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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制度。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以及特种材料爆炸加工需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第五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A级、B级、C级、D级资质。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因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但本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条件的,可以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第八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A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B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C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C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监理;D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九条国家重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在爆破作业新技术研究、推广、咨询和人才培养中的作用,鼓励爆破作业单位采用提高爆破作业安全和效率的新技术,鼓励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

第二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十条设立爆破作业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者特种材料爆炸加工;

(二)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有1年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四)具有技术职称的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采矿、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10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申请A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1800

万元以上,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近5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者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有10年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者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四)具有技术职称的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工程力学、工民建、机械、电气、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7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爆破员不少于50人,安全员不少于50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B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900万元以上,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二)近5年承担过的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者C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者C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四)具有技术职称的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工程力学、工民建、机械、电气、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爆破员不少于30人,安全员不少于30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C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净资产450万元以上,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二)近5年承担过的C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者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C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者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四)具有技术职称的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工程力学、工民建、机械、电气、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爆破员不少于20人,安全员不少于20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D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净资产180万元以上,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二)技术负责人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

(三)具有技术职称的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工程力学、工民建、机械、电气、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10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全站仪等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规定资质

等级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采用租赁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方式,证明其具备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将租赁合同如实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供。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进行资质审查时,可以采取形式审查、现场审查、综合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形式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进行的审查。

现场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的现场核查。

综合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实性的综合评定。

公安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所需时间不计入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内。

第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证有效期限、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等内容。其中,属于营业性的,还应当载明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根据爆破作业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二)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资质等级、从业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作业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计算机系统。

第三章爆破作业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四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并将爆破作业合同如实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或者实施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

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

第二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如实向审批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业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企业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复印件;

(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并复印件;

(四)安全评估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并复印件;

(五)安全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并复印件;

(六)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安全评估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二)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四)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五)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六)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七)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八)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九)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是否适当。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理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核查爆破作业项目是否经过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二)监督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三)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四)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建设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从事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警戒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3天发布施工公告,在爆破前1天发布爆破公告。施工公告、爆破公告除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外,还应以布告的形式进行张贴。

施工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爆破作业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安全评估单位、安全监理单位、爆破作业时限。

爆破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

第三十一条对需要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

全监理的情况,如实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业单位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自主选择购买。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使用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的,所选用的混装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建设完成后,应当经具有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安全验收评价合格的,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

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仅限本单位合法的爆破作业活动使用,严禁提供给非法的生产活动使用。

第三十四条因爆破作业项目需要,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租赁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用于储存民用爆炸物品,但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经安全评价合格。

第三十五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其临时存放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设专人管理、看护。

当天爆破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回库,严禁在爆破作业现场过夜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爆破作业;

(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

(四)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五)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

(六)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

(七)为本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八)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九)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十)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爆破作业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组织专家组对取得A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情况进行复查,对取得B级、C级、D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违法从事爆破作业或者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3日内,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履行职责的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1日内,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爆破作业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爆破作业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爆破作业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爆破作业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爆破作业许可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条件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爆破作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爆破作业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依法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30日内,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15日内,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A级、B级、C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向公安部备案,由公安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爆破作业活动,并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爆破作业单位超出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

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许可的从业范围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未如实将本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有关情况录入计算机系统的;

(三)接受委托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与请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或者未将爆破作业合同如实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出借或者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的;

(五)需要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实施爆破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评估或者安全监理的;

(七)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八)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的;

(九)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的;

(十)为本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

(十一)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发布施工公告或者爆破公告的;

(十三)未将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如实向公安机关书面报告的;

