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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

调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人员交流调配和编制管理,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科学配置人才,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公务员法》、《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群机关、乡镇(街道)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第二章交流调配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为全市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充实基层。

第四条严格按照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编制审批先行原则进行人员交流调配,保证各类人员在部门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有关规定一律实行“凡进必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管理。从严控制市(县)外调入人员。

第六条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工作。

第七条非公务员身份人员不得调入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

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人员优先接收按政策规定需安置的转业军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需要调入人员原则上从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调配,不得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

第八条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可在同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剂解决。调剂解决不了而又急需的,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占编聘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交流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交流或调配:

1、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需进行优化调整的;

2、重点工作部门缺乏特殊人才的;

3、基层单位工作力量薄弱的;

4、单位因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出现人员富余需要安置的;

5、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特长不适应需调整的;

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

7、接收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交流或调配:

1、见习期未满的;

2、新录(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服务期未满的,原则上不得调出本市(县);

3、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不合格)的;

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四章交流调配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有关人员的交流调配和编制审批。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委工作部门、群团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审批。

市人社局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乡镇(街道)科员及以下人员交流调配审批。

市编办负责对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科员及以下人员交流调配前的编制审批。

第十三条凡属市直党政群机关之间、市直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乡镇党政机关之间、乡镇同类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以及党政机关流向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流向企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流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本人向调入或调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审批。

第十四条企业人员不得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入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乡镇到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交流调配的,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程序进行公开选调。

第五章交流调配程序

第十五条调入单位按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提交交流调配人员报告,说明单位编制及岗位空缺情况、拟调岗位及拟调人员的专业等基本情况和调配事由。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在编制和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调配原则,坚持调入人员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前置审批。工作人员调动应填写《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调配 {进人}审批表》一式五份,并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分别报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部门审核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严禁超编超岗调入人员。

第十七条根据机构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配合用人单位对拟调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按人员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人员交流调配审批,一般按季度办理。确因工作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或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办理的,经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交流调配纪律

第十九条在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中,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认真完成按国家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

第二十条各单位有义务遵守人才流动的决定,有责任接收按政策安置的各类人员。

第二十一条从事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交流调配人员应服从工作需要,听从组织安排,在规定的时限内持行政关系、工资转移介绍信到单位报到上班,凡不服从调配或不按期报到或已报到但不去上班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人员交流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编办依据有关政策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县直机关、事业

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长效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

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着力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不断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干部人才队伍,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逐步实现干部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为推进工业强县、建设美好广德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交流轮岗的形式、对象和重点

本意见所称的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主要有三种形式:换岗交流、竞岗交流、内部轮岗。换岗交流是指对县直单位正股级岗位干部在不同单位之间进行的同一职务层次的工作调整;竞岗交流是指对县直单位干部进行的跨部门竞争上岗;内部轮岗是指对股级岗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内部各股室之间进行的岗位轮换。

交流的对象是县直一级机构党政群机关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轮岗的对象是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的重点是科级后备干部,以及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财务审计、建设规划、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股级岗位干部。

三、交流轮岗的范围和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正股级岗位干部应换岗交流:

1、在同一单位担任正股级职务满4年的;

2、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8年,且任正股级职务满2年的;

3、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2年且任股级职务满5年的;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要求任职回避的公务员应当交流;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参加竞岗交流:

1、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3年的国家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干部;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4、具备竞岗交流职位所需的其他特定条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级岗位工作人员应内部轮岗:

1、在同一股室担任正股级职务满3年的;

2、在同一股室担任副股级职务满4年的;

3、在同一股室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5年的,且任正股级职务满2年的;

4、在同一股室工作满10年,且任股级职务满3年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交流:

1、男52周岁以上(不含52周岁)、女47周岁以上(不含47周岁)的一般不参加交流;

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五)交流轮岗的有关要求:

1、交流的干部必须是财政全额供给人员,交流在机构性质、财政供给形式相同的岗位之间进行;

2、交流应根据县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结合对后备干部队伍的培养,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3、交流一般按照单位工作职能、个人所学专业及工作经历相近的原则进行,县法院、检察院股级岗位干部原则上在“两院”间交流;

4、交流轮岗工作应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同一股级岗位正、副职原则上不同时进行交流轮岗,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对受到作风和效能责任追究的股级岗位干部,一律交流轮岗。

