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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大运达科技在深交所上市

西南交大运达科技在深交所上市

4月23日上午,我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参股企业——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资本市场,证券简称“运达科技”,证券代码300440,成为我

校校办产业兴办二十多年来在中国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首家校资参股企业。在上市仪式上,西南交通大学党委常委、校长徐飞,成都市委常委、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吴凯共同为公司上市敲响了宝钟。

公司股票开市后不久,就以31.25元/股的价格迅速涨停,为上市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划

上了圆满的句号。我校党委常委、副校长朱健梅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邱旭东及相关单位的领导和嘉宾共同见证了这一重要历史时刻。

运达科技成立于2006年,与我校有深厚的历史渊源,为校产集团公司参股的企业。目前,我校通过持有运达科技股东成都运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份,从而间接持有“运达科技”1150万股的原始法人股票,为单一最大股东。作为成都乃至四川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杰出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运达科技依靠自主创新,公司技术研发实力已在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主要产品轨道交通运营仿真培训系统已经占据了国内主要市场,机车车辆整备与检修作业控制系统及机车车辆车载监测与控制设备在细分领域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在行业内积累了较强的市场品牌影响力,不仅为中国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更为我校的产学研合作及学科专业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本次“运达科技”成功登陆资本市场,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公司董事长何鸿云表示,在资本市场的推动下,相信运达科技在轨道交通机务运用安全产品领域将增加更强的竞争力,以更好的业绩回报各位投资者,回报学校,回报社会。

深交所上市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并应遵循以下原则:2.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2 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 2.3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2.4 对外投资的产权明晰,风险可控。 第二章对外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以 及经评估后的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3.1 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投资子公司、购买他人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公司进行增资; 3.2 证券投资,是指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活动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购买基金、国债、企业债券及其他衍生金融品种所进行的投资; 3.3 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 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风险投资包括部分证券投资 的内容); 3.4 委托理财; 3.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账务处理等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 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牵头编制对外投资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 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评估,定期跟进项目进展。根据项目需要,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项 目进行评审,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评审意见或提出调整建议,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 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本公司账户。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对外投资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9.1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9.2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9.3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9.4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9.5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第四,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和因年末净资产为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后披露的

深沪证券交易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蔡奕副研究员 深沪证券交易所于年月日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稿)》,并于月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深沪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年修订)》地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协调下,结合《企业破产法》、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及全流通背景下地市场特点和暴露出来地问题,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地第六次修订和完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扩大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首先,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地国际化发展趋势,本次修订调整了规则地适用范围,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均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境外公司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地规定,从而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其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地证券服务纳入了监管范畴.如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中,区分了会计责任(上市公司)和审计责任(中介机构),避免因注册会计师地不尽职影响公司法定披露义务地履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规范信息披露与董秘制度 新《上市规则》梳理了信息披露理念,对信息披露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性质进行了具体诠释.尤其强化了公平披露理念,以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具体包括禁止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以接受调研采访或通过博客论坛等方式泄漏内幕信息,要求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信息地均应及时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地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鉴于实践中有部分公司董秘对公司事务未获得足够地知情权,无法及时掌握公司地重大动态,难以更好地督促公司履行其应尽信息披露义务,难以保证信息披露地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本次修订还完善了董秘工作职能,要求董秘应当承担起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地管理及协调职责,参加公司相关重大事项会议;关注媒体对公司地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知识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地权利和义务,督促有关人员遵纪守法;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地决议时,有义务予以提醒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加强大股东和董、监、高地行为监管 在大股东监管方面,新上市规则强化了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应尽义务、交易行为规范和诚信监管.针对全流通时代较为突出地上市公司股东交易行为规范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恪守地各项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股东短线交易收益地上缴并及时对外披露;就市场存在地信用缺失现象和股改过程中股东及其控制人违背承诺等问题,加强诚信监管,强调大股东及其控制人对公开承诺事项地义务履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上市规则修订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大股东违反股改承诺地情形,例如年佛山照明第一大股东欧司朗佑昌控股有限公司曾因违反股改承诺遭到深交所批评.根据年月日签署地股权转让及股改地备忘录,欧司朗佑昌承诺:“股权分置改革与股份过户完成后四年内,将在佛山照明年度股东大会中提出利润分配议案并投赞成票,提出地分配议案中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佛山照明当年实现地可分配利润地”.然而,欧司朗佑昌未向佛山照明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公司年度地利润分配地方案,并在年月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上对符合承诺地利润分配比例地分配方案投弃权票.在上市规则修订实施之后,上述大股东违反公开承诺地现象将得到有效地遏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部分条文摘录)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上交所主板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深交所上市申报要求

