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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体制为什么属于“议行合一”

中国政府体制为什么属于“议行合一”
中国政府体制为什么属于“议行合一”

我国的政府体制为什么属于“议行合一”

关于我国的政府体制是否属于“议行合一”这个问题有很多争论,肯定者认为我过属于典型的“议行合一”国家,这主要从我过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体现出来;否定者却认为“议行合一”是典型的巴黎公社制度,即议事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结构合一,职能合一。而我过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无论从其只能上还是与国务院的关系上,都不是合一的。

否定者的这种界定从表面上看并不无理由,但是如果对我过的政府体制进行深层次的研究的话,就不难发现,否定者的表面杀伤看起来合理的解释太过苍白。本文的土木已经说明了我的论点:我国的政府体制属于“议行合一”,下面我将从“议行合一”的定义,其产生与发展以及具体的原因三个方面论述本论题。

一.“议行合一”的定义

“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相对,指国家机关重要工作的决议和执行统一的进行的制度。现代的政治理论,一般都认为他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间工作关系上的体现。

“议行合一”的的本质不在于国家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在机构上是否同一,而在于权力关系上是否同一,换言之,机构上同一固然是“议行合一”,机构上不同一但只要权利上同一,依然是“议行合一”。

二.“议行合一”的产生与发展

1871年,那里的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举行武装其一,建立了巴黎公社。公社采用了一种完全新型的政体形式,其鲜明特点之一即公社委员会是最高权利机关,统一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公社设立了是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各方面的管理食物,各部门的领导人和国民自卫军的搞基指挥员由公社委员会人命。由此,打破了18世纪英法普遍认可的“分权”思想之惯例,开创了“议行合一”之先河。

1917年,列宁领导的无产阶级推翻了俄国旧制度,列宁在创建苏维埃国家时发展了“议行合一”的历史经验,鉴于巴黎公社职员在一个城市行使国家权利,还没有组织起全国性政权机关,列宁根据俄国革命取得全国性胜利的新情况确立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全权地位,但改变了巴黎公社时期把人民选出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合而为一的做法,从1918年起就把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分开。此后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是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最高行政机关是人民委员会1936年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行政机关是苏联最高苏维埃及其常设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最高行政机关是苏联部长会议,他们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中国人民吸取国际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建设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时间,创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达标大会由人民选举长生,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设起来的中国国家机构就是“议行合一”的国家机构。三.我国政府体制属于“议行合一”的具体原因:

正如之前所述,机构上不同但是只要权利同一依然是“议行合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议行合一”,并不意味着人民代表大会既制定法律又包办国务院的行政管理,而是指它既制定法律又组织行政机关,并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把“议行合一”理解为政府由会议产生对议会负责。

当然,如果仅仅简单地把“议行合一”理解为政府由议会机构产生对议会机构负责的话,并不能具有说服力,因为我们知道,在议会制体制下,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这样岂不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议行合一”?

为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行政。如果仅仅把中国的行政理解为国务院系统的政府,就永远读不懂中国政治或难以理解中国的决策过程。谈中国的政府体制或行政体制,不能无视政党体制,否则就不能认识中国政治。这一点连西方学者都很清楚。没过著名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在《比较政治学》中,论及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行政领导部门”时,谈论的是党领导人和政治局,而不是国务院。至此,只想说明一点:党政关系式认识中国政治的前提。

党政是什么样的关系?简单地说,共产党hi决策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领导核心,在我国,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它通过政思想组织领导社会主义建设。1958年中共中央《关于成立财政,政法,外交,科学,文教各小组的通知》进一步指出:“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大政方针和具体部署都是一元化,党政不分,具体执行和细节决策政府机构及其党组织。”虽然后来邓小平决心改革一元化下的党政不分体制提出实行党政分开,但这一改革方案行使变化而一波三折,党政分开任重道远。

共产党采取的决策机制是:归口管理制度,归口管理决定了无论是人民代表还是政府,都要服从政治局的安排。口述体制说明,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政府,都是在执行党的意志和政策;二者虽是不同的机制,发挥不同的作用,但最终归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因此事无可争议的“议行合一”,是发展了的“议行合一”。

不仅我国核心的政治机制体现了“议行合一”,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过程也典型地体现了这一原则。主席因在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过程中起决定作用,比如会议的日程,议案表决办法都由主席团决定。而主席团的主要成员不仅来自人大系统,还有政治局和国务院。当然,来自不同系统的成员首先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既可以是议事代表,又可以使政府工作人员,这本身就是“议行合一”的表现。而决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过程的主席团制度更生动表明:“议”和“行”既是脸熟办公式机构同一。又是利益基础上的职能合一。

同时,从行政机构单方面看,现代意义的行政机构除了执行法律和决策之外,在很多情况下,它还是事实上的立法者。行政官员制定解释政策的规章,对一切枪管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把地方政府的活动的活动都具有法律作用。当然,这种理发师在法律确定的原则范围内作决定。在中国,存在大量的授权理发,行政部门既是立法者又是行政法,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和理发也是统一的。

综上所述,中国的政府体制形式上虽不是集立法和行政于一身,但权力上符合“议行合一的原则,是名符其实的“议行合一”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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