(十四)使用未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实施爆破作业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九条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准予许可批准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规定所规定的时限进行许可审批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定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中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含本数或者本级。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月日起施行。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施工程序,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项目建设期所有相关单位。 第二章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五条爆破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爆破作业前必须持有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审批表》。 第七条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单位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第九条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正确填写《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全面检查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得到落实。 第三章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 第十二条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工具、劳保用品须经常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钻眼工按设计的孔网尺寸进行钻孔,其深度、角度应符合 要求,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第十四条炮孔钻好之后,要进行验孔,对不合格的炮孔要补钻。 第十五条采用药壶爆破法,若要分次扩壶,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 爆破后,应经过15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第十六条爆破员按设计的单孔装药量和所用的雷管段数进行装药, 装好药后孔口要用炮泥堵塞密实。 第十七条电爆网路一般采用串联网路,各接头要绝缘处理,网路形 成后要导通,起爆前要将母线短路。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9774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Blasting ope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放炮员由矿统一配备,放炮员必须有爆破合格证和上岗操作证。严格遵守火工品运送和领退制度,保证爆破材料不丢失和沿途安全。 (二)、放炮员入井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爆破用具是否齐全,瓦检仪是否完好等。 (三)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施工区队现场第一负责人及爆破工必须做好第一次安全检查。(1)检查上一班是否有拒爆(2)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如有改变或拉底、维修等,必须有补充措施。(3)检查施工牌板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必须改正。(4)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理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1/3以上。(5)检查风筒未端到工作面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接、对接花

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6)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护是否完好。(7)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8)煤掘巷道相距离20m时,询问待贯通巷道是否停止作业。(9)询问本茬炮应装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2、装配引药规定 (1)装酏引药只能由爆破工亲自完成,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助。(2)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以外的炸药、雷管箱处进行。(3)装配引药期间周围不得有闲杂人员。(4)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引药。(5)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取出选题的炸药,装酏引药药卷数量以当时该茬煤的数量为限。 (6)用竹、签逐个在药卷平端中必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用长度,不准用电雷管代替竹、签扎孔。(7)爆破工打开雷管箱取出成束的电雷管。(8)将电雷管顺好,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抽单个电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编号:SM-ZD-50694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为保证项目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爆破施工期间无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爆破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质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做好爆破施工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爆破工程作业人员的职责 根据爆破作业人员在爆破工作的作用和职责范围, (GB6722-2003)对爆破作业人员分类如下: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班组长、安全员、爆破员、工程部现场办技术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和押运员。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考试,并经有关部门办法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一)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责任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522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规范爆破施工和管理工作,确保爆破施工安全,依据国家标准并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爆破施工范围包括:路基土石方爆破(浅眼、深孔、药壶、裸露药包爆破等)、桥涵基坑开挖爆破等一般岩土爆破。大爆破、硐室爆破、拆除爆破等执行相应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既有线路基土石方爆破按《铁路行车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铁十七局集团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段项目部二分部所属各架子队、施工班组及其所使用的劳务队。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爆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发放等规章制度,建立相应机构和配置相应人员,对火工品管理的全过程进行认真监督检查,防止出现任何事故。 第五条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六条开始爆破作业前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火工品购置、运输、使用等手续。 第七条火工品运输、库房设置和管理按《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办理。 第三章露天爆破 第八条严禁利用胶管内的高压风直接吹散尘埃和石屑。 第九条爆破用品使用前应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每炮使用的引线长度,应根据燃烧速度决定;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试验。引线与雷管的联接,应根据当时所需数量在加工房或指定地点进行;联结时必须使用雷管钳,严禁用牙咬。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 式版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施工程序,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项目建设期所有相关单位。 第二章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第五条爆破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爆破作业前必须持有经公安机

关审查批准的《爆破作业审批表》。 第七条爆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经爆破单位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单项安全技术方案施工。 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押运员)须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安部门发给的有效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第九条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正确填写《爆破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全面检查各项施工准备,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在思想、组织措施上得到落实。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通用版) (一)、放炮员由矿统一配备,放炮员必须有爆破合格证和上岗操作证。严格遵守火工品运送和领退制度,保证爆破材料不丢失和沿途安全。 (二)、放炮员入井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爆破用具是否齐全,瓦检仪是否完好等。 (三)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施工区队现场第一负责人及爆破工必须做好第一次安全检查。(1)检查上一班是否有拒爆(2)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如有改变或拉底、维修等,必须有补充措施。(3)检查施工牌板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必须改正。(4)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理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1/3以上。(5)检查风筒未端到工作面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接、对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工作面风量

是否充足。(6)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护是否完好。(7)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8)煤掘巷道相距离20m时,询问待贯通巷道是否停止作业。(9)询问本茬炮应装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2、装配引药规定 (1)装酏引药只能由爆破工亲自完成,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助。(2)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以外的炸药、雷管箱处进行。(3)装配引药期间周围不得有闲杂人员。(4)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引药。(5)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取出选题的炸药,装酏引药药卷数量以当时该茬煤的数量为限。(6)用竹、签逐个在药卷平端中必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用长度,不准用电雷管代替竹、签扎孔。(7)爆破工打开雷管箱取出成束的电雷管。(8)将电雷管顺好,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抽单个

