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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部分概述

第二部分目录

第三部分具体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综述

一、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6-03-01 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明确界定了电子银行的概念和范围,并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具体而言,分为两类:一是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二是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包括自助银行、ATM机等。对于第二类的电子银行业务,在业务管理层面,仍按原有的管理规定执行,在安全和技术风险等风险管理层面,参照本办法。

(二)本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的条件、要求和审批程序。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不同类型,分别适用审批制和报告制,审批制针对的是利用互联网等开放

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其他电子银行业务适用报告制。关于审

批权限,本办法未按照原暂行办法将申请主体划分为国有、股份和城市商业银行

设计审批权限,而是依据金融机构是否实现了数据集中处理,是否开展全国性业

务设定审批权限,对于全国性的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电子银行相关业

务应由总行(公司)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地区性金融机构则由法人机构向所

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

(三)本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将电子银

行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

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

制体系。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

义务,向客户充分揭示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

(四)本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的业务数据交换与转移、业务外包、跨境业务活动应注意事项。

评述:

电子银行是银行业务在服务上的创新与延伸,是一种新的技术手段。本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要具备可靠的信息技术,较高的系统设计开发水平以及较强的相关设施保障能力,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纳入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中,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特点,建立健全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和电子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对电子银行业务所面临的战略风险、法律风险、信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这些风险,切实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确保电子银行业务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本办法借鉴了国际监管经验,总结了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监管的经验教训,简化

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审批手续,明确了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标准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此类业务的条件、要求和程序,提高了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效能,有利于指导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及时监测与评估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提高了电子银行业务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

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发文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6-03-01 主要内容:

《指引》规定电子银行的安全评估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对电子银行的安全策略、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系统安全、客户保护等方面进行的安全测试和管控能力的考察与评价。

《指引》规定承办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工作的机构,可以是金融机构外部的社会专业化机构,也可以是金融机构内部具备相应条件的相对独立部门。中国银监会负责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但是,金融机构可选择经中国银监会资质认定的安全评估机构,也可选择未经中国银监会资质认定的安全评估机构。《指引》还规定了安全评估机构从事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以及申请安全评估资质认定的程序。

《指引》规定安全评估机构实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应包括对安全策略、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状况、系统安全性、业务运行连续性计划、业务运行应急计划、风险预警体系以及其他重要安全环节和机制的管理等方面的评估,并细化了以上各方面评估的具体内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应向金融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指引》规定了对安全评估活动的管理,规定了应立即组织安全评估的特殊情形,要求金融机构在签署评估协议后两周内,将评估机构简介、拟采用的评估

方案和评估步骤等,报送中国银监会,并应在收到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1个月内,将评估报告报送中国银监会。

评述:

电子银行业务不同于传统银行业务,是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其他业务、销售产品与服务提供了一个电子网络平台,作为银行业务运行的平台,电子银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较高,其风险超出了传统意义上金融风险的概念,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风险,还包括技术风险。因此,提高电子银行的安全管理水平,是电子银行发展和监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电子银行的安全和技术风险,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采用的信息技术的先进程度,系统的设计开发水平,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及其供应商的选择等,银行依靠传统的风险管理机制已很难识别、监测、控制和管理相关风险。同样,监管机构也难以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对电子银行的安全性进行准确评价和监控。因此,大部分国家都采用了依靠外部专业化机构定期对电子银行的安全性进行评估的办法,提高对电子银行安全性和技术风险的管理和监管。依赖外部专业化机构对电子银行实施安全评估,必须要有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否则外部评估活动就可能流于形式。本《指引》的制定,就是要规范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活动,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安全与风险管理,保证电子银行安全评估的客观性、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文部门:商务部实施日期:待定主要内容:

《认定标准》界定了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简称B2B模式)、企业与消费

者之间的电子商务(简称B2C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概念,其中电子商务企业是指利用因特网直接从事电子商务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认定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在企业设施与平台建设以及企业管理要求方面的基本条件,并重点对以B2B交易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以B2C交易模式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满足的基本条件作出了重点阐述。《认定标准》在指标设计上不仅对国内外互联网产业特点进行了横向和纵向比较,还考虑到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等现实状况。对于具备一定综合水平的电子商务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不同商业模式与创新模式选取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四种类型电商企业(以B2B交易模式、B2C交易模式、整合创新模式、第三方服务为主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各二十五项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主要以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资质及平台运作综合服务能力为原则。该指标分类、权重设计、适用范围、评测内容、分值划定及评测方式。

