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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企打破国外垄断_胡佳逸

苏企打破国外垄断_胡佳逸

苏州日报/2016年/10月/14日/第A02版

要闻

色谱填料制备技术

苏企打破国外垄断

历经十年跨领域技术创新应用于生物制药分离纯化

记者胡佳逸

苏报讯(记者 胡佳逸)记者从昨天在园区开幕的第三届生物制药分离纯化学术技术论坛上获悉,经过十年持续不断的跨领域技术创新,苏州纳微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出了世界独有的单分散(均粒)硅胶色谱填料的规模化生产技术,从而一举打破了我国在高性能硅胶色谱填料领域完全依赖进口的局面。

此次论坛集聚了国内外30位从事小分子制备色谱和大分子层析分离纯化技术知名专家,就生物制药下游分离纯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行业前沿动态开展学术交流。近年来,中国生物制药迅猛发展,随着生物药结构多样性的发展和监管部门对生物药纯度要求的提高,生物药的分离纯化难度越来越大。如何经济、高效的从复杂组分中浓缩、分离和纯化目标生物分子,往往是生物药生产的瓶颈。据统计,生物药下游纯化成本约占总成本的50%到80%。我国用于生物制药分离纯化的制备色谱技术及大分子层析技术,无论从技术开发、工程放大、工艺优化到过程控制,均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苏州纳微科技有限公司是此次论坛主办单位,专门从事高精度、高性能和高附加值纳微米球材料的研究、生产、销售。据纳微科技董事长江必旺介绍,在生物制药分离纯化环节,高效液相色谱技术被广泛应用,这一技术的核心是色谱填料。色谱填料质量和性能要求高,制备技术难度大,此前长期由国外少数公司垄断。经过十年持续不断的跨领域技术创新,纳微开发出了世界独有的单分散(均粒)硅胶色谱填料的规模化生产技术,不仅填补了国内高性能球形硅胶色谱填料的空白,还突破了单分散硅胶色谱填料的规模化制备技术难题,成为世界上唯一可大规模生产单分散硅胶色谱填料的公司。纳微的创新性技术不仅打破了中国在高性能硅胶色谱填料完全依赖进口的局面,也使得世界高性能硅胶色谱填料制备技术跨上新台阶。

据悉,纳微公司还将联合园区相关重点企业、国内医药分离纯化领域重点企业共同组建苏州工业园区医药分离纯化产业联盟,以增强国内医药分离纯化企业的技术与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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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文献综述及外文文献资料P2P金融

本份文档包含:关于该选题的外文文献、文献综述 一、外文文献 标题: Online brokers lead the way for French internet finance 作者: Caffard, Christophe 期刊名称: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 卷: 20;期: 3;页: 20-24 Online brokers lead the way for French internet finance 1 Regulated brokers Regulated brokers are legal entities which have an investment services licence and are subject to 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s of the Comite de Reglementation Bancaire et Financiere (CRBF) and the Conseil des Marches Financiers (CMF). * Choice of legal form: regulated brokers are not required to be incorporated in a specific legal form; however, under article 13 of the MAF Law, the CECEI checks whether the legal form of the brokerage company is appropriate for providing investment services. In practice, any type of commercial company is admitted: societes de capitaux (limited companies) or societes de personnes (partnerships). The formalities of share transfer, tax and the scope of liability of a company's management will be relevant factors to the choice of legal form. * Application for an investment services licence from the CECEI: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the application is the description of the investment services, and a business plan including prospective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following three years. The CMF will check whether the business plan is consistent with the investment services licence requested by the broker. The CECEI will ensure that the applicant's own initial funds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business plan. The scope of the investment services licence is variable and covers one or more ofthe following investment services: Recep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orders to another investment services provider on behalf of investors, for execution. This is the core investment service provided by the

