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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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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报销支出范围

2、经费来源

3、报销比例

4、借支票规定

5、转院制度

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9、报销流程

1、报销支出范围

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

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主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组成。经费的支出根据实际报销情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学校拨款。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底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不足。

2009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的通知(财社【2009】184号),该通知医疗经费的拨款方式即:按照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

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的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受公疗的人数做了限定。2012年拨款标准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2014年为例,总拨款额为20078200元。)

3、报销比例

1)校医院、合同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的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

疗费在500元以下、退休职工400元以下全部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

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

分报销比例如下:

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

金额

名称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5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70% 80% 90%

退休职工(离休、医照人员100%)401元—1000元1001元—5000元5000元以上 85% 90% 95%

学生医药检查费均按80%报销,自负20%。

4、借支票相关规定

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通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

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2)领取支票时,住院押金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的按照借支金

额的10%交纳支票押金,住院押金3万元以上的按照借支金额50%交纳支票押金。

3)住院领取支票属个人跟学校借款,出院后必须及时报销还款。

4)如不及时报销,跨年度作废,一律由个人负责。

5、转院制度

1)经校医院大夫转诊到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者,报销时需

凭医疗证、转诊单、收据和诊断证明并复印一份,方可按规定报销。

2)如病情危重,需到合同医院或国家专科医院急诊住院,报销时凭

急诊诊断证明、收据并复印一份按规定给予报销。

3)自行到部队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者一律不能报销,费用全部自理。注:国家专科医院限定以下医院:

心外科:阜外医院骨、烧伤:积水潭医院

精神病: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精研所(六院)

肿瘤:北京肿瘤医院眼痪:同仁医院

肝炎类:一传(地坛)

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教职工公费医疗报销有关规定参照以前文件执行,即:

1)转诊报销规定:

a)凡我校正式职工、住校内的离退休职工,一律在校医院就医。

b)需要转院者一律先办转院手续,经校医院审批后方可转往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协和医院就诊,凭转诊单报销。

c)报销时要附转诊单,收据及药品处方底方。

d)住院期间不能再报销门诊医药费。

2)急诊报销规定:

a)因急病确不能来校医院就诊的病人可在居住地附近一所公

立医院就诊。急诊报销医药费只限急诊本次。报销时需附急诊诊

断证明(或病历),加盖急诊章的收据和药品处方底方。

b)凡因公外出、探亲等急诊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公立医院就诊,医药费报销时需附所在系部出差及探亲证明,北京市医保目录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c)中草药及慢性病医药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药费报销。

3)安装体内人工器官费用,按照京人社医发【2010】170号文规定

最高报销标准限额报销。

4)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引自[90]京公卫字第100号文件):

a)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造成伤残所发生的

一切医疗费用。

b)各种体检费、健康预测、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

疗费。

c)自行求医、自购药品、气功治疗、陪住费、特护费、挂号费、

出诊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病历费等。

d)各种整容、整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和药品等

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e)凡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自费及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

外的费用。

5)本校师生员工到校医院挂号看病,需携带医疗证,退休人员凭退

休证,无退休证按在职人员标准收费,凡无证者收全部费用。凡发现将医疗证转借他人者、使用捡拾或偷盗的医疗证看病者,从

严处理。凡公费医疗管理、执行及享受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给予经济处罚,按情节轻重处以1—2倍罚款。

6)凡医药费不实行或暂不实行与个人挂钩的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有

关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7)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1)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a)学生在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附药品的底方及转诊单。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b)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个公立医疗单位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须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急诊医疗限报3天药量,超过部分自负。

c)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凡因急诊看病必须具备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的二倍(寒假报销15元,暑假报销22.5元),超支自付。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药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d)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e)外出实习或到外地实验基地工作,非急诊就诊需附派出单位证明信,就诊病例记录,诊断证明及用药底方,经审核可予报销。慢性病一般不许在外地就诊。

f)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g)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经批准休学一年保留学籍及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内可享受公费医疗。

h)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

i)本科生报销比例

2)研究生医疗报销规定

按照学校研究生招生改革的文件精神,取消公费生和自费生的区别,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没有做相应的调整,所以研究生的医药费报销就会有两种途径:一部分学生(A类)以计划内名义招生的研究生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医药费;另一部分学生(B类)发生的门诊的医药费可比照公费医疗的管理规定报销,这部分学生发生的住院的医药费和五种大病的门诊医疗费由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入学后先办理大病医疗参保缴费手续)。具体报销的比例见下表:

A类学生医药费报销办法(同本科生报销比例)

B类学生医药费报销办法

A类学生寒暑假期间或外出学习期间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报销70%,自负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B类学生寒暑假期间或外出学习期间在外地急诊住院者,住院费在起付650元以上的部分到海淀社保中心报销70%,自负30%.

