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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权独立订立合同;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及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声誉及相应的员工;

(三)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被接管、被冻结或者破产状态;(四)近三年没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中标或严重违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质。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条件不合理的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手段限制投标人数量。

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项:

(一)制定招标计划,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标底的编制;

(4)组织投标人考察现场;

(五)组织开标和评标,协助招标人确定投标;(六)起草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无权代理或者明知是代理而违法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招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转让。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2)投标人须知;(三)合同的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的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提供工程清单;(6)技术术语;(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9)投标辅助资料。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第二十五条招标人除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外,还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价和比较方法。第二十六条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技术标准不得要求或指明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也不得包含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个制造商或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清楚地解释投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则应在引用后添加“或同等”字样。

第二十七条招标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并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技术中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单元工程不得划分标段。

招标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标段或工期不合理的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量化或评价这些因素。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不得改变。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如遇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期的,不得要求或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如果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其投标将无效,但投标人有权撤回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投标人因延长投标有效期而遭受损失,招标人应予以赔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条招标项目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标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20天。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项目现场,向其介绍项目现场的相关情况和相关环境。潜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信息负责自己的判断和决策。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单独组织任何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

第三十三条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初步招标会议予以答复,但前提是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得到书面答复。答案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基价。在编制基础价格时,编制基础价格和基础价格的过程必须保密。

在编制招标项目基价时,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预算、相关定价方法、相关工程定额、市场供求、投资、工期和质量合理确定。基础价格应由投标人自己或中介机构编制。一个项目只能准备一个基本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编制或者报批底价,不得干预底价的确定。招标项目可以在没有底价的情况下进行。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不具备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或监督资格的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任何提供设计和咨询服务的人员及其附属机构(单位)均无资格参与投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响应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二)投标报价;(3)施工组织设计;(4)业务技术偏离表。

根据招标文件中所述项目的实际情况,如果投标人在中标后拟分包中

标项目的部分非主要和非关键工作,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担保、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签发的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不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如果投标人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作废。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向投标人签发证书,注明签署方和签署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是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如果提交投标文件的投票人少于三人,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3人的,必须批准的项目建设项目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对于其他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决定不招标。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替换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前补充、修改、更换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补充、

修改或替换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接受;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一条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收到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及其他投标材料。

第四十二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作为一个投标人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同一项目。

第四十三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被批准的,其组成的任何变更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批准。如果变更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包含事先未通过资格预审或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将联合体的资格降低到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一名牵头人,授权其代表联合体所有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执行阶段的主持和协调,并向招标人提交由联合体所有成员的法宝代表签署的委托书。

第四十五条联合体投标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均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相互同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价格;

(2)投标人相互同意在投标项目中分别报高、中、低价;(3)内部招标在投标人之间进行,确定中标人,投标人参与投标;(四)投标人之间

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行为: (1)招标人应在开标前打开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通知其他2人,或协助投标人更换投标文件和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透露底价;

(三)招标人与招标人约定降低或提高投标价格,并在中标后给予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招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标法律法规目录

第一章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第二章省内其他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1、《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2、《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蚌埠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4、马鞍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5、黄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试行办法6、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7、铜陵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8、淮南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9、淮北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10、安庆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1、滁州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2、六安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3、宣城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14、池州市统一招标投标和交易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本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其他招标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法分解招标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规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分工。第

二章投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交招标项目并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具有已实施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说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规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规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招标。第十二条投标人有权选择自己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能力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二)具有相应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实力;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投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纸、信息网络或者国家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有能力承担招标项目并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

招标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和履约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和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并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并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指明特定的生产者、供应商或者倾向于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项目现场。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如果投标人有底价,底价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件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20天。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应当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个人投标适用本法关于投标人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自XXXX二月一日起施行。

七部委局第3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国家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第30号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审议通过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XXXX 5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定》(国

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建设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法分解招标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济贸易、建设、铁路、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贸、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XXXX至2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认定工作人员[的意见》的通知:(1)以行贿手段获取投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

