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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优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考评标准对照表

浙江省省优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考评标准对照表
浙江省省优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考评标准对照表

浙江省省优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考评标准对照表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全文(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规划部门负责新建物业项目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对涉及建成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调整的申请进行审核;协调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物业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消防管理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行车路线,明确停放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严重阻塞交通、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事故;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违法建设、经营性固定设备噪声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企业未按环评审批要求排污等违法行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犬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价格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广告行为和其规定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经营等行为。

2020浙江省物业服务合同书(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浙江省物业服务合同书(合 同范本)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2020浙江省物业服务合同书(合同范本)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示范文本试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编制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委托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本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称空置房是指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

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本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 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委托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本协议条款由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 房地产开发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

(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并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物业服务各等级的收费参考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可以采用评分的形式确定,也可以采用规定各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形式确定。同一城市范围内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应当一致。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四)办公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七)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九条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所在地物业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参考标准,拟定本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后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并核定中准价格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共7页】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内容摘要】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市监察局,按照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市级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 一、基本情况,(一)管理事项及职责情况,(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情况,(三)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情况,xxxx年,我局共办理行政处罚x件,其中,(四)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情况,(五)规范行政处罚所做工作情况,一是落实行政执法资格和业务知识培训制度,二是落实案卷评查制度,三是积极开展执法督查,四是规范依法办案行为, 二、好的做法和经验, (一)职责明确、主体合法, (二)程序到位、手续完备,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裁量合理、处罚适当, (五)制作规范、归档及时, (六)办案严谨、责任明确, 三、存在不足和困难。

行政处罚实施工作情况自查报告市监察局:按照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市级部门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调研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管理事项及职责情况。我局农业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起步较早,XXXX年X月在全国率先成立农业法规管理总站,实行包括种子管理、蚕种管理、种畜禽管理、肥料管理、农药管理、兽药管理、饲料管理和植物检疫、动物检疫等诸多内容的农业综合执法。XXXX年X月经委批准成立XX市农(渔)业行政执法支队,下辖市畜牧兽医站、植物检疫站、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农机监理所四个执法单位,在法定权限范围了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立案与处理,依法承担农业投入品的市场整顿、质量监管和信用体系和指导全市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XXXX年成立农(渔)业执法支队,相对集中行政执法职能,行使农业行政处罚权力,依法开展农业执法活动,打击农业违法违规现象,严厉查处农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X政办发〔XXXX〕XX号)文件,在主要职责中明确“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农业法制监督和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农资信用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和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依法对种子种

物业管理考核办法

物业管理考核办法 为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小区~提高校区管理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使物业管理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使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管要求切实履行物业合同和落实管理措施~为业主员工提供更优质和完善的服务~特制订校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安全管理要求(10分) 1、小区单元楼栋的安全、消防制度规范健全~有各类基础档案。工作人员熟悉工作流程~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熟悉工作环境~清楚工作中的安全事项。 2、工作人员懂得并能使用各类安全、消防设施和各种灭火器材。专业技术人员应有上岗证~凭证上岗。 3、管理区域秩序井然~有处理和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有突发事件按预案及时处理~并迅速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4、管理区域内无火灾、无治安、刑事案件发生~全年保障安全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日常管理要求,10分, 1、小区内单元楼栋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管理工作台帐完备~有详尽的记录。 2、工作人员服装统一、整齐~佩戴统一标识~工作纪律严明。对待业主态度谦和、服务热情。 3、工作人员配备齐全~挂牌持证上岗。有每天值班、巡查记录。员工的考勤、考核纪录完备~详细。工作人员不缺勤、不脱岗。