评述: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化系统工程,其发展过程是离不开标准化的支撑。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是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全面调整与规范经营行为,有效提升科学管理与服务创新的重要手段和基础性工作。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定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对于规范电子商务企业交易行为,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与统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及长远的战略意义。

《认定标准》旨在区别其他类型的企业、提高电子商务企业的整体素质,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以现代企业组织为目标,提高自身的整体水平。《认定标准》的制定保持了电子商务行业主动应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特点,鼓励了整个行业继续发扬的创新和探索精神。

四、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

发文部门:商务部实施日期:待定主要内容:

《规范》规定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规范》推荐订约双方采用电子签名并使用符合本《规范》的订约方式订立合同。

《规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不得使用电子签名的领域,包括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等不适用本《规范》。

《规范》规定经过谈判后形成的电子合同文本,应征求电子合同订立方的确认。确认过程应实施两次,即再次确认后进入电子签名阶段。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规范》规定电子合同必须附加合同签署各方的电子签名后依法具有与纸质书面合同相同的效力。并且要求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如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为进一步保证电子合同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鼓励当事人在订立电子合同时使用辅助加密或保密的技术设施,包括二维码、时间戳、水印、短信通知等方法。

《规范》还规定经过电子签名后的电子合同最终文本应当同步在电子合同订约系统或第三方存储服务商服务器中备份,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调用查询。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和离线两种方式查询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上保存的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存储期限不得晚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五年。

评述:

相对于传统合同,在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传统合同法律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在线订立电子合同的需要。为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制定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规范》立足于保密、隔离、安全原则,要求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和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不得查看、披露或公开电子合同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获得缔约人准许外,不得公开和向第三人披露其身份信息;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不得同时提供电子订约系统服务;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和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规定,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规范》规定了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在线订立电子合同时可遵循的通用流程规范,以利于提高通过此种方式订立的合同的证据效力。

五、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发文部门:商务部实施日期:2009-12-01主要内容:

《规范》规定的电子商务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手段进行货物或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规范》规定了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要求,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规避资质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形式,如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不得为非法经营者和非法交易提供服务,不得为无资质的商户开展有害有毒物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商品的销售提供服务,未经审批不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遵守知识产品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范》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个人注册用户的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不能故意或过失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和通讯信

息等;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买方和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买方和个人需证实损害事实的存在。

《规范》规定了B2C(Ⅰ)--网上商厦、B2C(Ⅱ)--网上商店、B2B(Ⅰ)--网上交易市场、B2B(Ⅱ)--网上交易、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等5种主要模式的具体要求。

评述:

《规范》规定了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电子商务模式,描述了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服务提供方主体法人资格、服务对象主体法人资格、中立第三方参与经营、实物交易、在线支付、售后服务、独立的技术配套设施以及人员技能等方面的规范。

《规范》的制定,具有非常积极的社会效益,有利于政府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便于对电子商务的引导和监管,有利于电子商务有关法规的建设,有利于电子商务相关政策的建立;对企业来说,有利于企业制定电子商务发展计划,规范企业行为,便于企业的市场定位和对外交流,促进企业的市场营销能力;对社会来说,可以使公共服务体系的工作有章可循,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地发展;对产业链的发展来说,有利于规范购销行为,避免纠纷的发生,促进网络购物产业链的良性发展。

六、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日期:2009-03-31

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

《办法》主要内容以落实电子签名法、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与运营,明确电子签名中各方的基本义务,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根本目的。《办法》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主线,主要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具体条件、申请电子认证服务的具体程序、《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业务规则和行为规范、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具体程序、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内容以及国家对电子服务认证的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以解决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问题,从而保证《电子签名法》的顺利施行。

评述:

《办法》强调安全保障的原则。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掌握着大量的信息,承担着重要的第三方认证的功能,而电子签名是现代网络安全技术在电子商务及信息化领域应用的一个典范,因此,只有安全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才能提供安全的电子认证服务,才能进一步保障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的安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安全包括物理的安全、技术与设备的安全、安全保障措施、管理系统的安全等多个方面。

