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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考研资料民法重点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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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题

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即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市民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是具有民事性质的法规、判例或习惯均属之。

形式民法:即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体系编纂的,并以“民法”、“民法典”、“民法通则”等命名的法律。

a就其调整范围而言,实质民法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判例法和习惯法。而狭义的民法是指除去商法、婚姻法等民事特别法的民事普通法,又称一般私法。

b在人类法律发展史上,是先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后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c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能没有实质民法。英美法系国家就没有形式民法,但却有丰富多彩的实质民法,只不过其表现形式不是加以编撰民法典,而是不以民法命名的单行法律、判例、习惯或学说。

d作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民法,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论民法是私法

a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始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主张将法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但在立法上实现公、私法分立,则始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

b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以下规律可循:

1从主体上看,公法的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力者,私法主体双方均为地位平等的普通社会成员;

2从利益上看,规定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3从调整方法上看,公法以权力服从,私法以权利平等为本;

4从规范的意思上看,公法所规定的意思为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私法所规定的意思为对等者的意思。因此,民法是私法当属无疑

按照市民社会学说,公法是调整具有隶属性的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具有平等性的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一般认为,私法即指民法或民商法,公法则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各种诉讼法等。因此,私法的基本形式为民法,民法的首要性质是其私法性。

C民法是私法表现为:

1主体为私人。私法产生于平等者之间商品交换中发展起来的规则,客观上要求排除政治国家作为第二者利用权力恣意干预和介入。

2本质是权利。私法本质上是确认和保障个人间现存的生产和交换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法权制度。

3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授权性规范,即使其中有义务设定,也是民法主体为实现自我利益的主动行动,一旦目的实现,义务消灭。

d、90年代以前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学者都尊奉革命领袖列宁的一句话,把公有制下的民法视为公法,这一错误思想的后果是,中国民法极度萎缩,不得不将应由其

调整的社会关系让位于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去干涉。如果说在生活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了使民法服务于计划经济,需要否认民法的私法性质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使民法服务于市场经济,需要重新确认民法的私法性质,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实际上已经肯定了我国民法的私法性质。

我国经济体制刚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化,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尚不完善,需要大力发展自主经营、自由竞争,对计划经济的残留进行清理,培育和发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因此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民法为私法的观念以及以此为基础来重

构中国法律体系的思想乃是大变革中的中国在法律精神上不可或缺的一场革命。

3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以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法的维护调动市民进行民事活动的积

极性,由此决定了民法的权利性质.具体表现为:

<1>,民法以私法神圣为重要原则;

私权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私权神圣包括人格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两个基本点。我国民法已经初步确立了私权神圣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基本精神已与私权神圣原则相吻合。

<2>,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民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的种

类(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权利的保护方法(民事责任、权利保护的时间(诉讼时效等内容,因此,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

<3>,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授予民事主体广泛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被授权者有实施这样或那样积极行为的权利。授权性规范不同于禁止性规范,后者规定主体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刑法规范多属此类。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体的民法,重在鼓励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活动并对这种活动加以引导。

因此,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

4民法基本原则概念、特征、作用(功能

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民法的基本精神,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民法研究的总的指导思想。

特征:a内容上的根本性。b效力上的贯彻始终性。C形式上的非规范性。d功能上的补救性。

作用:1、民事立法准则2、行为准则和裁判准则3、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4、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5私权神圣(权利神圣原则P40

基于利益的永恒性和终极性,须将其上升为法律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才能获得法律恒定的保障。因此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并成为我国民事立法的宗旨之一。

所谓民事权利神圣是指民事权利受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非经公正的法律程序, (国家不得限制或剥夺,包括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⒈人格权神圣。包括自然人人格权神圣和法人人格权神圣,其中前者更具有终极性,因此在法人团体力量极度膨胀对自然人乃至整个市民社会的秩序遭到损害时,应捍卫更具终极性的自然人人格权。

