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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确定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确定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的确定

问:2014年1月3日,我与王某签订协议,双方约定我以王某名义与李某、龚某一起设立某有限公司,我投资30万元,占某公司30%的股份。我每年给王某2万元。我向公司出资后一直参与了公司管理,并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公司近期由于管理良好,业务量提升很快,王某提出付给我30万元出资款,以取得全部30%的股份。请问:王某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吗?我可以请求确认我在公司的合法股东资格吗?

答:本案涉及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问题。隐名股东是指虽未被公司章程等文件记载为公司股东,但是实际出资的人,本案中你为隐名股东。而显名股东是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出现的人,本案中王某为显名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并未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当属有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某公司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备案、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录中的股东均没有你的名字,你是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就可以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王某主张合同权利,而且你向公司出资后一直参与了公司管理与决策,并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实际上已经认可你的股东资格。因此,王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你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你在公司的合法股东资格。

公司法隐名股东相关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

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 供查阅。 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可诉性大大加强。但由于《公司法》中相关的法律制度过于概括性,导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或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理解,以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法律尴尬! 为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贯彻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则,明确并统一法律的适用,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本司法解释予以实务解读。 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了在股东名册及工商档案上登记的“名义股东”,不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的现象。“实际出资人”虽然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却依据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就是“隐名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关系作出如下规定:

(精选模板):隐名股东代持协议

股份代持协议(隐名股东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目前越来越普遍,特别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确定了隐名股东协议的有效性。如何做到既保护原始出资人的利益,又不让名义股东承担实质风险,同时又对善意第三方不形成权利行使障碍?这里,提供一份股权代持协议书仅供参考。(这里是指转让过程中的代持,有的公司是新设形式,可以参照本合同条款基础上调整相应的背景及表述) 股份代持协议书 协议编号:GFDCXY2011-01 实际出资人(甲方):王** 身份证号:【】 名义股东(乙方):王**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王**拥有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中【40】%股份按委托给其兄长乙方王**代为持有。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 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 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

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代持股份 2.1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40%的股权,计出资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 三、股份收益权利 3.1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有。

隐名股东协议书及股东身份确认书

协议书实际出资人(甲方):,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名义出资人(乙方):,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年_月_日甲方用乙方名义从,身份证号:处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收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权,进行隐名投资。现双方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协议执行。 一、 ________________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登记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出资来源和股东形式 1、现登记于乙方_________ 名下 ________ 公司股权,实际为甲方师家 金出资人民币 __________ 万元收购取得。 乙方确认:收购资金全部为甲方出资,乙方未进行任何出资。 2、乙方__________ 名下_%的 ____________ 公司股权为挂名股权,甲方师家金 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乙方____________ 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 三、协议的履行 1、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对挂名股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承担各项股东义务,挂名股权产生的收益(股息、红利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对挂名股权不享有股东权利,也不承担股东义务。 甲方通过乙方名义行使股东权利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2、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挂名股权比例,更换名义股东或过户于自己名下。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对挂名股权进行调整,包括退股、增持、减持以及转让、质

隐名股东显明化的相关案例

精心整理 隐名股东显明化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 2003年1月,黄某投资24万元,希望入股东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征得苟某(系东 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同意后,苟某对黄某说:那你和我合伙经营公司吧。对此 情况该公司的另一股东张某也表示同意。2003年3月30日,苟某向黄某出具了收据,收据注明:由黄某交来现金(投资款)240000元,出具时间2003年3月30日,交款人黄某,收款人苟某, 院。 [ 我国法律对此并未有禁止性规定,其经营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它具体分为两种法律关系, 一种是对外的法律关系,即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一种是对内的法律关系,即公司对外承担了 民事责任后,通过内部承包经营的约定,对内部承包人进行追偿。该案中,苟某曾向黄某说: “那你和我合伙经营公司吧”,后黄某交了款,苟某收了款,并向黄某出具收条,加盖了该公司 财务章。随后,黄某也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这一系列的行为可视为黄某与苟某合伙对该公司 进行内部承包经营。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苟某实际系东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其向该公司的投资 应视为其对该公司的出资款。因为,收据是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具的,苟某实际已经向该公司出资,并参与了该公司实际经营和利润分配,对该公司而言,其已经成为了该公司的实际股东,而其未