关联企业引发的反垄断法上的问题

★★★文档资源★★★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括垄断?兼并?共谋和其他****竞争行为,适用于彼此独立的单体企业时,问题相对比较简单,但涉及关联企业时,情况却较为特殊和复杂?在确定市场份额时,是不能将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的,而只能以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分别独立计算?在处理垄断案件时,必须突破一般的法理,把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市场份额?关联企业不是法人和单一企业,而是法人的集合和企业群体,但在认定企业集团是否应受反垄断法管辖时,应把关联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单一实体来对待? 关键词:关联企业;反垄断;有效竞争 对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听之任之,无所作为,是法律对恣意的不公平的经济秩序的放纵和无能;但通过禁止公司间相互取得股份而阻遏关联企业的形成,又是历史倒退的做法,是一种幼稚和愚蠢?因势利导,在承认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合法存在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实现反垄断法既定的原则和精神,切实地保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最大限度地抑制关联关系消极影响和后果,无疑是反垄断法明智和责无旁贷的任务[1]? 一?关联企业引发的反垄断法上的问题 关联企业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竞争主体或产业结构而起着有利于有效竞争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它又存在着导致经济集中和垄断的因素,从而实质性地减少或****了有效竞争?概括起来,关联企业对竞争带来的****竞争性效果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排除或减少了关联企业之间实际竞争 当关联企业之间因存在参股控股关系或存在着支配性合同等联系纽带时,它们之间就存在着某种利益的共同性,关联企业之间一般会形成长期的协调合作关系以及实现信息共享,并且还有产生关联企业间进行共谋行为的机会和可能,从而在实际上减少了关联企业之间的竞争? 从关联企业的形成过程看,企业通过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实现了对竞争对手的控制,使得市场上的竞争者的数量减少,而导致市场上的竞争程度下降的趋势?当这种趋势达到一个临界点,即关联企业系统的规模达到掌控市场的程度时,市场上的竞争就被它完全消灭了,它也就对市场实现了垄断;即使它并未完全垄断市场,也能依据其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采取****?减少竞争的手段?这是对关联企业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垄断问题的粗略的勾画? (二)导致社会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产生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一种状态,具有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2]?关联企业中的大型企业集团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地位的企业,其存在的本身就不可避免地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起着现实的或潜在的损害作用,其成员企业可能涉及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几乎所有的产业,而且在每一产业中,集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整个企业集团的经济力量十分的庞大,并且还有不断地将集团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纳入集团内进行统一协调的趋势,因此,这种企业集团在相当程度上就成了带垄断因素的经济组织,从而对整个地区或国家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集团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过大,以至形成****竞争的市场地位,它们对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就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也就是有悖于有效竞争? “优化的市场结构”,就有了损害有效竞争的可能性?再者,如果关联企业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则会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竞争,这样,损害有效竞争的状况就出现了[3]? (三)封闭特定市场 关联企业的成员公司既为了确保稳定的供货关系,如保证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配套生产物资的供给,又为了保证产品有较为稳定的销路,于是往往利用相互持股,与供货或购货伙伴形成稳定的持股与被持股关系,在整个企业集团中也形成多层次的互补性组织结构,从而控制某一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过程?而集团外的其他公司要想参与该行业的竞争,不但要面对巨大的进入壁垒,如巨额资金需求?先进的技术?封闭的购销渠道等,而且还有可能面对集团内相关行业中垂直关联的公司之间的纵向控制,如固定转售价格?搭售?独家经营等****交易方营业自由的行为,因为相对于关联企业而言,外部参与竞争性公司在经济实力?技术水平和营销

评析冷战时期美国苏联和东欧国家三角关系

评析冷战时期美国、苏联和东欧国家三角关系 许加梅 【内容提要】冷战年代,在对抗中寻求缓和是美苏关系的主题,而控制与合作则是苏联与东欧关系的主要内容。这就决定了美国与东欧的关系是边缘性的,在狭窄的外交空间中寻求各自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美国的政治目标和东欧的经济目标使得双方关系更加不对称,使得美国与东欧国家关系不能获得重大的突破。 【关键词】美国苏联东欧国家冷战 【作者简介】许加梅,1973年生,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博士。(广州510630) 近代社会以来,国际关系的运行一直以国家利益为主要驱动力,国际政治也主要以强权政治为特征。虽然冷战被赋予了强烈的意识形态因素,但是上述的基本原则依然是推动冷战时期国际政治运转的基本动力。战后的国际社会已经摆脱了业已存在了几千年的领土兼并与财富掠夺的血腥状态,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主要以实力竞争为显著特征,扩展力量与影响成为每一个国家对外关系的主要目的。美国国务院的一位苏联问题专家曾评论说:“我认为从根本上看,苏联人仍然是想要得到同样的基本东西,即扩展其力量与影响。但是他们在改变得到这些东西的方法。”[1]在以美国与苏联相对抗为特色的冷战时代,美国、苏联以及东欧各国家都在自己的标准下寻求扩展自己的实力和影响力,并在现实的国际背景下追求从这一首要目标演绎出的各种现实利益,在美、苏、东欧多向度的复杂关系中表现出各具特色的政策向背。

