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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政策梳理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政策梳理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政策梳理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政策梳理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目前处于战略机遇期,国家战略导向明显,相关政策逐步出台,各项细则及标准陆续制定,行业逐步规范,相关产业及企业处于萌芽期,发展空间广阔。现将有关政策梳理如下:

1.相关政策情况

1.1.现状描述

十九大明确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大系统。在组建自然资源部并下设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前,环境修复多以国务院机构改革前各部委的专项文件为主,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2015和2016年分别修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2015年修订)、《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等。就目前而言,尚未形成统一的针对山水林田湖草空间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及标准。结合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司长周远波访谈及相关报道,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的总体架构和规划为:一是加强基础调查,掌握生态家底;二是强化规划引领,统筹工作全局;三是释放政策红利,形成激励机制;四是实施重大工程,落实修复任务;五是压实管理责任,力求综合效益。现阶段,山水林田湖草空间生态修复总体处于调查和规划阶段,局部地区部署实施重大工程。

1.2.国家相关政策情况

1.2.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2009年起实施并于2016年修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1.2.2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指导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三部委《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取消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不再新设保证金专户,转而改为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矿山企业在银行开立基金专户,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专项用于因矿山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不含土地复垦)。文件进一步明确要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由矿山企业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企业监测主体责任,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动态监测情况,督查企业边生产、边治理,对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修复。

1.2.3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2016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63号文提出:着力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坚决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努力实现国土资源惠民利民新成效。63号文关于“创新发展理念”的诠释:破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投入、政策、科研等机制障碍。创新尾矿残留矿再开发、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集体土地流转利用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治理。63号文同时提出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倡导发展绿色矿山,培育绿色矿业,构建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新格局。推进废弃矿山的山、水、田、林、湖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水则水,尽快恢复矿区的青山绿水。探索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与地产开发、旅游、养老疗养、养殖、种植等产业的融合发展。鼓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与精准扶贫相结合,留地留技留利于企业职工和矿区群众,促进取得惠民利民新成效。针对治理资金方面,63号文创新提出: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与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相结合。在财政资金投入方面:各级地方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渠道,为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等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支持。在社会资金参与方面: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

1.2.4加强空间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

2019年1月,自然资源部以《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内部文件,未正式下发),进一步明确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治理模式,将市场机制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政府投资融资平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修复相关企业与社会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鼓励设立政府引导性基金,充分吸纳社会投资,通过投资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获得回报,实现利益共享。对于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修复的,可优先获得修复后的土地使用权,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方式。对矿区残留资源的回收,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残留资源回收由投资主体结合修复工程同步实施,除必要的工程自用建材外,回收出的其余资源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收益优先用于本项目区域修复工程实施,并保障社会投资主体合理收益。

1.2.5小结

综合以上政策的制定及演变情况,矿山地质修复逐步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转变”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和“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63号文首次结合山水林田湖草对矿山地质环境修复进行系统性和创新性描述。针对历史遗留问题,明确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

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加强政策与项目资金的整合与合理利用。鼓励第三方治理,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交由专业机构治理。63号文发布后,以“开发式治理”为核心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模式不断涌现,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63号文仅为指导意见,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如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调查、评审要求、审批权限等均未做出说明。二是对于开发式治理的矿产资源如何处置、是否需要缴纳资源价款、是否办理采矿证、是否允许治理企业进行外销弥补治理成本等未进行明确。三是对于治理过程中的土地、林地等使用和流转未进行明确。总体来看,63号文为当前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指导性文件,但由于无实施细则和明确标准,部分地方政府以此文为依据,对辖区内部分项目以试点项目的方式进行审批,但从执行效果来看,因无具体标准,差异性很大,有的项目形成标杆和示范项目,也有项目借治理名义私挖滥采进一步导致环境破坏。

