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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背景

成立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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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背景

市场自律已经成为世界各行各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基石。自律性协会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是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标志之一。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自律已经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律管理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加强自律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一般趋势和内在要求。

国际发达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具有拟订自律规则、制定市场统一行为规范、监督检查会员执业行为等重要职能的市场自律组织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示、防范市场风险的一种重要机制安排。1792年,美国第一次重大投机丑闻使得许多商家和银行破产后,在纽约华尔街的24位证券场外交易商自行组织起来,在华尔街68号楼一棵梧桐树下签订了一纸协定,要求在场的人在证券买卖中遵守协定中的公平原则,这就是金融界著名的“梧桐树协定”,这标志着美国金融市场自律的开始。此后的200多年时间,世界各国金融领域相继成立了自律组织,制定了相应

的市场自律守则。实践证明,在场外市场(OTC市场)中,自律管理更是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10多年的健康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已成为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包括债券、拆借、票据、外汇、黄金等市场,以报价驱动为主要交易方式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市场制度逐步完善,投资者日趋成熟。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例,2006年全年累计发行债券5.71万亿元,是1997年的180倍,累计成交38.35万亿元,是1997年的1210倍;截至2006年末,市场存量8.84万亿元,是1997年末的21倍,市场参与者6439家,是1997年的402倍。同时,市场参与者范围从市场建立之初单一的商业银行扩展到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债券品种也已从单一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扩大到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国际开发机构债券、美元债券等多个品种。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对自律的需求不断增强,设立代表广大市场参与者利益,具有组织创新、自律、维权和服务等职能的自律组织,已成为市场进一步规范、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

其次,设立市场自律组织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市场管理方式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要求要“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又明确提

出“要创新金融调控和监管方式,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业不断提出的新要求”,“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发挥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大公众和媒体监督力度”等政府职能转变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要求。2007年5月13日国

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自律组织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强调要“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重申要加强市场自律,并明确“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中央的这一系列政策,为改善和加强金融监管,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指明了方向。

一般而言,自律组织和市场主管部门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的主干。在场外市场,市场主管部门一般专职于市场的长远规划、框架设计和制度建设,自律组织则往往在市场日常的监督、管理和规范中担负着更多具体的职责。我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具有代表性的市场自律组织缺位。市

场自律组织的缺位,不仅不能充分动员市场参与者自身的力量进行自律性管理,也使银行间市场失去了提示和防范风险的一道重要屏障。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间市场的主管部门,在担负着对市场的全面管理职责的同时,不得不承担一些本该由市场自律组织所担负的自律管理职责,无论管理规定,还是自律规则和产品创新,基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或推动。主管部门耗费大量精力做本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市场监管及基本制度建设等主要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政府职

能转变的大背景下,设立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实为刻不容缓。成立市场自律组织,将那些本该由市场决定的事情交给自律组织去办,有利于市场自主创新潜力的发挥,有利于市场主管部门集中精力,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和宏观的制度建设和长远规划。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 (银行类)市场

附件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意向承销类会员 (银行类)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一、材料内容 1、参与市场评价说明书; 说明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参与市场评价的意愿; (2)机构基本情况简介; (3)最近三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如有《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相关情形,不得参与市场评价。 2、2010年度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4、2009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述三个制度文体(应为本单位发布实施的制度); (2)上述三个制度说明,要求简单扼要、清晰明了。 6、从事债券承销业务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简历; 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机构组织架构图及相关说明; (2)债券承销业务部门设置情况介绍,包括成立时间、承销队伍规模、债券承销业务部门在本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债券承