⒉所有权神圣。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的基础,在遵守法律、不危机他人和公共利益时所有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并为其他财产权的保障奠定了逻辑基础。表现在:个人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的广泛性上,即通常不受限制;个人所有权的内容上,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具有绝对的、排他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受保护的绝对性上,神圣不可侵犯,除非经过正当程序和合理充分补偿,否则国家不得征收。

6意思自治原则P43

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导源于古罗马法,发端于16世纪的法国工商业发展时期,兴起并确立于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意思自治原则已是根深蒂固,成为私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准则。

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选择,赋予民事主体自主意识和选择自由。民事主体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被假定是他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是具有健全理性的人,他对于属于自己的私人事务有决策权,并有能力为自己的选择结果负责。任何他人的判断皆不能代替该民事主体自己的判断,一切不法干预民事主体自由意思的行为,都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违反。意思自治,就其实质而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多元化和决策分散的反映,是实行资源市场配置的必然要求,是市民社会的自由价值的集中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包含了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两个基本点:

1自主参与,即自己做主地去判断,去选择。意味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法律许可范围的意志自由,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某项民事活动,有权选择合作伙伴和对方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内容。

2自己责任,即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这是自主参与的必然逻辑。民事主体作为理性的人在民事活动中具有意志自由,对自己的行为能够进行自主决定和选择,其决定内容和选择结果,不论是财富还是损失,都应自己承受。如果民事主体在自主从事民事活动时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意思自治理念的确立,在人身关系上彻底否定了封建身份关系对个人的束缚,强调人格独立,摈弃人身依附,宣扬人格平等,使人性第一次获得真正的解放,使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观念深入人心,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为人权的充分保障提供了法律机制和社会土壤。在财产关系上,使人们能够自由处分其私有财产,自主决定参与经济活动,进而鼓励营业交易,促进贸易发达,优化资源配置,并可减少公权对经济关系的侵入,防止官工官商之勾结,避免权力腐败。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私法特有的入的工具。正因为私法允许当事人依其自由意志确定其行为,除受法律约束外,不受任何人、任何权力的干涉,私法才形成了与公法完全不同的性格,并成为公法与私法划分界限的重要依据,应当说,意思自治是构造私法体系的灵魂之所在,是私法之所以成为权利法的最重要的原因。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意思自治原则在创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我国的市民社会的过程中担负起特殊的使命,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必须确立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我国私法理论基石的地位。在我国,法律上由于缺乏私法传统,经济上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文化上人性与人权观念长期受到压抑,故强调意思自治原则的私法基本理论地位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7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在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我国《民法通

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宣告。

公共秩序就是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为了将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区别开来,应将善良风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围内,从而与作为市场交易的道德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各司其职。

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

1、违反伦理要求。如断绝父子关系的合同。

2、违反正义观念。如委托杀人、销赃的行为。

3、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如卖身葬父的协议,人口买卖合同。

4、侥幸行为。如赌博行为、博彩行为等(国家许可的除外。

5、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国家公共团体的政治作用。如倒卖黄金、外汇的行为等。

6、其他行为。

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鉴于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因而通过规定公序良俗这样的一般条款,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其目的在于,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以求判决的社会公正性。

8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一民法规范

(二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来的客观情况。(事实构成,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1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2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人的有意识活动。

Ⅰ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①表意行为,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如合同、遗嘱等。②事实行为指民事主体主观上并不存在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依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这种法律效果的行为。民法赋予这种行为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并非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如先占无主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Ⅱ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①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或者不违反民法规定而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合法的表意行为即一般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最常见、最重要的法律事实②违法行为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两种,第一,违约行为。第二,侵权行为。

9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又称为法人格,或人格,是指民事主体能够持有权利的可能性。作为确定民事主体资格的依据,它成为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是市民社会成员具有民事法律地位的集中表现。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现实条件,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区别 1 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2 民事权利能力,就自然人而言,以生存为条件,人皆有之而且平

