件时,套改年限应扣减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再按扣减后的套改年限确定是否达到滚动升级的条件。如原应2010年滚动,但因出现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而不符合滚动条件的,不再滚动升级,待其考核称职以上累计满5年后按正常晋升级别的办法处理。 六、省直属副厅级机关中高定级别的人员,如调离原岗位后,其高定的级别如何处理? 省直属副厅级机构的局长、副局长在套改时按规定分别按省政府正厅级机关的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套改后如调离省直属副厅级机构至其他机关在相同职务层次任职,其级别工资不变;如调离后所任职务层次发生变化,其级别和级别工资按照苏政发[2006]160号和苏人通[2007]1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作相应变动。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 解答意见(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4.08.25 【实施日期】2004.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问题解答意见(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 问题解答意见(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在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中反映了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的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 二、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是否适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范围和对象是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因此,事业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不适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聘用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三、事业单位不得与哪些人员签订具有人事关系的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不得与其它单位中建立了人事关系或者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上述关系存

广东省人事厅(6)

广东省人事厅 粤人薪[1998]1号 关于一九九七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问题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薪[1996]2号)规定精神,1997年度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基础上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度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限于1997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今后,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必须是本年度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199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条件,仍按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工作人员原则上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或越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例如,某工作人员1996年度未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1996年、1997年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可从1998年1月起提前或越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我省科研单位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1991]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强化人才宏观管理、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力度的决议的通知》(粤府办[1996]16号)规定,对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每年晋升工资的指标,可与每年提前或越晋升工资档次的指标合并使用。 四、1997年度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从1998年1月起执行。 今后,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时间,均从下一考核年度的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应在每年四月底以前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建设厅 川人办发〔2008〕171号

四川省人事厅 文件 四川省建设厅 川人办发…2008?171号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做好我省2008年度建筑施工专业 技术职称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建设局(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省建筑施工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4]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建筑施工专业中、初级技术职称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范围对象 参加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4]42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考试时间与科目设置

1、考试时间。2008年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时间全省统一定于12月6、7日举行。每一科目的考试时间定为120分钟。 2、科目设置。建筑施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科目,根据各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基础理论及实践能力要求进行设置,现将各专业考试科目设置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1)房屋建筑工程: 12月6日上午9:00-11:00 考建筑施工技术 下午14:00-16:00 考建筑力学与结构 12月7日上午9:00-11:00 考房屋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 规 下午14:00-16:00 考建筑材料 (2)建筑安装工程: 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 12月6日上午9:00-11:00 考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 下午14:00-16:00 考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基础知识12月7日上午9:00-11:00 考管道及通风空调安装施工强制性条 文及政策法规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12月6日上午9:00-11:00 考电气安装施工工艺及调试 下午14:00-16:00 考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基础知识12月7日上午9:00-11:00 考电气安装施工强制性条文及政策法 规 (3)建筑经济管理:

湛江市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套题(省人事厅版)(二)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选项中至少有一项符合题意的,请把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入括号内) 1.物质和运动的内在统一性体现为(ABCD )。 A.物质是运动的主体 B.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 C.物质是运动的实在基础 D.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 2.“揠苗助长”这句成语的哲学寓意是(ABC )。 A.发挥主动能动性,要尊重客观规律 B.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 C.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D.辩证的否定是发展的环节 3.在下列命题中,属于主观唯心主义观点.的是(ACD )。 A.我思故我在 B.存在就是被感知 C.物是绝对观念的外化 D.万物皆备于我 4.阶级的产生是同(AB )。 A.生产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 B.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的 C.政治暴力密切相联系的 D.思想发展密切相联系的 5.对待历史文化遗产的正确态度是(ABC )。 A.取其精华,剔其糟粕 B.批判地继承

C.推陈出新,古为今用 D.全盘肯定 6.辩证的否定观和形而上学否定观的区别在于(ABC )。 A.是否承认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 B.是否承认否定和肯定既对立又统 C.是否承认否定是事物发展和联系的环节 D.是否承认否定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 7.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是(AB )。A.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 B.后者是前者的体现和保障 C.前者为后者服务,服从后者 D.后者是固定的永恒的,前者是发展的 8.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是(AC )。 A.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 B.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 C.没有实现现代化的、还不成熟的社会主义 D.实现了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的社会 9.坚持“二为”方向是(ACD )。 A.指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B.指为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服务的方向 C.社会主义文化的本质表现 D.社会主义文化与资本主义文化的根本区别所在10.下面关于“一国两制”构想的说法正确的有(AC )。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