一苏联和东欧的“唇齿”关系 战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建立起了密切的关系。尽管苏联号召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建立一种真正平等的国家关系,但是由于苏联在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中占有绝对优势,因此所谓的“真正平等”在以强权政治为特征的现代国际政治体系中,不过是一种理想和苏联外交的舆论宣传。苏联对东欧国家的政策依然以自身现实的国家利益为准则。 关于东欧对苏联的重要意义,学术界有众多的观点,而且论述得也比较充分。美国学者林肯·戈登的分析比较全面。他认为:(1)东欧作为防御的缓冲区是重要的军事考虑。(2)东欧也被看作潜在的进攻战略跳板。苏联出于意识形态原因,将这个地区看作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锋和第一成果,是世界其他地区效仿的榜样。(3)苏联也将东欧看作是在世界政治舞台上提供政治和外交支持的一个国际上国家集团的核心。(4)莫斯科进一步将东欧视为政治和意识形态合法化的源泉,认为和前面提到的第一点利益紧密相连。(5)最后东欧一度被看作经济财富的来源[2]。 在冷战的气氛下,东欧不仅是苏联维护欧洲均势,与美国“平分天下”的成功标志,不仅对苏联维护安全与利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还对苏联人的心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东欧共产党国家实际上是苏联‘另一个自我的缩影’,苏联领导人只有看到东欧适当地反映苏联的影响,他们才会感到满意。”[3]在匈牙利事件后,尼赫鲁问及苏联出兵匈牙利问题,苏联方面的有关回答是:“如果没有对匈牙利的干涉,如果帝国主义势力得逞,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施加压力,这无疑会打破欧洲均势,那将直接威胁和平。” [4]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最近,国内首部深度剖析互联网金融的着作《互联网金融》于2013年10月24日在京举行新书发布会。互联网金融领域专家学者、金融投资代表、企业精英以及来自近20家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新书发布会,在这其间,共同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方向、发展动态与未来趋势。 《互联网金融》由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与国培机构董事长刘勇联手合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是国内首部全面、系统地剖析互联网金融的书籍,其内容涵盖了互联网金融六大模式的国内外发展现状、运营模式、风险特征、发展趋势、监管方法以及行业发展政策建议等方面,本书可在国培机构预览购买。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以其独特的优势将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竞争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银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发挥鲶鱼效应,包括改变银行传统盈利模式、调整业务结构、改变客户基础、改善服务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统等。比尔·盖茨十几年前就曾断言,在互联网的冲击下,传统商业银行将是21世纪行将灭绝的恐龙。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指出,以Facebook为代表的社交网络,将威胁到银行生存的根基——存贷中介功能,并且他虽然看似遥远,但很快就会发生。阿里巴巴集团主席和首席执行官马云豪言,将用互联网的思想和技术改变贷款模式,重建整个社会未来的金融体系。 近年来,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大大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业网上银行功能也非常丰富,还有质押贷款业务等等。如果是你自己的存单,你可以不需要审批,就可以由网银自动办理质押和贷款手续。网络银行最近几年,主要是以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为首的,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在国际上获得了很多大的奖项。其中最大的成绩就是实现了数据大集中,形成了南北数据中心,完成灾备建设。 另外,网络银行平台上,业务全能化。产品开发能力加强,品种越来越丰富。银行总行打破了以前的科技人员配备方法,直接将科技人员下放到业务部门,人事属于业务部门。但其科技业务水平和能力的评价,科技部门有着重要话语权。这种改革使业务系统的维护能力、业务部门提出需求的能力迅速上升,提升了银行技术实力,在第一线培养了金融和计算机复合型人才。据国家统计局、工信部和易观咨询等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数量已由1993年的2005人猛增至亿人,移动智能终端出货量达亿部,超过我国历年移动智能终端出货量的总和,2012年1-6月智能手机出货量占比已达%,网上银行注册用户为亿,全年交易额高达万亿元,全行业离柜业务率达到%。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量越来越大,涉及的用户越来越多,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据易观智库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全年交易额规模达万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增长99%。尽管与当年全国支付系统近2000万亿元的业务处理金额相差甚远,但第三方支付组织已将手伸向了银行的核心业务,且在电子支付领域奠定了优势地位。业界人士预计,未来几年其交易额将迎来爆炸式增长,业务占比会不断提升。 二、互联网金融的前景 首先,互联网金融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银行直接融资以及股票和债券市场间接融资尽管对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产生很大的市场交易成本,包括贷款信息收集成本、银行与客户签约成本、客户信用等级评价成本、贷后风险管理成本以及坏账处理成本等。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

企业合并与反垄断法

企业合并与反垄断法 企业合并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追求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手段;它也 是一把双刃剑,企业合并在实现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造 成了威胁。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予以规制,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有重要意义。企 业合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适应了规模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企业降低生 产成本,整合优势要素,提高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它为产业调整提供了一种积极 的资产重组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实力。很多企业想通过合 并或并购来实现公司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怎么样合法的避免反垄断法 的限制。 在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资产收购、股份占有、协议控制、合 作联营等形式,对另一个企业形成支配性影响,而达到集中市场力量限制有效竞争的 行为。根据合并的企业所处的地位不同,企业合并通常被划分为横向合并、纵向 合并。横向合并是指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联合成为统一实体,形式上两 个法人的独立地位没有改变,但是其中一个企业已取得了对另一个企业的支配性影响。该合并对竞争的影响最大,它会直接导致竞争主体减少,引起市场的高度集中。纵向 合并指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联合起来,如工商联合。这种联合利于双方为对方提 供原料、成品及销售渠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主要表现为:使未参加合 并的企业处于不利的地位,给将进入该领域的市场主体提高门槛。因此横向合并更容 易触碰反垄断法,它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 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是反垄断主管机关监控企业合并的核心标准和依据, 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障碍、市场容量的具体考察。我国在界 定产品市场时,首先根据并购企业产品的性质、用途,将相关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别开来;其次根据消费者的使用目的,购买动机,考虑产品的可替代性,并结合实际情况 作出。市场的进入障碍分析对于评价企业合并的反竞争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若 企业合并不能阻止其他企业较容易的进入该市场,则市场的进入障碍不高,合并后的 企业就不可能将价格提高到反竞争的水平。相反,如果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占有较大 市场份额且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存在重大的障碍,则该合并企业的市场实力就越强,越 容易形成垄断。市场容量,是指一定范围内,市场对某种产品的总需求量或总销售量。一般而言,市场容量大,企业的扩张余地也越大,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也越容易。在 尚未饱和的市场,一个控制90%的市场份额的企业也无以占据支配地位。相反,在饱和的市场,掌握50%的市场份额也有可能占据事实上的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在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描述中,有不同的提法或不同解译,如市场 势力、控制市场的地位、市场优势地位、经济优势、市场力量、独占、垄断力、垄断 状态等。各界对市场支配地位定义的认识不尽一致。一般各国看法都不同:在美国、