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未必从从皆有,而且能力内容也因人而异。 3 产生的时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时间具有同一性,而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先于民事行为能力。联系: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 10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预见自己行为的违法后果,并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最终体现。(判断是否有民事责任能力,一般以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表面上与民事行为能力重合,但就本质而言,它们是两种权利。区别:1 目的不同,法律设民事行为能力,在于使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身意志追求利益;设民事责任能力之目的,在于对民事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以保护他人或社会利益。2 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是决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民事责任能力为决定主体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11 滥用权利的禁止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1 构成权利滥用的前提是必须有正当权利的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属于权利行使或者与权利行使有关的行为;而侵权行为实施前侵权人并无正当权利存在。 2 禁止权利滥用的目的在于给民事权利一定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公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权行为制度并无限制民事权利的目的。 3 权利滥用原则上是以行为人有损害他的或社会利益的故意为要件,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仅因为过失造成他人合法权益也可构成侵权。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 1 须有权利的存在。如果不存在权利的享有而实施某种行为,并造成对他人和社会的损害后果,则应属于侵权行为,与权利滥用无关。 2 须行使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 3 须行为主观上有过错。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只要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先例权利,都构成权利滥用。 12 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如各种基金会、慈善组织、寺院等宗教机构。财团法人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集合体,它本身没有社员,而只有财产管理人。财团法人的设立通常都是公益性的而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如公司、社会团体、合作社等。社团法人必须有自己的组成人员或社员。其财产通常来源于其社员的出资。社团法人可以是公益性的,也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分为公益性社团法人和营利性社团法人。 13 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公益法人是以追求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

的法人。如慈善机关、医院、学校、教会组织。营利法人则是以追求少部分人的私人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经济组织。如公司。就其设立依据来看,公益法人一般依民法的规定而设立,而营利法人则一般依特别法的规定而设立;就法律形式来看,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而不能采取财团法人的形式,而公益法人则可选择采取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两种形式;公益法人不得从事可能为其成员带来经济利益的营利性活动。 14 我国的法人主要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种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营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合伙)非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由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国家的倡导或自愿组成的,以从事社会服务、学术研究、互益交流、宗教等活动而成立的各种社会组织)、捐献法人区别:1 企业法人直接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扩大再生产的方式不断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而非企业法人则不从事营利性的活动,其任务在于组织指导或实现直接生产和经营以外的由国家或社会所赋予的职能。 2 企业法人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调拨或集体自己筹措,一般均为有偿使用;而非企业法人的经费则主要来自国家预算,少数来自自筹 3 企业法人受破产程序宣告,非企业法人则一般不适用于破产程序。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类考研民法学真题及答案

华南师范大学考研历年真题解析 ——法学综合基础 【民法学试题】 主编:弘毅考研 编者:若若若艾 弘毅教育出品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c13270839.html,

【资料说明】 《民法历年真题解析(专业课)》系华南师范大学优秀法学考研辅导团队集体编撰的“历年考研系列资料”之一。 历年真题是除了参考教材之外的最重要的一份资料,其实,这也是我们聚团队之力,编撰此资料的原因所在。历年真题除了能直接告诉我们历年考研试题中考了哪些内容、哪一年考试难、哪一年考试容易之外,还能告诉我们很多东西。 1.命题风格与试题难易 第一眼看到华南师大历年试题的同学,都觉得试题“简单”。华南师大的试题不偏、不怪,很基础。但其实,“试题很基础”----“试题很简单”----“能得高分”根本不是一回事。试题很基础,所以每个学生都能答上一二,但是想得高分,就要比其他学生强,要答出别人答不出来的东西。要答出别人答不出来的东西,这容易吗?大家不要被试题表象所迷惑。很多学生考完,感觉超好,可成绩出来却不尽如人意,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个原因:把考的基础当成考的简单。我们只能说命题的风格是侧重考察基础的知识,但是,我们要答出亮点,让老师给你高分,这并不容易。 2.考试题型与分值 大家要了解有哪些题型,每个题型的分值。从最近五年看,华南师大的题目基本都是主观题,部分年份有选择题,但所占分值偏少。对于选择题,我们将以知识点的形式作出列举,在此就不在给出选项。每个题型的分值是不一样的,一个名词解释一般也就是5分,可一个论述就是30分。这要求我们平时一定要注意书面表达能力的练习。 3.各章节的出题比重 华南师大的专业课没有考试大纲,因此没有重、难点的告知,但大家可以通过对历年真题的分析,掌握各个章节在整个考研中的重要地位。 4.重要的已考知识点 考研专业课试卷中,很多考点会反复出现,一方面告诉大家这是重点,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大家记忆重要知识点,灵活的掌握各种答题方法。比如民法学历年真题中经常出现的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等。对于反复考查的知识点,一定不要局限于答案,而要对答案进行变化,考研是选拔高层次人才的考试,老师不会对一个问题反复让大家背书,因此对于灵活性的要求更高,需要大家养成良好的发散思维。 5.联系热点的出题方式

