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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公司

认为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

披露。

第四条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遵循本指引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

披露,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应摘自年度报告正文,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编制。

第五条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六条挂牌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

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年度报告正文前可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

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

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三)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可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

类的规定,亦可增加披露使用其它行业分类标准的数据、资料。

(四)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应侧重说明本指引要求披露事项与公开转让说明书

或上一年度披露内容上的重大变化之处,如无变化,亦应说明。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特殊行业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

应当遵循其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另有规定的,公司在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遵循其

规定。

第八条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指引规定的某些信息不

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同意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准则要求

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第九条挂牌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监事会及其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并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同时,单独列示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姓名及原因。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当声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已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条挂牌公司应当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年度报告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年度报告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目录后单独刊登重大风险提示。公司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自身经营状况展开,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客观披露公司重大特有风险。公司应当重点说明与上一年度所提示重大风险的变化之处。

第二节公司简介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登载年度报告的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网址,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

(六)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场所,股票简称、股票代码及挂牌时间。

(七)公司年度内的注册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信息变更情况。

上述注册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以简要索引说明。

(八)其他有关资料:公司聘请的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的名称、办公地址;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及签字会计师姓名。

第三节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本年度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在披露“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当同时说明本年度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二)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三)财务数据按照时间顺序自左至右排列,左起为本年度的数据,向右依次列示前一期的数据。

(四)对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计算,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应结合挂牌公司财务报告进一步解释和分析公司本年度财务报表及附注中的重要历史信息,对本年度公司经营情况进行回顾。公司应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与说明。

公司可对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或目标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披露内容应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分析中如引用第三方资料及数据,应注明来源及发布者,并判断第三方资料、数据是否拥有足够的权威性;公司自行整理编制的资料及数据,应说明,并注明编制依据。

披露内容应突出重要性,避免过多披露不重要的信息而掩盖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挂牌公司应回顾分析本年度内的主要经营情况,尤其应着重分析导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或原因。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年度内业务、产品或服务有关经营计划的实现情况;业务、产品或服务的重大变化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二)本年度内行业发展、周期波动等情况;应说明行业发展因素、行业法律法规等的变动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三)结合产品或服务、收入模式、成本结构、采购、生产或业务组织过程、销售、知识产权、研发、竞争、市场规模等因素及公司所掌握的内外部资源,说明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较公开转让说明书或上年度披露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并说明上述变化及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

(四)对财务报表中主要财务数据进行讨论、分析,可以采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与上一年度相比变动达到或超过30%的重要财务数据或指标,公司应充分解释导致变动的原因,以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未来变化情况。如本条规定披露的部分内容与财务报表附注相同的,公司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资产、负债构成(应收款项、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占总资产的比重)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说明产生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

2、若公司的收入构成、利润构成和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应当详细说明具体变动情况及原因。

3、结合公司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说明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构成情况,若相关数据同比发生重大变动,公司应当分析主要影响因素。若本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本年度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应当详细解释原因。

4、主要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情况及业绩分析。其中对于参股公司应当重点披露其与公司从事业务的关联性,并说明持有目的。

公司存在其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时,应介绍公司对其控制权方式和内容,并说明从中可以获取的利益及承担的风险。

5、本年度内及以前年度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6、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就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说明中应当明确说明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7、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

(五)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经营计划或目标延续到本年度的,公司应对计划或目标的实施进度进行分析,实施进度与计划不符的,应说明原因。

上一年度披露年度经营计划的公司,应对经营计划的实现情况进行分析,与经营计划不符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当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公司应分析并说明可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挂牌公司可对下一年度经营计划或目标进行说明。说明应当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战略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计划或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因素展开。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可介绍与公司业务关联的宏观经济层面或行业环境层面的发展趋势、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区域市场地位的变动趋势,并说明上述发展趋势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二)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应披露公司发展战略或规划,以及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若公司存在多种业务的,还应当说明各项业务的发展战略或规划。

(三)经营计划或目标。披露经营计划或目标的,公司应同时简要披露公司经营计划涉及的投资资金的来源、成本及使用情况。

披露计划或目标时应说明该经营计划并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提示投资者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意识,并且应当理解经营计划与业绩承诺之间的差异。

(四)不确定性因素。公司应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披露对未来发展战略或经营计划有重大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并进行说明与分析。

第二十条挂牌公司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存续到本年度的风险因

素、本年度较上一年度新增的风险因素进行逐一分析,说明其持续或产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风险管理效果。在分析影响程度时公司应当尽可能定量分析。

