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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厦门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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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厦门市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标 签】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财税﹝2014﹞17号

【发文日期】2014-07-23

【实施时间】2014-07-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税[2014]4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年度抽样调查的范围(样本总体)为2013年度厦门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所有企业”),具体包括:

(一)厦门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法人企业;

(二)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其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正式登记的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法人单位);

(三)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的有纳税义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

二、调查方法 根据财政部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方案,采用分层抽样法,确定全市抽样调查总数为1026户,每个被调查企业负责通过软件填写调查表。各行政区调查户数详见附件2。

三、调查内容 2014年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的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2013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具体内容按照《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执行;抽样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四、组织形式 成立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组,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组成。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工作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区应相应成立调查工作小组,负责本行政区的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同时,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一)税务部门:1.国税部门负责6个行政区的外资企业、中央属及中央参股企业和2002年后新办内资企业,共计474户的调查工作;2.地税部门负责6个行政区中除国税部门管征的企业外的其他管征企业,共计552户的调查工作。

税务部门工作主要包括:确定样本企业,发放、回收和催缴税源调查表和数据文件等资料,参与辅导解释税源调查指标,将企业上报数据导入软件并进行初审,指导企业修改错误数据,汇总数据并于规定时间内送相应的区财政局,其中:市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调查的企业,按企业的行政区属发回各区税务局进行数据合并。

(二)财政部门:1.各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所有样本企业的汇总调查工作,主要包括调查表的汇总审核,与本区国、地税部门的工作联系,上报区调查结果及工作总结等;2.市财政局负责厦门地区所有样本企业的汇总调查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全市及各行政区调查样本,进行调查指标、软件操作的解释说明和全市调查表汇总审核,协调国、地税和各区财政部门的工作联系,上报厦门地区调查结果及工作总结等。

五、工作要求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税部门研究税制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税政分析的基础。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调查任务。各区财政局应于7月25日前将区调查工作小组名单报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

(二)税务部门在确定样本企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被调查的企业必须为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

2.样本企业的户数、类型以及盈利企业户数应严格按照“附件2”规定执行。盈利企业(纳税调增调减后所得额为正)的比例应不低于所选样本企业数的90%。如果无法达到该比例,应通过扩大取样数量的办法,使盈利企业的数量满足要求。

3.所有上市公司必须选定为样本企业。我市截至2013年底的上市公司名单详见附件3。

4.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设在我市的,由总机构填报;总机构未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不作为样本企业。

5.选取样本企业时,应选定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完整性,对核定征收的企业和个体户以及其他帐证不全的企业不能选为样本企业。

6.为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在选取样本时要优先选取曾参与去年企业所得税调查的样本企业。各区税务部门如需了解参与去年企业所得税调查的样本企业名单,请向市税务局所得税税政部门咨询。

(三)调查的有关数据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选样布置(7月7日至7月23日)。国、地税部门根据本方案拟定的调查样本和要求确定各行政区调查企业具体名单;市财政局审核后,由税务部门于7月23日前通过税务网站将调查表及填表说明、企业代码编制规定和电脑操作程序及软件、参数等发放到企业。

(二)企业填表(7月23日至8月1日)。调查单位根据财税部门的布置,编制代码、填写调查表和进行电脑录入,并在8月1日前将纸质调查表和经电脑审核通过的数据文件各一份连同特殊情况的书面说明报送至企业的主管税务部门。

(三)税务部门初审(8月1日至8月8日)。各区国、地税和市直属(征)局按行政区属对企业报送的调查表和数据文件进行收集、初审、合并,8月8日前各区税务局将合并后的本行政区调查数据文件及相关资料送相应的区财政局汇总(对企业特殊情况的书面说明,应于汇总后同时报送)。

(四)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8月8日至8月20日)。各区财政局组织力量对调查数据进行复审、汇总调查数据,撰写填报说明和各区调查工作总结,于8月20日前将本区审核后的调查数据和相关文字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填报说明内容应包括:企业特殊情况说明、本区实际完成调查户数(赢利企业、外资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重点税源户)等情况。市财政局汇总厦门地区调查数据、准备我市调查工作总结和填报说明材料后,于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

附件: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文件及软件(点击下载);税源调查咨询电话:5398245,5052560