4、保安人员的相对稳定~有人员更换情况的记录并及时报李渡校区安全管理处备案。 5、有重要物品的出入登记。异常情况~应进行检查处理~做好处理情况记录~遇重大情况及时汇报李渡校安全管理处。 ,三,卫生保洁要求(15分) 1、做好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单元楼栋内的走廊、楼梯等公共部位清洁卫生。楼宇内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institutes, lawyers and practitioners or institutions. Second, business loan customers: with a focus on marketing performance good, higher market share and business in line with the national policy support, better prospects and the operating time in a year (or more) business owners. 3. definitions, abbreviations and classifications 3.1 definition 2、保持各单元楼道内的栏杆、墙面、门、窗台无污迹、无灰尘。楼内的窗户玻璃明净光洁亮、无灰尘、污迹、斑点。 3、公共卫生间内应无异味、无积水、无污垢、无卫生死角。定时保洁。 4、小区楼宇定期灭杀蚊子、苍蝇、老鼠等害虫~垃圾箱、卫生间要经常消毒~做到无滋生源。 5、小区楼宇外立面保持整洁~无污迹、无乱悬挂、无乱张贴。 ,四,绿化养护,10分, 1、植物生长良好~叶色、叶形正常~无明显虫害痕迹。 2、树冠完整~树干挺直,特殊栽植的除外,~修剪得当~无死树、无缺株,特殊情况除外,。 3、花灌木开花繁茂~无非正常落花落蕾现象。

物业管理考评细则

物业管理考评细则 物业管理考评细则【1】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 我部自95年开展全国优秀管理项目考评验收工作以来,树立了一批优秀物业管理项目典型、对推动建立物业管理体制、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普通反映原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新形势。 如继续执行原标准,难免出现评选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过多,失去其先进示范作用。 为此。 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从今年开始执行。 现将考评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我部只对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并授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取消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及其称号。 各地对物业管理项目考评验收是否设立“示范”、“优秀”两

个档次,视本地物业管理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二、申报基本条件 l、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没施齐全c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人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各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我部: 四、修订后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有较高的要求。 各地在进行考评验收时,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应从严掌握,使评选出来的物业管理项目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 凡是上报我部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评预验分值不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住宅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公用设施配套的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所有人。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区的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代表组成。 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住宅区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 第六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审议通过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 (六)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业主委员会或10%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物业项目部目标管理责任书及考核细则

峨眉山月项目经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了提高建安物业服务质量、树立品牌,也为了加强服务中心经理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现根据服务中心实际发展情况,经公司与服务中心经理共同商讨,确定服务中心经理2016年12月度工作责任目标,并签署确认。 一、责任目标 1、管理责任目标及措施(如下表,) 二、相关权力 为保障上述责任目标的实现,授予服务中心经理权力如下: 1、人事管理权

(1)对物业服务中心班组长(含)以下各级员工的招聘权、奖罚权、任免权、解聘权。 (2)对物业服务中心部门主管、管理人员(客服、工程、)人员的奖罚权及任免、调配、解聘的建议权。(3)工薪标准范围内的调薪建议权。 2、管理决策 (1)主持物业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本服务中心的工作计划、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及管理制度等。 (3)主持召开物业服务中心的各类工作会议。 (4)审核服务中心各类经济合同,报领导审批。 3、申请支持权 (1)依据物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进展情况申请专项经营管理资金和其他资金支持。 (2)起草和建立物业服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和人员定编、工作职责、任职条件,报公司批准执行。 (3)起草、审核服务中心各类工作流程、工作程序、作业指导,报权属领导审批后执行。 (4)申请业务支持。 三、相关义务 1、接受公司的统一领导,执行工司各项管理制度。 2、向公司做工作汇报,不得隐瞒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 3、确保责任目标的逐步实现。 4、自觉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监控、考评、检查。 5、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其他专项工作。 6、保障服务中心各个标准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 7、保障服务中心的操作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 8、保障员工的生活、工作秩序。 9、保障员工的整体操作技能和工作质量。 10、为公司培养人才。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 时磊5说----- - ---- -------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 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业主身份;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 时磊5说----- - ---- ------- (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2018)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2018)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作物种子(蚕种)储备和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粮食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及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2.浙江省蚕种储备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3月6日 附件1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供种安全,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内从事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储备种子生产、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储备,是指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要,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确保救灾需要和市场应急供种,有计划地储存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农作物种子储备以救灾储备为主,兼顾市场风险储备。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储备制度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储备制度。设区市经济开发区种子储备由设区市统筹协调。 第五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指导。各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工作。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储备计划 第六条储备数量。全省农作物种子储备数量根据受灾补播需要和市场供种需求等情况确

