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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第一编总则

第1条制订目的

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由于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标的物(即租赁房屋)属于物,承租人租赁房屋必然涉及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果需要对房屋进行一定的装修,还会涉及到对物的添加。因此,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也必然涉及《物权法》的内容,这就使得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更加地复杂,也对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提出了艰巨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维护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我们在总结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租赁合同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操作指引所指的房屋,主要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但不包括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述福利性住房所涉及的房屋租赁关系具有社会福利性和保障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对这类房屋的租赁行为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占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与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在性质上、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律师提供此类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可以参照本操作指引执行,但应注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限制性规定。

第3条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3.1 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

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3.2 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3 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4条法律依据

本操作指引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

法律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等;

行政法规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部门规章类: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租赁管理办法》)等;

司法解释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等。

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时应当注意,具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为加强本地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本地区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各自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尽管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内容不能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违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律师在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时,必须详细了解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第5条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的基本原则

5.1 忠诚守信原则。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应当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5.2 专业精湛原则。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应当熟悉精通法律知识,掌握与房屋租赁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操作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5.3 勤勉尽责原则。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应当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对相关法律事实作尽职调查,向委托人提示各种法律风险,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6条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的基本要求

6.1 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提示法律风险,分析法律后果。

6.2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根据委托合同所约定的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在委托权限内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3 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的规定,

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律师服务费、代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6.4 律师应当严格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注意防止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形,保守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的事项除外)。

6.5 律师应当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核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和当事人是否具有完整的处分权,查明标的物是否存在物的瑕疵(如质量问题、用途限制、剩余期限等)或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等),以便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6.6 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应当指导委托人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委托人权益与第三方利益发生严重冲突时,律师应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尽力防止冲突恶化,促进矛盾化解,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冲突。

第7条声明

本操作指引仅供律师在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本操作指引所述的内容不是强制性的,也不保证涵盖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的全部内容。在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服务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律师应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结合租赁房屋的实际情况,自行判断运用本操作指引的内容。律师根据本操作指引为委托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所产生的一切风险由该律师以及该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本操作指引对此类风险不构成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第二编

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

第一章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前的法律服务

第一节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

第8条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是指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租赁物的合法性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和调查。对出租人的审核和调查主要包括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出租人所出租的租赁房屋合法性等内容;对承租人的审核和调查主要包括承租人及其代理人基本情况、承租人的履约能力、承租人资信情况等内容。审核与调查可以作为律师在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中一项单独的法律服务内容进行,也可以作为全过程法律服务中的前期调查内容进行。

第9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对出租人的审核与调查

审查出租房屋及出租人的具体情况,主要审查出租人是否适格,出租的房屋权属是否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所出租的房屋能否保证承租人的租赁需求。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审查事项。

9.1 出租人是否具有出租资格。

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律师在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出租人是否具有出租资格:

(1)出租人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是否与出租房屋权证上的名称一致;

(2)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有其他所有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3)委托出租的,房屋所有人是否与出租房屋所有权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受托人与房屋所有人是否有委托出租合同,受托人是否在受托权限内行使相应权利。

9.2 审核房屋是否具备出租条件和有无禁止出租的情形。

9.2.1 出租的房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已进行依法登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已竣工验收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之一权属证明

的也可出租:

①单位或者自然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②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③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并在允许的临时建筑使用年限范围内的。

9.2.2 根据《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物);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消防、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10)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9.3 对出租人主体资格和出租房屋是否适格进行尽职调查,核实是否与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致,审核时应要求出租人提供相应文件资料的原件。

9.4 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时,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情形(详见本编第四章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9.5 审查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现状。必要时,可陪同承租人实地查看住房的实际使用条件,主要是陪同承租人查看住房能否保证租赁目的的实现,租

赁房屋是否存在天花板漏水、煤气泄漏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住宅用房配备的家具和电器等必备设施(在北方部分省市,承租人承租房屋时还须审查房屋的供气、供暖等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出租人原先配备的家用电器、附属设施等以附表的形式予以明确。