《办法》遵循政府许可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不够完善、有效的信用制度及第三方认证体系尚未建立、电子商务与信息化发展很不均衡及安全性有待提高的大环境,我国《电子签名法》采取了类似登记许可的政府集中管理模式。但从行业发展角度,电子商务等高度市场化的领域中政府管

制的程度会越来越低,电子商务的效率会越来越高,而大量的关系就需要市场和当事人自己去调节,而本《办法》在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这一电子认证服务的关键点上,充分体现了政府许可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贯彻技术中立的原则。为了不使法律条文受制于具体的技术细节并防止固化的法律条文对技术发展的多样性造成阻碍,《办法》尽量回避了在特定技术中才应用的术语,如公钥、私钥等,而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验证数据取代之,类似规定体现了《办法》制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办法》体现了保障电子认证服务的有效性、有序性和连续性的原则。只有有效、有序、连续的认证服务才能确保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的安全和健康发展,才能有助于建立全面的虚拟世界新秩序,尤其是电子认证服务的连续性,从长远来看,更是其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关系到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和大量电子交易的安全。

七、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国家密码管理局实施日期:2009-12-01 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密码管理局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办法》还规定了申请《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具体程序、《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或者系统搬迁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内容》以及国家对电子服务认证机构使用密码的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办法》规定电子认证服务系统通过安全性审查和互联互通测试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

证》有效期为5年,《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申请,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评述:

《电子签名法》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事先取得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实质上是把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出具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作为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一项前置性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为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正确履行《电子签名法》赋予的密码管理职责,方便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使用密码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本《办法》的规定与《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息息相关,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取得《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自行失效。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或者《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被吊销的,原持有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自行失效。

八、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日期:2010-09-01 主要内容:

《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管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应为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办法》还规定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申请日,申请人的出资人已连续盈利2年以上,且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办法》规定了国家对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非金融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非金融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办法》规定非金融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实施日期:2010-12-01 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了《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

卡,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

《实施细则》细化了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以及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同时,明确了《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包括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10%的出资人评述:

随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发放,一批具备竞争力的合法支付机构诞生,部分机构还拥有较强行业背景,这些机构利用其在全国领域的用户和行业资源迅速切入市场。《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出台改善了以往行业的无序竞争环境,提高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准入门槛,标志着央行认可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行业地位。

《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出台促使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互联网型,向金融型转型,这种转型有助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未来介入更多的金融服务领域,第三方支付企业要想介入类似基金申赎等交易金额大,对安全、风险控制等要求很高的领域,就需要经历这样的转型。

《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但同时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资质进行较高的门槛设定,这将使得大部分小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退出,行业集中度的

提升利于行业风险管控。

《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出台,为行业发展创造了必要法律环境,为个人用户的资金安全提供一些制度保障,也使处于“半阳光”状态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进入了“完全阳光化”状态,有利于加强竞争过度的第三方支付市场监管,促进汰弱留强,同时重拳整顿预付卡市场,以减少其用于商业贿赂、不合理避税的可能,荡涤社会风气。

九、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发文部门:商务部实施日期:2011-04-01 主要内容:

《规范》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规范》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设立的条件、开展业务的规则和行为规范,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站内经营者开展业务的规则和行为规范,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平台经营者与支付机构、广告发布者等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以及国家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监督。

《规范》要求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评述: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经济形式和现代流通方式,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改变着传统经营管理模式和生产组织形态。《规范》的出台有利于创建电子商务与网络购物健康有序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保护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

《规范》确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运行原则、设立条件与服务规则。作为独立于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平台,《规范》要求其应当遵从“业务隔离”原则,必须分离平台自营业务与第三方服务业务,从制度上确保平台相对交易双方的公平、公正和独立。

《规范》调整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规范》要求平台经营者从会员注册、合同规范、行为规范、信息管理、秩序维护、错误交易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等8个方面对站内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出新要求。如《规范》提出,平台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和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从而约束站内经营者的不当行为。

药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药品经营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汇编 1、销售假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假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劣药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销售劣药”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5)、情节严重的,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7)、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准经营药品。” 罚则:《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1)、依法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下同);(3)、没收违法所得;(4)、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6、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现货销售药品的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罚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地进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

