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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年、月)统计报表

工程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年、月)统计报表

工程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月、年)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注:1.此表统计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或全年的事故情况;2.月报于每月月底之前或年报于次年元月10日前将此表上报公司(分公司)。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种工伤事故。 2 伤亡事故的分类: 2.1 轻伤事故:受害人能短期内恢复且恢复后不影响 生活、工作的工伤事故。 2.2 重伤事故:受害人恢复期较长,并经治疗后可能 留下后遗症或致残的事故。 2.3 多人事故:凡一次事故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 的事故。

2.4 死亡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当场死亡和负伤后在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2.5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事故报告与调查 3.1.1 职工发生轻伤事故,班组长必须报告并配合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和项目安全员做好伤员抢救、事故调查与分析,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3.1.2 发生多人事故,项目部必须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通知公司(分公司)安全科组织人员展开事故调查、分析,从中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具体落实。 3.1.3 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1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通报处理制度(2015)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通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 1-2 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1,000 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2 人;或轻伤 3 人及以上;

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1,000 元至 30,000 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2 人;或重伤 3-10 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30,000 元至 60,000 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 人及以上;或重伤 11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及其以上;或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 60,000 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 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各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于在当月底 25 日前汇总上报安全保卫部。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 人; 2.一次重伤 3-9 人; 3.遇险人数 1-4 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 50-100 万元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xx县城市燃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 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各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保卫部。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事故调查、安全考核与统计报表规定示范文本

事故调查、安全考核与统计报表规定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事故调查、安全考核与统计报表规定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事故调查统计 1、对发生的事故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 调查分析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四 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 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和有关 部门报告,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尽量避免事故扩 大。 3、安监及有关人员接到事故通知后,应迅速赶赴事 故现场,及时进行现场调查、记录、查阅和索取有关现场 的原始资料,有权要求当事人如实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4、事故后,发生事故的部门要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向公司安全员做出事故报告和整理出有关书面材料(一般事故三日内,重大事故五日内)。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进行,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或阻碍事故调查工作的,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 6、对人身及设备事故的调查按上级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①发生的人身不安全现象和设备异常由所属部门自行组织调查分析,结果报公司安全监察室备案。 ②发生的人身轻伤和设备障碍,公司安监室主持调查分析,相关部门、工会、劳资人员参加,调查结果和有关原始材料报总经理。 ③一般人身和设备事故(人身重伤三人以下,统计事故、考核事故)由公司副总经理组织调查,安全员、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2月

说明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和观念创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6〕34号文件批准执行。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 (1)《伤亡事故情况》(基层表A1)、《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基层表A2)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 《煤矿从业人员和产量情况》C4表的填报单位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伤亡事故情况》B1-B6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 (3)《煤矿伤亡事故情况》C1-C3表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4)《火灾事故情况》D1-1、《生产性火灾事故情况》D1-2,由公安消防部门报送;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D2-1、《生产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D2-2,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送;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D3,由交通部门报送;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D4,由铁道部门报送;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D5,由民航部门报送;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D6,由农业农机监理部门报送;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D7,由农业渔业局报送;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D8,由建设部门报送;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D9,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部门报送; (5)《各类事故综合情况》(E1-1)、《各类生产性事故综合情况》(E1-2)、地区综合事故情况(E2),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4.报表的报送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6.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B1-B6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C1-C3表)。 各部门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D1-D9)。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交运15表) (3) (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交运16表) (5)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及客运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按月汇总后,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的统计表报交通运输部。 (七)如以上事故报表存在错、漏,应及时用电话或者传真给予更正并随后报送更正的报表。 (八)上报统计表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负责解释。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9566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辖区内生 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能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及时、准确依据本办法进行统计。 第三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上报,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分为“法人单位事故”和“非法人单位事故”两类进行统计。 (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法人单位事故”统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参照本办法统计。 (二)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非法人单位事故”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统计、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的原则开展。经事故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核销。 第六条经事故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后,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确认事故原因是偷盗、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致命性疾病(而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和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的。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302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正式样本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 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 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 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

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 救伤员。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8年3月

说明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1)《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综合B2表,工矿商贸C1-C6表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表,不上报。 (2)《火灾事故情况》行业表D1-1、《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1-2、《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1-3、《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1-4,由公安消防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2-1、《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2-2、《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2-3、《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2-4,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3-1、《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3-2、《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3-3、《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3-4,由交通海事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4-1、《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4-2、《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4-3、《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4-4,由铁道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

