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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惯例现实适用性的有效提升

论国际贸易惯例现实适用性的有效提升

现代营销发展战略

在国际贸易中,与国际贸易惯例接轨,一直是我国进行国际贸易的准则。但是,国内的企业对其认识不明确,时常碰到与国际贸易惯例抵触的情况。所以明确国际贸易惯例的意义和作用、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提高其适应性,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就显得举足轻重。对我们自身而言,切实提高国际贸易惯例的现实适用性,是我们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义务责任,更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事业发展的必要前提。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本质及特征

1.普遍适用性即他不是某一个,某一些国家需要遵循

的,而是所有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都必须自觉遵守的。它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洽谈达成双方都遵守的准则。因而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不受地域等其他条件影响的管理。

2.任意性国际惯例的任意性,现在没有强制要求遵循。当事人想采纳则国际惯例才对他有效用,任何人都不能强加给他人。

3.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主观性体现为,它是人们愿意遵守的惯例,并以此办理事务的责任感。仅仅是单纯的经常这样做而没有确信、心里带有责任感,是不能称之为国际贸易惯例。而客观性则体现为,在这一区域的惯例逐渐变成其他地区都遵循的习惯,这种做法就变为了国际惯例。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每个国家每个地区的法律制度都不同,在进行国际贸易交流时就会千姿百态,贸易市场会变得没有章法,国际贸易事业难以进行,要想克服这些障碍就必须依靠国际贸易惯例来协调和规范,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起着巨大的作用。首先,国际贸易惯例是约定俗成的,毫无政治性,内容简单明了,无论各国之间的制度和政策有多大的分歧,国际贸易规范都能接受,而且对大家都公平,保护每一个遵守者的利益。再者,当国际贸易发生矛盾时如何解决?这就必须要由国际贸易惯例解决,各国的政策都不一样,无论按哪个国家的制度来解决都会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国际贸易规范具有公平维护各方权利义务的作用,为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了标准。另外,随着时代的进步,国际贸易事业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如果没有国际贸易惯例,整个贸易过程将变得杂乱无章,甚至陷入瘫痪。最后,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应用,可以有效加强世界之间的联系和互相了解,克服制度、文化差异带来的贸易阻碍,促进贸易事业的繁荣,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提升国际贸易惯例适用性的有效策略

1.理解国际惯例的合理性。最关键是看其是否合理。对

于国际惯例合理性的理解,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着不尽

相同的观点: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贸易惯例是为发达国家量身定做的,是为了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发达国家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与诚信挂钩,没有诚信国际贸易惯例也将不复存在。但国际贸易惯例还是为大多数国家所遵守,大多数人认为它的存在是合理的。任何东西都不会是完美的,国际贸易惯例也一样,在对待国际贸易惯例时我们不能仅仅只从自己出发,而应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应该说,从国际贸易管理的特点上来说,它是尽可能公正公平的。所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该正确认识其合理性,让国际贸易顺利进行。

2.正确对待国际贸易惯例在实践中的问题。虽然,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不小的作用,解决了不少问题,但多少在应用的过程中也会遇到问题。遇到问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双方明确表示要按国际贸易管理,则其对双方具有一样的约束力。(2)国际贸易惯例可用可不用,贸易过程中需以合同确定。(3)当采用惯例时避免合同中有与惯例相悖的条款。

3.认识国际贸易惯例发展的趋势。虽然受到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但国际贸易惯例以较快的速度在向新的方向发展。正确认识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趋势,才能在国际贸易过程游刃有余。未来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必将更加的全球化,范围扩大化,而且更加的公平公正。另外,随着时代的进步,国际贸易事业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如果没有国际贸易惯例,整个贸易过程将变得杂乱无章,甚至陷入瘫痪。最后,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应用,可以有效加强世界之间的联系和互相了解,克服制度、文化差异而带来的贸易阻碍,促进贸易事业的繁荣,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总结

综上所述,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不容忽视,与国际贸易惯例背道而驰的,必将遭到国际贸易大潮的淘汰。随着时代的进步,国际贸易的进步,国际贸易惯例也在不断地更新,国际组织出台的惯例更加具有约束力,更加符合当前国际贸易的新变化。这也对参与国际贸易的每一个成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及时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新趋势,努力适应国际贸易惯例,保障各项贸易事业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王改琴,魏凯,吕岩.国际商事惯例在我国的适用条件[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2]邓旭.论国际商事惯例[J].国际商务研究,2010(4)作者简介:

李晓晨(1992-),女,辽宁海城人,渤海大学文理学院外语系10级英语(国际贸易)专业。

论国际贸易惯例现实适用性的有效提升

李晓晨

(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摘要:随着我国与国际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极大地推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在日益增多的国际贸易和交流中,我们开始不断地遵循着各种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既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约束,如何很好地适应国际惯例,如何巧妙地运用规则创造更多的利益具有突出的意义。了解其本质以提高其现实的适用性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关键词:国际贸易惯例;适用性;有效提升

007

网络出版时间:2013-08-28 10:23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1927200.html,/kcms/detail/22.1256.F.20130828.1023.003.html

国际贸易答案剖析

思考题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 导论 5、如何正确理解国际贸易惯例?它与国际贸易条约有何异同点?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由国际组织或权威机构制定的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些习惯性做法和解释. 国际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贸易条约是两个不同的概论,其不同点主要的有以下几条:一、前者属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取的做法,且这种做法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次数上的反复性,已被各国接受和承认。后者则是两个或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以条约的形式达成某种贸易协议,其效力只在缔约国之间有效;二、前者不是书面的规则,后者则属书面的规则;三、在国际法上,条约的效力高于惯例的效力;四、对于前者,各个国家都有遵守的义务,对于条约,非缔约国没有遵守的义务;五、一般是惯例产生的时间要早于条约的时间,条约往往是对惯例的重要肯定。相同点有以下几条:一、都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可以作为国际法院判决的根据;二、惯例如果被条约采用,则转化为条约的内容;三、都属于国际贸易方面的规则。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思考题: 1、什么是贸易术语? 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指用一个简短的英文词语或缩写的英文字母来说明交易中的价格的构成;来确定交易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表明交货地点的专门用语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哪些?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 4、试比较CIF和DES的异同。 DES和CIF在主要价格构成上有相同之处,即货价中都包含运费和保险费。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划分上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CIF是象征性交货,买方应凭单付款;DES是实际交货。卖方必须把货物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买方才有责任付款。 (2)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DES以在目的港实际交货后为责任转移的界限。 (3)保险性质不同。CIF中卖方办理保险是一种义务,应按合同或惯例规定履行;而DES卖方是为自己买保险,不构成一种义务。 (4)CIF合同为装运合同,只规定装运时间;DES合同为交货合同。必须规定到货时间。 第二章标的物及相关条款 思考题: 2、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哪些?试从法律角度说明品质条款的重要性。 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1、看货买卖2、凭样品买

六种常见国际贸易术语汇总

四种常见国际贸易术语 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超过船舷后,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它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按照《2000年通则》,FOB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按港口惯常方式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讯,上述发票和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所替代。 买方主要义务: 1.负责技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部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货物,接受有关单据。 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不能把FOB术语称之为"离岸价"。 2."船舷为界"主要是针对风险的划分而言的,如果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就不十分确切了。

3.船货衔接问题。 4.装船费用问题(FOB变形)。按FOB术语成交,可以选用适当的FOB 术语变形,即FOB术语之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用以明确有关装船费用的负担。常用的FOB变形有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指有关装船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由负责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买方)支付。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均由买方负责。 (3)FOBS(FOB Stowed)一FOB包括理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人船舱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T(-FOB Trimmed)一FOB包括平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5)FOBST(FOB Stowed andTrimmed )-FOB包括理舱、平舱,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包括理既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变形不改变交货地点和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 5.应当注意《2000年通则》与《1 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 二、CFR Cost and Fr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按照《2000年通则》,CFR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租船定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的论文