(三)串通投标损害投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四)情节严重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内有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或者串通投标、索贿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的,该投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

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依法中标的,对单位处以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按照招标项目的合同金额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一至三年内依法取消其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或者变造资质、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文件,骗取中标的;(二)在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

(三)弄虚作假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四)其他严重骗取中标的行为。

投标人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届满后3年内有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出售或者出租投标资格和资格证书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设立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非法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结论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遴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参加招标项目的评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一)回避但不回避;(二)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四)与投标人私下接触;

(五)征询招标人的意见,以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特定投标人要求的明示或暗示倾向或拒绝;

(六)拒绝依法应当拒绝的投标;

(七)主动建议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提供的澄清或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参与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二)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五)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协议偏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至10‰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肢解中标项目并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和关键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再次分包的,转让和分包无效,并处以转让和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非法手段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取得招标投标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招标投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招标业务一定时间;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投标专业资格。

第七十九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布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第八十条项目审批部门未依法审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未依法查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投诉,或者未依法公告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者要求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进行公开招标的;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使用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预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活动的。

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和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或者评标。

第七章补充规则

第八十三条招标投标协会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汇编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网络犯罪既损害国家形象,又影响社会稳定。在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网络犯罪的危害不容小视,必须依法惩处。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强化网络违反犯罪的惩治力度,市局法制支队整理、汇编了部分常见网络犯罪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供各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参考适用。 一、常见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规定,利用互联网或针对网络信息系统从事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3、利用互联网进行邪教组织活动的; 4、利用互联网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5、利用互联网建立淫秽色情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组织网上淫秽色情的; 6、利用互联网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 7、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 8、利用互联网进行侮辱、诽谤、盗窃、诈骗的; 9利用互联网贩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物品以及管制刀具的;

10、利用互联网贩卖居民身份证、假币、假发票、假证,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 11、利用互联网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利用手机网络从事违法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1、假冒银行、公安机关或以银联、办案民警的名义发送手机违法短信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2、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虚假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3、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 4、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 5、多次发送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的相关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期货基础知识要点与重点汇总

期货基础知识要点与重点汇总 第一章期货市场概述(要点与重点) 2.1571年,英国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集中的商品市场—伦敦皇家交易所,后来成为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货权交易所的原址,其后,荷兰的阿姆期特丹建了第一家谷物交易所。 3.现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在19世纪中期产生于美国芝加哥。(单选) 4.1848年,芝加哥的82位商人发起组建了芝加哥期货交易(CBOT)。1851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引进了远期合同。(单选) 6.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于1865年推出标准化合约,同时实行了保证金制度,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制度创新,促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的诞生。 7.192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结算(BOTCC)成立以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所有交易都要进入结算公司,从此,现代意义的结算机构出现了。 10.伦敦金属交易所(LME)正式创建于1876年。 11.1726年,法国商品交易所在巴黎诞生。 12.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的联系:期货交易是以现货为基础,在现货交易发展一定程度和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两者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判断) 14.在现货市场上,商流与物流在时空上基本统一的。(判断) 16.远期交易是期货交易的雏形,期货交易是在远期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判断) 17.期货交易与远期的区别:交易对象不同、功能作用不同、履约方式不同、信用风险不同、保证金制度不同。(多选) 18.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合约标准化、交易集中化、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杠杆机制、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多选) 19.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市场,并且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最终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完成。(判断)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招标法律法规汇总 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细则》 3.《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投标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9.《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办法》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1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4.《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1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7.《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2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21.《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2.《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2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24.《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2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6.《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2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司法解释 28.《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政策 29.《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30.《关于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集中交易的通知》 3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32.《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克隆出租车”案引发的法条矛盾和法理冲突精品

