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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不断地演变,1980—1993年间采用了三种财政承包的财政体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这一改革显著提高了中央政府利用税收和支出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但它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起源和背景

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主线是“搞活、放权”。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反映了这段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这种包干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经济性,增加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主权。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沿海地区的迅速崛起无不受惠于这种体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是:

1、地方政府控制了有效税率和税基。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税收减免来调节其实际税收努力。从名义上讲,几乎所有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均由中央决定。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指标,其各种减免税的行为基本上不受任何约束。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道多元化,并有自主权。由于预算外收入既不需与中央分享,又不受中央控制,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和基金增加预算外收入。从1978年至1991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了0.84:1。1993年一些地区的企业要向各级地方政府缴纳上百种的税费,实际税收负担达90%以上。

2、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由于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而企业利润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所属企业多收入多上缴,必然对外封锁市场,排斥外地产品流入,阻碍本地原材料外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造成人为的体制性“诸侯经济”。

3、国家财力趋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制度安排不规范,地方组织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藏富于民”。这使财政收入增幅远低于经济发展水平,且中央财政不能从每年增长的收入得到相应的增长收入。1980年到1993年,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到12.6%,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24.5%下降到22%。

4、中央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能力被削弱。在中央政府掌握的财力逐步向地方分散化的同时,中央财政支出的责任没有以相应的速度减少,致使中央使用财政支出政策的自由度愈来愈小,基本上起不到稳定经济的作用。此外,随着中央财力的相对下降,中央对大多数落后地区的实际转移支付呈下降趋势,中央政府利用财政政策来平衡各地区收入的能力明显下降。

二、分税制的做法

为克服财政承包制存在的弊端,提高“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经过讨论和试点,1993年末中央政府决定于1994年实行分税制。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确定中央和地方的收入来源,其目标是使中央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上升到60%。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等部门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的利润等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

花)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1997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中央占80%,地方占20%;1998年6月12日调整为中央占88%,地方占12%)。1997年4月,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作为共享税,并把税率由5%提高到8%,提高税率增加的收入归中央财政。2002年居民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划为中央收入;企业所得税打破行政隶属分享办法,改为中央与地方按6:4的比例分成。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等。

2、划分支出范围。根据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的划分,确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中央财政主要负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负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支出。

3、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已经税制改革确定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若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税收分管。在分税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财政管理,建立中央与地方两个税收征管体系和金库体系,设置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实行分别征税。中央税种和共享税种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其中共享收入按比例留给地方;地方税种由地税局征收。

三、取得的成效

自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以来,初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规范了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其主要成效如下:

1、实现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实行分税制后,中央直属税务机构直接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方税务机构只负责征收地方税,均致力于完善管理机制以增加各自的收入。自1994年起,我国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扭转了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连年下降的局面。国家财政收入从1993年的4349亿元增至2003年的21691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93年的12.6%上升到2003年的18.6%。

2、增强了中央政府所掌握的财力和运用财政政策的能力。由于将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划为中央税,且中央直属税务机构直接征收中央税,中央收入不再受地方收入的影响,1993年到200年,中央财政收入从957.51亿元增至6989.17亿元,中央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22%上升到52.2%。实行分税制后,由于地方政府至多只能控制地方税种的有效税率与税基,中央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明显增强。同时,随着中央财政收入的增加,其利用财政政策的自由度也会增加;转移支付的增加可有效缓解地区差别的加剧。

3、基本统一了企业税收环境。由于取消了原税制中对不同企业实行不同所得税,并采取了其他一些税收改革,使企业基本上摆脱了原来实际存在的税收歧视,企业的经营成果不再为不合理的税收掩盖,有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4、有利于政企分开。实行分税制后,税收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有企业利润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淡化了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的动机。

5、税收制度和财政管理体制向符合市场经济需要迈了一大步。这次改革规范了税收制度、税收种类,取消了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税种,开征了一些新税种,在总量上把原来的33个税种改为18个税种。

四、存在问题

分税制改革的目标是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格局的调整,改革难度较大。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虽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尚不规范。存在如下主要问题:

1、税种分配不合理。为确保中央收入,税种的划分使地方税体系几乎没有税源广、税基厚的主体税种,地方税大都是税源分散、征收困难的小税种,致使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足以实行财政支出。为弥补财政支出缺口,地方政府会采取摊派收费、扩大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借债等行为。1998年地方预算外财政收入占全国预算外收入的比重从1992年的55.7%上升到94.7%,地方预算外支出占预算外支出的比重从56.4%上升到98.2%。1994至1998年地方预算外资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平均比重答67.2%。此外,中央还将地方开发培育地方税种划为共享税,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

2、政府职能转变并未真正解决。按公共经济原则要求,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再分配和经济稳定职能,地方政府主要承担资源配置优化职能。目前,我国政府仍把大量经济建设事务及相应支出包揽下来。我国国家财政(中央与地方支出合计)支出共13项,具体为:基本建设支出、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地质勘探费、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国防费、行政管理费用、价格补贴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债务支出。13项中真正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支出的只有5项,1998年这类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49.1%。同样,在统计上地方政府开支的24项中,只有16项真正属于地方公共产品支出范围,支出额占总支出的75.6%。