物业管理考核细则

物业管理考核细则 为提高公司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使物业管理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使各小区物业管理处按照要求切实履行物业合同和落实管理措施,为业主提供更优质和完善的服务,制订本物业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规范要求 管理处各类人员遵守行业规范,服务符合岗位标准,符合合同约定,执行上级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处整洁有序,服务人员态度和蔼、用语规范、佩戴胸卡,工作时间办公室接待不脱人,铃响三声有人接听。小区道路、公共区域无堆积垃圾,门厅、楼道等共用部位整洁。 (二)基础管理 贯彻“三基”工作精神,物业服务业务、设备、安全、财务收费等六本台账同步更新。 (三)维修分摊 及时按规定填写维修养护单,按时规范分摊维修基金,有条件的商品房小区每年分摊二次,售后房每年3月份前分摊完上年的维修费,管理处定期公布维修基金和按时结算项目。 (四)投诉处理(10分) 业主投诉有书面记录,认真填写投诉处理沟通单和投诉回访表,

业主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五)装修管理 管理处对装修定期巡视,发现有违法建筑或违规行为的,及时上门劝阻或发整改通知书,并在24小时内书面上报业委会、居委会、房地办并做好书面登记记录。认真处理、协调业主间违章搭建,上下漏水等邻里纠纷和矛盾,不拖延,不扯皮,并做好书面登记记录。(六)沟通联系 沟通联系,与房地办、业委会、居委会每季度沟通至少一次,并做好书面登记记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七)业务管理 各管理项目需每季度完成年度收入目标的25%,每季度支出成本控制在全年支出成本的25%以内,按要求完成各类报表并按时上报周报在周五,预算在每月20日前,决算和月报在下月2日前 二、考核程序: 1、编制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表,由房产管理部负责考核。 2、采用每季度不定期对各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基础管理工作检查,调查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满意情况,给予实事求是的考核打分。 3、考核标准: 4、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修订《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第五章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间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业主身份;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物业公司保安保洁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保安、保洁人员详细分工 保安班长:全面负责小区的保安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 1、合理安排保安人员的值班工作,保证不缺岗,不漏岗; 2、合理安排楼层保洁人员的工作分工,并负责检查,督促整改; 3、负责对保安员、保洁员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整改; 4、及时协调处理业主与保安、保洁员的纠纷; 5、当业主的财产受到损失时,协助物业公司、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证据; 6、能够掌握基本的物业维修技能,熟悉小区供电、供水、二次供水、电梯等设施的布设情况,并具备基本的操作技巧,遇突发情况时,能够应急处理; 7、做好小区保安、保洁人员的工作服装更换工作; 8、做好新进保安的培训,保证尽快合格上岗; 保安员:本物业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门卫、院内车辆的管理,业主意外事情的处理和解决,维护公共持续。 社区无盗窃,无丢失,无火灾,车辆进出登记有序,外来人员不经业主许可不得入内。 具体工作: 1、做好小区业主车辆的出入管理工作,无小区停车牌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运货等临时进入的车辆需要专车指挥,停放在不影响通行的位置上; 2、对出入小区的陌生人员进行询问,阻止可疑陌生人员进入; 3、做好小区内停放车辆的管理工作,确保车辆对号停放,加强巡视,保

证业主车辆停放安全; 4、白天不定时、夜间要确保每2小时巡视一下小区,及时消除可疑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中午11:30——15:00,下午17:30——19:00期间,要保证通往小区北广场的大门按时打开,并保证小区车辆的出入安全; 6、坚守工作岗位,及时开启大门升降杆,保证车辆的正常出入; 7、阻止非机动车车辆进入小区,单元前严禁出现非机动车停放的现象; 8、阻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9、及时阻止乱发小广告的人员进入小区,如果每出现一次发小广告人员到业主家乱发传单,扣罚10元; 10、每日不定时对小区外围进行巡视,及时制止、清除业主乱扔杂物、乱堆乱放的现象; 保洁员:工作范围内无垃圾,无杂物,无灰尘,无纸屑,无死角,业主满意率95%以上。 具体工作: 1、保持各自工作区域内的卫生状况,做到无垃圾,无杂物,无灰尘,无纸屑,无死角; 2、步梯台阶不能有烟头,纸屑;扶手不能有灰尘; 3、水表间、电梯间不能有杂物、纸屑、浮土;水表间无存水现象; 4、楼梯过道不能有纸屑,泥脚印,不能存放业主的生活垃圾; 5、电梯轿箱四壁不能有杂印,地面保持清洁,不能有泥水印,宠物粪便; 6、地下室无装修垃圾存放,无杂物堆放;

