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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伯林自由观概念辨析

后伯林自由观:概念辨析。

刘训练

内容提要本文旨在对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概念》发表后西方政治哲学中关于自由概念与观念的争论作一综合评析。本文评介了麦卡勒姆的三要素自由概念,分析了哈耶克、阿伦特以及米勒等人对自由观念的划分,以揭示自由这一复杂的政治哲学概念的多重维度及其关联。

关键词消极自由积极自由伯林概念

毫无疑问,以赛亚?伯林(IsaiahBedin)在战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和重构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他的《两种自由概念》①不但与波普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哈耶克的《自由宪章》、塔尔蒙的《极权主义民主的起源》一道被誉为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之前20世纪自由主义的四大代表著作,而且当之无愧地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最有影响的单篇论文。④

从观念效应史的角度看,伯林关于消极自由,积极自由的二分法在相当程度上主导了当代政治哲学此后数十年的理论格局。不过,西方政治哲学界关于自由的思考也从未完全恪守于伯林的理路。相反,半个世纪以来,试图深化乃至超越两种自由范式的智识努力一直在进行,正是这些“后伯林的”论述极大地推进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④鉴于国内学界关于伯林两种自由观的探讨与争论严重地滞后于西方政治哲学的进展,笔者不揣浅陋,选择其中若干重要议题做一个简要的回顾,以期深化国内学界关于自由的思考和探讨。④

自由:一种概念与多种观念

自由的概念:两种还是一种?

?本文得到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资助,特此致谢。

无论是伯林还是其支持者或反对者通常都没有认为,消极/积极自由这两种类型的自由穷尽了自由这个概念本身。换言之。自由不仅仅包括这两种自由;毋宁说,这两种自由只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但也是最需要加以区分的自由类型。⑤然而,这并不妨碍伯林的一些批评者提出,根本不存在两种类型的自由概念,事实上自由的概念只有一种。在这些批评者中,最著名的便是政治哲学杰拉尔德?麦卡勒姆。

在被认为是分析自由问题的“第二座里程碑”的论文《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中,麦卡勒姆认为,“不管是谈论某个行动者的自由还是某些行动者的自由,它始终是指行动者摆脱某些强迫或限制、干涉或妨碍,去做或不做什么、成为或不成为什么的自由”。因此,自由在本质上是一种三位一体的关系,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就是:“x在摆脱Y去做(或不做、成为或不成为)z上是(或不是)自由的”。这里,X代表行动者,Y代表诸如强迫、限制、干涉和妨碍这些“约束性条件”(preventingcon.ditions),而z代表行动或状态。@

既然“这种自由始终是某人(一个或多个行动者)的(0f)摆脱(鼬)什么,去(to)做或不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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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或不成为什么的自由”,④换言之,任何自由都包含“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那么,像伯林那样认为存在“免于……的自由”(freedomfrom,消极自由)与“做……的自由”(freedomto,积极自由)这样两种自由显然是错误的,并且是容易造成误导的。麦卡勒姆进而指出,按照上述公式,所有关于自由的争论事实上都是围绕x、Y、z这三个变量而展开的:什么是行动者的(“真实”)身份,什么是对行动者自由的障碍或干涉,以及什么是行动者可能或不可能自由地去做或成为的范围。所谓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也不例外。

比如,在行动者(x)这个要素上,消极自由论者习惯于以实际的或经验的自我来解释行动者,而积极自由论者有时则用“真实的”、“理性的”或“道德的”自我来解释行动者;在约束性条件(Y)上,消极自由论者通常只承认来自其他人类行动者的妨碍,而有的积极自由论者则把行动者自身的某些内部或心理障碍也视为对其自由的约束;在行动者的行为或目标(z)上,消极自由论者往往局限于行动,而积极自由论者还考虑到某些精神状态或性格特征。⑧

在麦卡勒姆看来,所有这些争论都不是关于自由概念的争论,而是关于行动者、约束和目标的争论。因此,他宣称,我们最好还是坚持一种“单一的自由‘概念”’,这样才能抓住重要的政治问题。