3、财权与事权不对称。为保持地方的既得利益格局,1994年的分税制实行了“保存量、分增量”的办法,同时保留了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即仍沿用中央对地方补助、地方上缴中央的办法。这并没有真正实现根据事权合理划分中央、地方收支规模的目标,还为地方政府留下一定的争基数、争财力空间。

4、地方缺乏自主权。我国税收立法权比较集中,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

的体制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也难以完全扭转。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调整经济的需要。无论是中央返还共享的地方税部分,还是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包括开征权、征税范围等,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具体条例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地方只有少量的权力,如车船税、房产税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部分地方税种的减免按一定权限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5、转移支付体制不完善。分税制改革前的“包干制”的许多不规范特征仍保留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转移支付规模的确定方法缺乏科学依据,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随意性大。在转移支付成为地方收入主要来源的情况下,将导致地方政府热衷于“跑部”要资金,向中央争取更多的转移支付,而不是致力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培植做大财源。

6、分税制在设计上与政府分级体制不配套。我国设有中央、省、市(州)、县、乡(镇)五级政府,一级政府享有一级财权,五级政府就要按五级分税。由于纳入中央税和共享税的若干主导税种占全部税收的90%以上,加之中央分享比例高,目前的分税制仍停留在中央对省级分税的层次,部分省(区)延伸至省对市(州)分税,若再往下实际上已无税可分。

五、改革和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并根据国情进一步完善分税制。

1、以法律的形式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固定下来。一是完善宪法关于分税制的规定。由于我国1982年的宪法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对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等重大的、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内容未能作出具体的规定。鉴于财税问题始终是影响国家存续的十分重要的因素,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将财税特别是分税制在宪法中作专题规定,我国也有必

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责权划分的基本原则。二是要在《地方财政法》一类的法律中详细规定中央与地方具体责权的项目及改变责权关系所需经过的程序。

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把社会自我调节的管理职能交给中介机构,把公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交给公众自己依法办理。转变职能的同时,围绕社会公共需要确定财政支出范围。

3、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背景下,我国应该更加关注和研究世界主要国家一些税种的制度设计,以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税制。目前,我国一些主要税种均存在较多的问题,必须予以完善。例如,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相应征税范围和力度的适当调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个人所得所的修改和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和退税机制的完善,并相应建立与WTO规则相衔接的关税保护措施。

4、适当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从财政学角度来看,一个有效率的财政分权体制应该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经济状况和居民偏好来决定地方税收的水平和支出项目。我国地区差异大,给地方立法权是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否则,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的收入会因缺法而丧失,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有可能通过非规范的预算外收入或制度外收入,甚至靠“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来获得收入。在主要税种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集中于中央的前提下,给于地方对影响宏观经济较小的地方税种立法权,由地方确定实施办法、税目、税率、减免、管理权限;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地方可以开征一些新税种。

5、明确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的划分。尽管中央在19994年分税制改革中称要在划分支出责任的前提下划分税种,但支出责任的划分进展不大。没有稳定的支出划分,地方政府财政状况无法保持稳定。中央经常向财政富省转嫁支出负担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为此,要明确规定中央的支出范围、地方支出范围,对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支出应规定各自的负担比例。

6、尽快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为解决地区间存在差异,且不平衡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实行行之有效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为建立促进地区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一是要强调公共服务均等化,以保证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能力的大体一致,淡化并逐步调整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二是在收入划分上适度集权,在政府支出上适度分权。在明确政府与市场作用的范围,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的基础上,遵循信息和成本优先的原则,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凡是地方政府能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即作为地方政府的事权,中央只承担地方政府难以有效行使或不宜由地方政府行使的事务。对于共同事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承担或分担的比例。三是在支出责任界定清楚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力,以保证其政府职能的顺利履行。收入的划分应考虑总体经济和社会的需要,和征收成本的效率。四是调整现行转移支付的结构,加大均等化转移支付的数量,发挥其缩小地区间差距的作用力度。五是完善均等化转移支付的计算公式,均等化转移支付采用统一标准进行测算,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尽快改变现行的基数法,通过规范收支评估,分项目测算各地区标准化支出需要,同时考虑各地区收入能力,据此决定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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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小聪主编·政府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樊勇明、杜莉编著·公共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4]谷志杰·如何认识分税制·涉外税务,1995(2、3)

[5]傅光明·美、英、法三国分税制的经验

[6]杨之刚·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回顾和展望·中国经济时报 2003年3

月21日

[7]张光荣·分税制后地方财政的失衡及对策

浅析当代中国税收

浅析当代中国税收 作者:伍梁京 引言: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也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手段,税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维持在百分之90以上,但是基于中国特定的政治法律环境,作为财产的再次分配呈现出诸多不公平的现象,凸显政府企业个人的三方博弈,在此浅析一下中国当代各大税种的现状和问题。一:增值税理应取消 增值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增值税起源于法国,当时法国财政收入流转税依赖营业税不仅课税面狭窄而且存在重复增税的问题,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财政收入并且偷漏税严重,因此在税改的基础上引入了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本质上属于财产税间接税,转嫁性强,征收与否一直是学术界的一大争议课题。我国从1979年在部分城市试点增值税,93年实行增值税全面改革,采纳消费性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额增税,消费性增值税允许扣除生产资料和用于成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也就是说这类增值税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谈到上述两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下最近几年的统计数据,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增值税成为第一大税种,比例维持在60%上下,作为国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重要来源【增值税在分税制改革实行共享税,中央享受75%,地方享受25%】,但是随着入世以来中国企业的蓬勃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