9.6 律师应结合调查的信息,为承租人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提示承租的可能性及法律风险,供承租人决策参考。

第10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

10.1 调查出租人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核对出租人与房地产权证的权属人是否一致。

10.2 调查承租房屋的合法性及承租的可行性,主要是调查所承租的房屋是否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已取得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是否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是否存在查封等限制出租情况、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标准、是否是违法建筑物、临时建筑是否在允许使用年限范围内以及承租房屋内是否已有人承租等基本情况。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服务时,应审核出租人提供的出租房屋相关证照、相关资料的原件,必要时,应去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确认。

10.3 应着重审查出租房屋的用途,同时,应审查承租房屋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卫生、环境等部门的要求,确保承租人租赁目的的有效实现。

10.4 如承租人承租的是群租房,律师在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则应着重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规定,提示承租人有关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

(1)群租的一般规定。所谓群租,是指把毛坯房子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房间,在进行简单地装饰装潢后,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把房子出租给众多承租人的现象。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将客厅、房间、厨房,甚至阳台分割成若干小间,按间分租;二是在房间内布置多张床位,按床位出租;三是出租给单位作为集体宿舍,房东不直接进行分割。无论哪一种,都属非正常居住形式,必然影响到相邻业主。

(2)由于群租不仅影响承租人的生活,更危及到安全等问题,故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规范租赁市场而禁止群租,如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7年8

月7日发文沪房地资交[2007]500号《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其中第2条明确“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并规定,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分割搭建,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变功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的同时,有权阻止该户施工人员、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小区。

(3)律师在为承租人租赁住宅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提醒承租人原则上不承租有群租现象的住房,向承租人指出群租的法律风险以及安全隐患等。律师应提醒承租人“群租房”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群租房”的次承租人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承租人履约能力不足、资信不良等导致的风险。如承租人对房屋“群租”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不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以承租人擅自转租为由,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要求次承租人腾退房屋。

第11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

11.1 出租人的资信信息来源窄的风险。出租人的资信情况要从多方面加以证明,律师要注意扩大收集资料的途径和方法(如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出租人信息是否属实、或作现场调查等),从多个角度加以调查证实,而不是仅仅通过单一、狭窄的渠道了解出租人的资信程度。

11.2 信息来源真假辨别的风险。由于律师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审核和调查出租人的相关资信、证照等情况,尤其要注意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比如通过网络搜索了解出租人相关情况,其中可能有不少虚假信息,律师要到相应部门核查出租房屋是否属出租人所有,辨别信息的真伪。

11.3 与房产租赁中介机构签约存在的风险。认真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等原件。按现行规定,无论是房地产经纪机构还是其下设的每个分支机构,均应办理注册登记及资质核准手续,并在其住所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正本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资质证书》原件等。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要认真阅读合同各项条款,对房地产

经纪机构出示的格式合同有异议的,可对该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后再签字或签订补充合同。签订合同时要查看签署合同的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书。

第12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对承租人的审核与调查

12.1 对承租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本部分内容参考引用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8条“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时对买受人的审核与调查”)。

12.1.1 承租人为中国公民时的审核: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文件);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和临时居住证(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城市);

(3)军人等: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等证明相关身份的证件。

12.1.2 承租人为中国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时的审核: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级单位批准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租房决议;

(2)其它经济组织:营业执照、有关的批准文件和具备其它经济组织条件的证明;

(3)机关、事业单位: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租房的文件;

(4)中央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的租房文件;

(5)银行、保险企业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级企业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书。

12.1.3 承租人为中国港、澳、台同胞时的审核:

(1)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大陆通行证;

(2)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12.1.4 承租人为外国公民、法人时的审核:

(1)外国公民: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外国人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机

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2)境外法人(含港澳台)、其他组织(含港澳台):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或注册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2.1.5 对承租人委托代理人的审核:

(1)委托代理人租房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租房的,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提交监护人关系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提交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3)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根据2002年司法部第69号令《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3条、第5条规定,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方为有效;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2条规定,“由一方有权限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作成的文书正本或者经公证的文书副本及译本,在适用本安排时,可以免除认证手续在对方使用”,可见,澳门有权限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在内地可以直接认可使用;根据1993年4月27日司法部发布的[1993]006号《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进行;

(4)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公证文件在外国公证的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2.2 对承租人履约能力、资信的审核。

12.2.1 承租人为公民时的审核:

(1)承租人的职业背景,个人收入、家庭收入状况的有关证明(如已缴交个人所得税或家庭财产税的税单);

(2)承租人其他物业及财产证明(如私人汽车所有权证、房产物业等);

(3)承租人的信用审核,如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

12.2.2 承租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的审核:

注册资金、营业额、银行信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税收等情况的审核。

12.2.3 为确保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可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财产(如所拥有的房产、汽车等)作为支付租金的担保,并做好相应的担保手续。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对外省市居民、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对港澳台同胞、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外国人、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节中对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都需要在有效期内。

律师主要以调查、审核为主,如发现证件有虚假伪造嫌疑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进一步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确保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13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

13.1 告知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督促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治安、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供暖、供气、供电、供水等)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维修,确保房屋符合使用安全标准。

13.2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律师应提醒出租人:(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并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公安派出所备案;(3)如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4)提醒出租人房屋出租后依法缴纳有关租赁税费;(5)对出租的房屋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

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3.3 由于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律师应告知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自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带齐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13.4 对于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且未书面通知承租人的,出租人不得擅自处分。如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而承租人应明确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风险。

13.5 如出租人进行分割群租的,律师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有关群租的规定,提醒出租人相应的法律风险(基本规定见本节10.4)。

(1)对于群租,律师在为出租人出租住宅提供法律服务时,应着重提醒出租人应严格按照规范用途进行出租,不得擅自分割搭建,更不得将厨房、卫生间等隔断作为住房使用,否则,可能会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如因出租人过错导致承租人承租目的无法实现时,还应赔偿承租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2)提醒出租人可能因群租问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租人违反当地规定擅自进行群租的,有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风险。如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6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也对“群租”现象予以禁止规定,一旦违反规定出租人有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出租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于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等(如提供的生活设施不满足使用要求进而引发安全事故)存在隐患而发生承租人人身损害赔偿事件后,可能承担有关侵权责任;由于房屋内居住人口多而导致邻里纠纷、物业费纠纷等。

第14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

14.1 因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对承租人的审查以承租人自行提供的资料为准,由于承租人可能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证件以骗租房屋;承租人的资信、诚信度无法有效予以核实,存在虚假的可能,故律师应提醒出租人尽最大可能对承租人的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予以核实,以免造成履约不能。

14.2 对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律师应进行详尽的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可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详见本编第四章“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4.3 承租人的代理人不具备合法授权,导致买卖合同效力瑕疵的风险。

有以上情况出现时,律师应当及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向出租人提示法律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第15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房屋的服务要点(住宅、商铺包括大型商场、工业厂房以及酒店式公寓、餐饮、娱乐场所)

15.1 概念界定

15.1.1 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的人防用房、不住人的地下室,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15.1.2 商铺:是指经营者为顾客提供商品交易、服务及/或感受体验的场所。

15.1.3 工业厂房:是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15.1.4 酒店式公寓:是一种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等多功能于一体,具有“自用”和“投资”两大功效,但其本质仍然是公寓。酒店式公寓既吸收了星级酒店较好的服务功能和管理模式,又吸收了住宅、写字楼的某些特点,是既可居住,又可办公的综合性很强的物业。