【关键字】政治、建议、情况、道路、文件、传统、问题、矛盾、尽快、公平、出台、提出、了解、研究、权利、倾向、制度、标准、秩序、协调性、关系、分析、武装、管理、解决、协调 “克隆出租车”案引发的法条矛盾和法理冲 突 一、案情介绍 2001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吴某在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机动车交易市场以人民币23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得夏利牌轿车1辆,又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伪造的出租车车牌(京B-77886)1副及出租车防护网等物,假冒北京市深顺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汽车运营,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同年12月14日,吴在顺义区首都机场进行非法运营时被查获。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移送我院审查,经依法审查后,我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03年2月11日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此案的出租车是“克隆出租车”,它配有“正式”的车辆牌照,有挂靠的出租车公司的名称、准运证、计价器等一套手续,但所配的车牌和手续全是伪造的出租车。鉴于类似的克隆出租车案时有发生,法院判决的罪名又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非法经营罪不等,引起了我们的思考。 二、引发的问题 (一)吴某利用“克隆出租车”营业行为究竟构成何罪? 第一种观点:吴某触犯刑法第280条第1款[1],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2](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中,将机动车车牌证以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视为国家机关的证件。在刑法第375条中[3],车辆号牌被定义为专用标志。第二,吴某并无伪造车牌的工具,且假车牌的卖主没有下落,单凭吴某一个人的口供和一块伪造的车牌,买卖关系无法完全确定,因此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值得商榷。 第二种观点:吴某类推第375条第2款非法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专用标志处理。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此罪要求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司法解释[4],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属情节严重。首先,这种类推并不适用,显然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的车辆号牌性质更加恶劣;第二,即使可以这样类推,那么刑法的第281条 [5]第375条要求情节严重的(三副以上)才构罪,而刑法第280条并无情节严重的规定,即一副就构罪,这种类推显然有失公平。 第三种观点:吴某触犯刑法第225条[6],构成非法经营罪。吴某的行为是属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行业的行为,此罪需情节严重的才构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是指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从审查的事实看,吴某非法经营不到一个月,违法获利只有2000余元,情节属较轻,既然情节不属严重,那吴某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第三种观点也不可取。

期货法律法规重要考点总结

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重点红色标记) 第一部分行政法规 1.本法规大部分是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下列特殊:银行从事期货融资或者担保资格,期货业协会批准;境内从事境外商品期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期货公司成立条件:注册资本最低3000w,应当为实缴资本,货币出资>85%,近3年无违规;从业人员>15个,高管>3个;持续经营两年,一年盈利或者,实收资金和 资本均不低于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持有100%股份的股东:净资产10亿元,不适用,15亿元。 3.几个日期:a.期货公司成立审批:6个月;结算会员审批:3个月; b.金融结算资格批复:3个月,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失效;IB业务:20日 c.期货公司 报证监会,多为2个月审批: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②变更公司形式③变更范围④变更5%⑤设立、收购、参股、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⑥变更注册资本and其他情形(20 日内决定)d.期货公司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分布),多为20日内审批:①变更法人、住所或者营业所②设立境内期货经营机构(2个月)③变更境内机构场所、负责人、 经营范围④其他事项 4.交易所行为:a.先决定后报: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暂停交易、其他紧急措施b.先报证监会批后执行:章程、交易品种、合同、住所或场所变动,合 并分立解散 5.调查内幕信息:经证监会批准,限制不过15日,复杂不超过30日。 6.期货公司出现风险措施:限制业务机构、分红,高级管理人员报酬,转让财产,自 由资金调拨,股权转让,股东权利,更换管理人员。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责 令限期整改后证监会验收合格3日内解除。 7.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等,期货公司、相关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8.法规总结: 期货公司做没有经过批准的事项和证监会不允许做的事项,是1-3倍罚款,不足10万处以10-30万,相关人员1-5万罚款 违规设置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不足20万处以20-100万,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单位从事的,责任人:处3-30万罚款,中介机构违规的直接责任人处以3-10万 其他的全部是1-5倍罚款,不足10万的处以10-50万,责任人处以1-10万对单位: 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期货公司都是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分对责任人的处罚是: 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处以纪律处分;期货公司的给予警告处分 9.变相期货交易,满足下列之一的;①为参与买卖双方提供履约担保;②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的20%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汇编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法律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1)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3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5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66)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81)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93) 二、相关司法解释及江苏高院审判意见.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9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9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 (10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 1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11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11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 11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1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11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20)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的复函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 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复函 122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汇编 1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132)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13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13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141)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 (144) 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 (152)