国际贸易惯例的最新发展的论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乔荣贞 文章来源《国际经贸消息》2000-01-04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订的,命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36》)。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其中,1990年国际商会为使贸易术语能适应日益广泛使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不断革新的运输技术变化的需要对该通则作了全面的修订。 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9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 《2000年通则》明确了适用范围,该《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它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负责事项,可通过销售合同中其它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2000年通则》指出,该《通则》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适用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也可用于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在此情况下,通则中有关术语的a2,b2条款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条款的规定则无作用。该《通则》还明确,如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销售合同时,表示按《通则》规定办理,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在合同中明确使用的版本,即应在合同中规定:按《2000年通则》的规定办理。 《2000年通则》的主要变化 《2000年通则》与《1990年通则》相比变化不大。《2000年通则》仍采用《1990年通则》的结构,共有13种贸易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类型。第一组为”e组”(exw);第二组为”f组”(daf、fas、fob);第三组为”c组”(cfr、cif、cpt和cip);第四组为”d组”(daf、des、deq、ddu和ddp)。与《1990年通则》相同,在《2000年通则》中,13种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义务均采用10个项目列出,但不采用原来卖方和买方的义务分别列出的规定,而是采用买卖双方义务合在同一标题下,即在卖方义务的每一个项目中”对应”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的义务,这种规定使术语查阅更加方便,一目了然。 《2000年通则》在以下两个方面做了实质性的变更: 1.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2000年通则》指出,清关手续由所在国的一方或其他代表办理,通常是可取的。因此,出口商应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进口商应办理进口清关手续。而《1990年通则》中的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deq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这种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的规定与上述原则不一致。因此,《2000年通则》中的fas和deq术语将办理出口和进口清关手续的义务分别改变为由卖方或买方办理。这种改变更为合理、办理更加方便。而表示卖方承担最小和最大义务的exw和ddp两种术语

国际贸易实务期末复习

国际贸易实务 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 【国际贸易】:指从国际范围来看的国家或地区与别国或地区进行货物和服务交换的活动。 一. 国际贸易的特点:1.跨国、跨地区情况复杂2 受国际局势的影响大,具有不稳定性3 面临的风险大于国内贸易4 交易时间长,中间环节多5 竞争激烈;国际贸易属跨国交易,情况错综复杂;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国际贸易风险大,具有不稳定性;国际市场商战不止,竞争激烈 【国际惯例】: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过国际组织加以解释和编纂的一些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协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 二.国际惯例的构成条件: 1)国际贸易惯例应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经长期反复实践而形成的某种商业方法、通例或行为规范。2)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必须明确规定,并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认可。 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从事该行业的人们认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三.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法律与国际贸易惯例是有本质区别。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其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来说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四. 国际贸易中的主要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1980年) 国际惯例: ◆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专门用来解释CIF合同而制定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90年修正本》—FOB分为6种类别 ◆国际货款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运输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 ICC(A)=ALL RISKS ICC(B)=WPA ICC(C)=FPA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IC) 【国内法】:指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为了消除法律冲突,一般以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范围”的办法加以解决。 五.1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2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法:《商海法》;3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4.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等 六. 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居民具有约束力。

最新13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汇总

13种常见的国际贸易 术语

13种常见的贸易术语 (一)工厂交货(EXW) 本术语英文为"EX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 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 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优缺点: 对于卖方的优势:在exw条件下成交卖方承当责任最小,工作内容最少。买方 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劣势:一般来说买方是不会提出这种贸易方式的。 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为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约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类货物的惯常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若在指定的地点内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个交货点可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点中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和A7/B7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及由于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负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到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说明CIF贸易术语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说明6种FOB贸易术语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一)关于买卖双方义务和运输方式的规定 1.货物的交付 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完成交货,并及时通知买方。 2.风险的转移 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3.通关手续的办理 (1)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 “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是FOB、CIF、CFR同其它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 “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 由卖方承担。货物上船之后,包 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 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船舷为界”只是风险划分的界 限,不是责任和费用的界限 2. FOB的变形:FOB术语后加列 附加条件 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FOB并理舱(FOB stowed, FOBS) FOB并平舱(FOB trimmed, FOBT) FOB理舱并平舱(FOB stowed& trimmed, FOBST ) 二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 费……指定目的港 (一)关于买卖双方义务和运输 方式的规定 1.货物的交付 卖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装运 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卖方 自己所派船只的船上,完成交 货。 2.风险的转移 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货物越过 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 物越过船舷之后风险转移给买 方承担。 (二)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应 注意的问题 1.CIF变形: 1)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卸货费用按班轮做法来办,就是 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 方或船方负担。 2)CIF Landed(卸至岸上) 卖方负责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 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 和码头费。 3)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 货) 货物运达目的港后,自船舱底起 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 由买方负担。 4)CIF Ex—Tackle(吊钩交货) 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 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IF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 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的 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2.象征性交货问题 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期在 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 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 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 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实际交货: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 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 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三CFR 即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须负担 货物至指定目的港为止所需的 费用及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毁损 的风险及货物在船上交付后由 于事故而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 自货物在装船港越过船舷时起, 由卖方移转予买方负担。 [CFR价=FOB价+运费 CIF价=FOB价+运费+保险 CIF价= CFR价/【1+(1-投保加 成)×保险费率)】 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 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 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 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 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 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 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习题答案

