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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三节经济法的实施

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二)行政复议

(三)诉讼

2005年大纲和2004年的大纲相比,本章基本没有变化。

三、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主要是对经济法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做了简要介绍。

本章基本内容有:

本章的重点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确认和范围、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法》的适用范围、诉讼的管辖、诉讼时效。

本章的难点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确认和范围、法律事实的分类、仲裁的自愿原则和一裁终局原则、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关系、地域管辖、诉讼时效。

仲裁、诉讼、行政复议比较表

四、历年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的是()。(2002年)

A、发行股票

B、签订合同

C、发生地震

D、承兑汇票

经济法总论考试大题汇总

经济法总论考试大题汇总 By 水草君名词解释 1.市场支配地位 2.产品质量责任 3.国有资产 4.消费者 5.市场监管 6.国有企业 7.税收法定原则 8.产品 9.相关市场 10.社会本位(2 11.串通招投标 12.缺陷产品 13.财政 简述 1.经济法的社会本位(2 2.简述商业贿赂与有奖销售的区别(2 3.商品混同或仿冒行为 4.新消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

5.缺陷产品责任 6.货币政策工具(2 7.反不正当竞争中虚假宣传 8.预算法第一条变化的意义 9.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根源 10.产品召回和三包的区别(5 11.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区别 12.央行职能(2 13.税种分类 14.税法构成要素 15.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免责条件 16.经济法和商法的区别 17.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8.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19.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 20.价格法中三种定价方式 21.消费者权利的性质 22.经济法政策性 23.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 2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25.“联通”在的经济法中地位 26.政策性银行概念及特征

案例 1.消费者权益(4 2.行政干预 3.有奖销售 4.农产品 5.销售合同 6.阴阳合同 7.房地产(2 8.市场竞争 9.游客 10.航空公司(2 11.广告 12.交通(3 13.反垄断 论述 1.公益诉讼与经济法责任的关系(2 2.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3.调整消费关系的经济法理念 4.消费者保护法倾斜配置权力的义务的正当性 5.政府在市场中的法律地位

6.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7.反垄断为例,经济法实施的特殊性 8.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9.手机实名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0.产品质量法中物的特征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11题,每小题1分,共1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B.经济法是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C.经济法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 A B C D 【正确答案】D 【知识点】经济法的产生 【答案解析】 选项D: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所以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就是经济法。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是()。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试题中心 >> 中级经济法(2011) >> 课后作业试题中心首页 我做过的试卷 我做错的题 中级经济法(2011)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课后作业 时间:0.0 分钟总分:48 分字体大中小打印试卷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11题,每小题1分,共11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B.经济法是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C.经济法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D.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

A B C D 【正确答案】D 【知识点】经济法的产生 【答案解析】 选项D: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所以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就是经济法。 2. 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是()。 A.反垄断法 B.反不正当竞争法 C.金融法 D.消费者保护法 A B C D 【正确答案】C 【知识点】经济法的体系 【答案解析】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3. 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A B C D 【正确答案】C 【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 【答案解析】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最重要渊源。 4. 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制定主体的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国务院 C.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D.国务院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三篇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名词解释题:市场规则体系 答:(一)市场主体规制法(对市场主体的规制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与监督,包括对市场主体从进入市场到退出市场的资格规制。这部分内容主要包含于我国的公司法、企业法以及工商登记等规范性文件之中。)(二)市场客体规制法(市场客体规制法主要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规制法、烟草专卖法、建筑法等规制法律制度。)(三)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市场交易行为规制法是市场规制法中内容最为丰富、涉及面最广、执法难度最大的部分。具体包括:计量法、价格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消费者保护法等等规制法律制度。)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根源是( D )。 A政府失灵B垄断 C不正当竞争D市场失灵 (二)多项选择题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体两翼”,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指的是(A、B、C )。 A经济法主体B市场规制法 C宏观调控法D企业公司法 下列哪些法律制度应该列入市场规制法中?( C、D ) A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 B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 C市场竞争法 D产品质量法 市场的概念有很多种,但是通常的含义有三种,下面哪些是市场的通常含义?(A、B、C )A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 B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换关系 C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 D市场是一切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的总和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组成部分包括(A、B、C、D )。 A市场竞争法 B产品质量法 C价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 市场规制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B ) A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B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 C属于公法 D属于私法

