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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磨剑,重典治乱—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十年磨剑重典治乱

——访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安科院副院长张兴凯

“《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是时代的呼唤,历史的必然。”这是见到记者后全国人大常委,中国安科院副院长、总工程师张兴凯说的第一句话。

2014年8月31日,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对新安法的修订背景、过程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记者采访了全程参与新安法修订、审议工作的张兴凯。

为何要修订安法

“2002年,我国出台《安全生产法》。在这之前差不多经过10年的时间,我们才建立了《安全生产法》,形成了一把利剑,这叫十年铸剑。但是这把剑还不是很锋利。”张兴凯打了一个比方。

《安全生产法》出台已经12年之久,社会一直在发展,人的思想也在进步,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执政理念也在逐渐发展。说到这里,张兴凯举了个例子,比如这几年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执法成本倒置,这是很严重的问题。一个守法的企业安全成本很高,不守法的企业安全成本反倒很低。另外还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标准化等新的工作方法,都是这十几年中出现的。“因此,修订《安全生产法》是历史的必然。从2002年到2014年,新安法代替旧安法,我称之为十年磨剑,如今我们已利刃在手。”

新安法提出了“以人为本”的要求,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明确了安全生产格局,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方面有了法律保障,为基层安监工作提供了新思路。“这一定会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张兴凯介绍,《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可归结为5个方面。一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实践,给《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带来很多启示,这些启示必须融入到新安法里面。二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体制改革,其中包括法制体系建设、现代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和治理体系建设,这对安全生产工作改革,特别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三是这十几年来,《安全生产法》在实施过程中总结了一些新成果,这些成果需要融入法律之中。四是在新的时代,面对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我们在《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五是国际、国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实践,需要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配套还需完善

张兴凯也认为,新安法毕竟是一部基本法,无法涵盖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方面面,比如“九龙治水”的问题。“九龙治水”是我国国情。究竟谁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部门负有什么职责?目前我国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十多家,大概分成5大类,对此新安法在第九要专门进行期梳理,明确了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部门管理。’“新安全出台之后,我们应尽快着手制定实施条例。对于一些配大的东西,比如针对某款条文的,部门规章就可以解决了。但新安法中有很多广义的问题,还需要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据张兴凯透露,目前国家安全监总局已经开始着手制定实施条例,对新安法进行完善、细化。

国家安监总局明确新《安全生产法》宣贯要点

2014年9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把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明确安全责任,强化执法手段。不断强化依法治理,推动安全发展。

新法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同时,新法明确了安全责任,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新法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加强事前预防,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新法强化了执法手段。新法明确规定,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建立严重违法行为

公告和通报制度。

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规定最高可罚款2000万元;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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