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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变更办事指南

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变更办事指南
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变更办事指南

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变更办事指南

注:

1、凡由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办理名称变更和增补的,需按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要求提供资料。

2、其它变更事项按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办理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函[2008]204号)执行。

3、除检测机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其它资质变更均在三库一平台申请。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除参照资质证书变更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一致的核查章)。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索引号:006939748/2009-00012分类: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6日 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无主题词:水利工程设计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 ?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申办、变更、延期程序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 考核合格证书申办、变更、延期程序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类人员”考核程序,根据我省实际,重 新制定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申办、变更、延期程序 指引》,现印发公布。 本程序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的有关“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的申办、变更、延期的规定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 合格证书申办、变更、延期程序指引 一、申报条件 1、主要负责人(A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b、企业任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c、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B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企业的注册建造师; b、企业的三级项目经理且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 3、专职安全员(C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企业的安全员; b、企业任命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企业注册 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点击“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栏目,进入“广东省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系统”首页,注册企业用户名并自行设置密码,填写企业信息。 企业用户名只需注册一次,办理“三类人员”各项业务时,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三、首次申办证书 (一)考试报名 1、首次参加考试报名

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粤交基〔2007〕1241号 (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技术规范【模板】

广东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公开共享平台技术规范 为贯彻落实《关于转发<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全面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治工发〔2011〕3号)文件要求,规范全省双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多途径实现信息采集、汇聚形成省级统一数据库的建设模式,由省市县各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建设,实现双信息采集、存储和发布形式从非结构化(文本、表格、文件、图片等格式)向结构化(数据库结构格式)方向转变,形成全省双信息规范化公开格局。 统一数据标准。依照全省统一的项目编码标准和双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共享、公开技术规范,开展各地各部门双信息平台和双信息专栏的建设工作。只有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建设的平台和专栏中发布的双信息才能被汇总至全省统一数据库,实现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精确查询。 多途径实现信息采集。建立以数据交换平台为主,互联网信息抓取和双信息人工录入为辅的信息采集模式。建立省级双信息数据交换平台,连接各地市各部门,建立相应的数据交换

接口;各地各部门的公开共享平台向省级双信息数据库报送结构化的双信息。信息抓取系统从各地各部门双信息公开专栏抓取专项治理工作动态、案件查办和咨询等信息,并存入省级双信息数据库。双信息人工录入系统,由省级各部门在未能按照数据交换方式提供数据之前,采用手工录入方式提供标准化的数据。 汇聚形成省级统一数据库。按照统一数据标准格式建立省级统一数据库,主要数据包括按项目编码串联的项目信息,按从业主体串联的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信息,按地区和部门分类的专项治理工作动态、案件查办和咨询等信息。双信息数据库以共享方式向全省参与工程领域建设的部门开放,并以信息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分工协作。各地各部门依托互联网,按照我省统一数据标准建设双信息专栏。按照全省统一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对现有业务系统进行改造,提供对外标准数据接口。没有业务系统或业务系统建设改造完成前,可暂时以手工方式录入信息。 二、全省双信息专栏建设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的要求,要依托各级部门政府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以下简称“专栏”),“专栏”是部门政府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专栏链接及专栏首页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未具体划分规模等级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订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和投标。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六条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跨市、县(区)、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十五”规划(DOC20)(1)

广东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十五”规划 前言 广东是全国信息化大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国的前列。有效运用现代信息科技手段,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步伐,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形势,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增创广东新优势的迫切要求。 为推动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根据《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五"计划》,编制《广东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 一、现状 我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机关内部信息化方面:我省各级政府机关内部已普遍使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和信息管理,大多建立了规模不等的内部办公局域网,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的水平不断提高,适应政府机关办公业务和辅助领导科学决策需求的内部电子信息资源建设开始起步。

--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网络连接方面:部分省直部门与各地级市政府部门建立了网络连接,主要用于报送业务信息及请示报告类的电子文本。 --政府公众信息网方面:大部分省直政府部门和所有的地市政府已经试行开通了自己的网站,逐步进行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信息化社区、科技信息网和远程教育等建设。 总的来说,经过十余年的计算机普及和信息化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机关办公业务的专业队伍已经基本形成,机关工作人员大部分掌握了现代化办公技能;领导机关信息化意识得到增强,促进了领导方式、工作方式的转变;社保、九运等全省范围的重大政府信息系统开始实施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从整体上看,我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还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一是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基础设施和网络平台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各地区、各部门主要应用没有形成统一的应用平台和相应的规范,由此造成重复投资严重,并形成条块分割,信息资源难于共享。

