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税务行政处罚讲稿

税务行政处罚讲稿

税务行政处罚讲稿
税务行政处罚讲稿

处罚法定原则

1.设定法定。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设定的,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幅度。根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税收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制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由于作为上位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没有设定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返送税收缴款书第5联、第6联的义务和由此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某县税务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该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2.依据法定。税务行政处罚依据法定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即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任何税务行政处罚主体都无权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3.主体法定。税务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执法行为,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来行使。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由各级税务局(分局)、税务所、省以下稽查局来行使,税务所的处罚权限仅限于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处罚。

4.内容法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法定的。还有职权法定。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税务机关或者组织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所谓超越职权,是指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了法定的权力。如:下级税务机关行使了其上级税务机关的职权。所谓滥用职权,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不考虑税务行政管理目的,或考虑不相关因素,随意行使处罚权力。

5程序法定。税务机关适用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程序违法必然导致行政行为违法。如果程序违法,即使案件处理正确,也可能会让当事人感觉不公平。如,某纳税人违法情形较为严重,被处以较重的罚款,如果案件调查人员与该纳税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此时,即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多么地高尚,执法素养多么地好,该案件处理结果多么地合法合理又合情,但也会令该纳税人感觉不公正。

程序

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的程序,也称“当场处罚”。【有别于“当场收缴”。】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

一、税务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采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的,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当事人对《听取陈述申辩笔录》审核无误后应签字或者盖章。

三、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三、听证程序

听证的举行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听证公开举行。因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不公开举行的,可以不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入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公开进行的听证,允许群众旁听并可以发表意见。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决定和执行

一、听证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能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二、对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核后,或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签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听证的条件

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事项之日起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税务机关决定。

听证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名称、住所、税务登记号、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当事人为公民个人的,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

2、有代理人的,应当载明代理人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地址、电话、寻呼)、代理权限并应附代理委托书;

3、案由及要求听证的理由;

4、声明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5、当事人签章。

四、执行

作出罚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可以是当事人的开户银行,也可以是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

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当场缴纳的。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第三条新修改了偷税罪的定罪量型标准,取消了偷税罪的概念,而代之以逃税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条文修改背景、条文主要变化以及条文理解适用。

首先我们看一下条文的修改背景:

一是罪名表述不符合国际惯例。

通常意义上讲,“偷”是将别人的财产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据为己有。而纳税是纳税人从自己的合法收入里拿出一部分交给国家,履行义务。我国刑法所称“偷税”,在外国刑法里称为“逃税”,英文是Tax Evasion,是指公民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偷”不够准确,有失公允。如果说一个人逃税给国家少缴了10000元的税,就说他到国库里偷了10000元,显然是不妥的。

二是犯罪行为表述关于复杂。

原刑法采用列举式表述。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执法实践中引起理解分歧。另外,条文所列举的偷税手段是否全面,如果采用条文未列举的手段偷税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争议。

三是构成犯罪数额标准太低。

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人的数量和经济规模都在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严峻的税收环境,尤其是偷税行为,呈现出层面越来越广、数额越来越大的特点。在此背景下,一万元的起刑点已经明显偏低而失去了现实意义,并导致《刑法》对经济的过度干预,也往往由于得不到社会公众甚至是执法者本身的认同,反而是法不责众、有令不行、有法不依,影响了法律自身的严肃性。

四是量刑档次之间出现空档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践中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但超过十万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满十万元的,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应如何处理,是否定罪,如果定罪如何处罚,常常引起争论。

五是公安税务查处案件交叉

对于企业涉嫌偷税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都有权到企业去查。公安机关在所举报偷税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构成犯罪还不清楚的情况下,就介入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侦查,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信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

同时,原刑法规定,一个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一旦发现,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会定罪。这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工人下岗需重新安置,这种处理方式无论对国家、社会、企业都无好处,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第二部分条文主要变化。首先我们看一下修改后的条文。

一是偷税概念被逃税取代。《刑法修正案(七)》取消“偷税罪”,二○○九年十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09〕13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中,明确将该罪的罪名确定为“逃税罪”,而非“逃避缴纳税款罪”。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既反映出立法者在公民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

二是犯罪手段改为概括式。规定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

报”手段,是概括式的,能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既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又保证了立法的灵活性。也就是说以前列举的行为方式应是典型的方式但不限于这些方式,只要是在本质上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方式都可以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的方式。