冷战时期美苏关系的启示

冷战时期美苏关系的启示 摘要:冷战时期,美苏尽管急剧和激烈对抗,但在多次对抗如第一次柏林危机、朝鲜战争、古巴导弹危机中,双方均未发生人们所担心的直接的、正面的热战。古巴导弹危机之后,美苏将争夺焦点转向第三世界,不再触及对方的势力范围,采取的方式也未曾再达到如上述三次危机中那样的激烈和正面直接交锋。从而,使世界在40多年中艰难地维持了持久和平。笔者以为,这正是由于双方在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存在有一个最低的界限,即不发生热战。而这条底线,正是由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始终在最后时刻坚持了审慎原则。审慎原则是美苏尽管两极对抗,却始终未发生热战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启示,美苏交往中的审慎原则也应该成为任何大国之间尤其是未来中美相处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冷战危机美苏审慎原则 在社会学中,理性原则是指行为体通常倾向于在诸多方案中选择最优的目标或手段的行为选择方式。在经济学中,则强调理性是“经济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即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家所假定的,市场选择始终遵循着以偏好最大化为目标的明智计算。在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尤其是现实主义理论中,国家通常被假定为是理性的,在无政府状态下,

作为理性行为体的国家,为了自保,通常总是致力于攫取一定的权力。经典现实主义和进攻性现实主义者认为,理性的国家总是要无限制地追求以权力为界定的利益;新现实主义者则认为,国家通常以安全为最终目标,因而并不总是无限制地追求权力,而只是追求达到保障其安全的权力为满足。总之,理性的国家在决策时,通常总是以预期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即最大化实现国家利益为目标。冷战时期,美苏两国的行为模式基本体现了此种特征,他们在各个时期总是趋向于最大化地攫取权力,削弱对方,在全球各个层面展开争夺和对抗,并使人类长期面临着沦入第三次世界大战灾难的危险。双方几乎利用了除直接热战之外的一切手段进行对抗和争夺。然而,值得思考的是,虽然美苏在诸多时刻走向“战争边缘”,但世界总体上还是保持了40多年的“持久和平”(long peace)。这当作何解释呢?笔者以为,这是由于美苏在冷战时期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理性原则的同时,奉行了另外一种原则即适度、规避风险的理性和克制的原则即审慎原则的结果。 在国际关系理论界,现实主义通常遭人诟病,它被指责只强调权力政治,而缺乏道德关注。但国内有学者在考察了诸多现实主义者的著述后,发现,从古至今的现实主义者大多都有对“审慎”这一政治价值和道德原则的关注,只是长久以来它被人们忽略了。通过对西方自古希腊罗马时代至今的诸多思想家和理论家审慎原则的发掘和解析、总结,作者概括出了审

浙江大学城市规划考研详解和备考重点建议

浙江大学城市规划考研详解和备考重点建议去年考完研后我就想总结一下,一直等到复试录取后才写,不想多说考研复习有多苦逼,只是想分享一些经验,给各位学弟学妹提供一个参考。浙江大学全国名校,是很多学子的理想殿堂,也是国内城市规划专业的新八校,从考研热度上看,一直是比较受欢迎的。浙大规划历年考研报录比约十几个录一个吧,近年考研人数的整体上升,虽然出现扩招的趋势,但是难度还是不小!考研最重要的是什么,在于你的复习努力,不管你本科学校和成绩怎么样,来吧,敢拼搏就有机会!浙江大学考研改革后考察的知识面更广,要求考生较高的专业综合素质,规划不只是画图狗,还要有一定的研究能力。今年很多的考生也都开始准备了,已经有不少人找我问相关信息。有考研意向考浙大的可以到考研资料联盟跟我交流,后面会继续附上各阶段的复习安排和一些资料。 浙江大学规划考研基本情况详解 1、初试和复试考试科目。 浙大城市规划招生分初试不区分研究方向,导师是有很多方向的。初试考试科目包括: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3日语或201英语一或241德语③356城市规划基础④446城市规划设计(快题);复试包括:笔试考城市与区域规划、专业综合知识面试、英语听力测试。 2、考试大纲和参考教材。 101思想政治理论和201英语等是全国统考,这里不细说,请自行参考全国考纲。 专业课学校已经不指定考研教材,也不提供考试大纲。以下参考书目是考研资料联盟根据考研情况推荐的,大家可以也自由选择其它教材。 356城市规划基础: 理论知识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原理部分、城市建设史、区域规划、地理信息系统等内容,重题率较高、知识点较好掌握,把书和资料看熟问题不大。题型主要是以: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等组成。 参考书目: 《城市规划原理》第3版+第4版,中国建工出版社; 《中国城市建设史》董鉴泓主编,建工版; 《外国城市建设史》沈玉麟,建工版;