1.厦门市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组名单

2.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各行政区样本量分配明细表

3.截至2013年底厦门市上市公司名单

4.财政部2013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

5.财政部2013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

6.财政部2013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

附件1 厦门市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组名单 组 长:林志成(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副组长:戴黎明(市国税局副局长) 王增加(市地税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曾希扬(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 副主任:陈丽滨(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 白鸿祥(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处长) 办公室成员:吴臻(财政),吴庭玮(国税),杨毓芳(地税)

附件:

附件2-3.d o c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文件及软件.rar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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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 知 【标 签】涉税审核业务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03-03-20 【实施时间】2003-03-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厦地税发﹝2003﹞22号)规定,对照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中介机构的条件(考虑到税务代理工作的特殊性,对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5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先给予确认),经市局审核并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现将我市第一批具备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序号 机构名称 公司电话 办公地址 1、 永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087308 厦门市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 2 、 中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65409 厦门国贸大厦20楼 3 、 信实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85579 厦门市湖滨南路258号鸿祥大厦 4 、 仲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058268 厦门市湖滨四里64号彩霞公寓 5、 楚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86957 后溪28号16楼 6、 国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315881 厦门市建业路 18号 7 、 旭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818977 厦门市厦禾路846华普大厦401室 8 、 一得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31795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三江大厦 9、 中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83818 厦门市禾祥西路4号鸿升大厦21楼D座 10 、 明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712 厦门市溪岸路178

大连市财政局-墙改基金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非[2007]668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2003]297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大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综字[2003]297号)及相关行政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财政部门是专项基金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墙改管理部门)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改管理部门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征收。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专项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市建筑节能管理处负责。 其它各区、市、县对各自行政区域内专项基金征收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墙改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竣工验收前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及建筑节能效果,确定具体专项基金缴费金额,实行多退少补。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填报《大连市墙改专项基金预交回执单》(见附表1)。经墙改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完工,墙面未装饰前,建设单位应填报《大连市建筑工程墙体(保温)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情况中期核验表》(见附表2),并申请墙改管理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和建筑节能施工情况进行核定(以下简称中期核验)。 第六条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按下列情况进行专项基金结算。 建筑工程(包括基础、临建、围墙等)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100%返退结算预缴的专项基金。使用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上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50%返退额预缴的专项基金。 有下列情况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1、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2、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下的; 3、竣工工程未经建筑节能核验或末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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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 【来 源】 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按照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整体设计、重点推进”的总体安排,我局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研究起草了适合我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辽宁地税公告【2013】 号),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使。现将该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考虑到税务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裁量权中是最常见的,而且当前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还存在着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随意性大的现象,导致同一处罚事项地域差别较大,税收执法风险突出,引发的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也较高等情况,我局从公平、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目的在于规范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由《办法》与《基准》两部分内容组成。《办法》与《基准》的制定,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的一些原则和主要程序制度,《基准》共十大类五十七项,具体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文适用进行了细化,与《办法》配套施行,全系统统一适用。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四、《办法》的适用主体是哪些?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金融机构会计 【发文字号】厦财资[2016]1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6.20 【实施日期】2016.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资〔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管理效率,特制订《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 项目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建立财政性投融资资金支出全过程监管机制,实现项目管理与资产管理相衔接,提高财政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是指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立项,全部或者部分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大财文字[1996]250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大连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 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住宿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等级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 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3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包干按公出往返的自然天数计算。如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含随行一人)公出,其市内交通费均凭据报销。 (五)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包括支援“三辽”地区)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 2.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各种训练班、学习班的人员; 3.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4.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乘坐火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及2012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 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同安、翔安区政府: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18号)相关规定,经研究,拟于近期开展2010年度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下称“区域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同时启动2012年度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区域资金项目验收 (一)验收时间及程序 1.2011年11月11日之前,区经贸局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专项审计,并提交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2.2011年11月18日之前,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3.2011年11月25日之前,区经贸局组织项目单位提交完整项目验收申报材料。 4.2011年11月30日之前,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评审会,完成项目验收。 (二)验收内容 1.审查项目申请书中所列各项指标是否完成;新增设备是否与项目有关,是否到位并正常运行。