第五节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发生的所有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累计金额,如果上述金额不超过本年度末净资产(经审计)绝对值10%的,可以免于披露。

已在上一年发生的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

如本年度内无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明确说明“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

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不含本数)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不含本数)部分的金额。

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年度内发生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挂牌公司应当说明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其中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公司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内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的金额,与关联方的交易结算及资金回笼情况,并说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经过股东大会审议过的收购及出售资产、对外投资,以及本年度内发生的企业合并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展,分析上述事项对公司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挂牌公司应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变动,及已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在本年度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存在本年度或持续到本年度已披露的承诺,应当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

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应披露本年度末资产(经审计)中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资产类别、发生原因、账面价值和累计值及其占总资产的比例,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情形,应当说明原因及结论。

第三十条若上述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所披露的临时报告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六节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期初、期末的股本结构,并对股本变动及本年度内股份限售解除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本年度内持股变动情况、本年度末持有的无限售股份数量,并对前十名股东相互间关系及持股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如所持股份中包括无限售条件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应当分别披露其数量。

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如存在控股股东,应对控股股东进行介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当披露名称、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姓名、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职业经历。首次披露后控股股东上述信息没有变动时,可以索引披露。

第三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比照第三十三条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并以方框图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包括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以及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首次披露后实际控制人上述信息没有变动时,可以索引披露。

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第三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公司应当披露发生变更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职业经历、年初和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持股比例、与股东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六条挂牌公司应披露包括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三十七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员工情况,包括在职员工的数量、人员构成(如管理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教育程度、员工薪酬政策、培训计划以及需公司承担费用的离退休职工人数。其中,人员构成和教育程度须以柱状图或饼状图等统计图表列示。

第八节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第三十八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的基本状况,列示公司本年度内建立的各项公司治理制度,董事会应当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对公司治理的改进情况,包括来自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股东或其代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以及公司管理层是否引入职业经理人等情况。

第四十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本年度内履行职责时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如有)。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在本年度内的监督活动中发现挂牌公司存在风险的,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就有关风险的简要意见;否则,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对本年度内的监督事项无异议。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四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就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存在的不能保证独立性、不能保持自主经营能力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对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重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评价,披露本年度内发现上述管理制度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时间、责任人及效果。

第四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九节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七条财务报表包括挂牌公司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比较式利润表及其附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四十八条财务报表附注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上述规定的某些信息不便披露的,挂牌公司可依据第八条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四十九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包括:

(一)载有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

(三)年度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公司应当在办公场所置备上述文件的原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供

时,或股东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五十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律师、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指引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股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转让系统和转让时间 第五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使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统和设施。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份暂停转让。

第七条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在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后,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 第九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条投资者买入的股份,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十一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转让日。 第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挂牌公司股份的前成交均价指前一转让日该股份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第二节委托 第十四条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方法

附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STAQ、NET系统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退市公司(包括本暂行办法发布后新挂牌的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及相关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本暂行办法发布后依法完成退市手续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公司股东办理股票确权登记后,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第三条公司股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后方可进行转让。 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负责到中国结算办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市场股份登记及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事宜。 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的相关事项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为公司股票转让提供登记、存管、结算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及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12132763.html,或https://www.wendangku.net/doc/bb12132763.html,)上发布股份确权公告,股份确权公告中应说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通知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手续、时间安排以及股票开始转让的时间。 第六条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股东可到任一主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持有公司非流通股或限售股的股东须到推荐公司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公司股东办理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应向相关主办券商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投资者 1、本人身份证; 2、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 3、证券账户卡; 4、《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二)机构投资者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的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成交的,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转让系统和转让时间 第五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使用上海股交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统和设施。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上海股交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份暂停转让。 第七条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并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 第九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条投资者买入的股份,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十一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转让日。 第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挂牌公司股份的前成交均价指前一转让日该股份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第二节委托 第十四条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十五条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十六条股份转让系统接受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股份名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约定号等内容。 约定号是指申报中用于配对成交的标识。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1万股及以上。投资者股份转让账户中某一挂牌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万股的,应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第十七条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第三节申报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

