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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解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解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解读

保护合法权益整治土地闲置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新华网北京6月11日电(记者王立彬)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就当前国内闲置土地处置相关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接受了记者专访。

避免拆迁纠纷禁止“毛地”出让

记者:为什么要对1999年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修订?

王守智: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原《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如闲置土地处置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益,但现行处理方式缺少与当事人协商环节;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处置主体等缺乏处置程序性规定,需要进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需要妥善处置盘活利用等。

主要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从严和权益保障原则,充分体现土地权利人利益诉求和权益保障。坚持以用为先和惩防并重原则。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尽量避免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坚持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原则,进一步明确处置程序。

记者:怎样避免新的闲置土地产生?

王守智:《办法》明确要求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就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应当是土

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必需的基本条件。

明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强化违约责任对土地使用者和政府双方的约束;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等。

强化了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措施。规定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等措施。

不允许以“围墙”为动工标志

记者:对“闲置土地”如何准确认定?

王守智: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过去由于没有“动工”状态的具体标准,管理者经常遇到用地者以“围墙”为动工标志的现象,不利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另外,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足25%的计算标准也不清晰,闲置认定的难度很大。

这次修订,专门在附则中作出名词解释,其中,“动工开发”定义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区分需挖深基坑的项目、使用桩基的项目和

其他项目,分别确定标准;“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

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平等地位

记者:如何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王守智:特别强调闲置土地处置的一些程序,比如调查认定、组织听证等,以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此次修订增加了闲置土地认定环节和方式,要求在确定土地闲置事实、依据以及闲置原因基础上作出结论;完善了征缴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明确收费和收回批准权限在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执行;明确了土地使用者申请听证和复议、诉讼的权利。

针对以往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情况较多,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责任,区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特别是明确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规划、政策调整、处置信访事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采取协商方式处置。

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规定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应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加强监管。增设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日常监管和调查处置中的法律责任,强化行政和刑事责任约束。

对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的处置上,在依法依规前提下,采取更加灵活和更加符合实际的措施,包括明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强化土地权利人保护。

为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还采取了一些新措施。如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开发进度报告制度;在用地申请和闲置土地登记等方面加强控制,增强对土地使用权人违规闲置土地的威慑力;在融资等方面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联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

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

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令第53 号发文日期:2012 年06 月01 日生效日期:2012 年07 月01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三章处置与利用 第四章预防与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修订) 国土资源部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 年 5 月22 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以发布,自2012 年7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0—二年六月一日 (1999 年 4 月26 日国土资源部第 6 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2 年5 月22 日国土资源部第1 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与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就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 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与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与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与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与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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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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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的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上午好: 根据安排,就盘活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要求国土分局发个言。 一、我镇闲置土地现状分析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 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我镇闲置土地的现状: 据统计,我镇一年以上已批准建设用地项目有40只,面积1274.748亩。其中: (一)二年以上未开工项目为13宗,面积496.607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6宗,面积95.616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2宗,面积121.56亩;经营性项目用地3宗,面积

259.098亩;村级1宗,面积为8.323亩;其他1宗,面积12.01亩。 (二)一年以上,未开工项目27宗,面积为778.141亩。其中:内资工业项目用地12宗,面积209.759亩;外资工业项目用地5宗,面积191.316亩;经营性项目用地2宗,面积299.363亩;村级6宗,面积为72.163亩;其他2宗,面积5.54亩。 未开发的原因,有二个方面。 一方面有政府造成的8宗,面积96.493亩。主要原因: 1、基础设施未到位或填土工程未及时完成。 2、是政府动迁项目。 3、政府规划调整等。 另一方面,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有32宗,面积1178.255。主要原因: 1、正在报建或设计之中。 2、资金短缺。 3、无实质性项目。 二、处置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及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的认定程序 (一)调查摸底:由国土分局对镇区内未履行合同约定和已批未建用地进行清查,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对闲置土地登记靠造册。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绵阳市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或投资额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中,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辖区及绵阳中心城区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依职权调查涉嫌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涉嫌闲置土地的面积、闲置时间和原因以及该宗土地审批、抵押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市、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并支持和配合调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土地使用者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处置 第六条闲置土地按下列办法处置: (一)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且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二)闲置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土地使用者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价款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三)闲置时间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闲置原因已经解除,土地使用者如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能提供不少于开发建设投资总额25%的资金实力证明,按新一轮城市规划可以使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土地等手续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对既有自身原因又有城市规划调整、规划控制或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方面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分清各自的责任比例,属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其土地闲置费征收金额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与土地使用者承担的责任比例相对应。 第八条涉及司法查封或裁定转让的闲置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置: (一)人民法院已查封的闲置土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二)人民法院对闲置土地裁定转让的,一律在市、县(市)土地市场拍卖转让,拍卖转让成交价扣除取得土地成本(含在土地上的投入)

