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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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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部发[1995]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

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班制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

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要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暂时存在的困难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帮助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上述企业也应立足自身,挖掘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行新工时制度,而不要非拖到1997年5月1日再实行。

四、问:如果有些企业只因极少数技术骨干轮换不过来而影响《规定》的贯彻实施,能不能用加班加点的办法予以解决?

答:为了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实施新工时制度,企业首先要抓紧进行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以便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轮换顶班,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全体职工的健康和休息权利,也能保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在抓紧培养技术骨干的同时,为使企业绝大多数职工能尽早实行新工时制度,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即对极少数技术骨干发加班工资或补休。但是,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协商,做好工作;二要保障技术骨干的身体健康;三不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必须尽快招聘合格人才或抓紧培养合格人才。

五、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

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七、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八、问:中外合营企业中外籍人员,应如何执行《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因此,在《规定》发布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外籍员工,其工作时间仍可按原合同执行。

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doc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三种 我国工作时间制度有哪些?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而这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标准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周六日为周休息日等。 工作时间是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它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支付报酬的计算单位。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 我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因此,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把职工的工作权和休息权进行了具体化。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规定,目前我国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

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每周至少可以休息1天)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缩短工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1号公约规定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1935年的公约又缩减至每周40小时。 (2)综合工时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职工平均周工作时间和平均月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间基本相同。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职工平均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天、40小时/周、166.64小时/月、500小时/季、2000小时/年。超出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费用。 (3)不定时工时制度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时制度。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无法以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其工作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 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 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要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A、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 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 62.5天月工作日: 250天/年÷12月= 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职工全年月平, A、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 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 62.5天月工作日: 250天/年÷12月= 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完整版)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管理规定

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员工外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中所称“外出工作”是指员工工作时 间内离开公司办公场所去办理所有业务及工作事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需临时外出办理事务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申请工作时间内外出事项包括: 一)上级交代必须马上外出办理的事务性工作; 二)遇突发、偶发事件需要马上外出处理的; 三)必须马上赶办或计划办理的行政类事务; 四)公司指定外出出席的会议或参加的外部培训; 五)本职岗位上的工作需外出办理事务的。 第四条工作时间内员工外出具体规定内容及惩处方式: 一)因上述第三条规定的相关工作、业务需要临时外出办理的所有员工,必须办理外出手续: 1、不影响考勤录入的外出工作情况,填写《外出申请表》,经规定领导核准签字后凭《外出申请表》到公司行政部人事专员处填写《员工外出办事登记表》,并上交签字后的《外出申请表》,后方可外出; 2、影响考勤录入的外出工作情况,填写《外出申请表》,按照公司《考勤、休假、请销假等行政管理最新规定》的规定内容执行; 3、员工应合理安排外出工作时间,预计返回时间应尽量设定在工作时间之内; 4、遇突发、偶发事件需马上外出办理的,需立即向规定核准领导当面或者电话请示,说明情况,经规定核准领导批准,并在外出前到公司行政部人事专员处填写《员工外出办事登记表》,后方可外出,要求其返回后两日内立即补填《外出申请表》,并经其规定核准领导签字审批后,上交公司行政部人事专员备案。

出现因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造成员工外出办事登记情况不属实或者逾期也进行办理者,一经发现,视具体情况处以公司行政部人事专员或者外出员工直属领导50元——300元/次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二)外出办事员工需严格按照《员工外出办事登记表》记录事项办理公事,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去往其他地点,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办理私事,一经发现其外出当日考勤按旷工论处。 三)外出办事员工在外要注意公司形象,严禁以公司名义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道德的事情以及损害公司名誉的任何事情。 四)外出办事员工要注意个人安全、交通安全与财产安全,必须保持手机的畅通,有公司未接听电话须及时回拨。携带公款外出员工须保障公司钱款安全,如有意外,将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中途需要改变或增加工作内容的外出办事员工,须电话报告直属领导并征得同意后方可改变工作行程。违者除以50元/次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六)私自外出或未按照上述规定流程执行的外出员工,外出当日其考勤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员工外出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普通员工、主管级人员:由部门经理核准。 二)部门经理、总监、副总:由董事长核准。董事长因故不在由副总经理代核准,副总经理因故不在由行政部经理代核准。 第六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自生效之日起,凡不符合本修订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或重新修订。 规定附件: 一、《外出申请表》; 二、《员工外出办事登记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可否认定其违法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九十一条和劳部发[1994]489、532 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做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劳动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仅指加点,而不包括休息日或节日等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是否加班不受《劳动法》的第四十一条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在国家立法部门没有做出立法解释前,应按此精神执行。 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五、经批准实行踪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 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