2.启示与思路

国土空间生态系统修复以“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指导,围绕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是有政策导向,无实施细则。从十九大关于两山的论述及63号文等政策来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大有可为,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各地均处于先行先试的状态,以试点项目的方式在63号文的框架内开展项目运作。二是有治理规划,无修复标准。针对需要修复的国土空间,理论是山、水、田、林、湖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水则水;但目前尚未形成生态修复评价指标体系,难以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目前普遍做法是治理工作与当地扶贫攻坚和产业振兴规划相结合,在环境保护的同时兼顾政府、百姓利益,取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三是有修复设想,无有效措施。生态修复涉及面广,修复工程类型多,生态系统功能复杂,运用单一的修复技术很难完成整个修复任务,在修复的同时兼顾地区规划、产业发展及生态协调,单一设计及实施主体难以胜任,从落地项目及现行做法来看,需要多个层级、多个部门和多个设计单位共同配合参与才能形成具体实施方案。从发展趋势来看,国土空间修

复前景广阔,尤其是矿区空间修复方面,矿区破坏严重,但在治理过程中,由于可同步回收部分残留矿产资源,市场积极性较高。目前国内具有部分水环境治理、固废治理、大气治理主体,但就矿区空间修复领域,尚缺乏成熟的、有规模的市场主体。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在当前具体操作中,严格注意政策红线及施工红线,妥善处理好政府及群众关系,为项目实施争取有利环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 制规范

目次 前言 (1) 引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工作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错误!未定义书签。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编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A(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B(规范性附录)评估区重要程度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D(规范性附录)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E(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F(规范性附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矿山地质论文有关矿山地质的论文关于矿山地质的论文: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摘要]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十分严重,矿山开采不当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体污染、矿震等各种地质灾害,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更加科学有效地开展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第44号部令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了保证金制度等解决措施。严峻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全国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确实保护好矿山地质环境。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我国是全球矿业大国之一,现有各类矿山约15万个,个体采矿点约10万个,矿业城市300多个,矿业产值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7%,从业人员约2000万人,矿业开发总规模居世界第3位。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十分严重,矿山开采不当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体污染、矿震等各种地质灾害,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我国矿山环境治理现状 我国较为系统的矿山环境调查研究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较大规模的矿山环境治理工程则始于新世纪。由于我国矿山数量众多,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因此,矿山环境治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特点。从总体上看,成绩显著,任务艰巨,问题突出,有喜有忧。近几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的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主要工作:1)完成以省为单元的矿山地质环境摸底调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2)积极推进矿山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建设;3)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力度;4)推进矿山公园建设工作,保护矿业遗迹。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矿山生态环境存在诸多问题,矿业开发在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效应。可大致划分为以下五大种类。 1)占用和损毁土地。据国土资源部门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约166万公顷,其中尾矿堆放占地约91万公顷,露天采坑占地约52万公顷,采矿塌陷占地约20万公顷,以及为采矿服务的厂房、矿区、交通设施(公路、铁路)等所占用的土地。2)引发地质灾害。我国矿山地质灾害类型较多,井下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矿井突水等,主要发生在煤、磷等非金属矿床和铁、铜等金属矿床开采中。3)破坏地下水资源。采矿使地下水均衡系统得到破坏,导致部分区域地下水、地表水渗漏,有的地区地下水位下降达几米甚至数十米,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引起地表严重缺水,影响农作物生长,进而影响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引发了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4)“三废”(废石、废水、废气)问题严重。全国矿山企业每年产生的废石和尾矿量巨大,占用大量土地,污染周边环境;大量未处理合格的矿山废液废水的排放,加剧了区域性、流域性水体污染及部分湖泊富营养化;采矿产生大量废气、烟尘、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导致空气浊化,酸雨区扩大。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九年三月二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总34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废弃采煤区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编制单位: *** 提交单位: *** 2016年4月12日

***废弃采煤区 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编写单位:*** 编写人:*** 审查人:*** 总工程师:*** 单位负责:*** 委托单位:*** 提交时间:***