西政考研历年试题

2000年法理 一、多项选择(1×5 1、法的继承的内容包括() (1)法律原则 (2)法律制度 (3)法律技术 (4)法律术语 (5)法律传统限制自由 (5)在特定情况下取消自由 3、全国人大有权() (1)制定和修改宪法 (2)修改宪法 (3)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4)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外的其它法律(5)撤销国务院的不合宪的行政法规 4、法典编撰() (1)可以改变原有法律的内容 (2)不能增加新的内容 (3)是重要的立法活动 (4)可以由非立法机关进行 (5)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重要方式5、法律关系() (1)是国家意志性和客观性的统一 (2)是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3)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4)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 (5)由法律行为引起其产生、变更和消灭二、概念及其比较(5×4) 1、法学与法理学

2、法律体系与法系 3、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 4、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5、国际条约都是我国法的渊源 四、简述题(5×2) 1、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含义 2、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意义 五、论述题(10×2) 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2、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2001年法学综合(法理学部分) 一、判断分析(4×2) 1、“法律至上”与“法律万能”是同义异词。 2、实行法治离不开人的作用,所以“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并用 二、简述(6×2) 1、法律意识的相对独立性 2、为什么要加强法律监督 三、论述(10×1) 试述“权利本位” 2002年法学综合(法理学部分) 法理学部分(30) 一、概念比较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 二、简述 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三、论述 民主与法治的一致与冲突

民法学笔记 考研必用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 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 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3)诉讼管辖不同。(4)法律适用不同。(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 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2)特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4、依照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特点,可以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5、根据物经使用后的形态变化性,物可以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6、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 7、根据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和集合物 (三)从物必备的条件 1、从物之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2、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3、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4、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四)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五)货币 三、有价证券

历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复试)

历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复 试) 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 西南政法大学复试一般都是从题库里抽的,每年的真题就是题库的一部分。虽然不知道今年的具体情况,但按照惯例走应该没问题~ 有不少同学抽到自己复习过的真题,考了不错的成绩。为大家整理了历年真题,赶快收藏啊,就算不考西政,看一眼,对你去其他学校复试也有借鉴意义 刑法 1.罪与非罪 2.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有哪些? 3.危害行为 4.如何区分修正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5.公序良俗可以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么 6.刑法的原则 7.特殊主体的类型; 8.直接故意概念 9.法定符合说的含义 10.行为偏差及打击错误(注意与对象错误相区别) 11.如何理解单位犯罪单罚制?举出分则中的一个例 12.犯罪故意如何理解?犯罪故意和故意犯罪有何区别? 13.单位犯罪 14.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共犯吗? 15.犯罪集团的特征 16.主犯的类型(区别于首要分子) 17.谈谈数罪并罚 18.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 19.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20.附加刑 21.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22.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23.缓刑制度 24.一般累犯特殊累犯 25.何谓特殊假释?何谓特殊减刑?有何程序? 26.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27.什么是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成立标准?

