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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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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可能没仔细听,如果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谢谢!

考查题型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考查的范围:法的概念、本质

法律规范的构成、规则包括哪些、原则和规则的区别,原则如何适用;

法律价值有哪些,法律价值冲突如何解决;

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区别

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的关系;

法的起源的标志

法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道德的关系

法的适用包括哪些

最后的论述题一般让你谈一下你所看的法学方面的著作,或者你认为法理学中争议的问题是

什么,你的看法

第一编法学概论

第一章:

一、法学体系的划分

(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二、边缘法学

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心里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

第二章:

一、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客观基础;

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发展的历史课堂;

第三章:

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四章

一、什么是法(名解-重点掌握)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

二、法的本质

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五章

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

2、涵盖面分:一般法与部门法;

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

四、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主要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法律规则是法律调整社会行为和关系的主要凭借,也是法律实施的主要依据。

五、法律规则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构成采用“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1、假定条件:假定是对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或者事实状态的规定;(简单记得举例法条)

2、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从众多实际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行为范式,它规定了人们应如何行为的准则(包括3种模式许可;必为;禁止);

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或者否定法律后果。

六、法律规则分类

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型规则;

2、任意性规则,强制性规则;

3、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

七、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参见第四)

2、法律原则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是最直接法的精神和社会活动规律的要素,在创制、适用、遵守法律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宏观指导作用。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普遍价值根据。

两者区别在于:

1、从内容看:法律原则不预设确定的事实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它无法为社会主体提供具体行为准则。而法律规则在内容规则细化上明显高于法律原则;

2、从适用范围上:法律原则是众多行为规则抽象性的概括,是一个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学体系通用的准则,其适用范围很大;但法律规则适用范围小,但是明确;

3、从适用要求上:法律规则具有确定性,稳定性以及严格性;法律原则具有模糊性和概括性;

4、法律规则之间往往相互排斥,而法律原则之间却可以相互兼容;

5、从逻辑结构上:法律规则较复杂,法律原则较简单;

6、从作用上:一个规范指导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一个具有宏观指导意义;

第六章

一、法的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则,通常包括(制定法、判例法、

习惯法、国际条约与协定)

2、法的非正式渊源:公平与正义的观念;公平政策,法理;学说;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经济区法规和规章、特别行政区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

2、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是习惯、判例和政策;(法理和学说并非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以及法律清理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三种基本方法。

①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定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

②法典编纂。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是国家的立法活动。

③法律清理: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从主体上:有权的国家机关;从内容上:不是立法活动;从功能上:促进实现法的系统化、科学化。

四、法的效力等级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五、法的效力范围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折中主义)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法律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说来,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4、法律的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

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六、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

①成文法和不成为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划分;

②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适用范围不同;

③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

④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⑤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

2、法的特殊分类:

①公法和私法大陆法系划分;

②普通法和衡平法英美法系划分;

③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

第七章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结果。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1、根据构成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具体化、特定化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2、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基于合法行为,保护基于违法行为);

3、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4、根据法律关系之间因果关系和相互地位的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例调整性是第一性,保护性是第二性;实体是第一性,程序是第二性;)

三、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四、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包括:①公民(自然人);

②各种机构和组织(法人和非法人团体);③国家。

(2)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在一般法律关系中,公民都具有权利能力;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可能需要特殊的权利能力。

②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其不仅意

味着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到法律关系中来,而且意味着主体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通过自己有意识的行为独立实现主体权利和法律义务。各国对行为能力都有年龄方面和健康状况方面的限制。其中又包括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法人的行为能力;(对自然人行为能力进行解析,完全,限制,无)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五、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

财产;非财产利益(言论自由、通讯秘密);行为;

六、法律事实及种类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失的各种事实总称。

1、肯定性法律事实和否定性法律事实;肯定性确认性,否定性是排他性的;根据法律事实存在形态进行划分;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根据数量标准划分;

3、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划分;

PS(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特点:法律行为指的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下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其具有法律性,行为性,意志性,社会性)。

第八章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所创分的一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①宪法;②行政法;③民法;④商法;⑤经济法;⑥刑法;⑦诉讼法;⑧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⑨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第九章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1)法律责任的涵义

