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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济法教学大纲

2014经济法教学大纲
2014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B0209201

适用专业:财务管理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课程性质:必修课

学分:4

学时:64 其中:讲课学时:64 实践(验)学时:0

先修课程:无

一.课程地位与作用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和必修课,是一门理论性、应用性较强的课程。课程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竞争保护法律、产品质量法、票据法、证券法、会计法、经济纠纷处理法。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并培养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处理有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要求

经济法的内容繁多,由于课时所限,根据专业的需要,对教材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有些章节只作简要介绍,要求学生根据需要在此基础进一步研修。有关本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作为教学的重点内容,要求学生牢固掌握并熟练运用。

鉴于经济法的理论性较强,在教学过程中采取案例分析和习题讲解的教学方式,帮助学生对重难点的理解,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将根据正常教学进度布置一定量的课后作业,要求学生按时完成。

三.课程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特征、设立条件、出资形式及要求、组织机构;破产的程序及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其违约责任;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方式、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本票、汇票与支票的区别;经济纠纷的处理。

教学难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的设立条件、出资形式及要求、组织机构;破产的程序及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其违约责任。

四.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1.教学目的: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原则与渊源,理解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2.重点难点: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3.教学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2.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3.经济法的原则与渊源

4.经济法的体系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3.经济法律事实

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

1.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3.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教学目的: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重点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设立条件、事务管理以及解散和清算。

2.重点难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企业的事务管理;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事项。

3.教学内容: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2.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及程序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权利责任及事务管理

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义务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第五节法律责任

1.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2.受托人的法律责任

3.有关机关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教学目的:掌握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两种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财产的处分、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重点难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

3.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合伙企业的种类

3.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2.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3.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4.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5.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3.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变更

第四节企业合伙的解散、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2.合伙企业的清算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1.教学目的: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类型,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和组织机构等法律规定。了解公司债券、股票的发行、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2.重点难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教学内容: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1.公司的概念和分类

2.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设立条件和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条件和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3.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四节公司的合并分立及增资与减资

1.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2.公司的增资和减资

第五节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公司解散

2.公司清算

3.我国公司法的其他规定

4.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

5.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六节法律责任

1.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责任

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责任

3.评估、验资、验证机构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4.有关主管机关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5.其他规定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教学目的: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种类及其法律地位,掌握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出资方式、组织机构,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等法律规定。

2.重点难点: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出资方式、组织机构;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3.教学内容: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1.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解散、清算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及设立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与解散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2.外资企业的设立

3.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4.外资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5.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六章破产法律制度

1.教学目的:了解破产法的概念、特征,理解破产申请、审查、受理的有关规定,掌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以及破产清算的顺序等。

2.重点难点:破产申请主体、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以及破产清算的顺序。

3.教学内容: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1.破产的含义和特征

2.我国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1.破产界限

2.破产申请

3.破产受理

第三节管理人

1.管理人的含义

2.管理人的人选

3.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四节债务人财产

1.撤销权

2.取回权

3.抵销权

4.追回权

第五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六节债权申报

1.债权申报的概念

2.债权申报期限

3.债权申报范围

4.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第七节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概述

2.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节重整

1.重整的概念

2.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3.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

第九节和解

1.和解的概念

2.和解的申请和许可

3.和解协议的表决

4.和解协议的效力

5.自行和解

第十节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2.破产财产的变价

3.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

1.教学目的: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与种类,全面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反合同等基本知识。

2.重点难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运用合同法知识和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合同法的概念及其基本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概念

2.合同订立的形式

3.合同订立的内容

4.合同订立的方式

5.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

6.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效力的概念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2.合同履行的规则

3.抗辩权的行使

4.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3.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2.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第八章竞争保护法律制度

1.教学目的: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具体种类。

2.重点难点: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种类。

3.教学内容: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1.不正当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3.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节反垄断法

1.垄断与反垄断法概述

2.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

3.反垄断调查机制

4.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教学目的:了解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掌握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理解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2.重点难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3.教学内容: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1.产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2.产品质量法法律关系和立法原则

3.《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4.《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

1.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

第三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3.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义务