销业务开展情况等; (3)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相关人员汇总表(模板见附件1) (4)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相关人员工作简历(模板见附件2)。 7、2010年度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业务开展情况介绍; 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一级市场情况介绍应包括2010年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一级市场上承销发行的相关业绩情况,如承销发行金额、只数及相关排名等。 (2)二级市场情况介绍应包括2010年度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二级市场上交易的相关业绩情况,如交易结算金额及相关排名等。 8、市场评价信息表(见附件3); 9、交易商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材料格式 参与市场评价的会员应当按照上述材料顺序将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发送到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一)电子材料 1、审计报告电子版可只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相关人员汇总表应按照EXCEL格式,其他可按照Word或PDF格式提供。 2、邮件标题为“XXX单位参与市场评价材料”; 3、所有材料以附件形式打包发送,每项材料的文件名称和标题一致,如“XXX单位材料一:参与意向承销类会员市场评价说明书”。 (二)纸质材料 1、将材料按照顺序逐份装订; 2、每份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交易商协会诞生记:央行短期融资券引发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下属的交易所负责审核,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则由人民银行管理。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然而,这一行为引来了债券市场管理的“纷争”。2007年下半年,不同的部位对央行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主要内容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由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如果不备案,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这一棘手问题,一度困扰人民银行。怎样才能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又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呢?央行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自律管理。央行随后也修订了央票的管理办法,将其注册机构由人民银行变更为了交易商协会。可以看出,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促成了交易商协会的诞生。法规依据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审批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发 行条件1、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2014年,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五个标准: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市场认可度高,发行债券具有较好的二级市场流动。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是否可以超过企业净资产40%,没有明确规定,但目前公开发行超短融的企业一般都没有超过40%。超短融自2010年推出,经历了四次扩容,发行主体先后由3A级央企逐步扩展到有多次发行记录的AA+企业,但当时AA+承认的是中债资信评级,因为在市场上,中债资信的评级最为保守。2014年又将评级标准将为双评级中只要有一家出具AA即可。2016年修订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规定,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再次放开超短融的发行。2016年以来,大部分SCP发行仍实行双评级,但有少部分发行实行单评级,有部分主体信用评级为AA-。2016年至2017年3月27日,超短期融资券发行2269只,占银行间债券市场7.8%,余额占银行间债券市场10.72%。无论是只数,还是余额,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使用最多。2、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年以内,短期融资券

庆祝中国银行业协会诞生十周年寄语

大寨山下信合人共祝中国银行谱新章——庆祝中国银行业协会诞生十周年寄 语 上世纪六十年代,大寨人民战天斗地、艰苦奋斗的情景仿佛就在昨天,他们的精神激励着大寨山下的信合人爱岗敬业、争先为民,为金融市场贡献自己的力量。二十一世纪初,一颗巨星划过浩瀚无垠的宇宙,落入了中国金融业大潮中,它就是(ChinaBankingAssoc iation,CBA)中国银行业协会,链接起了金融业跨世纪的桥梁。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一些重要金融机构都由他掌管旗下,用他的睿智和智术,增进社会财富的机制和以公平、效率的原则调节财富、调节经济,指引中国金融蓬勃向上。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指引下,在遥远又闻名的虎头山下,一群信合人仍在高举“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品牌,用自己微不足道的力量,去创造信合新形象、新辉煌,跟着初春的节拍,讲述着山区信合人的故事。雪白纯洁的雪天使,飞走了田野里的残雪也飞快的消失,爱和温暖是他们的接力棒传递着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丝丝冷暖一只布谷鸟飞来了,唱着余音袅袅的歌谣声声音符敲开了农家人的门院催熟了农家人隔年就酝酿已久的心事。小燕子带着希望、衔着春泥,在农家屋檐下一边装修新房,一边叽叽喳喳述说春的故事。而我,一个小小信合人,究竟怎样?才能描绘出我们梦幻般意味深长的信合故事。这些都不重要了,我已背上行囊像布谷鸟、小燕子一样,满身清贫,只身奉献和付出奔波在信合路上。那些在田间地头辛勤劳作的农民朋友,拿着锄头,挽起裤脚,不怕脏苦,辛勤汗水滴落在松软的沃土上,种下了希望和爱的种子,暖暖的阳光下,满满的感动。告诉你,里面有我最爱、最爱我的爷爷他是一名经历过信合改革30年的老一辈信合人,他亲身经历、亲眼目睹信合三十年的改革、创新、搏击他总说:信合工作虽枯燥、平凡、琐碎但他所磨砺出的价值却无人能比,无企能及。当你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当你为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民朋友送上一点春耕生产资金当你为因贫困而辍学在家的孩子送上一点助学贷款当你为受灾后孤苦无助的灾民送上一点救灾款。。。。。这些为他们真心实意的所作所为,我明白,这换来的不仅是他们的幸福安康,更多的是让他们感到了信合世家的温暖,点燃他们生活希望和信心。松溪河水、清障河畔在春光的照耀下,显得格外的婉柔。每一浪都跳跃着红润的春光,河水顿时化作一面晶莹的镜子,镜子里面折射出信合人与农民百姓在田间地头促膝长谈,共话三农。这样的景色让人油然想起白居易那有名的词《忆江南》:“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的确呀!河水蓝似海洋,可比海洋要蓝得纯正,河水蓝似天空,可比天空要蓝得深湛,而我们信合人也如同它一样,带着纯净朴实,深沉稳重,温柔恬雅去创造一个纯洁无暇的结晶。虎头山下到处一片热闹非凡、辛勤劳作、奋发向上的景象。啼鸟关关曙色开,机鸣阵阵沸尘埃。迷朦霭雾人头攒,陌上时传笑语来。一句句诗词让我们感受到了春的气息,春的感动,春的热情。春天,让万物复苏;春天,让大地苏醒;春天,让大自然欢呼雀跃。春天里的信合,在人民银行的指引下,满怀信心,奋力拼搏;春天里的信合,在人民银行政策扶持下,让田间香农欢歌勤做,无怨无悔;春天里的信合人,心系三农,情牵众百姓,紧握人民银行手,紧跟节拍,不畏艰难,周而复始再度踏上帮扶之路。春天里的信合,我为你高歌;春天里的信合,我为你低吟。一年之计在于春,信合人将不辜负春的恩赐,再造新的辉煌。虎年伊始,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关于为严重老弱病残等