互联网金融的国内外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国内外发展 与传统金融的区别联系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点对点信息互换思想,通过网格化的关系联接,形成的资源共享、信息交互、优势互补,并通过数据挖掘技术进行信息处理,从而产生价值。是否可以被称为“互联网金融”,不在于一定要运用互联网技术,而在于运用了“互联网”交互、关联、网格及p2p。其核心是脱媒、去中心化。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包括:数据产生(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搜索引擎等提供)、数据挖掘(云计算技术的发展、行为分析理论的支撑)、数据安全(提供安全的支付环境并保护隐私)和搜索引擎(平等获取信息)。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从服务的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如图1所示):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李博、董亮2013)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是一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它是借助互联网本身的便捷和广度实现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的服务延伸。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乃至手机银行都属于这类范畴。在这一模式下,传统金融服务从线下扩展到线上,在时间和空间上外延了银行服务。从狭义的层面,互联网金融只包括金融的互联网居间服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前者典型的应用模式有第三方支付平台、P2P信贷、众筹网络等,后者是网络形式的金融平台,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基金、保险销售平台等,这一模式多为电商向金融行业的渗透。 一、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 1.我国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 随着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进程加快,我国建成了金融卫星通讯网络和中国国家金融数据通信网等金融骨干 网络。基于这些主干网,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个商业银行先后建立起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和网络联行系统。国内大部分城市中,本地清算系统、储蓄通存通兑系统、对公业务系统、银行卡自动处理系统等应用 系统也先后投入运行。1996年,我国第一家银行通过国际互联网向社会提供银行服务,截至2012 年初,上市银行的电子银行交易替代率已经普遍超过了60%,而这一趋势今后还将延续。

反垄断法中的政府行为

反垄断法中的政府行为 一、概述 与其他大多数法律制度不同,反垄断法中的政府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对象。这不是因为绝大多数反垄断法的主要执行机关都是政府部门,如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等,这些政府机构在这里的作用是监督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自由的竞争秩序;而是因为政府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约,特别是它们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如欧共体条约第86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对其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享有特权或者专有权的企业采取背离欧共体条约特别是背离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任何措施;第87条规定,成员国不得利用国家财源优待个别企业或者个别生产部门,损害共同体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俄罗斯、乌克兰、匈牙利等经济体制转轨国家的反垄断法中也大多有制止行政垄断的内容。如乌克兰共和国1992年颁布的《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第6条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企采取歧视的态度。 我国也有很多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定。如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就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

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这方面特别重要的规定是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7条。它指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根据该法第30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在其第3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行为。"第4条中以列举方式指出了8种地方封锁行为的表现。第5条还明确规定,"任何地方不得制定实行地方封锁或者含有地方封锁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环境。" 这些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限制竞争主要地不是来自企业,而是来自政府;[1]另一方面,与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相比较,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因为是在行使"公权力",在社会上的影响很大,影响公平竞争的程度从而也大。