第四节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方式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第五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教学目的: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调整对象及其基本原则,掌握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了解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掌握消费者权益争议及其解决方法。

2.重点难点: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争议及其解决方法。

3.教学内容: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1.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的权利

2.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1.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

2.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保护

3.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

4.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和责任的承担

5.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1.教学目的:了解工业产权的概念、特征,掌握专利的主体与客体,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批准及授予条件等;了解商标的概念和种类,掌握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等。

2.重点难点:专利的主体与客体,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批准及授予条件;商标注册

的申请、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3.教学内容:

第一节专利法

1.专利法概述

2.专利权的客体

3.专利权的主体

4.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5.专利的申请、审查与批准

6.专利权人的内容与限制

7.专利侵权和权利保护

第二节商标法

1.商标法概述

2.商标注册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4.商标使用的管理

5.商标权的保护

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

1.教学目的:掌握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及失票的补救方式,掌握各种票据行为的内容、票据的伪造、变造及其法律后果,了解涉外票据及其法律适用。

2.重点难点: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及失票的补救方式;各种票据行为的内容、票据的伪造、变造及其法律后果。

3.教学内容: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1.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2.票据的作用

第二节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1.票据法律关系

2.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3.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三节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2.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及失票补救

3.票据的伪造、变造

第四节汇票

1.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2.汇票的票据行为

第五节本票

1.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2.本票记载事项

3.本票的付款

第六节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2.支票的记载事项

3.支票兑付程序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节涉外票据法的适用

1.涉外票据的概念

2.各国国内法适用的原则

第八节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1.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2.故意拖延支付者的法律责任

3.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4.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证券法律制度

1.教学目的:了解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证券的主要参加者;掌握股票、债券发行的条件,禁止交易行为,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

2.重点难点:股票、债券发行的条件,禁止交易行为,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

3.教学内容: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1.证券及证券法的概念

2.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

1.证券发行的概念与分类

2.股票发行的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4.证券发行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证券交易

1.证券交易概述

2.证券上市

3.持续信息公开

4.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节上市公司的收购

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2.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

3.要约收购

4.协议收购

第五节证券机构

1.证券交易所

2.证券公司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4.证券服务机构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6.证券业协会

第六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1.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2.违反证券交易的法律责任

3.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会计法律制度

1.教学目的:了解如何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我国会计法对会计年度和会计期间是如何规定的;什么是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掌握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

2.重点难点:会计核算的具体要求。

3.教学内容:

第一节会计法概述

1.会计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3.我国会计管理体制

第二节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的内容

2.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监督

2.社会监督

3.审计监督

4.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

2.会计人员

第五节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依法进行会计管理、核算和监督的法律责任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3.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4.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

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5.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6.违反会计法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经济纠纷处理法律制度

1.教学目的:了解仲裁的概念、特征及原则,掌握仲裁协议的概念、有效条件、仲裁机构的设立和仲裁程序,了解民事诉讼的概念、原则、审判机关及其审理案件的范围,掌握审判的管辖、审判程序。

2.重点难点:仲裁协议的概念、有效条件、仲裁机构的设立和仲裁程序;民事诉讼审判的管辖、审判程序。

3.教学内容:

第一节经济仲裁

1.仲裁法概述

2.仲裁机构

3.仲裁协议

4.仲裁程序

5.涉外仲裁

第二节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概述

2.民事案件的管辖

3.民事诉讼证据

4.期间、送达

5.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6.民事诉讼程序

7.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五.课程学时分配

六.课程教学方法(或手段)

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相结合;多媒体教学。

七.课程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

考试

2.成绩构成

平时成绩30%+期末卷面成绩70%

八.选用教材与参考书目

1.教材

《经济法概论》(第2版),黄少彬主编,科学出版社,2012年。

2.参考书

[1]《经济法》(第四版),赵巍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

[2]《经济法概论》,袁红梅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

[3]《经济法》,李建人主编,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年;

[4]《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万志前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

[5]《经济法案例分析》,李艳芳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6]《实用经济法教程》,陈玉芳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

