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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产品代码

企业临时登记申请被受理后,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在登记数据库中为每个受理产品编录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数据库管理重要检索信息,也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发布的识别信息。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查询产品代码,及时了解产品登记的进展情况。企业在登记联系(包括补充资料、邮寄样品、后续登记申请)时,应申明或标明产品代码。

生产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按照营业执照填写,经营范围应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生产和销售。生产地址:企业生产厂房所在地。如果多个生产地点,请如实填写。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职工总数及人员情况:按照企业合同聘用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总值、生产用地面积、生产用地权限(自有或租赁)、生产用地租赁期(起止日期):按照企业所能出具的相关文件填写。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按照企业现有生产设备填写。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企业在中国设立或委托的、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代理范围:指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代理机构的授权或委托的权限内容,涉及登记、进口、包装、销售等。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注:境外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下同。)

产品及技术要求

产品通用名称:请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填写,目录未列出的请空缺。产品商品名称:请按照“产品商品名称规范”填写,没有的请空缺。执行标准:请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或“执行企业标准”,若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请注明标准号。产品形态:请选择“水剂”,或“粉剂”,或“颗粒”,或“其它”,若选择其它,请注明形态。产品外观:请详细描述产品的颜色或杂色、均匀度、杂质等外观。技术要求:请按产品所含成分如实填写。土壤调理剂产品技术要求仅在土壤调理剂和有机成分栏中填写。申请书中未列出的,请在空栏中填写。注意水剂产品应按法定计量单位g/L的值填写。境外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时间:请如实填写。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情况:指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在非生产国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情况。

生产工艺及原料

产品工艺流程描述:请如实、详细填写产品工艺流程,限150字。原料或添加剂名称:

指生产该产品所用的原料和添加剂明细。规格或成分说明:指原料或添加剂的生产规格或成分含量。配料比例:指生产该产品各种投料的百分比,加和应为100%。主要生产设备:指生产该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和生产单位。

产品检验情况

自行检验项目明细:指企业对该产品所能承检的检验项目。主要测试仪器:指进行该产品检验所用的、经计量认证的主要仪器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和生产单位。委托检验项目明细:指企业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所承检的检验项目。协议委托检验机构和有效期:指企业对该产品进行委托的、经计量认证的检验的机构及协议有效起止日期。

年度生产和销售情况

生产量和销售量:按年度生产和销售情况填报,曾填报过的年份不重复填报。主要销售地区:以县为基本单元填报,若某地区覆盖了大部分县,可填报地区。

产品质量检验和抽查情况

检验和抽查机构:县级及县级以上、经计量认证和检验能力资质认可的机构。

企业标准或境外产品质量承诺书

符合农业部肥料登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未执行农业部肥料登记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中国境内生产企业应制订企业标准,境外产品应由企业法人签订进口产品质量承诺书。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书应与肥料登记证一致并提交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备案。

变更内容和变更说明

登记变更包括企业名称、商品名称、适宜范围、企业生产地址、法人、代理机构、执行标准或质量承诺书、标签、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

企业名称、商品名称、适宜范围变更,属于登记证信息变更,应同时提交登记证原件、企业注册文件、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书草案(若变更)、标签草案或产品试验效果报告等。企业名称变更还应提交同一企业公证文件、新企业注册文件。企业生产地址变更,应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和初审意见表、企业标准或质量承诺书草案(若变更)、标签草案、样品和抽样单。法人、代理机构变更,应同时提交企业或代理机构注册文件或相关协议文件。执行标准或质量承诺书、标签变更,应同时提交新变更的技术文件草案。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仅提交登记变更申请书。

请在变更内容栏中列出拟变更的上述内容,在变更说明栏中说明变更理由。

登记申请资料目录及活页装订顺序

资料目录:请企业在登记申请资料目录中勾选出所提交的资料。标注*的由境内企业勾选,标注**的由境外企业勾选。活页装订顺序:登记申请资料应按资料目录中从上至下、从

左至右顺序进行活页装订。

年度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企业应提交获证周期内的产品年度质量检验报告,应按产品检验情况出具每个备案标签的检验报告。质量抽查报告复印件(如有):由县级及县级以上、经计量认证和检验能力资质认可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抽查报告。企业生产和检验条件相关照片:应为清晰的打印件或复印件,每页应加盖企业公章。