1经济法总论解析

本章特点是用词比较专业,法律概念较多,有些说法比较抽象,理解有一定难度。 考情分析 【大纲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 (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重点与难点讲解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1.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3.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所谓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2.所谓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B.经济法规范各个领域中的各种经济行为 C.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D.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三、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经济法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1.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 2.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上述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这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考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2010年考题) A.反垄断法 B.预算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例题·多选题】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税法包括()。 A.税收征纳程序法 B.政府采购法 C.税收征纳实体法 D.转移支付法 四、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总论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二)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经济法总论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二) 一、单选题(本大题15小题.每题1.0分,共15.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各项中,其表决办法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表决办法是( )。 A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 B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C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通过 D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表决的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2题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 A 不再承担责任 B 当其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家庭其他成员财产承担责任 C 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2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D 仍应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模考吧网提供最优质的模拟试题,最全的历年真题,最精准的预测押题! [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3题 自然人张某欲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为( )。 A 10万元 B 5万元 C 3万元 D 15万元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第4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 )。 A 股东会 B 股东大会 C 董事会 D 监事会 【正确答案】:B 【本题分数】:1.0分 【答案解析】 [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第5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当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下列有关公司通知债权人及公告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是( )。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一、正确认识经济法学 (一)法与法学的区别 (二)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比较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四)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 1.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法律规范)是指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与经济法律法规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主要是指能够影响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执法的社会现象,如经济规律、经济政策、经济体制、社会改革、经济法律意识以及精神文明等社会现象。 二、经济法学的生命力在于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 (一)经济法理论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 上层建筑——经济法、经济法理论; 经济基础——我国的现实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理论与现实经济关系相结合要求将经济法理论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关系的实际相结合。 要科学认识新中国所经历的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关系——计划经济关系和市场经济关系。 三、充分重视多学科发展在经济法学上的体现 (一)自然科学的进步为法学、经济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对象,扩展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例如:环境资源法学) (二)社会科学的发展为经济法等法学提供了新的研究方法。(例如: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分析方法) (三)充分运用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多学科知识,更深刻的认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法学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映) 四、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 (一)法哲学研究方法 (二)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 (三)社会学法学研究方法 (四)法律史和法学史研究方法 (五)系统分析学研究方法 (六)比较研究方法 主要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的历史 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 第三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第五章经济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同步系统训练(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宏观调控行为的有()。 A.财税调控行为 B.市场规制行为 C.金融调控行为 D.计划调控行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调制行为的分类。调制行为从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宏观调控行为可以分为财税调控行为、金融调控行为、计划调控行为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市场规制行为中一般市场规制行为的有()。 A.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 B.金融市场规制行为 C.电信市场规制行为 D.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调制行为的分类。市场规制行为中的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包括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B选项和C选项属于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例题·多选题】国家调整银行贷款利率的行为,属于()。 A.单方行为 B.非单方行为 C.调制行为 D.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行为的分类。国家调整利率的行为是单方行为,也是典型的调制行为。

【例题·多选题】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针对()而言的。 A.调控主体 B.受调控主体 C.规制主体 D.受规制主体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例题·多选题】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 A.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 B.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 C.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D.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责任的分类。依据法律门类的标准,根据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本题选项A、D是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赔偿性责任的有()。 A.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 B.税法上的滞纳金 C.刑法上的有期徒刑 D.会计法上的罚款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责任的具体类型。C选项属于自由罚,D选项属于财产罚,两者都是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范文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2010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100%的调整。在2010年的考试中,本章的考试分值估计在5分左右,题型主要为客观题。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P2-3) 1、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宏观)和市场规制关系(微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称市场监管法)。 2、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计划调控法,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 【解释】财税法包括财政法和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 3、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解释】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 A、财税调控法 B、金融调控法 C、计划调控法 D、反垄断法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有()。 A、预算法 B、国债法 C、政府采购法 D、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属于宏观调控法中的财税调控法;(2)选项D属于市场规制法。 【例题3·判断题】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答案】√ 【例题4·判断题】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属于宏观调控法。