三是犯罪认定标准有变化。《刑法修正案(七)》将逃税具体数额的规定修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经济生活中,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逃税数额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对数额不作具体规定,保证了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不同情节的偷税数额做出解释和调整,在维护刑法权威性的同时,为今后我国经济发展和具体情况的变化预留了适度空间。

四是罚金倍数罚则被废除。原《刑法》规定对偷税罪应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而《刑法修正案(七)》则简单规定为并处罚金,多少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而定,实际操作中很可能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一倍以下或五倍上的罚金。但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还是要按倍数罚款,应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是一定条件下初犯免责。修正案将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主要是考虑到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可以降低司法成本,也有助于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落到实处。

第三部分条文理解适用:

一是准确理解逃税手段。修正案把逃税行为主要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对这一类行为比较好理解,与刑法条文修改前的偷税具体手段无大的区别,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体户,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二是明确判断罪与非罪。刑法对纳税义务规定了两个定罪标准,一个是“数额+比例”标准,即“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 ;另一个是“处罚次数”标准,即“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修正案定罪标准规定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保留了“数额 +比例”标准,删除了“处罚次数”标准,这里的应纳税额比照原偷税罪的司法解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逃税行为跨越若干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达到标准,即构成犯罪。数额按纳税年度逃税数额累计计算,百分比按最高的比例确定。这里的数额按照司法解释,是指5万元三是正确认识初犯免责。

1、初犯免责前提条件。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先行处罚问题。《刑法修正案(七)》解决了以前争议颇大的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移

送前是否处罚的问题,如税务机关不能先行处罚,刑法修正案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无法得到落实。因此,涉嫌逃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应否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司法解释也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2、初犯免责限制条件。一是5年内曾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应理解为纳税人前次因逃税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之内又犯逃税行为达到犯罪标准的,前次刑罚的执行既包括主刑的执行,也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对于罚金刑的执行应以最后按照判决全部缴纳完毕为止,否则不视为执行完毕。关于再次逃税行为的时间标准如何界定问题,也会产生歧义。是以应税行为的发生日,还是有效期内的申报日,还是执法机关的发现立案之日。我认为,正常纳税人应以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超过该期限时,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之日;对于没有取得登记的纳税主体,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需要缴纳税款之日后一段时间内为纳税期限,超过的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日,具体时间应不低于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人缴税期限。

二是5年内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就是说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原由必须是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如果是因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定或其它税法而由税务机关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则不属于此处的二次处罚规定。还有不是说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就肯定构成犯罪,还必须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稽查案件移送问题

?免责条款中补缴税款的时间节点问题。免责条款是适用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情形。但修正案并未对补缴的时间作出规定,但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公安机关立案前)。纳税人初次违法,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如果只是缴纳了部分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该移送?如果纳税人确有经济困难要求延期缴纳,是否应给予合理期限?移送时间是等纳税人全部“救济”权利期限结束后?还是在追缴通知期满后即移送?个人意见:税务机关按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在所有行政救济期限全部结束后执行移送。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

?

?

?对于自己的行为,纳税人或扣缴人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申辩和救济。

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如果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合法或存在重大问题,无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人是否接受行政处罚,都不应当发生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已受行政处罚的”应当不仅仅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要看逃税人是否主动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例如受到罚款处罚的逃税人是否已积极缴纳了罚款,这是判断逃税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如果逃税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也仍然不追究刑事责任,显然有悖于该立法宗旨。

但如果逃税人主动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后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其不能执行行政处罚内容的,则不应认定其具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点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一事不二罚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减轻或从轻处罚情形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二年内不追究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处罚前告知义务和当事人申诉权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六)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讲课稿