(建筑安全)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本文档仅供参考用途,所载资料皆来自整理,欢迎大家分享交流)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华胜公司,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以及临时性界区外动土 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破土作业。 第四条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由施工主管部门、生产、 机动、安全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应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用事业、安全部门、破土 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开审查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 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 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 认后签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 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 3 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第六条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 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 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 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 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 埋地管等地下设施。移动电缆和悬吊电缆时,必须停电。 第八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经审查同意采取有 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现场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安全制度 (1)、现场施工涉爆作业人员 凡属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准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统称涉爆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十不准”: 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不佩系安全带不准从事悬岩作业。 3)、不准穿拖鞋、高跟硬底鞋进行施工作业。 4)、不准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5)、不准在炮区内玩火抽烟。 6)、不准将带电产品及未关闭的手机带入禁区内。 7)、不准将非施工人员带入禁区参观戏耍。 8)、不准赤臂、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9)、不准有私愤情绪进入禁区从事施工作业。 10)、不准在休息时座在炸材箱包上玩耍。 凡涉爆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违反以上行为之一者,安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二次罚款500-1000元,并责令待工整顿,造成损失者后果自负并追究其责任。 (2)、爆破作业人员: 凡在施工现场管理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器材管理员和爆破器材试验员、统称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按《爆破规程》职责要求自己,还必须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七严禁”。

1)、严禁爆破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或无证上岗从事爆破作业。 2)、严禁爆破作业人员,穿戴化纤服装和带电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3)、严禁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在炮区内,装药爆破员必须备背雷管保存箱(包)。 4)、严禁涉爆人员私自将爆破器材带出工区,否则属盗窃行为。 5)、严禁爆破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在夜间、雷雨天、大雾天以及未消除不安全隐患实施爆破作业。 6)、严禁爆破员在装药时,未清除散杂电源线,配电盘以及跟近打孔作业人员20M内装药。 7)、严禁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将爆破器材散浇和丢失在施工现场,认真做好爆炸物品的领退工作。 凡爆破作业人员违反以上行为之一者,安检员发现一次罚款1000-2000元,二次罚款2000-4000元,并待工整顿,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赔偿经济损失并上报公司或取消爆破施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安全员 凡在施工现场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爆破规程》和安全员职责严格要求自己,还必须执行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实行“四严格”。 1)、严格服从公司安全管理,并执行管理细则,实施任务。协助公司与现场施工负责人搞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严格把好安全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第一关,把隐患降到最低点。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新版)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18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

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一、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二、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三、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四、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五、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六、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七、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八、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九、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十、必须持有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十一、爆破物品由专领、专用、专保管,在领用时,应对不同批号的导火线、雷管、作试验,检查是否失效或潮湿,导火线每卷至少试燃一米,雷管每盒至少试炸一个,领出后应存放在专用的木箱内,上好锁,做好记录; 十二、切割导火线或导火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少于1.2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十三、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新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十四、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十五、放炮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同意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车辆等全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精编版)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爆破工作负责人、参加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班(组)长等, 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门的爆破安全技术培训, 熟悉爆破器材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规则, 并经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二、爆破作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 操作中要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四、人工打炮眼时, 打眼人必须思想集中, 不得东张西望, 聊天说笑, 举锤人立脚处必须稳固, 并应站在掌钎人的侧面, 严禁对面打锤。掌钎人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五、修整高压管路、抽换炮钎、移动或整修凿岩机及清洁水箱加水等工作, 均应将有关的风水阀关闭后进行。严禁利用胶管内高压风直接吹散尘埃和石屑。 六、爆破用品使用前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每炮使用的引线长度应根据燃烧速度决定;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试验。引线与雷管的连接, 应根据当时所需数量在加工房或指定地点进行;连接时必须使用雷管钳, 严禁用牙咬。

