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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

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xx-02-04信息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xx]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xx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自xx年7月1日全面部署启动以来,各地认真组织,扎实推进,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还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少数地区调查工作进展滞后、对上报土地调查数据有顾虑等问题。上述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下一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为按时、保质完成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综合措施,整体推进工作

各地要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总结xx年工作,以按照时限、全面完成、保证质量为重点,制订xx年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要针对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综合措施,突出重点,整体推动工作。部建立动态通报制度,根据各地确定的工作时限,定期通报地方外业调查、数据库建设、成果核查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部将进行重点督导和检查。

对于地方在土地调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部将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实地会商解决。对于经通报和督导后,整改措施不到

位、组织不力、工作进度仍然滞后的,部领导约谈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约谈后改进仍不明显的,国家土地总督察约谈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二、统筹协调,按要求分步骤完成任务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xx〕38号)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目标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在全面推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协调,重点抓好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以及城镇各类专项用地面积统计,保证部xx年底前汇总全国土地利用数据,按时向国务院上报汇总结果。对城镇内部土地调查,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有计划地推进。

三、明确政策,据实上报土地调查数据

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分类标准,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地类认定。对使用耕地开垦费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已经在耕种且没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必须依法作为耕地如实调查统计,可以按照耕地指标储备管理的要求,用于今后的耕地占补平衡。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显示耕地增加或减少较多的省(区、市),部在确定省级耕地保护目标时,不增加或减少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数量。国家向各省(区、市)下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依照经部确认的该省(区、市)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数据计算。

四、主动服务,加强土地调查成果应用

各地要按照“边调查、边应用”原则,主动服务,及时将经审核

确认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应用到国土资源管理各项工作中。各地要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统筹考虑,提高修编工作的科学性。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以经国家确定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依据,校核规划修编基数。省(区、市)报批省级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时,要承诺该省份确保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各项任务的时限。

xx年1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必须以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及政策为依据。各级建设用地报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等工作,必须以国家确认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政策为基础依据。

五、严肃法纪,坚决纠正和查处在土地调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各地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要求,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起责任。要加强对土地调查的日常检查,对耕地等要进行重点检查、核查。对于发现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问题,要坚决予以整改和纠正。

各地要严肃土地调查法纪,及时查处非法干预土地调查工作、篡改和瞒报土地调查结果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xx年二月一日

第二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

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xx]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xx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xx〕3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xx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xx〕15号),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发〔xx〕3号、国发〔xx〕15号文件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指导、督促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逐宗调查分析,按照依法依规、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抓紧开展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工作,确保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范围和认定标准

本次闲置土地清理的范围是xx年底前的现状闲置土地,土地性质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为:(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三)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四)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为闲置土地。

认定标准中的“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已投资”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三、闲置土地处置的标准

(一)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已按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

(二)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一年不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闲置土地,已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或各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为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

征收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且又满一年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土地闲置的第二年不同时并收回土地闲置费。

(三)对其他类型的闲置土地,已采取:

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

6.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7.责令或督促并已经开工等措施进行处置的,为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

(四)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采取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面积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的方式进行处置的,为处置完毕的闲置土地。

(五)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已按相关规定拟定好处置方案,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实施的,视为处置完毕,但要跟踪管理,切实落实。

(六)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不同意处置的,当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可以实施的,视为处置完毕,但要跟踪管理,切实落实。

(七)对因司法查封不能处置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与相关法院协商意见,待司法查封解除后处置利用。协商意见应报市、县人民政府,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法院进行协商的,视为处置完毕,但要跟踪管理,切实落实。

四、工作要求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xx年10月底前对能够拟订处置方案但未拟订的闲置土地,提出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对不具备拟订处置方案条件的闲置土地,提出处理意见和协商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填写“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清理汇总表”(见附件)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仍有未处置的闲置土地,应附主要原因说明。

各省(区、市)及xx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市、县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按时完成处置工作,并于xx年11月15日前按附件的格式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如仍有未处置的闲置土地,应附主要原因说明。

对闲置土地处置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地区,部将予以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后,对在xx年1月底前仍未达到标准的地区,由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提出建议,经国家土地总督察同意,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意见并督促整改,由部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八年九月三日

第三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xx〕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xx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xx〕10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相关政策,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xx),如

实进行耕地调查,严格按照国家组织全面内业核查,省级组织实地复核,国家组织实地抽查、核实等确认的程序和措施,认定耕地面积,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面积真实准确。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xx-2020年)》确定的本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的省份,在省级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并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xx-2020年)》规定的指标前提下,对属于xx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且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减少的省份,已经低于2020年耕地保有量目标,凡属于xx年规划期内,由耕地调整为其他可调整农用地(即带k地类,不含生态退耕形成的林地),且未破坏耕作层的,可按耕地管理,纳入耕地目标考核;纳入后仍有缺口的,须在新一轮规划期内,通过补充耕地面积或减少对耕地占用等措施确保实现耕地保有量的目标。

第四篇:国土资源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xx年11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xx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xx〕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xx〕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

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xx)、《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

xx。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

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

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xx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xx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xx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xx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xx)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第五篇:大理市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进展情况通报(模版)大理市国土资源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进展情况通报

自xx年6月22日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扎实开展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简要汇报如下:

一、前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1、组建领导机构。xx年8月1日,我市组建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财政、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民政、环保、统计、水电、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工作制度,明确了工作职责,同时还设立了综合组、技术组、信息化建设指导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指导组、宣传组等工作组,分工负责土地调查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大理市辖区各乡(镇)、大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相应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2、编制工作方案。通过广泛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并经过一系列的讨论、修改,我市于xx年12月份完成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的编制和论证工作,通过了市政府的批准。该方案作为我市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已下发到各乡(镇)、大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

3、完成了经费预算及落实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我市已编制了土地调查经费预算,总预算为907.565万元,按照土地调查经费由

1

中央、省、州(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省级财政已向大理市拨付经费235万专项用于二次土地调查工作。

4、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要求,我市制定了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开展了第一阶段的宣传工作,并派专门人员对调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及时的报道和宣传;同时,我局多次组织召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培训会议和专题会议,各乡(镇、管委会)也组织召开了动员大会和工作会议,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收集基础资料。市国土局(分局)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主动联系农业、林业、民政、水利、交通等部门,开展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6、工作开展。自xx年8月7日起,我市以太邑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标志,启动了试点乡镇农村土地调查的工作。乡政府高度重视,督促各有关单位全力配合。国土资源所大力配合作业队伍,并派人全程跟踪,及时发现问题,提高了调查成果的质量。xx年,农村土地调查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在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下,按质按量完成了全市农村土地调查工作,xx年12月11日,大理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部分)外业成果顺利通过了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检查验收组的检查验收。xx年,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在继续完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汇总、建库工作的同时转入城镇地籍调查阶

段,目前,动员宣传工作、工作方案编制、业务培训等工作已全面开展。

二、下一阶段主要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xx年5月5日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会后,我们认真传达学习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大理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方案》各项要求。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调查办公室要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土地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和掌握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坚定信心,采取有力决战措施,切实将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抓实抓好。

2、对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的最后汇总、核查,按时完成数据上报和建库工作。

3、全面启动城镇地籍调查、更新工作。我局根据省、州安排,结合原有调查数据成果积极争取资金,多方探讨、论证技术方案。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下,积极配合作业队伍开展各项工作。

4、认真分析总结农村土地调查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教训,研究工作组织、各部门之间配合、成果利用等方面更好的方式、方法,为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提高工作效率。

xx年七月十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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