目录 前言 (1) 一、任务的由来 (1) 二、方案编制的依据 (1) 三、方案编制的目的和主要任务 (2) 四、以往工作程度及评述 (2) 第一章废弃采煤区地理位置及地质环境条件 (3) 一、矿山地理位置 (3) 二、地形地貌 (4) 三、自然地理 (5) 四、矿山地质环境条件 (6) 第二章废弃采煤区基本情况 (11) 一、废弃采煤区概括及社会经济 (11) 二、废弃采煤区开采历史及生产状况 (11) 三、废弃采煤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11) 第三章废弃采煤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18) 一、废弃采煤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 (18) 二、废弃采煤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 (19) 第四章废弃采煤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20) 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20) 二、综合治理恢复标准 (20) 三、综合治理分区 (20) 四、废弃采煤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21) 五、工程量的确定 (22) 六、工程进度安排 (22) 七、工程竣工验收 (23) 第五章投资概算 (24) 一、工程量来源 (24)

二、编制依据 (24) 三、人工费 (24) 四、材料费 (24) 五、机械费 (25) 六、施工费 (25) 七、计算结果 (25) 八、资金来源 (25) 第六章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 (26) 一、质量管理 (26) 二、组织管理 (26) 三、安全管理 (26) 第七章预期效益分析 (28) 一、社会效益 (28) 二、环境效益 (28) 三、经济效益 (28) 第八章结论与建议 (29) 一、结论 (29) 二、建议 (29) 附件: 附件一:***废弃采煤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投资估算书 附件二:委托书 附件三:***关于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 附图: 附图1:***废弃采煤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现状图,比例尺1:5000 附图2:***废弃采煤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部署图,比例尺1:5000 附图1-1:***废弃采煤区1号露天采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现状图,比例尺 1:50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11-2020年) 第一章总则 一、规划目的 制订《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目的在于使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从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二、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广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2009~2015年)》(国土资发[2010]44号]; 《广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广西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广西省地质灾害防治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十二五”规划》; 《百色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百色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 《矿山环境整治工程实施方案(2012~2015年)》;