四、组织实施

建立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的长效机制,成立广德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县交流办),负责组织实施县直单位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换岗交流和竞岗交流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县交流办制定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内部轮岗工作由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具体情况报县交流办备案。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纪律

(一)今后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个以上股级岗位的任职经历;对交流

的股级岗位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已经是科级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科级

后备干部。

(二)领导小组及县交流办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规定和纪律,公正、透明、规范、高效地推进交流轮岗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要

加强对交流轮岗干部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

建立健全交流轮岗工作的激励机制。

(三)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广德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岗位

干部交流轮岗工作纪律规定》。

六、其他

(一)县直单位副科级二级机构股级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由所属

单位党组(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执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由县交流办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扎实推进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激发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干部人才队伍的整体活力与能力,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合肥市有关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高素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规范操作、稳步实施的原则,加大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常态化、制度化,形成充分发挥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良性机制,为实现“加速崛起、挺进百强”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干部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的

(一)加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多岗位锻炼,提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与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二)盘活公务员和事业人才资源,优化公务员队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增强执行力。

(三)激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激情,提高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创新型、高效型机关(单位)。

(四)打破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位终身制,建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

(五)促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打造充满生机和活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三、方式、对象、重点和原则

本意见所称的交流轮岗,是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职务层次、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岗位任职。主要方式有3种:跨单位交流、系统内交流、单位内轮岗。跨单位交流是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同市直单位之间的交流任职;系统内交流是指市公安局等系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系统内不同单位之间的交流任职;单位内轮岗是指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的轮换任职。

交流轮岗的对象:市直机关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下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参公人员和医院、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下同)。

交流轮岗的重点:科级干部,科级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干部,执法执纪、干部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岗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的原则:一是人岗相适原则。要根据交流轮岗对象的个人素质、工作特长及培养方向,选择合适的岗位进行交流轮岗达到人与事的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指省级以上部门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岗位)人员一般在工作业务相近的岗位之间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二是培养锻炼原则。要立足于培养锻炼干部,扎实推进交流轮岗,让广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多岗位锻炼,增长本领,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三是激发活力原则。要建立长效机制,定期集中开展交流轮岗工作,逐步打破干部部门、岗位终身制,充分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努力推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四、范围、条件和比例

(一)科级干部交流轮岗

科级干部是指担任科级职务的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正职满8年的,必须进行跨单位交流;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副职满8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

2、在同一市直单位连续担任领导班子正副职满10年的,或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职务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3年的,可暂缓交流。

3、在市直单位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担任同一(或同级)科级领导职务满8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连续担任正副职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3年的,可暂缓交流。

4、在同一市直单位领导班子中连续担任领导职务满7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担任同一(或同级)科级领导职务满7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连续担任正副职满7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

5、在特殊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进行单位内轮岗或有计划地进行跨单位(或系统内)交流。

6、按照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二)股级干部交流轮岗

股级干部是指在市直机关担任股级职务的公务员和在市直事业单位担任相当于股级职务的工作人员。

1、在同一单位担任同一层级股级职务满8年的,或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10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2年的,可暂缓交流。

2、在特殊岗位上担任股级职务满5年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

3、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同一股级岗位职务满5年的,或在同一内设机构连续担任正副股级职务满7年的,应当进行单位内轮岗或者系统内交流;其中对任现职不满2年的,可暂缓交流。

4、按照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5、不符合上述4条规定的股级干部,如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交流轮岗。

(三)股级以下职务人员交流轮岗

股级以下职务人员是指在市直机关担任科员、办事员职务的公务员和在市直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的一般人员。

1、在现单位工作满12年的,应当进行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

2、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的,或在特殊岗位工作满5年的,应当进行单位内轮岗或者系统内交流。

3、按照公务员和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回避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4、不符合上述3条规定的股级以下职务人员,如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交流轮岗。

(四)不宜参加跨单位交流和系统内交流的情形

1、科级干部男满54岁、女满52岁的;股级及以下职务人员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

2、在现单位工作未满5年的。

3、因生育、挂职锻炼期间和健康等原因不宜交流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交流轮岗的比例

1、科级干部交流轮岗的比例:对属于必须跨单位交流的对象,都要进行跨单位交流任职;对属于应当交流、有计划交流和轮岗的对象,要区分不同情况,分步组织实施,每年交流轮岗的比例应不少于30%。