其他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逐年增加,况且除了税收以外,国家财政收入的其他来源,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等。因此,对于转嫁税本应作为附加调节税却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本身的不合理性再加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更添加了不光色彩,严重损伤了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弱势群体的一方,以及在全球金融危机余波未散,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的局面下不得不提出取消增值税的这个构想,再次我从几个方面论证我的大胆构想。第一,增值税真正的缴纳者?众所周知,增值税是基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流转税,纳税人主要是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企业是纳税人,由于普遍我们消费者的税收意识不强,我们总以为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跟我们消费者无关,可事实上并非如此,前文所述,增值税具有转嫁性,也就是企业将税负以成本的方式转嫁给我们消费者,我们是真正的纳税人,换句话说是一个终端产品的增值的一部分收益归企业,另一部分税收在分配的形式归国家,承担税负的就是我们消费者,前文所述我们采纳的是消费性增值税,对于企业经营的生产性资料是允许抵扣的,所以企业几乎没有增值税的负担。增值税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是我们个人税负的最大负担,而非个人所得税,下文我将探讨个税的问题。第二,发票真的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吗?我想一个小学生都知道买东西索取发票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开发票就会导致商家或者企业偷逃税款,可索取发票了真的可以维护我们

分税制改革背景

一、中国税收制度历史: 解放初期:中央对地方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 80s中期至90S中期的:财政包干制度 1994年至今:分税制 二:财政包干制度: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划分收支和税种: 它按照企业和事业的隶属关系,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支出彻底分开,明确各自的收支范围,并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征收的原则划分流转税 收入: 地方:地方所辖企业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收入归地方,工商税则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 中央: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归中央 支出: 财政 制度 东部和中西部的 关系 中央和地方的关 系 政府和企业的关 系

中央:中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国防战备费,对外援助资金,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以及中央级农、林、水利,气象、工业、交通、商业、文教、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费,均属中央财政支出地方: 分级包干: 由于各省情况差别很大,中央政府对全国37个下辖财政单位(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一些计划单列市)实行六类不同的包干办: “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缴额递增包干”、“定额上缴”和“定额补助” 收入递增包干:以1987年决算收入和地方应得的支出财力为基础,参照各地近几年的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地方收入递增率和留成、上缴比例。在递增率以内的收入,按确定的留成、上缴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超过递增率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收入达不到递增率,影响上缴中央的部分,由地方用自有财力补足。 三、影响: (一)刺激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的积极性,同时由于乡镇企业隶属于地方政府管辖,所以乡镇企业的税收不但几乎全部落入地方政府之手。 (二)中央财政增长缓慢,“两个比重”不增反降,影响经济发展。 “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 1979年第一个比重为28. 4%,到1993年已经下降为12. 6%;第二个比重也由1979年的46. 8%下降为1993年的31. 6%,中央财政不但要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维持平衡。(三)地方财政实力大于中央财政实力,所谓的“国家”能力受到影响。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

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重整税收结构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重成为流转税的两大重要税种,且这个时间段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4年7月1日期,消费型增值税在东北三省的石油化工业、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试点征收;2007年7月1日,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的采掘业、电力业等八大行业也被纳入试点范围;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以及泣川地震中受灾严重的地区;2009年1月1日,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全面取代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断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消费型增值税在经济活动中的益处不断展现,反观营业税变动不大,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经济的发展。 转型后的增值税能够有效消除重复征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分工,而这正是目前交通运输业在发展中所欠缺的。并且交通运输业本身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制造业之后另一重要环节,涉及到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与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息息相关。众多企业与交通运输业企业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原材料、产成品的运输均靠交通运输,各企业外购交通运输服务的规模不断壮大。可以认为,国民经济中的各部分都离不开交通运输业,包括经济资源要素的开发、运输以及配置等,因此交通运输业与国民经济关联度极高。现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也对与之配套的交通运输业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促使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因此,交通运输业的大发展必然是未来的趋势。首先应在税制上,对交通运输进行改革,使其缴纳更符合实际需求的增值税,并且结构性减税,可以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2012年1月1日,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先在上海试点。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11%,对交通运输辅助业(包括仓储、港口、机场等)以6%征收增值税。目前试点范围已经逐渐至北京、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并且有望在两年内推广至全国。可以说上海的试点走出了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的第一步,后来的试点正是根据上海试点情况不断修订政策。因此,此次针对上海交通运输业试点方案的解析是非常必要的。 1.1.2研究意义

营改增的原因及背景分析

营改增的背景: (一)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体系中,并行着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尽管可以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来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由此而造成的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差异,以及在整个流转环节中的重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分立并行日渐显现出内在不合理和缺陷。 (二)原有税制重复征税现象严重,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对原营业税单位导致重复征税。而对现行增值税单位,由于在购进服务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可抵扣,最终导致对未增值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这与增值税自身定义相违背。 (三)原有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业发展。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无疑是政府探索改革的积极信号的变化,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了不公平课税格局。其表现有两点:一是抵扣链条中断,人为加重部分行业税负。二是人为造成进项税额抵扣不完整。从本质上来说,增值税扩围改革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理顺经济关系。现行营业税的弊端很明显,即重复征税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已经在全国12个省市快速推进。伴随着“营改增”范围的不断扩大,营业税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分税制改革(2)