以上医疗费报销规定从08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2015年开始,研究生不再区分学生A类及学生B类,取消原B类学生住院大病医疗保险,全部参与公费医疗报销。故自2015年始,公费医疗支出将略有增长。

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49号)精神,离退休人员选择就近医院的规定

1)就近医院的选择

a)离休、退休人员凭“公费医疗证”所选定的医院就诊。报销时需出示“就近医疗证”。去往外地临时居住,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医院就诊,报销时去老干部处开具证明,方可报销。外地长期居住者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方可到选定医院就诊。

b)离休、退休人员“公费医疗证”可选定3家医院,分别为合同医院(即三院、协和)选定一所,二级以上就近医院一所,社区医院一所。享受医疗照顾的离退休人员在原合同医院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其发生的医疗费按照规定支付。

c)离退休人员选择就近医院要根据实际需要就近选择,报校医院进行登记,经本人签字,校医院填写《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近医院登记备案表》,汇总后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2)就医管理和费用审核

a)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就医和报销办法仍保持原渠道和原方式。在本人就近医院就医时须出示《公费医疗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现金结算。接诊医院要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并主动提供各类费用明细单,住院费用结算单需经医院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公费医疗(医疗保

险)章。

b)离退休人员在合同医院和就近医院就医医疗费的审核工作,仍按公费医疗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医保中心、合同医院及离退休人员工作单位负责审核,对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列入医药费支出统计。

c)离退休人员患急症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离退休人员若需到上述两家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必须经合同医院转诊、转院,并持转诊(转院)单就医。

d)离休人员除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可另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和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离休干部可直接前往就医。享受医疗照顾(蓝卡)的离休干部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享受优诊医疗(绿卡)的离休干部在原合同医院可在干部门诊就医,住干部病房床位费按照《关于调整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 11号)规定的标准报销;如在合同医院以外医院就医,住干部病房可按上述规定报销床位费。

9、报销流程

1)门急诊报销流程

a)公费医疗报销需带材料

门诊:急诊:

1、医疗证 1、医疗证

2、合同医院的转院单 2、急诊病历或诊断证明

3、收据 3、已加盖就诊医院急诊章的收据

4、药品底方 4、急诊药品底方

5、全部费用的明细清单 5、全部费用的明细清单

校医院和宏福校区医务室发生的医药费报销提交收据即可

b)门诊报销步骤:

校医院304室提交报销所需材料→登记→费用核算→签字→记入个人帐户。

c)门诊报销时间

离休人员:每周二、四、五上午 8:00——11:20

在职职工:每周一全天上午8:00——11:20 下午1:30——16:30

学生: 每周二、四、五下午(1:30——16:30)

享受公费医疗师生周三(8:00——11:20 ,1:30——16:30)(外出报销另行通知)

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报销另行通知

2)住院报销流程

校医院324室提交出院结算单据(结算收据诊断证明收费明细清单等)→校医院初步审核→报卫生局审批→通知结账→按通知日期到校医院现场现金结算

住院交单时间:工作日均可

最新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资料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条报销范围: 一、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之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三、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四、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五、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六、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七、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北京理工大学网络信息技术中心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费医疗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落实北京高校大学生公费医疗的相关政策,向同学们提供更为方便的医疗服务,有利于我校学生共同遵守公费医疗的规定,依照学校《北京理工大学公费医疗改革方案》((校办字[1998]02号文)的精神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新入校学生的有关规定 1、新入校学生,在入校三个月内未取得学籍期间,发现的先天性疾病,严重的心、肝、肾疾病及入学前的慢性病,如属隐瞒病史,不符合高校入学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全部医疗费用自理。 2、如果新生查体或门诊中发现的一些疾病,按入学体检标准可以取得学籍的,则需到校医院保健科签订协议:在校学习期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该病医疗费用自费,其他疾病享受公费医疗。 3、新生入校,在没有领到学生证前,到校医院就医凭临时出入证,享受学生待遇。 4、新生领到学生证后,以班为单位,每人交一张一寸标准照片,统一收齐,集中到校医院医务科办理《学生门诊病历本》,以后到校医院看病或报销医疗费均需出示《学生门诊病历本》。 第二章医疗费用有关规定 1、大学生凭《学生门诊病历本》到校医院看病,平时挂号0.50元,节假日挂号1.00元,牙科1.00元,理疗科1.00元,医疗费自负5%。 2、经校医院批准转诊到校外看病 (1)学生转合同医院(人民医院、海淀医院)门诊,自己负担10%。 (2)学生转非合同医院门诊,自己负担20%。