第一篇 经济法总论

第一篇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第一、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 第一阶段:自由的市场经济时期——无形之手“市场调节 第二阶段:垄断的市场经济时期——生产社会化 市场缺陷1、市场障碍2、市场惟利3、市场的被动性、滞后性 第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 1、有形之手——国家调节机制 2、国家职能的演进 传统国家职能:对内镇压反抗对外抵御侵略对经济方面——行政性管理民事性管理,刑事管理。 “政治国家”向“社会性国家”的转变。 第三、法律体系的演变与经济法的产生 1、“政府失灵”——权力与经济的结合易导致腐败,需用法律予以规范。 2、法律体系的变化及其思想理论基础 民商法(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的产生(社会权利本位)。 经济法的产生经济学基础 1、首要的概念即是18世纪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提出的“看不见的手” 2、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 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 3、协调主义的经济学基础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概念: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利益出发,对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管理和协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 1、法律调整对象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对象即受法律整顿和调控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范围。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客观性、区别性、层次性。 2、法律调整方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调整方法即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方式。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1)、法定性。即对社会关系进行整顿和调控的具体手段必须是由法律的。 (2)、多样性。即整顿和调控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是指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在平衡本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关系。 4、社会分配关系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习题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习题 一、填空题 1、经济法是资本主义()和()的产物。 2、1906年()学者()在《世界经济年鉴》中开始在现代意义上使用经济法概念。 3、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 4、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至今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是()于1964年6月4日颁布的(《》)。 5、“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1755年出版的(《》)一书中提出来的。 6、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在1842年出版的(《》)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7、经济法是一个()的法律部门。 8、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它不调整()以外的社会关系。 二、判断题: ()1、法律规范区别于一般社会规范的主要特点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经济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征收税收等。 ()4、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5、知识产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6、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7、自然灾害、战争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属于法律行为。 ()8、企业的内部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二、选择题 1、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是()。 A.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 B.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 C.新的法律思想理念的产生 D.民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局限性 2、下列社会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的是()。 A.财物赠与关系 B.财产继承关系 C.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D.一切经济关系 3、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是()。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B.经济法律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D.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 A.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B.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D.经济法律关系事实 5、最早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人是()。 A.摩莱里 B.托马斯 C.西蒙 D.波斯纳 6、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 A.摩莱里的《自然法典》 B.德萨米的《公有法典》

浅谈经济法总论

浅谈经济法总论 在21世纪的今天,人们对自己的生活需求不断增加,不论是实际生活中的买卖或者是网上交易,购物行为的兴盛使得商家的规模越做越大,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企业家们也竞相使出自己的营销手段,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低俗现象,这些现象的频频发生,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来说必定是巨大的隐患。社会是在努力克服不断出现的各种对立与矛盾中发展的,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控的手段,它对于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平衡有序进步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 近来,人们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逐渐开始重视起来,首先就表现为在对食品的选择上具有严格的挑选,但是不少商家却为了获取利益,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取得百姓的信任,导致不正当竞争、消费者受骗、食品不符合标准等事件层出不穷。 2014年8月初,武汉市民徐先生为了帮助自己戒烟,在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数十盒某品牌猴头菇饼干,每天锻炼身体的他却越来越胖了,经检测,饼干的实际能量是外包装标注能量的四倍多,即超标三倍多。徐先生遂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分别组织两次开庭。法庭上,超市代理人辩称,即使包装或者标签上存在瑕疵,只要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那么就不用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徐先生的诉请。