美苏冷战的特点

美苏冷战的特点 作者:吴杞棠 指导老师:徐孝明 摘要:冷战是战后到苏联解体时期内国际关系的主要内容。美苏冷战的特点是既有紧张的对抗,也有缓和;在欧洲,美苏是以“冷战”的形式存在,而在亚洲则大多表现为热战;意识形态是双方进行利益与权力争夺的重要工具;核武器在冷战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美苏冷战大大打上了双方领导人的烙印。 关键词:美国;苏联;冷战;特点 冷战是美苏两大集团除了直接的军事冲突和使用核武器以外的一切手段的斗争,是1947——1991年的一种国际体系。它的出现,使得国际关系在直接或间接间受到巨大的影响。可以说,冷战主导着战后国际政治发展的基本趋势,严重阻碍了国际关系的正常运转。这些影响在冷战结束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依旧存在,甚至影响到今天。分析冷战的特点,可以看出美苏是以激烈的对抗为主,但也有长时间的缓和;在欧洲,美苏之间是以“冷战”为止,但在亚洲则大多表现为热战;美苏冷战是以意识形态的分歧作为工具进行地缘政治利益与国际权力之争;核武器在美苏之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冷战一定程度上也打上了美苏领导人的烙印。 一,对抗与缓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冷战”一词很快产生于国际关系中,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冷战在国际关系史里很大程度地表现出强烈的对抗。然而,正如战争与和平的相互依存,冷战的激烈对抗与高度缓和的特征也是较为明显的。 从20世纪40年代末到1953年3月斯大林的去世,美苏两国都是处于最紧张最激烈的对抗中。二战造就了美国的强大——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军事实力。而苏联尽管在战争中遭到重创,但战后迅速恢复了被战争严重破坏的国民经济,很快成为美国的强劲的对手。美国的全球覇权战略与苏联关注的周边地区,特别是东欧的地缘政治利益之间的矛盾日趋激烈。美苏公开、全面的对抗不可避免。 杜鲁门政府一上台便对苏联采取了强硬的政策。1946年2月美驻苏使馆代办乔治·凯南的8000字情报对战后苏联的“理论、意思、政策和做法”以及美国应该采取的对策均作了全面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苏联实行全面“遏制”的思想。3月5日,英国前首相丘吉尔在美国发表了著名的“铁幕”演说,震惊了世界。在1946和1947年间,杜鲁门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冷战行动,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提出了杜鲁门主义以及马歇尔计划。 马歇尔计划“使得斯大林担忧东欧国家可能被美国援助和中西欧经济复兴所吸引,苏联有再次被敌对阵营包围的危险”。j 因而苏联方面重新大力强调了西方威胁,加速军事工业发展,并强行在东欧国家按照斯大林治国的模式急剧地改造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思想文化。到1949年底,美国已主持建立西德国家,德国由此正式分裂,北约亦正式成立。而东欧国家与西方的所有经济上的、文化上的联系亦被切断。美苏的对抗最终形成。1949年苏联的原子弹打破了美国的核垄断,随后,美苏开展了激烈的核竞赛。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这是战后美苏冷战以来的第一次由其中一方直接参战而另一方间接参战的热战。从战后到朝鲜战争的结束,美苏之间可以说是从来没有认真尝试去通过谈判来解决双方的争端。美苏双方都是处于最为紧张和最为僵硬的对抗中。 1953年3月斯大林去世后,苏联领导人开始缓和同西方的紧张关系。从1953年起苏联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放宽占领制度和同奥地利关系正常化的措施,最终1955年美苏合作缔结了奥地利国家条约,宣布奥地利为永久中立国。同年七月,美、苏、英、法四国首脑在日内瓦举行会议。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的第一次政府最高级会晤。1956年2月的苏共二十大上赫鲁晓夫提出的“三和”外交似是让人们看到了冷战走向和平的曙光。但随后的匈牙利事件及柏林危机的爆发,美苏关系重新紧张。至1962年的古巴导弹危机爆发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 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一)股权转让方式的一般流程及操作要点 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审计、评估: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5、产权市场公开转让: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6、签署交易合同、交割: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7、特殊事项:涉及已上市国有公司股份转让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

美苏冷战的具体表现及特点

美苏冷战的具体表现及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苏联、中国和英国等国为了反对共同的敌人,结成世界反法西斯联盟。二战结束不久,美国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推行冷战政策。赫鲁晓夫上台以后,提出同美国平起平坐、实现美苏合作、共同主宰世界的基本战略。随着苏联经济、军事实力进一步增强,从50年代后期起,美苏争霸的格局逐渐形成。美苏争霸分为三个阶段。 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是美苏争霸的第一阶段。这一时期的特点是既有缓和又有争夺。 在缓和方面:1955年,苏联主动与西方国家合作,签订了对奥和约,解决了二次大战的一大遗留问题。同年,苏联同联邦德国建立外交关系。1959年赫鲁晓夫访问美国,美苏首脑戴维营会议是苏联推行美苏合作外交战略的重大行动,美国实际上承认苏联是超级大国这一事实。 在紧张方面:1961年苏联修筑“柏林墙”,封锁了东西柏林边界,使美苏关系更加紧张。1962年古巴导弹危机,表明苏联开始走上同美国进行全球争夺的道路,同时也表明当时的战略优势仍然在美国方面。 这一时期,苏联还对中国推行霸权主义,企图控制中国,使得中苏关系恶化。 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是美苏争霸的第二阶段。其特点是苏联处于攻势,美国转攻为守。 1964年勃列日涅夫上台至70年代,苏联的经济实力同美国的差距大为缩短,1975年,苏联的工业总产值上升,相当于美国的80%。苏联在军备方面赶上了美国,苏联的战略导弹至1975年已达2402枚,超过美国40%,1979年苏联在战略核力量上的开支几乎为美国的3倍。苏联大力增强常规军事力量。1978年,美军210万人,苏军440万人,美军拥有坦克10500辆,苏军拥有坦克50000辆。这一时期苏联推行与美国争夺世界霸权的积极进攻战略。美苏争霸的重点在欧洲,美苏在欧洲都集结了重兵,处于两军对峙的僵持状态。苏联一方面对欧洲以“缓和”战略麻痹西方,另一方面加紧在欧洲以外的地区扩张。1979年入侵阿富汗,标志着苏联霸权主义政策发展到了顶点。 这一时期的美国,由于受经济危机的冲击,经济增长趋于缓慢,侵越战争受到严重挫折,军事力量被苏联赶上,美国在美苏争霸中从战略进攻转为战略防御。1969年后的尼克松主义,调整全球军事部署,收缩亚洲兵力,1973年从越南撤军,1979年同中国建交。 80年代末90年代初,是美苏争霸的第三阶段。1981年,里根出任美国总统以后,开始对苏联采取强硬态度,遏制苏联在全球的扩张势力。在核战略和核军备方面,美国提出了“星球