关于合理运用政策 化解用地矛盾的思考

关于合理运用政策化解用地矛盾的思考 随着我县建设高原花园城市,推进XX跨越发展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逐年增加,我县2013年土地供应面积是2012年的3.432倍,项目建设和工业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用地呈现“四难”的局面。 (一)、用地指标争取难 我县2013年批回的农转征项目中,城镇上山低丘缓坡项目占比是34.33%、独立选址类项目占比为24.04%。另外《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土地开展土地市场治理和闲置用地清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寸土不让。因此落实用地指标更加困难。随着县城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进一步推进,用地需求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会增长,在土地宏观调控日益趋近的大环境下,用地指标的争取更是不容乐观。 (二)、占补平衡指标落实难 数据显示我县目前耕地保有量不足100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足80万亩。虽然我县每年都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但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落户企业越来越多,用地需求越来越旺,每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的耕地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而且补充的耕地质量也无法达到被占耕地的生产水平,这给我县今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因素。 (三)、征地拆迁工作难 在征地拆迁的问题上,由于各种实际问题阻挠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供地进度缓慢甚至无法供地。一是群众担心今后的生活保障;二是现行土地征收价格和补偿标准低,难以切实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个别村组干部对征地工作存在不同意见,工作消极应付,加上在征地过程中,部分被征地农民抵触情绪大,要价高;四是现有的征地政策不完善,被征收的土地经过规划部门一规划就变成了抢手货、香饽饽,被征地农民对征地存在观望心里,农民在土地出让收益中占比少。 (四)、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供地率达到“九八五”政策实现难 近几年来由于国家严控楼堂馆所建设,及严格土地用途管理等造成一些已经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无法完成土地供应,造成储备上的闲置。二是由于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覆盖面窄,有的土地批回来准备供应了,城市规划部门拿不出具体的规划,导致供地搁浅。三是自2009年来县城区禁止出让小宗地,大部分的土地均是大项目的住宅用地,土地用途过于单一。四是国家继续严把土地“闸门”,提出要严格控制工业用地,严防重复建设。工矿用地、商业用地、旅游娱乐用地严格实行“招拍挂”制度,同时上调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时应上缴的各类税费,从而推高了用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一览表

闲置土地处置流程一览表 闲置土地:1、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 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级别管辖: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现涉嫌构成闲置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措施参见第七条)向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参见第六条)使用权人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一、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非政府原因)国土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书内容参见第十条),同时下达《闲置土 地情况告知书》,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 撤销信息)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并组织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并组织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政府原因)国土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书内容参见第十条),同时下达《闲置土地 情况告知书》,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撤销信息) (政府原因参见第八条)造成的

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52号)精神和要求,盘活闲臵土地,缓解土地要素制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我市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闲臵土地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闲臵土地处臵的基本情况 (一)精心组织、专题布署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精神,我市专题布署了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一是结合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把闲臵土地清理作为土地出让专项清理的内容。为做好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全市各级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业务工作小组落实人员开展清理工作。二是在年初召开的全市节约集约用地会议上,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清理处臵闲臵土地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结合传达贯彻全省土地利用工作会议精神,进行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再动员再布臵,根据省国土厅《关于闲臵土地、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各地认真做好总结。 (二)认真清查、摸清底数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3号明传电报要求,自2007年9月开始,全市全面开展了闲臵土地清查工作,利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测系统逐宗对照、实地核对,准确掌握每宗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对照闲臵土地标准,全市有闲臵土地83宗,面积207.511公顷,其中市经济开发区13宗,面积41.4673公顷,市高新园区1宗,面积9.6966公顷,柯城16宗,面积39.1072公顷,衢江36宗,面积81.3275公顷,开化8宗,面积15.1183公顷,龙游6宗,面积22.5607公顷,江山4宗,面积1.6529公顷,常山未发现土地闲臵现象。闲臵1至2年的28宗,面积98.7公顷; 闲臵2年以上的53宗,面积108.6公顷。 (三)制定政策、稳步处臵 为做好闲臵土地处臵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闲臵土地处臵臵信办法》和明传电报要求,市政府研究下发了《关于盘活市区存量工业用地的意见》,对闲臵工业用地的处臵与盘活利用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a县针对工业园区闲臵土地较多的实际,制定了《a县园区工业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合理流动机制,根据闲臵的不同情况采取依约 处臵、依法处臵、协商处臵、自行处臵等不同方式,促进闲臵土地流动,盘活利用闲臵土地。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都制定了相应的闲臵土地处臵政策,并逐宗进行处臵。据全市统计,到3