国际贸易术语惯例与规则 一、选择题 1.《2000通则》中C组术语与其他组术语明显不同的特点是( C )。 A.交货地点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买卖双方的费用划分点和风险划分点相分离 D.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在装运港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有( ACD )。A.FOB B. DEQ C. FAS D. CFR E. DES 3.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 ACD )。A. FCA B. CIF C. CPT D. CIP E. EXW 4.根据《2000通则》解释,按C组术语签订的合同( C )。 A.属待运合同 B.属到达合同 C.属装运合同 D.视情况而定,上述三种合同都可能 5.在FOB条件下,若采用程租船运输,如买方不愿承担装货费和理舱费,则应在合同中规定( C )。 A. FOB Liner Terms B. FOB Under Tackle C. FOB Stowed 理舱 D. FOB Trimmed平舱 6.我方与外商达成一笔CIF出口合同,当我方按规定缮制全套合格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获悉货物在海运途中全部灭失。这种情况下( B )。 A.外商因货未到岸,可以拒绝付款 B.因单据合格,外商仍应付款 C.应由我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D.因货物实际损失了,我方未完成交货,因此不能要求外商付款,只能重新发货 7.CIF Landed(卸至岸上)的风险转移界限是( A )。 A.装运港船舷 B.目的港岸上 C.货交买方处置之后 D.目的港船舷 8.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 B )。 A. CIF 比CFR大 B. CIF与CFR相同 C. CFR 比CIF小 D. 有时CIF大,有时CFR大 9.下列属于CIF术语特点的有( ABDE )。 A.装运合同 B.象征性交货 C.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D.到岸价 E.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10.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与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术语的区别有( ABC )。 FCA CPT CIP FOB CFR CIF A.交货地点 B.适用的运输方式 C.风险划分界限 D.出口结关手续 E.进口结关手续 11.CIF与CIP贸易术语的主要区别是( ABCDE )。 A.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不同 B.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C.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D.需要提交的运输单据不同 E.卖方交货点不同CIP/CPT不存在装卸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因为卖方支付的运费中都包含了装卸费 12.CIP和CPT贸易术语中,租船订舱责任承担方分别为( A )。 A.卖方/卖方 B.卖方/买方 C.买方/买方 D.买方/卖方 13.FOB与FCA相比较,其主要区别有( ABCE )。 A.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B.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C.交货地点不同 D.出口清关手续及其费用的承担方不同 E.提交的单据种类不同 14.按《2000年通则》,以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 A )办理投保手续。 A.卖方 B.买方 C.承运人 D.保险人 15.在《2000年通则》中,( C )各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即风险划分点在装运港(地),费用划分点在目的港(地)。 A.E组 B.F组 C.C组 D.D组 16.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若以FOB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是以( B )为界。 A.货交承运人保管 B.装运港船舷 C.货交买方处置 D.目的港船舷 17.表明“主运费已付”的是( C )术语。 A.E组启运 B.F组主运费未付 C.C组主运费已付 D.D组到达19.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 ABC ) 。 A.《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B.《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C.《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海牙规则》 E.《汉堡规则》 20.CIF与DES的区别,除了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外,( A )。 A.只有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 B.只有费用的负担不同 C.风险划分与费用负担都不同 D.适用运输方式不同 21.按FOB条件成交,如果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根据惯例,该机动度应由( AC )行使。 A.买方 B.卖方 C.船长 D.开证银行 AC,在一般情况下,溢短装的选择权,应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多由卖方选择。但涉及海上运输时,因交货量的多少,同船舶的舱容有关,所以应规定由负责安排船舶的一方选择或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在FOB 贸易术语的条件下,由买方负责安排船舶,所以本题故选AC。 22.国际法协会为解决CIF合同而制定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是( A )。