2020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

2014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汇编(三色标记,过关必备) 第一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本法规大部分是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下列特殊: 银行从事期货融资或者担保资格,期货业协会批准;境内从事境外商品期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期货公司成立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3000w,应当为实缴资本,货币出资>85%,近3年无违规; 从业人员>15个,高管>3个; 持续经营两年,一年盈利或者,实收资金和资本均不低于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 持有100%股份的股东:净资产10亿元,不适用,15亿元。 3.几个日期: a.期货公司成立审批:6个月;结算会员审批:3个月; b.金融结算资格批复:3个月,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失效;IB业务:20日 c.期货公司报证监会,多为2个月审批: ①合并分立停业解散 ②变更公司形式 ③变更范围 ④变更5% ⑤设立、收购、参股、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⑥变更注册资本and 其他情形(20日内决定) d.期货公司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分布),多为20日内审批: ①变更法人、住所或者营业所 ②设立境内期货经营机构(2个月) ③变更境内机构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④其他事项 4.交易所行为: a.先决定后报: 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幅、限制最大持仓量、暂停交易、其他紧急措施 b.先报证监会批后执行:章程、交易品种、合同、住所或场所变动,合并分立解散

5.调查内幕信息:经证监会批准,限制不过15日,复杂不超过30日。 6.期货公司出现风险措施:限制业务机构、分红,高级管理人员报酬,转让财产,自由资金调拨,股权转让,股东权 利,更换管理人员。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后证监会验收合格3日内解除。 7.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权被冻结或用于担保等,期货公司、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5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8.法规总结: 【68条】交易所、非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①违反规定接纳会员 ②违规收取手续费(应退还) ③不发布即时行情或发布价格预测信息、不履行报告义务、不报送资料、不建立担保金、不提取风险金、限制会员实物交割总量、用没资格的人员、违反保证金安全监控规定 有上述之一的,对主管及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简记为:违规收会员,应退手续费,不发行情发预测,不报告送材料,缺少两金限总量,不具资格人乱用) 【69条】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①违规修改章程、上市品种、分立合并、变更场所等 ②保证金不足仍同意交易的、直接或间接从事交易的、违规收取或挪用保证金、伪造涂改交易资料的、未建立几个风险制度的、拒绝或妨碍证监会检查的 责任人的处罚:违反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10万罚款。 (简记为:修章程,改品种,变更场所乱合并,金不足,仍交易(同意、直接或间接参与),违规收取保证金,改资料,拒检查,未建立风险制度) 【70条】期货公司违反下列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足10万的,处以10-30万 ①接收不合规定人员的委托、允许保证金不足时交易、违反分立合并擅自变更范围形式法人私自设立机构、从事期货外的活动、变相自营业务、为股东融资或对外担保 ②其他事项同【69】②中的事项 责任人违反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 【71条】期货公司有下列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没有所得或不满10万元的,处以10-50万罚款 保证收益、不提示风险说明书、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提供虚假资料、未按照客户要求下达交易指令、挪用客户保证金的、不按规定开户或违规划转保证金的。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所得;(3)、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所得;(3)、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所得;(4)、处以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销售的药品和所得,并处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销售的药品和所得,并处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

《期货法律法规》真题汇编卷

全国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法律法规》真题汇编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在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有( )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A.1/3 B.2/3 C.1/4 D.1/2 答案B。【解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2.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A.6年 B.3年 C.4年 D.5年 答案B。【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期货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 )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A.1 B.5 C.3 D.2 答案D。【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4.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 )个月。 A.2 B.3 C.6 D.12 答案C。【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