2、各单位每次跨单位交流或系统内交流的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均不少于本单位股级及以下职务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或工作人员人数的5%,不超过25%。

3、各单位符合在单位内轮岗条件的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都要进行轮岗;每次单位内轮岗的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不少于本单位股级及以下职务在岗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数的10%。

五、组织实施

成立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原则上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科级干部的交流轮岗工作,由市委统一组织实施;股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由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一)跨单位交流工作

股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跨单位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预备交流人选的产生。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规定,通过个人申请、组织批准,单位推荐,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确定等方式,产生预备交流人选。

2、预备交流职位的确定。预备交流人选所对应的职位、单位空缺的职位、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统一调剂的职位,作为预备交流职位。

3、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审核。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预备交流人选和职位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公布。

4、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决定。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个人意愿和单位意见,统筹考虑,整体提出交流人选和职位的安排意见,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5、交流相关手续的办理。对已确定交流职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人员,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二)系统内交流工作

市公安局等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交流工作。系统内交流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系统内交流工作情况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科级干部在系统内交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研究决定。

(三)单位内轮岗工作

各单位根据本意见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股级及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工作。轮岗工作情况报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要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广泛进行动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交流轮岗。

(三)要精心组织实施。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的规定和纪律,做到公正、透明、规范、有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按照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人选和职位,营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交流轮岗工作环境,确保交流轮岗期间人员思想稳定、工作有序开展。

(四)要健全激励机制。对跨单位交流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是科级后备干部的,仍列为新单位的科级后备干部。市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对交流轮岗人员的跟踪管理与服务,逐步健全交流轮岗的激励机制。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本单位交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交流到本单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帮助他们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安排参加轮岗。

(五)要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交流轮岗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不得借交流轮岗突击提拔或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借交流轮岗对单位人员进行排挤或打击报复。各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干部大交流工作中的表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对组织决定交流轮岗的,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积极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努力做好新岗位的工作。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交流轮岗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考核、评价、使用时的重要依据。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七、其他

(一)各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应参照本意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实行后,如法律法规或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大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建立相关政策和机制。第一,制定机关与事业单位党政干部交流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交流的对象、条件和范围,交流的时间、数量,交流的基本程序,交流的考核制度及有关政策措施等。使机关干部对交流的条件、时间等方面心中有数,对号入座。第二,建立约束机制,规定有下属事业单位的党政机关,凡提拔的干部必须有在事业单位任职的经历,没有在事业单位任职经历的机关干部不得提拔使用。第三,建立激励机制,对主动申请交流到待遇差、工作难度大的事业单位,并在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干部,在提拔重用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交流干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由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努力为干部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干部交流的方式方法上进行不断创新,干部交流工作才能健康顺利地开展。第一,通过建立有交流意向的党政机关干部登记制度和需交流任职的事业单位岗位申报制度,随时掌握愿意交流的干部和需要交流干部的岗位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增强干部交流工作的主动性。第二,建立空缺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向社会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空缺领导岗位通过实行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方式,来调节干部流向,保证交流干部质量,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开展公务员职称评定工作,鼓励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热爱教学科研活动的党政人才通过各种方式交流到事业单位,或聘用,或任职,或担任客座教授,不断提高干部交流的实效。

一、交流范围和对象

1、范围。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区直机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镇、街道机关(不含市容监督管理所)。

2、对象。下列工作人员均可作为本次交流对象:

(1)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男50岁、女45岁以下的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

(2)专业性较强、工作性质相同的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3)列入科级后备干部队伍的工作人员;

(4)近3年(即2007-2009年)年终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年龄在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

(5)近3年因工作无起色、工作实绩平庸而在年终考核中有一年被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工作人员(但不称职等次人员不在其列);

(6)有充足、正当理由,本人自愿申请交流的工作人员;(7)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提出名单的工作人员。

3、交流范围以外的对象。《试行办法》(开办发[2009]49号)第八条规定的六类对象和集体干部,不列入本次人员交流范围。

巴中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市级所有事业单位。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空缺编制才能进人;

(二)从严控制新增财政供养人员;

(三)调入与调出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和个人身份一般不变;

(四)连续三年以上考核优秀、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优先;

(五)依法回避。

第三章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均属本规定所指的调配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调配分别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要按照本规定的分工,报经组织、人事部门

批复同意,借调期满回原单位工作。若需正式调入的,要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四章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配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廉洁奉公、锐意进取;

