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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程序和要求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程序和要求
一、报告人员
(一)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处级,不含中管干部);
(二)院、所投资,且党的关系在中科院系统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
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含副处级)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也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报告事项
(一)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三、时间要求
(一)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二)领导干部发生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三)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

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受理部门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院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由人事教育局机关人事处负责登记后统一转送人事教育局干部监督处;
(二)各分院及其负责联系的事业单位所(局)级领导干部,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再由分院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报送人事教育局干部监督处;
(三)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所(局)级领导干部,以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人员,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后报送人事教育局干部监督处;
(四)院机关处级领导干部,由本部门综合处汇总后统一报送人事教育局机关人事处;
(五)院属事业单位处级领导干部,根据各单位党委(党组)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送;
(六)院直接投资的控股(参股)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直接向企业党组报送;院直接投资企业投资的控股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向上一级党组织报送;研究所投资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直接向研究所组织(人事)部门报送。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五、其他事项
(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二)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三)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四)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五)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六)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

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不如实报告的;
3.隐瞒不报的;
4.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六、2006年发布的《中国科学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科发党字〔2006〕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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