论国际贸易惯例(1)论文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论国际贸易惯例(1)论文 一、引言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领域里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逐步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实际运用的习惯做法和规则。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承认”的特点说明其通用性,为世界各国或某一个区域、行业的厂商所熟知并共同遵守。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惯例是一座桥梁,学会运用国际惯例,能消除国内外合作者之间的不必要的误会,能在争议中找到共同的协商点。随着中国加入WTO,对外贸易的发展及其工作的正常化,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将越来越突出,因此加强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理解和认识十分重要。二、国际贸易惯例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国际贸易惯例是“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但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将实践中反复使用,业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不成文惯例加以规范性的认定、完善和解释,编纂成文。这样,在当代国际贸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惯例,几乎全都是成文的了。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国际经济组织收集编纂、制订的国际贸易统一条件,如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1994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方面的内容是惯例成文化的表现,其目的是统一惯例的含义,克服因对惯例解释的不统一所带来的适用上的困难,但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成文国际法。2.国际经济组织制订的提供给当事人选用的标准合同。3.一般交易条件。它一般是在没有交易的统一条件又没有标准合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选定的,即当事人发出要约或签订合同时,在报价单、价目表或合同上记载的交易条件,一经对方当事人认可,即为有效。 4.在某些行业中长期流行的惯例。如“纺织品一经开剪即不考虑赔偿”的原则,是国际纺织品贸易的一项惯例。 5.特定贸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习惯性做法。如拍卖中的“击槌成交方式”。 6.港口、码头惯例。世界主要港口在装运货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惯例,如果当事人在协商中未对有关风险、费用和责任等作出规定,一般按其相关港口、码头惯例处理。7.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典型仲裁裁决案例。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严格地说,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法律,但它具有准法律的性质。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并不当然地产生法律约束力,除极少数的惯例具有强制性外,绝大多数是任意性的,但它们在下列情况下产生法律约束力: 1.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办事。在当事人之间,如果事先约定按某项国际惯例行事,且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那么该项国际惯例将对当事人各方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但这种约束力并不是来自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自于“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例如:在一张来自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已注明:除本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本信用证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办理。如果受益人对此没有异议,这张信用证的所有各方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均受UCP500惯例的约束。 2.司法或仲裁实践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如果当事人对某一问题没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适用某一项国际惯例,在合同的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如果此项判决或裁决是终局的,那么,被引用的国际惯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也不是来自于国际惯例本身,而是来自于判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圣才出品】

第1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1.1 复习笔记 考点一:贸易术语的概念及其发展 1.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见表1-1) 表1-1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2.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见表1-2) 表1-2 贸易术语的产生与发展

考点二:国际贸易惯例及其性质和作用 1.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现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该规则对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该规则对EXW、FOB、FAS、CFR、CIF和DEQ六种术语做出了解释,主要在美洲一些国家采用。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从1936年提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起,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最新版《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10》)于2011年1月实施。《2010通则》对《2000通则》的修改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删改了部分贸易术语;

②不再将贸易术语按E、F、C、D分组,而是根据它们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两类; ③在具体解释每种贸易术语的开篇部分,增加了一个使用说明或指导意见; ④调整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的排列方法。 2.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见表1-3) 表1-3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作用 1.2 课后习题详解 一、思考题 1.试举例说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 答: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作用可以归纳为: (1)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一些国际惯例对各种贸易术语也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接方面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这就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节约了费用开支。

国际贸易术语及国际惯例

江西省南昌市2015-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试卷 (江西师大附中使用)高三理科数学分析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 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二、亮点试题分析 1.【试卷原题】11.已知,,A B C 是单位圆上互不相同的三点,且满足AB AC → → =,则AB AC → → ?的最小值为( ) A .1 4- B .1 2- C .3 4- D .1-

导论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答案-学生)解析

导论+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名词解释 1. 国际贸易惯例 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经过有关国际组织的编撰与解释成为规则、条文,并为较多的国家或贸易团体所熟悉、承认和采用。它涉及到国际贸易实务活动的许多方面,对国际贸易实务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制约作用。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并且会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不断更新和扩大。 2. Trade Terms (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也成为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是指用短语或英文缩写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及买卖双方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二、单项选择题 1. B 2. A 3. D 4. C 5. C 6.A 7.D 8.B