农村闲置土地现状及解决办法

关于农村土地闲置的思考 Thinking of idle status about rural land [摘要]土地是一种珍贵而稀缺的资源,而我国又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土地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而我国却有大量土地闲置。 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是三大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义主义和谐社会的必备条件,毕竟,民以食为天。在“三农”中,农业是农村、农民存在的前提,没有农业,自然就没有了农村和农民的概念,解决“三农”问题归根结底、追本溯源就是搞好农业。 [关键词]农村农民农业土地闲置原因对策收入价格市场经济需求激励 闲置土地的定义及对闲置土地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闲置土地是指空闲搁置而未及时利用的土地。根据我国1999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士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做了很多的规定,可是为什么闲置土地的数量还是居高不下呢?本文将阐述闲置土地的概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分析土地闲置的原因,提出自己对加强闲置土地管理的相关建议。 农村土地闲置的原因 农村大面积耕地闲置,归根结底是种地所得的收入不高而且远不如干其他工作所得的,由市场经济的调节可以知道,人们将流向能满足自己最大需求的行业中去。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和发展,社会多元化越来越深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民的收入渠道也越来越多,当然,我所在镇也不例外,人们可以通过外出打工或者经营生意等多种方式来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种粮已不再是农民唯一的收入来源,加上年头不好等诸多因素的作用就削弱了农民的种地积极性。 【1】出外务工。国内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进步较快,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农民有了更多的就业渠道,大量的涌入城市,降低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每年,我国出外打工的人主要来自于农村,特别是七十年代,八十年代的农村青年,中学毕业后选择的都是出外打工之路。出外打工与留守在家种田比较,大多数农民都选择了前者,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劳动力过多地剩余。农村因为劳动力剩余,当地的企业不多不能就业,又找不到合适的副业。呆在家仅靠一亩三分地很难以改善生活,所以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远走他乡另谋生活。加上如今走南闯北获得成就的农民工给留守在家农民极大的冲击,很多农民萌发了出外淘金热。于是出外打工成为了农民创收的一条捷径。二是收入差距明显。三是工作单纯。在家种田琐事多,花不少精力和时间,收成也不一定好,如果想再创收搞些别的副业,一年到头都在忙。而出外打工相对就比较单纯,以劳动时间计算劳动报酬,只需要把手中活干完,就可以拿一定的报酬。这样一对比,农民当然愿意选择比较简单的而又收入更高的劳动方式。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市、区)发改、规划、住建、财政、农业、林业、环保、公安、人社、信访、土地储备、供电、水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国土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者法定的期限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未约定或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记载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场施工并达到一定开发要求。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而进场施工,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开发要求,在国土部门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之前经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法补办有关许可手续的,可以认定为动工开发。 第八条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面积、总投资额,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约定或规定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批准文件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报建批准或立项批准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由规划、住建、发改等相关部门依照宗地实际开发建设情况出具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已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已投资额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资金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证明。国土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或者向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及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调查核实。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九条闲置土地调查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国土部门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土地权属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抵押查封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续利用情况等资料,如实向市、县国土部门提供,接受调查处理。 -2-

