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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课程指南(试行)》的通知(2018)5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课程指南(试行)》的通知(2018)5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课程指南(试行)》的通知(2018)5号

湖北省教育厅文件

鄂教基(2018)5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

课程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规范研学旅行课程开发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课程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课程指南(试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18年11月8日

附件:

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课程指南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研学旅行课程在立德树人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教基[2016]8号和《湖北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17]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推进我省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课程的开发与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研学旅行课程理念

(一)课程性质

研学旅行是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重要内容和载体。研学旅行课程注重实践体验和旅行感受,引导学生从社会生活和与大自然的接触中,获得关于自我、社会、自然的真实体验,注重对知识技能的综合运用,提高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必备品格的形成和核心素养的全面提升。

(二)课程特征

与其他课程相比,研学旅行课程应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实践性。研学旅行以“实践学习”、“旅行体验”为主要特征。其课程具有鲜明的实践性,通过引导学生亲临实景实地、亲身经历各种实践的实习方式,在“调查”、“考察”、“参观”、“探究”、“设计”、“操作”、“制作”、

“观赏”等一系列活动中获得人生体验,发现和解决问题,积累和丰富经验,自主获取知识,引导学生在实践中发展,在实践中创新。

2.开放性。研学旅行课程超越封闭的学科知识体系和单一课程教学的时空局限,面向学生的整个生活世界,学生走入大千社会,走进大千自然,把一切有益资源转化为课程内容,其课程目标和内容具有开放怀。研学旅行课程强调富有个性的学习活动过程,关注学生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丰富多彩的学习体验和个性化的表现,培养学生的全球视野和开放心态。

3.团队性。研学旅行以集体出行和集体住宿为基础,在发挥学生自主性的同时,要指导学生开展团队合作探究和体验活动,增强学生团队意识、沟通能力和协作精神。课程设计与实施计划充分考虑以班级或小组多种形式展现学生互动成果和合作精神。

4.综合性。研学旅行课程的内容来源于学生生活和自然、社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是个人、社会、自然等领域的综合。一方面需要对以往所学的各学科知识加以综合运用,体现了科学、艺术、道德的内在综合,另一方面,也需要多种能力的综合和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去解决以综合形态呈现在学生面前的各种问题,注重培养学生的理性思维和科学精神。

5.趣味性。研学旅行课程将探究和旅行有机地结合,将学生、参观、调查、考察、制作、创造、观赏和体验等愉悦地融合在一起,极大地增强了活动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使学生在旅行中学习探究,在愉快中接触自然、了解社会、体验生活,增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人文情怀。

(三)基本理念

研学旅行的课程开发与实施基于如下基本理念:

1.立足实践育人,不忘立德树人根本。研学旅行课程要坚持育人为先,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引导学生在研学旅行过程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品德修养,提高学生的核心素养和实施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引导学生主动探究。把学生作为课程的主体,一切从学生的实验出发,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和需要,发挥学生在研学旅行活动过程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研学旅行的课程开发与实施要以学生的直接经验或体验为基础,将学生的需要、动机和兴趣置于核心地位,鼓励学生主动参加研学,积极开展活动,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和担当意识。

3.面向学生社会生活领域,为学生提供开放的个性发展空间。研学旅行的课程开发与实施要面向学生的社会生活领域,密切联系现实的社会生活,促进学生与生活的联系,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开放的空间。研学旅行超越书本或体系化的教材,超越单一的、封闭的课堂时空,引导学生从社会生活或自然生活中提出具有生命力的鲜活的活动主题或项目,面向自然、面向社会、面向学生的生活和已有经验,在开放的时空中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增强学生对自然、对社会和对自我的认知,通过社会生活的锻炼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健全的人格。

4.注重学生亲身体验和积极实践,发展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研学旅行的课程开发与活动实施强调学生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和勇于实践,注重学生在研究性学习和旅行活动过程中的感受和体验,要求学生超越单一的接受学习,亲身经历研学实践过程,体验研学旅行活动,实现学习方式的多

