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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86]司发计字第25号

【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布部门】司法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6.01.14

【实施日期】1986.0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1986年1月14日[86]司发计字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5]23号《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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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完整word版,司法部35条规定 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09年11月17日司法部) 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 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 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 10 米的警戒区域。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 1 人1 卡 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 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1年2月20日司发通[2001]019号)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 第三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是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管理职能分工分别核发。 第五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司法鉴定许可证》。除司法行政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执业场所公开悬挂。副本为折叠式,用于年检、量证收费以及其他用途。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以及证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注册资产、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号,司法鉴 定机构变更登记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受处罚情况。 第九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由司法部统一确定。《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为七位数: 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司法部代码,代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四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区代码,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 第五、六、七位为司法鉴定机构代码,代码由发证机关确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期满时由原发证机关换发。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度检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检验印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如有遗失或者意外损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

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政法委员会、组织部、编制委员会、人事局、财政厅、(局),并公安部、高检院、高法院、司法部: 中央决定,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到1985年先扩大到××万人,根据中央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编制单列,到1985年先扩大到××万人的范围,包括: 1.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所属的所、站、队,公社公安特派员,实行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等行政编制人员,法院的基层法庭,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公证处和公社司法助理员。 2.陷蔽斗争工作单位,法律顾问处,警察、司法学校,干部训练学校(队),科研所,医疗机构,机关附属机构等行政费开支的事业编制人员。 3.公安、司法高等院校,劳改、劳教管理机关和所属的监、所、场(厂)、队等事(企)业编制人员。 不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铁道、交通、民航、农垦、林业等部门的公安、检察、

法院人员;事(企)业单位的消防队、经济警察等人员;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工人;消防企业的职工;各种临时工、合同工。 二、1982年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增加编制××万人。 1.1980年、1981年,各地根据中央关于充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要求,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增加了约××万人,中央同意按各地增加的这些人数核准编制。核准编制以后,各地存在的偏多偏少问题,待以后制订编制标准和分配方案时统筹考虑。这部分人员的经费,1983年由财政部解决一半,每人拨专项经费一千元。从1984年起,由财政部全部解决,每人每年拨专项经费二千元。 2.1981年,中央批准京、津、沪、穗、汉五市增加编制,由于政法系统编制总人数没有定,未能增拨。中央同意1982年给五市和其他严重缺编的地区增加编制×万人。现根据人口多少、承担任务轻重以及这次给省市追加编制人数等情况分配。增加这部分人员所需经费,从今年开始,由财政部按实际增人情况专项解决(每人每年二千元),分地区的追加数另行通知。 3.1981年确定分配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军队转业干部约×万人,今年一月开始报到。各地应将实际报到人数统计上报,由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相应增加编制和经费。 4.各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占用事(企)业单位的人员,应尽量在上述增

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办法(最新版)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22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一○年四月八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 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 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大中小】作者:基层处来源:河南省司法厅时间:2012-08-13 17:37:02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根据省 政府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限的决定, 我省基层法律服务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做新的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行政许可权限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权下放给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不得收费。 二、执业核准程序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申请人提交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签署意见后,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上报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

省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执业核准。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省辖市(直管县、市)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执业核准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申请执业核准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核准。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五)身份条件: 1、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国家司法考试资

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之一者。 2、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执业核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申请执业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 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国卫医发[2014]42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07.09 【实施日期】2014.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 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国卫医发〔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

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三)提升医疗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医疗行业风险管理体系。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风险管理的总体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保险服务水平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