行政处罚法讲课稿 以前对咱们城管大队了解的比较少,这次和葛队长一交流才感受到咱们的工作是多么的“庞杂”,大的如依法拆除违章建筑物,小的如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及乱丢瓜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现在最常见的如整治散发、张贴小广告,清理“无照商贩”,甚至井盖丢失、夜间施工扰民等,都是城管的职责与任务。 这是葛队给我的一本《城市管理法规汇编》,也是咱们的执法依据,它包括《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51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涉及范围之广,从城容环境到城市节水、违法停车、毁坏绿地、施工现场扬尘和遗洒等各种事情,都在咱们的管辖范围内。 多、杂、细、碎是城管工作的特点。如果把咱们的县城比作一个大家庭,那么城管就是这个县城的“家庭主妇”,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做好这个“家庭主妇”呢? 俗话说:“打铁先要身硬”。作为执法人员首先要求我们自身要有过硬的法律水平。而行政处罚法是《城市管理法规汇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今天我们着重学习一下这部法律。 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且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进行的行政法律制裁。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依据法定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首先公正是指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公正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其二,行政处罚应当适当。 其次,公开是指行政处罚应当公开。要求:1、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公布; 2、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表明自己的身份; 3、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必须举行听证,而听证原则上必须公开举行; 5、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公开送达等等。 3、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就是说同一个违法行为,依法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如果一个行政机关给予了罚款,其他行政机关就不得再次实施罚款。 4、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说服教育,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实现制裁与教育双重功能。 5、保障权利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还赋予当事人九种程序性权利:1、知情权;2、陈述权;3、申辩权;4、听证申请权;5、申请回避权;6、申请行政复议权;7、提起行政诉讼权;8、行政赔偿请求权; 9、拒绝交纳权等。

行政处罚法讲稿doc

《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宗旨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这就是行政处罚的依法性。行政处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双刃剑”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但另一方面,如果行政处罚越过了法律的约束,滥用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就可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危害,这种例子是

很多的。所以行政处罚法就是让行政处罚有法可依、依法处罚。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归纳起来,《行政处罚法》主要就是维护行政处罚的实施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两大功能。因此,我们不能认为《行政处罚法》就是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工具,它实际上更具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所以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有依法执法、依法处罚、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克服特权思想和滥用行政处罚

的现象。 三、《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贯彻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实施和保障的全过程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是: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该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叫处罚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职权要由法律规定,主体资格要符合法律规

税务行政处罚练习题答案

税务行政处罚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的是()。 A、地方性法规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法律答案:D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行政违法行为的,( )行政处罚。 A、不予 B、减轻 C、应予 D、加重 答案:C 3、()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A、不满十四周岁 B、不满十六周岁 C、不满十八周岁 D、不满二十周岁 答案:A 4、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税务机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A、2 B、3 C、4 D、5 答案:D 5、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

为放弃听证。 A、3日 B、5日 C、7日 D、15日 答案:A 6、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A、3日 B、5日 C、7日 D、15日 答案:C 7、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后,进行初审,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应作出的处理意见是()。 A、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B、以稽查部门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稽查部门执行 C、退回稽查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D、报审理委员会审理 答案:D 8、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天。 A、10日,15 B、20日,30 C、一个月,40 D、一个月,45 答案:C 9、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加处罚款。 A、3% B、50% C、1% D、5% 答案:A

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

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 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是指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或之后,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途径,通过一定的途径告诉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随后的条款上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可见在行政处罚的三种程序中,行政机关都有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义务,当事人都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见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寻求救济权。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权利,这样既可以让当事人陈述申辩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又便于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案情,综合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途径 (一)事前告知的途径 采用简易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采用调查人员口头告知方式,在调查人员对案情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直接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调查情况和取得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合理

合法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而采用一般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则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除简易程序外)划分为调查和审查两个阶段。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告知当事人,在哪一道环节上告知。各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规定的告知途径不一样。根据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的规定,现行告知程序有三种类型:一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调查机关的职责,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有税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出版部门等;二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审查机构的职责,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环保、交通等部门;三是对告知程序未明确规定由哪一环节进行,如价格管理、建设、文化等部门。 那么对于先行告知程序是在调查取证阶段进行,还是放在审查中完成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应放在调查取证阶段,由调查机构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二是认为应当在审查阶段,由审查机构审理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庭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

2019年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税务行政处罚是校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抓手。近年来,税务行政处罚的查处质量明显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程序不到位。有的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有的对未按期申报等违法行为,未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就直接予以处罚;有的处罚事项告知与处罚决定同时发出,有的未等听证请求时限届满就作出处罚决定,漠视了相对人权益。 (二)证据不充分。一是缺少笔录类证据,如在处罚丢失发票行为时,仅以发票缴销记录作证据,无询问笔录,未通过询问笔录锁定丢失发票的种类、份数、号码等具体情况。二是缺少有关书证。如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时,未采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土地证复印件,对无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也未制作勘验笔录,以明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三)定性不准确。如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帐户,直接转作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帐户不结转,是典型的偷税行为,却将其定性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四)文书不规范。一是文书制作不够规范。文书主线不够清晰,逻