这是武汉首例消费者食品能量超标维权案,本案中,超市销售某品牌猴头菇饼干的行为不仅是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饼干生产厂家来说属于市场交易中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笔者拟从经济法总论中的相关理念探究为何本案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之内。 一、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只要国家存在,经济建设就在日积月累的发展当中,就存在着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调控或者管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从本质上来说,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第三法域的社会责任本位法,社会本位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通过规定鼓励维权行为、抑制违法行为等在对价格、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着眼于社会经济整体利益的需求。当然这样的规定并不是说经济法只是一味的重视整体利益而忽略私人利益,它强调的是如何在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促进个人利益的发展,鼓励正当竞争,同时也保障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以使他们再次获得竞争机会,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经济法总论

第一编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绪论 一、经济法的定义 ?调整国家干预的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的原因 ?经济原因: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和高度发展 ?政治原因?a?a国家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 ?理论原因?a?a国家干预主义的形成并占主导地位 ?部门法原因?a?a行政法和民法难以解决的经济现实问题 法律文化原因?a?a人们渴望法制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需求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国家干预的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关系 ?具体范围: 市场主体规制关系 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第二章经济法的特征 ?法律规范的政策性 ?法律规范的不稳定性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 ?主体范围广泛 ?具有公私法兼容性 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原则

?兼顾公平与效益原则 ?合理干预原则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特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个体户、承包户、自然人客体 ?物—需加强对自然资源和公共产品的研究 ?行为——需加强对经济竞争行为和经济调控行为的研究 内容 ?经济义务 遵守经济法律法规 合理行使经济权利 服从正当干预 经济权利 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而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特征 ?区别于经济责任 ?具有复合性 ?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具有惩罚和奖励相结合的特征 ?经济法责任并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有时也来源于国家强加于主体的负担,如税收等

经济公益诉讼 ?概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原因 ?法院司法救济职能虚设,受理、审判和裁决存在困难 ?原告的诉讼成果不能有效转化 制度 ?提起人:非直接利害关系人 ?对弱势地位主体的倾向性保护 ?撤诉请求的合理性审查 ?合议制审理制度 ?非调解制度 第二编市场主体规制法 市场主体: ?狭义:在市场上从事商品交易的组织和个人,即市场活动主体 ?广义:包括市场管理主体 主体资格的取得 ?法定取得 ?授权取得 ?因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取得 市场主体规制法 概念: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与组织有关的行为进行干预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体系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华东政法大学尹礼鸣一、经济法得调整对象 ●否定说:持该种观点得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综合经济法论,代表人物:王家福 认为经济法就是分属于其她各部门法得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综合概念。 -学科经济法论,代表人物:佟柔 认为经济法就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与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 -经济行政法论,代表人物:粱彗星。 认为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得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得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得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 ●第一时期肯定说(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纵横说,代表人物:陶与谦 -密切联系说,代表人物:陶与谦 区别:前者调整纵横两个方向得经济关系;后者调整纵向纵向经济关系以及向纵向管理密切相关得横向经济关系。 产生原因: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得影响;公有制国家民法不发达;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与经济法制建设热潮. ●第二阶段肯定说(1992年以后) 产生原因: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学术界从学习苏联转向学习西方;英语学习 共识:经济法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上;两大核心——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秩序规制法-经济协调关系说,代表人物:杨紫煊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代表人物:李昌麒 -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代表人物:刘文华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代表人物:漆多俊 -社会公共性说,代表人物:王保树 -国家管理说,海派经济法,华政 经济法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得条件: 1) 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具备共性得,这个共性就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得社会关系.” 2)?具备这一共性得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得规模,将这些具备共性得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得高度来研究就是必要得。 3)?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得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得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抽象,总结与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得认识。 经济法得独立调整对象(独立性)得基本概念: 经济法调整对象就是经济法学研究得逻辑起点,经济法得具体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得构成体系问题。(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得实质也就是经济法独立部门法地位得问题) (一)经济法与其她部门法得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得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得表层区别 经济法民商法 限制意思自治强调意思自治 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得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 们得利益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 们得利益 经济社会与生态目标重视经济目标 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 稳定性较弱稳定性较强(2)