因违反、违约行为或因其他法律规定的事实而应当承担的某种具有强制的不利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特点: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3)法律责任的种类

①民事责任;②刑事责任;③行政责任;④国家赔偿责任;⑤违宪责任。

2、法律责任的构成(重点--简答)

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因素。

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五个方面: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反或者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①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它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②主观过错:主观过错表明行为主体的心理状态,与其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

③违法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权利,给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是行为人在自己意识支配下完成的;违约行为指的是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④损害事实:指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导致损失或伤害,即包括损害、丧失的实际所得利益,也包括预期可得利益。

⑤因果关系:违法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发生之间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第十章权利与义务

1、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①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②法律权利特征:

1.法律权利法律性:法律权利以国家法律确认认可为前提,并为权利的实现制定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2.法律权利的自主性:法律权利不仅是国家许可和保障的行为,而且是可以按照权利主体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

3.法律权利的可为性:法律权利是实实在在的,并非是抽象的权利;

4.法律权利的利益性:任何法律权利的实现都伴随着某种利益,可能是国家利益,可能是个人利益;

③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④法律义务特征:

1.法律义务的法律性:法律义务必须由法律明文设定,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并不适用推定;

2.法律义务的国家强制性:不履行法律义务,由国家强制制裁;

3.法律义务的从属性:法律义务从属于法律权利而存在,脱离法律权利的法律义务是不存在的;

4.法律义务的必为性:法律义务必须按照法律规范中规定以作为或者不作为形式进行履行;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简答,论述)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而言包括: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①法律关系中对应关系:即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②社会生活的对等关系:即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③功能发挥的互动关系:表现为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权利还是一位,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的目的;功能的互补性指的是两者适应社会需要互相弥补;

④价值选择的主从关系: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3、法与权力和义务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权利义务又贯彻于法的各个环节;

首先,权利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到法律责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义务贯穿法的运行和操做的过程,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

最后,权利义务全面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第三编法的演进

第十一章法的起源

1、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①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的产生;

②法律的发展一般经历了由禁忌、习惯、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③法律的发展常常与宗教、道德相伴而生;

④法律的发展还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

第十二章法的历史形态

1、法的历史形态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2、奴隶社会的法律制度

①维护奴隶制的占有关系,否认奴隶的法律主体资格;

②刑罚严酷,维护等级制度

③法律明显带有原始社会的残余

3、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

①肯定人身依附关系:获得相对自由

②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③强调君主集权

④刑罚严酷

4、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相对重要)

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标志着人类社会对财产认识问题有了重大突破,对于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②契约自由原则:这一原则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承认公民作为契约主体的平等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不仅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写入宪法,是全人类的共同文化遗产

④资本主义国家海洋其他原则例如:宪法至上,人民主权等;

5、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①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②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③一个国家两者制度;

④法理与国情结合;

第十三章法系

1、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根据发的历史渊源、文化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的法律运行方式、存在方式,对现行的法律以及历史上业已存在过的各种法律所做的一个分类;凡是具有相同存在形式与运行方式都可以划归为一个类型,我们将其称为一个法律家族;

2、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它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

第十四章法的发展

1、法律发展的概念:法律发展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它是指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相适应、相协调,包括制定变迁、精神转换等内在的法律进步或变革;

2、法律发展包括: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法律改革

3、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4、法律移植:特定国家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表达即在借鉴、整合他国法律的基础上,进行采纳、吸收,同化本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门为本国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律,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通称国外法。

5、法制改革: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本质属性和基本的社会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法律制度的自我创造、自我发展、自我完善;

6、中国法制改革的必要性:

①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规则等都与计划经济体制挂钩,但是在当前市场主义经济前提下,这部分法律法规与经济发展不协调;

②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因此必须让法律适应社会生活,与社会发展同步;

③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和民主政治法律体制,是一场具有深刻意义的法制变革;

④推进法制现代化的前提和必要步骤;

7、当代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内容:

①政法体制改革:政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司法体制改革,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②法制体系的重构:法制体系的重构是对法律体系内各部门法进行根本性调整,使其更加适应我国的国情,符合人们群众的根本要求;

③法律精神的转换:这是法制改革最深层、最彻底的方面,也是法律改革的重心和难点。

法制改革是对既有权利义务的调整,也是对社会利益的深刻调整,因此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对此我们要保持冷静的头男,切实应对各种风险和情况。

第十五章法制现代化

1、法制现代化的概念

法制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的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该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制运转机制都将发生质的变化。

2、法制现代化的特征:

①从历史角度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

②从基本性质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向法治转换的过程;

③从内涵特征来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

4、法制现代化的模式: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外发型现代化、混合型法制现代化;

5、内发型法制现代化

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指的是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是因内部条件成熟而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以英、法为代表;其主要特征表现如下:

①一般来说,它是因社会自身内部条件的逐步成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②从经济来说,它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程度而产生的;

③从政治来说,它是民主代议制发展而产生的;

④从法律价值来说,他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和法律价值的合理性发展产生的;

6、外发型法制现代化

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指的是由一个教先进的法律系统对较落后的法律系统的冲击而导致的进步转变过程,以日本、俄国为代表;其主要特征表现如下:

①一般来说,强大的外部因素的冲击使得外发型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动力;

②政治来说,政治变革运动的发展而推进的;

③争取法律主权的斗争往往成为外发型法制现代化国际从事法制变革的重要目标

④从法律价值来说,他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和法律价值的合理性发展产生的;

7、混发型法制现代化模式

混发型法制现代化,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是外在原因,内在原因还是本国社会内部的经济、社会、文化发生的变革引起的;其主要特征是:外来法律文化是催化剂,内部社会变革才是内因;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十六章立法

1、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度、认可和变动法折中特定社会规范的的活动;

2、立法的特征

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立法是运用一定科技进行的活动;

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3、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①实事求是原则:立法从国情出发,遵从客观规律;

②民主立法原则:人们参与立法,并参加法律的监督和执行;

③总结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的原则:总结借鉴本国和外国历史经验;

④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⑤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

4、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包括: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通过法案----公变法

十七章执法

1、执法的概念

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公职人员在行使法定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贯彻法律活动。

2、执法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第十八章司法

1、中国司法体系

人们法院;人民检察院

2、司法原则

①法治原则;以法律为准绳

②客观原则;以事实为依据;

③独立原则;司法独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个人干预;

④公正原则;司法公正要求平等

⑤责任原则;责任原则表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依法审批

3、司法程序

刑诉、民诉、行政诉讼

第十九章法律监督

1、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律监督制度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者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原则

合法性原则;民主性原则;程序性原则;系统性原则

3、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①依据监督机关不同,国家监督可以分为:权利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

②权利机关监督包括:立法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包括: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司法机关监督包括:检察院监督;法院监督

③社会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政协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社会团体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公民监督;

第二十一章

1、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①立法解释: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做出的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做出的法律解释)

②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应用做出的解释;

③司法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做出的解释;

第二十二章

1、法治的含义

①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

②法治是民主制度的保障;

③法治表达了一种人文精神与价值追求

④法治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性

⑤法治还代表了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2、法治国家的基础与条件

实现法治国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与条件,大致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几个方面;

①政治基础与条件:要实现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制度作支撑,否则便无法实现法治社会,这种制度包括良好的政体,适当的分权与制衡制度;

②市场经济基础:法制与市场经济具有天然的联系。市场经济是法治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与基础;

③文化基础:要实现法治国家,必须具备与法治国家相对应的文化基础。

第五编法的作用与价值

第二十三章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就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法律提供了社会资源的分配方案

②法律提供了社会交往和国家管理的行为指南;

③法律提供了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

2、法的规范作用

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①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或者态度;

②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③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④预测作用: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估自己的行为;

⑤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在,通过把国家和社会的价值观念传播给人们;

⑥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3、法的社会作用

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

①维护阶级统治: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组织社会化

大生产;确定技术规程,保障消费者,劳动者权益;推进科教文卫事业发展;

4、法的局限性

法不是万能的,法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法有自身的局限性:

①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必如还有道德):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调整所有社会关系

②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所有问题都适用法律

③法对社会生活的涵盖和适应是有限度的;

④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章法的价值

1、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

(2)秩序

(3)正义

(4)效率

(5)人权

2、法的价值冲突

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至于法的价值位阶判断,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

(2)个案平衡原则:

处于同一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考虑个案的解决使得兼顾双方利益;

(3)比例原则

当某种教优越的价值表现侵犯另一价值时,不得逾越此目的必要承担,并使得损害价值降低到最小。

3、法与自由

1.法律以自由为目的

①法律规范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的

②法律权利和义务是为自由而设立的

③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是为了保障自由

2.自由需要法律保障

①法律保障自由不受侵扰

②法律保障自由不被滥用

3.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需要法律保护

①自由需要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享有

4.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

①法律提供自由与其他价值位阶发生冲突的解决法案

②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

③法律以防止自由被滥用来保障自由

第二十九章法与道德

1、法与道德区别

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法在生成上往往与有组织的国家活动相关,由权威主体经程序主动制定认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构性。道德在社会生产生活中自然演进生成,不是自觉制定和程序选择产物,自发而非建构是其本质属性。

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法有特定的表现形式或渊源,有肯定明确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体确切,可操作性强;道德无特定、具体的表现形式,往往体现在一定的学说、舆论、传统和典型行为及后果中,其对行为的要求笼统、原则,标准模糊,只具一般倾向性,理解和评价易生歧义。

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法在特定国家的体系结构基本是一元的,法律上的决策一致是其本性和要求,而这种决策上的一致是通过程序上的正统性达致的。法的一元化存在形态,也使它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由于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在本质上是自由、多元、多层次的。

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法一般只规范和关注外在行为,一般不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其所有缜密的设置都主要针对外在行为。道德首先和主要关注内在动机,不仅侧重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在行为,且评价和谴责主要针对动机。

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这种比较最富有意义。法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的核心。道德以主体内省和自决的方式生成和实现,也使道德与程序无关。

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法与有组织的国家强制相关,通过程序进行,针对外在行为,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强制是内在的,

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道德不具有可诉性,主要表现为无形的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且舆论的评价或谴责往往是多元的。

2、法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是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同这

些观念相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两者起源的时间不同。

(2)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3)两者的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

(4)两者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5)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2、法与道德的联系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第一,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

价值基础。第二,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展。第三,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第四,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不能调整,加强道德调整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不足。

人教版六年级语文下册教材知识点整理(2019最新编订)

六年级下册教材知识点 一、拼音: ㈠多音字:第1课P2缴;第9课P37吭 ㈡容易读错的字 边鼻音;平翘舌;前后鼻韵;其他 ㈢声母表、整体认读音节表、韵母表、字母表(大小写) 二、汉字 1、要求会写的80个字(教材后生字表)能辨别其音、形、意并能运用 2、会用音序查字法和部首查字法查字典、词典 三、词语 1、要求掌握“词语盘点”中“读读写写”的词语,了解“读读记记”中的词语 2、积累下列词语: (1)、抄写你认为需要积累的词语:第10课课后思考练习第4题P51 (2)、关于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精神方面四字词语:回顾与拓展(五)日积月累P120 (4)、邯郸学步:回顾与拓展(一)“成语故事”P21 (5)、舍本逐末:回顾与拓展(五)“成语故事”P121 3、理解词语在语言环境中的意思:第3课课后第2题的第1小题;第14课课后第3题的第2小题P71;第20课课后第3题的第2小题P113(理解词语的方法: a、运用工具书; b、联系具体的语言环境; c、联系生活实际; d、联系上下文………) 四、句子: 积累佳句 ⑴课文中的优美语句:

抄写课文中喜欢的句子:第1课课后第4题P6;第18课课后第3题P103;抄写课文中对自己有启发的语句:第3课课后第3题P10;第20课课后练习第4题P113 ⑵有关人生哲理的格言:回顾与拓展(一)“日积月累”P21 ⑶富有人生哲理的隽语:回顾与拓展(四)“日积月累”P96——P97 2、理解含义深刻的句子: (方法:联系上下文、联系时代背景、联系自己的生活经验、抓重点词语体会等) ⑴联系课文,理解句子的意思:第1课课后练习第3题P3 ⑵联系生活实际理解:第2课课后练习第2题P6 ⑶结合生活事例理解:第12课课后练习第2题P57 ⑷联系上文理解:第14课课后练习第3题的第1小题P71 ⑸结合注释理解每一句话的意思P3 五、阅读: 训练重点:把握主要内容,体会人物的思想感情,领悟作者表达感悟的不同方法,体会作者的表达方法,了解课文的叙述顺序;读课文,要学会浏览;要有自己的见解和感受;弄清文章的详写与略写;了解文章的叙述顺序 1、要求朗读的:⑴第1课P3;第2课P6;第3课P10;第5课P14;第9课P37;第8课P30;第9课P43;第10课P50;第11课P52;第12课P57;第13课P59;第18课P103; ⑵古诗:回顾.拓展二“日积月累”P43;回顾.拓展三“日积月累”P64—65;古诗词背诵P144—153 ⑶综合复习阅读材料P154—172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法理学考试要点整理

一、法学史书本4-5页 ·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 ·后注释法学派:在原有基础上既注释又评论 ·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建立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治的模式、起宣传推动革命的作用) 1、基本主张:存在更高层次的法作为评价、判断实证法的标准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恶法非法 2、历史贡献:古罗马帝国、美国独立、法国大革命 3、什么是自然? a.自然世界:自然的命令不可抗拒、自然法是所有动物通用的法律 b.神: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理性行事的自然倾向 c.理性: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 d.人性:自爱、自私;追求和平的社会生活 4、自然法是上帝为所有人设定的而且只有凭借理性和通过认真考虑其处境与本 性才能认识的一种法律 5、历史: a.抽象到具体 b.“自然”到“道德” c.自然权利的主体由作为自然存在的人——作为神的子民存在的人——作为 人而存在的人 d.从永恒不变——部分可变(孟德斯鸠)——内容可变 e.从重实质到重程序:程序自然法(富勒的八项条件“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 德”) ·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 ·历史法学派: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 ·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1、基本立场: a.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事实 b.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的有效性不以合乎 道德为条件,其有效性条件来源与社会事实 c.法学只应关注现存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分析 d.法学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知识体系 2、历史: a.经验性实证主义法学(奥斯丁):法律被认为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但并 非每一种命令都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才具有法律的性质,法理学不考虑法律的善或恶 b.规范性实证主义法学(凯尔森):纯粹主义的实证法学、强制性、法律的

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可编辑修改word版)

《法理学》200510 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1)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1)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1)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8)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2) ?论述题复习指导 (14)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 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多项选择题为5 小题,每小题2 分,共10 分;名词解释题为5 小题,每小题4 分,共20 分;简答题为2 小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论述题为1 小题,每题20 分,满分100 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归纳总结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深藏于法的现象之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从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法的作用: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1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之别2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对人与社会的有益性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作用于人于社会关系的形势与内容之别。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形式与实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其规范作用而实现其社会作用。 法的演进:某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长期而缓慢发展的过程与路径。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继受。 法律移植: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法;二是国际法律与惯例。 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基本属性和社会基本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属性也不根本改变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具体法律制度等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制观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立法:特定主体依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立法权载体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关于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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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本重点整理