在公司章程中签字,公司也未到工商部门变更股东登记,这仅是一种行政手续上的缺失。故原告 的主张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财产分配,而非借款纠纷,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实际涉及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隐名 股东”的法律性质和引发纠纷后的法律处理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隐名股东”的现象大量存在,其扰乱了正常经济秩序,也引发了诸多纠纷。我国法律法规对这一现象并未做出明确的相关规定。“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其在 公司内部的法律性质和对外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等,使公司内部权属关系变得复杂混淆,给法院 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必须对其所做出的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负责,因为他所做出的 行为必定是经过再三斟酌和思考的。如果把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风险转移于其他股东身上,这显 然违背民法理论中的公平原则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有两点意见需要指出,1、“隐名股东”是属于公司的内部法律关系,对其处理订有合同的从其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隐名股东”具有股东地位,享有股东权益。在公司出现经营上的风险等情况时,“隐名股东”故意规避《公司法》规定,规避行政管理 规定,转嫁风险于他人,对其不当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如果在公司出现倒闭或破产时,“隐 名股东”应与其他“显明股东”一起对公司的资产承担清算责任。2、“隐名股东”对外须承担股东责任。“隐名股东”一系列的行为表明其对外以公司名义从事相关业务经营,该行为对社会来

隐名股东论文:隐名股东 名义股东 股东地位

隐名股东论文:隐名股东名义股东股东地位 【中文摘要】隐名股东,作为一种现实经济生活中颇为常见的投资方式,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商事法律兴旺的今天,此种现象有增 无减,由其引发的纠纷亦愈来愈多,传统的合同法、物权法和公司法已不足以对此进行规范和保护。隐名股东的概念及其地位问题,是解决隐名股东问题的基础和关键,而迄今为止,立法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 的规定,学界亦无成型理论及学说,以至于实务界在面临此类法律纠 纷时处于无法可据、无理可依的境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3号,以下简称解释(三))于2011年2月16日公布施行,其中有关“实际出资人”的条款亦应适用于隐名股东,可以作为隐名股东纠纷解决的依据,然而我们 也意识到,《解释三》的出台并未对隐名股东问题进行根本上的解决,《解释三》的法律效果乃至社会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同时,《解释三》本身亦存在不少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效果的发挥。因此, 对隐名股东问题的理论研究未因《解释三》的发布而走向终点,而是刚刚走到一个新起点。本文基于这一观点,在《解释三》颁布不久, 归纳总结时下较为通行的理论及立法例,以“隐名股东的概念及其地位”为题撰写了此篇论文。全文共分四个部分对隐名股东的概念及其地位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和研究。本文第一部分:本部分首先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出发,分析了隐名股东在不同法域国家中的存在,指出隐 名股东这一投资模式并不符合各国的立法潮流,其他国家鲜有此立法例;分析隐名股东在我国的立法现状,指出隐名股东理论和立法上的