28.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关键区别是什么? 29.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 30.女性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么? 31.强制猥亵妇女罪 32.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 33.走私罪 34.侵犯商业秘密罪 35.假冒商标罪 36.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有几种行为表现?刑法177条之一 37.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38.如何理解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39.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 40.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41.如何理解转化型抢劫? 42.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43.贪污罪的主体有哪些?其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有哪些? 4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分? 45.如何理解斡旋受贿罪? 46.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界限?加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47.渎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罪 48.保险诈骗罪的方式有那些 49.合同诈骗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50.如何理解非法经营罪 51.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有哪些? 52.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53.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54.伪证罪的主体有那些 55.妨害公务罪有那些行为表现 56.谈谈数罪并罚 57.分析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的区别 58.携带凶器抢夺如何认定 59.滥用职权罪 60.牵连犯的概念与要件 61.交通肇事罪 61、谈谈你对刑法中类推解释的认识 62、刑法基本原则中,你认为最重要的原则是哪个 63.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64、貌似单位犯罪,实则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的情形 65、你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犯罪行为的“着手” 66、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67、谈谈刑法中行为触犯罪名时的“包容评价”的思维 68、你如何认识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这一事由 69、不作为犯的着手的认定 70、抢劫信用卡的处理方式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0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0 (总分:5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民法学(总题数:29,分数:52.00) 1.单项选择题第31-5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下列事实中,能引起甲、乙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2017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21题,2017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1题) (分数:2.00) A.甲向乙问路,乙因疏忽指错方向 B.甲赌博输给乙2万元并当场给付 C.甲、乙约定某日商谈“互联网+创意”合作合同 D.甲开车撞断乙公司的输电线,造成损失3000元√ 解析: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要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由民法调整,民法不调整的,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B项的赌博行为,民法不调整,因此B项无法形成民事法律关系,B项错误。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意味着当事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A项乙虽然指错了路的方向,但是在甲乙之间并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A项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C项甲乙只是商谈合作合同,但并没有正式签订合作合同,在甲乙之间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C项错误。D项甲撞断了乙公司的输电线,给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甲需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甲具有赔偿的义务,乙公司具有收取赔偿款的权利,甲乙之间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D项正确。 3.16周岁的中学生史某在一次抽奖活动中获得10万元大奖。史某用该笔款项不仅交纳了自己的学费,还帮助父亲偿还了5万元欠款。史某( )(2014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22题) (分数:2.00) A.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析:解析:我国《民法总则》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18周岁精神状况正常的公民以及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本题中史某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不是靠自己的劳动为主要收入,因此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项正确。 4.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法人解散原因的是( )(2018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32题) (分数:2.00) A.被吊销营业执照 B.被吊销登记证书 C.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 D.变更名称√ 解析:解析:《民法总则》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本题ABC项均属于法人解散的原因。 D项不会导致法人解散,法人变更名称后,依然存在。本题选D。 5.下列选项中,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 )(2012年法学基础课单选第11题) (分数:2.00) A.遗赠√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 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 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 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 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 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 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 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 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 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 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 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 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 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 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 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 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 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 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 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 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 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 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 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 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暨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试题2019、2020年

202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B卷**************************************************************************************** **** 招生专业与代码:法学理论03010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3、刑法学030104、民商 法学030105、经济法学030107、国际法学030109、知识产权法学0301Z1 考试科目名称及代码:民法学702 考生注意:所有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卷)上,写在本试题上一律不给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占有改定 2、流质契约 3、所有权保留 4、不真正义务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1、辨析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2、简述物权法上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3、简述民事行为的效力类型 4、简述物权法上观念交付的主要形式 5、简述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 二、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论债的相对性及其适用例外 2、论担保物权的竞合及其处理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1、林荣是李楠家的保姆,某日林荣借打扫阁楼之名,盗走安放于李家阁楼内的玉观音雕像一尊,隔日将其以10万元价格出售给全不知情的肖明。交付雕像时,肖明仅支付了约定价款的一半,约定剩余5万元一个月之后再付。10天后,地震导致该雕像从书架上掉落破碎。请问: (1)请问林荣与李楠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双方各有何权利、义务?。 (2)请问林荣与肖明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其效力如何? (3)雕像的最后一位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 (4)李楠应如何主张权利救济?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1.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语源 民法的概念与意义 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商法 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民法的沿革 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20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兰新民法典》、《苏俄民法典》 我国的民事立法 财产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概念与种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私法 民法的性质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法律的本位的概念及分类 民法的本位 新的权利本位理论 民法的本位的概念 权利本位的意义 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 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民法的效力 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 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失效的时间 民法的溯及力 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语源 从语源来看,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市民法;结合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源于中世纪后期市民国家的市民法。法国大革命以后,“市民”被理解成“公民”。所谓民法,即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3.民法与民法典 (1)民法一般是成文法,包括民事法律、法规等。 (2)从民事立法的体例上看,有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之分。 ①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属于民事基本法。 ②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4.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民法,有时指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学。 (1)民法学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①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 ②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比较民法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和民法史学等。 (2)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民法与民法学的性质不同。民法是由国家制定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是一

