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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的民事主体地位及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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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的民事主体地位及责任承担

作者:刘天慧

来源:《学理论·下》2017年第07期

(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 150001)

摘要: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等七部委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并规定了网约车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实践中网约车纠纷的激增,案件纷繁复杂,可以发现网约车根据“C2C”和“B2C”不同的运营模式具有承运人以及中介或居间人等不同的法律地位,因而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上有所不同,不可一概而论。因此有必要依据实践深入探讨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问题从而更好地促进网约车的发展。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7-0143-02

网约车平台作为典型的“互联网+运输服务”企业,符合推进“互联网+”与大数据服务实体经济的国家发展战略,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网约车的发展也确实便利了人们的出行,使城市化的交通更加迅捷和方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不同阶层对于出行困难的压力。然而,网约车平台时不时出现极端安全事故刺激大众神经,如网约车乘客遭杀害、尾随和猥亵等,使网约车事故频发,纠纷猛增。新兴事物的成长,在初始阶段尚未得到法律合理的规制,会出现各种问题不足为奇,重要的是要对不断出现的问题,厘清思路,廓清概念,对其进行合理而又合法的规制。

一、网约车平台的界定

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等七部委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明确将网络预约车归入出租汽车的一种形式。在当今时代,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不断发展,智能科技不断催生新生事物的出现和成长,也涌现了新的交通业态。而网约车就是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典型应用,简单来说,它使用手机APP召车软件为乘客提供车辆和驾驶服务,满足他们个性化出行的需求。在客运领域运用互联网+,网约车属于准公共交通形态,同时也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1]。

网约车平台就是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搭建的一个相对封闭的个人对个人的客运市场,在这个客运市场中处于一个枢纽地位。实践中,网约车包含了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有网约车租车服务平台、劳务派遣公司、消费者、专车驾驶员和汽车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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