《百色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三)技术依据: 《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编制指南》(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119号文附件); 《百色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报告》(2009年); 《百色年鉴》(2011年);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 三、规划适用范围 本规划是广西省百色市近期与中远期依法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重要依据,是市辖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指导性文件。本规划适用于2011—2020年本市行政区内的生产、在建、扩建、新建、闭坑矿山以及历史遗留矿山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四、规划期与规划基准年 规划基期为2010年。 规划期2011~2020年,分为两个阶段: 近期规划为2011~2015年; 中远期规划为2016~2020年。 第二章社会经济概况 一、自然地理 百色市位于广西省南部,五岭山脉北麓。东与广西省衡阳市的常宁,郴州市的临武、嘉禾、桂阳相连;南与广东省清远市的连州、广西省贺州市、桂林市的富川交界;西与广西省桂林市的恭城、灌阳、全州接壤;北与衡阳市的祁东,邵阳市的邵阳、新宁毗邻。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6′~112°21′,北纬24°39′~26°51′,南北最长距离245公里,东西最宽距离144公里,土地总面积22441.43km2,占广西省总面积的10.59%。全市地貌类型多样:山地面积11044.53 km2,占49.45%;丘陵3242.00 km2,占14.45%;盆地3979.13 km2,占17.81%;平原3191.13 km2,占14.2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XX省XX市XX县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委托作为技术支撑,协助调查编制“XX省XX市X X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为矿山地质环境 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便XX县人民政府今后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书; 2、乙方需要的相关资料:成立编制《XX省XX市X X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领导小组的文件;下发到各乡、镇的配合文件。 二、技术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XX国土资发[XX ] XX号文件及XX省国土资源厅环境处《XX省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中要求的内容进行调查、编写。 三、目标与任务 客观分析XXX县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基本摸清矿山地 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评估采矿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的影响,预测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对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进行评估,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提出规划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与任务,确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控制指标。 四、技术工作费用 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经与洽谈结果,以总价人民币元(Y: 元)包干(含实地调查、报告编制、评审费、协调费等)。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50%合乙方开展工作,尾款50%寺乙方提交终审后的《规划》报告后7日内一次付清。 五、双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若甲方单方中止合同,甲方的预付款部分乙方不予返还甲方;对甲方提供的相关的资料,乙方有义务保密。 2、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 方应向甲方返还全部预付款 3、乙方在进行实地调查、测绘等外业工作中的作业人员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乙方提供的规划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作或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质量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DZ/T223-2009)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且具有经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颁发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以上资质。“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术语、定义、原则、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及生产矿山编制和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使用,闭坑矿山参照执行。建筑用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可参照附录I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 50330-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958 区域地质图图例 GB/T 12328-199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4538-1993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 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Z/T 0157-1995 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DZ/T 0179-1997 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1:50000)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图常用图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图常用图例 K.1 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问题 崩塌(子图号:220;高×宽:5×5;颜色号:1) 滑坡(子图号:228;高×宽:5×5;颜色号:1) 泥石流(子图号:245;高×宽:5×5;颜色号:1) 地裂缝(线型:7;线颜色:6;线宽:0. 4;X系数:2;Y系数:3;辅助线型:1;辅助颜色:0) 地面塌陷(线型:54;线颜色:3;线宽:0.3;X系数:3;Y系数:3;辅助线型:0;辅助颜色:0) 地面沉降(线型:227;线颜色:3:线宽:0.3;X系数:3;Y系数:3;辅助线型:0;辅助颜色:0) 水污染(线型:1;线颜色;6;线宽:0 .5;X系数:10;Y系数:10;辅助线型:0;辅助颜色:0) 土壤污染(线型:54;线颜色:3;线宽:0.5;X系数:4;Y系数:4;辅助线型:10;辅助颜色:0) 地下水漏斗区(线型:2;线颜色:2;线宽:0.5;X系数:2;Y系数:2;辅助线型:0;辅助颜色:0) 土地沙化(填充颜色:9;填充图案:3;图案高度:5;图案宽度:5;图案颜色:1) 沼泽地(填充颜色:9;填充图案:26;图案高度:4;图案宽度:1;图案颜色:1) 盐碱化(填充颜色:9;填充图案:14;图案高度:2;图案宽度:2;图案颜色:1) 矿渣堆(填充颜色:9;填充图案:274;图案高度:7;图案宽度:7;图案颜色:1) 煤矸石堆(填充颜色:9;填充图案:296;图案高度:10;图案宽度:10;图案颜色:1) 剥离表土堆(填充颜色:9;填充图案:308;图案高度:6;图案宽度:6;图案颜色:1) 尾矿砂(填充颜色:9;填充图案:270;图案高度:7;图案宽度:7;图案颜色:1)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状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按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的,可以委托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 第四条采矿权人在矿山被批准关闭之日起1年内,应当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矿山开采已连续三年及以上且已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时,可以向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山地质环境分期验收。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验收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乙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并承担过二级以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

估工作。 第六条采矿权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验收,应当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确认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签定验收合同,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矿山地质环境申请验收报告; (二)矿山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收据复印件; (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说明书及恢复治理工程一览表;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合同; (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认真审查,验收承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条件的,应当责令申请人重新委托验收单位。 第八条验收承担单位在接受验收任务后,应当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主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不应少于3人。 第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按照《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验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察看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二)听取当地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对地质环境的意见; (三)考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质量,查阅有关施工和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6.22 【实施日期】200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9号)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编制说明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编制 说明 一、制订目的、工作简况 为有效爱护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爱护的和谐进展,为矿山地质环境爱护及治理复原设计、施工、和验收提供技术依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桂国土资办[2009]251号文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爱护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爱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治理暂行方法》,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要求与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治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广西北海地质工程勘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球物理勘查院,广西有色勘察设计研究院等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编制而成。 本标准是在我国和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验收没有现行规范可依,而我区面临有大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需要验收的背景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验收实践体会和新技术的使用,提出编制稿,现征求广西矿山业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意见,进行修改,最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定稿。 二、项目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010年第一批广西地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打算的通知》(桂质监函[2010]169号)文,将本标准