谈一谈城市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城市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实施经营城市战略,是加快我县城镇建设与发展,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水平,增强城镇实力,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根据领导的指示精神,本文拟就如何以经营城市的理念、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浅谈个人思考及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经营城市的重要性 经营城市,是对固有模式的挑战,是对现代化城市发展理念的创新,也是促进城市大发展的必由之路。所谓经营城市,就是把现代市场经济的经营理念、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运用到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管理、运营的全过程,构建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的新体制,是政府依据城市发展目标经营城市土地、城市基础设施及其附属物等有形资产和城市土地开发权、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以及城市品牌、人文资源等无形资产的一种战略措施。 城市是重要的国有资产,而且是可以经营的,经营城市可以带来丰厚的回报,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由于我县历史、区位、发展基础等因素的制约,城镇建设与发展起点低,速度慢,规模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仍然较低。从总体上看,城市土地资产多头分散管理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比例低,乱批乱占土地时有发生,应由政府取得的土地收益流失严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程度不高,存量资产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投资渠道狭窄,资金短缺问题严重制约着城市发展,等等。一方面,城市基础设施差,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一方面,城市资源利用率低,大量的土地收益白白流失,说到底,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我们还是缺乏经营城市的理念。如何变建设城市为经营城市,是我县亟待解决的新课题。因此,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决冲破一切体制性障碍,把经营城市作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目标的战略举措和关键环节来抓,显得尤为重要。 要走经营城市的道路,就要用全新的理念经营城市土地,全新的机制整合城市资源,全新的方式盘活城市资产,把城市作为重要的国有资产来经营,努力实现工作重心从单一建设城市向经营城市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部门分割、封闭运行向集中统一、社会参与转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发展从政府单一投资向多元化投资转变。要通过经营城市,实现城市资源的有效配置及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使城市的集聚力、影响力、辐射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真正把城市资源转化为城市资本,走出适合我县“以地建城、以城聚财、以财兴城”的新路子。 二、以城市规划为龙头,增强规划调控作用 我县是典型的皖南山区小县,旌阳镇规划区内,人口不多,面积不大,四面环山,徽水河、白沙河穿城而过,自然环境非常优越。要做好、做美这个县级城市,最重要的是总体规划、城市定位及精品的意识。要走出“旧城改造就是拆旧建新”的误区,防止象火柴盒、麻将牌一样的高楼林立,在总体规划及旧城改造中,要站得高,看得远,着力把未来城市的骨架做好。在规划编制中,建议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快全县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在完善全县和区域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及时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体系规划,逐步构建和完善具有山区特色的城镇发展框架与体系。按照“建设新城区、改造老城区、打造新亮点”的发展思路,有重点、有步骤的推进城镇化进程。要充分利用我县四面环山、双水穿城、植被良好等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条件,充分发掘和利用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注重运用城市设计的手段,提高城市空间环境质量和文化品位,不断丰富和完善建设实施手段,突出特色,

最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产权视角下乡村闲置土地空间治理策略思考

Urbanization and Land Use 城镇化与集约用地, 2020, 8(1), 53-62 Published Online March 2020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210935048.html,/journal/ulu https://https://www.wendangku.net/doc/b210935048.html,/10.12677/ulu.2020.81006 Research on the Spatial Governance Strategy of Rural Idle Lan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 Kaiming Li1,2, Liying Yue2,3, Kaishun Li4 1College of Architecture and Urban Planning, Tongji University, Shanghai, China 2Department of Urban and Reg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 Chapel Hill USA 3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4Antai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Received: Feb. 1st, 2020; accepted: Feb. 21st, 2020; published: Feb. 28th, 2020 Abstract This paper studies the incompleteness of rural idle land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factors affecting its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 A spatial governance analysis framework of “property transactions—income distribution—path selection” is constructed. Taking Shanghai Xinzheng Village as a case, its spatial governance process and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are re-searched. It is found that in the process of property trading method, do not change land ownership and do not change for agricultural services are the basis of rural spatial governance, which can prevent external capital from controlling land and alienation of rural functions. In the proces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improving the multi-channel benefit sharing mechanism, including dynamic annual rent of agricultural land,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 investment share dividend, and ho-mestead rent proportional sharing can coordinate the interests among village collective organiza-tions, enterprises, villagers and it can ensure the sustainability of governance. The governance path of “agricultural land—rural industrial and public facilities land—homestead” can reduce the difficulty of rural spatial governance and promote the overall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space. Keywords Idle Land, Spatial Governance, Property Rights, Xinzheng Village, Shanghai 产权视角下乡村闲置土地空间治理策略思考 李开明1,2,岳丽莹2,3,李开顺4 1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上海 2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区域和城市规划系,美国教堂山