医疗报销规定以外检查项目费用及相关药品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 (4)学生转口腔医院就诊者自己负担40%,镶牙、洁牙、进口材料补牙等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报销时要出具治疗明细单)。 3、学生休学需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可在家庭所在地附近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非医保定点医院和部队医院除外),凭正式收据处方,门诊全年累计报销300元(依照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超过部分自理;到外地住院者必须符合急诊住院标准,经市公疗办审核按规定报销,住院费用自己负担10%。 4、每年的门诊医疗费报销,原则上在当年年底前报销完毕,最晚在第二年二月底前必须报销完,过期作废。 5、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一周量,中药汤剂一般限开3剂,最多不超过7剂,凡是超过上述限量的,超过部分的药费不予报销。 第三章转诊报销有关规定 1、学生看病原则上均在校医院就诊。 2、如果病情需要,需转院时,必须由校医院经主治医生开转院证明(包括急诊),方可到上级医院就诊。经校医院批准到校外医院就医时,需请就诊医院医生用公费医疗处方(白色)或医保处方(白色)开双处方,留一处方回校医院报销时使用。 3、学生回校医院财务报销医疗费: ①报销时间: 每周一:上、下午 每周四:上、下午 ②学生凭:a、《学生门诊病历本》 b、医生转诊证明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一、哪些人享受公费医疗? 答:(1)正式在编教职工及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休干部退休人员。 (2)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己注册的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培、自费、专业学位、统招生中的自筹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及在我校进修学习的在职人员)。 (3)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我校在编教职工、学生、医疗照顾人员、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就诊有什么规定? 答:(1)在编教职工、学生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转诊,在合同医院就医,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未经转诊,自行在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2)我校合同医院为人民医院、复兴医院、北大医院,在编教职工只能在以上医院其中的一所确定的合同医院就诊,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后可在人民医院、良乡医院就诊。 (3)离休干部除可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还可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此外,还可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其中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离休干部所选定点医院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4)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外,可就近选择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和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个人就近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5)离休干部可直接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就医;退休人员可直接在选定的就近医院和社区医院及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 公费医疗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校医院转诊。 (6)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原则上一年可申请变更一次,每年12月变更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布的为准。 (8)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以及看急诊的,应申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9)因特殊情况,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入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四家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海淀区四季青乡香山老年公寓、海淀区阳台山老年公寓、石景山区社会福利院。对在上述四家医务室就医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患者所选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不受个人所选就近医院数量的限制,但需提前到校医院申报备案。(10)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到校医院就诊,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医疗病历本、良乡凭校园一卡通、学生公费医疗本等)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交费。

中国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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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医疗经费拨款的报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医院,处理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校发[2004]6号)并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基金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评定,对重症病人及家庭特困的教职工给予医疗补助。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第七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 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本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含停薪留职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 2. 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3. 经学校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公费学生; 4. 本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5. 留学生由外事处、大集体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规定 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第八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 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军区总医院、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武汉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下文是最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 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 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 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 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 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 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 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 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 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 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来源: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发表时间:2006-3-28 点击:1212 【关闭】【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贯彻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治疗的需要,减少浪费、杜绝漏洞,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及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补充规定的精神,在原中南大政字〔2004〕第19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具体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公费医疗指定医院 (一)一般指定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原武汉铁路中心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原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十二医院(关山医院)。 (二)其他指定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结核病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精神病医院、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 (三)专科指定医院(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同济医院脑外科、协和医院血液科、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湖北省直属门诊部痔瘘科。 (四)持湖北省保健委员会制发的优诊证者,优诊证上指定的两所医院。 第三条凡在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凭医疗证(代病历)到首义校区医院或南湖校区医院就诊,不带医疗证(代病历)者就诊自费。医疗证(代病历)不得转借他人,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没收医疗证(代病历),停止公费医疗一年。

2009年公费医疗相关政策

公费医疗相关政策 (一)明确不予报销项目: 1、镇痛泵、保胎治疗、不孕症检查及治疗; 2、目录外的药品(注有全自费或丙类); 3、因交通事故(未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肇事方逃逸证明 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4、因本人吸毒、酗酒、打架斗殴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医疗费用; 5、因自杀、自残等原因进行的治疗费用(精神病患者除外);(二)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包括急诊)。(三)因病情需要转诊经合同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开具转院证明,审批后生效。非合同医院的转诊及外购药一律无效。(四)住院期间请假外出期间费用不予报销(京医保发…2002?39号) (五)到非合同医院(就近医院除外)就诊必须有合同医院的转诊单方可报销,无转诊单者费用不予报销。 (六)医保处方要求(含就近医疗及异地医疗)严格执行市公疗医保相关规定: 1、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三天,慢性病七天,行动不便的两周, 十种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结核病、慢性肝病、 肝硬化、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精神病)患可开