列入2010年第一批广西地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打算,项目编号为:20 10—1001。 三、确定规范要紧内容的依据 本标准由十部分和三个附录内容构成:范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总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矿山公园建设要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工程验收,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验收,矿山公园治理复原验收。本标准的要紧内容是矿山地质灾难类,矿山含水层破坏类,和地势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复原要求和验收标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爱护规定》的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倒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势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复原,适用本规定”,界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的范畴是地面塌陷、地裂缝、倒塌、滑坡等地质灾难类、含水层破坏类,地势地貌景观(含地势地貌、土地、植被)破坏类。另据《矿山地质环境爱护与治理复原方案》(DZ/T223—2009修订稿)的9.2.4 条“泥石流治理,可采纳清理泥土石以复原场地,或者修建拦挡工程防止形成新的泥石流物源;潜在的泥石流隐患可采纳疏导、切断或固化泥石流物源,排除引发泥石流的水源条件”,的条款要求,和我区矿山中确实存在废石、弃土、废渣作为要紧物源的泥石流灾难,因此,矿山地质灾难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爱护规定》的第二条的地质灾难类的4个灾种中增加一个泥石流灾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爱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复原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舞开发为矿山公园”,和第二十二条关于国家矿山公园建设条件的规定,以及第十二条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爱护与治理复原方案应当包括内容的第五款“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和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形,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