元化,发展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研学旅行课程目标

(一)课程总目标

通过开展研学旅行,帮助中小学生了解国情、热爱祖国、开阔眼界、增长知识,着力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学生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之情;推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促进书本知识和生活经验的深度融合;引导学生发展和挖掘个人特长与兴趣,为学生制定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提供参考;加快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从小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和生存能力,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二)各学段目标

1.3-6年级研学旅行课程目标:

——培养学生参与研学旅行活动的兴趣,激发好奇心、求知欲,初步学会在研学旅行中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初步养成从事探究活动的态度。

——了解并初步体验调查访问、实地观察、文南收集与整理、旅行观赏等基本方法,发展探究问题的初步能力。

——亲近并探究自然,热爱自然,初步形成自觉保护周围自然环境的意识和能力。

——考察周围的人文社会环境,初步形成反思、探究人文社会问题的习惯,自觉遵守社会行为规范,增强社会交往和人际沟通能力。

2.7—9年级研学旅行课程目标:

——初步学会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分类类比与比较等逻辑思维方法,完整经历问题探究的过程。

——初步学会实地研究与观察、社会调查与访问、文献收集与分析的基本规范,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

——增进学生对自然的了然与认识,通过感受祖国大好河山,逐步形成关爱自然、保护环境的生态意识和能力。

——增进学生对中华历史文化的了解,通过感受中华传统美德,感受革命光荣历史,感受改革开放伟大成就,增强对坚定“四个自信”的理解与认同。

——发展主动获得知识和信息的能力,养成主动探究的态度,发展信息素养和技术素养,学会学习。

——初步感受不同学科与领域的特点,积极寻找个人的兴趣爱好与发展方向。

3.普通高中研学旅行课程目标:

——引导学生在研学旅行过程中初步掌握各种逻辑思维方法、问题探究的方法及其基本规范,切实提高发展问题提出问题的能力,具有规划能力和总结能力。

——通过研学旅行,使学生了解科学对自然、社会、人类的意义与价值。学会关心国家和社会进步,关注人类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培养对社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通过研学旅行,要使学生了解“四个自信”形成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背景。形成牢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坚定对“四个自信”

的理解与认同。

——了解不同学科与领域的特点,初步形成个人的兴趣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各中小学应根据地方特点和学校实际,结合不同年段学生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学校研学旅行课程目标,提高课程实施的有效性。

三、研学旅行课程内容

(一)内容范围

研学旅行课程内容,既可以由学生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教师提供选题建议;可以是对自然现象的研究、历史文化的研究,也可以是对现代化建设成果和科技发展成就的参观,还可以是对社会问题和人生问题的探讨。但无论选择那个方面的内容,都必须围绕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必备品格的形成和核心素养的提升进行开发。对于同一个问题或主题,不同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水平,选择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范围。

研学旅行课程内容按照资源类型可分为自然景观类、科技知识类、历史文化类、体验考察类、励志拓展类。

1.自然景观类:通过观赏地质地貌景观(主要包括山脉、河流、湖泊、海岸、溶洞、瀑布、冰川等)、自然现象(海浪潮汐、日食月食、天际星空、日出日落、冰雪雨雾、花开叶落等)或参观考察自然资源(森林、草原、沙漠、海洋、土地、矿产等)、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类博物馆等而开发的研学旅行课程内容。

2.科技知识类:依托各种类型的科技博览会、科技馆、科技主题展览、大学校园、动物园、植物园、科研场所、自然保护区等而开发的研学旅行

课程内容。

3. 历史文化类:通过参观考察历史文化遗迹、人文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历史博物馆、民族风情、美术馆、演艺影视城等而开发的研学旅行课程内容。

4.体验考察类:通过体验考察各种现代农业基地、生态农庄、健康馆、工业生产制作基地、传统艺术创作及工艺制作基地、综合实践基地、研学基地和营地、野外科学考察、各类主题公园等而开发的研学旅行课程内容。

5. 励志拓展类:通过参观体验红色革命遗迹、红色教育基地、大型现代建筑工程、工业园区、国防教育基地、素质拓展基地、军营等而开发的研学旅行课程内容。

(二)内容选择与组织原则

1. 重视研学与旅行相结合。研学旅行内容的选择要做到立意高远、目的明确、活动生动、学习有效,既不能“只旅不学”也不能“只学不旅”。必须根据研学旅行课程资源设计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实施路径和评价方式。