辑不够严谨,各层次间相互照应性不够,文书用语不够专业、精炼、准确、规范。二是文书式样不规范。有的不按规范格式填写,有的文书字号不规范,有的不符合文书设置技术规范。三是引用税法条文不规范。有的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不用全称;有的引用不能作为法院判案依据的行政解释;有的引用某些文件时未加注文号;有的引用税法条款不具体;有的引用款项序号不规范。四是制作文书不完整。有的缺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的未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有的未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五是文书送达不规范。有的未做到“一书一证”;有的《送达回证》上的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拒收情况等填写不规范、不准确。 二、问题成因分析 (一)执法履职不尽责。有的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意识不强,未充分认识到规范执法的重要性,对违规执法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警觉不够;有的执法人员不注重学习,靠“老谱子”办事,执法能力不适应规范执法需要;有的执法人员工作不细致,办事不严谨,容易产生执法瑕疵。(二)审核把关不到位。有的税收法制员未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对涉税案件分析研究不深不透,敷衍了事;有的文书签发人未仔细审阅相关文书,就随手签发,未把好最后关口。 (三)执法监督不及时。由于税收征管软件的行政执法模块功能缺陷,实际通过软件处理的多为简易处罚案件,一般处罚案件还保持手工流转方式,导致执法管理软件在线监控范围较少,行政处罚中一些问题只有靠实地检查才能发现,实时性较差,一些常发、多发问题没有得

税务行政处罚守则.doc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种类 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种。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各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执法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是税务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1、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2、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3、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设定与实施 1、税务行政处罚只能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设定,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任何行政处罚。 2、税收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上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但是如果税收特别法有不同于《行政处罚法》且又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精神不相抵触的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税收特别法的规定。 3、需要注意税务行政处罚实施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县级以上国税局(分局)、地税局(分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和税务所是法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2)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税收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税务机关不再处罚。 (3)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从轻、减轻处罚问题。 (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规定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萧国罚〔2009〕187号 杭州金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于2009年8月20日至2009年9月25日对你(单位)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9年8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你公司法人代表的办公室,发现一本笔记本和一叠收款收据,笔记本上分月记录了发货数据。经核实,这些货物都是销售给宁波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与你企业开给宁波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一致;收款收据上记录的是出售废料的收入,这些收款收据没有申报销售收入。这叠收款收据共7张,2007年3份,号码0049702,金额5500元;0049709,金额3690元;0049720,金额6900元。2008年度4份,号码为:0049727,金额6160元;0049732,金额3480元; 0049738,金额9100元; 0049747,金额3840元。合计:2007年度匿报废料销售收入16090元(含税收入);2008年度匿报废料销售收入22580元(含税收入)。具体补税情况如下:

(1)你公司2007年度匿报废料销售收入16090元(含税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补增值税2337.86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713.08元. (2)你公司2008年度匿报废料销售收入22580元(含税收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补增值税3280.85元。应补企业所得税3859.83元。 综上合计应补增值税5618.71元,应补企业所得税7572.91元,合计补税13191.62元。 二、处罚决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13191.6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191.6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一楼大厅(银行窗口)缴纳入库(帐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doc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1日以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公布实施,是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加快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重要环节,对于进一步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2003年5月19日,原国家局第1号令公布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当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陆续组建,原《办法》对规范行政处罚实施,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各项治本措施的逐步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蔽化。因此,需要及时修订原《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是更好地贯彻执行新近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

需要。原《办法》施行四年来,国家又出台了一些新的安全生产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中,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法条对行政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处罚幅度较大,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加以量化、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顺利实施。 三是总结行政执法经验,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的需要。近年来,各地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中,积累和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规章,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供新的法律武器。另外,各地在执行原《办法》过程中出现并提出了一些具体适用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原《办法》加以解决,以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是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的需要。从近年发生的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例看,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准、处罚过当等现象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明确并严格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增强行政处罚决定的确定力和执行力。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法讲稿