2020浙江省物业服务合同书正式模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16207 2020浙江省物业服务合同书

2020浙江省物业服务合同书正式模 版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示范文本试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编制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委托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本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称空置房是指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本适用于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

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委托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本协议条款由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 房地产开发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座落位置:幢单元室 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辖区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物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领导,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为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调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辖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七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业主身份;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拟定业主管理规约草案;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版)》解读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13修订版)》解读 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并于2013年11月22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前已正式公布(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现就修订后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以期能为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实践操作提供参考。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品质督导部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第一部分新条例概况 新条例分为七章六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主要从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监督管理及协助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等作了规定。比较新的是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中的重大问题。当然其实际效果有待于以后的实践。最后,对于物业服务行业组织(物业管理协会)提出了建立诚信档案、制定服务规范及等工作要求,随着行业自律水平的提升,以后物业服务行业组织的地位将日益重要。 第二章为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本章共20条文,其中第7条主要是对业主及业主大会概念的界定;第8、9、10条规定

的是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及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第11条至第15条主要规定的业主大会的成立及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第16条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承担;第17条主要规定的是相关部门对业主大会表决进行监督;第18条至第27条规定的是业主委员会的选聘及工作。 第三章为物业管理服务,共14条,其中第27和28条是划分及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则规定;第29条是有关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第31条和32条是有关前期物业服务的规定,包括前期物业的选聘方式、期限及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职责等;第33条是有关承接查验的规定;第34条是有关物业服务应遵守的规范的规定。第35条规定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相关问题;第36条则规定的是项目退出的规定;第37条和38条是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的规定。第39条是有关经营性收益的规定;第40条则规定的业主自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为物业使用和维修,共7条,其中第41条为相邻关系的规定;第42及43条是有关装饰装修方面的规定;第44条是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第45条是有关专业单位接收其专业设施设备的规定;第46条是有关物业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承担;第47条规定了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的告知义务,及可以通过管理规约等文件限制群租。 第五章为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11个条文。其中第48条、49条和50条分别规定了“物业保修金”的交纳、管理、使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甬政发〔2005〕131号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甬政发〔2005〕131号文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31号),特制订《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甬政发〔2005〕131 号文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 甬政发〔2005〕131号文的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5〕1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在属地政府的支持下,落实《若干意见》中明确的对各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对照辖区物业管理实际,对业主反映较集中的投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基本操作程序。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应按《若干意见》和《省条例》要求与属地街道衔接,明确“主管部门以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为主,属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以调解业主投诉为主”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的基层组织力量,在以社区居委会为主导的前提下,形成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合力,共同实施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指导、协调工作,引导业主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当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大楼、别墅区,下同)交付时,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栏公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项,如有半数以上的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住宅小区交付后半年内会同属地街道(乡、镇人民政

蚕种管理办法

蚕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68号) 《蚕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蚕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品种选育者和蚕种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蚕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蚕种指桑蚕种和柞蚕种,包括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本办法所称蚕种生产包括蚕种繁育、冷藏和浸酸。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安排资金,支持良种繁育,改善生产条件,加强蚕种场建设,促进蚕种生产健康发展。 第五条蚕种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六条蚕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蚕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组织蚕遗传资源的调查,发布国家蚕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制定全国蚕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公布国家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省级蚕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蚕遗传资源保育单位(蚕种质资源库)承担蚕遗传资源保护任务。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

2016年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16年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06年5月24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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