15.2 不同类型房屋的区别

15.2.1 房屋用途的差异:不同的房屋类型,其用途也不一样,具体用途可参照上述概念界定。

15.2.2 土地使用年限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使用性质不一样,其附属的土地的使用年限也不一样。因此,根据不同的商品房类型,其商品房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住宅用地年限为70年,纯商铺即商业用地年限为40年,商住、酒店式公寓及工业厂房等综合用地年限为50年。律师应当审查房屋租赁期限是否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15.2.3 房屋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15.2.4 各类型房屋的功能要求存在区别,尤其是消防、卫生等方面要求不同。

15.3 律师为当事人租赁住宅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服务要点

15.3.1 审核出租房屋是否属于住宅用房,以及出租房屋周边邻居的职业背景、生活习惯,是否会影响承租人的居住生活。

15.3.2 协助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周边配套设施的调查,主要包括医疗、教育、居住、日常生活所需等配套设施是否方便、齐备等,以保证承租人日常居住所需。

15.4 律师为当事人租赁商铺(包括大型商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服务要点

15.4.1 承租商铺前,律师应赴商铺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如下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确定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

(2)房屋权利人:确定是与房屋权利人或其他有权利人签定租赁合同;

(3)房屋是否已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有租赁登记信息的,新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原承租人(第三人),也会影响新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

15.4.2 在承租商铺前,需要了解该商铺所在地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比如承租一个不可经营餐饮行业的房屋准备开设酒店,必将导致人力、财力的损失。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相关事宜作为解约条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15.4.3 涉及特种行业的(如娱乐、餐饮),还需要经过公安、消防、卫生、环境等部门检查合格,取得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后,方可取得营业执照。承租人应注意避免因出租人材料缺失导致无法注册营业执照的法律风险。

15.4.4 律师在为当事人租赁大型商场提供法律服务时,除了提醒承租人应注意商场、商铺租赁中一般须注意的事项外,还应提醒承租人应就有关装饰装修的处理原则,公共用电、用水,电梯的使用、维修及费用分摊,消防的特殊要求等与出租人协商一致,以确保租赁目的的实现。另由于出租方本身大多对出租的

房屋不拥有产权,只是接受各个商铺业主的委托统一对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个别业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场摊位作为自用或自行出租,由此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律师应提醒承租人在签订此类合同时承租方应当要求出租方对此有书面承诺或保证。

15.5 律师为当事人租赁工业厂房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服务要点

承租工业厂房前,律师应赴工业厂房所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如下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确定房屋的类型为工业厂房性质、土地用途是工业厂房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厂房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

(2)房屋权利人:确定是与房屋权利人或其他有权利人签定租赁合同;

(3)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消防、水、电、排水、排污等配套设施能满足厂房经营运转所需;

(4)厂房周边的货物运输通道、车辆停放便利位置、仓储利用等能满足工业厂房经营所需。

15.6 律师为当事人租赁酒店式公寓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服务要点

15.6.1 律师应提醒当事人注意“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的区别。如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附录一“名词解释”第13条明确写明:“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第14条:“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其区别主要是:

(1)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不同。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的属“公寓式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属于商业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的属酒店式公寓,是按居住建筑处理,属于住宅性质;

(2)物业性质不同。酒店式公寓属于住宅类物业,可拥有个人产权,可以居住、出租或转售;公寓式酒店则是酒店类物业(非住宅),整个物业只能由机构或公司进行投资,再交由一家专业酒店公司进行管理,由于产权属于机构或公司,故不能将客房分割出售给个人。

15.6.2 律师应提醒当事人投资酒店式公寓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主要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

注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2021律师整理版)参考文本

注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2021律师整理版)参 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注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2021律师整 理版)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产租赁事项,订 立本简易租房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坐落在_____区_____ 路(街)_____ 号的房产 (房屋建筑面积_____ 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 平方米)出租给 乙方使用。该房产的基本情况已载于本协议附件一。乙方 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 产。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产月租金为人民币(大 写)_____ 元。