执笔人:李杰教研室主任:杨小卿

二级学院(部)领导:韦苇教务处处长:齐玉水

编写时间:2013年6月20日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市场经济不仅仅是法制经济,还必须是法治经济,《经济法》课程是我国非严格意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手段的综合体现。该课程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主要讲授我国各类工商组织的市场准入、市场运行的秩序监管、宏观调控的法规监督等内容。 作为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在定位上,《经济法》课程不是只采取法律语言,不是单纯讲法规条文,而是注重法商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注重抽象原则与具体应用的结合。在教学方法上,该课程通过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剖析法律规则的要求与市场主体的实际活动的差距。在教学内容上,该课程既提供市场主体设立、市场运行秩序、宏观调控等领域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的规则,也提供现行法律规则的出台及其具体适用的情境分析和政策管理的思考。 S ocialism market economy requires the genuine governance of law instead of the issuance of the law. The course of Economic Law is the comprehensive embodiment of the legal means by which the government intervenes in economic operation. This course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domestic law, mainly teaching the market access of various industrial and - 8 -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 适用专业:2015级经济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专科函授)、市场营销(专科业余) 辅导教材:《经济法基础》宋文霞李世炜编著教育科学出版社 一、本课程的地位、任务和作用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专业所必修的一门专业法律课程。通过本课程的讲授使学生了解经济法的体系,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各项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初步具备运用经济法基本原理和方法去分析经济现象,理解经济政策和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为学习管理专业的其他课程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本课程的相关课程 与本课程相关的课程主要有:法学基础理论 三、本课程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本章主要了解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重点是掌握经济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章合同法 本章主要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消灭;违约责任。重点是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违约救济措施。难点是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无效合同和有效合同的区别;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后果;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违约救济措施。 第三章公司法 本章主要了解公司法的定义、特征;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章程;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重点是掌握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章程和公司治理结构。难点是公司的特征;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公司资本三原则;章程的效力;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市场竞争法 本章主要了解市场竞争法的起源、发展;市场竞争法的内容;市场竞争法的地位;市场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定。重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会计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开拓分析问题的思路,并能运用经济法学的理论和知识,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分析并处理有关的经济法实务问题。本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学习本课程,应注意与其他相关的专业课程相结合,从而加深印象并做到融会贯通。 通过本课程的讲授,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法中基本知识、原理和基本经济法律制度,熟悉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提高学生对经济法的本质、作用和经济法实务的认识,用经济法的规律性、原理性和知识性来武装学生,使学生经济法的理论水平和实务水平得到切实提高,并能够理论联系实际,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三、教学内容结构 结构授课章节教学内容摘要 课时教学万式 讲授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理论授课2 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第一章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 伙企业法律制度 理论授课4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理论授课2第四章合同法理论授课2第五章市场管理法理论授课2第六章工业产权法理论授课4第七章会计法理论授课4第八章金融法律制度理论授课2第九章税收法律制度理论授课4第十章经济仲裁与诉讼理论授课2 、课程教学目标

四、教学内容与要求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经济法及其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与企业法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第五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 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 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 ◆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 ◆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 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 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知识》教学大纲 第一部分教学实施方案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经济法基础知识》是技工院校经济类专业开设的一门公共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一些经济法的基础知识;熟悉一些常用的重要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增强法制观念并初步具有运用自己所学过的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是一门理论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课程。 二、教学要求 1、使学生了解法学的基础知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素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2、使学生掌握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常用的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3、使学生掌握对相关经济纠纷进行案例分析的基本知识。 三、教学及实践环节 1.讲授。即通过正常教学时间对学生讲授教材基本内容,使学生对相关知识加以理解和掌握。强调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授课,突出课堂讲授的知识性、生动性和趣味性。 2.有条件时组织小组并经常进行学习讨论,特别是在进行案例分析授课时要强调充分发挥学生学习自主性,在授课教师的引导下,注意激发学生在一起学习时相互辩论、互相启发、公正评判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还应结合经济法在国际上和我国应用的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讨论,特别注意结合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经济案例和事件进行讨论。 3.辅导。即在学生学习基础上由授课教师进行适当的辅导。辅导课一般以平时作业评改,期中考试讲评等方式进行。 4.作业。学生必须认真独立地完成,辅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并据以评定

