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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课件(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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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刑法学课件(各论)

下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总论

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二节刑法分则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 : 叙明罪状

简单罪状

引证罪状

空白罪状二、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上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

?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有的罪是特殊主体。

例如,背叛国家罪只能是中国公民。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

害国家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背叛国家罪(死刑)

?分裂国家罪(死刑)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死刑)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死刑)

?叛逃罪(*)

?间谍罪(死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死刑)?资敌罪(死刑)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背叛国家罪

?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叛逃罪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间谍罪

?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破坏特殊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有关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特定物品的犯罪

?(4)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

?(5)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一)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 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即用引起犯罪对象燃烧的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放火罪的认定

1.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齐备了刑法分

则条文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实施了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视为犯罪既遂,在理论上称之为危险犯。如果行为人放火行为尚未实施完毕,例如,正要对目的物点火即被人抓获,或者虽然点了火但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引起目的物燃烧,则应以放火未遂论处。

? 2.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后者以特定的个人作为侵害对象,并不危害公共安全。

即使故意以他人的身体作为直接引燃的对象,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只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定放火罪。但是,如果对他人的住房放火,意图将他人烧死在里面,同时危害公共安全并且致人死亡的,则不仅触犯放火罪,同时又触犯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一重罪论处。?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针对不特定多数对象投放上述危险物质,具有造成重大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危险性,即使尚未引起严重后果,也应以本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仅仅针对个别人或者动物投放危险物质,并不危及其他不特定的多数人或动物的安全,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处理。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

?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各种手段对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工具实施破坏,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 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险犯,即以破坏行为产生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为要件,因此,只要已实施完毕的破坏行为显示存在这种危险就是既遂。如果行为人正要实施破坏或者刚开始动手,但破坏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就被制

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 2.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放火罪、爆炸罪以各种公私财物为破坏对象,而交通工具也属于公私财物,前者可以包容后者。但是如果采用放火、爆炸方法当场毁坏交通工具,而不是造成在行驶中发生倾覆的危险,其放火、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爆炸罪论处。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特征

?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所谓恐怖组织,是指为进行恐怖活动而建立的组织,我们认为,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长期、有计划地实施恐怖活动而建立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犯罪组织。

?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恐怖组织而实施组织、领导和参加的行为。?(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

? 1.掌握本罪既遂的标准

?只要行为人组织了恐怖组织,领导了恐怖组织,或者参加了恐怖组织,不论是否实施了恐怖活动计划、造成了危害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

? 2.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刑法规定本罪所要处罚的,仅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不包括实施具体的恐怖活动。因此,不仅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并且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五、劫持航空器罪

?(一)劫持航空器罪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 1.犯罪客体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犯罪对象,仅限正在使用中或飞行中的航空器。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谓劫持航空器,就是指用上述方法强行控制该航空器,意图迫使其改变预定航向,飞往行为人指定的地方。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劫持行为,无论是否达到行为人预期的目的,就是本罪既遂。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体实施者既可以是乘客,也可以是机组人员。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特征:

? 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个人和单位。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征:

?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是指在交通运输中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具体内容是行为人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表现为过失,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往往是明知故犯的。?(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 1.交通事故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如果查明行为人是故意驾驶汽车在街道上横冲直撞,不顾及人们的死活,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张某与刘某有仇,他得知刘某晚间睡在离村较远的西瓜地看瓜棚中,遂将预先准备好的汽油洒在草棚上,然后点火,企图将刘某烧死。刘某见草棚被烧,逃出将张某抓获。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本罪中张某的放火行为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念和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发展的行为。

?本类犯罪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三,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且本类犯罪是刑法中包含单位犯罪最多的一类犯罪。

第二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特征:

?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以及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故意生产和销售,并且一般都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

第三节走私罪

本罪的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及关税征管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

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上述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普通货物、物品,是指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禁止出口的文物及贵重金属、珍贵动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制毒物品等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走私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通过不设海关、边卡的陆地边境,或者通过海关采取藏匿、伪报、伪装等手段使走私货物、物品进出境。