银协发[2009]5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关于为严重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做好人性化服务的紧急通知 各会员、准会员单位: 近期人民网等多家媒体转载了《南国早报》(广西新闻网)登载的《危重病人被抬进银行营业厅》一文,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舆论影响,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引起了政府及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针对此次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就妥善解决严重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银行服务需求提出如下自律性要求: 一、开设特殊客户绿色通道。各行不仅要充分了解大众客户的需求,而且要特别关怀严重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的需求,尤其是大堂经理要现场耐心细致地了解特殊客户的特殊需求,根据其实际特殊情况,针对严重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开设绿色通道,改进和完善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二、做好柜台延伸上门服务。各行要对必须客户本人办理的业务进行全面梳理,逐一列举本人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各类

情况,提出改进服务流程、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明确各类需“上门服务”的操作步骤和要点,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确保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做好针对确不能亲临柜台的严重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的柜台延伸上门服务,切实提高为特殊客户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服务应急处理机制。各行要针对特殊客户制定柜面业务应急预案,健全柜面特殊事项报告制度,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规范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将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纳入制度化轨道。 四、加强服务手段创新。各行要根据特殊群体服务需求,加强金融服务尤其是电子银行服务的创新和应用,丰富银行产品,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性,不断提升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满意度。 时值春节临近,各行要加强员工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采取切实措施,为客户提供满意的优质服务,争做最受信赖的友好型银行。 附件:人民网:改密码必须本人危重病人被抬进银行营业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承销商名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主承销商(43家) A类主承销商(34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B类主承销商(9家)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36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关于参加第三期中国银行业协会”高级财富管理师”证书培训心得

关于参加第三期中国银行业协会”高级财富管理师”证书 培训心得 9月10日,在分行零售管理部总的带领下,我怀着激动感激的心情踏上了去成都的学习之旅。本次培训首先要感谢分行领导给予我们学习的机会,作为我行首批参加”高级财富管理师”证书培训的人员,我也对此次培训高度重视,前次多次阅读报名文件,熟悉培训流程和课程,提前做好预习,更清楚此次培训费用很高,不禁下定决心,一定要多学东西,不辜负领导的期望。我们培训地点是以道教文明的青城山,路上我们开玩笑说:”我们要去修仙!”虽然这是一句玩笑话,但是我们也对此次学习充满期待,希望通过此次学习,可以在业务水平、眼界见识和金融知识上可以有一定提高,“羽化成仙”!为我行零售业务开展贡献一份力量!本次培训一共4天,每一位老师的分享都让我们受益良多。参加本期培训主要内容有:一、从经济金融形势看银行业发展及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趋势 银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宏观经济走势和金融形势,我们的第一节课就是由恒丰银行研究院的吴琦博士为我们讲解我们国家的金融形势、经济政策、重点产业发展趋势和银行业服务不足转型方向。通过这一节课,让原来晦涩难懂的金融政策变得生动有趣,让我们了解到银行业的发展一定是紧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在今后服务客户,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的时候要顺应政策导向,对金融形势要有自己的看法,紧跟金融市场迅速发展的步伐。下午