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和 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 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模式。我国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已近10年,其改革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市场经济下的分权原则,划分各级政 府的职责,初步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二是较大幅度提 高了中央财政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加了全国性基础设施和公共 工程投入,加大了对西部地区和部分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但是,分税制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却也不容忽视,亟待解决。 一、税权划分不明确、不合理 多年来,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一直没有界定清楚,政府包揽太多的状况 始终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也划分不清。分税制改革的重点是 划分收入,但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是在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尚不 明确的条件下实施的,因而税权划分不明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 过分强调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而没有兼顾地方政府的利益,造 成税权过于统一;地方几乎没有任何立法权,税收的灵活性受到抑制,致使地方“费挤税”现象严重,分配秩序十分混乱。随着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的税权划分体系在运行中所暴露的缺陷不断增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 二、基层政府财政陷入困境 分税制使基层政府财源缩减,只能把筹资目光集中于农业。分税制改 革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就是把一些原来由地方财政支配的收入划 归中央政府所有,从而改变了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结构。在这一制度 安排下,基层政府为了自身收入的稳定,就把筹集收入的关注点由 1994年以前的偏向工业,部分地转向了农业。但是,规范的农业税数 量是有限的,难以提供基层政府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处于财政级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下中央与地方财政间的平衡关系

浅析我国分税制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经济0901 魏光继关键词:分税制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税源差异联系 引语: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正蓬勃发展。“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的思想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我国借鉴西方发达国 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特殊的国情,制定出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制度。然 而,一个制度的制定到实施并然存在曲折性,受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经济环境等诸 多方面的影响。那么,本文就将针对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展开讨论。 正文: 一:分税制的定义 首先介绍一下分税制的定义: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 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 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 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 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的真正涵义在于中央与地方财政自收自支、自求平衡。当今世界上,实行 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了分税制。至于实行什么模式的 分税制,则取决于三个因素,即政治历史、经济体制、以及各自遵循的经济理论。我 国正在推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彻底和完善,但是, 把过去实行的财政大包干管理体制改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初步理顺了国家与 地方的关系,而且调整了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 国际上的分税制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分权为主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德国、 原南斯拉夫为代表。另一种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分税制。这种类型以美国、日本为 代表。两者各具特色。而我国现行的分税制又有何不同呢?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 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 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 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 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 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其特点主要是: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 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 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 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 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意义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意义,无论是相对于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财政管理体制,还是在更为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关系基础,提高财政收入占GDP、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两个比重而言,都是值得称道的。十余年来的平稳运行和从容调控也证实了这一点。但作为当时条件下的一种渐进改革方案,随着实践的进展和矛盾的累积,体制不完善之处也不容忽视。 支出调控能力仍有较大差距 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虽然实现了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和“两个比重”的迅速提高,彻底扭转了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长期被动的局面,但财权的调整并不意味着事权关系也同时得到理顺,通过支出体现的调控能力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这一问题可从三个方面来比较:一是财政总支出占GDP的比例偏低。 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的规模平均达到了GDP的40%左右,中东欧等转轨国家2000年分别平均达到了42%和33%。我国财政总支出的规模在改革开放后一直呈下滑趋势,分税制改革后这一趋势得到扭转,但直到现在这一比例也只有20%多一点。二是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偏低。发达国家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平均达到了60%以上,一些转轨国家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平均也达到了60%。我国中央政府占总支出的比重却呈现出逐年下降的态势。如果持续保持这种低水平的国家总财力和中央政府相对财力,就会在国家财政能力和实际需求之间出现比较大的缺口。三是预算外资金大量存在。不少地方为平衡财政收支,促进地方经济建设,把某些财政职能转移到其他政府部门,力求避免财政体制对地方财力的制约。这些被外移的财政职能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威相结合,缺乏必要的财政监督,导致地方预算外资金规模急剧膨胀。 省以下财政体制有两大矛盾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主要着眼于规范中央与省级财政之间的收入与支出关系,对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改革并未作明确规定。由此产生两个矛盾:一是财政收支矛盾随体制运行而越来越集中于基层县和乡,一些正常性支出无法得到保证。财力集中缺乏划分税种的规范性,财权上收缺乏事权调整相配套,使县、乡两级支出基数和支出刚性增大,从而产生了省以下体制的矛盾和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关系不对称问题。二是基层财政矛盾已呈现向中央财政集中的趋势,逐渐形成支出的倒逼机制。在省以下体制无力自行调控的情况下,中央财政不得不在工资性支出、农村税费改革等方面实施专项转移支付,加剧了中央财政收入与实际可用财力之间的矛盾。在转移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各地由于经济发展基础和潜力的巨大不平衡,分税制后省际间财力调剂和省内县际间财力调剂的压力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与1995年转移支付制度刚实施时相比,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结构中,各种应急性的专项转移支付所占的比重,已取代税收返还等存量部分居第一位。在这些专项转移支付在财权、事权关系不规范的情况下,它的迅速增加可能使财力增量部分的支出安排脱离分税原则和财权、事权的匹配关系,重新陷入界定不清的状态。 政府行政级次需要调整