司法部35条规定 加强监狱安全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健全相关制度,清除安全隐患,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和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警戒设施管理 1.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不断完善安全警戒设施、健全功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收押条件的监狱,上级监狱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收押罪犯,整改无效的,将罪犯调出。 2 .监狱围墙内侧 5 米范围内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并安装4 米高的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等区域应当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主要建筑物之间应当以金属隔离网墙和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 3 .监狱均应建立监控指挥中心,各区域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监控指挥中心联网,监狱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等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信号应当与驻监武警部队作战勤务室联网。监狱的大门、围墙、会见室、禁闭室、警察值班室、劳动现场、学习现场、监舍走廊等所有需要监控的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狱应当安装手机信号屏蔽装置。监狱警戒围墙应当安装红外线、雷达、泄露电缆等报警装置,构成智能监控报警系统。 4 .监狱内警察值班室、大门值班室、监舍走廊、餐厅、学习劳动现场等警察带班执勤部位应当安装触发式报警装置。 5 .监狱大门内外应当划定警戒线,留有不少于 10 米的警戒区域。监狱大门应当设置 AB 门,分设行车通道和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应当安装带有数字密码和人体特征识别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附带金属探测器的安检设备并安装确保 1 人1 卡 1 次通过的滚闸,行车通道应当安装防撞桩、破胎阻车器等防冲撞装置,配备车底视频监控探头和照明设备。 6 .监舍、车间、医院、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明确的疏散指示标志,接规定配置使用消防器材,安装应急照明系统,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二、狱政管理 7 .监狱大门值班工作应当由监狱人民警察担任,值班警察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值班警察应当严格执行大门安检制度,对所有人员逐人查验身份证件并予以换发狱内通行证,对外来人员进行人身及物品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禁止任何人未通过门禁识别或者未经查验身份并换发狱内通行证通过监狱大门,禁止任何人携带手机、打火机和火柴等明火源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入监狱。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定义 (1) 4 总则 (1) 5 服刑能力评定标准 (2) 6 附则 (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服刑能力评定标准细则 (3)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4)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黄富银、张钦廷、管唯、汤涛、刘超。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4003——2011。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服刑能力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精神障碍服刑人员(被鉴定人)的服刑能力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ICD-10 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 3 定义 本技术规范采用以下定义: 3.1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 又称精神疾病(m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3.2 服刑能力Competency to Serve a Sentence 指服刑人员能够合理承受对其剥夺部分权益的惩罚,清楚地辨认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合理地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并合理地控制自己言行以有效接受劳动改造的能力。 3.2.1 有服刑能力 能正确认识自己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应的适应能力。 3.2.2 无服刑能力 不能合理认识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的认识能力,或丧失了对自己当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 4 总则 4.1 本技术规范以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服刑能力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 现行有效司法部司法通(2017)124号发文日期:2017年11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7年11月27日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三)代理调解、仲裁;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 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不拘私情, 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 出较大贡献者; 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 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 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 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 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 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 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 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第六条凡一个单位政治坚强,班子团结,队伍整齐,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出色,或者完成某项重大任务成绩突出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集 体奖励。 第七条奖励等级

司法部、财政部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doc

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司法部财政部 文号:[84]司发公字第513号 发布日期:1984-10-13 执行日期:1984-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 处、协会、公证处编制和经费问题,财政部与司法部、国家编委(81)司发计财字112号、(81)财事字112号、(81)国编字27号文件,以及财政部与司法部(81)司发公字第35号、(81)财预字第46号文件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近几年来,随着律师、公证业务的不断发展,顾问处、公证处的收入逐年增加。为适应律师、公证工作改革的需要,支持和促进律师、公证工作的发展,现对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法律顾问处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利于促进律师工作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律师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的精神,各地可根据收支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收入小于支出的,仍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办法;收入大于支出的,可采取“自收自支,结余留用或分成”的办法。

二、对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的法律顾问处,除在编干部的公费医疗经费和离、退休后的费用以及基建投资仍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国家负担外,其他开支均由收入中自行列支。 三、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主管部门对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的收支应当单独核算。凡是按规定上交司法行政机关的部分,主要用于弥补司法业务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增加机关人员的福利和奖金。 凡是留给法律顾问处的收入,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可分别设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规定具体的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事业的支出。奖金提取的比例、发放的额度,应视收入多少有所区别;实行“自收自支,结余留用或分成”单位的奖金,一般应高于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单位。 凡是规定留给公证处的收入,除用于补充业务方面的开支外,可视收入的多少,提取一定比例的数额用于奖励公证人员。 四、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内部应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以调动广大律师、公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奖金发放要充分体现按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目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3) 5 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 (3) 6 附录 (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细则 (5)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 (7)

前言 本技术规范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运用精神病学及法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而制定,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第三版),《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ICD-10 第十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麦克劳顿条例”(McNaughton Rule)、“不可抗拒冲动法则”(Irrestible Impulse Test)及“美国法律协会法则”(ALI Test)、即实质能力标准法则(Substantial Capacity Rule)。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伟雄、张钦廷、管唯、汤涛、黄富银。 本技术规范所代替规范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F/Z JD0104002——2011。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及答案-司法部卷三答案

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 1.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2.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3.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4. 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5.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6. A.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B.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C.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D.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7.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8.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9.

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 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D.构成无因管理 10. 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 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 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 11. A.美容服务协议无效 B.“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 C.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D.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12.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13. A.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承揽合同 B.甲、乙两公司之间的协议系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财政部、司法部文件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9年8月23日财管字[1999]264号 吉林、山西、厦门、新疆、河南、河北、北京、海南、大连、上海、四川、湖南、贵州、山东省(区、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司法厅(局): 为确保产权界定与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律师事务所介入产权法律事务的工作,拟在你省(区、市)进行律师事务所介入产权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须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明晰各类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维护国家、集体和其他出资者等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产权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企业深化改革提供清晰的产权基础。二、为了保证工作质量,进行试点的省(区、市)司法厅况进行审查,将初步审定的名单报司法部、财政部,由司法部财政部进行培训和审核。 三、承办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熟悉企业法律事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并在以往两年内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律师事务所从事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须遵循下列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2、依法维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原则; 3、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分工管理原则; 4、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原则; 5、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 五、律师事务所可以介入的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包括: 1、产权界定法律事务:为委托人出具有关产权界定的法律意见书。 2、产权交易法律事务:国有企业产权或国有股权出让时,对其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企业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报登记和交易申请报告;起草交易合同;起草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和工商登记相关的法律文件;代为办理交易产生的各类变更登记等。 3、产权纠纷法律事务:(1)代理申诉;(2)对不服裁定的,代理申请复议;(3)代理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决。 4、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明确可以委托的其他事务。 六、国有企业进行产权界定、产权交易,需要时应聘请经过财政部、司法部审核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作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企业产权和审批产权交易的必备文件。 七、律师事务所从事上述业务,须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律师事务所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八、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产权法律事务,应站在客观公正的产场,审查企业存在的法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设立及存在的合法性,产权形成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投资法律关系等,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九、委托律师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处的,除需签订书面委托代