是建行私人银行部梅雨方老师为我们分享建行私人银行的发展历程及以后私人银行的发展趋势,梅老师具有海外工作经历,讲课采用的是提问式,让每一位学员都可以参与其中,我有幸也回答了梅老师的一个问题,老师对我的回答进行了指导和补充,让我收益颇丰!这节课让我们了解到一个私人银行部运作的方式和金融大形势下我们应该抓住经济发展脉络去分析当前金融形势,可以在自己的岗位上为客户提供合理化的投资建议,增强客户粘合度。这第一天的课程让我也深深地知道培训是一种快速学习的方式,是提高业务知识的最有效手段。 二、资产配置方法经验及资管新规的影响解读 作为一名理财经理,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便是我的工作之一。我行的定期储蓄存款优势、理财优势现在可以满足老百姓的现阶段需求,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锦州银行的壮大,老百姓的风险承受能力会日益提高,我行零售业务的产品也会日益丰富,客户会越来越挑剔理财经理资产配置水平,这一天的课程有工行私人银行部战略配置主管马宽老师为我们分享金融产品的种类及其优劣势、资产配置方法和实践经验。下午是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郑院长为我们讲解现如今最热点、也是我们最关注的资管新规的影响,深刻解读资管新规,让我们了解到在资管新规之下我们的银行理财的发展。郑院长对资管新规的解读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可以运用到我们的产品宣讲会、贵宾客户活动的宣讲中,更好的为客户讲解资管新规内容。

短期融资券尽职调查指引-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

NAFMII指引0002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 第四条本指引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 第六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 第七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组建尽职调查团队。调查团队应主要由主承销商总部人员构成,分支机构人员可参与协助。 第八条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资格; (二)历史沿革; (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公司治理结构; (五)信息披露能力; (六)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七)财务状况; (八)信用记录调查; (九)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九条主承销商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展开调查。 第十条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指引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中国银行业协会

附件3 2015中国银行业协会(花旗)微型创业奖 个人奖申请表填写说明 指导方针 1.2015中国银行业协会(花旗)微型创业奖客户申请表格分为两部分:机构信 息登记表和客户参评申请表。其中机构信息登记表由信贷主任填写,客户参评申请表由客户本人填写或由客户委托他人填写,提交时均请附照片。机构信息登记表必须同客户申请表一起提交; 2.每个机构推荐1名客户参评。 3.农村和城市地区单笔贷款额度均在十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客户才有资格参加评 奖活动; 4.申请表格中的内容必须全部填完,如不存在相应事实,请填写“无”或“0”; 缺乏关键数据的申请表格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5.申请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之后收到的申请表格不能参加评奖活动; 6.微型创业奖活动鼓励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参评申请,请各小额信贷机构将 机构信息登记表和客户参评申请表统一发送到微型创业奖指定邮箱。微型创业奖同时也接受打印或者手写的参评申请,但为了保证申请表格的处理速度,表格填写要求字迹清晰,请各小额信贷机构将上述各表填写完毕后,统一邮寄至微型创业奖指定地址,鼓励将申请表格电子版同时发送到指定邮箱。 说明 (一)机构信息登记表:由信贷主任填写 A.机构基本信息 请填写机构的基本信息,其中: (1)请填写所推荐的客户的姓名; (2)操作结构请将对应的方格涂黑(复制“■”即可); (3)请填写各种资金来源如政府拨款、捐赠等及各来源所占比例; (4)请详细描述目标客户,如下岗职工、农村贫困人口、中小企业等等;(5)小额信贷担保类型请如实填写采用的担保机制,如小组联保(农户联保贷款)、个人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贷贷款)、个人抵押担保贷款等。 B.机构统计信息 请填写机构的统计信息,其中: (1)工作人员总数包括信贷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2)累计发放贷款总额指机构从事小额信贷业务以来累计发放的小额信贷贷款总额; (3)年利率(有效利率)指从小额信贷客户角度计算表示贷款成本的实际利率;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12]2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企业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缩写为“NAFMII”)。 第二条协会是由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注册地和常设机构均在中国北京。 第六条本章程所称银行间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 (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 (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09]50号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的通知银协发[2009]50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标准,规范营业网点柜面服务行为,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自律工作委员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将《规范》转发辖属分支机构,认真执行,并请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落实到位。希望通过《规范》的推广落实,切实提升银行业柜面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服务效率,提高客户满足度,树立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整体形象。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中国银行业协会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整体水平,树立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形象,提高客户满意度,根据《中国银行业服务文明公约》、《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准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柜面服务是指各单位在营业网点内柜面人员为客户所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柜面人员是在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人员的统称。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服务环境、服务标准、服务操作、服务培训及投诉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服务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统一标准”指各单位统一制定柜面服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归口管理”指各级机构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服务管理工作:“分级负责”指各级机构应对辖内服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服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服务相关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辖内服务相关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三)负责服务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四)负责相关岗位服务技能培训工作; (五)负责服务检查与督导; (六)负责服务档案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合理设置营业网点服务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一般情况下标准营业网点柜面人员可设置如下岗位(具体岗位名称可调整): (一)大堂服务人员。大堂服务人员在营业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在营业期间要主动迎送、引导分流客户,指导客户办理业务,提供咨询服务,积极为客户解决问题,维护营业秩序。 (二)柜员。柜员主要负责处理日常交易业务,要做到服务热情、操作熟练、及时准确回答客户问题。 (三)个人客户经理。个人客户经理要遵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做好金融产品的销售工作,做到诚信、专业、严谨、周到。销售基金、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时,要做好客户风险评估,充分揭示风险,严禁误导客户和夸大产品收益率。 第八条服务流程管理。各单位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从客户角度出发,制定科学的柜面服务流程,积极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和新设备的应用,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多元化服务。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优化服务流程,充分发挥自助设备、电子银行等渠道功能,大力推行离柜业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九条各单位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把服务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保证考核公平、公正,保持服务质量稳定。 (一)建立科学的多层级服务激励机制,定期开展服务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倡导开展服务等级的动态管理。 (二)建立服务违规行为约束机制,对违反服务制度、规范的机构及人员进行相应惩处。 (三)建立服务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基本内容应包括检查情况、客户投诉、服务奖惩、问题分析与建议等。 第十条服务应急机制。各单位要建立服务应急处理机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与考核,提高服务人员应急处理能力。