(完整版)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整理

期货管理条例p1 一、期货交易所 1.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市场 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 2.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负责人------国务院期督 3.期货交易所会员--------企业法人、经济组织 4.不得担任期货负责人:解除职务5年,律师等撤销资格5年 5.期货交易所职责:设施,设计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交易结算,履约担保,会员监督 制定实施交易规则,发布市场信息,监督仓库、保证金银行、查处违规 6.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股票,非自用不动产投资 7.交易所制度:保证金,当日无负债,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风险准备金, (分级结算)结算担保金 8.期货市场异常:提高担保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最大持仓,暂停交易 9.需要国期督批准:制定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终止取消p 二、期货公司 1.期货公司申请条件:注本3000w,高管任职资格,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章程,股东3,年无重大 违法,合格场所,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2.国期督6个月批不批 3.国期督可以提高注本,注本应是实缴资本,货币出资大于85% 4.期司不得:融资,对外担保,期货自营 5.国期督批准:合并,变更业务,变更注本股权(20天),5%股权变动 6.其他2个月,批不批 7.注销公司:执照被注销,3个月没开业,无当停业3月,主动申请

8.注销前返还客户资产 三、交易规则 1.结算统一由交易所进行 2.分级结算,交易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客户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融资和担保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4.国有企业期货的,套期保值原则 5.不得从事期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期货工作人员,禁入这,不能提供开户资料的 6.期货交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期协 1.期协自律性组织 2.期协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国期督报备 3.期协职责:纪律处分,从业资格认定管理撤销,向国期督反应会员要求,交流研究 4.国期督监督措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查阅,查询保证金和银行账户, 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重大违法时,限制当事人期货交易,15天,延长至30天 5.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具体方法由国期督和国务院财政部门 6.持续性经营:净本与净产,净本与境内/境外期货经纪,流产与流债等比例 7.不持续经营:(不受纪律处分)一次谈话限期改正,不改正很严重的, 采取措施:限制暂停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支付报酬福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更换董监高,限制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使用,责令转让股权和限制股东权利 整改验收的,3天内解除措施 整改仍未通过验收的,严重的,撤销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分支机构 8.期公违法经营,重大风险秩序利益---------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监管-----通过国期督批准对董监高负------- 限制出境,禁止转移财产 一、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证监会、财政部,指定机构代为管理保障基金

2017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名词解释集锦

2017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名词解释集锦 凯程老师通过综合考研辅导名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导师,及往届高分学员、职业经理人的意见,为有意向报考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的考研学子提供名词解释汇编。 金融学名词解释汇编 基金类 1、开放式基金(open-end funds) 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 2、封闭式基金(close-end funds) 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及规定的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3、契约型投资基金(constractual type funds) 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投资人通过购买基金单位,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4、公司型投资基金(corporate type funds) 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以赢利为目的、投资于特定对象(如各种有价证券、货币)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基金持有者既是基金投资者,又是公司股东。 5、雨伞基金(umbrella funds) 基金管理公司把自己名下的一组基金作为“母基金”,在“母基金”之下,再组成若干个“子基金”,以方便和吸引投资者在其中自由选择和转换的一种经营方式。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利于投资者转换基金,并且不收或少收转换费,以此来稳定投资队伍。 6、金中的基金(funds of funds) 其特点是以其他基金单位为投资对象。它通过分散投资于本身或不同管理团体的基金来进一步分散降低风险。 7、对冲基金(hedge fund) 原意是“风险对冲过的基金”,起源于50年代初的美国,起初的操宗旨是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实买空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规避和化解证券投资风险。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已失去初始的风险对冲的内涵,已成为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效应,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8风险基金(venture capital) 是指那些由专业投资管理人士或机构定向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处于草创阶段的企业、技术、产品或市场,以期望在未来实现高额回报。 9、股票基金 股票基金是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主要种类。股票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将大众投资者的小额投资集中为大额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股票组合,是股票市场的主要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重点难点整理总结