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一) 编号发布单位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10.01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9.1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2、27-30条,56条适用)1997.3.1 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六章第41条)2000.9.1 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15、16、19、34-37、47条适用) 8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1、2、5条,第三章:第13、15、19、20-22条,第四章:第28-30,32-34条,第五章:第41-42、44-45条,第六章:全部)1989.11.1 9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9届2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适用)1998.9.1 10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8届28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7条,第二章:第18条,第三章:第21、22、30条,第五章:全部)1998.1.1 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7届16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31条适用)1989.12.26 12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06.28 13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 14中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5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文适 用)1996.08.03

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二、前期物业管理 (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签订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接管验收 1、《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四)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4、《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修保证书和住宅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五)装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三、物业管理的日常运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物业服务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二)业主 1、《物权法》 2、《管理规约》(即《业主公约》) 3、《业主大会规程》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物业管理服务 1、《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2、《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即33号令) 3、《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标准》 4、《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四)物业服务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五)公共事业收费 1、《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城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六)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七)法律责任 1、《物业管理条例》 2、《民法》 3、《刑法》 4、《民事诉讼法》

环保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 环保管理制度 目录 环境保护培训管理制 度 ........................................... 环境因素识别管理制 度 ........................................... 废气排放管理制 度 ...............................................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 度 ............................................. 安全环保部 月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 度 .......................................

环境污染设施管理制 度 ........................................... 环境保护监测制 度 ...............................................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制 度 ........................................... 环境保护奖惩管理制 度 ........................................... 环境保护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公司员工环境保护知识的不断提高,增强员工环境保护观念,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确保环保培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提高环境意识和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系统(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培训、环境保护宣传和环保活动等工作。 (二)本制度适用于新入厂员工,实习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在职工作人员的环保教育。 (三)对外包单位的环保培训教育,由外包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保知识培训教育,安全环保部对外包单位的培训教育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条职责 (一)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制定。 (二)安全环保部对各系统的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 第四条引用法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条工作程序 (一)新入厂员工、试用人员、长期实习人员(三个月以上)在接受公司、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时,同时接受环境保护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知识产权条款

关注企业技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 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合同主要分为这四大类: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公司员工在签订技术合同时,特别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首先要弄清楚签订的是哪一类型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类型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也有差别。若选择不正确,不仅影响技术合同的履行,而且容易引起争议。正确的选择合同类型,关键在于对各种类型的技术合同有正确的理解。下面对这几类型的技术合同作一简要分析。 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它具体又可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是一方进行物质投资和经费投入,另一方从事研究开发。 合作开发合同中 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各方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的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分工,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开发工作。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提供经费供另一方研究开发,其目的是为获得研究开发成果,用于其生产领域,获取经济效益;研究开发人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一致,通过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 2、合同主体一般也不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各方大多为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研单位,而委托开发合同,则一般是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委托开发合同的成果所有权依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3、合作开发合同,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通常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委托开发合同,其开发风险则一般由委托人承担,也可依合同约定由双方分担。 4、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即当事人都承担类似的义务,又都有权请求和、监督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即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研究开发人的主要权利;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利。 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就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则不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环境法律法规汇总

环境法律法规名录大全 国际公约 1人类环境宣言1972-6-5 2内罗毕宣言1982-5-18 321世纪议程1992-4-3 4国际清洁生产宣言1998-9-29 5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1992-6-10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12-10 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0-7-23 8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9-11 9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0生物多样性公约 11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82-3-12 12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5-1 13关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5-9-22 14防治荒漠化的公约 15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25 16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11-23 17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 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2003-11-11 18京都议定书

环保综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99-3-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9-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 6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8-3 7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1990-11-5 8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1997- 9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10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999-7-8 11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1990-7-10 12铁路环境保护规定1997- 1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1991-5-1 14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0-12-21 15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6-12-2 16电子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6-18 17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0-6-1 18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1986-2- 19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994-1-1 20轻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暂行条例1981-6-4 21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22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10-1 23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

法律法规清单汇编

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清单 识别渠道:“中国环境网”、“中国环保网”、“国家安全识别日期:2014.1.22 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网站及安徽、合肥政府网站等。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4月24日修 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6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日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 5.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1日 (2006年10月21日修 订)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日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办法 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1日 9.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7年3月1日 1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1日(2008 年12月20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4月1日 1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7月1日 15.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1日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 1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1日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 20.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 2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1月1日(2013 年10月31日)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8月1日(2008 年6月6日) 23.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2003年8月1日 24.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保局2011年5月1日 2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2月1日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员会等1986年3月26日 29.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1998年1月1日 30.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年1月1日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更新)