外国城建史题库

城建史思考题(外国部分) 1:为什么说城市是人类第二次革命和第三次大分工的产物?马克思怎样论述城市诞生的条件?恩格斯怎样评价城市诞生的意义?(P1-3) 2:古埃及人的宗教哲学对城市建设有何影响?从古埃及几个不同时代城市的规划特点谈城市规模随时代发展演变的关系和阶级差别在城市规划布局中的反映? 3:古埃及城市建设有哪些成就?(P4-8) 4:古代两河流域早期由什么部族人开发?他们的宗教信仰与世俗统治之间的关系与埃及人有何不同?这在城市形态上有何反映?(P10) 5:古代的乌尔城平面布局有何特征?为什么采取这种形式?(P11) 6:古代两河流与城市新巴比伦规划布局有何特点?有何成就?(P12-13) 7:古代米提亚-波斯人首府爱克巴塔纳城市规划布局反映了什么样的宇宙观?古波斯王大流士的宫城建设部局有何特点? (P14) 8:印度河早期文明中有哪两个著名城市?其规划布局有何特点?有何成就?(P16-17) 9:古代美洲曾形成哪三个大的文化中心?各有何著名的城市?城市有哪些主要要素?其规划布局有何特点?(P18-20) 10:古希腊城市文明的发展与自然和社会条件有何关系?古希腊历史上有那几个发展时期?其城市文明在那些时期达到高峰? (P21) 11:从爱琴文化中的科里特文化到迈西尼文化,城市建设演变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什么?(P22) 12:希腊古风时期和古典时期的卫城有何演变和发展?为什么说城市建设的市民参与传统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国家? (P23-24) 13:古代雅典城市是怎样形成的?其城市布局的混乱和空间规划设计的高超艺术如何统一解释?(P26) 14:试分析描述雅典卫城的空间序列效果,(P27-28)并加以评论. 15:古希腊公共外部空间有何特点?希波丹姆的规划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在米利都城规划中得到如何运用?(P28-30) 16:希腊化时期希腊城市布局有何变化?城市建设有何进步?(P31-33) 17:古罗马城市建设与古希腊有何异同?你能从自然、社会和文化背景做出一定解释吗?(P35-36) 18:古代伊达拉里亚的城市规划程序和思想有何意义?(P36)古罗马城市有哪些基本要素? 19:罗马共和时期和帝国时期城市建设有何成就和问题?(P37,41-43,46) 20:古罗马共和时期和帝国时期广场建设有何成就?试分析其空间设计构图手法。(P37-38,42-43) 21:为什么说典型的罗马城市规划模式只有在营寨城这类殖民城市里得到实现?试述维特鲁威的理想城并予以评价?(P46)22:西欧中世纪初期发生了那些重大社会变迁?对城市发展来说产生了什么后果?(P47-48) 23:西欧中世纪分为几个时期?何时城市再度兴起?城市中的社会力量是如何变化的?(P47-48) 24:西欧中世纪城市发展的基础有那几种类型?其选址,规模,产业人口分布有何共同特征?(P48) 25:西欧中世纪城市采取哪些平面类型?城市中的要素有何布局特色?(P48)举法、德等国实例说明。(P53-57) 26:为什么说西欧中世纪城市在今天看来有许多优点作为宝贵的遗产?中世纪城市的问题是什么?(P49) 27:中世纪意大利几座著名城市的空间布局有何特色?(P49-52) 28:中世纪东罗马和俄罗斯人在城市文化方面有何联系?有何成就?试举著名城市建设为例说明?(P58-62) 29:伊斯兰地区的自然和社会以及宗教文化在其城市规划建设中有何反映?除在西亚以外,在欧洲、印度还留下什么宝贵的历史遗产?试分析其空间艺术构图的成就。(P63-70) 30:日本在中世纪如何吸收中国城市文化?有那些仿中国城市规划的作品?何时独立发展自己的文化?(P70-71) 31:欧洲文艺复兴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是什么?这一运动的思想支柱是什么?文艺复兴运动如何分期?(P73) 32:文艺复兴时期在城市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有何成就和局限?有哪些著名的建筑、规划师?(P73)其具体贡献各有哪些? 33:试述文艺复兴的几个理想城。分述其平面布局和形式的依据(P74-76) 34:文艺复兴时期城市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手法是什么?巴洛克的城市设计手法有何特点?举例说明。(P76-79) 35:文艺复兴时期有哪些著名的城市广场设计?各有何手法特色?(P80-85) 36:文艺复兴与巴洛克有何著名园林?(P86) 37:绝对君权时期的政治、经济特征是什么?为什么说法兰西是当时欧洲城市与建筑的中心?(P87) 38:绝对君权时期法国城市建设有那几方面重大实施?其基本手法有那些?举例说明。(P88-91) 39:绝对君权时期法国园林建设有那两大作品?其影响如何?(P91-92) 40:当时的俄国和德国、丹麦城市规划如何反映出凡尔赛规划的影响?(P93-95)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论国有企业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发表时间:2011-12-01T09:43:10.78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8月下期供稿作者:胡梦琦冉婷婷 [导读] 《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并且以社会为本位。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即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利益。 胡梦琦冉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4)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8-0000-02 摘要:《反垄断法》是高级的市场经济之法,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国有企业的垄断与反垄断这个争议性话题,笔者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完善意见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对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反垄断;反垄断法 垄断是限制竞争的一种,它集中体现了限制竞争的本质属性,并且往往是限制竞争的最大企图,因而垄断在反限制竞争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成为反限制竞争法首要的反对对象,以至于常常用垄断来概括、统称限制竞争行为,用反垄断法来概称反限制竞争法。《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并向法制化、成熟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从理论上讲,《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一切市场经济的企业主体,但是其中有一种特殊的类型——国有垄断行业以及一种特殊的现象即行政垄断, 是否适用于,《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 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反垄断法》出台后有部分评论认为, 其第七条确立了垄断行业的合法性, 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笔者认为以上的评论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针对上述观点,笔者将从《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立法目的、适用主体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国有企业垄断有没有被本法所规制以及如何被规制。