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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今日实施 (8页)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今日实施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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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今日实施

对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划定、保护补偿、培育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都做了明确规定的《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今日正式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3月1日起,《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和《山西省汾河流域

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将正式实施。地方划定并立法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记者从山西省人大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述消息。

山西省现有的4816.35万亩森林面积中,生态公益林达到73.88%。“正是这些生态公益林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绿色奇迹,风沙天气逐年减弱,沙尘暴从上世纪90年代每年约14次,减少到201X年的10次,201X年以后基本没有大的沙尘暴,巩固了我省华北水塔、京津冀生态屏障的重要地位。”山西省林业厅厅长任建中介绍。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依法确立了山西森林生态底线,建立起最严格的森林保护制度。《条例》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条例》中的禁止性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处罚上限设立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明确禁止了六种行为:禁止商业性采伐;禁止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禁止开垦、采土、采石、采砂;禁止新建公共墓地、露天采矿;禁止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设施和界桩、标牌;禁止其他破坏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如有违反,将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五倍罚款等处罚。

任建中介绍,山西省实施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贫困人口将从每亩每年15元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获益,包括补偿性脱贫和管护性脱贫两个方面。

以下是条例全文:

《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

(201X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人类生存、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服务功能为主要目的,依法划定需要长期保护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由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组成。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划定、保护补偿、培育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的规划、管理、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设区的市直属国有林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培育、利用等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和划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规模和布局,编制全省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应当在下列林地范围内按照先后顺序划定,不得重复交叉:

(一)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浊漳河、沁河以及流域面积大于一千平方公

里的河流源头、河道管理范围外两岸的林地;

(二)中型以上水库周围、主要岩溶泉重点保护区域的林地;

(三)荒漠化、沙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集中连片的林地;

(四)省级以上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遗产保

护范围的林地;

(五)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的林地;

(六)省、设区的市、县属国有林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地;

(七)其他集中连片的天然林地。

第十一条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划定应当依据全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总体规划,坚持生态优先、统一规划、国有为主、集中连片的原则,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林地范围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拟划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在坚持生态

优先的前提下,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经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管护、经营、收益

分配等内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属国有林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技术规定,提出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划定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依法划定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三章保护和补偿

第十五条依法划定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界桩和标牌,严格用途管制,保持面积长期稳定。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设区的市直属国有林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全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总体规划和批准的划定意见,编制永久性

生态公益林保护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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