股票上市 办事指引: 1.需要提交的文件 (1)上市报告书(即为上市申请书,公司盖章); (2)申请上市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加盖董事会公章);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书及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承诺(公司盖章); (4)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盖章); (5)依法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6)公司拟聘任或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料。发行人已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在提供以下材料的同时应提供董事会聘任书,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应同时 提供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董事会推荐书: ①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需公司盖章); ②联系方式,至少应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 地址,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本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③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如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7)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书,内容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原件);如发行人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 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原件);其他股东就所持股份作出的锁定承诺(如有,原件); (8)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委托书(保荐机构盖章); (9)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套发行申报文件及发行方案备案文件(复印件,需与在证监会最后封卷稿的相关文件一致;请同时报送光盘,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10)保荐机构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保荐机构授权委托书(需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及保 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保荐机构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已 报送且经办人员相同则不必再次报送。); (11)公司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公司盖章,需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报送发行申请文件时已报送且经办人员相同则 不必再次报送。); (12)公司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及相关附件(复 印件); (13)公开发行前股东持有股份及网下配售股份锁定办理情况的说明(公司盖章); (14)新股发行登记申请书及登记申报表(公司盖章); (15)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股募集资金到账的验资报告(原件,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16)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保荐机构盖章,需附保荐协议原件); (1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原件); (18)上市公告书(公司盖章); (19)股票发行后至上市前公司按规定需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文件(原件); (20)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情况及其声明与承诺书(请在本指引所附链接声明与 承诺书的电子文件;书面文件一式三份,其中报送交易所一份;请注意声明部分第12项需填写直接和间接持股股份情况;相关电子文件不需要通过业务专区上传);

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复习备考资料:深交所上市规则解读(一)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第一章:总则 1、适用范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 2、中小板公司也需要遵守深交所上市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实时披露制度;年度业绩快报制度;】 3、监管对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标准 1、判断信息是否重要的两大类标准:股价敏感标准、投资者决策标准。 2、制定明确的重要性标准很难:重要性标准时相对的,每家公司情况不同;需要在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和信息过量之间取得平衡。 3、我国对信息披露重要性的选择:对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主要采取了“投资者决策标准”、对临时报告主要采用了“股价敏感标准”、上市规则规定了最低披露标准(强制性信息披露)、给与上市公司和交易所自由裁量权(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平原则为核心原则,为最新上市规则修订新增加内容。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内幕消息满天飞,也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其实其他四个原则任何一个实施不好,最终违反的都是公平性原则。 1、及时性原则: 1)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证监会将立案稽查,交易所对公司公开谴责,公司股票强制停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中的基本职责。【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管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回忆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符合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2)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应在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3)不能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4)中小企业板实行网上实时披露制度。【大多数鼓励在非交易时间】 2、公平性原则: 1)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先报告再报送)。 2)在信息披露前将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做好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股票价格 4)不在内刊、内网、员工大会等不易保密的场合透露非公开重要信息。【杭萧钢构】 5)协商、洽谈股价敏感事项前与有关各方签订保密协议。 6)不向特定对象选择性披露未公开重要信息。 7)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如出现股价异动、市场传闻,公司应及时停牌刊登澄清公告。

深交所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要点整理

深交所拟上市公司董秘考试要点整理 股票上市规则 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上市公司董、监、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真实是指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述。 4准确是指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有误导性述。 5完整是指应当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6及时是指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7公平是指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报送的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8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9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

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的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幕人士已经书面承诺;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1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1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2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监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新任高管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签署一式三份《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13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14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的规定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本所备案。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10.2.1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深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四个

等级。D、C、B、A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 (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错误!未定义书签。 薄羈袀袄蒇袈肁第四章保荐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错误!未定义书签。 蚇薂芅蒇蚇葿薃第六章定期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羀莂薇蚀芁羄膆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关联交易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螃蚇蒈虿莅芆荿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 螈芃蚅蚆蚈芀羃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错误!未定义书签。 螇膇莁蒂莆肇蚂第六节回购股份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 螀肅蚆蒇羂莃芅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错误!未定义书签。