三、多项选择题 1. ACD 2. ABD 3. AC 4. BCD 5. ABC 6.ABD 四、是非判断题 1.(?C组贸易术语不能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方式 2.(? 3.(? 4.(? 5.(? 6.(? 7.(? 8.(? 9.(? 10.(? 五、简答题见教材

六、案例分析 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 《2000通则》中的E组、F组、C组贸易术语(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象征性交货 是指卖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只负责按时装运,无需负责保证到货。象征性交货的核心是单据的买卖,双方交易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即卖方只要向买方交单就是向买方交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2. 实际交货 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问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3. 装运合同 与到达合同相对而言。在装运合同下,卖方只保证货物按时装运,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如FOB、CFR和CIF等象征性交货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如不能按时完成装运,买方可根据合同提出索赔。 二、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国际贸易术语1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 SCO:SCO=SOFT CORPORATE OFFER 软发盘或责任供货函的意思,外贸单证是指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各种单据和证书,买卖双方凭借这些单证来处理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商检和结汇等,单证工作主要有审证、制单、审单、交单和归档五个方面,它贯穿于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具有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时间性强和要求高等特点。 ICPO:不可撤销意向书 LOI:购货意向书 POP: Proof of Product 产品证明产品证明也就是货物证明 PB: Performance Bond(履约保证金) POF: Proof of Funds(资金证明) FCO: Formal Change Order(合同正式更改确认书) Q88: BG:银行保函 BCL:银行资信证明。 DLC:跟单信用证 SBLC:备用信用证 MT103:是电汇 MT103-23:这个MT103有个形式为MT103-23,也就是有条件支付形式. MT760: BG/MT760/SKR是根据ICC458见索即付和ICC500有条件付款等条款制定的。而且,这种在国际贸易中新兴的付款方式近年来已被美、欧及香港地区多数国际知名大银行所广泛采用,其发展的态势将全面取代国际贸易中传统的付款方式“跟单信用证”。开证行:在此程序中,开证行(或买方银行)对于执行的合同扮演两个角色,一是开证行是这笔交易的第一付款责任人,二是买方银行又是这笔交易的“第三方委托人”。银行付款保函:在这个程序中,保函内容“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保兑的、全款的”是完全保护卖方的(见附件一和二),而且开证行为第一付款责任人。在整个过程中,正本银行保函一直存放在开证行安全帐户直至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约其全部责任。 MT760:是银行保函的通知函,这个通知函是根据合同第九章和附件四内容开立的,是用来保护买方和买方银行的(见附件三、四)。安全帐户/安全收据在开证行开立的“第三方责任人” /信托帐户存放正本保函,只把安全收据提供给卖方作为收据。BG/MT760/SKR操作程序(买 方银行) 1.买方银行向卖方(而不是卖方银行)发出保函的预通知函,供卖方确认,卖方同意后返回买方或买方银行。 2.买方银行/联系行通过MT760密押向卖方银行通知保函生效,通知上没有保函的具体内

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13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一、E组 1: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时,则不宜采用此贸易方式。EXW是卖方责任最小的贸易术语。 二、F组 2:FCA,即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 了其交货义务。 3:FAS---装运港船边交货(--- 4: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三、C组 5:CFR(-成本加运费(--- 6:CIF--- 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7:CPT 8:CIP- 四:D组 9:DAF 10: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交给买方,但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指定卸货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担货物从船上开始卸货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1: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卸至码头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买方则负担随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12:DDQ进口国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该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国际贸易惯例练习题

一、单选题(20*2‘=40‘) 1、在国际贸易中,对当事人的行为无强制性约束的规范是( C )。(2 分) A、国际法 B、国内法 C、国际贸易惯例 D、国际条约 4、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影响最大的、使用范围最广的是( C )。(2 分) A、《华沙一牛津规则》 B、《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5、《2000年通则》解释的贸易术语有___C___。(2 分) A、6种 B、9种 C、13种 D、14种 6、CIF和CFR两种贸易术语相比就卖方承担的风险而言,(C )。(2 分) A、CIF比CFR大 B、CFR比CIF大 C、CIF与CFR相同 D、不能确定 7、如果合同中规定卸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一方负担,这属于__D____。(2 分) A、CIF舱底交货 B、FOB班轮条件 C、CIF卸到岸上 D、CIF班轮条件 9、在使用下列___D___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时,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至关重要,因为它将直接影响买卖双方对运输途中风险的承担。(2 分) A、CIP