广东省交通厅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 细则》的通知 粤交基〔2007〕124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集团: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广东省地级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分析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SCI-TECHINFORMATIONDEVELOPMENT&ECONOMY2008年第18卷第22期 1999年的“政府上网工程”,推进了政府信息资源的公开和共享,造就了新型的电子政府,为政府和百姓提供了一个“窗口”,不仅使百姓可以通过这个窗口了解政务信息,政府也可以通过这个窗口了解民生,加强了政府与百姓的沟通和联系。近几年来,以政府上网工程为基础,各地各层次的政府都开始建设和运营电子政务。电子政务对于树立各级政府在群众面前的公开形象、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2006年我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中,通过对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3项指数的评估,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中排名第6,较2005年名次上升11位。广东省现有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河源、梅州、韶关等21个地级市,这些地级市已经全部建设起了自己的政府信息网站。 1广东各地级市政府网站的异同 广东各地级市政府网站经过不断地发展、完善,到目前为止,基本上已建成一个以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为重点,以为企业、市民、投资者服务为宗旨,资源共享,集中管理,统一对外发布各类政务信息,为各界人士提供网上办理有关事务和业务的政府综合门户网站。笔者访问了广东的21个地级市政府网站,从网站的栏目设置、功能与服务、特色栏目等方面对它们进行了分析对比。 1.1网站相同栏目设置情况 广东各地级市政府网站相同栏目设置情况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提供政府信息服务已经是政府网站的最基本功能,21个地级市政府网站都具有这一功能;市民频道,又称居民办事,包括了户籍、婚姻、生育、教育、医疗、社保、住房、交通等与市民息息相关的政策信息,21个市政府中,除了韶关、河源和清远,其余18个政府网站都专门设立了市民频道;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特别是广东这样的沿海省份,企业和投资是地方政府大力宣传和推广的一个项目,21个市政府网站中,只有湛江和肇庆没有单独设置投资指南,而韶关、河源、潮州和清远这几个欠发达的市没有设置企业频道;为了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旅游观光也成了各个政府的目标,除惠州、阳江、湛江和潮州没有明显的旅游栏目外,其他17个政府都单独设立了旅游观光一栏;在线互动是电子政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在线互动这个窗口,可以了解民声并反馈政府意见给民众,除潮州和清远市,其他19个市都设有在线互动。1.2网站特色栏目介绍 广东省的21个地市处于不同的地理环境,有着不同的经济背景,虽然在总体框架上各个政府网站大同小异,但是具体到各个栏目的内容时,有着不同的特色。 佛山市的信息化工程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近两年佛山的电子政务在建设、开发、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和信息资源整合等方面加大了力度,促进了资源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佛山政务论坛”办得有声有色,它分为民生专报、市政建设、治安交通、行政执法、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清风论坛等八大类目。梅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也建有“民声论坛”,但是分类不详,像大杂烩。 东莞政府网站有个“我想—— —咨询、查看、了解、参与”的栏目,每个栏目设有一些最常见的问题,如:咨询各部门的联系方式,查看东莞市公共汽车线路等,方便快捷,又令人一目了然。 1.3网站的电子政务功能 笔者访问了广东省各市的政府网站,对其电子政务功能进行了大致的对比(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广州、佛山、珠海、梅州、汕头等几个市的电子政务做得比较全面,它们基本上实现了一部分政务的在线受理、办事状态查询及办事表格下载,当然,因为整个电子政务系统涉及范围广泛,还要以各办事部门后台电子政务系统作为支撑,每个部门的电子政务程度和服务内容不同,所以各个市的电子政务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2对广东省地级市政府网站的评价 广东省各地级市政府网站建设已具一定规模,基本上实现了政务公 文章编号:1005-6033(2008)22-0070-02收稿日期:2008-06-21广东省地级市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分析 张婷1,2 (1.广州美术学院图书馆,广东广州,510261;2.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分析了广东省21个地级市政府网站的异同,介绍了其电子政务功能,在对这 些网站进行简要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快网站建设的措施。 关键词:政府网站;电子政务;政府信息资源;地级市;广东省 中图分类号:D63;TP317.1文献标识码:A 表1地级市政府网站相同栏目设置(截至2007年10月) 栏目 内容网站数/个政务 信息 21 市民 频道 18 企业 频道 17 投资 指南 19 旅游 观光 17 便民 指南 17 在线 互动 19 网站 链接 21 表2广东省各市电子政务功能列表(截至2007年10月)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栏 目 广州 深圳 东莞 佛山 珠海 汕头 梅州 河源 韶关 惠州 汕尾 中山 江门 湛江 茂名 肇庆 揭阳 云浮 清远 阳江 潮州 在线 受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办事状 态查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格 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线 咨询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访 在线 — √ — √ — — — — √ — — — — — — — √ — √ — — 便民 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政务 论坛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长 信箱 √ √ — √ — √ √ √ √ √ √ √ √ √ √ √ √ √ √ — √ 70