2010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法律法规记忆诀窍 一、日期对照 1、结算会员的审批为3个月。 2、期货公司的成立审批为6个月。 3、期货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始经营或连续停业3个月的就撤销审批资格。 申请金融结算资格的,受理3个月内作出批复。取得资格6个月内未取得会员的自动失效。 提供IB业务的在20日内作出批复。 4、期货公司那些是证监会审批,在2个月内(2条为 20日内),那些是派出机构20日内(1条2个月)审批。见P7 5、调查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的,可以经批准后对当事人15个交易日限制交易,最长30日 6、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风险指标不合规的2 日内上报,整改时间在20日内,自验收完毕后3日内解除措施,连续达标3个月的解除预警期。 7、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冻结的,5日内报告。 8、期货交易所管理中的日期基本是10日、但限制会 员结算范围和异常情况暂停交易的为3日,按季 后15日、年后30日上报经营情况和工作报告。

年后4个月报审计报告。 9、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日期基本为5日,处罚基本 为3万以下。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冻结、转让变更名称的应3日内报告期货公司,他们应在5日内报告派出机构。 10、高管人员的管理办法基本为5日,首席风险官在 决定10日内报告、对高管临时任命和违规被调查是3日 处罚为3万元以下,对受贿、非法获利的无警告处分。 11、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取得30日内上任,过期作废。 12、期货从业人员管理一般10日, 13、首席风险官:季度后10日、年后20日报工作报告 14、期货公司应当月后7日、年后3个月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二、年限的比较: 1、下列不得担任交易所负责人、财务人员: 解除职务、撤销资格之日起5年内。 2、期货交易所每年对遵守交易规则抽样或全面检查。 3、除风险监管报表和IB业务的资料保存5年以上,其他的都是20年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仲裁法 二、司法解释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6.最高人亿法院关于愈期付款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愈期付款违约的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总是的批复》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执行中查封、扣押、冻强财产的规定 三行政法规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四、政府规章类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 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5.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管理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9.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人民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围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汇编b-精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汇编(2) 1、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 A期货交易所 B中国人民银行 C中国期货业协会 D中国证监会 答案:A 2、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其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A百分之三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四十 D百分之六十 答案:C 3、下列不属于法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A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B财务负责人 C副经理 D高级法律顾问 答案:D 4、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表述,正确的是() A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B发行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C发行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D发行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答案:A 5、发审委会议普通程序中,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名。 A5 B8 C7

D6 答案:A 6、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申请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比例至少()以上。 A20% B25% C10% D15% 答案:C 7、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后方可转为公司股票。 A3个月 B9个月 C12个月 D6个月 答案:D 8、发行人出现以下情形,中国证监会将直接撤销相关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是()。 A.首次发行证券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的资产发生重组 B.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C.证券上市当年累计 50%以上的募集资金用途与承诺不符 D.首次发行证券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正确答案:B 9、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 A.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B.做市商交易方式 C.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D.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正确答案:A 10、甲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甲公司分立为两个子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分立后,原甲公司的债务由集团公司继承

期货法律法规重点整理数字版

当日: 监控中心接到期货公司的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2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3日: ·期货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公司所在地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变更或者终结结算协议的,应当在签订、变更或者终个工作日内向协议双方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 5日: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5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派出机构提交季度工作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触及及预警标准的情况和原因进行核实,对公司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期货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净资本与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与上月相比变动超过20%的,期货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董事提交书面报告。

2019期货从业考试《法律法规》汇总

(一)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总则 1.1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2 期货交易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1.3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2.交易所 2.1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 2.2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3 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2.4 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未逾5年; 2.5 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①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③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④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⑤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交易所不得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2.6 风险管理制度: ①保证金制度;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③涨跌停板制度;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⑤风险准备金制度;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2.7采取紧急措施,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①提高保证金;②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③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④暂时停止交易; ⑤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2.8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公司 3.1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2 具备条件: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④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 ⑤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⑥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98) 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108)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11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25)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50)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20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34)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7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2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330)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338)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74)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84) 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8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9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41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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