一.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 1.马克思主义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为他们的后继者所发展的,以反对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为目标的科学理论体系,是关于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科学。 2.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基本组成部分。 3.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是始终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规律的科学认识,是对人类思想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基础上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二.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1.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体系的哲学基础。 2.马克思主义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实现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是由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本性决定的,是由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决定的。 3.重要的理论品质,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理论品质。 4.崇高的社会理想,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是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 三.论述世界观与哲学基本问题及其内容。 1.哲学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究竟谁是世界的本原,即物质和精神何者是第一性,其二,即思维能否认识或正确认识存在的问题。 2.根据对上述基本问题第一方面的不同回答,哲学可划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个对立的基本派别。根据对上述基本问题第二方面的不同回答,哲学又可以划分为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四.论述普遍联系主要内容。(分析题) 1.联系是指事物内容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2.联系具有普遍性,第一,任何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都是相互联系的,第二,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第三,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3.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普遍联系的原理,要求人们善于分析事物的具体联系。 五.论述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及其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 1.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2.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的,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斗争性与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相结合,构成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事物的发展。 3.运动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的原理指导实践,还要正确把握和谐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和谐并不意味着矛盾的绝对同一。和谐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只有在矛盾双方处于平衡,协调,合作的情况下,事物才展现出和谐状态。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都是在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中实现的。 六.论述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1.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对矛盾普遍性的简明表达。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形: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哲学基础,社会主义是共性,中国特色是个性。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 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法理学重点整理汇总资料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1)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应履行法律义务,但并非所有法律主体都必然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义务并不必然同不利后果相关,只有违反法律义务者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律责任必是与不利后果相关的;法律义务可以通过义务主体自觉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责任则需要由国家机关来追究。 (2)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两者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违反法律义务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时候追究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得以履行的手段和措施;另外,两者都是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在价值指向上具有同一性,均是为法律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 2、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及影响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法的两种主要形式,其划分标准为法律是否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作为其存在状态。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

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两种。 (1)成文法明确具体。成文法是经过特定程序指定的,并有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因此,它特别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不成文法就较为模糊,难于实施。 (2)成文法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成文法的修改和废纸均需必要的程序,因此其修改与废止,都十分明确,便于全社会在法律实施上令行禁止。不成文法的修改和废止,往往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在成文法下,由于其明确,社会普遍都能较好地获得法律的安全保障,自由的空间相对广泛。在不成文法下,由于法律不明确,人们违法之虞常在,严重时动辄得咎。民众的权利容易遭到侵犯。在不成文法下,公共权力由于其权限缺乏法律的明确界定,也易于膨胀。公共权力一旦超越权限,出现膨胀,公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成文法有明确的文字表现,易于在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因而就能在可能出现的不当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前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事前较好地发挥对社会的警示作用。不成文法就只有在有了相应的事件或行为出现之后,才可能形成习惯法和判例法,预防警示作用相对较低。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成文法采用成文的形式,有利于

最强考试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立法的概念: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二)立法是根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多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构成要素: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构成,范围,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主要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为不是单一的立法体制。(二)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他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其三,中国的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立法过程:(一)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提出法案前进行的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条件或奠定基础的活动。主要内容有:宏观上进行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范,形成立法创议,作出立法决策。中观上包括:确定立法目标,目的和指导思想,调查研究等一系列活动。微观上包括:确定立法意图,拟出法案提纲,起草法案草稿,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等。(二)由法案到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意识提出法案,二是审议法案,三是表决法案,四是公布法案。(三)立法完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清理,汇编和编纂。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一)提出提案: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是,第一,应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应提出属于接受法案的主体的职权范围内的法案。第二,应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第三,应符合法定人数才能提案。第四,应采取一定方式,向一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提案。(二)审议法案。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的活动。(三)表决和通过法案。(四)公布法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1.人民利益至上原则2.利益兼顾原则3.少数利益保护原则4.利益最大化原则5.利益配置公平原则(二)权利本位原则(三)权利制约原则(四)合宪原则(五)实事求是原则(六)民主立法原则(七)适用性与超前性相结合的原则(八)原则性灵活性的结合的原则(九)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相结合原则 守法的概念: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的构成要素: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我国守法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3.守法内容。(1)履行法律义务(2)行使法律权利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三)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五)守法是出于心理是上的惯性(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支配。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的的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执法的概念:广义是指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1.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2.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3.执法的活动具有单方性4.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执法体系: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体系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根据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以及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三类构成。行政机关的执法:1.政府的执法2.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条件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可超越法律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2.执法的内容要合法。执法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没有法律规定,执法主体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合义务的决定。3.执法程序必须合法。执法主体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不同的执法内容来决定所使用的程序,不能任意简化,改变,调换,省略程序。4.执法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二)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是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总,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法定的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征:(一)专属性,我国司法权专属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程序性。我国现行司法的种类分为三类,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因此有三大法定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三)专业性(四)权威性(五)结果合法性。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知识要点整理