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介绍 目录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现状分析 (3) 1、新三板企业挂牌家数 (3) 2、挂牌企业区域分布 (4) 3、挂牌企业行业分布 (5) 4、历年定向增发募集资金情况 (5) 5、转让方式情况 (6) 6、最近1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概况统计 (6) 7、最近1年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成交统计 (6)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历史 (7)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8)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情况 (8)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特点 (9)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主板市场的差异 (9) 4、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与主板、创业板上市财务指标的对比 (9)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功能介绍 (10) 1、融资功能 (10) 2、价值发行 (12) 3、规范治理 (12) 4、促进股份流通 (12) 5、提升形象 (12) 6、并购扩张 (13) 7、股权激励 (13)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 (14) 六、企业申请挂牌的流程与实践——6-8个月或更长 (16) 七、特殊挂牌公司介绍 (16)

1、上市公司直接持股及控股的挂牌公司介绍(不完全统计) (16) 2、上市公司间接控股及参股的挂牌公司(不完全统计) (17) 3、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 (18) 4、证券公司、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公司新三板挂牌 (18) 5、因被收购终止挂牌企业 (18) 6、已转板企业情况 (19)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前景分析 (19) 1、政策方面分析 (19) 2、机构投资者活跃度增加 (22) 3、新三板转板机制的日益临近 (22) 4、竞价机制的推出 (23)

管理信息系统调研报告

管理信息系统 调 研 报 告 实验项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之南昌旺中旺超市班级:金融学 学号: 姓名: 实验时间: 2014.5.25

考试内容:根据所学管理信息系统知识,分析并设计一套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附上相应的规划方案。 具体要求:针对你所熟悉的企业及其存在的问题,利用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研发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即具体生成一套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规划方案,整个过程必须包括企业战略目标、政策和约束、计划和指标的分析、企业现有状况的分析和问题的确定、新系统的业务方案和技术方案、以及信息系统的组织、人员、管理和运行、财务分析和实施计划等。 一、南昌旺中旺现有状况分析及问题确定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分析旺中旺现状 谈到旺中旺,南昌人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可见它的影响力之大。旺中旺属大众型超市,在南昌有29家,可以说是遍地开花。自己作为旺中旺的消费者及对周边人士的口头调查,我了解到—— 第一点,旺中旺整体商品较全,一般一楼为食品区,二楼为日用品区,如果有三楼的话一般为居家区第二点,旺中旺的东西普遍比其他的超市更实惠,如

蔬菜、谷物、油、调料、水果都是居家男女的必经之地。 第三点,旺中旺二楼区日用品虽然很多,但是不全,种类欠缺,比起南昌百货大楼价格偏贵,因此像人们购买洗发水、洗面奶、沐浴露、牙膏牙刷及纸巾之类的日常用品常常会选择其他的大型超市如沃尔玛、大润发等。 第四点,旺中旺的居家用品比较全,大到床,小到衣架子都有卖,而且性价比高。 第五点,旺中旺的服务态度不尽人意,服务员多是四十岁以上的妇女,常常服务员之间争执不休,影响购物环境。另外,会偶尔有辱骂顾客现象,且服务不周到,如从不帮顾客把购买物品装入袋中。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确定问题 从以上第三点分析得出——旺中旺商品不齐全这将严重影响吸引广大消费者这一块,从而难以为企业带来最大的收益。另外,部分商品较其他大型零售商贵很多,这仿佛是把自己的利益、把自己的一块“领土”让与他人一样。 从以上第五点分析得出——旺中旺人力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如果这种现象一直存在不退,不加治

C1405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准入规则介绍 课后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进行股票公开转让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 所,公司进入该证券交易场所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B)年。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二、多项选择题 2. 下列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说法正确的是 (ABCD)。 A. 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B. 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C. 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 险的决定》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D.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 司统一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3.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试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须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B,D)。 A. 最近12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 行过证券 B.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 行过证券 C. 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12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D. 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三、判断题 4.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试行)》,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正确)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试行)》,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正确) 6.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 是从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计算。(错误) 7.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试行)》,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 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正确) 8.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 指引(试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正确) 9.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 公司是纳入中国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超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错误)

xx公司ERP项目管理系统报告分析

X公司ERP项目 系统测试报告 文档作者: 创建日期: 确认日期: 控制编码: 当前版本: 审批签字: X公司项目经理: A公司项目经理: 拷贝数量:

文档控制更改记录 查阅 分发

目录 文档控制 (ii) 更改记录 (ii) 目录 (iii) 计划测试概览 (1) 计划测试概述 (2) 测试说明 (2) 测试围 (2) 计划测试方法 (3) 测试业务 (3) 计划测试顺序 (4) 计划-Test Script 1 - 主计划名称的定义 (5) 计划-Test Script 2 - 主计划条目的录入 (6) 计划-Test Script 3 - 从销售定单载入主计划 (7) 计划-Test Script 4 - 从预测载入主计划 (8) 计划-Test Script 5 - MRP计划名称的定义 (9) 计划-Test Script 7 - MRP计划的运行 (10) 计划-Test Script 8 - 车间任务的下达 (11) 计划-Test Script 9 - 请购的下达 (12) 计划-Test Script 10 - 请购单和车间任务的自动维护 (13) 计划-Test Script 11 –计划查询 (14) 计划-Test Script 12 –标准报表运行 (15) 采购测试概览 (16) 测试说明 (16) 采购测试顺序 (17) 采购-Test Script 1 –供应商输入和维护 (18) 采购-Test Script 2 –报价单输入和维护 (19) 采购-Test Script 3 –请购单输入和维护 (20)

采购-Test Script 4 - 标准采购订单输入和维护 (21) 采购-Test Script 5 - 计划采购订单及发放的输入和维护 (22) 采购-Test Script 6 –一揽子协议及发放的输入和维护 (24) 采购-Test Script 7 - 自动生成采购订单 (26) 采购-Test Script 8 - 采购订单的控制 (27) 采购-Test Script 9 - 接收 (28) 采购-Test Script 10 - 采购文档的批准流程 (30) 库存管理系统测试概览 (31) 测试容 (32) 库存管理系统测试总结 (34) 测试说明 (34) 测试围 (34) 库存管理系统 -测试序号 (35) 库存管理系统 - Test Script 1 - 录入和维护库存物资 (36) 库存管理系统- Test Script 2- 库存会计期段管理 (39) 库存管理系统 - Test Script 3 - 库存日常事务处理 (40) 库存管理系统 - Test Script 4 - 仓库之间物资调拨 (42) 库存管理系统 - Test Script 5 - 实际库存盘点 (43) 库存管理系统- Test Script 6 - ABC分类管理 (48) 库存管理系统 - Test Script 7 - 循环盘点 (50) 库存管理系统 - Test Script 8- 库存计划 (52) 库存管理系统 - Test Script 9- 运行报表 (53) 库存管理系统 - Test Script 10 - 查询管理 (56) WIP系统测试概览 (57) 测试业务 (57) 测试方法 (57) WIP测试总结 (58) 测试说明 (58) 测试围 (5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细则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

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 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分析报告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 系统》 上机实践报告

目录 1.系统分析报告 ------------------------------------------------------------------------------------------------- 3 1.1系统详细调查 ------------------------------------------------------------------------------------------- 3 1.1.1系统开发背景 ---------------------------------------------------------------------------------- 3 1.1.2信息系统范围 ---------------------------------------------------------------------------------- 4 1.1.3项目开发方法概述 ---------------------------------------------------------------------------- 4 1.1.4组织结构图-------------------------------------------------------------------------------------- 4 1.2业务流程图 ---------------------------------------------------------------------------------------------- 5 1.2.1业务流程分析 ---------------------------------------------------------------------------------- 5 1.2.2业务流程图的绘制 ---------------------------------------------------------------------------- 6 1.3数据流程图 ---------------------------------------------------------------------------------------------- 9 1.3.1高层数据流程图 ------------------------------------------------------------------------------- 9 1.3.2底层数据流程图 ------------------------------------------------------------------------------ 11 1.4数据字典 ------------------------------------------------------------------------------------------------ 15 1.4.1 数据项 ------------------------------------------------------------------------------------------ 15 1.4.2 数据流 ------------------------------------------------------------------------------------------ 15 1.4.3 数据处理 --------------------------------------------------------------------------------------- 19 1.4.4 数据存储 --------------------------------------------------------------------------------------- 21 1.4.5 外部实体 --------------------------------------------------------------------------------------- 22 1.5数据库的概念设计和逻辑设计 -------------------------------------------------------------------- 23 1.5.1数据库概念设计 ------------------------------------------------------------------------------ 23 1.5.2数据库逻辑设计 ------------------------------------------------------------------------------ 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分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 第一节分层标准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均不少于1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竞价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完整版)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管理者代表输入材料: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运行情况总结报告 依据GB/T19001-20201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24001-202016《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公司不断修订完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并有效运行。通过体系的运行控制、严格执行程序文件、制定完善作业指导书等多项措施对各质量过程控制、环境因素及危险源进行控制,今年以来,公司未发生损工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无任何重大的质量事故和顾客投诉事件,有效降低了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一、体系运行成效 公司建立并实施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以来,一直强化体系运行,并遵循PDCA循环的科学程序不断完善。通过体系运行,不仅强化了公司的管理机制,增强了产品市场的竞争能力和客户满意度,为员工创造了安全、温馨的工作环境,而且树立了较好的企业形象,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一)建立了科学和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体系管理体系和系统循环式的运行方式,各项工作都处于比较严格的受控状态。公司的行政文件、体系文件和技术文件都进行了有效管理,均按照文件控制程序的要求执行。各部门都建立了外来文件清单,质量纪录清单等,合理运用各项管理机制和表单进行工作的管控,方便了日常的管理工作。通过定期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管理评审、工作质量检查,运用数据分析等各种科学手段,对系统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力求不断改进工作,促进系统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预期方针、目标的实现。 (二)促进了公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确定管理者职责,各项内部事务工作都制定了文件化的工作程序,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都有明确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质量要求,让全体工作人员都了解体系管理的内容,都知道自己该做什么、如何做和做得怎么样、如何自我评估和自我控制。全体工作人员均按规定的要求去做,形成一个全面控制、高效运转的质、安、环管理体系,克服以往那种凭经验管理的不规范做法,解决基础管理弱化、内部协调不畅等问题,使管理工作步入科学、系统、规范的要求。 (三)制定出各部门的质量目标。部门的目标管理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通过质量目标检查,各部门基本实现了本部门的质量目标,且各部门依照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严把质量关,持