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

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 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 一、综合卷 1996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设想在下列民事主体之间可能因哪些法律事实,形成哪些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不用作详细分析)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与一百货商店(法人)之间。(5分) 2、一公民死亡,在该死亡者的继承人之间以及继承人与其他公民、法人之间。(5分) 3、一画家与收藏、印制、出售绘画作品的画店之间。(5分) 1997年: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_________必然贯穿我国民法始终。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__________进行意思表示。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或者_________履行义务。4.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_____________。 5.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了合伙债务,退伙人对其

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__________责任。 承担保证责__________.保证人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6.北京大学研究生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 任。 7.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民事义务,侵害了财产所有权(包括经营管理权)、人身权或__________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8.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具有独创性;2,_________。 9.为_________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丧失继承权。 10.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___________法律。 二、简答题(共10分) 1.如何认定胁迫行为?(3分) 2.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害能否得到补救?应由谁来补救?为什么?(4分) 3.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发生争议和因侵权发生纠纷,应由什么机关负责处理?(3分) 1998年:

西政民法考研历年真题

民法考研历年试题 2002年 一、判断分析题 1、《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凡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的民事行为应当一律无效。 2、按我国《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某些动产抵押可以自抵押合同签订时发生抵押效力,因此这类动产抵押权无须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但一方违约时,加害一方既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可以要求执行定金罚则。 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概念比较题 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 三、简答题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我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与基本内容 3、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案例分析题 王某乘甲运输公司的客车去某地,途中被混入客车的五名歹徒持刀抢劫致重伤。司机在歹徒的威逼下开车门将歹徒放走,之后紧急将王某送医院抢救,但终因伤重,抢救无效而死亡。王某亲属状告甲运输公司,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内部有应当赔偿不应当赔偿两种意见。你认为甲运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什么? 2003年 一、概念比较: 1、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01年曾考过) 2、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 二、简答: 1、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不可分债权与连带债权的区别及规定不可分债权的意义。 三、论述: 1、试论物权的区分原则。2004年 一、概念比较题(共20分,10分/题): 1、抵押权和质权 2、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二、判断分析题(共20分,5分/题) 1、企业法人对其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2、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3、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违约后可以同时主张。 4、共同继承中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是连带债权,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是连带债务。 三、简答题(共27分,9分/题):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行使方式及效力 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效果 四、论述题(20分):论意思自治原则。 五、案例题(13分):16岁的少年甲,向其邻居乙借了1000元钱,打算购买一辆自行车。在借钱之后去买车的路上,1000元钱不慎丢失。邻居乙得知情况后,要求甲的父母偿还1000元钱。甲无奈之下,便将实情告知父母。甲的父母认为甲尚未成年,乙不应该将1000元钱借给甲,拒绝偿还。 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的父母偿还1000元?理由是什么? 2005年 一、概念比较题(共20分,10分/题) 1、抵押权和质权 2、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二、判断分析题(共20分,5分/题) 1、企业法人对其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2、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3、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违约后可以同时主张。 4、共同继承中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是连带债权,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所承担的债务是连带债务。 三、简答题(共27分,9分/题) 1、返还原物请求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行使方式及效力 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效果 四、论述题(20分)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1999(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商法学专业试卷(1999年) 一、试论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权利归属。(提示:(但非限子):出资人、公司发起人、公司对于出资各享有何种权利?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对于该规定你有何评价?)(25分) [解答]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 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93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133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由上述规定可知,股东、发起人对公司出资后,其对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股权,是以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股权。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基于股东资格,在公司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于公司存续中,对于公司所享有的多项权利。股权的性质不同于所有权,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首先,股权的部分内容具有请求权属性,如财产性权利中的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属于财产性的请求权能。公司事务参与权中的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等则属于非财产性的请求权能。其次,股权又具有部分的支配权内容,如通过行使表决权支配公司的重大事务。但股权的支配性不同于所有权的支配性,因为在公司中,公司人格的存在使股东不得直接支配公司财产,而只能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行使股权,以左右公司重大事务,并且享有收益权。股东的收益来自公司,何况股权的具体权能又与所有权大相径庭,因而股权绝非所有权。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的股份额或出资为惟一确定标准,即主要体现为表决权按出资额计算,股利和剩余财产按持股比例分配。而且,股权还是一种能够以股份额或出资额计算经济价值的权利。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即经股东与他人合意,股东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他人因而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股权的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因股份已丧失资产产权的意义,也就变成了股权的象征,其转让即股权的转让。所以股东、发起人将自有资产投入公司后,对这部分资产不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股权。 《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在此将公司与其财产的权属关系界定为“法人财产权”。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指出,法人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的其中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从学理上来进,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外延宽泛的法律概念,不具有确切的法律内涵。因为在法律上,财产权是与人身枉相对称的民法学范畴,泛指一切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在大类上包括物权、债权甚至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所以“法人财产权”这个概念不能使法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法律权利性质明确化,即未能界定清楚法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权属的法律性质。法人财产权首先排除了所有权属性,此外由于它包含债权等财产权内涵,所以也不是一种独立的他物权。所以“法人财产权”的提法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在学理上还存在着种种不足,不足以说明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属性质,所以要对《公司法》的这一提法予以修改。 公司对股东出资后的财产应享有所有权。所谓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难看出,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利完全符合所有权的特征:①这种权利首先是一种归属性权利。归属的物权含义是将特定物归属寸:某权利主体,由其支配和享受利益,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和介入。归属的内容或目的是享受利益即使用价值和价值。 ②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支配权。我国《监管条例)已将这种权利界定成排他性的独立支配权,这种独占性支配权显然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抽象属性,所以在性质上应认定为所有权。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公司对其财产的这种所有权不具有终极意义,只具有中介意义,它的存在是出资者个人所有权扩张的产物,它只能强化而不会削弱或损害出资者的利益。它

