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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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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需要权威,舆论需要自由,而且两者都是受宪法保护的。所以如何应对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矛盾关系?或者说怎样来解决法治社会所强调的法律至上和媒体的监督和情感冲突?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的折中平衡点?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

关键词:媒体监督;司法独立;关系;公平公正

媒体监督,是指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判决的公平公正,如何正确分析和妥善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本文将从我们身边发生的实际案例出发寻求解决之道。

一、问题的提出

几年前的许霆案由于媒体的关注而闹的沸沸洋洋,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争论,几年后的吴英案同样再次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两个案件可谓都是一波三折,现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不得不再次引发人们的思考——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已日益尖锐,从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到,媒体监督极大地干预了司法独立。众所周知,关于二者的争论由来以久,曾经有一位名人这样说过:我们文明中两种最珍贵的权利莫过于公平审判和言论自由。[1]然而媒体和司法工作者之间长期以来就相互存在着戒心,现实中他们的关系更为复杂。

假如说司法作为对于国家来讲的一项基本职能,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但是“司法独立”只是一个现代的概念,理论基础上的“三权分离”理论。司法独立包括丰富的内涵,就像西蒙?斯特里特教授提出来的,“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性的概念不仅限于个人,法官独立的身份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它还应包括司法独立。同样,司法独立是旨在确保法官免受行政和立法干预,它还应包括内庭法官独立,独立于他们的同事和上司。”[2]司法独立还包含一个相对民意,民意对司法独立,不受舆论的立法干预,也为社会公众舆论和新闻媒体的批评。真正完整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性,更强调独立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客观和公平公正,中立,有助于实现正义审判的司法环境。

媒体监督是法律监督必不可少的环节,这本无可厚非,但似乎经常本末倒置,本来应当只是起到监督作用,到最后却演变成预先审判的作用,甚至出现“舆论审判”和“媒体审判”等相关名词。[3]在中国,媒体的监督作用可谓已经越位,似乎其最大的乐趣在于炒作。许霆曾这样在自我辩护中说道:“感谢那些所有关心我的人,也特别感谢关注我的新闻媒

体”。 [4]再来看吴英案,经历了一审被判处死刑,再到二审维持原判,最后到社会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结果的等待,吴英案就经历了六年,新闻媒体对于吴英案的持续高关注度一直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案件的发展。虽然也许民意是公正的,媒体监督是为了正义,但是我们的法律权威何在?法官的独立何在?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又何在?

司法的独立不是无边际和无限制的,不是绝对的独立,否则就很可能将司法权引向独裁与专制。孟德斯鸠曾经这样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特别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个永恒的经验。一个有权势的人使用的权势直到边界的地方才停止。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5]司法独立是为了追求公正,同样约束权力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两者的内在价值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媒体监督司法是必要且正当的。主要是因为:第一,任何形式的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司法权当然也不例外,正如上文中已经提到的,即使是在尊重司法独立的一些西方国家,也存在着对司法的权力制约机制,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制度仍不完善的情况下,对于司法权的行使的当然要接受监督。其次,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司法权的行使是理应接受人民的监督。第三,我国在历史上本来就缺少分权以及司法独立的传统,人们很难人为自己不会被不受监督的司法制度所设计。第四,目前司法不公正,腐败现象比较严重,群众意见较大,不加强监督,就很难遏制司法误判,司法腐败,司法机关和法律的权威就不能成立。

在我国,媒体监督也有其法律依据。公众通过新闻媒体作出表达自己内心意志的评论和批评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宪法,公民是享有监督政府的权利是,当然也应该享有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利,只有通过强大的公众监督,才能有效地防止滥用司法权力。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予以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过程都应向公众开放,向社会大众开放,使民众和新闻记者参加,让电视直播让媒体报道。该项规定成为媒体监督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基础。[6]因此,怎样处理好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使之达到一个动态的平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存在冲突的原因

首先,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具有着与生俱来的对立性

目前在中国司法独立的前进过程中,已经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许多大案要案干干宣判就要承担随即而来的舆论压力,然而,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过程中也承受了许多可以说不应该接受的东西,所以媒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破坏司法独立原则的这样一个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法院的判决和公众舆论不一致甚至是背道而驰,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司法机关即将面临来自社会舆论的巨大的压力,如前面我们所提到的许霆案和吴英案,这些案件都是一波三折,并在终审取得了和一审大相径庭的结果,为什么呢?可以肯定的说这两个案件的最终改判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众舆论的压力,假如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公众意见

和社会舆论的主要方向,会让人觉得司法过程有失公正,审判结果缺乏正义。过早的作出倾向性的预测报道,有的甚至提前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误导社会舆论方向,当然这也严重地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其次,司法独立对于媒体监督具有排他性