浅谈分税制改革与土地财权

浅谈分税制改革与土地财权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挽救了当时垂危的中央财政,改变了“弱中央”的状态,是一场具有深刻意义的改革,搭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框架。 “必须看到,该体制为种种条件所制约,带有过渡色彩,留下不少问题。随着时间推移,这些问题趋于明朗化,对地方财政运转的不良影响日渐突出。”贾康教授这样说。我们也可以看到,分税制渐渐显出它的力不从心,甚至是某些弊端。比如对地方财政运转的不良影响,比如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规范和随之而来的乡镇财政困窘,比如在当前过多的政府层级下地方与中央之间事权与财权的博弈……而1998 年住房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城镇住房市场持续高速发展,住房价格持续上涨,中国城镇房价的持续快速上涨成为政府和学者关注的焦点,对其解释也很多,包括房地产业结构,政府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政府垄断土地供给等,但究其根本原因,那就是1994 年分税制改革带来的财政集权效应。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将“财权上移、事权留置”,导致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如中央财政收入占预算内财政收入的比例从1993年的2210%上升到了2004年的5419%,而地方财政收入占预算内财政收入的比例则相应下降,由1993年的7810%下降到了2004年的4511%。与此相对应的是,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格局并没有发生太大的改变,1994年以后地政府财政支出占预算内财政支出的比重仍然维持在改革前的70%左右,而中央政府财政支出比重则仍稳定在30%左右。表明分税制改革后财政收入在更多地集中于中央政府的同时,财政支出负担却仍然留给了地方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下放给地方政府的一些财政支出项目,如社会保险支 出(包括退休养老金、失业救济、困难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的规模日益增大。在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和救济几乎总是由中央政府提供,教育和医疗是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责任,而不是基层的政府超负荷负担。 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财政困难而产生了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以各种方式推高房价,增加建筑业税和房地产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相对中央政府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 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中国房地产业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由于房地产行业上、下游产业多,产业涉及面广,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的重要产业。同时,伴随着房地产投资、消费的过快增长,房价日渐攀升,飞涨的房价已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并可能成为社会和谐进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本文着重从分税制这一制度层面,进一步分析房价增长背后的制度问题。 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许多学者提出了丰富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分税制改革和土地财政的形成。华伟、艾华(2007),孔善广(2007)和周飞舟(2006)认为我国实行财政分税制,在中央财政收入迅速增长的同时,中央政府承担的相对义务大幅减少,地方政府则承担了过重的财政支出责任,地方政府必然会扩大财源,追求GDP 的增长增加财政收入,在土地和城市建设中获取“土地财政”。 二是土地财政与房价的关系。宫汝凯(2012),张涛(2009)和何苗(2015)认为较高的房价水平总是与较高的财政分权度联系在一起的,而较高的财政分权度又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密切相关。回归分析显示分税制的改革激励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规模的扩大;现有财税体制下,土地财政规模的扩大对住宅价格有正向影响。 由此可见,大部分的学者基本上形成了两个结论:分税制改革是

引发土地财政的形成的重要的制度性因素;分税制背景下的土地财政是推动房价持续快速上涨的不可忽略的因素。但已有研究近年来,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力度逐年增大,房价逐渐趋于平稳,进一步研究分税制改革背景下的土地财政与房价关系研究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1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分析 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主要有四个特点:分税、分权、分机构和转移支付。分税制改革的直接目标是提高“两个比重”(即财政收入占GDP 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并进一步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质是财政集权的过程,它改变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权)分配格局,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11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巨大变化 查阅1978—2014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数据,进行分析并判断分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变化可知: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从1978年的85%,逐步回落到近几年的50%附近,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978年的53%,上升

分税制下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及改革思考

分税制下财政转移支付问题及改革思考 一、研究背景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称为“中国改革历程中的经典之作”,它结束了之前财政体制摇摆不定的局面,其框架和规则延续至今。但二十年后,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现实变化,这一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比如中央与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而新一届政府正在力推的“营改增”改革,被普遍认为将倒逼分税制改革。 二、我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现状 (一)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 数据显示,2013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为48019.92亿元,地方财政支出119272亿元,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占比为40.26%。即地方每支出1元,有4毛来自中央拨款。2014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为51874亿元,占中央财政总支出预算的69.3%。 (二)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结构 目前,我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方式主要有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两种类型。一般性转移支付其主要功能在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专项转移支付可以体现中央政策导向,主要为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三农”等公共服务领域。2013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为24538.35亿元,占转移支付总额的56%,其绝对额及所占比例均呈上升趋势。 三、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

目前,转移支付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事权划分不够明确,财政支出范围界限尚不够清晰。划分“财权”最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划分“事权”,而我国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恰恰是在对政府“事权”及支出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范围存在重叠、模糊和缺漏之处。 第二,财政转移支付种类过多,转移支付结构不尽合理。我国出台新的重大政策时,特别是需要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资金时,往往会对财力相对困难的省市相应的转移支付补助,造成转移支付种类众多。此现象造成年终中央与地方结算时,手续繁杂,制度不规范。 第三,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制约。当补助资金到达地方后,地方政府支配资金随意性较大,往往不能充分贯彻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所表达的政策意图,特别是当支出偏好不一致时,挪用资金的情况便时有发生。 第四,转移支付制度性的改革缺乏法律的支撑和约束。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晰、转移支付资金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随意、分配过程不透明、资金规模不确定等等,皆由此造成。 第五,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待完善。许多地方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没按分税制改革要求去规范,地方各级财政尚未建立起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本级收入和上级财政补助稳定可靠、自求平衡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各省辖区内的地区间财力差异依然较大。 四、改革和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思考