司法部关于印发《12348中国法网中国公共法律服务网建设指南》的通知.doc

汉语言文学专业(专升本)人才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50101 学科门类:文学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汉语言文学和秘书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中文表达能力,受到有效的秘书实践教学训练,能够较为熟练掌握办文办会、处理事务、参谋咨询、调研协调等秘书工作基本能力,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地方、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秘书、管理、公关、宣传等工作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 二、毕业要求 1.具有正确的政治思想信念,热爱祖国,有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文书秘书的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2.具备语言文字应用和表达能力,能熟练并规范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具备外语应用能力,能使用英文有效沟通。 3.具备系统的秘书学专业理论知识、初步的组织管理能力、良好的辅助决策能力、有效的人际沟通能力。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政策与法规,能策划大型会议、团体活动,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撰写工作报告等。 4.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和高尚的审美情趣、科学的思维方式和创新精神、较宽广的文化视野。 5.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基本应用能力和商务秘书资格要求的相关能力。 三、学制与学位 基本学制2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为1-4年;可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四、主干学科和核心课程 (一)主干学科 中国语言文学 (二)核心课程 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理论与写作训练、秘书学概论、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中

国现代文学作品选、实用文体写作、档案管理学、演讲与口才、秘书实务 五、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安排 调整。 六、课程体系结构及学分比例 (一)各类课程学时数和学分数统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等关于加强医疗责 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各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决策部署,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充分发挥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在医疗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医疗责任保险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亿万人民的健康,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是重大民生问题。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分担转移机制、互助共济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 (一)有效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责任保险是对医疗机构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依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保险。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防范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三)提升医疗风险管理水平,健全医疗行业风险管理体系。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从而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风险管理的总体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医疗责任保险参保率和保险服务水平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联动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局面。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争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医疗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要坚持政府引导、有序运作的原则,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应保尽保。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各地要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建立适合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积极参保,降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风险;积极鼓励、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保。同时,大力推动医疗意外保险等有关险种的发展,逐步完善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责任分担机制,发生医疗损害的,要将相关责任与医务人员的考核、奖惩挂钩,提高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健全组织网络,提高队伍素质,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医疗纠纷,不得以医疗机构未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为由拒绝调解,做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覆盖所有医疗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和流

司法部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 [正文] 司法部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 (1995年9月14日司发通[1995]107号)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进程,展示我国监狱的现代、文明形象,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的监狱和监狱管理部门都要把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作为我国监狱建设和发展的总体奋斗目标,要按一定标准,有计划、有步骤、量力而行、坚定不移地把全国的监狱建设成为现代化文明监狱。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要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下,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坚持依法治监、从严治警的工作原则,运用现代、文明、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改造罪犯,不断提高监狱管理水平和改造质量,努力为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 现代化文明监狱是以比较先进、完善的监狱设施和健全、有效的改造制度为基础,依法对罪犯实施科学、文明管理和教育改造,具有较高改造质量的场所。 现代化文明监狱应具备必要的、适应监管改造工作需要的监狱设施和技术装备。 2—1监狱建筑及辅助设施布局规范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可靠,达到司法部颁布的《监管改造环境规范》规定的标准。 2—2形成有效的通讯指挥网络,保证正常的通讯联系;出现突发事件,能立即报告监狱领导,并能迅速报告省(区、市)监狱管理局。 2—3配置适应业务需要的警车、囚车、通讯指挥车、摩托车、救护车、罪犯生活用车等交通工具,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2—4安装警戒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防暴器材和警、戒具,确保安全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2—5监狱的重要能道、部分禁闭室、部分接见室等需要监控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监控设施,有效地实施监控。 2—6建立健全有效的狱内侦查系统。 2—7建立罪犯信息微机管理系统,并逐步联网。 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对罪犯实行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文明管理、科学管理。 3—1严格执行对罪犯的收监制度。要求法律文书完备,记载准确。凡不符合法定收监条件的,应依法拒绝收监;凡符合法定收监条件的,应依法收监,不得拒收。 3—2严格执行对罪犯的减刑、假释、监外执行、释放或加刑等刑罚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程序严密,监督机制健全。 3—3健全并严格执行接见、通信、门卫、查监、巡逻、禁闭、警械、戒具使用以及其它各项管理制度,审批程序严格,记载详尽、准确,坚持经常化和规范化。 3—4建立科学的罪犯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资料详细,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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