行政处罚法讲稿 (九六年十月一日施行,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计八章六十四条)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要件及原则. 1、概念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 含义①不同于行政处分,(内部秩序) ②不同于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不确定性、待查,如查封、扣押等、收容审查、强制戒毒. ③区别于刑罚及民事责任先刑,再行,再民双重责任竞合 2、要件: 1>违法性 2>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主体 3>法定(明文有规定) 3、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非文件)------溯及力(无) 2>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不教而诛”“一事不再罚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程序分开,依据分开. “抽屉里的文件” 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复议、诉讼、赔偿等---申辩 5>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但其财产不足时,先赔民后罚行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处罚的种类: 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购物 能力罚(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人身罚(自由罚):行政拘留(区别于刑拘)、劳动教养---教育性强制措施而非处罚以前限期治理、责令改正等等,计90余种

2、设定权与规定权 机关形式设定处罚的种类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律所有 国务院行政法规 ①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所有种类 ②法律有规定的,可在范围内行使规定权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性法规①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所有种类 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在范围内行使规定权 各部委、直属机构部门规章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可设警告及一定数量罚款 ②法律、行政法规之范围内行使规定权 省级政府及其所在市政府与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政府地方规章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可设警告及一定数量罚款 ②法律、法规之范围内行使规定权 党组织、司法机关与其他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①无设定权 ②法律、法规、规章之范围内行使规定权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自行创制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其特点是:国家机关依照职权自行创设,属于立法性权力范畴,而规定权属执法性权力范畴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 1、实施机关(主体资格制度) ㈠、⑴行政机关①履行外部职能不同于人事监察部门(内部) ②法定明确授权 ③授权与外部职能相一致 ⑵授权组织①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事业或企业) ②有熟悉法律法规及业务的人员 ③有相应检查、鉴定等技术条件 ④能独立承担责任如地铁公司、国境卫生检疫、免疫机构等 ⑶受委托的组织①依法成立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事业) ②熟悉业务的人员 ③以委托机关名义(不超过委托权限、不得再委托)如乡镇治安 ㈡、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是指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 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

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 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中的经常性内容。一方面它对于税务机关日常税收征收管理活动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方面它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联系紧密。可以说,能否正确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是检验税务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一块试金石。目前,学术界对于行政处罚方面的论述、著作颇丰,但大多侧重于法理阐述,而将行政处罚的一般原理与某一实务部门实践活动有机结合方面的论著廖廖无几,有关税务行政处罚方面的某些具体应用研究尤显可怜。基于此,笔者在不降低理论格调的基础上,注重行政处罚的一般原理与税务机关具体实践相结合,本文就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和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等税务行政处罚构成要素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地提出了税务行政处罚构成“四要素论”。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税务行政处罚研究不多,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尚无通论,倒是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可谓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在综合了十余种行政处罚定义后基于行政处罚与税务行政处罚外延上的属种关系给税务行政处罚下了一个定义:所谓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①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基本上反映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内涵,但有几点值得商榷:(1)处罚对象界定为纳税主体欠缜密,非纳税主体也可能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纳税主体是否仅指纳税人?是否包括扣缴义务人?给人以模凌感觉。根据200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不是纳税人,只是因为法律的规定,使其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而已,而根据《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处罚对象。退一步讲,即使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外的非纳税主体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例如,某自然人不是纳税人,也不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但因其出售伪造发票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成为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又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对于税务代理人这样的中介机构也可以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此外,由于共同违法的原因,非纳税主体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的例子时有发生。综上所述,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并不仅限于纳税主体,它包括按照涉税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成为税务行政管理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法学上一般称之为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2)违反税收征管法律规范的提法欠严谨。理由如下:一提到税收征管法律规范,容易使人联想到《征管法》,实际上,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并不限于《征管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涉税法律规范等。此外,征管法律规范主要是程序性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实体性规章当然也可设定税务行政处罚。(3)对免于刑事处罚的某些涉税犯罪人,税务机关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例如,根据新刑法附则第452条第3款附件二第5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第七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第九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十二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

行 政 处 罚 法 讲 座

行政处罚法讲座 *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 *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为。 *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 3、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惩罚违法。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 1、处罚法定原则 *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 3、一事不再罚原则 *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5、保障权利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 1、警告 * 2、罚款 *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4、责令停产停业 *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 6、行政拘留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律规范中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