租赁期限自_____ 年_____月_____ 日至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止。租金按月(季)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的 _____ 日内交付给甲方。付款方式: 三、上述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由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益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权仅作为_____ 用房。 五、房产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产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产,甲方将提前_____ 个月通知乙方。 六、房产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6.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听证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决定执行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专门工作委员会规则》的通知(2017修订) 北京市律师协会投诉立案规则 (2010年6月3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受理投诉的程序,根据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有证据证明受到本会会员的违规行为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有证据证明会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相关规定的人,均有权向本会进行投诉或举报(以下统称“投诉”)。 第三条凡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向本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四条由五名(含五名)以上纪处委委员或者三名(含三名)以上纪律裁判委员会委员书面提议,经纪处委主任批准,纪处委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以下简称“被调查人”)涉嫌违规的执业行为。 第五条投诉人投诉,应提交书面的投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起的投诉,应当一并提交投诉人身份证明、已适当签署的投诉书、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的公证及认证文件。 所提交的材料形成于境外的,应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 公证和认证程序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办理。 所提交的材料原文为外文的,应提供中国境内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无中文翻译的不予受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附则 (46)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2

写字楼租赁合同(专业律师审核版)

写字楼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写字楼事宜,订立本合同。 1、出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的诺德中心4号楼25层(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的平面图》。 1.2 该房屋租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租赁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它根据房屋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以本款约定的租赁面积计算,具体位置及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平面图所示(该图

仅供确定其位置之用,阴影部分表示该房屋单元位置)。 甲乙双方同意,如果乙方对建筑面积发生争议时,以政府管理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测绘机构测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1.3 该房屋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等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设施设备清单》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二作为甲方向乙方最终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2、租赁用途 2.1 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办公使用。 2.2 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 3、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装修改造和装修改造免租期 3.1租赁期限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交付日为: 年月日。 3.2.1 甲乙双方应于交付日或之前:乙方缴付装修期间的有关费用,甲乙双方共同验收该房屋,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租赁房屋交接确认书一经签署,则视为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该房屋向乙方的交付。 3.2.2 若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交付房屋超过30天时,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在此情况下,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双倍退还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务训练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提高新执业律师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首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本指南所称实务训练,是指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要求,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实习人员通过直接参与实践的方式,培养实际事务处理能力,学习工作技巧,为正式执业打下基础的过程。 第三条通过实务训练,实习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的能力。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和本指南的规定,指定专门指导律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全国律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

房屋租赁合同1(律师修订版)

【律师修订版】 本合同或协议依据特定条件情况设立,仅供学习参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此合同或协议 具体条款、权利义务等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修改。本文档为Word版本,【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市区路号,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企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第四条月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租金变动条款:(如第一年租金为元人民币,以后每年度递增百分之%)。 第五条定金(或押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须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作为定金(或押金)。 第六条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

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个月通知乙方; 3、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4、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5、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6、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7、其他约定:。 第八条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2、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4、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 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5、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2014年10月(2016-01-05 18:50:03) 转载 ▼ 标签:北京律协操作指引专业委员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法律尽职调查分类:办事指南 前言 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及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

引》。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 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 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 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三节重新程序 第四节和解程序 第五节破产清算 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 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4.4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

昆明市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 电话: 身份证: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 电话: 身份证: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___年___月___日至20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1

乙方按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拥有房屋产权,提供相应证明。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水、电费;煤气费; 以下费用由甲方支付: 供暖费;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 指引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范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性。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第6条适用范围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完整律师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房间。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元。 该房屋押金为(人民币)元整。¥元。 第五条租赁期间房价的调整 如遇到周边房租发生调整时,则甲方将相应调整租金标准。 甲方在调整房租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对于房租的调整,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如乙方不能接受时,乙方应在3天之内退房。第六条付款方式 1、乙方应每个月预支付一次租金给甲方,应付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元。 2、乙方应在上阶段租金到期之日提前10天预支付下一阶段的租金,并将租金打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如乙方未能在上阶段租金到期之日提前10天内预支付下一阶段的租金,甲方视乙方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按(第十一条违约责任)就行处理。 4、当月租赁时间未满10天时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0天时按一个整月计算。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当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维修养护责任 1、日常的房屋及室内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乙方在租赁期间,负责管理房屋及室内设施、物品的损失和维修费用,如因使用不当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就行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或所在小区内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八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