平时成绩。 5.考核。本课程的考核分为四部分,主要分为:考勤成绩、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其比例为:2:1:2:5。期末考试按学校具体要求命题考试。 学时分配表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国际经济法》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 (二)课程英文名称: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 (四)课程性质: 为了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素质,国家教育部将国际经济法列为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必须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当今中国,加强国际经济法的学习、研究,对完善我国的涉外经济立法,发展与扩大平等互利的国际经济合作,培育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使之符合国际惯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课程属于专业教育课程、专业必修课。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与国内法方面的法律学科诸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婚姻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并在这些学科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学生学习本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至少是民商法学的内容有一定掌握。在掌握上述学科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情况下,进入国际经济法学领域学习,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后续课程主要有海商法学、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等。 (五)教学目的: 在教学中尽可能地理论联系实际,用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分析现实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现象,充分调动学生观察与思考的积极性,努力培养其以法学的思维模式和角色意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通过教学,力求使学生掌握国际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科学的研究方法,提高其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 要全面、系统、准确讲述它的基本理论和各个领域具体的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并且在讲述中要联系有关案例和我国的实践,使之既符合学科的原貌,又易于理解和接受. 、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国际经济法学实践性很强,教学过程中,在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国际经济法基本原理的同时,要配合以古今中外的案例,特别是我国的案例,这样,在忠实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又做到了通俗易懂。 、日常的讲授应着重于重点的归纳、难点的剖析。建议作业以综合练习和案例分析的形式为主。 、重视基础知识的记忆和理解。学生要最终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必须以掌握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点、国内国际法的基本规定为前提。对于初学者来说,要注重记忆和理解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 、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方法。在学习过程中,重视教学案例对理解和掌握基础知识的作用。在实践中要灵活应用已经掌握的国际私法理论和知识解决具体问题,并在实践中逐步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 (六)教学内容: 国际经济法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旨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各国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学习与研究国际经济法,首先要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就是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国际经济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涉外经济立法与实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4小题,每小题 1.5分,共36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是( )。 A、合议制度 B、公开审判制度 C、两审终审制度 D、一审终局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协 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有效 B、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C、仲裁庭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 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C、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D、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申请 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 A、试用期用工 B、非全日制用工 C、固定期限用工 D、无固定期限用工 5、A公司为员工贾某支付培训费30000元,约定服务期为3年。2年后,贾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肯再续签合同。那么贾某 应支付违约金( )元。 A、0 B、10000 C、20000 D、30000 6、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集体合同与劳务 派遣的相关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 B、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 学分:3 学时:51 先修课程:《宪法》、《民法》、《法理学》 适用专业:法学、经济学 开课学院:法学院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培养目标 课程性质是指课程类别〔公共基础课、学科类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以及在课程体系中的位置。 经济法是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以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经济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实际事务问题。 同时,经济法是一门有相当争议的法学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对于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与民商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至今仍然争论不休。学生学习本门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尤其是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内容有一定掌握。 经济法是法学专业(本科)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以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为核心内容,讲求理论性和应用性的结合,既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又注重经济法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讲解,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并能够在实践中灵活地运用,分析和处理各种实际事务问题。同时,经济法是一门有相当争议的法学学科,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法律学科联系紧密,