关于交易商协会近期债务融资工具新政策的通知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务融资工具最新政策 近期,交易商协会拟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政策进行调整,建议各分行根据新情况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抓紧时间开展优质客户的营销工作。具体政策调整情况如下: 一、中期票据 协会拟放宽中期票据发行主体、发行期限、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的限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主体限制的放宽 协会拟取消城投类企业作为发行主体的限制(在政府投融资平台名单内的能否发行待定),城投类企业注册中期票据需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1)公司同级政府出函,说明支持公司发债,并说明政府负债率情况。要求发债后政府负债率不超过100%。 (2)城投类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用途可以部分用于公益项目,部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3)鼓励城投类企业发行期限较长的中期票据,鼓励设置摊还条款。 2、发行期限限制的放宽: 协会拟取消对中期票据发行期限的限制,允许发行不约定发

行期限永续的中期票据,发行人按约定时间向投资者付息。该类中期票据发行后可计入发行人权益,因此也不受发行额度不能超过净资产40%的限制。 永续中期票据发行的一些建议: (1)以浮动利率发行; (2)设计合理的含权结构,例如发行人在特定年份的回购权,即发行人在事先约定的时点,可以要求回购已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3、募集资金用途限制的放宽: 协会拟允许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于并购或归还并购贷款。企业注册并购中期票据需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 (1)已签订正式并购合同,并将并购合同做为申报要件; (2)发行金额不能超过并购金额的60%; (3)当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资金需全部用于并购或归还并购贷款,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其他贷款等,一次注册可分次发行,满足多笔并购资金需求; (4)若债券已经发行但并购失败,需召开持有人会议。 (5)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均可,目前阶段私募发行更易操作。 二、超短期融资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NAFMII指引0005 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规范,完善做市商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做市商作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做市商应重视做市商资格,积极开展做市业务,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条做市商应认真履行做市义务,在做市债券总数、券种类型、待偿期限、双边报价空白时间等合规性方面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做市商的做市报价应为可点击成交的双边报价,双边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报价扰乱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 第五条做市商应积极增加做市债券只数,做市债券尽可能涵盖《规定》所列的全部待偿期限和券种类型,积极参与对长期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的做市报价。 第六条做市商应保证报价质量,有效促进真实的做市成交,不