2. 重视与学生个人经验的联系。研学旅行内容的选择应该与学生的学力水平和个性特点相适应。在选题内容上,要关注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兴趣爱好,既要有趣味性、也要逐渐重视社会性。在研究范围上,要在考虑可行性的茂盛上逐步扩展。

3. 重视与社会生活实际的联系。研学旅行内容的选择要引导学生从生活实际出发,发现和提出问题。从自然现象到社会生活,从身边小事到国家大事,从现实世界到历史和未来,都可以是研学旅行课程的内容。

4. 重视与现代科学发展的联系。研学旅行内容的选择要通过创设情境让学生了解一些当代科技发展的最新成就,如航空航天、生物工程、计算机技术、环境保护、新材料新能源等,并把这些内容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以满足学生的探究需要和兴趣,启迪思维。

5. 重视与各科知识的联系。研学旅行内容的选择要注意创设各种情境和条件,加强与各科知识内容的联系。要注意从学科知识的拓展和应用中生成研学旅行的内容。在研究和解决问题时,要引导学生有效地利用各科知识。

6. 要重视核心素养的培养,发展学生的核心素养主要是学生应具备的、能够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其核心内容为人文底蕴、科学精神、学会学习、健康生活、责任担当、实践创新等六大要素,只有在研学旅行的过程中加强核心素养的培养,学生走向社会后的生存和发展就会有保障,所以,在开发研学旅行的课程时,一定要紧扣核心素养的相关内容。

7. 重视湖北特色资源的挖掘。“灵秀湖北”旅游资源有其独特魅力,已经形成了“一带、两极、三廊道”(即长江旅游带;武汉、宜昌极点;鄂西山水民俗旅游廊道、汉江国脉探秘旅游廊道、鄂东红绿经典旅游廊道)旅游资源格局,红色旅游资源、楚文化、孝文化、农耕文化、三国文化、道教文化等人画闻名。研学旅行课程资源开发必须立足湖北资源,打造精品课程。

(二)课程开发基本要求

1.课程目标明确。课程开发要有明确的研学旅行教育目标,形成特色鲜明的研学旅行活动主题。课程目标应该从知识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

态度和价值观等方面详细描述。、课程目标的表述必须规范、具体、准确。

2.课程内容切实。课程内容必须切合研学旅行课程特点,兼具开放性、探究性和趣味性。课程内容必须既有研学探究价值,又有旅游体验价值。课程内容一般应有实物场景(情景)、说明(介绍)材料、讲解演示(展示)内容、活动体验(操作)内容、互动交流的问题与活动设计等基本内容,特殊的课程内容还应有相应的活动内容设计方案。

3.教学要素齐全。研学旅行课程开发除有切实的内容以外,还必须要有专门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必须对课程内容深入了解,能做到清晰讲解、答疑解惑、引导互动,骨效组织教育活动。

4.实施计划周密。研学旅行课程的开发必须有一套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一般应有明确目标任务、讲解演示(展示)、(操作)活动体验、互动交流等基本环节。实施计划对课程实施的各环节要有周密的安排并有应急的预案。

5.课程环境安全。课程资源场所通过有效组织要能够容纳一定规模的学生分班或分组开展活动。交通到达畅通,汽车停靠方便。转场有引导人员并有安全保障。互动和体验活动要有足够的场地和安保措施。

6.双向评价有效。研学旅行课程开发必须有双向评价环节,一方面是课程开发方对研学旅行实施效果的评价,另一方面是组织对课程开发质量价。评价主体要多元化。评价方式要多样化。评价指标要清晰、可行、有效。

四、研学旅行课程实施

(一)研学旅行课程实施过程

研学旅行课程实施过程可分为活动准备、活动实施、活动总结等阶段。各个阶段应有相对明确的活动任务和活动目标。

1.活动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提出问题,师生讨论,确定研学旅行活动主题;组建活动小组,明确活动目标,制定活动方案;准备必要的活动条件等。