本罪构成以偷逃关税数额较大的即5万元以上为标准,对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计算。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逃避海关监管而故意为

之,一般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

第四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本罪具有下列特征:

? 1.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此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 3.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关于“其他单位”的范围,目前尚无立法解释和司法解

释。我们理解,主要是指公司、企业之外的非国有的其他组织,如非国有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出版社等。?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五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制造假货币,意图使其冒充真货币流入社会的行为?特征:

? 1.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作为本罪对象的“货币”,是指可以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仿照真货币的形状、图案、色彩制造假货币。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罪的主要特征是:

? 1.行为人所隐瞒、掩饰的对象,必须是他人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2.行为人隐瞒、掩饰上述违法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方式,刑法规定为下列5种:(1)提供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六节金融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集资,通常是指出于某种经济目的,在社会上或在单位内部筹集资金。本罪只限于使用诈骗方法,即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集资,例如,以高利为诱饵,使他人上当受骗,以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只有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2)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二、信用卡诈骗罪

?(一)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

? 1.犯罪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方式包括下列几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包括单位。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骗取有偿服务的目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诈骗财物的犯罪而言,被骗数额大小,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刑法规定本罪之构成以数额较大为要件。

?除此之外,对于涉及信用卡透支的问题,必须严格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

?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法律明确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 3.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触犯了《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的情况,按《刑法》第196条规定,只能按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三、保险诈骗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保险机构,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诈骗方法有:

?其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其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其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其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其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2)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单位。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保险金。

?如果行为人为了诈骗保险金而实施上述第四、五项行为,又构成其他罪的,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七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一、偷税罪

1.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用虚

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再次偷税的行为。偷税罪的手段或者方式包括: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3.犯罪主体是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纳税单位

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抗税罪

?(一)抗税罪的概念和特征

?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特征:

? 1.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还往往同时侵犯税务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 3.犯罪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抗税罪的认定

?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综合的分析,考察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对于暴力、威胁程度显著轻微,拒不缴纳税款数额较小,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应不认为是犯罪。

2.抗税罪与偷税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偷税罪的,必须是使用《刑法》第201条所规定的欺骗方式,或者是因偷税而受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而抗税罪的构成,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如果先实施了偷税行为,在受到税务机关检查时,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则应以抗税罪论处。

?(2)偷税罪的构成,以达到法定的数额和比例为标准,而抗税罪的构成,无此限制。

?(3)偷税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而抗税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

? 3.抗税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界限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其一,在拒不缴纳税款而对税务人员实施暴力过程中,造成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特征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二,在实施暴力过程中,过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视为想象竞合犯,应定抗税罪,从重处罚。

?其三,因受税务检查或被追缴税款或罚款,而心怀不满,为泄愤报复而故意伤害或者杀害税务人员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之前已构成偷税罪的,则应以偷税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八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

? 1.犯罪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以非法营利为目的。

?二、侵犯著作权罪

?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特征:

? 1.犯罪客体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著作权法律、法规,非法实施下列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三、侵犯商业秘密罪

?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征:

? 1.犯罪客体是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具有如下特点:

?(1)信息性(2)秘密性(3)经济性

?(4)实用性(5)保密性

?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并且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谓“商业秘密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 4.犯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对其进行侵犯。对于获取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中的“应知”理解为推定的故意更为合理。

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一、合同诈骗罪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特征:

? 1.犯罪客体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 2.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行为有以下五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 1.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一般应注意考察以下几方面: ?(1)行为人有无实际履约能力。

?(2)行为人签订合同有无使用欺骗手段。

?(3)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 2.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有的合同诈骗者利用自己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作为手段,这就不仅触犯合同诈骗罪,而且触犯《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案例:

1. 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会计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不是受贿?