001.法国的《法国民法典》颁布于:18 002.“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是指:《罗马法》 003.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004.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各部门法构成的 005.法的要素主要包括:规则、原则、概念 006.英国学者弗里曼的《劳埃德法理学总论》是以教科书的形式表现法理学三大要素的一个范例 007.准用性规则:本身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则,依照援用别的规则 008.耶林主张法律的目的在于:利益 009.党的政策以非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 010.一个法律施行后,原来制定的失去效力,这属于:默示废止 011.法律关系参加者能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称为:行为能力012.托运方和承运方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运输行为013.中国的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014.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的出现是在:出现了反映资本主义经济要求的海商法;罗马法的复兴运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法律的制定 015.《著作权法》既是专属权,也是可转移权 016.在刑事审判中,各国大多数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017.哈特继承和发展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凯尔森则是规范分析法学 018.认为“法是公意的体现”

的法学家是:卢梭 019.认为法学是“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的是:查士丁尼 020.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是:社会形态 021.政治的中心问题是:国家政权 022.一般认为,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划分体制 02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中,共同适用的惩戒措施是:警告024.民众参与司法在世界上的通行模式有:陪审制、参与制、治安法官制 025.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合法行为,保护性法律关系是:违法行为 026.国际法学能够视为:综合法学027.柏拉图:《理想国》;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庞德:五卷本《法理学》 028.法律关系根源于:思想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思想社会关系 029.法律关系的观念来自于:罗马法 030.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法律。是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 031.明确宣称法理学就是法律科学的是:庞德 032.提出自由理想和建构平等形式相协调的正义观的代表人物是:苏格兰哲学家索利033.原始社会三种社会规范即习惯、宗教、道德体现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034.英国的资本主义法的产

人教版英语八年级下册课本知识点梳理

人教版八年级下册课本知识点梳理 Unit 1 What’s the matter? 【重点短语】1、have a fever 发烧2、have a cough 咳嗽 3、have a toothache 牙疼 4、talk too much 说得太多 5、drink enough water 喝足够的水 6、have a cold 受凉;感冒 7、have a stomachache 胃疼8、have a sore back 背疼 9、have a sore throat 喉咙痛10、take risks 冒险 11、hot tea with honey 加蜂蜜的热茶12、see a dentist 瞧牙医 13、get an X-ray 拍X 光片14、take one’s temperature 量体温 15、put some medicine on sth、在……上面敷药16、give up 放弃17、sound like 听起来像18、all weekend 整个周末 19、in the same way 以同样的方式20、go to a doctor 瞧医生 21、go along 沿着……走22、on the side of the road 在马路边23、shout for help 大声呼救24、without thinking twice 没有多想 25、get off 下车26、have a heart problem 有心脏病 27、to one’s surprise 另某人惊讶的就是28、thanks to 多亏了;由于29、in time 及时30、make a decision 做出决定 31、get into trouble 造成麻烦32、right away 立刻;马上 33、because of 由于34、get out of 离开;从……出来 35、keep on doing sth、继续或坚持做某事37、fall down 摔倒 36、put a bandage on sth、用绷带包扎38、feel sick 感到恶心 39、have a nosebleed 流鼻血40、cut his knee 割伤她的膝盖 41、put her head back 把她的头向后仰45、run out (of) 用完;用尽 42、have problems breathing 呼吸困难43、mountain climbing 登山运动44、be used to doing sth、习惯做某事46、so that 以便 47、so、、、that、、、如此……以至于、、、…48、be in control of 掌管;管理 49、in a difficult situation 在闲境中 【重点句型】 1、What's the matter with you?= What'the trouble with you? = What's wrong with you? 您怎么了? 2、What should she do? 她该怎么办呢? 3、Should I take my temperature? 我应该量一下体温不? 4、You should lie down and rest、您应该躺下休息一会儿。 5、Do you think it comes from a newspaper or a book? 认为它就是来自报纸还就是书呢? 6、I think I sat in the same way for too long without moving、 我想我以同样的姿势一动不动地坐得太久了。 7、She said that the man had a heart problem and should go to the hospital、她说这个人有心脏病应该去医院。 Unit 2 I ’ll help to clean up the city parks、 【重点短语】 1、Clean-Up Day 清洁日 2、an old people’s home 养老院 3、help out with sth、帮助解决困难 4、used to 过去常常、、、、、、 5、care for 关心;照顾 6、the look of joy 快乐的表情