2.审查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经济指标是否实现;是否给企业带来较好的出口效益,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形成新的出口增长点,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 3.审查项目执行中政府扶持资金的落实、使用是否得当,相关会计凭证、财务帐目是否完整、准确,财务决算报表是否规范。 (三)申请验收项目提供的审核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 2.项目执行总结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其他与项目验收有关的文件、资料、证明材料(如:海关出口证明、项目成果证明、完税证明、产品检测测试报告、专利证书等)。 (四)验收形式 采取会议验收形式,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小组,指定验收组长1名,听取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质疑、讨论和评价,并形成专家鉴定意见。 二、2012年度区域资金项目申报 请两区根据《厦门市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操作指南》(附件2)要求,积极筛选推荐2012年度区域资金项目,并请于2012年3月底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报送市商务局规财处。 项目验收及申报联系人:黄慧菁电话:5302626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厦地税发[2012]7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2]7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的实施,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述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证据损毁等情形,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行政相对人出境的行为。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税务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税务行政强制权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行政相对人出境以外的行政强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税务行政强制权。 第五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税收管理目的的,应尽量不实施税务行政强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厦地锐发[2001]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1.19 【实施日期】2001.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地锐发[2001]7号2001年1月19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完善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为规范完善和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印发的《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政二[1999]3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期限 1、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中报期可暂延长到2月底。对试行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上市股份公司和部分资产、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暂延长到4月底。 2、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财企[2014]49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发布日期】2014.06.19 【实施日期】2014.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财企〔2014〕4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强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14年6月19日 大连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我市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国际化经营能力,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安排我市专门用于支持在我市依法设立中资控股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的要求,并符合我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 第四条合作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外经贸局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及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企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大经信发[2018]15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6.05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 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经信发〔2018〕15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经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推动电镀企业集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5日 大连市电镀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升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彻底治理我市电镀企业规模小、水平低、重金属污染严重等问题,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推动电镀企业集聚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电镀行业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4〕2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镀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大政办明电〔2017〕38号),为鼓励电镀企业(电镀车间)搬迁改造、优化升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补助对象及要求 (一)在大连市依法注册,于2019年12月31日前搬迁入驻大连杰爱克表面精饰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 (二)搬迁入驻科技园的电镀企业(电镀车间)应投入生产,原电镀企业(电镀车间)停止生产并拆除生产设备。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厦财购[2005]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5.02.24 【实施日期】2005.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厦财购[2005]2号 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以来,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取得初步成效。为全面贯彻《政府采购法 》,规范采购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 1、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在采购资金落实的前提下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由于一个招标周期一般需25-30天,对依法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提前办理计划申报手续。 2、各单位应当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报采购计划预算价格,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掌握的最高限价。如因预算价格偏低造成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预算价格的,将作为流标处理,调整预算价格后重新组织采购。 3、各单位填报采购计划时原则上只报采购项目的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 指定品牌(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外),否则将视为排斥潜在的供应商。 4、各单位设定的采购项目技术指标应是三个以上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为条件,否则将视为排它性条件,引起供应商质疑或投诉时需承担 相应的责任。 5、如因客观原因不足三个品牌或需要特定单一品牌的,采购人应当按申请特殊采购 方式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批准。 二、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及委托代理 1、各单位应认真对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申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厦经信信息[2016]27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7.15 【实施日期】2016.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经信信息〔2016〕277号) 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绩效,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2009年印发的《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厦信信〔2009〕18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参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包括信息网络、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已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各部门门户网站改版、办公自动化系统软硬件升级,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数码相机等设备的购买,不属于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范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归口管理安排,用于支持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厦门地税局出台关于个人出租房产按2种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厦门地税局明确自然人出租房产可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02-05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02-01 为进一步规范对自然人出租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自然人在厦门市范围内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一)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产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政策依据 (一)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部门规章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的规定,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大财预[2008]476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2008.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预【2008】476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市财政局对《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5年7月1日大连市财政局发布的《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大财预[2005]3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市直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市直部门”,是指与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直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分解、细化到末级科目。