对于经济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它与民商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至今仍然争论不休。学生学习本门课程之前,要对上述学科的知识,尤其是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内容有一定掌握。 二、课程内容和建议学时分配 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4学时) 了解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理解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等。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理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节经济法理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二、代理 第四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第五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第二章企业法1、教学目的和要求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会计专业教学大纲 经济法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0132006 课程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总学时:40 讲课:40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10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并使其在毕业后能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针,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相关经济纠纷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教与学,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规范,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基本能力和技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规范正确分析案例,提高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管理中经济纠纷问题的能力。 (三)实施说明 1.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中要重点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讲解;采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实践和自学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增加讨论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专业基础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鉴于我国经济法律正处于修改、完善阶段,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可根据经济法律修改变动情况,以及新形势需要,本着实际需求、与时俱进精神,教学内容基本符合本教学大纲要求即可,不必完全一致。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无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1.对重点、难点章节(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应安排案例讨论课,以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对消费者法的学习可适当安排习题,例题的选择以培养学生巩固所学知识,用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 2.课后作业要少而精,内容要多样化,作业内容应包括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方面的内容,作业要能起到巩固理论,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作用。学生必须独立、按时完成课外作业,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一部分。 (六) 课程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经济学专业为考查课(选修)。 2.考核目标:基本理论的掌握和利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成绩构成:考查课成绩由出勤情况、作业情况和平时测验构成。 (七)参考书目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景冬梅、初振波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7 《经济法基础》,张虹编,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7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2016版)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经济法》 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编码:08202207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财务管理专业 开课学期:第2学期 课程模块:专业教育平台课程大纲编写模板 课程学分: 3 课程学时:总学时数54,理论学时48,实践学时6 二、课程内容与目标 《经济法》是普通高等学校财务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也是管理类学生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也是高职院校管理系财务管理、营销与策划等专业开设的专业基础能力课程模块中的必修课,在课程改革方面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特色和能力本位,教学内容应轻理论体系重实际应用,教学方法应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并重,课程考核应当注重应用能力测试。 《经济法》课程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加强对我国现行的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并使其具有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经济法问题的能力;熟悉经济活动范围内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程序和有关办法,为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做一个具有较强法律意识的管理人才奠定扎实的基础。 具体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了解现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掌握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市场秩序法律规范、社会保障法律规范。 3.掌握和经济工作密切相关的民商法范畴的公司法、合同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能够用以上所学实体法律规范分析、处理社会实际问题。 三、教学学时分配

四、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主要介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所颁布的经济法律和法规,并结合人民法院及正规媒体公布的丰富相关案例予以阐述,并结合新法规的颁布予以更新和补充。尤其注重于公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金融票据法律、房地产法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讲解和分析。初步了解有关经济法律的基础理论和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现状,基本掌握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重要的经济法律和法规,并能以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典型案例,以法律视野去观察和认识不断完善发展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提高学生的知识面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理解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掌握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渊源。 要求学生在本章的学习中理解对经济法基本概念,掌握有关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 (二)教学内容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三)重点与难点 重点: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2.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难点:1.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涵义 2.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3.诉讼时效;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第二章公司法 (一)教学要求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是最典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民商法体系中十分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本章学生要了解有关公司运行管理的基本规则。掌握我国公司法中公司的概念、特征与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运行规则上的不同之处,有关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的法律规定。在掌握以上内容的基础上解决简单的案例。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公司的概念、特征;熟悉公司的分类;了解公司的历史沿革。掌握公司的基本理论及公司的各种类型;理解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概念、内容以及《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了解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法律责任。通过学习,使学生既掌握公司法学的有关理论,同时也注重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 公司法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经济法基础》实践教学大纲

《经济法基础》实践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经济法基础课程性质:必修 总学时数:14 学分:2 开课单位:财会系适用专业:财会系各专业 修(制)订人:修(制)订日期:2019.6.20 审核人:审核日期:2019.6.22 审定人:审定日期:2019.6.24 【实践教学目的】 通过《经济法》实践教学,使学生在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实务操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同时,通过对实务性问题的解析,帮助学生进一步消化和理解经济法理论中的重点和难点。 【实践教学内容与课时安排】(见表2)表2 公司法律制度 〖实践教学目的〗 通过实践教学,加深对《公司法》的理解,并通过动手操作,掌握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规范与程序规范。 〖实践教学地点〗 课堂。