缺失给实务界所带来的困扰;最后在列举和分析学界关于隐名股东各学说的基础上,界定本文所指称“隐名股东”的定义、特征及其类型。本文第二部分:本部分首先对隐名股东这一投资模式在经济生活中的纠纷形式进行列举,指出这一模式利益关系复杂,交易成本和风险较大。其后对隐名股东与其他关系人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剖析,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纠纷处理。本文第三部分:本部分主要在商法原则层面,对隐名股东这一投资模式进行价值分析。商事法的原则是商事立法的统率和指导,隐名股东模式在交易迅捷原则下,具有反效率性;在企业维持原则下,具有不稳定因素;在交易安全原则下,不利于对第三人的保护;而在私法自治原则下,为从商自由理念所允许和支持。本文第四部分:本部分首先对学界颇具影响的隐名股东立法理论——股权信托制度进行评论,指出我国引入该制度,并以此来规范隐名股 东模式,保护有关当事人权益的可行性;其后对《解释三》相关法条进行评述,指出《解释三》在处理隐名股东问题上的进展与不足。 【英文摘要】Dormant shareholders, as a fairly common way to invest in real economic life, this phenomenon increases in our market economy and thriving commercial law today, and it is also an increasing number of disputes arising. Traditional contract law, property law and company law have been insufficient to regulate and protect these acts. The concept and the status of dormant shareholders is the basis and key of solution to dormant shareholder issues. Until now, legislation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股东协议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隐名股东协议隐名投资人(甲方):张x 显名投资人(乙方):王x、赵x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xx市xx有限公司全额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xx市xx路xx号。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即名义股东王x、赵x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的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投资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XX年3月10日前全部到位;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张x。 2、甲方的实际出资挂在乙方名下,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以乙方为显名股东,基本情况为: 王x,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赵x,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xx市xx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 4、xx市xx有限公司内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具体职责和权利: 5、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6、乙方作为显名股东,应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担保人,当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乙方须承担责任,具体方式如下: 7、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xx市xx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甲方支付给乙方固定报酬年薪为元,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8、若xx市xx有限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9、其他条款。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 隐名合伙人x x x(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 第一条甲方开设x x商行专营x x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x 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x x元整外,余人民币x x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x x元整后,即为x x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股东协议隐名合伙人x x x(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第一条甲方开设x x商行专营x x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x 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x x 元整外,余人民币x x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 隐名股东协议 隐名合伙人x x x(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 第一条甲方开设x x商行专营x x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x 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x x元整外,余人民币x x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x x元整后,即为x x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关于x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 第十条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 x x x x年x月x日止共为x年x月。 第十一条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

某公司法律体检报告

Xx公司 法律体检报告 为切实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能力,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分别对公司相关项目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依法合规检查,现将“法律体检”活动开展情况及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法律体检活动开展情况 根据通知要求,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组织法律专责、人力资源部、营销计划部、纪检监察审计部、物资供应部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法律体检”工作组,对公司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公司章程执行情况,劳动用工、招投标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6个方面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清理.检查项目及内容如下: 行政许可方面.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登记证、电力业务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于++++年+月按规定办理完毕年检手续.其中,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登记证经营负责人的名称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两个公司均不存在股权变更、未核准、未审批、证照被吊扣等情形.详细情况见表1.

公司治理方面.章程合法有效,并按程序修改、登记;股东出资按期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隐名股东以及股东纠纷事件;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劳动用工方面.两个公司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其劳动用工属于统一管理.一是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目前在册职工890人,根据上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及时与每位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按新版《劳动合同书》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811人,其余签订固定期合同,劳动合同签订总数811人.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劳动合同的续签、中止、变更、解除和终止均严格按四川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其程序规范、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准确.集体合同每两年在职代会召开期间由公司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总经理代表公司,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进行集体协商,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编制了集体合同草案,然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定后报劳动部门备案.二是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建立了全面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主要有《加班管理办法》、《考勤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办法》、《劳动组织及定员管理制度》、《职工调配管理办法》、《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工年休假管理办法》、《新进大学生管理办法》、《工资分配制度及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劳动合同中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隐名股东合作协议

隐名股东合作协议 实际出资人(下称“甲方”):,身份证号: 名义出资人(下称“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系出资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2、目标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目标公司%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目标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 3、新设目标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目标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目标公司出资比例为%,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目标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目标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目标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目标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目标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目标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目标公司名义上%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目标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乙方不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目标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目标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目标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印鉴。 2、乙方作为目标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不负责目标公司的具体经营事务,也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策权利。乙方对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应当披露其与甲方之间的关系,使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甲方实际行使股东权利。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享有目标公司中乙方名义下的各项实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和利润分配权利。 (2)甲方有权随时根据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随时调整目标公司中乙方名义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401 (协议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标准 版本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协议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实际出资人: (以下简称甲方) 名义出资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或入股)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系出资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注册资金为人民 币元,公司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 2. 公司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公 司 %的股权,但实际出资人为甲方。甲方作