工作时间规章制度

工作时间规章制度 【篇一:工作时间管理办法】 德信诚培训网 工作时间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使本公司的工时和加班时间的管理符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工人利益. 2. 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皆适用之 3. 职责: 3.1人事科负责此文件的具体实施. 3.2公司管理者代表负责监督此程序的执行. 3.3员工代表负责将有关此程序的执行情况与公司管理者代表沟通. 4. 作业内容: 4.1公司遵守适用法律的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星期一至星期五为正常上班时间,星 期六、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时间,每日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4.2员工上下班及作息时间,依据员工手册的要求进行实施,并保证员工就餐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3自愿加班管理: 1) 各部门需根据生产计划预估出所需的加班数,对于需要加班的人员应提前1天知 会,对每个意愿和不愿意加班的员工进行统计,并记录于《加班申请单》,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批准员工加班,以保证所有的加班均是自愿性质. 2)员工如临时有事而不能按时加班的,则应提前4小时知会直属上级. 3)如果有必要在星期日加班,应提前安排其调休,以确保员工工作7日有一天休息. 4.4加班时间的薪资按照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执行,具体为:平时加班按照150%支付, 休息日加班按照200%支付,国家假日按照300%支付.

4.5每日加班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每月 加班时间不超过60小时.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好好学习社区 【篇二:上下班管理制度】 上下班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是加强公司员工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 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部门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门领导人登记,然后交由总经理总汇。 第四条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工作时间 1、本公司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2、上下班时间: ①夏季上午上班时间为8点,下班时间为12点;下午上班时间为 14点30分,下班时间为18点30分。 ②冬季上午上班时间为8点,下班时间为12点;下午上班时间为 14点,下班时间为18点。 第六条迟到、早退 1、上班20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20分钟以前离开,视 为早退。 2、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3、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总经理批 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七条请事假 1、部门以下人员请假一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请假两天的由公司总经理助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所有请假人员都须 在考勤上登记注明。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到班的,应及时跟公司总经理或助理说明原因,并由公司总经理助理签字确认。 第八条病假

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管理规章制度

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管理制度 为规范员工于办公时间因业务需要外出或因私事外出的考勤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质量,特依据人事管理规定与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制度。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 1、上级交代或偶发事件必须马上办理的事务 2、行政事务,必须马上赶办或计划办理 3、公司指定出席的会议或参加的培训 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1、员工于工作时间内外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配合工作。。 2、各级负责人负责工作时间外出的审核申请与批准。 3、人事行政部负责工作时间外出人员的登记、监督、控制,进行公司员工外出的规范化管理。 三、员工工作时间外出应遵守内容 1、员工工作时间外出前必须呈请部门主管核准后,到人事行政部按《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登记表》规定逐项填写,经批准主管签名后,方得工作时间外出。员工工作时间外出回来必须及时到人事行政部填写返回时间。 2、第二天早晨上班直接外出去往办事地点,无法到公司打卡者,需在前一天下午17:00点前到人事行政部办好外出办事手续,填写《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登记表》。 3、外出员工需严格按照外出办事登记表办理公事,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去往其它地点,严禁利用外出时间办理私事,违者将按其外出时间以旷工论处,不足半日者均以半日计,半日以上,以全日计。 4、工作时间外出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填写《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登记表》的,经查外出系办公务,且经主管证实者,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即予书面警告处分。 5.外出办事人员在外要注意公司形象,严禁以公司名义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道德的事情。要注意个人安全及财产安全,携公款外出人员须保证公司钱款安全。如有意外, 若为个人疏忽大意造成,将由个人承担责任。 6、外出办事发生的费用,员工需向相关单位索要发票单据,以便回来办理报销手续。 7、出席会议的办事人员,返回公司后需提交会议资料、会议联系人等证明;参加外部专业培训人员,培训完毕提供参加培训资料等. 8、工作时间公务外出或私自离厂,未按规定办理外出审批手续,没有到人事行政部填写《员工