法官和学者波斯纳曾经这样告诉我们:“诉讼涉及的人和诛神法官通常有着不同的社会距离,而这种社会距离越短,诉讼所涉及到的人越容易得到法官的同情,使得最终的审判结果与该个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相符。”[7]因此,司法工作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必须合理地设置法官与社区之间的社会距离,相对孤立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地位,以减少公众舆论对法官的指令干扰和影响人,对普通公民与法官以及其他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接触进行监测,来确保庭审的最终结果不受到世俗的干扰,实现法律事实上真正的法律审判。

[8]任何媒体的不当干预,没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可能给评委和公众造成先入为主的成见,让法官不会根据媒体对自己影响或迫于舆论的压力,使法律失去公正。所以说,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之间有着天然的排斥性。

最后,长期的传统儒教文化助长媒体监督的“越位”之嫌

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干扰合法性判断标准,导致社会的不平衡。当然这里也有它们之间的冲突,主要是由社会功能和工作性质的差异造成的。司法主要讲求独立与关闭,而媒体监督则追求开放和透明;正义和公平的实现是在严格的程序限制下完成的,诉讼时效是需要松散,然而对于媒体来说,新鲜和实效的是它的生命,媒介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信息报道;新闻报道的内容主要以媒体记者的见闻和采访为主,新闻语言要求标新立异,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要能抓人眼球,因为这是一个信息爆炸的社会,怎样吸引公众去关注你所辐射出来的信息,是新闻记者的主要任务,所以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记者在撰稿时往往会夸大其词,有的甚至会严重背离事实,但是对于司法,司法在过程中讲求严谨,程序上讲求公正,用词上更是慎之又慎,所以媒体和司法在操作上的运行规律是不一致的。此外,我国实际上还没有一个新闻法,没有媒体的发展这部分纳入法制轨道,在缺乏一个健全的新闻法制体系的情况下,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难免不会产生冲突。

因此,如何应对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矛盾关系?或者说怎样来解决法治社会所强调的法律至上和媒体的监督和情感冲突?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契合的折中平衡点?这些问题都是我们目前亟待解决的。

三、解决的办法

如何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动态平衡,应该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

(一)大众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应当明确并且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必须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原则。行使司法权比起行使其他权力无论从各方面来讲都是不一样的,司法权的行使是独立的,开放的,带有程序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对于实现司法公正

来讲所有这些都是必要的。 [9]曾经引起全球轰动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一个典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陪审团全体成员被“关了”整整九个月,直到该案审理结束。[10]在法治社会,司法地位和法律本身的立场是一致的,在某种意义上,法律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司法权威性上。一个国家要求公民的尊重和遵守法律,也会要求他们尊重司法以及司法权的行使。一个澳大利亚法官曾经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应该得到民众的支持和信任。那么从这个角度上讲,丧失了公信力,司法权也会损失。”[11]所以,尊重司法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2、媒体自律,坚持真实性原则。媒体报道司法必须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应该是中立的、没有任何主观价值判断的客观报道,对问最终审判的案件无任何倾向性的报道,对某些时间跨度较长的案件进行跟踪报道时,应该追求客观真实,禁止做趋势预测报道。严禁媒体妨碍司法公正,成为“法院”毕竟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客观性的基础,当然对于司法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就会失去公正,监督也失去了意义。

3、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要真正做到无罪推定,就要客观公正的报道事实,抵制“媒体审判”在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前,都不能称之为罪犯。遵守司法程序的需要,明确监督的目的,对案件做客观真实的报道,不在案件的审理期间进行趋势预测性质的报道,不允许记者和媒体用某些法律术语给某个案件或某个犯罪嫌疑人定性甚至定罪。在某些英美法系国家,媒体擅自给嫌疑犯定罪应受的处罚。例如,在英国皇家诉博拉姆案,博拉姆是《每日镜报》总编辑,之所以被起诉就是因为《每日镜报》在黑格案的审理期间发表文章把五次杀人定在黑格一人身上,实际上黑格只被指控杀死了一名妇女,因此,该报纸报道内容犯了藐视法庭罪,最后博拉姆被判处三个月监禁,罚款一万英镑。[12]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尊重人权的体现,在法律都坚持这一原则的大原则下,传媒坚持这一原则是理所当然。

4、尽量与程序共进原则。如果要实现司法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就必须要求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即使媒体追求能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告,但是也不能违背司法过程。因此,记者自行调查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质证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了,如果仅以此对案件评头论足,评判是非,当然是对司法过程的忽视,这也是不允许的。司法讲求确凿的证据,如果媒介在法律追求的程序正义实现以前就以其所闻或采访所得形成社会舆论,则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不能保证的,同时,法官极易受到舆论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有可能会作出倾向性的判决,这样也就亵渎了司法公正性。所以,只有评论和报道尽可能和程序共进的情况下,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司法独立,实现社会正义。