分税制起源及改革措施

北方民族大学 公共经济学结课作业浅论分税制的起源及改革措施 学院:管理学院 姓名:大伟哥 班级:公共管理X班 学号:20099999 2011年11月11日

浅论分税制的起源及改革措施 一、分税制的历史起源 1980年代,中国实行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沿海省份由点到线开始全面发展经济,地方和中央采用包税制。包税制的实质是“包盈不包亏”,地方财政每年仅向中央交纳定额的财政税收,部分地方采用减免企业税收的方式,截留经济发展成果,藏富于企,加上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产生的通货膨胀,造成了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期,中央财政陷入严重危机的现象。期间共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的事,每次都大约是二三十亿元人民币。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财政占整体财政收入的比重,双双迅速下降,形成建国以来未曾出现过的“弱中央”状态。中央财力不够,国防建设、国家的基础性投入均面临严重的经费匮乏状态。分税制改革自然而然地被提上议事日程。 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又称为“分税制”改革。以朱镕基副总理为主导,刘仲藜以财政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财税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身份,正式开始了分税制改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税收分配制度及税收结构进行的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范围最大、调整力度最强、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财税改革。 二、主要内容 概括来说,其主要内容为: 1、重整税收结构,取消一些不合理的税种(如产品税),代之以较符合市场化改革的税种,例如征收增值税和规范消费税。 2、重新划分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财源。 3、为了保护个省市(特别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设计了一套税收返还制度。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财税制度。是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分配关系的规范方法。大致作法是:按税种划分收入;中央集中必要的财力实施宏观调控;中央和地方分设税务机构,分别征税;有一套科学、完整的中央对地方收入转移支付制度。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在短期内建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理想模式还缺乏必要条件。只能循序渐近,逐步到位。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划分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

浅谈中国税制改革

浅谈中国税制改革 姓名:任远班级:经济1221 专业:经济学学号:120112006 摘要: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税制改革可能有很多形式,既有税率、纳税档次、起征点或免征额的升降和税基的变化,又有新税种的出台和旧税种的废弃,还有税种搭配组合的变化。本文将就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年来的税制改革进行分析,以解析出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 引言:“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税收无处不在,通俗说,就是当一个人还在妈妈肚子里一直到入土为安的那一刻,税收始终与之相伴一生。稅收制度自最早的西周“市场税收”源起,经过2000多年的不断演变发展,依然延续至今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国家社会发展和人员的进步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税收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论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否其最终的用途都是一个重头戏,国家如何运用税收收上来的钱才是民众所看重的。所以如何让税收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的和谐的发展提供一个环境,如何让税收为经济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提供一个稳定的氛围,如何促进社会的公平以及促进社会经济层面的优化与改革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正文: 1.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 1949年建国初期,我国各地税收制度很不统一。在一些老解放区,仍沿用革命根据地时期各自制定的征税制度。在新解放区,为了及时开展城市税收工作,按照“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除了将旧政权不合理的苛捐杂税以及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的征税规定加以废除外,一般暂时沿用旧税法。因此,当时全国各地实行的税种不统一,同一税种的税率差别也非常大。如面粉税,东北为8%,华东为25%;卷烟税,华东为40%,华北为10%,东北为60%;烟叶在华北不征税,而华东、中南都要征税。至于各地区的完税凭证和管理方法更是五花八门,很不一致。这种情况与全国统一的新形势很不适应。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了首届全国税务会议,讨论研究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和加强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精神,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于1950年1月由政务院发布施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了统一全国税收的要求,规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体系和税收立法权限,提出了加强税收工作的制度措施。与此同时,政务院还公布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等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这标志着我国新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迅速建立起来。 随着新的税收制度的建立和贯彻执行,城市工商税收收入也开始迅速增长。1950年上半年就达到了与公粮收入相等的地步,完全改变了以往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村公粮收入的局面。1950年6月,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调整了工商税收,简化合并了一部分税种、税目,调整了部分税率,改进了征收方法,并在调整的基础上修正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等主要税种的暂行条例,同时由财政部公布了这些暂行条例的施行细则,从而使我国新的工商税收制度逐步趋于完备。

1994年的税制改革

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一次全方位、根本性的改革,在时间上也体现了一揽子推出的特点。其改革力度之大、利益调整之深、影响范围之广,在新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从世界上看也是十分罕见的。相对而言,当前启动的新的税制改革,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分步实施”的改革策略,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是由当前的经济体制环境决定的。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设计之时,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刚刚确立,税制改革面临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型的宏观经济环境。在这种背景下,经济体制的全面转型必然要求有一套全新的税收制度来与之相适应,必然要求税收制度摒弃计划经济的色彩,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这就决定了当时的税制改革必须是全方位的革故鼎新,必须采取一揽子推出的方式,而不能在原有基础上修修补补。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当前正处于一个逐渐完善的阶段,与此相适应,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制度在我国也已初步建立,但同样还需要逐渐完善。因此,当前实施税制改革的重心应该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要求,对现行税制进行结构性、渐进式的调整,而不是对其进行根本性、突进式的变革。 第二,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是由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决定的。1994年的税制改革除了需要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框架外,还面临着一个治理通货膨胀,促使宏观经济尽快“软着陆”的迫切任务,这必然要求加大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力度,以适应当