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报告

目录 一、概述 §1.1 项目背景 §1.2 项目目的 二、需求分析 §2.1 业务描述 §2.2功能需求分析 §2.2.1 基本单元管理 §2.2.1.1 员工信息管理 §2.2.1.2 部门信息管理 §2.2.1.3 申请类型管理 §2.2.1.4 申请状态管理 §2.2.1.5 文化程度管理 §2.2.1.6 婚姻状况管理 §2.2.2 操作员工管理 §2.2.3 申请信息管理 §2.3 性能需求 §2.3.1 硬件要求 §2.3.2 软件要求 三、系统功能模块划分 §3.1系统模块设计 四、.数据库设计 §4.1实体和部分属性图(E-R图) §4.2数据库关系设计 五、详细设计 §5.1登录模块设计 §5.2主界面模块设计 §5.3基础单元设置模块设计 §5.4操作员工模块设计 §5.5申请信息管理模块设计

§5.6系统维护模块设计 §5.7打印模块设计 六、总结 七、问题汇总 八、参考文献 九、使用说明书

一、概述 §1.1 项目背景 某公司进行工作业务管理电子化,该公司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有多个人员。有许多业务要进行审核、批准、督办、检查的工作。为了对每个流程进行监督而设计本系统。 §1.2 项目目的 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是对其公司的业务信息进行管理,它主要功能包括基础单元管理、操作员工管理、申请管理等。基础单元管理包括员工信息管理、部门管理、申请类型管理、申请状态管理、文化程度管理、以及婚姻状况管理等信息管理;申请管理包抱申请信息的添加(提交)、删除、查询、审批、打印、导出等操作。 二、需求分析 §2.1 业务描述 某公司员工可以通过“增加申请”来提交各种申请信息,如请假或者购买设备等等。然后需要经过一级审批和二级审批。其中二级审批是最后的审核过程。 一级审批和二级审批是通过权力值的大小来分配审核权的。 §2.2 功能需求分析 §2.2.1基本单元管理 §2.2.1.1 员工信息管理 ●添加员工信息 ●修改员工信息 ●删除员工信息 ●查询员工信息 ●员工信息预览,打印和导出

【投行先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常见问题解答 (第一期) 第一部分挂牌申请相关问题 一、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相关规定。 二、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1《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还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三、高新园区的企业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业务规则》第 2.1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我们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的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接收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是否可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如可以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司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程序。但在申请挂牌前须停止其在区域股权市场的转让、发行等行为,已进行的发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的摘2牌手续。 五、申请挂牌企业是否需要政府出具确认函? 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已与相关省级政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挂牌公司后续监管和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因此,《业务规则》取消了中关村试点期间关于“申请挂牌公司应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规定。 六、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挂牌?《业务规则》第 1.10条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因此,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