2.活动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是依据活动方案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尝试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在特定实践情境中开展研学活动,在旅行活动中学习,在旅行活动中发展。

活动实施阶段,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探究引导和互动组织,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办学校要强化过程管理,加强对研学服务机构服务承诺落实的监督和课程供应方课程质量保证的监督,对活动中吃、住、行、购等细节都要提出明确要求。学生原则上在研学点就近的研学营地集中食宿,确保学生食宿安全。随行老师和导游要全程跟团活动,每车至少安排2名教师和1名导游。研学服务机构要做好课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保障工作。

3. 活动总结与交流阶段。主要任务是引导学生对研学旅行活动过程、活动结果、活动体验、活动方法等方面进行总结、交流与反思。在总结与交流的过程中,要注意实事求是,深化体验,提升感悟。活动结果的表达方式应多样化。

(三)研学旅行课程实施组织形式

研学旅行课程实施应体现研学旅行的团队性特点,通过开营、结营、授旗、表彰等形式,强化活动的仪式感,增强学生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

必须保证研学旅行课程安全。一般可采取两种组织形式:

1. 班级活动。班级活动是研学旅行课程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因研学旅行课程时间集中、主要在校外活动,安全保障要求高,班级整体活动是一种安全有效的组织形式。在活动准备阶段的主题研讨、目标制定、方案形成等环节,活动实施阶段的吃、住、行等环境,活动总结阶段的总结交流、反思提升等环节都适合班级整体活动组织形式。

2. 小组活动。小组活动是研学旅行课程经常运用的组织形式。为增加研学活动的有效性,根据研学旅行课程的需要,在活动的实施阶段,鼓励7-9年级学生和高中学生以小组合作的形式开展一些研学旅行活动。小组的构成由学生自己根据共同的观察、体验项目或是共同探究的问题,协商确定小组单元,教师进行适当的引导。学校在制定研学旅行方案时,应给小组活动留出足够的时间,并给予足够的活动指导和安全关注。

五、研学旅行课程评价

(一)研学旅行课程评价基本原则

1. 注重整体评价。研学旅行活动应注重对学生进行整体评价。注重对学生在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综合评价,将学生在研学旅行活动中的各种表现和活动成果(如研究报告、作品等)作为评价学生发展状况的依据。

2.突出多元评价。研学旅行的评价强调多元评价。首先,评价主体多元。对学生发展的评价不仅由指导教师来完成,还应积极鼓励学生自主评价、相互评价,有效利用学生家长的评价、社会有关人员的评价等。第二,评价标准灵活。不仅允许对问题的解决可以有不同的方案,而且呈现结果的形式也可以丰富多样。第三,评价方式多样。尽量使用学生能理解的语

言描述学生的表现,实事求是地指出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将评价简化为分数或等级。

3. 关注过程兼顾结果。研学旅行活动的评价应处理好过程与结果的关系。要重视学生活动过程的评价,突出对学生活动体验和收获的评价。应注重评价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的表现以及他们是如何解决问题的,而不仅是针对他们得出的结论,重视方法、态度和体验的评价。

(二)研学旅行课程评价方式

1.对学生的评价。通过观察,记录和描述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并以此作为评价学生的基础,这是研学旅行活动各种评价方式运用的基本要求。

学生的研学旅行活动评价一般采用“三落实旅行记录评价”方法。“研学旅行记录评价”包括活动主题与目标、活动过程记录、活动效果呈现、自我评价、班(组)同学评价、家长评价、教师评价等内容。

“活动主题与目标”记录研学旅行活动的主题和目标,以及学生自己制定的学习目标。目标表述应具体、准确。

“活动过程记录”用于记录学生三落实旅行活动的全部过程和内容。

“活动效果呈现”主要记录学生收集和观测结果、动手制作作品、活动的心得体会、学习研究成果等。对体积较大的标本或制作的作品等,可呈现照片,篇幅较大的小论文、设计方案等也可另附文稿。