【精品】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课堂笔记 第一章导论 1.民法一词由罗马法的市民法延续而来。 2.广义上的民法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障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不是一部民法典。 4.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内容:财产所有、财产流转 利益实现:等价有偿 (2)人身关系内容: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 身份关系: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等 5.调整原则(多选题) (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2)平等-——— (3)自愿-—-—:充分自由表达真实意思 (4)等价有偿—-—— (5)诚实信用--—A.建立关系时,禁止隐瞒或欺诈对方 B.建立关系后,恪守信用,履行义务 C.发生损害时,及时补救,避免或减少损失 (6)公平—--— (7)禁止权利滥用-——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1.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特征 (1)内容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 (2)主体平等 (3)主要是财产关系

(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财产补偿为主,惩罚性、非财产性不为主) 3.分类 调整对象财产法律关系:财产归属、流转形成,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人身法律关系:人格、身份而形成,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 义务主体范围绝对-—: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为义务人 相对—-: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 权利实现方式物权—-:绝对法律关系 债权-—:相对法律关系 内容复杂程度单一—-- 复合—-: 形成和实现实现的-—- 民事责任关系4.要素 (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 B.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对应的多个主体 C.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D.特定主体(相对-—-),不特定主体(绝对-——) (2)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A.民事权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B.民事义务: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3)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A.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B.物是标的,不是客体 二.民事法律事实 1.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008年西南政法大学考研真题全部