法理学考试要点

1、法学:广义与狭义的概念 广义的法学:一般而言,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狭义的法学:以特定的法秩序为基础,用理性的方法来探求规范问题之答案的一门学问。 2、法学的学科性质 法学是一门规范科学。 ①从科学的角度,缺乏科学的客观严谨 ②从艺术的角度,枯燥、乏味缺乏创造力 3、法理学的定义和法理学的方法 ①定义:法理学,即对法律及其问题进行一般性研究的学科,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和最理论化的分析。——涉及的法律是“根本问题”。 ②方法:(“方法”一词源于古希腊文,有“沿着正确的道路运动”的含义) 1、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2、价值分析,价值认知与评价,揭示法的应然状态,有超越的一面。 3、实证分析,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4、考察,从总体上把握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相互作用的历史脉络,它使法理学研究带有制度史、文化史、思想史的性质。 5、比较的方法。 4、实在法与自然法 自然法(古代古典现代)法律实证主义 1、亚里斯多德:自然法是指符合城邦本性、指引其往善的生活发展的一般性正义理念,作为展现城邦性质之秩序的自然法是符合城邦本质之秩序,因此带有”自然秩序”的性质。 2、奥古斯丁: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一如不具正义的国家不过是一个大强盗团伙而已。 阿奎那:“如果意志要想具有法的权能,他就必须在理性发号施令时受理性的节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理解所谓君主的意志具有法的力量这句话的真正涵义。在其他意义上,君主的意志成为一种祸害而不是法。” 3、霍布斯:人并非本质上的政治或社会动物。人为什么要组成国家?人的痛苦对死亡的恐惧,人类最主要的需求就是“自保”——自我保存。国家就是为了保障这一最基本的自保权利而存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是在于法律符合某种正当性的标准。因此,简单来说,凡是内容不正当的法,就不是法。即,“恶法非法”。 启蒙时代:世界的祛魅(the disenchantment of the world)自然理性上帝意志→个人理性 自然法的三种形态自然、上帝、个人理性→实在法或人定法 对自然法的评价 登特列夫(Alexander Passerin d`Entreves, 1902-1985)所作的评论:“如果没有自然法,恐怕不会有美国或法国的大革命,而且自由与平等的伟大理想,恐怕也无理由进入人们的心灵,再从而进入法律的典籍。” 梅因(Henry Maine,1822—1888)所指出的:“如果没有自然法,…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法律实证主义 奥斯丁: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命令——威胁——制裁) 凯尔森:正义则是人类的美梦。法律就是一种规范体系,探讨法律规范的形式逻辑结构。 哈特:经由各项规则的共同运作所产生的运作机制,才是什么是法律的适当描述。 法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所制定并公布的就是法律。因此,凡是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不论其内容是否正当,都是法律。 “恶法亦法” 法律是一回事,道德是一回事。不以道德作为衡量法律的标准。法律与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分离命题 法律实证主义的“dogma”

法理学课本重点整理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社会意义(2)法律性(3)意志性 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1、动机: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和动因。 2、目的:人们通过实施行为以达到一定结果的主观意图。 3、认知能力: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1)认识错误。 第一,手段认识错误:毒药、枪。 第二,对象认识错误:深夜入室床上刺人、深山老林猎人向一群羊开枪、因误欲奸男人等。第三,法律认识错误:网上跳脱衣舞、安乐死等。 (2)无认识能力。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1、行为: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或意志表现与外在的举动。 2、手段:认为为实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 3、结果:人们通过实施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影响。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 二、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 (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 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 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 (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 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3、依行为的有效程度,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 法律关系 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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