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XX市XX区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

XX市XX区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

XX市XX区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
XX市XX区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

XX市XX区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土地批后监管,逐步化解XX区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大量闲置土地并强化新出让和划拨土地开工期限意识,促进XX区城镇化建设,改善城市面貌,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本着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结合XX区实际,制定《XX市XX区闲置土地处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XX市XX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闲置土地处置的职责和权限

区人民政府建立区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小组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区住建、司法和信访、财政、科促、生态环境、发改、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水利、工信、市场监管和金融办等区直部门以及各镇街,工作小组负责对区自然资源局提交的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方案进行审议。

区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区征地拆迁和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本区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区级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属地镇政府(办事处)负责承担辖区内涉嫌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处置工作相关材料组织及上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审核及处置工作。

三、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源头上把握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按照促进利用的原则,规范供地程序和约定开发内容,严禁没有开发利用条件的或者有征地补偿纠纷没有完全解决的土地执行供地程序。对按招拍挂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时,须另行签订限期开发承诺书(监管协议),强化企业对土地约定动工日期的责任意识。

区招商商务部门在招商考察、谈判的过程中,确实把握好招商项目的可行性和在招商谈判过程中强化项目按照约定落地的责任意识和未兑现承诺的处置原则,并在项目监

管协议条款中设置具体可量化可操作的违约成本。

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批后监管跟踪工作,对即将到期仍未有报建的土地权利人提前介入发出提醒并调查,全面建立批、供、用、查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四、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

土地使用权人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供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土地后续利用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属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无法动工或者动工开发延迟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申辩材料,视为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

本实施意见动工开发是指已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未动工开发土地通过与已存在动工建设建筑物土地合宗后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的,已动工建设的建筑物基底面积达到合宗后土地面积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五、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处置方式

属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土地未清场交付、规划调整和群众信访闹事阻工等)造成土地开发利用延迟或者无法开发利用的,按照《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地、规划条件”、“置换土地”、“协议有偿收回”、“安排临时使用”方式处理,采用的处置方式应符合XX区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

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置方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对按照出让合同条款,在约定动工日期前30天内主动提出延建申请的,经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有政府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的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商住用地给予延期半年,工业用地给予延期一年,其它性质用地酌情给予延期大于半年小于一年。

六、对于闲置土地抵押及转让以及权利人参与土地竞买资格的处理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