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在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宏观调控的重心应该是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保护好当前良好的经济增长势头,在此基础上,对经济结构中不合理的地方加以必要地调节,以促使经济更加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并不断提高我国经济的综合竞争能力。适应这一要求,税收政策也应该在不影响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进行适度的调整,而不宜有过于剧烈的波动。 第三,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是由当前的国家财政状况决定的。1994年税制改革之前,财政的“两个比重”(全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严重偏低,国家财力十分单薄,严重制约了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不进行整体性的税制改革不足以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而当前,财政“两个比重”已经有了明显提高,国家财力明显增强,建立公共财政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进一步实施税制改革的目标已不仅仅是保持财政收入总量的稳定增长,而应更注重优化财政收入结构,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公平各类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以更好地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这就决定了税收制度的改革必须与财政资源的统筹配置、与其他各方面的改革发展结合起来,在渐进中开展,在协调中推进,而不宜采取一步到位的改革方式。

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央政府财政能力

分税制改革与省内教育公平 林挺进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上海200433 摘 要:经验数据表明分税制改革在整体上显著地提高了省内基础教育的均衡度,有效地促进了教育公平。这说明,在一定的条件下中央政府可以通过改变中央-地方财政关系来缩小地区教育发展不均衡。不过在具体层面上,虽然分税制显著地改变了每个省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度,但这种改变并不能直接地促进一个省的教育均衡,在财政依赖度与省内教育均衡度之间存在U型曲线的影响模式。在相对贫困的省份高财政依赖度会负面影响教育均衡,而在富裕省份的情况则正好相反,其主要原因在于2006年前的重点学校制度和教育绩效评估制度。由此,在改革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同时,改革相关教育制度才是彻底改变教育不均衡的根本出路。 关 键 词:教育公平;分税制;财政依赖度;教育均衡度 尽管学界对于教育的机会公平是否最终促进了社会公平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有一事实却是无可辩驳的,即当代各国都将基础教育作为不可或缺的公共产品来供给。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尽管有大量关于分税制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研究文献出版、其中也包括不少分税制影响基础教育投资的个案研究,然而系统性地考察1994年以来分税制对地区教育投资不均衡影响的定量研究还是相当缺乏。因此,通过科学地测量教育均衡程度、运用高级数据分析方法,分析分税制改革是否、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不仅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能为有关政策实践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 一、导论:从分税制说起 中央-地方关系的核心是权力划分,其基本模式有集权和分权两种。不少学者认为财权又是核心中的核心。虽然,不少人认为“中央集权”是我国中央-地方关系的总特色,但是其中某些复杂的变化不容忽视。 改革初期,中央一方面迫切需要实现财政增收,另一方面意识到经济的发展和

(完整版)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谈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分税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间财政分配管理体制。我国于1994年开始以分权、分税、分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分税制改革。 1992年财政部选择了天津、辽宁、沈阳、大连、浙江、青岛、武汉、重庆和新疆等九个地区进行了分税制试点,为全面推行分税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作了必要的前期准备。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根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来确定相应的支出范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基本沿用原有规定:中央政府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2)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3)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制度。为保证地方现有既得利益,减少改革阻力,采用渐近策略: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数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并以此作为今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

(4)改革中央与地方结算办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但基本上不触动地方既得利益。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两个比重逐年提高,同时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至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相应的问题,要使其在我国继续健康发展下去,必须对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剖析并找到解决之道。 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财权与事权不统一,划分不合理 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模式的要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应有一个明确的分工,中央政府负责提供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地方政府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及服务。实施分税制以来,财力层层上移,中央财政实力得到显著加强,而事权却层层下移,基层政府(尤其是省级以下政府)要承担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由于行政权力的垂直集权,往往出现上级出政策,下级出钱的情况,中央将所应承担的政策负担转移到地方,同样的,在省级政府及其以下的各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县乡基层政府承担了与其财力不相匹配的事权。同时,由于基层财政增长缓慢,收入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支出要求的增长速度,基层政府只能通过借债履行其职能,