附件1 四川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信息表 (此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表格下方的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1.“单位类别”、“专业领域”、“海外工作年限”、“引进方式”、“职务职称要求”五项信息请选择填写相应代码。 (1)单位类型:A高等院校;B科研院所;C国有企业;D民营企业;E 金融机构;F各类园区;G其它。 (2)专业领域:A电子信息;B装备制造;C能源电力;D油气化工;E钒钛钢铁;F饮料食品;G现代中药;H航天航空;I汽车制造;J生物工程;K纺织、轻工;L新材料、环保技术;M机电一体化;N商贸物流;O农林牧渔;P 金融、财务;Q管理、咨询;R法律;S教育;T其它。 (3)海外工作年限:A 0年;B 1-2年;C 3-5年;D 6-10年;E 10年以上。 (4)引进方式:A来川工作(刚性引进、每年至少6个月全职在川);B来川创业(创业人才);C来川服务(兼职聘用、担任顾问、合作研究、技术入股、客座教授等柔性引进)。 (5)职称职务要求:A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相当于教授职务;B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相当于副教授职务;C国际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D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具有海外创业经验的创业人才;E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战略性、领军人才;F单位急需的其他人才。 2.单位简介:主要填写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及科研实力、管理团队及主要事业平台等情况,言简意赅。字数在150字左右。 3.上述信息将通过媒体公开发布,填报单位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注意在商业和技术上的保密,如引发知识产权等纠纷概由填报单位负责。

四川省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简历

四川省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简历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成都1月30日综合报道在1月30日上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王东明当选为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新初、陈文华、刘捷、叶壮、刘作明、包惠、侯晓春当选为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东明简历王东明,男,汉族,1956年7月生,辽宁宽甸人,197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法学专业、辽宁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哲学学士。1975.08—1978.03 辽宁省桓仁县华尖子公社知青、东卜大队党支部书记1978.03—1982.02 辽宁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1982.02—1982.06 辽宁省委党校青训班学习 1982.06—1983.06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西郊公社党委副书记1983.06—1985.03 共青团辽宁省锦州市委书记 1985.03—1988.03 辽宁省绥中县委副书记(正县级)1988.03—1991.01 辽宁省绥中县委书记 1991.01—1993.02 辽宁省灯塔县委书记 1993.02—1993.05 辽宁省辽阳市副市长 1993.05—1994.04 辽宁省辽阳市委常委、副市长 1994.04—1996.12 辽宁省委组织部副部长(1996.01主持常务工作)1996.12—1997.11 辽宁省委组织部部长

(1996.09—1997.07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7.11—2000.10 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1996.09—1999.07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2000.10—2002.08 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兼干部二局局长2002.08—2003.04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2003.04—2007.07 中央组织部副部长,中央保健委员会副主任,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委员(2003.05),中央保密委员会委员(2007.06)2007.07—2012.11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委员、办公室主任,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11.08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中央保健委员会副主任(2008.01免),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委员(2008.05免),中央保密委员会委员(2007.10免),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2007.12),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2007.12)2012.11—2013.01 四川省委书记2013.01—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新初简历黄新初,男,汉族,1957年10月生,湖北孝感人,198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7月参加工作,四川联合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1976.07--1978.02 湖北省孝感县王店公社白合小学教师1978.02--1982.01 同济大学机械工程系机械工程专业学习1982.01--1984.07 成都发动机公司技术员、助理工程师1984.07--1985.05 成都发动机公司五厂团委书记1985.05--1986.12 成都发动机公司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发〔2008〕2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员聘用制管理工作,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原工人身份的人员和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工勤人员(以下统一简称为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包括领导职务岗位和非领导职务岗位)工作,必须在确定的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务数额、非领导职务数额或者结构比例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进行,根据工作需要,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实行聘用合同管理。 未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 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守法遵纪,积极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应聘管理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管理岗位的工作。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民族自治区域的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可以放宽到具有中专(中技、高中)学历。 (五)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及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工勤人员不得直接竞聘正、副处(县)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其中机构规格为正、副科(乡)级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不得直接竞聘正、副科(乡)级管理岗位。 五、工勤人员竞聘正、副科(乡)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相应任职资格条件、晋升所需资格条件及有关管理,暂按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党政群机关一般行政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任〔1991〕94号)的规定执行。 六、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七、工勤人员竞聘到管理岗位后,原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工人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自然解聘,工资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7〕49号)的规定执行,退休(退职)等相关待遇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人事厅 文件广东省教育厅 粤人发…2009?167号 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中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精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决定于2009年在全省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 1 —

评审范围包括在我省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组织 (一)省人事厅设臵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省教育厅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委员库,负责全省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评委会评审委员库的管理、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符合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做到准确、客观、真实。 (二)单位审核及推荐上报。 1. 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2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 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六章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七章未聘人员的管理 第八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章争议处理 第十章附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

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 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 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 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

江西省人事厅文件

江西省人事厅文件 赣人发[2002]10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 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实施意见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1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现就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制定科学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是强化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前提和条件。 二、从2002年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结构比例分类管理。经费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

严格按岗位设置聘任;经费部分补助 的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可在全部补助事业单位结构比例的基础上上浮5%;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结构比例自主设岗,自主聘任。 三、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均可列入基数。对于超编单位,可按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对于 未超编单位,可按编制数扣除10%的工勤管理人员数计算或按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对于同属一个主管部门而专业技术人员不满10人的单位,可以合并计算。对已经超过核定 结构比例的单位,采取多退少聘(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和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对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使其逐年逐步到位。 四、科学设岗。各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本着因事设岗、精简高效、重点导向、适时调整的原则,在结构比例内,依据岗位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制定详细的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 的职责、任职条件与岗位待遇。具体原则是: 1、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可满足需要的,不设较高的岗位。设少量岗位可满足需要的,不多设岗位。 2、设岗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工作性质交叉的应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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