正如麦卡勒姆所承认的,三要素,三位一体说事实上并不是他首创的,在他之前,费利克斯?奥本海姆已经提出了另外一种三位一体的自由概念。奥本海姆首先是通过“不自由”来定义这种自由的:“对于Y来说,x没有做X的自由,只要Y使X做x变得不可能或者会受到惩罚”。⑨但是,他把约束性条件(Y)仅限于人(他人),这样就避开了很多问题,从而使之只能应用于十分狭隘的-N"论。⑩

应当说,麦卡勒姆的公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效的,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可以摆脱各种不同预设的影响,从而为我们考虑自由问题提供一个相对中立和独立的结构。正因为如此,它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影响,罗尔斯、范伯格等著名学者都接受了麦卡勒姆“三位一体的”分析框架。@伯林在《自由四论》的导论中也不得不承认,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在开始时彼此并没有太大的逻辑距离,‘是主人?’和‘在什么范围内我是主人’这两个问题是无法彻底分开的”。∞

然而.'麦卡勒姆的观点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首先,他对伯林的批评过于依赖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简化。尽管伯林本人确实曾经不经意地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概括为“免于……的自由”和“做……的自由”;@但正如我们后面将要指出的,其实伯林的积极自由是一个混杂的概念,根本不能简化为“做……的自由”。

而且,正如鲍德温所指出的,思想史上几乎所有认为存在两种自由概念的学者(在伯林之前主要指托马斯-格林及其追随者)都没有犯下麦卡勒姆所说的将两种自由看作是“做……的自由”与“摆脱……的自由”这样的错误,他们关于两种自由的区分乃是建立在不同基础之上的。@

其次,这种三要素说/三位一体关系说不但不能取消伯林在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间所做的实质性区分,而且试图为自由这样的“本质上存在争议”的道德和政治哲学概念提供一种中立的、“去价值化”的公式是否可能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所以有评论者指出,麦卡勒姆的分析“事实上为我们提供并不是一个自由的定义,而仅仅是对一个关于自由的句子结构的说明”。@这个公式是有待填空的(包含三个变量)的事实本身恰恰说明并不存在一种单一的自由概念。

本文后面部分关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进一步分析表明,确实存在着多种不可公度的自由类型,即使它们在表面上能够贴上同一张标签、纳入同一种公式,也仍然掩盖不了它们之间的深刻分歧。更何况麦卡勒姆的公式其实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自由观念/类型(比如自主和政治参与意义上的积极自由),当三要素中只存在两种的时候完全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自由关系。⑩

再次,正如我们后面将要分析的,X、Y、Z这三个要素之间是存在密切关联的。在很多情况下是同生共变的,而不是割裂的、分离的。比如,关于。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的区分(Y)就取决于“自我”(x)的界定;而行动者打算或可能采取的行动(z)的性质也将影响对约束(Y)的看法。因此,很难对它们各自做静态的分析;进一步说,关于三个要素的争论并不能取代关于自由本身的争论。

当然,三位一体说也确实为消极自由与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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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之间的区分提供了一个更为精确的分析框架,也就是说,两种自由从行动者、约束性条件以及行动者的行动或状态这三个方面可以得到更为明晰的对照。同时,这个框架也为两种自由各自内部的进一步划分以及对自由概念本身的进一步探讨提供了依据或者说起点。

因此,对于麦卡勒姆三位一体的自由概念与伯林的两种自由以及下文将要介绍的多种自由类型划分之间的关系,最为恰当的解释或许就是:“尽管只存在一种自由概念(c伽cept)——一种能够为争论各方所接受的价值中立的定义,但这种单一的自由概念却可能存在多种观念(concep.tions,也就是对定义的解释——引者注),所有这些观念都具有价值导向”。@

尼尔森在最近的一篇论文@中通过对各种积极自由观的分析试图进一步强化麦卡勒姆的论题,强调所有的自由概念都“万变不离其宗”,最后都可以归结为“消极自由”。然而,他犯了与麦卡勒姆同样的错误,过于拘泥自由的形式定义,认为所有的自由观都可以“以消极的方式来表达”,因此在某种意义上都属于“消极自由”,不存在任何可以理解的、无法通约为“消极自由”的积极自由观念;∞但是,他在承认这些“消极自由”并不可以等而视之的同时,却又主张取消积极自由的概念。

事实上,正如有学者已经指出的,纯粹的消极自由(免于干涉、约束、妨碍的自由)是一切自由观的基本构成性要素,任何自由观都必须以此为起点;但是,这种自由观又不是自足的,不能穷尽我们对自由的所有理解——像自由这样的概念是无法与关于人生、美好生活以及其他相关的预设脱钩的。④因此,试图以一种单一的概念或观念来取消其他对自由的理解注定是要失败的。

三种自由观念抑或更多?