教师提供基本材料,学生根据要求查阅相关案例和法律资料。 〖实践教学要求〗 要求学生假设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对公司运作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能够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起草相应的法律文件。 〖实践教学内容〗 一、熟悉公司法律文本及法律文件。 二、根据提供的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根据提供的材料起草一份公司章程。 〖模拟实验〗 一、王某、李某、赵某协商设立天河服装有限公司,主营服装批发业务,注册资本80万元,其中王某出资30万元,李某出资40万元,赵某以一辆汽车作为出资,作价10万元,公司由李某担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根据以上资料,代三人起草一份公司章程。 二、某省辖市有4家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同时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0.9元。1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1/3多一点,且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于是向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其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事甚多,故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冷,宣布不成立公司,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有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对债务互相推委,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于是债权人推选2名代表向法院状告4各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各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你作为原告方的律师,请指出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原告的损失应如何追回?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初级经济法基础》快速记忆口诀、 需要押题题库可以找群主雨石购买押题押题押题 消费税~~~~三男三女去开车 三男: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三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去开车: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汽油柴油 记入管理费的四个税金~~~~等我们有钱了,我们就可以有房有车有地有花 有房:房产税 有车:车船使用税 有地:土地使用税 有花:印花税 可抵扣的三个不同的税率 运费:7%,废旧物资:10%,向农业生产者购入的免税农产品13% 今日好运气(7) 出门拾(10)废品 拾了13个农产品 所得税里面,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1500万及以下5%。,1500万以上3%。 顺口溜:下午(5%。)上山(3%。)当招待1500净收入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在记忆过程中,我老是记错。后自己总结了一句话,再也没忘过。现贴出与大家一起分享:

出棋(出票日期)出章(出票人签章)作表样(表明“汇票”的字样);收付(收、付款人名称)金额(确定的金额)无所谓(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个人所税率中无论是九级还是五级 这样说吧,所有的税率 我就是曾经记过一次,之后再没有查过书 从不相信有天才,但是方法却是关健 很多人头疼九级,五级 但是我却从没有翻书查看过那东西 你可以用以下的方法: 你打开九级表, 虽然很多数字,却极有规律 你千万不要横着一项一项背 如果这样你肯定很费精力 你纵列来看,则极有规律 你现在开始用我的方法试一下 三分钟后你问一下自己记住没有,这个东西还难吗 现在开始了~~~~~ 你纵着来看,第一纵列这样记: 5 2 5 2 4 6 8 10 10以上 第二列,这样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基本信息(Course I nformation) 课程代码 (Course C ode) LA314 *学时 (Credit H ours) 48 *学分 (Credits) 3 *课程名称 (Course N ame) (中文)经济法 (英文)Economic L aw 课程性质 (Course T ype) 法学二学位专业课 授课对象 (Audience) 非法学本科申请法学二学位学生 授课语言 (Language o f I nstruction) 中文 *开课院系 (School) 凯原法学院 先修课程 (Prerequisite) 授课教师 (Instructor) 李剑、侯利阳、尚丽娜 课程网址 (Course W ebpage) *课程简介(Description) 经济法课程是面向非法学专业本科同学申请法学第二学位的专业课。本课程着重阐述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框架。课程包含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三个主要内容,具体涉及国有企业法、国有资产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政策法和价格法等法律。课程的目标是通过对经济法原理、经济法具体制度的讲解,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让学生在了解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同时,理解市场经济法律关系调整的基本方式,并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 *课程简介(Description) This c ourse i s c ore c urriculum f or t he n on--‐law m ajor u ndergraduate s tudents w ho apply f or l aw b achelor d egree. T his c ourse f ocuses o n g eneral t heory a nd l egal institutions o f e conomic l aw. M arket s ubjection i nstitution, m arket o rder i nstitution and m acro--‐control i nstitution a re t he t hree p illars o f e conomic l aw c ourese, i ncluding state--‐owned e nterprise l aw, s tate--‐owned a ssets l aw, a nti--‐monopoly l aw, a nti--‐unfair competition l aw, c onsumer p rotection l aw, p roduct q uality l aw, f inancial l aw, t ax l aw, industry p olicy l aw a nd p rice l aw. T hrough t he e xplanation o f g eneral t heory, exploration o f l egal i nstitutions a nd a nalysis o f c ases, T he m ain t arget i s t o m ake students u nderstand t he b asic a pproach o n h ow t o a djust r elationship b etween government a nd m arket, a nd t o t rain s tudents t o b e a ble t o a nalyze c ases. introduce e conomic l aw’s g eneral t heory. 课程教学大纲(course s yllabus)

初级经济法基础各章节知识点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速记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象对)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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