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

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

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8日共同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人事部(已变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 1994.02.08 生效日期: 199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劳部发〔1994〕66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4]66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和矿山、工厂、建筑、交通运输、森林采伐、农场、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及科研设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等)的职工。 第三条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条件下,职工实行每天八小时,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执行《规定》,必须加强管理。不能因实行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而影响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五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属于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国务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第六条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采用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国务院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 间的规定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 【章名】全文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 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 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 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章名】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 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 ,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 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 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 紧急任务确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 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国务院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加班工资计算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 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 ,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 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 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 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 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 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如何证明自己加班? 关于加班,劳动者有以下三大点是需要掌握的:加班时间、加班费的计算比例、加班费的基本工资,这三点与计算加班费直接相关。

一、加班时间 1.加班制度 如要加班,一定先要充分理解单位的加班制度,另外,保存好加班的证据。不要加了班也是白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作了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一般会在公司制度中规定加班制度,明确公司原则上不支持员工加班,希望员工在法定时间里完成工作。个别员工确实无法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又确有加班需要的,必须按有关规章制度经过层层严格审批方能认可,以杜绝混加班等不良现象。 提醒劳动者注意,加班是需要单位安排的或通过单位同意的,自愿加班的情况下往往不能被单位认同为加班,从而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这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加班审批制度,若没有,只要员工出示了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即视为加班,单位就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工时制度。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为休息日,依次循环。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难,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不得超过1994年5月1日。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统一工作时间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 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根据本规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继续有效。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

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8日共同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部发[1995]14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八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九条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8日共同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试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时间管理规定 (一)工时制度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对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我公司各工种、各岗位职工的工时制度和工时计算周期按《****的通知》的规定实行。 (二)加班、加点工时管理 各单位应按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各工种、岗位的工时制度,规范职工加班、加点的工时计算,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加班: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非法定节假日、非公休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如在同一周内累计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40小时)的不计加班。(本办法中“法定节假日”指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下同)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非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按工时计算周期累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按延长工作时间工作计作加班,不得以具体日来计算休息日或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加班。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非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不计加班。 4、职工在非生产性外出公差、培训学习期间遇公休日视为在出差、培训学习地安排休息,不得计作加班。职工外出从事生产性工作,确需加

班加点工作的,可按管理权限批准安排加班。 5、职工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或因工作质量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对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计加班。其中,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并予以公布。 6、没有制定具体劳动定额的岗位的职工,在工作日安排本岗位职责的工作或因工作质量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的工作时间不计加班。因临时性安排需要及时完成的工作确需加班的,可按管理权限批准安排加班。 7、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非本单位支付劳动(劳务)报酬的工作,对其工作时间不计加班。 8、对于工作时间不足法定工时的职工,单位可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其没有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不计加班。 (三)加班补休、加班工资支付管理 各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1、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和工作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补休替代。 2、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在当月安排补休;不能在当月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跨月累积作欠休使用。如单位有安排职工补休,职工没有按规定及时补休,视为自动放弃补休权利,不得计作欠休或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3、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职工本人岗位工资、年功津贴、技术等级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 实施办法 劳动部、人事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4年2月8日,劳动部、人事部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中外合资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和矿山、工厂、建筑、交通运输、森林采伐、农场、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及科研设计、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大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园所等)的职工。第三条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条件下,职工实行每天八小时,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执行《规定》,必须加强管理。不能因实行每周四十四小时工作制度而影响经济效益,也不能因此而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五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属于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国务院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属于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第六条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不宜采用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经国务院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七条各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二)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抢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八条审批企业在上述情况下组织职工加班加点的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条企业单位实行平均每周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根据具体情况,可将每两周中的两个半天休息时间调换为一天休息。 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规定》实施之日(即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全国统一实行第一周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按此循环,不受月份、年份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在休息日须留值班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淮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作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 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 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班制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帮助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上述企业也应立足自身,挖掘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行新工时制度,而不要非拖到1997年5月1日再实行。 四、问:如果有些企业只因极少数技术骨干轮换不过来而影响《规定》的贯彻实施,能不能用加班加点的办法予以解决? 答:为了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实施新工时制度,企业首先要抓紧进行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以便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轮换顶班。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全体职工的健康和休息权利,也能保证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在抓紧培养技术骨干的同时,为使企业绝大多数职工能尽早实行新工时制度,可以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即对极少数技术骨干发加班工资或补休。但是,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协商,做好工作;二要保障技术骨干的身体健康;三不能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必须尽快招聘合格人材或抓紧培养合格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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