隧道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隧道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规定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隧道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隧道爆破作业行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公安部门有关规章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揭博高速T4标项目部隧道爆破作业。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三条爆破器材领用 1、作业班组指定爆破员先向项目部分管安全副经理申请爆破器材,并办理领用手续。 2、爆破员与押运员持批准的领用单向炸药库仓管员领取,仓管员应按双岗核领、发,并核对其种类、数量,双方办理出仓手续。 3、领料过程中应遵守仓库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设备。

4、领料过程中发现强领、强取爆破器材,由仓管员立即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四条爆破器材场内装卸与运输 1、场内运输指爆破器材仓库至爆破点之间的运输线路。 2、场内运输可选用人工担抬或安全可靠的柴油车运输,车箱应应严密并能上锁,箱内无杂物,车厢金属部分用木板衬垫。每次出车前应检查车辆各安全装置和车箱门锁,并确保完好;驾驶员必须持证相应合规证件并遵规驾驶,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途中不停留。 3、原则上,雷管、炸药应分人担抬或分车运输,当同车运输时应用木箱分别装箱,箱体之间分隔并固定于车箱两侧。 4、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指定爆破员、押运员不得穿化纤类服装,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设备,不得携带火种。 5、装卸应轻拿、轻放,双手提运、不得抛掷;开箱不得使用小刀等铁器。

6、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押运员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7、运输过程中发现破器材遗失由押运员立即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使用工点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与看护 1、到达工点后,临时存放点应选干爽、通风,无火种、火花,且远离电箱、电线;雷管与炸药存放点相隔应大于10米。 2、临时存放点应划定警戒区,并由押运员负责看护,警戒区内不得有闲杂人员停留。 3、运爆破器材到各装药孔口,炸药与雷管应轻拿轻放,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 第六条装药 1、装药前必须设置警戒区,并由专人负责警戒,核对爆孔与炸药、雷管类型与数量。

爆破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爆破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共3篇) 爆破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安全工作方针,强化安全管理,增强各级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 操作技能,杜绝“三违”现象,防治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各环节本质安全,特制订本爆破施工安全操作实施细则。 一、适应范围 i.i本操作实施细则是公司各部门及各项目单位各级人员在安全 技术、安全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行为标准要求。 二、一般规定 2.1各级人员按自身工作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本操作规程。 2.2上班前仔细检查各类钻孔设备和机具,确保设备正常方能使 用。 2.3对接触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关闭通讯工具;在有爆破器材的地点,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并设置警戒。 2.4搬运、使用爆破器材必须轻拿轻放。 2.5装药前对作业场地和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并对炮孔进行检查。 2.6装药发生卡塞时,未装入起爆器材时可用非金属炮杆处理,装入起爆器材后,不应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不应拔出或硬拉起爆器材的脚线。

2.7装药完成后必须对炮孔采用专用堵塞材料进行堵塞,塞 并保证堵的长度和质量,堵塞时必须确保不损坏起爆脚线。 2.8爆破警戒范围由技术人员指定,爆破警戒信号发出后,各指定 的警戒人员按指挥开始驱散爆区内人员和设备,并进入爆破警戒岗哨位置。 2.9爆破警戒区内具备爆破条件后,爆破起爆信号发出,起爆员起爆;爆破后由起爆员迅速进行爆破后现场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发出示意信号,由信号员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 2.10出现盲炮时,应由技术人员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边界设置警戒,派有经验的爆破员进行处理。 2.11盲炮处理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检查网路,针对盲炮特点做出处理措施;处理完后应仔细检查爆堆,收集残余爆破器材,并记录。 三、爆破施工作业 3.1施工前准备 (1)制定本工程施工安全注意事项与施工现场管理的管理制度。(2)施工现场负责人根据现场作业需要召开班前工作会,进行施工人员安排和安全技术交底。 (3)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穿戴好工作服和相应的劳保用 品,不准穿化纤衣服,不准穿带钉鞋、高跟鞋。 (4)根据施工部位岩石性质做好施工设备和所需物资的领用和调配。 (5)设备、工用具的使用前调试和检查以及动力线路的敷设和检 查,对施工设备加强油位是否正常、防护设施是否到位的检查,确保设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最新】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