C、FCA D、CFR 10、下列价格术语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是( D)。(2 分) A、CIP B、DDU C、CIF D、DDP 11、按照INCOTERMS 2000的规定,CIP术语与CIF术语的差别主要是_C____。(2 分) A、CIP下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大于CIF B、CIP下卖方承担的货物费用大于CIF C、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CIF只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 D、CIP下卖方承担的义务大于CIF 12、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下列贸易术语中,由卖方负责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是__D____。(2 分) A、DAF B、DEQ C、DDU D、DDP 13、《2000年通则》中买方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是___A___。(2 分) A、EXW B、CIF C、DES D、DDP 14、《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 C)合同而制定的。(2 分) A、FOB B、CFR C、CIF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 案例分析作业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案例分析作业案例一、FOB条件下提单的“托运人”是谁 分析:1. M公司与T公司 M公司与T公司签订买卖合同,M为卖方,T为买方。而实际上,T公司只是中间商,并非该批货物的最终买家,实际收获人是澳大利亚的某家公司。 在FOB贸易条款下,M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转交承运人H,即完成了风险转移。但,M公司却在信用证的“shipper”一栏里,应T 公司的要求,填写了T公司的名称,这是万万不可取的。这相当于,M公司将物权在还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到付)转移给了T公司。除非T公司信誉良好,按照买卖合同,在规定期限内付款至M公司,否则,M公司很可能陷入财,物两空的危险境地。 2.M公司与承运人H, T公司与承运人H 因为是FOB条款,在本案中,M公司将货物转交给承运人H后,即完成了风险转移,但物权仍属M公司所有,M公司是合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T公司与承运人H存在着运输关系,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按合同约定,承运人H将货物运送至指定港口,T公司付款给承运人H。在本案中,“shipper”栏里是T公司,装船完毕后,外代公司签发的清洁提单,此时应提交给T公司,即托运人,而非M公司。T公司取得正本的清洁提单后,依照信用证条款-收货人(To order),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然后将提单转移给实际收货人,或M公司所在地的通知行/议付行,完成物权转移。只有这样,实际收获人才可凭提单去港口提货。而实际上,外代公司将正本提单签发给了M公司,而非T公司(实际托运人),T公司才是提单的第一背书人,所以,M公司第一个在提单上背书后向银行办理结汇,银行当然会拒收。也正因为外代公司没有将正本提单交给T 公司,T公司无法背书转让给实际收货人,导致货物运达目的港,却迟迟没有提单持有人提货的情况。 3.M公司与实际收货人,T公司与实际收货人

国际贸易实务第二章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实训答案

第二章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 一、选择题 1-5C B D D B 二、简答题 1 . 有关国际贸易管理的术语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2.《UCP600》的简介及其与《UCP500》的比较《UCP600》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增删,变成39个条款。《UCP600》的修订主要体现在: (1)UCP600》第2条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跟单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了定义,主要对“通知行、申请人、银行工作日、受益人、相符交单、保兑、保兑行、信用证、承付、开证行、议付、指定银行、交单、交单人”进行了简洁明了的说明。改变了《UCP500》第2条只规定了信用证含义的不足 (2)《UCP600》第3条约定了解释规则,并对《UCP500》第6 条规定的信用证的形式有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进行了修改,摈弃了可撤销信用证,进一步明确了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 (3)对开证行、保兑行及指定银行的责任,《UCP600》一改《UCP500》中第9条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在一起笼统规定的不足,使银行的责任更清晰、确定; (4)《UCP600》第14条规定将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

及开证行各自从交单次日起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 相符”;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为“受益人或其他持单人在不迟于本惯例所指的发运日之后的21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规定相符是指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5)新增加了相符交单条款《UCP600》第15条规定:“①当开证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②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必须承付或者议付并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③当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承付或议付时,必须将单据转递给保兑行或开证行。”; (6)《UCP600》,将银行处理不符单据的选择增加到四种:即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 (7)在《UCP600》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修改中加列了接受或拒绝修改的时限,银行将不予理睬。” (8)明确了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自己开立的信用证,取消了“信用证须在开证行有效”的前提,使得信用证的转让更具有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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