城镇建设视角下科学利用地质环境的措施分析

城镇建设视角下科学利用地质环境的措施分析 发表时间:2020-04-13T15:12:58.667Z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第4期作者:李宗毅 [导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的建设也不断加快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的建设也不断加快,在城镇化的建设以及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形成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在全社会倡导可持续发展的今天,探究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地质环境的保护及科学利用问题至关重要。基于此,本文首先对城镇化建设中遇到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分析,然后提出了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科学利用地质环境的相关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镇化建设;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1、城镇化建设中遇到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 1.1水资源短缺及其衍生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现代化的程度逐渐提高,其中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城镇化的不断提高。随着城镇人口地不断增长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的生产生活用水量不断增加,我国多地都已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水资源短缺问题。随着城镇发展对水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大,对于地下水的开采力度也在不断增加,而地下水的过度开采又会导致地面大面积的沉降及皲裂,导致相关的城镇地区出现了土质疏松的状况,极大地影响了其居民的正常生活及工业生产,形成了一个恶性的循环,对城镇的生态平衡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1.2生产生活造成的三废问题 三废指的是固体、气体以及液体废弃物,很多城镇化建设中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都是由三废问题引发的。其中固体废弃一般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废弃垃圾以及工业生产中淘汰出来的垃圾,液体废弃一般是指工业以及生活废水,而气体废弃则主要来自工业活动中产生的粉尘以及释放的有害气体、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扬尘,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产生的各种灰尘等。三废问题的存在将会严重影响着我国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以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3水资源的污染及衍生问题 城镇化的快速建设虽然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快速增长的城镇人口及快速发展的城镇工业也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问题。水资源一旦受到污染就表明水质变差,没有办法直接饮用,甚至会威胁到居民的身体健康,而且水污染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水资源的短缺问题。在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中,三废问题一直较为严重,且难以避免,而不得不说三废问题也是造成水污染的罪魁祸首之一,一方面生产造成的大量工业废水往往并未进行科学地处理,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就进行了不合理地排放,对地表水及地下水的水质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工业生产中产出的金属垃圾等废弃物在污染土质地质的同时,也在间接地给水质造成了影响。 1.4工程建设造成的地质环境问题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城镇化建设的进程,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又会对交通设施以及房建工程等产生较大的需求量,使城镇相关工程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而在这些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又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地质环境问题。工程建设如果没能充分考虑地质问题,那么就有可能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比如,在工程建设用地中遇到了淤泥、软弱夹层等类似的地质条件,如果不能进行科学地处理,那么将会严重影响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1.5人为原因导致的地质灾害问题 人为原因造成的地质灾害问题主要是指在城镇化建设中因为人类的不当处理而导致的地质环境恶化。其中最为严重的主要有:城镇化建设及发展中过度开发各种资源能源造成的岩溶面塌陷及地面沉降问题;因为不合理地开发造成的滑坡、崩塌以及塌陷等问题;建设水利工程过程中引起的地震问题;未能科学处理工业生活废弃导致的土质、水质等污染问题;盲目堆放建筑废渣引发的泥石流问题等。 2、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科学利用地质环境的相关措施 2.1对城镇化建设中地质环境问题的成因进行科学分析 城镇化建设中所造成的相关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是三个原因引起的,一是区域本身的地质环境因素,二是区域的气候分布条件,三是人类活动对于环境的影响。每个城镇所处的区域不同,其自身的地质及气候条件也就不同,它所能遭遇的地质环境问题也就会出现差异,而且,因为不同的城镇其功能及类型也不尽相同,其地质作用的强度以及对于地质环境影响的偏重也就会存在差异。比如说,从城镇的地形条件来说,地面沉降问题一般是出现在平原城市,主要是因为过度抽取地下水资源导致的;而山区的城市则更很容易发生受到重力地质作用而出现的问题。再比如从城市的发展历史而言,发展较早的城市一般其地质环境问题也就愈加严重,主要是因为长久的人类活动导致的。 2.2加快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 我国在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严重匮乏,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督及约束,所以,需要积极从立法的层面来强调城镇化建设中地质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首先,要从国家的层面建设一部全国性的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并将其明确到城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中,强调城镇的建设必须以科学地地质勘查为依据,要在地质环境条件及承载力的前提下进行建设开发;其次,各级地方立法机关也应该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地质环境条件及发展现状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并加大执法力度;其三,在完善立法之外,还应该在科学考察的基础上制定城镇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并以此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与参考,将地质环境的保护与综合治理同步到城镇的建设之中,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其四,各地都应该探索建立地质环境论证制度,如果有城镇相关建设计划,都应该在规划建设前进行严格地地质环境论证,验证通过才能付诸实践。 2.3加强管理,加大城镇地质环境调查监测与综合整治的力度 对全国范围内的主要城镇及城市群进行地质环境的综合调查评价,对其区域内的基本地壳构造以及稳定性、区域气候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调查,建立勘察资料档案,并据此对城镇的地质环境进行安全评价,建立起完善的信息平台,为城镇化建设及发展等提供决策支持。可以在城镇聚集区建立起完善的城镇地质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对城镇化建设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建设过程中导致的环境问题;并根据地质条件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对存在的以及可能会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长期监测,科学预估其发展态势,以便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 2.4加强宣传,提高大众对于城镇地质环境保护的意识 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地质环境保护不仅需要决策者们的足够重视,也应该在民众之间形成普遍的共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科普讲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前言 一、任务的由来 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灰岩矿位于王益区王益乡石坡村,矿山始建于80年代末,在2008年底将原来的五个采矿证进行了整合,石坡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是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正在开采的矿山,该矿点距铜川市约19km,交通较为便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为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规范矿山企业采掘生产,加强地矿行政管理,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和正常建设。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 二、方案编制的目的和主要任务 本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目的是: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进行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措施,做出总体部署和安排,达到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提供科学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督,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据此目的提出以下主要任务: 1、阐明矿山及周边地区的地质环境条件; 2、基本查明矿山因采矿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包括采矿活 1 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铜川市王益区石坡永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种类、分布、规模、发育特征、引发因素、危害及危险性大小)、对地形地貌及人文景观的破坏和影响、对含水层的破坏(范围、规模、程度及生活用水)和影响、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影响、对重要交通设施的破坏和影响以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治理效果; 3、对矿山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4、根据矿产资源开发方案或开发计划、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分布特征及 其危害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5、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措施和监测方法; 6、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包括工程部署、防治工程经费估算、保证措施和效益分析。 三、方案编制的依据 本次工作主要以国家、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和技术规程以及矿山工程技术文件等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政策、法规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7)《土地复垦规定》; (8)《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9)《陕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考核、验收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达标程度,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的要求,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二、编制依据与术语定义 (一)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部委及地方性法规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 3、技术规范与标准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 200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200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 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 TD);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二)术语定义 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矿山地质环境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2、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是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引起的环境破坏、污染,以及与之相关的地质灾害等问题。 3、矿山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

