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技工学校
学生违规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严肃组织纪律,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培养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本着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根据事实,并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一、有下列严重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3、破坏公共财产,偷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规校纪,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30学时(含30学时)者。
7、在学期间累计单科成绩两科以上不及格或生产实习不及格者,开除学籍,不安排就业,
不发毕业证;
二、制造事端、打架斗殴者:
1、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致使他人受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
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策划或唆使并伙同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策划或唆使打群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互殴者,给予互殴双方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者
1、凡参加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的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以言行挑逗,致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处分;
3、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持械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作伪证者
1、为他人作伪证,给学校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2、当事人作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上述所列情况,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可从轻处分。
三、参与偷盗、诈骗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同时应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相应损失:
1、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多次作案,手段恶劣,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作伪证或有意隐瞒偷盗,诈骗违法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窝赃者及销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四、严禁赌博,凡认定具有赌博,并有下列情形者,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明知赌博,为其提供赌具、场地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3、屡次参与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吸烟、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酗酒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酗酒者本人自负。
六、道德败坏,有下列行为者:
1、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2、男女接触,超过正常范围者,给予记过处分;
3、恶语伤人,侮辱他人人格,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涂改、仿造证件或他人签名、冒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1、凡参与收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或窝藏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
八、破坏公物,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开除学籍以下(含开除学籍)处分:
1、起哄闹事或敲打器皿,砸玻璃以及烧毁公物等,扰乱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者;
2、损坏学校公物者并照价赔偿;
3、私烧电炉或电热器,破坏学校电源线、广播通讯线及设备者;
4、因成绩不及格,违纪受到批评或处分,对老师、领导故意谩骂、围攻寻衅滋事者;
5、阻扰、围攻、威胁、打击报复、陷害学校教职人员、学生干部或依校规校纪执行任务者;
6、经老师管教不改,在校内严重干扰教学秩序;在教育过程中学生不服从管理并顶撞或辱骂老师者:
7、触犯上述六条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并移交公安机关。
九、违反考勤制度:
1、不遵守作息时间,学期累计迟到、早退5次者按旷课1学时计算;学期累计旷课达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1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1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旷课一天,按当天实有课时计算);
2、不假离校(含节、假日)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不假外宿,未经许可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翻越围墙外出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十、对违反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的处分。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
3、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
4、第三次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二、受处分者,给予下列处罚:
1、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取消各项奖励评优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学校应约见家长;
2、受处分者,一律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的评选;
3、凡受处分者,学校均将处分决定告知家长;
4、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学校操行成绩以不及格计。
十三、凡受纪律处分学生者,均要行文公布,并通知家长,并将处分决定装入该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从档案取出,存入“学生科”的档案。
十四、撤消处分:
1、记过及以下处分一学期以后可申请撤消处分;留校察看处分须在就业实习前方可申请撤消;
2、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撤消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撤消处分;在处分期间继续犯有新错误者,不但不能撤消处分,根据情节须加重处分;
3、撤消处分,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全班同学讨论通过、班主任及三名(含三名)以上科任老师签写意见,再报送学生科。
十五、记过以下处分及撤消,由学生科讨论决定,学生科签发;留校察看处分撤消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校长签发;凡因违规违纪被处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律不安排就业,凡开除学籍者不开具学历证明,一律不退返所缴纳的各项费用。
十六、本条例若与上级颁发的有关文件有抵触,以上级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