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 4.《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二、行业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 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三、国家标准 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四、行业标准 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 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 《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 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6) 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83)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8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6)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18)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6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7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00)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7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79)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8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11)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18) 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29)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34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347)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课案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简称中心)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中心技术创新和形成中心自主知识产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大连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管理体系: 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中心的知识产权管理,实现中心知识产权工作的统一管理。办公室主任由中心首席专家兼任。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管理知识产权的技术审核。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中心办公室是本中心知识产权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1、制定并实施中心专利战略,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2、管理中心知识产权资产,防止资产的流失; 3、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4、研究制定本中心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5、筹集和管理本中心的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 6、负责本中心专利资产评估; 7、其他与中心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事务。 二、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本中心专业技术审核; 2、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的审批工作; 3、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咨询服务;

4、负责知识产权的费用申请、档案管理等工作。 5、专利管理人员每年年初收集该年度的各事业部专利申报计划,制订中心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并报技术中心办公室存档备案; 6、办理本中心的科技成果鉴定、报奖、软件著作权申请、科技项目查新、专利申请、软件著作权等手续,管理本中心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事宜; 7、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植物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奖励、支付报酬等手续; 8、参与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 9、组织职工签订《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三、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的职责: 1、协助知识产权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中心有关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2、做好本部门内部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尤其是专利、著作权等项目的统计、申报和上报工作。 图1 知识产权管理组织结构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2020年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安全文化

XX有限公司 MS-CARE-01 社会责任及EHS手册 (1.0版) 制订: 审批: 2020-1-1发布 2020-1-1实施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76) 内蒙古自治区高盐水污染防治指导规范(内政办发【2014】38号) (83)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 (8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96)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18)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16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72)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200)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 -2007) (233)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7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279)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8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1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319) 煤制天然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179-2013) (3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330)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34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 (348)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一个完整的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 三、招标方式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必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方针、体系要求、资源管理、运行控制、合同管理、检查、分析和改进。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知识产权 本规范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2 知识产权管理 企业围绕知识产权所开展的规划、组织、协调、控制的系列活动的总称。 3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 企业应制定知识产权管理方针。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应: a)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与企业发展总方针相适应; b)为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制定提供总体框架; c)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 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要求 4.1 总体要求 企业应依据自身特点,按本标准要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企业应: a) 识别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种类及其在企业中所起的作用; b) 确保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有效运行和控制; c) 开展检查、分析、评价,确保持续改进。 4.2 文件要求 4.2.1 总则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a)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目标; b)知识产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c)知识产权管理记录。 4.2.2 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结合自身需要,建立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如知识产权申请、维护和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员工发明创造奖励制度,并适时修改并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应对企业涉及的知识产权实施有效管理。 企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确保制度控制的有效性。 4.2.3 记录 企业应建立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的记录,形成档案,为评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客观依据。 4.3 策划 4.3.1 知识产权界定 企业应建立职务成果管理制度,界定知识产权权属,拟定引进和实施他人知识产权的计划。 4.3.2 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 企业应搜集适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文件。 4.3.3 知识产权管理目标 企业应针对其内部职能部门划分和管理层级划分,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并形成实现目标的计划和相应的文件。目标应服务于企业发展总目标,并设置可测量参数。 企业应制定、实施并保持一个或多个旨在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方案,其中应包括: a)规定企业内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层级实现知识产权管理目标的职责; b)实现目标的方法和时间表。 4.4 机构与职责 4.4.1 机构

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保护措施 1、国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 2、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则是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知识产权有哪些法律保护措施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措施是: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罚额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同时,要建立对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防止企业的垄断发生,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即科技强国。 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有哪些?

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先与侵权者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综合处理: (一)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 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向公安局或海关等机关查处: 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向海关提出查处。 (三)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一般分为民事纠纷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指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1 目 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

民法典(草案)的知识产权相关条例.doc

第一编总则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二编物权 第四分编担保第十八章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三编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三编合同 第二分编典型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百四十三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 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第八百四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二、行业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 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三、国家标准 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四、行业标准 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 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 《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 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 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 《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 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 《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 《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 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 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 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 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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