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方案

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WWW.GD.GOV.CN)由省府办公厅 创建于1999年8月。主要设有“政府领导”、“政府机构”、“政府文件”、“政务动态”、“广东政报”和“广东概况”等栏目,侧重于发布政府文件和信息。网站开通以来,对宣传政府方针政策、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很好地整合省直部门的网站信息资源等原因,目前网站存在着内容不够丰富、全面,部分资料更新不及时,提供的网上服务少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发挥我省政府互联网网站的作用,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经省府领导同意,拟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进行调整充实, 将其建成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网站名称为“中国广东”,标注“政府门户网站” 字样(域名不变,仍为WWW.GD.GOV.CN)。建设方案如下。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 按照“总体规划、分期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将省政府门户网站建成代表广东省政府形象的、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使其成为广东省政府发布信息、公开政务、对社会经济实行在线行政管理和为公众提供在线服务的窗口,以及国内外了解广东的重要渠道。

(一)近期目标。用一年的时间(即在2003年内),建立以政府信息发布、政务公开为主的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其主要任务: 1.省直部门开通和完善互联网网站,发布信息、公开政务。 2.初步建立省政府及其部门通过互联网发布政务信息,实施政务公开的机制。 3.整合省直部门的网站信息。 4.链接已开通的省委,省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地级以上市政府、国务院及其部门、各省政府的互联网网站。 5.有条件的省直部门开展在线政府业务管理和服务。 (二)远期目标。用两年的时间(即从2004年至2005年),建立具有政府信息发布、政务公开、管理和服务功能的“网上政府”。其主要任务: 1.建立完善的政府网上信息发布、政务公开机制。 2.省直部门实现在线政府业务管理和服务。 3.门户网站整合各部门的在线管理和服务,向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内容定位 省政府门户网站基本定位为传递政务信息,提供政府服务。网站整体风格要求庄重严肃,充分体现政府形象。内容要有权威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时效性。具体内容分为六大块: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工程变更建议书

广东省2012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工程变更建议书 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土地开发中心 设计单位:****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在实施建设中,由于原规划设计的部分沟渠和田间道路及配套工程与实际使用极不方便,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当地村民代表的意见,农田水利工程和田间道路工程建议作如下规划变更调整: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 1、维修支渠原设计规格为1.0宽×1.2高矩形三面光240砖砌灌渠,由于渠道面宽,渠深,为了确保支渠质量和安全,建议渠道面加安C25钢筋砼拉杆和人行过路板(具体见施工单体图)。 2、斗渠工程 ⑴、斗渠-1原设计规格为0.6×0.6矩形三面光240砖砌灌渠,由于渠道长灌溉面积大,建议编号改为斗渠Ⅰ-1共1条,规格改为1.0宽×0.8高矩形三面光240砖砌灌渠,长度按原设计要求施工(具体见施工单体图)。 ⑵、规划调整变更斗渠Ⅱ共3条,规格为0.6×0.6矩形三面光240砖砌灌渠 (具体见施工单体图)。 3、农渠工程 ⑴、规划调整变更农渠Ⅰ共3条,规格由原设计0.4×0.4变更为0.4×0.5矩形三面光180砖砌灌渠。并根据现场实际规划布局合理变更沟渠和调整沟渠位置,满足现场使用功能(具体见施工单体图)。 ⑵、规划调整变更后农渠Ⅱ共24条,规格由原设计0.5×0.35设更为0.5×0.5矩形三面光180砖砌灌渠。并根据现场实际规划布局合理变更沟渠和调整沟渠位置,满足现场使用功能(具体见施工单体图)。 4、支沟工程 ⑴、规划调整变更后支沟Ⅰ共5条,规格原设计1.0×1.2高M7.5浆砌石,变更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正式下发文件)

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2003年3月)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贯彻设计意图,合理控制工程规模和技术标准,保证变更合理性及技术经济性,从严控制成本,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变更管理,遵照《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实际,制订《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2 凡由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独资的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对控股项目省公司授权项目公司董事会执行本办法,对参股项目省公司向董事会推荐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变更管理办法报省公司批准后实施。 1.3 本办法是《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建设项目的适用范围及有关定义同《广东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安全设施,房建附属区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 1.4 变更管理实行分类定义,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1.5 省公司将对变更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采用两阶段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加强对变更工程的事前管理和变更台帐的远程控制。重点对变更意向报告进行审核、批复,详细变更报告阶段实行核查、核准制度。 1.6 省公司将加强对变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专项检查制度,以督促项目公司的变更管理;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变更,省公司将定期召开会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对违规操作的变更,除纳入到效绩考核中予以处理外,还将对项目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1.7 《交通集团基建项目管理平台》运行后,变更管理将逐步采用平台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质[2009]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广东省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刘秋海