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职责和最新联系方式秘书处是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一、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1、秘书长:李冰如 职责: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分管综合事务部、行业纪律部、会员事务部和财务部。 电话:64515958 邮箱:libingru@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822716.html, 2、副秘书长:王笑娟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综合调研部和监事会办公室。 电话:64515898 邮箱:wangxiaojuan@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822716.html, 3、副秘书长:刘军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业务培训部、宣传联络部、国际事务部和信息网络部。 电话:64515886 邮箱:liujun@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822716.html, 4、副秘书长:赵菁 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 电话:64515998

邮箱:zhaoji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822716.html, 二、秘书处各部门 1、综合调研部(部门邮箱:zhdyb@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822716.html,,部门传真:64515870) 主要配合协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负责协会各类文件、档案、图书管理;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报告;协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准备、记录、纪要的整理和议定事项的督办、催办工作;理事履行职责的考核;律师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工作以及行规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整理、编辑研究成果和行规等。 主任:陈强,电话:64515876 邮箱:chenqia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822716.html, 工作人员: 赵山,电话:64515875 邮箱:zhaoshan@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822716.html, 卫海霞,电话:64515874 邮箱:weihaixia@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822716.html, 杨毅,电话:64515877 邮箱:yangyi@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822716.html, 潘静,电话:64515925 邮箱:panji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0822716.html,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

第七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使实习人员掌握以下技能: (一)庄重、耐心、礼貌地对待当事人,以关注与合作的姿态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二)营造适宜的谈话气氛,促使当事人详细表述解决争议所需要的事实; (三)全面了解当事人的主要情况和真实意愿,了解相关事实情况,运用相关法律,解释、分析有关事实; (四)使当事人知晓律师的分析和建议是基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作出,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 (五)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当事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八条指导律师在指导实习人员接待当事人时,应当告诫实习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决定或者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接待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九条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指导律师应当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告知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注意利益冲突查证,避免出现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代理行为; (二)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三)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四)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权限。需要特别授权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五)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不得作虚假承诺。律师依据事实证据和现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当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此种判断仅代表个人意见; (六)遇有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情况时,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实习期间,每名实习人员至少应当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加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活动结束后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表现作出点评。 第十条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后,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注意下列事项:(一)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后,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 (二)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存在的或者可能出现的法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节报批备案 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六节工商登记 第三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 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 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

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2020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Writing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大家知道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

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1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75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29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67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289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325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79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391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0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3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7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0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45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57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617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5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87543详目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第三章客户的开拓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七章其他事项律师

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第一节税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第二节合同涉税审查第三节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第四节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第二章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第四章国际税法服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中国税法服务第二节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法服务第三节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服务第五章个人税法服务第一节个人财富管理税法服务第二节员工计划与股票期权第六章税务争议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第四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五节税务刑事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

房屋租赁合同(律师修订版) (1)

本协议或合同依据实际情况设立,仅供学习参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本协议或合同 具体条款、权利义务等内容,可以结合实际需要适当修改。本文档为Word版本,【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丙方(中介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租人甲方和承租人乙方之间就房屋租赁、中介报酬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该房屋位于,房屋类型,结构,楼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附带车库平方米,阁楼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其它】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二)该房屋所有人:,现使用人:,装饰装修情况为。 (三)附随该房屋一并出租的设施、设备包括:(名称、品牌、型号、数量) 。 第二条房屋用途 房屋租赁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房屋改善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

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季/□半年/□年),租金总计大写:元(¥元)。(此租金不含税金、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水电和宽带费用,仅包括房屋使用费) 租金支付方式: 。 (二)押金:人民币大写元整(¥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3日内,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三)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六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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