* 《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权分为四个层次: * 1、法律的设定权 *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程序的一种,即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 简易程序 *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 (1)违法事实确凿。 * (2)有法定依据。 * (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2、简易程序的内容 * (1)表明身份。 *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 * (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 一般程序 * 一般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 1、立案 * 2、调查取证 * 3、调查结束,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 4、制作《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送达当事人。 听证程序 * 听证程序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依据当事人的

(完整word版)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陈述申辩人:XXX有限公司 陈述申辩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2、相关事实证据申辩 陈述申辩事实及理由 我站收悉贵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申辩如下:望贵局领导研究后撤销处罚。 一、该项目投资未达到公开招标的规模。XXX站站区道路改造项目为企业自筹资金建设项目,项目计划投资总额约为XXX万人民币,在第一章招标邀请书中2.4款中明确提出项目总投资额约170万元人民币,实际工程结算总额为人民币壹佰柒拾壹万零陆佰捌拾伍元玖角整(¥1710685.9元)。未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200万元投资规模。 二、该项目不适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XXX公司隶属于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比例为76.83%;而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属于民营企业。XXX公司的最终控制人为民营企业,因而此次招标不适用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第四项违犯法律的相关条款“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三、此次站区道路改造项目邀请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项目造价预算,

预算价达到2293993.89元,由于造价咨询公司套用市政道路工程消耗标准,但该项目属于电站内部环境改造,与市政道路工程情况不符,故我站未认可用预算价作招标控制价。我公司一直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对股东负责,对股民负责。就贵局检查发现该项目招标过程管理中的相关问题,我站一定虚心接受,并表示以后一定守法履行,加强工作责任心。感谢领导批评教育,恳请贵局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内容。 此致! 陈述申辩人:XXX集团 2018年年月日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共22项) 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偷税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

深圳公务员执法习题——1105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讲课讲稿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A型题:◆ 第1题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由 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B 县级以上的司法机关管辖 C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D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辖 E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机关管辖 正确答案:C 第2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A 有权申诉 B 有权检举 C 行政机关应当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D 有权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 发现有错误时,应当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改正 正确答案:D 第3题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采取 A 书面申请 B 口头申请 C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了解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D 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了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行政复议请求 正确答案:D 第14题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A 警告、罚款 B 行政拘留 C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D 责令停产、停业 E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正确答案:ABCDE

第15题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 A 证书、物证、视听材料 B 证人证言 C 当事人的陈述 D 坚定结论 E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正确答案:ABCDE 第16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是 A 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 有明确的被告 C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 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正确答案:ABCD 一、单项选择题 1.对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下列哪个机关报管辖? A.河北省人民政府B.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C.邢台市人民政府D.邢台市人大常委会 答案A 解析: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山西省某行政公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下列哪个机关管辖? A.该行政公署B.该行政公署法制部门 C.山西省人民政府D.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答案C 解析:见《行政复议法》第12条。 3.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 A.该县公安局B.该派出所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D.某市人民政府

2020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行政处罚法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政处罚法》复习讲义(重 点版)含真题 本法常见考点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种立法文件的设定权限、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的执行等。另外《治安处罚法》的内容附于相关内容,便于联系掌握。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 【快捷记忆】没有依据不程序,行政处罚无效(力) 【重点法条】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的行政处罚。 以上几个条文关于行政处罚原则的规定,应予注意以下几方面: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首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依据第一层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此法规作出罚款处罚。依据第二层意思,比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

《行政处罚法》解读

《行政处罚法》解读 先谈一下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具备“四种能力”的问题。 一是学习能力。 二是话语能力。 三是思维能力。 四是适应能力。 行政执法人员具备上述“四种能力”,对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来说,显得非常重要。“四种能力”中,学习能力是基础,话语能力是途径,思维能力是关键,适应能力是保障。“四种能力”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只有加强对这些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才能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也才能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 下面,我讲一下《行政处罚法》,在讲之前,我先简要谈一下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处罚也称“行政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属于行政法律制裁,与刑事法律

制裁、民事法律制裁一样,都属于国家制裁制度。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就应当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处罚主体,我将在后面进行详细阐述。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