对我县国有资产集中管理的几点思考

对我县国有资产集中管理的几点思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管理职能的转变,我县企业国有资产通过处置存量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把有限的资产通过一系列市场化运作来实现保值增值显得尤为重要,在企业国有资产相对减少,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断壮大的情况下,只有结合本县实际,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通过组建我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把部分企业化管理 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有效整合,对房屋建筑物、土地、门面等国有资产进行集中规范化管理,才能从本根本上实现我县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目前,全国各地对县级国有资产的监管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模式,因而造成了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滞后。长期以来,行政事业性单位沉淀了大量的国有资产,但其底子不清,结构相对复杂,闲置浪费现象严重。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明显滞后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这与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是很不相适应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而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方式随着改革的深化,其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量巨大,但底子不清。通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建设步伐明显加快。过来,按照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进行成本考核,因而造成有些单位对已处置的资产没有消账,对新购置的资产没有入账,致使国有资产底子不清、账实不符。 二是多头管理,资产监管难到位。资产名义上虽属县政府所有,但实际上由各个单位占有和使用,再加上现行多头管理的体制,造成表面好像谁都在管,而实际上谁都不管的现实,管理失控。 三是缺少奖惩办法,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现象严重。现有政策缺失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奖惩办法,因而造成单位相关人员缺乏市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一些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甚至盲目投资、违规违法担保、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大量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同时,由于可以无偿占有国有资产,致使资源配置不能得到优化,闲置浪费严重。 四是资产占用不均衡,造成苦乐不均。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单位想方设法多占国有资产从事商业营利活动,不仅造成不同单位的收入差距拉大,导致苦乐不均现象突出,也为滋生“小金库”和腐败现象提供了可能。 五是分散的管理方式,使政府调控能力明显被弱化。现行分散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削弱了政府统一的分配职能和调控能力,政府通过国有资产再融资的能力基本丧失。 为有效解决这些矛盾和弊端,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政府不同部门间苦乐不均的问题,建议组建一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县政府行使所有者权利,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市场化运作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管理走上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轨道,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开创县级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因此,**县要立足本县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县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一是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打造公司制管理模式 组建**县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法人,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根据政府授权管理和经营**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不动产,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进一步摸清资产家底,县本级国有资产产权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收,进行规范化管理。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授权接收经营的国有资产逐类逐项登记,明晰产权、

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如何处理

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如何处理(探讨课题) 摘要: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一部分。目前,中国农村存在相当一部分空置宅基地,这些宅基地的合理规划、利用关系到国家节约用地目标的实现和农村治安状况的改善。在分析现有农村空置宅基地实况及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基础上,对农村空置宅基地管理法律制度作出几点思考:一是对农村“空置宅基地”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确立空置权;二是完善农村空置宅基地国家法律制度;三是制定合理的农村空置宅基地配套法律制度措施;四是完善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收回的执法与监督制度。 关键词:农村空置宅基地;空置权;法律制度思考 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空心村”和“一户多宅”的现象,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针对这一情况,2008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因此对农村空置宅基地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显得迫在眉睫。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现状及引发的问题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空心村、超标准占地现象较为普遍。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在全国0.16亿公顷村庄建设用地中大约有10%一15%的土地被闲置¨。农村大量宅基地被空置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如村民外出务工、农转非、子女求学定居城市。据统计,从农村到城镇因人口迁移而增加的城镇人口占城镇人口增长量的3O%以上;第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村民纷纷从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选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现象;第三,相关配套措施改革滞后,大量农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处理,例如土地置换、腾退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空置宅基地的特点是:一是出现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不便,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致富之路,大量人员长久外出务工,致使大量房屋长期空置;二是分布散乱,荒置宅基地杂乱无章散布于村庄各处;三是空置宅基地与宅基地需求激增矛盾突出。按照现行法律,只要有新的农户产生,该户人家就有权得到一块宅基地。但法律没有规定子女继承房产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继承后的空置宅基地大量涌现;四是不可流转性,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质决定了它的不可交易性。 (二)农村空置宅基地引发的社会问题 首先,一方面大量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极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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