为实际出资人,实际已向公司出资人民币万元。 3. 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显名出资人即名义股东之身份,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乙方名义上在公司出资比例为 %,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名义上法定代表人。 二、股东形式和出资来源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拥有对公司的投资权利和实际股东权利,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对外经营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并承担作为股东应尽的全部义务,同时绝对自主地享有对目标公司的利润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个人名义成为公司名义上 %比例的出资人和股东,为公司的显名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乙方不对公司的经营投资风险承担责任,同时也对公司的利润分配不享有任何分配权、支配权和所有权。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持有的公 司 %的股份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甲方。乙方没有对公司实际投入任何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反映的等价资本金。 三、公司具体经营事务的管理、决策 1、甲方作为公司的隐名出资人、实际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权利的规定,对公司的全部经营事务,享有管理、控制和最终决策的权利。甲方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事务,并实际行使股东各项权利,掌管公司的各种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风险防范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风险防范 [摘要]隐名股东是指基于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向公司实际出资但不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的出资人;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应区别对待:涉及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事项,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公司对外关系上,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不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隐名出资存在许多风险,隐名股东在出资前应采取一系列措施预防隐名出资的风险。 [关键词]隐名股东;股东资格;风险;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隐名出资的现象越为常见。有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如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投资比例限制的规避;也有非规避法律型隐名出资,如不愿意公开自身经济状况,为了便于公司经营管理等。隐名出资的目的可谓是多种多样,因隐名出资引发的相关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中仅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人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更好地维护隐名出资人的利益。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公司法》中没有隐名股东的概念,对于隐名股东概念的表述,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学者指出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的出资人,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1]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或者名义股东。这里所谓的“匿名”或者“显名”是指其姓名或者名称是否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中予以记载。[2]也有学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3]以上对隐名股东的界定各不相同,但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只是界定的角度不同,抑或是对隐名股东内涵表述的不够全面。鉴于以上表述,笔者认为,隐名股东是指基于一定的理由和目的,向公司实际出资但不具备股东身份形式要件的出资人。 隐名股东具有以下特征:(一)不具备股东的形式要件。隐名出资人不具备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即其姓名或名称不能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之中,也不能显现在公司章程中,否则可能成为显名股东。(二)实际出资认购股份。隐名股东对公司实际出资是隐名股东成为股东的前提和基础,是其以后主张投资收益甚至于主张股东权利的前提,未履行出资义务就不可能成为隐名股东。(三)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此特征使隐名出资与借款予他人出资区别开来,出资但没有成为股东的意思只能是借款给他人投资,当然就不能成为隐名股东。要想成为隐名股东,就必须在隐名投资协议中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这也是确认隐名投资协议的性质的重要因素。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隐名股东案例分析

【隐名股东案例分析】 2004年3月,原告吴讯与被告吴宜新、吴亚平、张建华及陆一伟、徐佳春六人协商约定共同设立三协公司;2004年3月7日、8 月10日、8月18日,原告分三次共计出资人民币17万元;2004年8月10日,六位出资人签字确认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004年8月23日,由吴宜新召集其余五名股东召开首次股东会议,该次会议确认了各股东的投资额,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各股东的职责分工等,同时约定,以吴宜新、吴亚平、张建华三名股东名义进行公司登记;2004年10月10日,三协公司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载明股东为吴宜新、吴亚平、张建华,法定代表人为吴宜新;自2004年8月23日起至2006年5月21日止,三协公司共召开9次股东会议,原告亦多次参加股东会议并参与公司议事。原告诉称,其投入了入股款但却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未享有股东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退还原告170000元入股款。 四被告共同辩称,原告具有股东资格,不同意返还其出资款170000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协公司虽然登记股东为三人,但其实质是由包括原告在内的六名股东出资成立,六名出资人的出资份额具体明确,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虽未记载原告的股东身份,但是在公司成立前后,原告均以股东身份多次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故原告为三协公司的隐名股东。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同时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他股东和公司侵犯其股东权利,故原告要求四被告连带退还其17万元出资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讯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吴讯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其于三协公司核准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前交纳了投资款170000元,但三协公司章程、登记档案只有三名股东,既未告诉上诉人,也未有任何约定上诉人的股份与谁捆绑成隐名股东。上诉人一直以为自己是股东,也参加股东会议。在一次股东会议中因意见不合而争论,吴宜新把上诉人哄出会场并明确告诉上诉人:“你不是股东”,后上诉人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才得知上诉人真不是股东,所以该170000元投资不是其出资,亦未投入公司账户,是现在登记明确的三股东中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套取、占用了上诉人的投资款以其名义投入公司作为其出资,