2010-2011第2学期 财经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应用大作业 案例名称:广东省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组长: 学号: 0093248 姓名:刘秋海专业:房地产经营管理成员: 学号: 0093272 姓名:欧启东专业:房地产经营管理学号: 0093257 姓名:张贤亮专业:房地产经营管理学号: 0093256 姓名:蔡英姿专业:房地产经营管理选课班级: B01 B02 任课教师:廖述梅成绩: 评语: 教师签名:批阅日期:

目录 2010-2011第2学期 (1) 财经管理信息系统及其应用大作业 (1) 1问题背景 (3) 2.“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与“一站式”服务相比各有何优缺点? (7) 2.1“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与“一站式”服务相比各有何优缺点? (7) 2.2.三库一平台 (8) 3查阅相关资料,分析如何有效地实施电子政务系统。 (10) 2.3.1政府内部电子政务实施中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11) 2.3.2政府内部电子政务有效实施对策 (13) 2.3.3总结 (15) 3案例启示 (16) [1] 吴江,李志更. 电子政务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一版. 北京: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11 (19) [2] 吴明场. 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与创新. 第一版. 天津: 广东人民出版社, 2011 (19) [3] 本社.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二版. 上海: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19) [4] 燕继荣. 服务型政府建设:政府再造七项战略. 第二版. 天津: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19) [5]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与探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讨会. 第三版. 天津: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19) [6] 陈宏彩. 政治军事 > 政治 > 公共管理 > 商品详情效能政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运行机制研究. 第一版. 天津: 人民出版社, 2010 (19) [7]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专辑. 第二版.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19) [8] 张向宏. 服务型政府与政府网站建设(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系列丛书). 第一版.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0 (19) [9] 赵爱玲. 当代中国政府诚信建设. 第二版. 天津: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7 (19) [10] 胡振民. 思想政治工作创新论. http://210.35.206.99:8080/opac/openlink.php?author=%E8%83%A1%E6%8C%AF%E6%B0%91, 2009-08-12 (19) [11] 王明亮. 关于中国学术期刊标准化数据库系统工程进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411089079.html,/pub/wml.txt/980810-2.html, 1998-08-16/2003-10-04 (19)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字[2009]38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字[2009]38号) 2009-05-20 下午03:14:52 来源:点击数:16642 粤建办字[2009]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局、房管(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建设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省建设厅开展了建设系统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法规标准信息库和行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并将于2009年7月1日正式启动运行。“三库一平台” 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启动运行是全省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全省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共同搭建全省建设系统的信息综合平台,为推进我省建设系统信息化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一、“三库一平台”的基本内容 企业信息库是为在广东省建设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诚信信息数据库,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质、经营业绩以及奖励和处罚等信息。 人才信息库是为在广东省建设领域从业、执业的工程技术及经营管理专业人员建立的信息数据库,包括:高级和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注册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含结构工程师、土木〈岩土〉工程师等)、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等从业人员的个人资格、执业业绩以及奖励和处罚等信息。 法规标准信息库是专门为建设系统的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建立的数据库,包括: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建设系统的法律、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企业和个人执业的资质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行政服务平台是指综合利用“三库”信息数据,为全省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为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在线服务的操作平台。 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实行每单位、每个人分别建立独立网页,按规定自行更新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二、“三库一平台”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三库一平台” 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旨在整合信息资源,服务建设行业,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效能提高,提升行政水平。 (一)为全省建设行业的企业经营和专业人员执业建立业绩和诚信档案,为建设市场和企业提供经营和专业人才的信息服务。“两库”建立后,在广东省建设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都可以享有自己在线的网页,展示各自的业绩和风采。同时还可以利用各自的在线网页建立自己的经营管理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二)为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的有序管理提供服务平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工程技术专业人员以及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为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专业人员以及经营管理人员提供在线服务。 (四)为全省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权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以及市场准入提供服务。今后,各级建设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能,可依据“三库”提供的信息材料。 (五)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凡是面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变更事项的申请,从2009年7月1日起实行在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建设行业执业人员的培训、注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合格证考核、发证,高级及中级技术职称评审,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工程项目招投标以及专项监督管理等事项,将逐步纳入“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着力强化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为有效提高“三库一平台” 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综合应用水平,“三库一平台” 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将对各级建设系统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实行互联互通,提高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的水平,做到统一规划、有效整合、循序建设、合理利用。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避免出现同一主体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全省建设系统只建立一个全省共享的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和法规标准信息库,省建设厅直属单位和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应再另行建设与“三库”内容重复的数据库。“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将免费提供给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使用。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 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 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专业资料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 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 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气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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