深交所XXXX年上市公司特点

·深圳上市公司基本特点 封起De基本面类 2011/05/04 06:12 截至2011年4月30日,深交所1270家上市公司如期披露了2010年年报或年报数据,其中主板公司485家,中小板公司576家,创业板公司209家。统计数据显示,深交所上市公司2010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6,817.06亿元,同比增长34.7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86.34亿元,同比增长38.08%。 尽管2010年宏观经济形势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深交所各板块上市公司业绩仍然实现稳步增长。 一、深交所上市公司2010年总体业绩情况 1、总体业绩增长明显 2010年,深交所各板块上市公司业绩保持平稳增长势头。主板485家公司共计实现营业收入26,678.62亿,同比增长35.20%;实现净利润1,508.13亿元,同比增长42.10%。中小板576家上市公司平均实现营业收入16.12亿元,同比增长33.29%;平均实现净利润1.44亿元,同比增长32.53%。超过90%的中小板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增长;近80%的中小板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双增长。创业板上市公司2010年实现平均营业收入4.09亿元,同比增长38.02%,92%的创业板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平均净利润为0.71亿元,较上年增长31.2%,85%的创业板公司实现净利润同比增长。 2010年,深交所上市公司整体盈利能力较2009年度大幅提高,同时亏损面进一步缩小。 2、业绩增长源于主营,非经常性损益占比下降 2010年,主板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增加56.86%,超出净利润增幅14.76个百分点;非经常性损益占当期净利润比例为13.06%,同比下降8.22个百分点。披露年报的中小板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平均净利润为1.35亿元,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比例为6.25%,同比减少2个百分点。创业板公司主业突出,利润总额中九成以上来源于主营业务;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非经常性项目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仅为0.2%、8.7%与0.7%。 3、毛利率略有增长,各项费用控制合理 2010年通胀压力逐步凸显,深交所上市公司在普遍面临原材料、人工等成本上涨压力的情况下,积极采取各项举措,实现毛利率稳中有长。此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增长也保持在合理水平之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198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 第四章保荐人 (13)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 第六章定期报告 (23)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 第十章关联交易 (36) —1—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 第六节回购股份 (48)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 第九节股权激励 (53) 第十节破产 (54) 第十一节其他 (58)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 第一节一般规定 (64)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 第一节暂停上市 (74) 第二节恢复上市 (77) 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 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 第五节重新上市 (99)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 第十八章释义 (104) 第十九章附则 (108)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 —2—

深交所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相关规则汇编

大股东、董监高增减持规定及信息披露要求归纳 注:本文未关注与股票性质、股票来源、追加承诺相关的买卖行为有关限制规定,且以深交所的规定为主

备注1:既是5%以上股东,又是公司董监高的,从严遵守。涉及持续增持和爬行增持的,请参看“爬行增持”有关介绍。 备注2:限售股的解限上市,需在3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登记公司申请解限,并在上市流通前3天发布提示性公告,具体请参考以下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4.3.X,《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备注3:限售期间需要转让的,可参考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版)第5.1.6条规定情形的,经该所同意豁免限售承诺的,可以进行转让;此外,根据新闻报道,限售股在锁定期转让的通行做法是,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在限售期内完成资金交割,待股权解禁后,以大宗交易的形式完成全部交易手续,但仍存在法律风险。股权分置改革的可能涉及《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 备注4:上表中的“日”均指交易日。 附: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则 《证券法》2014年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深交所上市公司内控指引

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1、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学习《内控指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2、《内控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9月28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所处环境,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其股票在本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五条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结合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七条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八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深交所第20期拟董试题(.11)资料讲解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20期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55题,每题1分,共55分) 1、下列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是() A、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B、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C、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 D、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 2、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交易金额是否超过() A、1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100万元 3、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是否需要披露的标准是() A、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B、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 C、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 D、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以上 4、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出席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人时,上市公司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A、1 B、3 C、5 D、7 5、上市公司目前无任何担保,拟为关联方提供担保10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是() A、总经理批准 B、董事会审议 C、股东大会审议 D、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当出现下列第()种情形时,交易所可以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A、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交易所问询 B、未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C、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D、以上均适用 7、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A、3个月内,3个月内 B、6个月内,3个月内 C、1个月内,2个月内 D、2个月内,2个月内 8、以下关于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上交所、深交所及港交所对首次上市的盈利要求区别

上交所、深交所及港交所对首次上市的盈利要求区别[原创2009-09-20 12:02:21] 字号:大中小中国内地的A股市场包括沪市和深市,在沪市上市的财务要求是: 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官方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ba11117652.html,/sseportal/ps/zhs/sjs/nsszl/flow.shtml 然而,由于深圳市场包括了中小板块,故有三类上市股票: 第一类: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以下简称股本利润率)最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3)税前利润最近3年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第二类: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 (2)最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3)税前利润最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第三类: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和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

(2)最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最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最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官方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ba11117652.html,/main/rule/jysywgz/fxywgz/ 在香港联交所主板的上市要求是: 盈利要求: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条),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 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 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 市值╱收益╱现金流量要求: 为符合「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各项: (a) 具备不少于3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 (b) 至少前3 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d) 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 亿港元; (e)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 亿港元;及 (f) 新申请人或其集团的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 1 亿港元。 官方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ba11117652.html,/rule/listrules/Chapter_8_sc.pdf 此外,在2009年6月5日,港交所主板出了一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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