公司设立协议书

公司设立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共同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拟成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定为:河南绿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机动车辆保险代理;展览展示服务;销售汽车配件、汽车、二手车。 第二条注册资本、出资及持股比例 1、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实际出资300万,由甲乙丙方以现金形式出资构成,其中甲方出资万元,乙方出资万元,丙方出资万元。公司成立后向乙丙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2、乙、丙方出资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3、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甲乙丙三方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 %、 %。 甲乙丙三方可以全部登记为显名股东。某一方选择担任隐名股东的,也可委托其他股东代持其股权份额,代持协议经公司盖章后,该隐名股东对内即可享有股东权利并应承担股东义务。 第三条公司筹备 各方同意由方牵头负责公司筹建工作,办理设立登记的各项手续,筹建情况应及时向其他方通报。 第四条事务管理 1、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按持股比例享有股东受益、表

决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本协议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2、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公司重大事务须经甲乙方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以下事务属于重大事务: (1)修改本协议重要条款; (2)吸收新的股东;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份额; (4)投资款返还、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 (5)向股东以外的人融资(民间借贷)的方案; (6)以公司财产或权利抵押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 (7)其他事务中甲乙方共同认为属于重大事务的。 其他事务中甲方或乙方中某一方认为属于重大事务而另一方不认为是重大事务的,提交股东会表决,依据股权份额所代表的表决权,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决定。 3、公司治理与管理制度 公司治理架构由公司章程约定,公司重要管理制度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 (1)公司资金只能用于公司项目,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使用,股东不得挪用于其个人用途或其他用途。 (2)公司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用于核算公司项目收支,项目经营资金收支往来原则上应使用公司账户。 (3)公司资金及费用支出的审批。公司元以内的支出由甲乙双方中一方签字即可列支,超过元的应由甲乙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列支,但甲方经手的支出必须有乙方的签字方可列支,乙方经手的支出必须有甲方的签字方可列支。 (4)公司建立健全收支账簿,至少每月对账一次。财务人员每

隐名股东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 1. 大连公司(下称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 2. 甲方系公司的合法股东,并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3. 乙方系公司的合法股东,并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4. 丙方系以其全部意愿成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经三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丙方作为股东投资公司之事宜,与甲方及乙方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股权转让 1. 丙方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40%的股权,受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丙方作为公司的股东,并以甲方的名义对该公司持有40%股权。 2. 本合同交易完成后,丙方以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依据,享受40%的股东红利分配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 3.乙方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并自愿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 4. 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受让价款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于款项到账后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出具收款凭证。 5. 甲方收到前款约定的价款后,以公司名义为丙方出具股东书面确认函件(股权凭证)。 6. 股权转让前(即股权凭证出具之日以前)公司权利义务由甲方与乙方承担,股权转让后,丙方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义务。