附件一: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 填表说明 1.基本信息 (1)事故发生时间:按24小时制填写。 (2)天气:填写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如晴、阴、雨、雪、雾、风等。 (3)事故发生部位指:土石方工程、基坑、模板、脚手架、洞口和临边、井架及龙门架、塔吊、外用电梯、施工机具、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外电线路、墙板结构、临时设施、其它。拆除工程部位填写墙板结构,现场办公室、宿舍、食堂及围墙等的事故填写临时设施。 (4)事故类别: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高处坠落、坍塌、中毒窒息、火灾、爆炸、淹溺及其它。 2.工程概况 (5)工程名称:填写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上的工程名称。 (6)工程类别: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拆除工程。 (7)工程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冶金工程、电力工程、港湾工程、其它工程。 (8)工程规模:按工程的实际情况或按施工合同中的建筑面积或延长米填写。 (9)工程造价:根据施工合同中的合同价款或实际造价填写。 (10)结构类型:砖混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其它。 (11)形象进度:施工准备、基础施工、主体结构、装饰装修。 (12)承包形式指: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13)开工日期:按实际开工日填写,计划竣工日期: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上的竣工日期填写。 3.基本建设程序及施工单位 (14)施工企业资质:特级、总承包一级、总承包二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三级、劳务分包、无资质。 (15)施工企业性质: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控股企业、其他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其它。 4.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16)伤亡人员工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员、施工员、质量、安全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等)、木工、瓦工、架子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机械工、电工、电焊工、管工、钳工、油漆工、防水工、通风工、吊装工、搬运工、力工、勤杂工等。 (17)伤亡人员用工形式: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 (18)伤亡人员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初高中(中专)、大专及大专以上。 (19)施工伤亡人员承包形式:总承包单位作业人员、专业分包单位作业人员、劳务分包。 (20)伤亡情况:指轻伤、重伤、死亡。 5.所有单位名称按营业执照上面的全称填写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统计规定事故等级分类(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统计规定事故等级分类(最新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统计规定事 故等级分类(最新版)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 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各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工矿商贸(不含煤矿) 事故类型有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等二十 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6]116号)道 路交通运输事故类型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统计报表制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车及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及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按月汇总后,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的统计表报交通运输部。 (七)如以上事故报表存在错、漏,应及时用电话、传真等给予更正并随后报送更正的报表。 (八)上报统计表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本报表制度中的数据仅限行业内使用,以通报形式在行业内公布。 (十)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 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 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行车安全事故后,当班驾驶员及现 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 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 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行车安全死亡事故后,公司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六条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月报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月报 (2017年9月)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0月16日 主要内容 一、2017年9月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2017年1-9月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2017年10月份防控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建议 —1—

— 2 — 一、2017年9月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一)总体情况。 9月份,全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562起、死亡319人,同比分别下降16.6%和1.2%;环比分别上升13.5%和 9.2%。发生较大事故3起,死亡11人,同比、环比均持平;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9月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二)各行业事故情况。 1.农林牧渔业。9月份,全省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同比事故起数下降25%,死亡人数持平;环比分别增加2起、3人(上月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起数上升200%。 2.采矿业。9月份,全省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同比分别减少3起、6人,下降75%和85.7%;环比分别减少2起、4人,下降66.7%和80%。 3.商贸制造业。9月份,全省发生事故41起、死亡29 人,同比

分别增加18起、10人,上升78.3%和52.6%;环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上升2.5%,死亡人数减少5人,下降14.7%。其中:冶金机械等八行业发生事故21起、死亡16人,同比分别增加14起、11人,上升200%和220%;环比分别减少2起、3人,下降8.7%和15.8%。 4.建筑业。9月份,全省发生事故49起、死亡46人,同比分别增加22起、21人,上升81.5%和84.0%;环比分别增加7起、1人,上升16.7%和2.2%。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发生事故19起、死亡18人,同比分别上升46.2%和38.5%,环比事故起数上升 5.6%,死亡人数下降14.3%;交通建设工程发生事故5起、死亡4人,同比分别上升400%和300%,环比分别下降1 6.7%和42.9%。 5.交通运输和仓储业。9月份,全省发生事故454起,死亡227人,同比分别减少152起、35人,下降25.1%和13.4%;环比分别增加58起、31人,上升14.6%和15.8%。其中:道路运输业发生事故447起、死亡223人,同比分别下降25.4%和11.9%;环比分别上升14.0%和1 6.8%;水上运输业发生事故3起,死亡1人,去年同期未发生水上运输业事故,环比事故起数上升50%,死亡人数下降50%;铁路运输业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同比各下降60%,环比各上升100%。 6.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其他13个行业。9月份,发生事故14起、死亡13人,同比分别增加4起、6人,上升40.0%和85.7%;环比分别增加1起、1人,上升 7.7%和 8.3%。 9月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各行业占比图 —3—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若羌县城市燃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 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 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 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安全事故报告与统计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与统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属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驾驶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本公司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

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全科;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科。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391-36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 (1)《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各类生产安

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综合B2表,工矿商贸C1-C6表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计工作表,不上报。 (2)《火灾事故情况》行业表D1-1、《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1-2、《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1-3、《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1-4,由公安消防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2-1、《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2-2、《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2-3、《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2-4,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表D3-1、《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表D3-2、《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表D3-3、《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表D3-4,由交通海事部门填报,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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