“自我评价”是学生自己对研学旅行活动的评价。应从态度、主动性、参与度、活动效果等方面做出评价,并找出存在的问题。

以上项目应由学生个人填定。教师要指导每个学生完成自己的研学旅

行活动记录,准确描述(呈现)活动效果,以便使学生充分展示研学旅行收获,深入和肯定自己的能力,并能与其他人分享自我探索的体会以及进步的喜悦。

“班(组)同学评价”、“家长评价”和“教师评价”分别由班(组)长、家长和教师填写。在运用评价语句时,要注意肯定学生的成长进步,准确指出学生活动令人满意或需要改进的地方。

“研学旅行记录评价”一般以档案卡的形式,表格呈现。学生每人一卡,存入学习档案。

2.对教师的评价。对教师的评价,侧重于教师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规划、组织、管理、指导的能力、实效,以及研学旅行课程开发、研究、建设的成果等方面。

3.对学校的评价。对学校的评价,侧重于对学校落实研学旅行活动课程状况的评价,包括研学旅行活动的课时、师资、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润、学校对研学旅行活动课程实施的管理等方面的评价。

4.对三落实服务机构的评价。研学服务机构包括旅行社、研学基地(营地)、资源单位等。侧重于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评价。包括专业团队、研学课程和线路等资源开发、活动课程实施、组织管理、安全举措等方面的评价。

六、研学旅行课程管理

(一)课程开发管理

课程开发要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各级教育部门、研学服务机构等都可以开发研学旅行课程,

并对课程质量负责。在学校开发研学旅行课程力量不足、条件不够的情况下,研学服务机构应发挥自身资源和专业团队优势,积极开发研学课程,并成为三落实课程和线路开发的主体,研学服务机构向学校提供适应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和需求的研学课程“菜单”,供学校根据需要选择。教育行政部门应发挥教研部门作用加强对三落实课程开发的指导。

(二)课程实施管理

各中小学校单独或协同配合研学服务机构组织研学旅行课程实施。学校应按要求将研学旅行纳入学校课程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学校实施研学旅行课程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三)课程评价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评价,学校和研学服务机构负责对教师的评价,研学服务机构和教师负责对学生的评价,教师和学生负责对服务机构的评价。研学旅行活动中对学生的评价要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对教师的评价要作为业绩考核的内容,对学校的评价要作为今后选择研学旅行服务机构的重要参考条件。

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抄送:湖北省发展改革委、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体育局、湖北省旅游委、湖

北保监局、共青团湖北省委、武汉铁路局、湖北省中小学生研学旅

行基地(营地)单位。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8年11月8日印发

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

附件一: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2010年1月25日

感谢你的观看 目录 第一章指引总则2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专用术语3 第三章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6 第一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6 一、信息公示方面6 二、资料处理方面7 三、佣金与必要费用8 四、机构间合作8 第二节深圳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操守8 一、经纪人员的执业范围8 二、经纪人员的回避制度9 三、经纪人纪律与惩戒9 四、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9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9 第四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0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尽义务10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1 第四章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程序指引12 一、卖方放盘12 二、买方寻盘15 三、带买方实地看楼16 四、达成交易协议18 五、签署《深圳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买方缴纳定金19 六、银行监管买方购房款21 七、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结清佣金22 八、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3 九、剩余楼款结算25 十、交楼25 十一、售后服务26 第五章二手房租赁代理服务流程指引27 一、出租方放租27 二、承租方求租29 三、经纪人员带承租方实地看楼30 四、达成租赁协议31 五、签署《房屋租赁及经纪合同书》、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押金及首月租金32 六、经纪机构向出租方、承租方收取佣金33 七、出租方将物业交予承租方使用34 八、售后服务34 二手住宅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36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81 二手住宅租赁代理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29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41 房地产经纪行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156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鲁教基字〔〕新编号

鲁教基字〔2009〕20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 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 为正确引导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

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发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 五、要精心备课。备课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课堂学习的认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确定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预测学生的认知障碍,科学设计课堂作业,备好所需教具学具,选择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提高备课效率和质量,采取集体备课与个人备课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资源,开展网上研究与备课。教学目标的设置要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测评、可达成。重视引发学生认知和思维障碍的教学环节和“引桥性”课程学习资源的设计。课堂练习的设计要有针对性、层次性。认真撰写教案,教案要因课程、教师、学生和教学环境的不同而异,突出个性化教案的设计。