得虚假做市。 第七条做市商在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季度报告的同时应抄送交易商协会。 做市商应保证报告质量,内容应包括债券市场分析与展望、本机构债券交易和做市情况、对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建议等。 第八条做市商应不断加强市场研究和分析,增强做市能力,提高做市水平,树立和维护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中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交易商协会定期对做市商进行评价,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质量、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情况、报价情况、成交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工作以及提交季度报告等情况。 第十条做市商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规性:主要评价做市商是否遵循《规定》的相关要求,满分为24分。 (二)报价价差: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对各待偿期限债券双边报价价差(以bp表示),满分为35分。 (三)报价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报价总量情况,满分为10分。 (四)成交量:主要评价做市商在被评价期间的做市成交笔数和成交总量情况,满分为15分。 (五)配合与报告:主要评价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门工作、提交季度报告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情况,满分为16分。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中国银行业协会(精)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以下简称 " 规范 "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国票据市场及商业汇票业务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规范遵循 " 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共同发展 " 的市场原则,旨在自觉建立和维护国内商业汇票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促进中国票据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 中银协 " 制定,作为中银协各会员单位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到期托收业务以及在票据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重要术语与定义 第四条基于国内货币市场发展现状,本规范所称票据特指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根据制作形式与介质不同, 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二种形态。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与信用投放、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行为。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承兑业务特指会员单位作为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本规范所称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会员单位的票据行为。 第八条本规范所称转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第九条本规范所称回购业务是指会员单位(卖出回购方将其持有的已经其贴现的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 (买入返售方申请贴现, 买入返售方按票面金额以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限和价格扣除回购利息后向卖出回购方给付资金, 回购到期后卖出回购方按票面金额向买入返售方购回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十条本规范所称再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范所称到期托收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以持有票据或委托收款票据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票据行为。 第十二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期限。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等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回购业 务的期限从业务交易日起至约定赎回日止。票据到期日或交易约定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利率。贴现利率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转贴现、回购业务利率由会员单位与交易对手协商确定。再贴现业务利率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章基本业务规范 第一节承兑业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非公开定向发行产品信息管理系统 需求说明书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1背景介绍 1.1协会介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 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协会的宗旨是: ?自律: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自律管理,维持银行间市场正当竞争秩序 ?创新: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服务:为会员服务,组织会员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服务,贯彻政府政 策意图,更好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双向沟通。 1.2部门介绍 市场创新部是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研发创新、对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规范债务融资市场运行等职能。 工作职责 (一)跟踪分析国家宏观政策,研判宏观经济波动,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的市场创新建议;(二)分析评估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和外部环境变化,研究银行间市场总量增长、结构优化、功能提升等综合性问题,组织拟订银行间市场创新规划;(三)研究银行间市场深化改革的相关问题,提出银行间市场制度创新的政策建议;(四)调查研究市场需求,组织会员进行银行间市场产品创新,研究拟订与产品创新相关的自律规则和指引;(五)综合分析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经济体金融市场创新经验,跟踪评估国际金融市场创新动态,提出金融市场组织创新和对外开放的政策建议;(六)对会员从事银行间市场创新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七)研究完善市场创新机制相关问题,促进行政主导创新向市场自主创新的机制转变,推进长效创新机制建设;(八)会同相关部门评估产品创新效应,修订相关自律规则和指引;(九)承办秘书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 第1 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 开展后续管理工作。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

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务融资工具后续管理工作;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企业发行一期债务融资工具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 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掌握债务融资工具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并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中国银行业协会2017版)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示范文本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目录 一、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1.2.解释规则 二、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2.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 2.2.本合同的保证范围 三、保证方式 四、保证期间 五、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 六、保证责任 七、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八、合同条款的独立性 九、贷款合同变更 十、违约责任 十一、通知 11.1.书面通知 11.2.地址 11.3.送达 11.4.语言

十二、保密义务 12.1 保密范围 12.2 其他披露范围 十三、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 适用法律 13.2 争议解决 十四、其他事项 14.1 合同未尽事宜的处理 14.2 应付款项的划收 14.3. 保证人信息的使用 14.4 公告催收 14.5 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14.6 权利保留 14.7 借款人解散或破产 14.8 保证人解散或破产 14.9 通知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 十五、合同的生效 签字页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下列各方在订立:一、,作为保证人(“保证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二、,作为牵头行(“牵头行”)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三、,作为代理行(“代理行”)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四、下列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贷款人”)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间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告[2012]2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于2012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四条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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