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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实施办法细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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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实施办法细则完整版

河南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实施办

法细则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豫政〔2010〕29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市(直管县)两级受理并实施(其行为主体称实施机关),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三)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受理、实施以下企业的许可工作:

1.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

2.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国有企业在我省投资的企业;

3.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4.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6.省直管县辖区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四)省辖市(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直管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接受委托受理、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申请

第三条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企业,应当满足《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符合其相关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有化工产业定位的工业集聚区、物流区内。所在区域应当按照《河南省化工园区(集聚区)风险评价与安全容量分析导则(试行)》(豫安委〔2011〕6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价与安全容量分析。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中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应当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三)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二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其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三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市(直管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所在单位审核,可以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向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界定的范围和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企业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第四条新建企业提出首次申请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

(二)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复制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原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当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部门和岗位的机构设置、负责人职务、安全生产职责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应当至少包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且满足本单位实际岗位需要。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或登记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2.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3.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中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且不直接从事生产的管理型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型单位)提交除本条第二款第4项和第8项、第10项、第13项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企业办理延期申请时,应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实施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二)企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免于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2、7、8、10、1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应依照下列情况执行:(一)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两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范围申请表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2-11、13项要求的文件、资料。

2.在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改变工艺技术的,应当提交变更许可范围申请表和针对该生产装置或工艺技术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3.企业在未改变厂区布局、主要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的情况下,简单改变品种,应当提交变更许可范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

第七条实施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及时受理。

(一)实施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许可政务受理机构(以下统称许可办公室或简称省许可办公室或市(直管县)许可办公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受理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二)许可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查,依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书、证明原件。

(三)许可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转送实施机关业务部门。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一)实施机关业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对本实施细则第五条(除管理型单位外)、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涉及许可的,可委托所属的技术支撑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单位)或组织专家就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评价报告与其符合性进行技术会审,并出具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意见。技术单位应对其出具的结论真实性负责。

(二)实施机关业务部门或技术单位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当邀请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涉及现场整改的,企业整改完毕后可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到现场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涉及评价报告的,亦要求作相应修改,并由技术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技术单位应对其出具的结论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经过初步审查的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业务部门召开部门会议集体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实施机关局务会会审。

(四)经实施机关局务会会审通过的许可项目,报省安全监管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准予许可的企业名单。

(五)对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第1-6项涉及企业,其业务部门集体审查通过的许可项目提交省安全监管局局务会会审。经局务会会审通过的许可事项,以公告的形式明确准予许可的企业名单。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和企业问题整改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七)办理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3项许可事项的,可按简易程序,由实施机关业务部门集体审查通过后,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即可报省安全监管局办理。

第九条对准予许可的,企业应当持受理通知单,到省许可办公室领取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予许可的,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接受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省安全监管局将直接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申请书及证明材料,直接报实施机关业务部门备案。

企业随同延期或其它变更事项同时变更隶属关系的,可在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的同时,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申请书及证明材料一并办理。

第十三条以下情况适用本细则:

(一)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将某种化学品由一种相态转化为另一种相态且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

(三)经发酵工艺酿造白酒的;

(四)冶金企业的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

(五)企业对用作化学反应溶剂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套用。

第十五条以下情况不适用本细则:

(一)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

(二)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等非生产经营单位制备自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三)农村应用的沼气、秸秆气等气态燃料的生产、储存;

(四)油(气)集输站(场)、天然气净化厂;

(五)发电企业配套的自用制氢站。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的文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格式、内容和编号办法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实行之日起,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条件的意见》(豫安监管危化〔2009〕162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行。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 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 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执行。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服务和评审验收工作,不得收取任务服务费用。 二、评审单位管理 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评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资质,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一)评审单位的确定 根据国家规定,对评审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一级评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申报确定。 2.二级评审单位,可以承担全省范围内的相关行业企业的评审工作。直接向省安全监管局申报,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

河南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附件一: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 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 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执行。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服务和评审验收工作,不得收取任务服务费用。 二、评审单位管理 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评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资质,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一)评审单位的确定 根据国家规定,对评审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一级评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申报确定。 2.二级评审单位,可以承担全省范围内的相关行业企业的评审工作。直接向省安全监管局申报,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 3. 三级评审单位,原则上只承担本市(省直管县)区域内的相关行业企业的评审工作。由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推荐,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从严控制三级评审单位总量和布局,每个省辖市不超过2家,省直管县1家。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 指导意见的通知》,扎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规定,能对本地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省厅认定公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厅成立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报、总量控制、程序规范、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半年组织认定发布一次,每次数量不超过120项。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程建设规模及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情况,每年年初确定和分配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名额。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分配名额,择优推荐。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认定范围为本省行政区 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工程规模: 1. 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2. 市政工程:工程合同造价在2亿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污水处理工程等; 3. 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的其他工程。 (三)工程进度应在主体阶段且不低于30%; (四)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已完成阶段)不低于90分; (五)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落实,同时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扬尘治理、信息化应用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显、成效显著。 (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推荐省安全文明标准化 示范工地时应提供以下各项资料: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报告、《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推荐汇总表》(附件2)等; (二)申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每月自评情况汇总表和企业对申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阶段性检查评定表;主管部门标准化评价主体对申报项目已完成的各施工阶段的考评结果;

