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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11


1.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C)。
A.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B.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C.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D.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2.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其分为(A)。
A.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B.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
C.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D.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按照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把法律关系分为(D)。
A.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
B.隶属的法律关系和平权的法律关系
C.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D.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4.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B)。
A.法律事实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
D.法律关系的内容

5.(C)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A.财产权
B.人身权
C.权利能力
D.行为能力

6.凡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称为(C)。
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事实
D.法律关系内容

7.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称为(D)。
A.法律关系的内容
B.法律事实
C.权利能力
D.行为能力

8.下列有关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那一项是错误的?(B)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
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
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是具有行为能力
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9.(B)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A.法律主体
B.法律事实
C.法律关系的客体
D.法律关系的内容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案
简述公民和法人在权利能力方面的区别。
答案
简述公民和法人在行为能力方面的区别。
答案
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答案
答: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任何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某种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因为正是法律规范规定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失的条件(法律事实)。当某种法律事实出现时,主体之间就以客体为中介形成某

种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义务。

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由于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或创设的社会关系,因而与一般社会关系不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另一方主体同意,均不得任意地变更或废除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权利或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如果无理拒绝或迟延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或承担由于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答: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享有,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

答: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有二: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

答: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它具有三个最低限度的特征:第一,客观性。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之物。当然,这里所说的客观存在之物,不仅包括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可见的物,如土地、房屋、汽车,也包括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利益,如名誉、荣誉。第二,可控性

。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可以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用的对象。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今天不能控制的东西将来可能会变成可以控制的东西。例如,月球上的土地目前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不能说它永远也不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有用性。法律关系客体是为主体所需要、对主体有用之物。正是因为它是有用之物,会成为人们争夺的对象,才需要法律对之进行调整,明确其归属。





试论法律关系的种类及其分类的意义。
答: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认识角度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父母子女关系、买卖关系。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例如,破产法律关系。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二、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是,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三、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所进行分类,可分为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关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更好地认识和处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或义务的重叠或冲突,以便合理地确定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

四、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例如公民或法人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设立、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如侵权赔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说明法律,即权利义务实现的不同机制和过程。第二性法律关系越少,越表明法律,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良性的,但第二性法律关系也是必要的。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是一种历时性关系,即第一性法律关系在先,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后。









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的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只是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试分析此案例中的法律关系。

该案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京剧团和剧院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答案
1.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京剧团、剧院、演员、观众。

2.演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京剧团和剧院,他们签订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但由于京剧团的违约而形成第二性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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