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中小学校务公开,增加校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中小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中小学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中小学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要指定机构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所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学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四)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五)课时补贴、考勤与酬金发放情况,奖惩与货币分房、住房公积金、房租变动情况,各种社会保险、辅助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0年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适用于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不适用于教学教改和其它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分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一般项目三类。 重点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本科学校,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的科研骨干,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把握科学前沿,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工作。 优秀青年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普通本、专科学校(不含高职学院),主要支持青年科研骨干开展创新性研究,着眼于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3—

一般项目面向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学院)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支持其根据国家、地方的一般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着眼于高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编制项目申请指南,对受理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果,编制年度科研计划,下达项目研究经费;对在研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中期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学校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各校的专任教师数量、科研工作水平及成就等综合确定。 第七条申报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经费预算合理;预期研究目标定位合理可行;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一般为3-10人,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 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9.09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配合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9月9日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和除技师学院以外的其他技工学校、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根据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C三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其中: “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承担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教学研究任务的教学研究机构参照A类学校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学校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 《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材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鲁教办字 [2005]5 号 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发改委(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国资监管机构、工商局、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校办企业是高校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产学研结合的基地。在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校教学科研与国家经济建设实际相结合、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以及促进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管理,推进校办办企业改革,实现投资注义多元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效规避学校及校办企业的经营风险,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省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 [2003]62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重点突破高校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建立新型的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促进全省高校校办企业的发展。 ?基本原则 1 坚持“校企分开、规范管理,政府推动、学校运作,明确职责、确保稳定”的原则,促进高校教学、科研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2 坚持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以发展高校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多种形式促进高校具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与社会资本的结合,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校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因校、因企制宜的原则。区分不同企业和不同情况,多种形式,分类指导,维护学校、企业、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企业的改组改制,成熟一个改制一贯,不搞一刀切。 4 坚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防止高校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确保高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坚持构建规避企业运营风险、实现资本良性循环机制的原则,合理体现校办企业的一些特殊要求。 ?主要目标 1 高校校办企业要积极引进社会资金、产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和先进管理方法,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 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2 通过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应运体系,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3 建立高校教育、科研和校办企业协调发展的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社会化。 二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方式 ?根据我省高校校办企业的现状,主要形式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采取联合、兼并、出售等形式。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7〕20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内涵发展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任务。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来抓。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落实《规范》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规范》的意见,定期、不定期对中小学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教育强乡镇、验收规范化学校、个人评优以及职务升降结合起来。市、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综合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 三、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范》的各种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出现多个学校多次违反《规范》行为的县(市、区)、乡镇,要撤消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已经被评估认定为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建议省政府撤销其称号。对因违反《规范》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或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试行) 一、办学方向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 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注重教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 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后函[2009]3号 【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3.11 【实施日期】2009.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 知 (鲁教后函[2009]3号) 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使全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达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高素质人才培养和高校的安全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 (一)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无小事。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宿舍管理的领导责任。 (二)理顺和完善高校学生宿舍管理体制与机制。各高校要成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 委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2016年12月23日经厅党组会议([2016]第34次)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生 效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教育厅(含受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本厅法定行政处罚职权范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广东省教育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程序正当(合法)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1]407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 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鲁教师字[2009]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2.20 【实施日期】2009.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教师字〔2009〕1号)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我厅制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高等学校要把教师资格作为聘用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依法对高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应成立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申请人所提供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为学历核查、普通话测试等级核查、体检结果核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师身份核实等。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受理二次。具体时间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 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学字[2013]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 (鲁教学字〔2013〕24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2013年,我省开展了3年中职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4”)、3年高职教育与2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要求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学生转段考核测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转段考核测试原则