2. 明知自己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却隐瞒真相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构成合同诈骗罪,这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特征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地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

?特征:

? 1.此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民主权利,

? 2.此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 3.此类犯罪的主体多是一般主体,但也有一些犯罪是特殊主体。

? 4.此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余各罪都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根据犯罪的直接客体和其他特点,本类犯罪可分为以下几类:

? 1.侵犯生命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

? 2.侵犯健康权利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

? 3.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如强奸罪。

? 4.侵犯自由权利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

? 5.侵犯人格、名誉权利的犯罪,如诽谤罪。

? 6.侵犯婚姻、家庭关系及其相应权利的犯罪,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7.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如破坏选举罪。

?8.借国家机关权力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如诬告陷害罪。?9.以少数民族为对象的犯罪,如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分述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特征是:

?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人的生命开始的标准,大致有阵痛说、一部分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带说、独立呼吸说等不同观点和立法例。我国刑法学界一般主张独立呼吸说。关于人死亡的标准,我国目前采取心死说。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内容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 1.故意杀人罪与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竞合关系

?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杀人的情况下,形成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竞合,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尚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将人杀死后又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相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进行并罚。? 2.故意杀人罪同有关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系与区别

?其一,某种暴力性犯罪中的致人死亡并不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行为人实施此种犯罪过程中故意将被害人杀死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完毕某种故意犯罪之后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应当以所犯之罪与故意杀人罪进行并罚。

?其二,某种暴力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处罚情节中已包括故意杀人内容的,行为人实施该犯罪并将被害人杀害的,因故意杀人的情节已被吸收,就不再单独论罪,而直接以该种暴力犯罪一罪处罚。如抢劫致人死亡、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等等,都不再单独处罚其杀人的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上述暴力性犯罪之后,为了灭口、逃避侦查等原因而将被害人杀害的,其故意杀人行为与有关的暴力犯罪之间就不存在吸收关系,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和有关的暴力犯罪进行并罚。

? 3.引起他人自杀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可以将此类

案件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其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或是有轻微的违法性但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自杀主要是自杀者基于心胸过于狭窄或重大误解所致,不能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其行为与被害人自杀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缺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论罪,他人自杀只能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其三,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逼迫、诱骗、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一律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

? 4.受嘱托杀人案件的定性。相关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关于安乐死是否构成杀人罪的争论。在我国,实践中仍然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5.相约自杀案件的处理

?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其一,相约自杀,各自实施自杀行为的,对自杀未遂者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行为人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自己也同他人约定自杀,结果该人自杀未遂的,可以按照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情形处理。

?其三,行为人与他人相约共同自杀,但他人无勇气或无能力实施自杀,要求行为人先将其杀死再自杀;行为人将他人杀死之后,自杀未遂的,符合受嘱托杀人的特征,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四,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假意与他人相约自杀,他人自杀而行为人未自杀的,符合诱骗他人自杀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特征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特征:

?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至于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已满14周岁的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 1.伤害程度判定的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将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伤害致死。其中,轻微伤不属于伤害罪的范围,对行为人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轻伤、重伤和伤害致死同属于伤害罪。

?通说认为,伤害结果应以伤害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应兼顾受伤部位同被害人职业的关系等因素。

? 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的内容有重大区别:造成伤害的故意还是致人死亡的故意

? 3.故意伤害罪与其他暴力性犯罪的关系。

?故意伤害罪与其他暴力性犯罪的区别,主要是看其他暴力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处罚情节中是否包含了故意伤害罪的内容以及包含到何种程度:

? 1)凡是其他暴力性犯罪能够包含的伤害行为,都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原则,不再定故意伤害罪;

? 2)凡是暴力性犯罪中只包含轻伤,而不包含重伤情节的,在行为人故意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则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斗殴罪以及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仅包括致人轻伤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犯罪致人轻伤的,直接以上述相关犯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犯罪致人伤残、死亡的,都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三、强奸罪

?指违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 1.犯罪客体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利和身心健康权利。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不仅要求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奸淫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所发生性行为的对象是幼女的,一般还应当要求其明知对方是幼女。

?四、绑架罪

?绑架罪的概念和特征

?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要求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特征:

?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及其他个人、社会利益。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强行拘禁被害人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构成绑架罪。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至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关系如何,在所不问。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故意以外,还具有将被害人作为人质的目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不以绑架罪定罪。?五、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特征:

? 1.犯罪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利。

?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情形。

?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至于该目的是否实现,出卖后是否获利,均不影响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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