西 南 政 法 大 学 2008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 法理学 (15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提出法学是“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的是() A.古希腊思想家 B.洛克 C.古罗马思想家 D.马克思 2.19世纪西方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奥斯丁的主要代表作是() A.《法理学的范围》 B.《论当代在立法和法学方面的使命》 C.《法律的概念》 D.《论法的精神》 3.具有较好的预防功能的法是() A.程序法 B.判例法 C.不成文法 D.成文法 4.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做出、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是() A.具体法律行为 B.中性行为 C.抽象法律行为 D.消极法律行为 5.英美法系对法律的基本分类() A.公法和私法 B.根本法与普通法 C.程序法与实体法 D.普通法与衡平法 6.大陆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是() A.判例 B.法学家的学说 C.习惯 D.制定法 7.《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入、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该规定对自由限制体现的是() A.伤害原则 B.父爱原则

C.法律道德主义 D.冒犯原则 8.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著名划分是() A.分配正义与平均正义 B.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 C.形式正义与具体正义 D.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9.法律在实践中被遵守、被执行和被适用指的是() A.法律效果 B.法律效力 C.法律实效 D.法律效益 10.下列有关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正确表述是() A.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 B.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C.法律规则的完整结构必须体现在一个条文中 D.一个法律条文不能内含几个法律规则 二、多项选择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的法学思想主要体现在()等著作中。 A.《政治学》 B.《理想国》 C.《政治家篇》 D.《法律篇》 2.法律创新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A.法律创新要以社会生活为来源 B.法律创新一定要使新法和旧法一刀两断 C.法律创新要以正确的理论为基础 D.法律创新最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 3.以下关于法律概念的正确表述是() A.日常术语不能成为法律概念 B.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必须借助于法律概念来进行 C.法律概念就是指法律中的专门术语 D.法律概念较日常生活运用的概念更具确定性 4.以下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或地区是() A.中国台湾 B.香港特别行政区 C.日本 D.法国 5.以下关于法律意识的正确表述是() A.法律意识就是法律心理 B.法律思想体系不属于法律意识 C.法律意识是法律创立和完善的重要思想依据 D.法律意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有重要作用 6.法学家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是() A.非正式解释 B.学理解释 C.无权解释 D.任意解释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 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 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 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 , 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该法典随着 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 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 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 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法硕考研民法试题与答案解析

法硕考研:民法试题与答案解析 第一章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一词来源于()。 A.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B.《拿破仑市民法典》 C.罗马法的市民法 D.罗马法的万民法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形式意义的民法是( )。 A.学者所著民法全书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司法解释 C.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 D.立法机关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3.下列社会关系中,应由民法调整的是( )。 A.某国有企业和其职工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 B.甲男和乙女之间的恋爱关系 C.专利局对李某发明专利予以宣告无效

D.甲、乙两村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 4.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 A.非营利无偿的 B.营利性有偿的 C.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 D.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5.下列可以作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习惯 B.判例 C.法理 D.司法解释 6.《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 )。 A.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B.可以参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C.依据对等原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D.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7.下列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应该适用我国民法调整的是( )。 A.公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货轮 B.飞往伦敦的中国籍客机 C.中国驻日本大使馆 D.中国开往鹿特丹的国际列车 8.下列哪一个选项属于“私法”范畴?( )

民法笔记 王利民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引言: 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一.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含义: 1.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即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甚至宪法中亦有之。 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近代之前以及当今的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文件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的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 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 民商分立: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的语源: 大陆法系的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 civil law ——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民权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的翻译。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 古罗马是城邦国家,国民主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在农业化的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为什么古罗马的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的祖先? 不要以为凡是奴隶社会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共和制。从前510年第七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至前27年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之前。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意味着进入了君主时代。古希腊更未实行君主制,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首席执政官,为了平息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进行了法律改革,他说“我甚爱财,但我不欲取不义之财以致富。”为了维护私有制,促进商品经济,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涉及民事、也涉及政治权力分配。由此可见,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古希腊和罗马是多么久远。 三.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为民事关系(与国家权力有关的,可称为国事关系。)民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无非基于身体或身体之外的存在体(身外之物皆被人家的财产)而发生,因此,人与人之关系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民事财产关系: 基于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的关于财产的归属、利用、流转等关系。 (二)民事人身关系: 基于人的身体、身体要素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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