登记申请资料电子版信息

产品信息汇总:用于肥料登记评审。请登陆网站下载“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产品信息汇总”及相关要求,填报后发送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

标签草案:用于肥料登记标签备案审核。请登陆网址下载“肥料登记产品标签规范要求”和“登记产品标签备案电子版信息填报表”,填报后发送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

企业标准草案:用于境内企业肥料登记企业标准备案审核。请登陆网站下载相关要求,填报后发送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

质量承诺书草案:用于境外企业肥料登记质量承诺书备案审核。请登陆网站下载相关要求,填报后发送至登记受理机构信箱。

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ba1843727.html,或https://www.wendangku.net/doc/ba1843727.html,;信箱:cnlab@https://www.wendangku.net/doc/ba1843727.html,。

登记样品

样品数量:固体样品600克,液体样品600毫升,颗粒样品1000克,进行样品抗爆性能安全性检验的样品9000克。样品和抽样单:由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执行机构进行封样并出具抽样单。

诚信声明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诚信声明中包括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声明,不再单独提交。

附录

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目前农业部登记的肥料(不含微生物肥料)目录及通用名称规范为:1.大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大量元素水溶肥料、缓释肥料、农业用硝酸钾、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2.中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3.微量元素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4.有机肥料类。通用名称有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5.土壤调理剂。6.农林保水剂。

增加或变更目录和通用名称,应经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和农业部审批后施行。对于新原料、新成分和(或)新工艺生产的肥料,评审委员会应同时提出质量检验和效果试验评价要求。

中量元素肥料是以中量元素钙、镁为主要养分的非水溶产品。微量元素肥料是以微量元素为主要养分的非水溶产品。单质微量元素肥料的通用名称暂定为“微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硫酸镁是以硼矿生产硼酸、硼砂过程中副产物硫酸镁为原料生产的肥料产品。

产品商品名称规范:肥料登记商品名称应以登记证为准,每个登记证只能使用一个商品名称,企业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动。变更商品名称时,应与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同步申请。肥料商品名称不得使用肥料登记商品名称禁用词库中的字词,不得使用数字、序列号、外文(进口产品需标注生产国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的,以括弧的形式表述在中文商品名称之后),不得误导消费者。商品名称禁用词库包括:1.夸大作用效果的词汇。如高效、特效、速效、高产、快速、双效、多效、增长、促长、高肥力、霸、王、神、灵、宝、圣等。2.夸大产品功能的词汇。如活性、活力、强力、激活、抗逆、抗害、高能、多能、全营养、保绿、保花、保果、绿色等。3.套用食品类词汇。如**乳、**晶、**奶、**精等。4.使用不当专业术语。如光合、螯合、生态、纳米等。5.制造新肥料名称。如硼镁肥、钙锌肥、硅钙磷肥等。6.使用化学名称或通用名称。如硼酸钾等。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临时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1)登记资料 境内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标准、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肥料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条件考核表、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初审意见表。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外及港、澳、台企业 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产品质量保证、商标注册证明、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样式、毒性报告、肥效小区试验报告、检验样品。具体请参见《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明:外国企业须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港澳台企业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此外,如果属于肥料新产品,还必须提交企业简介、产品特点、产品作用机理的电子版材料。 2)资料要求 ?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应填写主要养分指标的种类(与企业标准一致);固体产品养分含量用%表示,水剂产品用g/L表示。产品通用名称由中心统一命名,可不填;商品名称请符合 登记规范,不能误导、夸张,不能含数字、序列号等。含氮产品须明确是否含硝态氮。 ?营业执照:必须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应当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等生产;应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且申明与原件一致。 ?企业标准: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备案,包含主要技术指标(与申请表中一致),有毒有害元素(砷、铅、镉、铬)限量指标,pH,水不溶物(土壤调理剂、有机肥除外),水分含量(仅 限固体产品)等。 ?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已注册的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已被受理的产品须提供受理证明。 ?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如实填写。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企业如实填写。 ?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应当包含商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 ?标签及使用说明:请按GB18382-2001规范。应分别注明主要养分技术指标(含养分种类)、商品名称、通用名称、登记证号(申请临时登记应预留登记证号位置)。 ?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 ?肥效小区试验报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近三年内1年2地或2年1地的规范试验报告,或委托中心代为安排试验并出具报告。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与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 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 NY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6-2006 )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 标准号 NY1106-2006 )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106-2006 )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 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20287-2006 )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798—2004 )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525 —2002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 NY886)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项目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50.0 微量元素含量,%≥0.5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水分 (H2O),%≤ 3.0 注: a大量元素含量指N、P2O5、K2O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 6.0%。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 元素。含量不低于 0.1%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1107-2006) 项目指标 大量元素含量, g/L≥500 微量元素含量, g/L≥5 水不溶物含量, g/L≤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注: a 大量元素含量指 N、 P2 O5、 K2O 含量之和。大量元素单一养分含量不低于 60g/L 。 b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 元素。含量不低于 1g/L 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1428-2007) 项目指标 微量元素含量,%≥10.0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值(1:250 倍稀释) 3.0-7.0 水分 (H2O),%≤ 6.0 注: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 0.1%的单一微量元素均应计入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 1.0%。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2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