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指导意见 经过近期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评审,针对目前报告编制和报告评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问题和意见: 1、报告编写中各章节之间衔接不顺,预测评估和《开发利用方案》脱节,没有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预测和评估,要求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说明各煤层和各采区的接替情况,尤其是对五年适用期内的采掘范围要明确,对《开发利用方案》五年开采期内采区和工作面没细化的,要依据矿山开采设计明确。方案中要体现远粗近细的原则,对五年适用期内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土地、地形地貌景观要具体详细预测评估,提出预防措施,防止采动引发地质灾害。 2、针对调查内容明显不详实的情况,要细化调查内容。调查是预测的基础,预测要结合调查的结果进行类比分析,调查不仅是对地裂缝地面塌陷的调查,村庄工业广场周边可能受到采动影响的不稳定或欠稳定坡体也要调查,采动影响下坡体的稳定性将会对村庄造成破坏。 3、目前预测计算中存在的问题是使用模型不合理,计算参数不精确,计算点位不具代表性,反映不出地表的沉陷规律及实

际状况。煤矿开采引发的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没有真正应用在预测过程中,问题是计算归计算,分析归分析,没有真正体现出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问题,要单独对五年期内的地表移动变形进行计算,对地表沉陷范围及沉陷量采用概率积分法最好使用专用软件进行计算,并绘制地表移动变形等值图,进而进行采矿引发地质灾害的预测评估。根据目前的各编制单位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如下方案进行,对五年期内的计算分三部分,一为按移动角确定五年期的塌陷范围;二为对五年内采煤工作面上方具有代表性的地表点进行移动变形量计算;三为计算地表移动变形的稳沉期,为后续工程治理提供时间依据。 4、土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分析,可根据五年期开采范围用地表下沉10mm等值线划定塌陷范围或采用开采沉陷移动角划定塌陷范围,根据地表移动变形计算结果,参照土地复垦规范(井工部分)中表B.3和表B.4确定破坏程度,统计其各破坏程度面积,以进行后续的工程量统计计算。 5、监测工程应具体化,明确监测目的,针对可能发生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进行监测,尤其是涉及人员安全的工业广场和村庄煤柱周边,建议采用常规的测量方法,说明点位的布置,使用的仪器,测量方法和精度指标。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考虑《开发利用方案》中留设的保护煤柱,一般情况村庄建筑、工业广场、铁路等已留设保护煤柱,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较小,但考虑到采煤可能引起建筑物或工

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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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程技类模版 0.1任务的由来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6月兼并重组了××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更名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现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矿,属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单独保留矿山。为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有效的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及办理采矿权延续,根据国土资源部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及××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发(2009)28号文《关于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换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要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太行矿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石灰石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实施保护、监测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技术依据之一,本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治理设计。 0.2方案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程、规范及技术资料。 0.2.1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国发(2005)28号文《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3)××省人大颁发的《××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5)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联合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7)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8)××国土资发[2010]18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9)××市人民政府同政发[2009]1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南郊区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的核准意见》。 0.2.2 技术标准及规范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223-2009报批稿),简称《编制规范》; (2)《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2006); (3)《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0—2006); (4)《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DZ/T0245—2004); (5)《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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