涉税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结业务规程-厦门地税教程文件

“全程网办”操作图解 (纳税人版) 【项目背景】 改革创新和“互联网+”,是当前税收工作的主旋律。一是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和厦门市委市府不断强调创新管理与服务,要求简政放权、优化服务,需要对此精神进行项目落实;二是厦门地税推动征管改革,在业务项目和技术项目上进行对接,业务上有要求(简化手续、压缩时限等),技术上也有要求(CA认证需要具体应用);三是纳税人在优化服务和管理方面也有所期待,对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办税问题也呼声日渐。 基于这三方面的需求,配合CA认证、电子签章和影像系统网上收件功能的开发,厦门地税致力于通过加快新技术应用,在现有的纳税人必须上门提交纸质申请的传统业务模式上大胆创新,推行涉税事项“网上申请、流转办结、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预期目标】 通过建设和应用CA认证系统、电子签章系统和电子影像系统网站端应用,致力于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无纸化”完成涉税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即纳税人在网上提出涉税申请,同时上传相关电子影像资料,税务机关在接收核对后进行流转办结,并将结果文书通过网络远程送达。 该项目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无纸化。该项目的主要创新是借助CA认证和电子影像网站端的应用,实现纳税人待提交资料的电子上传和数字校验,无需纸质资料,便捷环保。 二是零上门。该项目实现了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涉税事项的全程办理,既不用在业务发起时上门申请和提交资料,也不用在业务办结时上门领取纸质文书,免去路途远、交通堵、停车难、排队久、资料不齐往返跑等麻烦。 三是全天候。该项目不受税务机关工作时间和办公地点的限制,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站发起业务申请。

【操作步骤】 全程网办操作流程包括四个环节,即提交申请环节、资料核对环节、业务办理环节和签章出件环节。第一个环节由纳税人操作,后三个环节由税务人员操作。 具体操作步骤和截图说明如下(以退税申请为例): 1.提交申请环节 1.1 纳税人登录地税网站 1.2 进入“涉税申请”栏目,选择相应的申请事项。此处有两处控制: 一是需要使用数字证书才能发起申请,如未插入数字证书,系统会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车库分摊土地的规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4-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二、关于扣除项目金额分摊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分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 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积中,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架空层、转换层等不再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附: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闽建规[2008]1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2、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中,应按《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进行把关。 3、各地在执行规则中的有关意见建议,请径向省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反映。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

(夏地税发[2015]1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局说理式执法文书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5]14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15年2月3日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2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文书的说理水平,增强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信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说理式执法文书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4〕163 号),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说理式执法文书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文明规范和法理、事理、情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执法文书说理包括事实论证说理和法律适用论证说理。 事实论证说理指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案件事实,阐明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 法律适用论证说理指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适用该法律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阐明行政裁量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于以下案件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市局、各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 (二)市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结的案件,按一定比例,逐年提高,2015年不低于20%; (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各区局、各直属(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扩大说理式执法文书适用的案件范围和增加文书种类。 第五条执法文书说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执法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适用依据等进行。 (二)必要。执法文书说理应当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着重分析当事人异议产生的原因,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对于没有重大分歧或者争议的事实、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厦财购[2017]1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5.12 【实施日期】2017.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 厦财购[2017]16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现状,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简化流

程、提高效率,规范管理、预防腐败”的目标。现将相关改革措施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制 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采购人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在市人大会议未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前,可按部门上报“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组织采购,上年度结转的政府采购预算无需再向相关业务处申请追加,上传原批复 采购预算后可直接办理采购业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以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编制依据。一般公用定额及专项经费预算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条目,做到“应编尽编、编细编实”。预算项目应区分大宗货物和非大宗货物两种情况,以便汇总大宗品类全年需求。对大宗货物,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的品类及资产配置标准,逐项编制预算条目。“采购项目名称”应按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品类名称精确填写,如“台式计算机”不能写成“电脑”,否则下一步填写“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时系统将无法判定大宗采购组织形式。预算项目不填具体型号参数,只填报单价控制价。如台式计算机,5000元,1台;4500元,2台。对于非大宗货物采购,以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品类为标准,同一类别需求汇总为一项,总额达到采购起点金额的,按总额填报一条预算条目;总额未达采购起点金额的,无需编制采购预 算条目。 采购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年度实施计划,采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品目类别、具体货物、服务或工程名称、预算金额(含单价、数量、总价)、拟采用采购方式、预计项目实施时间、拟委托代理机构等。采购实施计划品目需按照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编列至最后一级次。在采购预算合规结转的基础上,可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跨年度实施的政府采购计划。