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特征和立法目的 (一)国家干预性 《反垄断法》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而进行的调整, 它反对非法垄断、保护有效竞争,是促进和保证国家适度干预的重要力量。《反垄断法》在本质上就是现代国家为适应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产生的。这里所说的国家干预是以市场经济作为共同的基础的,因而它与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国家经济统制完全不同。 (二)社会本位性 《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并且以社会为本位。它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即广大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利益。《反垄断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通过对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来实现的。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竞争法乃至整个经济法的着眼点,并不在于对单个竞争者利益的保护,而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共政策性 随着经济现象的日新月异,经济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与更新,在《反垄断法》里,彻底的非黑即白之分是没有的,同一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行为由于各种情况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非法的,甚至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都可能如此。因而,《反垄断法》具有明确的公共政策导向。 另外,《反垄断法》第一条即立法目的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而第七条也规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可见,第七条的国家干预目标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存在相同之处。因此从立法目的来看,既不能认为本条所规范的国家干预完全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范畴,更不能因此认为其从整体上排除了《反垄断法》的适用。 二、《反垄断法》的适用主体 《反垄断法》是一种市场经济基本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法律规则, 它应统一实施于各个行业和部门。同时,反垄断法作为一国的“经济宪法”,应平等适用于各类经济活动的主体。正如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其《竞争法的基本框架》中就“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所指出的:“它应该被尽可能地运用于所有市场交易,而无论其属于哪个领域;它应被尽可能地运用于所有从事商业性交易的实体,而无论其所有制和法律形式。所有豁免本法的情况都应在恰当的法规中加以严格限定”。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情况下, 中国反垄断法也应当尽可能适用于所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平等地适用于各类主体。这在多数领域、多数情况下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领域尤其是国家垄断性行业, 以及各种行政垄断现象,确实很有讨论的必要。 由于国有经济实质上就是代理人经济,极有可能造成管理层为获取更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从而通过实际掌控的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侵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和整体国民的利益,并且在此过程中寻租。正如有学者所说“正是由于获得了公众的支持和忠诚,政府的公共权力才具备合法性。”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权力来自政府的授权,垄断性国有企业的这些引起公众不满的垄断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第七条在提出要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经营的同时,实为强调要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然而,由于缺乏具体有效的规制措施,导致其效力极为有限。 三、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措施 首先简要分析一下我国对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规制措施存在的几个问题:第一,信息不对称使政府对垄断性国企的产品、服务价格管制虚置,收效甚微。国有企业的代理人作为市场主体掌握着国有企业的经济指标及其全部动态信息,然而代理人的利益多元化,代理人很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隐瞒对其不利的信息。第二,相关规制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使得对垄断性国企的垄断行为的规制条款虚置。这里主要针对的就是《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予以保护,但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哪些行业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因此很可能被理解为凡目前国有占控制地位的行业都属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其次,虽然第七条还规定相关国有企业“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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