与上述将自由划归为一的做法不同的是,更多的学者则试图解析出更多类型的、不可通约的、有必要加以区分的自由观念。

就在伯林发表他的“两种自由概念”演讲之后不久,自由主义的思想巨擘哈耶克与共和主义的著名哲学家阿伦特几乎在同一年(1960年)提出了他们各自对自由的看法。

哈耶克在其名著《自由秩序原理》中辨析了这62样几种自由概念:(1)“原始意义上的自由”,即不受制于他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这样一种状态,亦可称为“个人自由”、“人身自由”。这种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2)“政治自由”,即“人们对选择自己的政府、对立法过程以及对行政控制的参与”。(3)“内在的”、“形上的”或“主观的”自由:它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个人的行动受其自己深思熟虑的意志、受其理性或持恒的信念所引导,而非为一时的冲动或情势所驱使”。(4)“能力或力量上的自由观”,即“做我想做的事情的实质能力”。⑦~~

阿伦特在“自由与政治”@一文中提出了西方思想史上这样三种自由观:作为古希腊和古罗马“城市国家和公民权的核心”的政治自由、包括古代晚期的内在自由和基督教的意志自由的非政治的自由,以及“潜在地独立于政治的”、认为“自由开始于政治终结的地方”的、自由主义的、“伪”政治的自由。

三十年后,英国著名政治理论家戴维?米勒在他为牛津大学出版社所编选的《自由读本》的导言中对西方的自由传统做了梳理,他指出,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存在三种具有“家族相似”的自由传统:共和主义传统、自由主义传统和唯心主义(ideal.ist)传统。

按照他的分析,共和主义传统在定义自由时,将它与一套固定的政治安排相勾连,“一个自由的人就是一个自由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所谓自由的政治共同体就是自治的政治共同体”。@这种自由观并不意味着直接民主,而只是要求公民在政府中发挥积极作用,使法律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反映人民的意志。

自由主义传统认为自由是个人的一项权利,它意味着不存在他人的强制或干涉。一个人是自由的,就是说他能够不受他人限制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在自由主义传统看来,政府既通过保护个人免受他人的干涉来捍卫自由,也通过自身以暴力为后盾的法律和指令威胁自由。因此,“共和主义者认为自由是通过某种政治而实现的,而自由主义者倾向于认为自由开始于政治结束的地方,尤其是在私人生活诸领域”。@在自由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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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自由是一个关于政府范围或程度的问题,而不是其形式或性质的问题。

唯心主义传统则将注意力由一个人生活其中的社会制度转向决定其行为的内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自律)的时候,他就是自由的,所谓自主就是遵循自己真实的愿望或者关于自己应该如何生活的理性信仰。尽管这一传统中有不少人不承认政治,但也有一些人将政治看作是训练人们遵循一种理性的生活方式的手段。正是这一点导致自由主义者对唯心主义自由观的严厉批评,指责它与极权主义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而共和主义者则批评它忽视了正是公共制度保护自由免受极权专制之侵犯。∞

正如笔者在其他地方⑦已经指出的,伯林所谓的“积极自由”其实是非常含混的,它包含了多种可以分离的自由观念。不过,从总体看,哈耶克、阿伦特和米勒的概括尽管与伯林的分析互有出入,但仍然可以整合进他的框架。这里,我们可以把他们关于自由观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大致图示如下:回

,集体导向的积极自由=政治自由=古代的政治自由=共和主义自由传统

r积极自由{…。…。。…一.,.。.r理性主义的自我实现:唯心主义自由传统{‘个人导向的积极自由=形而上的自由{磊蕃主芰磊苫主磊磊:靠政磊磊三主;由‘消极自由=个人自由=“伪”政治的自由主义自由=自由主义自由传统

关于这个示意图,做如下的说明是必要的:

1.图示简约了伯林在“集体导向的积极自由”中提到的民族独立这一集体形式的自由(哈耶克称之为民族自由[nationalfreedom])。这种自由是共和主义自由的要件之一,同时也是“消极自由”的集体放大。它与个人自由在某些情况可能会产生冲突,但一致之处也很容易看出。