厦门地税网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厦门地税网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一、网上个税自行申报适用于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需要网上申报的纳税个人应首先到柜台申请办理网站个人登陆帐号和密码。 (一)本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关于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的声明》一式二份; (二)委托他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委托书》一式二份、《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关于申请采用“网上申报”的声明》一式二份。 二、纳税人根据证件号码和密码登陆厦门地税网站。进入厦门地税网站首页(https://www.wendangku.net/doc/ba9246139.html,), 点击首页左侧的“网上办税服务中心-个人用户”图标 进入个人用户的网上办税服务中心登录页面

三、个人用户登录后出现如下界面:

(一)第一个菜单是表报报送,进入后如下图: 现在只要求纳税人录入菜单列表所列的三张报表: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年报表)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月报表)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年报表) 年所得12万以上收入的纳税人视下列情况分别填报报表: 1)无境外所得且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 2)有境外所得但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 3)有境外所得且年所得未达到12万元无需补(退)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 如果选择年报表,则税款所属期默认为上个年度即2006年01月到2006年

12月,不能跨年申报。纳税人自己可以选择年度申报,比如2005年度或2004年度 选择月报表, 则税款所属期默认为上个月,假如这个申报月份是2007年2月,则税款所属期默认为2007年1月, 纳税人可以自己选择月份如实申报,但不能跨月申报。 在申报期内(2007年3月31日前),纳税人需要修改已提交成功的申报表的,可以在网上自行删除报表后重新提交报表。申报期过后,纳税人只能上门到税务机关柜台来申报修改已提交的申报表; 各种申报表的录入说明如下: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年报表),如下显示: 纳税人根据报表上的名目如实填写,填写栏目带红星的是必填项。所得项目一定要用数字填写,其它字符是无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年报表)的所得项目共罗列了11种所得项目,如无该项所得则应填写数字0。

手把手教你,厦门市新办企业涉税流程

手把手教你,新办企业涉税流程 要新开办一家公司 具体涉税事项流程 是什么

往下看 ★先get具体流程图★

一、办理途径“线上or线下” ?【途径一:线上办理】 您可以登录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网通”平台,点击“市民通行证登录”提交申请,进行商事主体开办。 ?小贴示:线上操作过程中需要输入“i厦门”账号和密码,您可关注i厦门的微信公众号(ixm0592),点击【i厦门】,选择【用户中心】,点击【注册i厦门】,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注册,即可获取。 ?【途径二:线下办理】 新办企业可到所属的行政服务中心开办专窗办理。 BUT无论是线上线下办理设立登记,纳税人均可一次提交全部申请数据,含涉税文书电子送达签约、首次发票申领等税务备案信息,有关数据将实时推送至税务部门开展后续审批,不再重复采集数据和身份验证,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 即:纳税人仅需在开办专窗办理开办事项,不用另外再跑税务窗口办理。 二、所需涉税资料如下

1、线上办理:所需资料整合在“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中,请根据要求填写。(即:直接在网上填写资料,无需另外提交纸质表格)。 2、线下办理:(1)《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2)《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小提醒:上述资料直接可到开办专窗直接领取,企业开办过程中资料不全,但不直接影响事项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为企业先行办理开办事项,纳税人后续补充报送。 三、办税更省心,以下事项可同步完成 ?新办企业无需办理“新户报到”

企业开办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完成,推送信息给税务部门,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税务登记,通过登记信息确认将设立登记信息接入征管系统,开展税源管理,不再需要纳税人上门报到。 ?可免费寄送发票和税务UKey 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线上开办的同时首次申领增值税电子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线上完成税务UKey初始发行,并根据纳税人采集的收件地址,将发票和税控设备免费寄送纳税人。 ★提醒: (1)线上办理暂仅可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企业通过“一网通”平台线上开办同时首次申领发票时,由于涉及行政许可,税控专用设备费用缴纳等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申领暂无法通过线上办理。 开办完成之后,如您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纸质普通发票,您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柜台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资料详见办税指南: 2.2.2 增值税发票系统发票核定及调整 识别二维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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