(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和岗位所需资格条件,工勤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直接从乡镇(街道)选调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三)年龄原则上应在四十周岁以下(计算至调配研究当月);

(四)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五)最近三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六)身体健康;

(七)职位(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相关规定。

第五章权限和分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7-18 黑人社发〔2014〕27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 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原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其他有关政策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区别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区别 看到社区里经常有朋友们在讨论公务员身份、事业编制身份、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三者地关系,大部分地朋友地认解比较表面,下面我根据公务员法及一些实践来简单讲解一下: 里 等;虽然这些单位也叫局或站、所、队等,但是却为事业单位性质,在里面地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各个地方也是不一样地,一些地方把这些单位归类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地事业单位,有些归类为一般事业单位.例如在天津各涉及区县地农业机械管理局(一级局,不归农业局管)就是参

照公务员管理地事业单位,而在某些省市农机局就是纯地事业单位.(3)参照公务员管理地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工作性质和公务员基本一致,但本质是有明显区别地!因为它们是指党群(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等)[在这里要特别说一下,很多人以为党口单位地人员是纯公务员身份是本 家 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地事业单位地准确划分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地方不一样,有些单位在某些地区为公务员单位,但有些地方可能为参照或者一般事业单位. 在工资方面,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地事业单位是一样地,事业单位地工资结构和他们不一样,一般来说(但也仅限于一般,各

地区区别相当大)事业单位地工资高于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地事业单位.比如,市里中学老师地工资就比市政府办地公务员工资要高,因为事业单位地补贴较多.再以实例而言:大学本科出来到天津市区县里地机关事业单位,套工资是助理工程师2级,比同年考入公务员地科员工资要高出一 了市里以上地级别,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就区分得很明显,工作人员一般不大范围地交叉,都是各干各地,尤其是副科(北京天津等是处级)以下地人员一般不能交流,但是到了副科(北京天津等是处级)就可以相互交流.比如可以从事业单位里直接提拔人到局机关当副科长或科长,也自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一、政策规定 1、休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3、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单位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和人员在岗状况予以适时调整。工作人员休假应遵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可视工作情况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二、建立报告统计制度 1、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报备表》备案,其中:各县(区、市、管委会)党政一把手,市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休假要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市级党政一把手和其他厅级领导休假要由市委组织部分另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备案。 2、各县(区、市、管会会),市直各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本系统上年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向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报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情况统计表》和《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情况统计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对策研究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对策研究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大大增强,对促进社会用工的和谐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劳动用工问题制度和相关法律日益完善。但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使用上,由于国家相关制度建设的不完善,仍然会在长期内存在着问题,本课题对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上提出了一些建议,对激发编外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用工环境的和谐稳定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无不面对着编制和用人上的困绕,编外人员随之出现并迅速增加,而当前我国在编外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保护和管理上处于人事法律政策无单可循、劳动保障缺少适用政策的尴尬局面。编外人员的出现其深层原因是政治体制改革落后于行政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所致[1],当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提高效率的需要,是事业单位转换经营机制中必然的要求[2]。可以预见编制问题将依然会长期存在,而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的问题不可避免得成为了当前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现状 编外人员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大量存在,据一组不全面数据表示,我国现在在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约计人。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据,而这些人因为没有编制,在政治、经济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员工,属于单位里的“二等公民”。“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等用工法则都得不到充分体现。“一视同仁”、“认事不认人”是管理制度的内在要求,可是因为管理对象存在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身份,所以管理制度很难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比如单位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在需要减员增效的时候,可以随时对“编外人员”解聘,可是一部分属于编制内的正式员工还捧着“铁饭碗”,与单位“同生同死”,要将他们精简可就没有那么简单。“编外人员”缺少归属感,所以他们不能安心本职工作。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社会的进步,对企业用工的和谐产生了良好的作用,企业用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中也约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但在实践中还缺乏与法律相配套的政策,编外人员适用新法还存在一定障碍。事业单位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事业单位用人应与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而聘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由于制度上的缺失,使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而其管理问题就成为人力资源管理者们应该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营造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使用的和谐环境对策 在社个特定的历史阶段,事业单位应该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上做些什么样的工作呢?在这里,笔者通过参阅大量的相关资料,结合现阶段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对编外人员的管理,选择适合的用人方式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828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Personnel in Institu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