不超过一个月药量。 2、开药种类:须与病情及诊断相符。 3、出院带药:一般为7天量,行动不便者可放宽到2周量(京 医保发…2003?47号)。 (七)公费医疗报销比例:退休人员公费医疗报销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1、门诊:年度内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 20%;累计超出3000元,职工个人负担10%; 2、住院: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万元(含)以下的部分, 职工个人负担10%;1万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6%; 3、急诊:留观并收治入院者,入院前七日的留观医疗费用与 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留观七日内死亡的医疗费,按住 院费用比例报销; 4、特殊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按住院比例报销;门诊肾透析、 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 6%。 5、目录内药品: (1)标有“报销限制内容”的项目,按规定范围报销。 (2)标有“费用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 (3)标有“费用需由个人负担50%的药品,个人先负担50%,剩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6、一次性耗材: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目录 1、报销支出范围 2、经费来源 3、报销比例 4、借支票规定 5、转院制度 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9、报销流程

1、报销支出范围 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 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主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组成。经费的支出根据实际报销情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学校拨款。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底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不足。 2009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的通知(财社【2009】184号),该通知医疗经费的拨款方式即:按照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的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受公疗的人数做了限定。2012年拨款标准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2014年为例,总拨款额为20078200元。) 3、报销比例 1)校医院、合同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的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

疗费在500元以下、退休职工400元以下全部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 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 分报销比例如下: 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

4、借支票相关规定 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通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 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2)领取支票时,住院押金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的按照借支金 额的10%交纳支票押金,住院押金3万元以上的按照借支金额50%交纳支票押金。 3)住院领取支票属个人跟学校借款,出院后必须及时报销还款。 4)如不及时报销,跨年度作废,一律由个人负责。 5、转院制度 1)经校医院大夫转诊到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者,报销时需 凭医疗证、转诊单、收据和诊断证明并复印一份,方可按规定报销。 2)如病情危重,需到合同医院或国家专科医院急诊住院,报销时凭 急诊诊断证明、收据并复印一份按规定给予报销。 3)自行到部队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者一律不能报销,费用全部自理。注:国家专科医院限定以下医院: 心外科:阜外医院骨、烧伤:积水潭医院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三章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九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民族预科班学生,下同),在校注册学习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在本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北京市统一带有明细单的医疗专用收据、处方底方及转诊单。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第十条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者、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以及已获批准延期毕业的计划内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需出示学生证就诊。凡借用他人学生证一经发现,暂扣证件,并报学生处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凡急诊需先到校医院急诊室就诊,病情重者校医院值班医师会酌情由救护车转送合同医院,或协助您求助120急救中心。特殊情况请电话与校医院联系。 联系电话: 62281237(办公室) 62282649(急诊室) 62283212-304(公费医疗办公室) 58828120(宏福校区医务室) 第十五条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因急诊看病须具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费的二倍(寒假报15元,暑假报22.5元),超支自负。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需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急诊医疗限报3天药量,超过部分自负。外出实习或到外地实验基地工作,非急诊就诊需附派出单位证明信、就诊病历记录、诊断证明及用药底方,经审核可予报销。慢性病一般不许在外地就诊。附: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1、计划内学生门诊发生的中、西药费(含校医院和转往合同医院)报销80%。 2、住院费用5000元之内报90%,超过5000元部分(含5000元)报95%。 3、在校医院口腔科及门诊各种检查、治疗费,按50%交费,并参与报销,报销比例为60%(实为自负总费用的20%)。 注: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依据年度执行情况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审议修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如按程序已经修改,则执行新方案。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标题】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1997年第1号 ?【颁布时间】1997-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2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坚持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中央驻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县(市)的卫生、财政部门应把公费医疗工作交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疗费同个人挂钩,超支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各级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七)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合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66831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二、记账范围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六、选点就医规定 七、门诊医疗待遇 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十、住院医疗待遇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 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 1. 离休人员; 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 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 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 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大学生医保规定