河南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规定

河南省安全标准化评审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附件一: 河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单位、评审人员和评审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原则 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评审验收和技术服务相分离的原则。接受聘请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辅导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和专家,不得承担对该企业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服务为先、注重效能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从事评审、技术服务的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督促企业尽快实现安全条件达标升级。 (三)廉洁自律、减轻负担的原则。评审组织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严禁借评审验收、技术服务之机吃拿卡要或者搭车乱收费。评审等单位要按标准合理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督促企业不断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标准化管理滑坡、不能保持安全条件的,坚决查处并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二、评审组织机构的职责 省局确定由机关各业务处室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机构,负责承担所监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组织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受理企业提交的评审申请和自评报告;指派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安全标准化的评审验收;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结果;颁发标准化证书和牌匾,并对发证情况进行统一建档管理。

2.负责评审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评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评审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审单位进行批评、警告,对存在严重问题并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 3.负责达标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其安全标准化资质证书的建议。 4.负责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备案、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执行。 评审组织机构不得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技术服务和评审验收工作,不得收取任务服务费用。 二、评审单位管理 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评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资质,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一)评审单位的确定 根据国家规定,对评审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一级评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申报确定。 2.二级评审单位,可以承担全省范围内的相关行业企业的评审工作。直接向省安全监管局申报,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 3. 三级评审单位,原则上只承担本市(省直管县)区域内的相关行业企业的评审工作。由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推荐,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并公告。从严控制三级评审单位总量和布局,每个省辖市不超过2家,省直管县1家。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核评价办法》

《河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核评价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xx]111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及注册地在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和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区域内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企业考评按注册地,项目考评按项目所在地),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六条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对于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抽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鼓励倡导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组织专业承包等单位开展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同时确定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项目自开工之日起,自评机

河南省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

河南省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标准 序号一级 要素 二级要 素 达标标准 分 值 考核办法 自 评 得 分 考 评 得 分 一安全 生产 管理 目标 目标明 确,阶 段清晰 有明确目标与 指标的制定、分 解、实施、考核等 环节内容。 80 未以文件形式 发布生效的,不得 分;安全生产目标 任一环节内容、执 行有缺失的,一处 扣2分。 记录完 整,定 期进行 效果考 核 对安全生产目 标和指标实施计划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测,并保存有关监 测记录资料。 无安全目标实施 情况的检查或监测 记录的,不得分; 检查和监测资料不 齐全的,扣分。 对完成效果, 进行评估、考核, 需要调整的以文件 形式调整。 未定期进行效 果评估和考核的, 不得分;记录资料 保存不齐全的,扣1 分。 机构人 员 企业按规定成 立安全生产和职 业卫生管理机 构,配备足够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职业卫生专 业人员。 查企业安全机 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情况,未成立机构 扣2分,虽成立机 构但人员配置不足 扣1分。 企业主要负 责人应按照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赋 主要负责人安 全生产职责不明确 的,不得分;没有

二组织 机构 和职 责 100 管理到 位,责 任明确 予的职责,全面 负责安全生产工 作,并履行安全 生产义务。 履行主要职责的, 每缺一项,扣3 分。 企业应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实行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 制,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内容和考 核奖惩等事项。 责任制未以文 件形式发布生效 的,不得分; 缺 一个岗位内容的, 扣2分。 定期考 核 每季度对安全 生产责任制落实 情况进行考核。 缺一次扣4 分。 三规章 制度 和操 制度健 全 建立、健全 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主要有: 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工伤 事故管理,“三 同时”项目管 理,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使用管 理,隐患排查、 治理,危险作业 审批,危险源管 理,相关方管理 等制度 100 每缺一项扣2 分,内容不全酌情 扣分。 培训考 将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发放到相 关工作岗位,并 对员工进行培训 和考核。 未发放的,扣2 分;无培训和考核 记录的,不得分; 每缺少一项培训和 考核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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