(一)过程考核与综合测试相结合的原则。过程考核强化对学生中职或高职学习期间日常表现、学习成绩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的考核和评价;综合测试突出对本科段人才培养所需知识和能力的考查。 (二)体现贯通培养的原则。过程考核和综合测试内容要体现试点专业在中职段或高职段所学文化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内容,同时也要体现本科段学习对学生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要求,保证培养的贯通性。 (三)激励导向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测试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科学确定考核测试内容,严格考核测试办法和程序,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二、过程考核 (一)凡参与“3+4”“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试点专业录取(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了录取

湖南省教育厅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湘教发…2012?1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 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职学院、独立设臵的成人高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职业院校教改项目研究质量,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职业教育改革项目管理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2年3月22日印发录入员:李亮清校对员:刘婕共印30份

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立项与管理,保证项目研究与开发工作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成果研发与应用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的立项、研究与开发,旨在鼓励职业院校和广大职业教育工作者围绕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应用性研究,促进职业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全省职业教育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项目主要面向全省中、高等职业院校(含独立设臵的成人高校,下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机构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项目分为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青年专项、委托项目四类。 在申报项目中选择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和有重大影响的课题列入重点项目。 第四条项目实行省和市(高职院校)两级管理体制。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的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编制项目申请指南,对受理的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核评审结果并下达项目研究经费;组织对项目进行随机抽查,—2—

组织项目验收。市州教育局和高职院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校)研究项目的管理、指导和中期检查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项目申报采用“逐级推荐、限额申报”的方式,申报限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情况具体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和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机构以市州为单位,在初步评选的基础上按限额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高等职业学院以院校为单位,在初步评选的基础上按限额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的项目有校级以上立项与研究实践的基础;研究方向明确,符合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改革与发展的趋势;改革设计或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支撑和一定的实践探索可行性;注重实际应用,对教育教学、管理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与推广应用价值;预期研究与实践目标定位合理可行。 2、项目申报负责人以一线骨干教师和教研人员为主,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能力,有丰富的教育教学实践经验,主持或参与过有关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青年专项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在60周岁以下。青年专项的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3—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 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本校报送的结题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本校专家不得超过2人。 二、结题材料包括: (1)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格式见高校科技网下载中心) (2)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研究背景、已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与步骤、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结论与成果、参考文献等内容。 (3)研究成果的附件材料。包括:已发表论文、申请或授权专利、科研奖励证书、专著等。稿件录用通知、书稿以及未标注成果不能作为结题依据。附件材料为复印件的需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加盖管理部门公章。 (4)《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

三、优秀青年项目结题时,除上述结题材料需报送我厅科技处,同时报送研究成果简介一份(含电子版)。 四、从2014年开始,需要通过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系统网上提交结题材料,并通过系统打印1份纸质材料上报,项目结题时间仍为每年的6月和12月,结题时需注意:项目负责人没有署名的成果不能上报结题;没有按规定进行标注的成果不能纳入结题成果范围,认定为结题成果。请课题申报人在课题成功立项后注意按时按要求结题。 五、优秀青年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学校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6月的最后一周。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 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湘教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5.27 【实施日期】2013.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教发〔2013〕17号) 各高职院校,成人高校: 现将《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3年5月27日附件 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教育教学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1.近年来,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按照“对接产业(行业),工学结合,提升质量,推动职业教育深度融入产业链,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办学条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在我省“四化两型”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强劲需求,广大人民群众让子女“上好学”的热切期盼,对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切实加强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成为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 2.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教学有效作用于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关键。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时间不长,高等职业院校管理基础较弱,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在专业设置、学籍管理、教学常规管理、实习实训管理特别是校外实训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广大高等职业院校应站在培养合格技术技能人才、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思维,抓住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 二、进一步加强专业管理 3.学校专业(专业方向)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的通知》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2〕19号) 各市教育局、各大企业教育处: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教基〔2001〕2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验区的实际,我厅对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做了进一步细化,制定了《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请认真贯彻实施。 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各实验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对实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 山东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义务教育 阶段课程安排表(试行) 课程 年级周总课 时 (节) 占九年课 时总计比 例%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品德与生活336 228%思品与社会332210 思想品德2226 历史与社会历史与社 会 33399 3.3% 历史2226 10 3.6%地理224 科学 科学222246523238.4%生物336 14 5.1% 物理235 化学33 语文887766545565620.4%数学444455445393914.2%外语223344422228%