自上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后

自上世纪90年代分税制改革后,土地出让收入基本划归地方政府,实践过程中逐渐演变成地方的第二财政。土地收入在地方政府财政中占了较大比例,一些城市甚至会超过50%,如果加上其他相关收入,这个比例可能会更高。 国土资源部2010年2月曾公开发布的数据显示,1999年~2008年十年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累计5.3万亿元。其中多数为2004年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以来所获得。 2008的楼市调控直接冲击了土地市场,当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约9600亿元,同比下降了20%。但2009年楼市突然转向,土地市场上“地王”接连出现,当年全国土地收入增加至约1.59万亿元。而到了2010年,这一数据又随着楼市的火爆猛增至2.71万亿元,规模之大令人咋舌。 国土部部长徐绍史透露,2011年土地出让合同价款虽然有所增长,但增幅有较大幅度下降。不过,他并未像往年那样公布具体数据。 近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俊在《农民日报》上撰文称,2011年我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已经超过3.15万亿元。这是官方人士首次披露这一数据。 为何土地市场没有像2008年那样随楼市下跌,一位权威人士曾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之所以2011年全国土地出让金依旧略有增长,与区域性差别和结构性差别有关。所谓区域性差别,即一些重点城市受楼市调控冲击较大,但更多的二三线城市还是有所增长。所谓结构性差别,则是指商品房用地出让收入略有下降,但工业用地成交增幅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对冲了前者。 财政部的“2011年公共财政收支情况”显示,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103740亿元,比上年增加20639亿元,其中,地方本级收入52434亿元。 这显示,2011年地方土地出让收入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60%。 纯收益约过半 当然,上述收入并非完全是地方政府的纯收益。地方政府的收益还要剔除包括征地过程中对失地农民的补偿等各种成本。不过,业内专家曾测算,除去征地、拆迁、补偿、税费等成本,土地出让的净收益一般在40%以上。只是,这一数据尚未得到官方认可。 财政部《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显示,201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9109.94亿元(此处土地出让收入为财政部口径,与国土部统计数据略有差别),当年安排支出为26975.79亿元,这包括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成本性支出13395.6亿元、廉租住房保障支出463.62亿元、用于城市建设的支出7531.67亿元等。 这显示,2010年地方政府的成本性支出大约是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的46%,略高于业界的预测。 但简单计算可以得出,当年地方政府的纯收益依然在1.5万亿元左右。 本报记者获得一份重点城市的官方土地出让情况报告显示,2011年该地土地出让累计上缴财政专户1079亿元,扣除土地储备等成本后净收益621亿元。这意味着,该地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在60%以上。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 我国分税制概况 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一)我国分税制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二)我国分税制的特点 我国目前的分税制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第一,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 一般来说,不可能把大税种划为地方税。但由于地方税不仅对法人(公司、企业)征收,而且更多的是对个人征收,所以,税源分散在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手中;又由于地方税征收范围面小,税源不厚,所以收入零星;由于地方税税种小而多,所以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地方政府对地方税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决定开征、停征、减征税、免税,确定税率和征收范围,这是地方税的主要特点。由于赋予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限,从而既能合理照顾地方利益,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同时,不致于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市场物价。因为地方税一般均属于对财产(不动产)、对行为和部分所得以及不涉及全面性商品流通的经济交易课征,所以,即使各地执行不一致,也不影响全局。 第三,税款收入归地方。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力完全集中于中央或过多地分散于地方,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在保证中央财政需要的同时,给地方一定规模的财力及适当的支配权,方能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实行分税制,建立中央与地方相对独立的分级财政,给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加强文化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就成为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方向。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目前的分税制还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地区差距很大;社

分税制改革历程

最近,有传言称地税与国税人员的分流合并工作将于全国“两会”后启动,关于地税与国税拆分合并的话题再次引起关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的中央财政陷入了严重危机,由于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中央政府面临前所未有的“弱中央”的状态。中央财力的薄弱,使那些需要国家财政投入的国防、基础研究和各方面必需的建设资金严重匮乏。正是这场财政危机,让党中央、国务院痛下决心,一场具有深远影响的分税制改革在中国拉开了序幕。

1991年的全国财政会议,给一位刚到财政部工作的人士留下了深刻的记忆。当时的财长是王丙乾。这位工作人员说,每年财政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做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当时中央财政十分困难,第二年的预算无论如何都安排不了,有一个大的窟窿,因为前一年税收只有2970多亿元,很多地方非常困难,又赶上贵州遭遇大灾,中央没有钱给地方。王丙乾出于无奈,要各省作“贡献”,从1000万到1亿元不等。(图为王丙乾) 财政会变成了“募捐”会。一些财政厅厅长却对王丙乾说:“跟我要钱,我可没有!”一些富裕省份的财政厅厅长与财政部长当面“反目”。“很多年过去了,我还在为王部长难过,那时做财长非常可怜。”一位财政部干部回忆说。(图为王丙乾)

“反目”有没有道理?有!比如广东,依据与中央签订的财政大包干“契约”,每年只向中央财政上交22.74 亿元,递增9%,再要钱就超出“合同”范围。但是,让财长下不来台的是,原以为由于中央给了广东很多优惠政策,就连关税都留给了广东,中央财政遇到困难,要点小钱会如此不给面子。(配图)

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共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的事,每次总数大约都是二三十亿元。其实人们心里都清楚,名为“借”,实为“取”,就是要地方“作贡献”。(配图) 财政会议还向地方“压”税收指标,压不下去预算盘子就定不下来,中央财政下一年度就无米下锅。因此,财政会议上“罗圈架”打得不可开交,税务局长跟财政部“打”,地方财政厅厅长也跟财政部长“打”。税务局说:我们收不了这么多。财政部坚持不让步。当时,几乎所有省份对中央下达的税收指标提出异议,特别是富裕地区。一年一度的全国财政会一开就是半个多月到20天,会上不是认真总结财税工作,变成人们为“领任务”,分税“收指”标而争执不下的会议。(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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