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编制日期: 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须严格遵守《工程爆破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爆破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大西沟水库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爆破工程作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爆破方案实施,爆破作业操作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三条工程爆破安全管理实行“谁施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爆炸作业安全管理 第五条爆破作业人员应是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质合格证 件的人员,禁止无爆破作业资质的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配置满足工程安全管理需要的爆破安全人员。第七条爆破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名称、性能、特点、形状、操作规定和安全存放、管理的基本知识。 第八条爆破员不准穿化纤服装进入操作现场。 第九条爆破作业区内不允许任何人吸烟、使用明火及接打电话。雷管与炸药进入施工现场应分开堆放,专人看管,第十条. 远离热源,禁止在强日光下长时间曝晒。 第十一条失效、变质的爆破器材一律不得使用和随便丢弃,必 须如数上缴仓库,然后由仓库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十三条爆破员应在施工现场认真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日 报单》,施工单位应妥善保存《爆炸物品现场使用日报单》备查。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建有安全可靠的避炮棚(洞)。 第十五条严禁边钻孔、边装药、边连接起爆网络线等违规平行 作业行为。 第十六条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作业量为限,已装药的 炮孔必须当班爆破。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杜绝爆破安 全事故发生,保证承建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爆破管理 第二条从事爆破作业必须申请获得承建工程项目所在 地公安机关的许可。 第三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根据承建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爆破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爆破作业的管理、 协调工作。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安全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须配备爆破作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安 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并报工程业主、监理备案。 第五条从事爆破作业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要 求制定本单位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爆破安全作业规程,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按作业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条严格按审批爆破设计和爆破说明书从事爆破作业。爆破设计和爆破说明书及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 单位总工程师或有爆破资质的技术人员及单位管理部门批 准后,呈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七条实行爆破作业审批制度。各类爆破作业必须提前经单位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 第八条爆破作业由项目所属地方民爆公司承担的,应签订安 全协议并在当地公安机关、业主、监理备案。项目部应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章爆破作业 第九条露天爆破作业面警示标志的设置:应提前在进行爆破作业的区域,设置警示旗。以此告示作业区周围的人员,作好爆破前撤离准备。 第十条洞挖爆破作业时,在洞口和其它部位应设警戒和标志,防止其他人员误入爆破作业区。 第十一条露天爆破作业和洞挖爆破作业不得同一时间起爆。洞挖进(出)洞口爆破作业进尺 20m 以内,按露天爆破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在爆破作业期间,爆破作业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装药、连网、警戒到位情况。 第十三条钻孔、装药、起爆、警戒: (一)钻孔作业严禁打残孔,洞室内打底孔时必须将水抽干,见到岩石面后方可钻孔。 (二)爆破作业面在钻孔、清孔、验孔等工序完成及

爆破物品现场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爆破物品现场管理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877-91 爆破物品现场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爆破规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爆破施工现场的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破物品的丢失、被盗、预防发生爆破安全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二、爆破作业项目必须有持证合格的爆破人员实施。在爆破施工现场除其按设计施工外,还应落实现场领取、运输、存放、消耗、退库等环节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的处理和制止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爆破施工项目均应取得爆破评估企业为该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 四、爆破作业单位要落实以下几项管理工作: 1.经常检查现场的爆破安全管理。

2.经常检查爆破物品的使用和流向登记记录。 3.开展爆破作业人员的从业安全、法律、和技术培训。 安全防范 一、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作业施工单位和施工班组应落实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1. 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爆破作业面的数量。 2. 配备爆破器材作业保管箱。 3. 对现场爆破和管理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安全的培训。 4. 设立爆破作业警戒区域。 5. 设置主要通道路障。 6.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穿棉质工作服。 二、爆破物品临时存放点应设置在爆破区域内,具有防晒、防盗、防雨等简单功能,实行双人双锁制。 三、进入爆破区域,爆破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爆破

隧道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隧道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新 版)

隧道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项目隧道爆破作业行为,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公安部门有关规章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揭博高速T4标项目部隧道爆破作业。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三条爆破器材领用 1、作业班组指定爆破员先向项目部分管安全副经理申请爆破器材,并办理领用手续。 2、爆破员与押运员持批准的领用单向炸药库仓管员领取,仓管员应按双岗核领、发,并核对其种类、数量,双方办理出仓手续。 3、领料过程中应遵守仓库管理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设备。 4、领料过程中发现强领、强取爆破器材,由仓管员立即向项目安