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

有机肥料项目简介(立项备案申请)

有机肥料项目简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有机肥料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 xxx科技发展公司 (三)法定代表人 魏xx (四)公司简介 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以 人为本,强调服务,一直秉承“追求客户最大满意度”的原则。多年来公 司坚持不懈推进战略转型和管理变革,实现了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未来我司将继续以“客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为原则,在产品质 量上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对客户以诚相待,互动双赢。我们将不断超越 自我,继续为广大客户提供功能齐全,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打造一个 让客户满意,对员工关爱,对社会负责的创新型企业形象!公司始终坚持“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

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 公司拥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较高的员工素质,在职员工约600人,80%以上为技术及管理人员,85%以上人员有大专以上学历。公司主要客户在国内、国外均衡分布,没有集中度过高的风险,并不存在对某个或某几个固定客户的重大依赖,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市场竞争充分,供应商数量众多,在采购方面具有非常大的自主权,项目承办单位通过供应商评价体系与部分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不存在对单一供应商依赖的风险。 优良的品质是公司获得消费者信任、赢得市场竞争的基础,是公司业务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公司高度重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管理,设立了品管部,有专职质量控制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质量管理目标以及组织公司内部质量管理相关的策划、实施、监督等工作。公司将继续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产品开发与服务创新为根本,以持续研发投入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基础,继续在细分领域内稳步发展,做大做强,不断推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保持企业行业领先地位和较快速发展势头。 上一年度,xxx科技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888.51万元,同比增长13.37%(2580.56万元)。其中,主营业业务有机肥料生产及销售收入为18415.88万元,占营业总收入的84.13%。

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申请书填报要求 产品代码 企业临时登记申请被受理后,肥料登记受理机构将在登记数据库中为每个受理产品编录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数据库管理重要检索信息,也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网上登记信息发布的识别信息。企业可以通过网上信息查询产品代码,及时了解产品登记的进展情况。企业在登记联系(包括补充资料、邮寄样品、后续登记申请)时,应申明或标明产品代码。 生产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按照营业执照填写,经营范围应包括肥料(或土壤调理剂)生产和销售。生产地址:企业生产厂房所在地。如果多个生产地点,请如实填写。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职工总数及人员情况:按照企业合同聘用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总值、生产用地面积、生产用地权限(自有或租赁)、生产用地租赁期(起止日期):按照企业所能出具的相关文件填写。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按照企业现有生产设备填写。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企业在中国设立或委托的、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代理范围:指境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代理机构的授权或委托的权限内容,涉及登记、进口、包装、销售等。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手机、电子信箱:这些都是肥料登记受理机构与企业联系的重要信息,被录入保存于登记数据库中。请企业务必填写准确、详实,确保通讯联系畅通。(注:境外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下同。) 产品及技术要求 产品通用名称:请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目录及通用名称要求”填写,目录未列出的请空缺。产品商品名称:请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商品名称限用词库”填写,没有商品名称的请空缺。执行标准:请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或“执行企业标准”,若选择执行强制性标准,请注明标准号。产品形态:请选择“水剂”,或“粉剂”,或“颗粒”,或“其它”,若选择其它,请注明形态。产品外观:请详细描述产品的颜色或杂色、均匀度、杂质等外观。技术要求:请按产品所含成分如实填写。土壤调理剂产品技术要求仅在土壤调理剂和有机成分栏中填写。申请书中未列出的,请在空栏中填写。注意水剂产品应按法定计量单位g/L的值填写。境外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时间:请如实填写。产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情况:指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在非生产国或地区获准登记许可的情况。 生产工艺及原料 产品工艺流程描述:请如实、详细填写产品工艺流程,限150字。原料或添加剂名称:指生产该产品所用的原料和添加剂明细。规格或成分说明:指原料或添加剂的生产规格或成分含量。配料比例:指生产该产品各种投料的百分比,加和应为100%。主要生产设备:指生产该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品牌型号、数量和生产单位。