经济法总论第1次课

经济法总论第1次课 课件提纲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学研究对象为: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包括中外经济法史;中外重要的经济法的制定与修订背景,具体内容,实施情况;中外典型的经济法事例、案例;中外经济法学的学术史,中外经济法学的学术动态及研究成果。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在法学二级学科中的位置 与法理学的关系 与法学内部其他二级学科的关系 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关系 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取决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将其定位于法学本科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经济法学可作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被许多高等院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三、经济法学的特点 (一)边缘性学科(综合性) (二)新兴学科 (三)挑战性学科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学习方法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方法 2.各类具体科学的方法 1、逻辑推理; 2、价值判断; 3、规范分析; 4、实证分析; 5、法社会学; 6、法经济学; 7、历史分析;8、比较法学。 上述方法均可被同学们尝试作为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五、经济法学的体系构成 经济法学的体系及其构成,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经济法的体系和构成。因此,经济法学的体系通常由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各部分组成,并依其内在规律进行安排。 经济法的体系不完全等同于经济法学教学体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在尊重认知规律的基础上,出于教学需要,对前者加以重新编排。 经济法学的体系包括总论与分论。总论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分论为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理论。本大纲侧重于经济法学总论,主要内容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的特征与地位,经济法的理念与原则,经济法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涉及一些分论内容。 复习与思考题 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谈谈你对经济法学是一门边缘性学科的看法。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现象、经济法与经济法学 例1:微软遭遇反垄断诉讼——Windows系统与IE浏览器捆绑搭售 例3:深圳市机动车限购与限行政策 电动汽车补贴——行政垄断 例4:滴滴和优步的合并 滴滴没有向商务部申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4种例外: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活着涉及国防建设,二是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目的,三是实现节约能量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公共利益,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第一节经济法的整体概况 一、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 三分法:国家管制经营、市场规制、宏观调控 二分法: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 第二节经济法学的分析框架 一、"双手并用"的分析框架 二、"两个失灵"的分析框架 市场、政府 三、利益主体的分享框架 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从利益的性质,经济法的主体可大略分为国家一方(调制主体)、与国家对应的另一方(调制受体),二元结构。 这种假设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的发展。 四、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 1、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很大程度影响一国经济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影响着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状况。 2、国家与市场主体(调制主体和受体):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 3、市场主体之间: 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分析框架:理性预期的分析框架——任何主体都是有其理性的,特别在经济领域,当国家要采取某种行动时,必须要分析该行动所影响的主体将会如何思想、如何行动。 五、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 小结: 1、经济法学一般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其发端。

经济法教案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奠定理论基础,指导实务操作) 第一节概述(认识经济法) 一、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1、什么是法 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 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 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 第三,“法”有公平之意 关于“律” : 《说文解字》解释为“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的一种工具,引申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强调“平”、“正”、“直”。 “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未民初,把“法”和“律”连用,“法”逐渐由“法律”一词所替代。 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法”的含义: 狭义的法或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广义的法或法律:指法的整体,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2、法的基本特征(重点)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概括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授权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义务性规范),不能做什么(禁止性规范),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法的概括性:又叫法的定型性,是指法的调整对象时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它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性和普遍性。

一个国家法律形成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通过制定形式形成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制定法;另一种是通过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称为不成文法。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以派生出°普遍性”特征,即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性和程序性。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暴力。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 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小结:从特征上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的渊源和法系 1、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来源不同因而具有不同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当代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不同位阶(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关系: 不同位阶?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同一位阶?后法优于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不同法律的效力关系 2、法系 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等因素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所进行的分类。 目前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源流,在近代法国和德国民法的基础上发展形

经济法01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如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经济法产生初期的重要立法。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萧条以后所产生的“危机对策法”,如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等,都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它们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 其实,相对于上述立法,“经济法”作为一个词语的出现要更早一些。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事实上,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由相关的经济法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受到了广泛重视。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例1-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而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因此,经济法应当是很古老的。 【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很古老的;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进入到垄断阶段才产生的,并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在我国,经济法的真正发展是在改革开发以后。因此,不能认为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也不能由此认为经济法是自古有之的。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上述经济法的概念表明,经济法作为现代国家解决特定领域里的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是调整两类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理解经济法的概念,就必须理解经济法所调整的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所谓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所谓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对于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具体分类。 经济法所调整的上述社会关系都非常重要,直接影响着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并由此影响经济法的法制建设。 【例1-2】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它规范各种经济行为。 【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经济法并不是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法,它只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无论多么重要,也都有自己的边界。经济法虽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但它主要调整两种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并不是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也不是规范各种经济行为。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等法律部门同样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这些法律部门都有其各自的职能和作用,不能互相替代。 三、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由于经济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在把经济法规范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基础上,还可根据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围,作出进