全部门报告。 第四条爆破器材场内装卸与运输 1、场内运输指爆破器材仓库至爆破点之间的运输线路。 2、场内运输可选用人工担抬或安全可靠的柴油车运输,车箱应应严密并能上锁,箱内无杂物,车厢金属部分用木板衬垫。每次出车前应检查车辆各安全装置和车箱门锁,并确保完好;驾驶员必须持证相应合规证件并遵规驾驶,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途中不停留。 3、原则上,雷管、炸药应分人担抬或分车运输,当同车运输时应用木箱分别装箱,箱体之间分隔并固定于车箱两侧。 4、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指定爆破员、押运员不得穿化纤类服装,不得使用手机等无线设备,不得携带火种。 5、装卸应轻拿、轻放,双手提运、不得抛掷;开箱不得使用小刀等铁器。 6、运输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由押运员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7、运输过程中发现破器材遗失由押运员立即向项目安全部门报告。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使用管理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后续监管办法

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单位后续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全省爆破作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以及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行业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环节进行监管; (二)对爆破作业活动进行监管; (三)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进行安全监管; (四)对爆破作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管以及培训和资格认定; (五)组织开展爆破作业专项整治; (六)对爆破行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七)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八)组织起草有关爆破作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等;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四)《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五)其他与爆破作业安全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爆破作业单位是爆破作业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爆破作业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前须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行政许可,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监管对象实际情况,对爆破作业单位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督内容和要求 1、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管。经批准设立的爆破作业单位在当地工商部门完成登记后,地、县两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全面掌握辖区爆破作业单位的数量、级别、分布和技术人员等情况,重点强化对其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的监管,要采取突击检查、查阅施工记录等形式,督促其到岗到位,严防采取人员挂靠(技术人员不到位)形成“空壳”公司,违规作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监管。按照《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规定,和《爆破安全规程》有关项目级别对应条件,强化对爆破作业单位实施项目的许可审批管理,严格落实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许可管理,督促企业及时将项目资料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系统。 3、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4、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具体要求按照公安部和我厅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5、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方式以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为主。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或者行业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爆破作业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安全检查形式包括现场检查和网上巡查。现场检查要求至少2名以上民警参加;检查频次根据行业实际(执法条件、行业规模等)制定。 四、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省级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一)随机抽查的频次

爆破施工安全管理

安全控制措施及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参加施工人员需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爆破人员必须是持公安机关核发的特殊工种证上岗;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系紧下额带。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不得吸烟,严禁酒后上班、不得打架斗殴、不得酒后驾车、不得麻痹大意,严禁穿高跟鞋或带钉的鞋; 4、爆破员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查、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发给爆破员合格证才能担任爆破工作。爆破员必须遵守爆破的有关规定; 5、每次爆破前必须做好爆破设计并经爆破监理审核确认,现场做好围护拉设警戒线,派专人监护,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6、严格进行标孔、钻孔,保证炮孔质量达到设计要求。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确保使用合格产品; 7、爆破人员必须持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火工品的领用遵照公安部门的器材领用规定,进入现场设专人保管,并建立领料台帐,防止流失; 8、每个爆破采取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即覆盖沙袋+橡胶带,基本防止飞石产生; 9、遇有雷电、暴雨天气应停止作业。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严格按设计及要求施工,认真学习《爆破安全规程》; 10、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或者接触爆破器材时,不得穿化纤服装,以防静电引起早爆事故; 11、发炮器由专人保管、控制,现场杂散电源线必须清除,防止误爆、早爆; 12、装药前校核最小抵抗线,如果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装药量。

保证填塞达到设计的程度和质量,以防冲炮; 13、施工现场严禁明火,施工人员应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现场监督人员责任心要强,监督到位; 14、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浅孔爆破法大块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最小为300m,由于本工程处于基坑底部,并且经过多道安全防护,具体警戒范围根据每次爆破情况由各方共同研究确定。 15、施工人员应注意做好“一对一”结伴监护工作,施工过程中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保护,随时注意周围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做到四不伤害; 16、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1、一般管理 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2)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2、爆破器材的购买 1)爆破器材应持证购买。 2)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3)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破器材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3、爆破器材的运输 1)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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