体育33333333327279.9% 艺术艺术44444422230 3010.9%音乐22222211115 美术22222211115 综合实践223333319 4616.8%地方与学校课 程 44332243227 周总课时数 (节) 262630303030343434274 学年总课时 (节) 91091010501050105010501190119011229522 说明:1、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5周。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复习考试时间2周,其中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增加2周,实际上课时间为33周。1-6年级每课时40分钟,7-9年级每课时45分钟。 2、设综合课程(历史与社会、科学和艺术)的不再设置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音乐和美术课程。 3、表格内各门课的周课时安排为指导性意见,各实验区在执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学年课时总数和周课时数应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鲁教基字〔2008〕9号 各市教育局: 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意见》(鲁教基字〔200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地方课程是义务教育三级课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构建和完善课程管理体制、增强课程的适应性,提高地方建设课程的积极性和水平,激发中小学生的学习兴趣、转变学习方式、完善智力结构、增强创新意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中小学校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督导,确保地方课程的开设。 二、调整课程结构,建立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地方课程体系,实行统一与分散相结合的地方课程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地方课程的开设,确保地方课程实施的整体效果,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设置必修地方课程,包括安全教育、环境教育、传统文化、人生规划四门课程与假期生活指导,形成必修地方课程和选修地方课程相结合的地方课程体系。除假期生活指导外,必修地方课程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规定的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课时中统一

安排课时(具体课时安排见附件1,鉴于部分教材暂不配套,本学年课时安排可由各市进行适当调整),使用相对统一的教科书。我厅将制定印发必修地方课程实施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学校开好课程。选修地方课程在确保开足课时的前提下,由地方和学校根据当地实际在我省制定的地方课程框架内自主开设。 三、组织对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的开发建设。根据义务教育必修地方课程实施指导意见,面向省内出版单位受理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编写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同时,结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对部分原有地方课程教科书进行修订和审查。 四、加强对地方课程教科书的管理。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由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审定,经我厅批准后,列入《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由各市统一组织选用。2008至2009学年地方课程教材暂从已审查通过的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今年下半年,我厅将根据必修地方课程实施指导意见和选修地方课程开设的需要,立项开发部分新的地方课程教材。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地一律不得组织编写和出版供中小学生使用的乡土教材类、专题教育类图书,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征订发行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之外的任何地方性和专题类教育用书及教辅材料。 五、免费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根据国家要求,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省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必修地方课程教科书在各市选用的基础上,由省里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城市学生按照“一费制”标准交费购买。各地在选用时要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教策[201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 (粤教策〔20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民政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内容概述:校务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教育科研管理、安全管理、校园管理、后勤管理、档案管理等。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苏教基[2006]3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建设高水平、高质量江苏基础教育,加强新形势下学校的常规管理,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的管理水平,我厅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切实予以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管理规范》。 当前,我省基础教育已经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向管理要质量和效益,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已经成为中小学内涵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合格学校重点工程,增添了大量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后勤设施,如何通过加强学校管理,提高这些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育人功能,也是当前摆在我省中小学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最近,国务院、省政府相继召开了加强中小学管理的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强调了新形势下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颁发的《管理规范》就是在我省基础教育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常规管理,指导广大学校依法管理、自主管理、创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巩固发展合格学校建设成果,优化育人环境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要高度重视学校管理工作,切实把贯彻落实《管理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实抓好,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管理水平,为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全面开展培训,推动各地各校贯彻执行《管理规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大规模的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和教师的培训,提高对做好学校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各地和各中小学贯彻执行《管理规范》的自觉性;明确《管理规范》的内容、特点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推动《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分期分批开展对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各中小学校要对广大教师进行校本培训,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所有中小学校长和教师都接受一次《管理规范》的专题培训。 三、细化目标要求,大力开展以贯彻执行《管理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和谐校园”创建活动。 各地各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创建和谐校园的部署要求,把中小学校贯彻执行《管理规范》作为我省“和谐校园”创建的重要内容和标准,制订创建方案,细化目标要求,落实各项措施,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力争在近两年内使全省所有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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