有机肥料产品的登记管理

有机肥料产品的登记管理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规定,我国进入流通领域的肥料采取登记管理制度。有机肥料生产单位应到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有机肥料产品到其它省份进行销售,应在该地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生产企业,应当到农业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农业部于2009年下发了《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发[2009]2号),进一步规了肥料登记管理工作。通知明确,申请复混肥料(包括配方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产品登记的,应提交肥料登记申请书、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等登记资料,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有机肥料登记证的申请与多数其它肥料产品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可以免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 但是,通知也进一步严格了有机肥料的质量管理。通知要求,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安全性把关,严格检测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中重金属、有害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床土调酸剂产品,省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产品毒理学试验和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不符合安全性指标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登记。 下面将与有机肥料有关的登记一般要求叙述如下。鉴于农业部

明确要求有机肥料不需要提交肥料效应田间试验报告,叙述中将不再涉及肥料效应田间试验部分。 一、肥料登记证申请者的资格 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境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肥料登记类型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①临时登记; ②正式登记;③续展登记;④变更登记。 三、登记资料要求 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一)临时登记 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 1.生产者基本概况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 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境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国外产品,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料生产质量管理规的证明文件和在其它国家登记使用情况。这些证明文件必须先在企业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指标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 含量指标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农业部肥料登记标准及含量 在此列出相关肥料标准,以供参考。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4、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8-2007) 5、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7、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429-2007) 8、含氨基酸水溶肥料(钙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为(标准号NY 1429-2007) 9、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 NY 1106-2006) 11、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6-2006) 12、生物有机肥技术指标(NY 884-2004) 13、农用微生物菌剂技术指标(GB 20287-2006)

14、复合微生物肥料技术指标(NY/T 798—2004) 15、有机肥料技术指标(NY 525—2002 16、氨化硝酸钙技术指标(HG/3733-2004) 17、农林保水剂技术指标(标准号NY886)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固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2、?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液体产品技术指标(标准号NY 1107-2006)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 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 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 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 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 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 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 附件1: 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 (NY/XZSP TG 302.57-2015) 1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

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3审批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登记表格

肥料登记申请书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公章)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联系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编制

肥料登记资料目录 申请肥料产品登记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非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 2.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4.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登记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5. 产品安全性资料:产品安全性风险较高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6. 产品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人应提交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或效果试验,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7. 产品执行标准:针对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 8. 产品标签:应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9.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产品研发报告、生产工艺资料等。 10. 肥料样品: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11. 若需开展抗爆性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或开展包膜降解试验还应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 12. 国外及港、澳、台生产企业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2)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生物有机肥料项目申请报告范本参考(立项申请)

生物有机肥料项目申请报告 规划设计 / 投资分析

生物有机肥料项目申请报告 该生物有机肥料项目计划总投资15409.8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2127.0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8.70%;流动资金3282.7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30%。 达产年营业收入23891.00万元,总成本费用18440.86万元,税金及附加257.04万元,利润总额5450.14万元,利税总额6458.92万元,税后净利润4087.61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2371.32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35.37%,投资利税率41.91%,投资回报率26.53%,全部投资回收期5.27年,提供就业职位465个。 报告根据项目工程量及投资估算指标,按照国家和xx省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对拟建工程投资进行初步估算,编制项目总投资表,按工程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固定资产借款利息等列出投资总额的构成情况,并提出各单项工程投资估算值以及与之相关的测算值。 ......