二、保证 1.甲方保证在本协议中所陈述之情况属实,并具备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权利与授权。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中所陈述之情况属实,并具备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权利与授权。 3.丙方保证在本协议中所陈述之情况属实,并具备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全部权利与授权。 三、各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甲方按%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交易所必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银行账号、出具收款凭证、以公司名义出具股东确认函件等。 3、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名下的股权,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实质性减少的行为。 4、甲方不得侵害丙方依据公司法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乙方按%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乙方不得侵害丙方依据公司法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 (三)丙方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交易完成后,丙方按40%持股比例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丙方有权按持股比例等比增资。 3、丙方有权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甲、乙方转让公司股权时,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4、丙方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5、丙方认可其对公司的权利仅限于股东权利,并承诺不对该部分出资以任何名义行使债权人权利。 四、监事 各方同意由冯文阳女士,居民身份证号:出任公司监事,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职权。

从本案看企业隐名股东资格认定.doc

从本案看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 [案情] 2004年3月,原告吴讯与被告吴宜新、吴亚平、张建华及陆一伟、徐佳春六人协商约定共同设立三协公司;2004年3月7日、8月10日、8月18日,原告分三次共计出资人民币17万元;2004年8月10日,六位出资人签字确认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004年8月23日,由吴宜新召集其余五名召开首次会议,该次会议确认了各的投资额,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各的职责分工等,同时约定,以吴宜新、吴亚平、张建华三名名义进行公司登记;2004年10月10日,三协公司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载明为吴宜新、吴亚平、张建华,法定代表人为吴宜新;自2004年8月23日起至2006年5月21日止,三协公司共召开9次会议,原告亦多次参加会议并参与公司议事。原告诉称,其投入了入股款但却未被登记为公司,未享有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退还原告170000元入股款。 四被告共同辩称,原告具有股东资格,不同意返还其出资款170000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协公司虽然登记股东为三人,但其实质是由包括原告在内的六名股东出资成立,六名出资人的出资份额具体明确,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虽未记载原告的股东身份,但是在公司成立前后,原告均以股东身份多次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股东权利,故原告为三协公司的隐名股东。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同时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他股东和公司侵犯其股东权利,故原告要求四被告连带退还其17万元出资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讯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吴讯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其于三协公司核准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前交纳了投资款170000元,但三协公司章程、登记档案只有三名股东,既未告诉上诉人,也未有任何约定上诉人的股份与谁捆绑成隐名股东。上诉人一直以为自己是股东,也参加股东会议。在一次股东会议中因意见不合而争论,吴宜新把上诉人哄出会场并明确告诉上诉人:“你不是股东”,后上诉人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才得知上诉人真不是股东,所以该170000元投资不是其出资,亦未投入公司账户,是现在登记明确的三股东中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套取、占用了上诉人的投资款以其名义投入公司作为其出资,取得股份,这是对上诉人的侵权;原审判决适用《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不得抽

显明股东与隐名股东协议书

协议书 隐名出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显名出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目标公司的概况: 目标公司系XX年XX月XX成立。注册地址:。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元,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的股东为:,。其中以乙方名义出资元,占目标公司%的股权,乙方的出资方式为XX,但实际出资人为乙方; 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以乙方名义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其实际出资人为甲方,乙方为该股份的名义出资人(显名出资人),甲方为该股份的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乙方在公司注册成立时未出任何资金,以其名义持有的股份,全部系甲方实际出资而成。 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为目标公司的实际股东承担投资风险,享有投资收益;甲方享有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所应享有的所有者资产受益、收取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全部股东权益,并承担全部股东义务;甲方支付给乙方固定报酬年薪为XX元,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不承担投资风险、经营风险等全部股东义务。 四、当XX公司出现第三人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股东责任。

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处分其名下的股权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而给甲方或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如由于乙方的个人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须对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乙方作为显名股东,应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当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时,乙方须承担责任,具体方式如下: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时生效。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名义出资人签字):乙方(实际出资人签字): 日期:日期: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见证人(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甲、乙、丙三方约定,由甲方向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住所地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万元,占投资比例%,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 为明确甲、乙两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两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乙方的名义出资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年月日全部到

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 第二条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丙方不得侵害甲方依据公司法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不得转让其名下的股权,不得采取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实质性减少的行为。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四条乙方应向目标公司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 第六条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 第七条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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