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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购买都市水乡等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实施细则汇总

浙江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购买都市水乡等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实施细则

杭州市政府第16227号简复单,批准我校高层次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50套,现参照杭政[2004]9号、杭政办函[2004]297号、浙政办[1996]177号及浙工大(2003)3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层次人才实际情况,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一、房源情况

根据杭州市建委批复分配我校的经济适用房分别位于都市水乡水映苑30套,北景园菊香苑20套。具体房号待确定后在校园网上公布,住房产权面积以办证实测面积为准。

二、售房范围和对象

现我校正式在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或同时具备硕士学位和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符合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准购证》办理条件,户口在杭的无房教职工。

三、售房政策

1、根据杭政[2004]9号文件规定,购买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取消原按不同职务职称的准入标准,明确三口之家享受面积60㎡、四口之家享受面积80㎡,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在标准上限基础上增加10㎡。考虑到省直单位在2006年底之前分配经济适用房仍然按职务职称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学校决定,对本次申请购买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教职工,同样按照浙政办〔1996〕177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上限执行,即建筑面积为:正高职称(厅级)120㎡(含阳台面积、公摊面积、下同)、副高职称(处级)90㎡、中级职称(科级)80㎡。购买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在标准上限基础上增加10㎡。省市享受住房标准面积差额部分由学校补贴。

2、按照“一户一套住房”的原则,本次申购,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一旦选房签订住房协议后,其住房今后不得退房及换购。今后因职务职称提升而使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按学校住房货币补贴政策执行。选房后放弃的,将轮空一批次分房机会。

3、引进人员与学校人事处有住房或货币方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办理。

四、售房价格

购房面积标准以内部分实行经济房价;超出标准面积部分实行同等地段普通商品房价。购买高层、小高层住宅,在享受标准上限增加建筑面积10㎡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经济适用房价格为:都市水乡:高层经济适用房基准价2980元/㎡、超面积部分商品价4651元/㎡;北景园:高层经济适用房基准价2955元/㎡、超面积部分商品价3600元/㎡,多层经济适用房基准价2600元/㎡、超面积部分商品价3300元/㎡;每套住房的具体价格由该两区域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上述基准价基础上根据楼层增减差价分别计算。

价格计算公式:

单套房价=标准面积×单套经济适用房价+(单套面积-标准面积)×超面积部分商品价

五、分配及售房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请于12月14日至12月16日到公共事务管理处网上下载或到A239房产管理办公室领取申请表,12月20日下午五点前交回,逾期视作自动放弃。申请人必须如实申请、填报有关表格和所附的材料。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选、购房资格。

2、排序选房工作:

以计分办法确定选房排序名单。计分方法按申请人职务职称分、工龄分、校龄分等由高到低排列取50名,其后为候补名单。如正式名单中有人放弃,则由候补名单中按顺序依次补上。12月22日公布第一榜名单,经公示无误的,12

月25日公布第二榜名单,该名单顺序经公示无误后作为正式名单顺序。

⑴、职务职称分:正高28分,副高24分、中职(含未定职博士)20分;

⑵、工龄分(虚算):一年1分,按人事处认定的工龄进行计算;

⑶、校龄分(虚算):在本校工作一年的计0.5分,二年计1分,三至四年计2分,五年以上者计3分,引进人员按浙工大(2003)33号文件第四条执行;

⑷、夫妻双方都符合本次分房条件的,可以计配偶职务职称分的10%。

⑸、相同分数情况下,以职务职称高及进校报到时间早为优先,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解决。计分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3、列入选房正式名单的教职工,按杭州市经济适用房《准购证》办理要求,先办理《准购证》并予以公示15天,如应特殊原因,未能办理的,由候补人员补上。

4、申请人材料齐全后,按排队顺序参加公开选房,选房时间另行通知。经选房确定经济适用房房号后,选择都市水乡、北景园的住户分别到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解放路89号)、杭州亚细亚房地产有限公司(天目山路39号)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办理经济适用房《准购证》的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1、领取并填写完整《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到学校公共事务管理处和配偶单位房产部门盖章;

2、提供家庭年收入证明,到学校人事部门和配偶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3、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包括聘用证书)复印件;

4、结婚证,如单身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上;

5、引进人员,应出具原单位和原户籍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参加房改情况的证明,现单位夫妻双方住房证明;

6、夫妻双方户口簿(户口簿复印件从首页开始全部提供;属集体户口的,如果户口簿上无法识别集体性质的,需派出所或单位另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7、以上提交复印件的证件均需验证原件。

七、本细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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