大学生 日前,市政府召开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工作会议,部署4月1日起实施《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这是本市切实保障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基本医疗,实现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统一医保待遇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悉,现行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只覆盖本市31所公办高校及20所科研院所的本专科大学生(含研究生)约37万人,而民办高校、系统行业办高校的本专科生以及各高校的高职生等近14万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未纳入制度性医疗保障。同时,由于现行大学生公费医疗实行高校自管的办法,各高校学生实际享受的医疗待遇差别较大,以及大学生一旦患大病重病社会共济能力较弱。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市出台了《若干意见》,完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医疗保障制度。 新实施的《若干意见》有四个特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三个“一视同仁”。以普通高等教育大学生为主体,按照部属院校与地方院校、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本地生源与外地生源一视同仁的原则,将制度覆盖到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简称大学生),实现本市51万普通高等教育大学生医保制度全覆盖。二是在管理上实行集中保大病、分散管小病。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两级管理:对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全市集中统筹管理,保障方式由原来的学校保障转型为社会保障,提高保障能力。《若干意见》规定:大学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首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三级、二级和一级医院分别是300元、100元和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资金支付。大学生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简称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对普通门急诊实行“财政定额拨款、学校管理、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院校管理方法,继续发挥学校的管理作用。大学生在院校内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院校支付不低于90%;在院校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院校支付不低于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三是明确各方责任,合理确定管理与经费分担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逐步增加投入,确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医保、教育、财政各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工作。各高校承担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的具体管理责任和超支医疗费的分担责任。大学生则应增强费用自控意识,承担少量自负医疗费,减少浪费,促进合理就医。四是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方式的作用。为了切实减轻少数患大病、重病的家庭困难大学生的医疗费负担,《若干意见》要求各院校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或将医疗帮困纳入院校帮困助学的补助范围,对个人自负医疗费有困难的大学生给予帮助。同时,继续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了健全本市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现就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保障对象 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南京公费医疗就医须知

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 就医须知 一、公费医疗制度和原则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补助政策。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依靠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 二、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 1、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4、按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5、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6、因公负伤期间、致残的医药费。 7、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因战伤,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伤需要整容、整肢的医药费(不包括器具)。

8、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挂号费。 9、经医院建议,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家庭病床所需的医药费。 10、因病情需要,经指定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按规定价格报销。 11、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按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处理,报销应由公费医疗负担的部分。 三、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范围 1、各种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异型包装药品、外购药品。 2、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3、社会办医机构、私人诊所的一切医药费用。 4、挂号费(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咨询门诊、业务门诊的挂号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丸剂的药材费、加工费等。 5、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一、就医管理 1、就医凭证 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2、选点就医 (1)门诊需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方可公医记帐; (2)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急诊留观一般不受选点限制,但急诊、急诊留观规定只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属急诊疾病范围的(如高烧、急腹症等),方可给予办理公医就医登记及结算。不属于急病范畴的,不予报销 急诊留观按普通门诊记账比例记账结算,每日药费限额按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执行:即每日300元(天河)、225元(广园)。急诊留观转同一家医院住院的,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并统一按住院待遇记账结算。 3、公费医疗支付范围: (1)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2)诊疗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 二、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 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 (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 (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2、诊疗费 (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2元; (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员2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 (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2)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帐每日150元内;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帐每日300元以内。 (3)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 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8 号)、《关于规范2013学年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88号)、《云南省省属在昆高等学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暂行管理办法》(云人社发〔2013〕232号)、《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11号)及《关于提高201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29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对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校学发〔2008〕33号)进行重新修订。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熊术新 副组长:王晓萍杨晓红

成员: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集团、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并及时处理医保实施过程中的突发和特殊事宜。财务处负责相关经费的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医保的副处长和校医院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工作人员。学生处负责办理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及注销手续和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校医院负责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做好学生住院及大病就医管理工作。 二、本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我校在云南省医保中心参保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州市分校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不在此列。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及缴纳 每学生每学年 110 元(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国家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一、就医管理 1、就医凭证 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2、选点就医 (1)门诊需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方可公医记帐; (2)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急诊留观一般不受选点限制,但急诊、急诊留观规定只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属急诊疾病范围的(如高烧、急腹症等),方可给予办理公医就医登记及结算。不属于急病范畴的,不予报销 急诊留观按普通门诊记账比例记账结算,每日药费限额按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执行:即每日300元(天河)、225元(广园)。急诊留观转同一家医院住院的,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并统一按住院待遇记账结算。3、公费医疗支付范围: (1)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2)诊疗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 二、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 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 (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 (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2、诊疗费 (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2元;(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员2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 (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2)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帐每日150元内;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帐每日300元以内。 (3)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门诊诊次药费限额。 (4)慢性丙型肝炎治疗,经审批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不设门诊诊次药费限额,但限每周一支。 (5)急诊留观的每日药费限额不按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管理,参照住院床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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