(二)建立媒体对司法监督的相应操作系统,加强媒体对司法监督的规范性

1、媒体要明确自己采访和监督的范围。司法固然不能封闭,但是这不等于媒体可以滥用监督,媒体监督具有两面性,越界就不是监督,就会演变成干扰司法独立,造成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对立性,引起媒体审判而不是司法审判。所以,要制定相关法律,明确媒体的采访范围和监督范围,做到不妄评,不侵权,自由平等的报道且对某些案件合理保密。

2、合理限定监督方式。我们都知道媒体报道的最多是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要求记者

在怀疑事件真实性的前提下寻找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记者本身的主观性是不可避免的。而在现实中,很多记者都喜欢把自己当做弱势群体的代表或用自己的主观意志直接诱导受访者。这种监督方式当然也就难以避免中间掺杂的主观色彩。媒体未经法律授权和正当的司法程序,去充当法官的角色或对法官或法院施加一定的压力,势必会使程序扭曲和裁决失当的。[13]媒介应当坚持用事实说话,做好恰当的“第三者”的角色,并用一种善意的态度关注报道的结果,切实改变主观性的监督方式。

3、对媒体的司法报道进行专业化规范。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司法也逐渐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从事司法活动的法官必须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然而记者却一般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专业知识的差异也是造成两者冲突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于司法报道的新闻从业者在恪守职业道德的基础上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能用正确的法律术语评论司法活动,用正确的监督方式监督司法过程。因此,必须要制定相关的约束性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司法报道的相关考核制度,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和保障司法报道的专业化。

4、不断规范和完善法院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及新闻发布会制度。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逐步成熟完善,我国行政系统在满足公众知情权这项工作上已经完善了。司法机关当然也可以借鉴行政系统的做法,建立和完善自己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及新闻发布会制度,及时发布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

5、建立合理公平的监督和惩罚机制。在任何时间,媒体不应该对司法人员做不当的报道和评论,维护司法人员的个人尊严。即使审判结果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媒体也应该做到不去引起人们对司法部门的不信任。这些都是对正当监督的基本要求,怎样把这些要求落到实处,笔者认为应当制定相关处罚机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在制度设计上就规定了对严重干预司法破坏公正审讯的言论和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例如,在英国就制定和出台了藐视法庭法,当然也规定了藐视法庭罪这项罪名。如果媒体的监督方式、内容等不正当,则极易造成司法不公的局面,同时会引起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如果要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就必须要从加强对新闻媒体的限制和约束这方面着手努力,使其能够真正地行使好手中的监督权,来促进司法公正。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有着微妙而复杂的关系。舆论监督可以是一种权利,但绝对不是权力。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二者的动态平衡主要是“适度”——即应使得媒体监督既不流于形式,也使它不要过于强大,还能使司法在受到监督的同时还能够保持独立。衷心希望媒体和司法之间能够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在我国大力推进民主的这一背景下切实达到动态平衡,从而解决我国司法体制的一大诟病,并最终实现现代化法制的终极目标——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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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叶忠.宪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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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肖军.浅析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0(4)

[5]卞建林.传媒与司法[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6]马雪君.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J].东方企业文化.2007(7)

[7]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

[8]转自媒体监督司法的伦理审视[J].南京社会科学.2010(10)

[9]转自21世纪司法制度面临的基本课题[J].法学.2008(12)

[10]鲍明晖.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N].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3)

[11]潘玉娇.论大众传媒与司法冲突的根源及媒体自身的改进[J].东南传播.2008(5)

[12]于为民.舆论监督与新闻法治[M].河南大学出版社.2005

[13]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media supervision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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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needs of Justice Authority, public opinion need freedom, but both are 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So how to deal with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media supervision an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Or how to solve the society ruled by law emphasizes the supremacy of law and the media supervision and emotional conflict? In between to find a suitable compromise balance point? These problems are to be solved.

Key words: Media supervision; Judicial independence; Relationship

致谢

这篇论文是在我尊敬的XXX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从论文选题到搜集各种资料,从撰写初稿到不断删改,最后到最终的定稿,前前后后历经了半年左右的时间,在这期间给我留下印象最为深刻的是X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对我们这次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高度负责,无论是在格式上还是内容上,X老师近乎苛刻的要求让我们体会到XX大学生和地方大学生是不一样的,我想我能理解X老师的良苦用心,所以通过这次毕业论文的撰写,我深刻体会到,无论是做什么事,我们都必须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并长期坚持下去。

这篇论文已临近结尾,后续材料也即将完成妥当,此时的心里有一种从未有过的成就感,这份成就感,我把它当做X老师送给我的毕业礼物,再次感谢尊敬的XXX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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