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报告范本

目录 一、概述 §1.1 项目背景 §1.2 项目目的 二、需求分析 §2.1 业务描述 §2.2功能需求分析 §2.2.1 基本单元管理 §2.2.1.1 员工信息管理 §2.2.1.2 部门信息管理 §2.2.1.3 申请类型管理 §2.2.1.4 申请状态管理 §2.2.1.5 文化程度管理 §2.2.1.6 婚姻状况管理 §2.2.2 操作员工管理 §2.2.3 申请信息管理 §2.3 性能需求 §2.3.1 硬件要求 §2.3.2 软件要求

三、系统功能模块划分 §3.1系统模块设计 四、.数据库设计 §4.1实体和部分属性图(E-R图) §4.2数据库关系设计 五、详细设计 §5.1登录模块设计 §5.2主界面模块设计 §5.3基础单元设置模块设计 §5.4操作员工模块设计 §5.5申请信息管理模块设计 §5.6系统维护模块设计 §5.7打印模块设计 六、总结 七、问题汇总 八、参考文献 九、使用说明书

一、概述 §1.1 项目背景 某公司进行工作业务管理电子化,该公司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有多个人员。有许多业务要进行审核、批准、督办、检查的工作。为了对每个流程进行监督而设计本系统。 §1.2 项目目的 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是对其公司的业务信息进行管理,它主要功能包括基础单元管理、操作员工管理、申请管理等。基础单元管理包括员工信息管理、部门管理、申请类型管理、申请状态管理、文化程度管理、以及婚姻状况管理等信息管理;申请管理包抱申请信息的添加(提交)、删除、查询、审批、打印、导出等操作。 二、需求分析 §2.1 业务描述 某公司员工可以通过“增加申请”来提交各种申请信息,如请假或者购买设备等等。然后需要经过一级审批和二级审批。其中二级审批是最后的审核过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通信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乙方: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海大道1002号 联系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利用乙方开发建设的通信系统,实现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及登记结算系统对接,开展股转系统的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业务签订本协议,具体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 甲方通过乙方通信系统接入股转系统及登记结算系统,开展股权转让交易、行情、投资者账户管理、股权登记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乙方开发并提供给甲方的通信网关软件(以下简称网关),分为交易网关、行情网关、成交汇总网关和结算网关四类,并按照不同的网关类型提供不同的业务数据传输服务。 1.2 乙方通信系统仅提供通道传输服务,不对传输内容进行修改及保存,不对传输内容负责。 1.3 乙方通信系统采取加密传输。每个交易及行情网关配置一主一备2个硬件加密证书;每个结算网关配置一主一备2个网关硬件加密证书和2个业务操作终端硬件加密证书;每套成交汇总网关配置1个硬件加密证书。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除申请主用线路接入乙方主用通信中心外,还应选择一种或多种乙方接受的接入方式申请备份线路,接入乙方备份通信中心,并负责相关线路的维护和费

用支付。 2.2甲方复用接入乙方的通信线路时,应充分考虑对甲方其他业务通信带宽的挤占,自行完成带宽分配和扩展。 2.3 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业务手续。 2.4 按照乙方的通知,及时升级客户端软件或安装软件补丁。 2.5 乙方在非证券交易时间内对系统进行维护及优化时,甲方应予以配合。 2.6 因甲方端自备的软件、硬件设备、接入线路等故障而导致的通信中断由甲方负责。 2.7 因操作乙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当而造成的通信中断及故障由甲方负责。 2.8 甲方须对其使用乙方平台处理、储存、传输的数据、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应对数据、信息严格保密。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防止数据、信息泄漏或被窃取、篡改。 2.9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平台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2.10 甲方在经营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客户信息如因业务需要,须利用乙方平台向境外进行传输或在境外存储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乙方不对甲方利用乙方平台向境外传输或在境外储存的任何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承担任何责任。 2.11 甲方使用乙方平台应基于监管部门对甲方业务连续性计划的要求,对经乙方平台处理、储存、传输的信息进行容灾备份,确保甲方重要信息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通信中断、数据毁损、服务中断、自然灾害等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数据备份并能恢复正常运行,并保证备份能力指标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能力等级。 2.12 按时足额缴纳协议相关服务费用。 2.13 乙方提供甲方安装的用户端通信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为乙方所有,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提供第三方使用。同样,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乙方提供的用户端通信系统与非乙方的通信系统连接,或从事与股转系统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业务无关的活动。 2.14 甲方如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乙方指定的其他

最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与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其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等业务。 第四条投资者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购,应当符合本条前款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创新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投资者申请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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