经济法总论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标志,对发展和健全经济法有重要意义。本文主以经济法基本原则为研究对象,阐述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三个标准,分析了目前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观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包括“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关键词] 基本原则适度干预可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对经济法理论研究不断走向深入。一个学科基本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本学科的繁荣发展有重要意义,民法确立了“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等,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部门法,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看法各不相同,至今未确立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法在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此即法的调整原则,简称法的原则。《布莱克法律辞典》将法律的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者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①法的基本原则与成文法的具体条文不同,它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指导思想,引导人们正确地适用法律规则,在没有规则时,便代替法律规则作出裁决,灵活地应付各种社会现实。 明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是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关键,根据上述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可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经济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应该是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经济法的实施等一切经济法制工作都必须遵循的指导方针。②(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法的原则是为实现法的调整任务服务的。不同法的调整对象,以及调整对象的特点和功能决定了法的原则的差异。 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及其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需要而产生的,它调整国家经济调节中的社会关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一种能够反映它所调节的社会经济关系本质和规律的指导思想。此外,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以宪法为依据,不能 ①肖光辉:《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0页

经济法发展的展望以及对经济法总论一课的体会与建议

经济法发展的展望以及对经济法总论一课的体会与建议 [摘要]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相对于民法、商法、行政法,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本文以经济法学的独特法律观入手,从应然角度揭示经济法的价值观。具体分析经济法的价值体系,为立体地了解经济法的独特价值提供借鉴。通过对现今中国存在的经济法研究和法律建设进行综述和评价,来进一步展望我国经济法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发展前景;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的具体价值 1.实质正义 民法对于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宣扬这就是普世的平等和正义。但是,作为顺应时代潮流出现的更新的法律,经济法它敏锐地认识到,对于实际上地位、能力、财产、地域均有差别的个人来说,对他们在法律规定上的“一视同仁”,是有难度的。从某种意议上讲,针对不同的人采取其需要的差别待遇,对一些群体“特殊保护”,对另一些群体规定“特殊要求”,这样更能体现公正和正义。 2.经济民主 所谓经济自由就是市场主体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的权利。包括三个层面,即参与竞争的自由、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自由,但是过度的经济自由又带来了诸如发展停滞、降低效率、两极分化等弊端,因此,必须寻找一种手段,既能享受经济自由的果实,由不被其中过多的“蛀虫”问题所困扰。经济法对于经济的整体调节、联动程式和刚性规制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良方,我们称之为在经济法背景下的“经济民主”。 3.经济安全发展 经济法在肯定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的前提下,排除危及市场发展的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并进入到市场调节无法进入的诸如公共产品供给的领域,以一种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方式,以具体人群具体对待的方法,全面呵护经济的整体运行,为经济的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二、展望经济法的发展前景 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对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具有天然的依附性,在一项新的经济政策出台后,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出台就将提上日程,这样,经济法规就必须保持与时俱进的势头,因此,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都是大量的、频繁的。这是经济法超前性低、与国家政治经济目标关系紧密的必然结果。 我国经济法的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此如一些法律的操作性不够、统领性经济法的缺乏、经济法系统性和协调性的不足等。为此,笔者提出了如下的发展建议: 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律建设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有很多新的领域需要开拓,例如《宏观调控基本法》、《社会保障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工资法》和《循环经济法》,也有相当多的老法亟待更新,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另外,探索经济软性法律的研究、关注经济主体的社会责任、进行法律的系统化工程以及加强和改进经济执法也是未来经济法发展中必须进行的事项。相信,在国家的关注下,经济法学者的努力耕耘下,经济法必将有一个蓬勃发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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