生物有机肥料项目申请报告目录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一、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二、项目概况 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一、发展规划分析 二、产业政策分析 三、行业准入分析 第三章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一、资源开发方案。 二、资源利用方案 三、资源节约措施 第四章节能方案分析 一、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第五章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一、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二、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三、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第六章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一、环境和生态现状 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地质灾害影响分析 五、特殊环境影响 第七章经济影响分析 一、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二、行业影响分析 三、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四、宏观经济影响分析 第八章社会影响分析 一、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二、社会适应性分析 三、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附表1: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附表2:土建工程投资一览表

2018年肥料登记及续展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8年肥料登记及续展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肥料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品中的有效菌与提供的斜面纯菌种不一致: 截止到2018年7月28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共受理137个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经我中心对产品进行检测、菌种鉴定及安全性风险评估,发现影响登记的共性问题是产品中的有效菌与提供的纯菌种斜面不一致,如产品有效菌为枯草芽孢杆菌,而菌种斜面鉴定为解淀粉芽孢杆菌或其它菌属,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极可能产品是采购的,企业自身对产品质量和菌种无法控制。 2、缺少田间试验样品的检测报告: 产品登记,在提交田间试验报告的同时,也需要提交该试验样品的检测报告。这就要求对产品进行田间试验以前,需要将不少于500g(或mL)样品寄(或送)至检测中心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目前我中心共收到此类委托样品120多个,部分企业对产品中的菌种名称不能够十分确定的,我中心已将正确的菌种名称和安全等级告知了企业,在以后产品登记时就不会出现有效菌与提供的斜面纯菌种不一致的情况了。 二、续展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年度检测报告: 从2016年开始,所有登记产品都需要进行年度检测,一些企业对该项要求不知情,致使在续展登记时无法提交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2、年度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 主要体现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不具有检测资质,或检测报告不规范,影响产品的续展登记。 近期越来越多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被退回,企业重新将样品送到微生物肥料质检中心进行检测,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服务理念,我中心加班加点对产品进行检测,但还是有一些产品错过了续展日期。 建议企业每年将产品送至我中心做产品年度检测,不要等到年度报告不符合要求后再送检至我中心。年度检测只需要一个批次的样品,检测费用合理,例如:单一菌种的菌剂,全项检测费用2800元(含重金属检测),详见中心网站“收费标准”。 3、无法提供委托检验协议: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考核时,由于企业无法提供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的检测协议,致使无法顺利通过生产企业考核。 有意向与我中心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的企业,可从中心下载“委托检验协议书”,并与业务办公室联系,商讨具体事宜。

肥料登记流程及表格(2013年全)

肥料登记资料表 一.证明性文本资料: ①企业工商注册证: 工商局增项 一:所需文件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代理人证明》,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需核对); 4、公司章程修正案; 5、新的经营范围; 6、原公司章程。 二、增项流程: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工商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8、拿以上资料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9、变更后15天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变更后营业执照、税务变更表格、股东会决议、新场所租赁协议或自有产权证明)。 注:肥料先经环保局批准。(配方肥可在北京当地的机关审批,生物有机无机肥等含微生物的肥料必须到农科院批准),再填写申请报告按申请项目填写,等工商局核定。在哪注册就在哪进行登项办理。 ②委托加工办理流程:

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P17-P27) 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签订及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授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可以自行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一、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二、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如都为法人单位,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各自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 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境内产品) 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 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包括①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②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③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④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来源、分类地位、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资料。 (4)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议生产者申请商标注册。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5)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2.产品执行标准 境内产品,应提交产品执行标准。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的企业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标准,还应提供检测用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体特征等资料。 企业标准必须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登记资料要求 (一)临时登记(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材料)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3份(需加盖企业印章)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别并加盖企业印章) 3、企业概况及产品说明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产品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的稳定性、质量保证期;使用方法、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等) 4、产品标识或标签样稿2份(需加盖企业印章;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5、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 6、商标注册证明文件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针对拥有商标者)1份 7、产品田间试验报告 1份(至少一种作物的一年两地或一地两年的小区试验报告,报告应由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认定的46个区试单位提供,并提供试验单位出具的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声明) 8、产品执行标准1份(仅适用于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企业标准需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9、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套(各资料只需一份) (二)正式登记(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材料) 1、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3份(需加盖企业印章) 2、两个省的大田示范试验报告 1份(陕西省的大田示范试验需由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统一安排并由省站出具证明) 3、企业概况及产品说明1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需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产品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的稳定性、质量保证期;使用方法、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等) 4、产品标识或标签样稿2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需加盖企业印章;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5、产品执行标准1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企业标准需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6、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套(各资料只需一份)

有机肥料临时、正式登记证申请办法

有机肥登记证相关办法 (临时登记证与正式登记证)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二、审批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 (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 (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 三、审批内容 (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11的有机肥料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 (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审批程序 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 2.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相应肥料登记证。 (二)审批时限 肥料正式(临时)登记的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肥料续展登记和变更登记的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的时间不在办理时限之内。 五、提交资料目录 (一)临时登记证 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 2、企业工商注册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出具的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4、有关部门出具的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5、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基本概况、人员岗位职责、设计和生产规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 6、产品执行标准; 7、产品标签样式,应符合GB 18382的规定要求(包括使用说明书):(1)产品通用名称。(2)产品商品名。(3)肥料登记证号(预留位置)。(4)产品技术指标,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有机肥中的有机质含量应单独标明,不得与其他养分指标相加)。(5)产品执行标准号。(6)净含量,(7)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8)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9)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储存要求,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10)使用说明,按申请登记的内容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8、产品合格证样式; 9、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三个月以内的样品检测合格报告(有机肥产品检测报告中须有重金属、蛔虫卵和大肠杆菌等项目 10、对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的有机肥产品,应提交产品安全性田间试验报告。 11、符合要求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照片、检验人员技术培训证件,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需提交与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按肥料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 12、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关于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的说明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关于肥料登记的有关说明 一、登记管理和资料受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发证和公告工作。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微生物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受农业部委托,按肥料品种不同,各自负责对申请肥料登记产品的资料受理和审查、肥料样品检测工作,并负责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具体事务。 二、登记申请者资格 肥料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 1、中国境内企业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肥料生产者。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其生产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包括“三资”企业生产产品。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 可由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其生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仅在中国大陆销售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在提供产品资料、试验要求、受理审批等方面有别于国内产品。 三、农业部肥料登记范围 1、免于登记产品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免予登记,包括: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氯化铵,碳酸氢铵,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钙镁磷肥,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高浓度复合肥(含那些? )单一微量元素肥等的标准怎样定?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登记产品 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这些登记肥料产品只限在登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如要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使用,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的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登记机构备案。 复混肥厂的注册标准是50万元?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32号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23日 【生效日期】2000年06月23日 【所属类别】全国种植业规章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耀邦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8号(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4 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8号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1.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负责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第二款修改为:“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2.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在评审结束后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的决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施行的《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流水号:03200020200506-12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化学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山西****有限公司(公章) 通讯地址:山西太原市**区**镇*** 邮政编码:030000 电话:135**** 联系人:李四 申请日期:202*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编制

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交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 年度产品质量报告:应提交该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至少2个批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还需提交产品登记证有效期内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监督抽查等方面的情况。 3. 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4.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还提交由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意见的生产企业考核表。

(化学肥料产品)

流水号:

流水号:03200020200506-12 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微生物肥料产品) 申请单位:北京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街***号 邮政编码:100001 电话:133**** 联系人:张* 申请日期:202*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编制

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交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 1.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 年度产品质量报告:应提交该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至少2个批次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同时,还需提交产品登记证有效期内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监督抽查等方面的情况。 3. 该产品在有效期内的使用情况: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 4.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还提交由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意见的生产企业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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