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

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和事业单位机关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工作潜能,根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级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导思想 按照转变机关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科学地评价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的效果,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推动以人为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二、考核基本原则 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 三、考核对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为被考核对象(不含副科以上实职领导干部)。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主要从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群众观念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从事所在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指导能力及开拓创新能力,以及相关知识和学术水平提高的情况等。主要从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3、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工作态度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主要从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4、绩:即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等。主要从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情况、工作质量、业绩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5、廉:指廉洁从政表现。主要从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五、考核标准和等次 考核标准:以被考核人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创新精神,绩效突出。 2、称职(合格):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热情服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3、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ba2780082.html,)/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 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为切实加强机关管理,转变干部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xx乡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xx乡委员会xx乡人民政府 20XX年2月28日 xx乡政府机关管理制度 一、学习会议制度 第一条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为中心学习组、全体乡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活动日。

第二条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签到册由会议主持人收集并交纪委书记保存,一月一结算。学习、会议每迟到、中出、早退一次惩扣5元,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并惩扣40元。 第三条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每次惩扣5元。 第四条办公室每月出《xx信息》2期,《中心学习信息》1期以上,每次党委会、党政干部办公会必须撰写《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呈报,否则一次惩扣20元。 二、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向书记、乡长写出请假条,书记在家由书记批,书记不在家由乡长批,获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条交党政办,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认可,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合同期限

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合同期限 篇一: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

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上)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上) 李克实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 各位学员大家好!我是中国人才研究会的李克实。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三行规定文件的一些有关内容。 首先介绍一下和这个文件有关的概念,然后我们再逐条的解读。首先这个文件它是涉及到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事业单位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这种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的社会组织有什么区别?这个概念会影响到我们对这个文件的理解。所以我想首先把这个问题跟大家做个介绍。 一、事业单位的基本属性 (一)社会组织的划分 首先事业单位的基本属性,我用这么一张图里做个说明。但凡社会组织按照粗的划分大概是有三个大类。在西方国家的划分上是两个大类。划分方法叫做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在我们国家公共部门里面又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叫做公共管理部门,一个部分叫公共服务部门。我们讲的事业单位在类别划分上基本上是属于公共服务部门这个范畴之下的。在很多西方国家是不分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是一个概念,他认为管理也是一种服务,在我们相对来说还是细化、分开,具体的表现形式我们是由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这两支队伍。 (二)公共部门与非公共部门的属性区别 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在很多的特性、属性上是有明显的不同的。 1.服务原则 非公共部门就是一个平等、互利,比如说有一些商业企业,它在商品交换过程当中,交换双方是平等的。通过这个交换达到一种互利,它是这么一个角度。但是公共部门它不一样,它的服务原则是单方的,我为一方服务,这个服务的出发点一个叫做普惠。普惠就是阳光普照,是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所有的公民都是一样的;第二个,基本需求。我所提供的服务进行了管理,保障是一种基本需求。比如说教育,义务教育我们现在国家的划线划的是九年义务教育,也就是说再往上的就是不是义务教育了,等于要交费用,义务制的可能国家要补助、补贴,甚至是减免,甚至是不要钱。到高等教育,就要花钱了。另外有一些贫困生的资助,但是有一个条件,你必须是优等生。也就是说作为一种人才支持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作为一个服务原则,它就是这样。一个叫做普惠,一个是基本需求。比如说医院里面的服务,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总结三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总结三篇 对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行总结是为了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 教训,提升理解,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以下是###为大家 精心整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总结三篇,欢迎大家阅读。 回忆一年来所做的工作,具体如下: 一、平日上班,增强基本功唱念做打的训练。我在老前辈赵文林 老师的督促协助下坚持练声练唱,在磨练艺术的态度上做到脚踏实地。 二、我今年在学习传承剧目的基础上,注重加工提升剧目艺术的 质量。 《岳母刺字》《讨钗》的排练让我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提升进步一 些了。《岳母刺字》在汤迟荪老师的指点排练下,让我明白了一个戏 从整体出发,怎样分层次的把握人物个性的一套方法。《讨钗》在陶 红珍老师的亲授下,让我找到了人物的感觉和基调,通过一系列艺术 手法的磨合组装,在原来单调的人物塑造上有所突破。 三、今年我也参加了一系列的实践演出工作。 1、长期参加了沁兰厅的演出工作,得到了实践锻炼。 2、一月份参加了苏州电视台昆剧频道的录制工作,配演了王芳老 师《惊梦》的杜母。 2017年度工作即将结束,新的一年将来临。为了更好地做好以后 的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本人特就前段时间的个人学习工作情 况总结。2017年自觉增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升理 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 各项工作任务,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协助下,思想、学习和工作 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 现总结如下:

政治思想方面:思想积极进步,政治觉悟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能够辩证、理性地看待工作和问题。在当今社会教育 发展的形势下,本人一直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地提升自己的 各方面的水平,以便使自己更快地认清发展的形势。勇于解剖自己、 分析自己、正视自己,提升自身素质。 一、德方面 作为一位教师我很清楚,自己的教学思想和教育观直接影响自己 的教学方向、教学方法等。所以,本人能够认真学习新的教育理论, 即时更新教育理念。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所以教师必须抓 好两项工作即教好书、育好人。要育好人绝非一件简单的事情,教师 首先要做好表率即为人师表。在生活中,我扮演着多重身份:做学生 的好老师、做学生的“好家长”、做学生的好朋友、做学生的心理医生,注重学生的健康成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侮辱学生人格。课堂上,我时刻注意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课后,我经常走进教室, 与学生一起参加课外活动,增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当学生遭遇挫折时,适时地给予学生鼓励,与学生一起分享自己的成长故事,以自己 的人生经历去感化、教育学生。 二、能方面 教好书是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在教学工作方面,我争取多听课,从中学习别人的长处,领悟其中的教学艺术。每上一节课,我都做好 充分的准备,我的信念是决不打无准备的仗。在教学中,认真备课, 认真阅读各种教科参考书,认真编写好教案制定好教学计划,根据学 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和向其他教师取得的经验,持续地加以改善修改。 在传授学生知识时,不厌其烦,耐心教导学生,还耐心地辅导学生复 习遗漏知识;在传授学生知识的同时,并对他们实行思想教育,教育优 生协助后进生。 在工作中,我遵守每一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

202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2)

2020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2)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 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 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 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最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第18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 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 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 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 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 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 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 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 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现状分析及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现状分析及建议 编外临时用工是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员工的一种统称。为全面、准确掌握情况,6月初,三门县编委办专题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调研发现,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工人员呈逐年增多之势头、管理比较混乱、劳动纠纷增多,成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管盲区,干部群众反响强烈,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本现状及问题 此次调研,主要采取部门自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调研中发现,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共使用编制外人员1200人,占全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14%。从分布情况看,全县共有53个机关事业单位使用了编外人员,占全部机关事业单位的59%,其中卫生系统各医院编外人员328人,公安系统协警167人,广播电台116人,分别占27.3%、13.9%、9.7%。从用工情况看,编外用工岗位分为后勤服务岗位、技术性岗位和管理辅助性岗位三类,主要集中在驾驶、打字、门卫、保洁以及其它协助管理等岗位。从年龄结构看,50岁以上171人,占14.3%;30—50岁579人,占48.3%;30岁以下450人,占37.5%。从审批情况看,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的43人,主管

部门批准的有202人,单位自聘955人,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占编外用工总数20.4%。 由于缺乏政策规范和有效监管,编外用工已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缓解人力资源矛盾的一个主要手段,从调查情况看,我县编外用工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编外用工随意性大,管理不规范。相比于行政事业单位“扎口管理、凡进必考”的录用政策,编外人员的使用方式、薪酬标准通常取决于单位领导个人意愿。同时,各部门单位对编外人员的聘用、管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订、薪酬等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对使用编外人员缺乏严格的计划性,基本上是由部门单位领导说了算,随意性比较大,管理也不规范。 二是编外人员的待遇参差不齐。通过调研发现,一些部门单位对使用编外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调查发现,有签合同的964人,签合同率80.3 %;参加保险的799人,编外人员参保率66.6%。也就是说,尚有近1/5的编外人员未签订合同和1/3的编外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同时,编外人员同岗不同酬,单位与单位间福利待遇参差不齐的现象比较突出。如同一乡镇的编外人员,分为乡镇聘、站所聘,待遇都不一样;不同乡镇从事同一岗位的编外人员,待遇也不一样。 三是社会保险缴纳的刚性要求与各单位财力承受力弱之间存在矛盾。编外人员的经费主要依靠各单位通过挤占办公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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