2.图示省略了伯林隐含提到而哈耶克明确加以反驳的、以关注经济平等为旨趣的“能力意义上自由”。这种自由观往往在积极自由的名义下得到探讨(详见本文后面部分)。

3.共和主义政治参与的自由∞、理性主义自我实现的自由以及以斯多葛派为代表的寂静主义自由虽然都被伯林冠以“积极自由”的名称,但正如本文后面将要揭示的,区分它们完全是必要的。

4.尽管这几种自由观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公度、不可相互化约的,但无论是思想史的探究还是逻辑的分析都揭示,它们完全可以以各种形式加以组合。∞同样,这种自由类型的划分也不妨碍它们各自内部的进一步细分。④

5.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些自由观之间并不是必然相互排斥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在很多方面是相互补充的,它们共同构成了自由这个复杂概念的多重维度。固铆①1958年牛津大学齐切里讲座教授就职演讲,1959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单行本;最常见的版本见FourEssays∞岫,Inn.

don:OxfordUniversityPress,1969;最新的版本见Liberty,ed.H.Ha曲。Oxford:OxfordUniversityP蜮.2002。后两个版本的中译文分别见陈晓林译《自由四论》(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6年;

又见《公共论丛>,第l一2辑,三联书店,1996—1997年)、胡传胜译《自由论>,译林出版社,2004年。本文引白后一个中译文,同时参照1969年版原文。

②参见约翰?格雷《自由主义>,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6

—57页;亚当?斯威夫特《政治哲学导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57页。

③对伯林两种自由观的进一步分析,可参见拙文“两种自由观

发微”(即将发表于《公共论丛》第8辑,三联书店);对西方学术界回应《两种自由概念》的综述,参见《自由论》,第403—408页;西方政治哲学中“后伯林自由观”代表性论文的汇编,见《第三种自由>(应奇、刘训练编,东方出版社,2006年)以及《后伯林的自由观》(刘训练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

④需要说明的是,以下这些议题其实是相互关联的,分别介绍

只是出于叙述的方便,而不是逻辑的展开。

⑤本文所说的自由(如幽Il,li妇y)都是指社会、政治意义上的

自由,而不是虽然与之相关但不可混为一谈的、哲学意义上的“意志自由”(脑will)。

⑥参见GeraldC.MacCalluln,“NegativeandPositiveFreedom”,%如研托砌概。1967,vd.76,阳.312—334;中译文《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载于《第三种自由>。

⑦麦卡勒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第4l页。

⑧参见麦卡勒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第47—53页;T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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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可,Freedom,mflfldon:Maemill∞?1991,pp.12—130

⑨Felix0p阳1}le曲,D/mens/Ⅻ矿Fre幽ra,NewYork:St.Martin’8

Press,1961。P.81;参见此书各处以及Felix

Op神eim,Politi—oalDrl嘞,Oxford:B鹅ilBlaekwell。1981,p.53。

⑩关于麦卡勒姆与奥本海姆之间的分歧,参见麦卡勒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第60一6l页;Oppenheim,PolitiordCon-

cepts,pp.83—84;以及WillieanConnolly,TheTermsofPoliticalD沁姗。∞eondecfifton,Oxfold:MiLrlJnR0b目tⅫ,1983,pp.145,

175。

⑩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91—192页;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章;晚近的例子如T.Cray,Freedom,Londoli:Macmillan,1991;斯威夫特:《政治哲学导论)。⑩伯林:《自由论>,第40页。

⑩伯林:《自由论》,第200页;伯林演讲中有两个漫不经心的评论曾经造成了一些重大误解,这是其一,另一个是他将“积极自由”与“民主”等同起来的评论。

@汤姆?鲍德温:《麦卡勒姆与两种自由》,载于《第三种自由》。⑩参见约翰?格雷《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载于《第三种自由》),第284—286页;鲍德温在“麦卡杓姆与两种自由”中也指出了这一点。同时限于篇幅,这里暂且不讨论关于自由是一个描述性概念还是一个规范性概念的争论。

⑩转引自T.Cray,Freedom,P.15。

⑩参见伯林对麦卡勒姆的回应(《自由论》,第4l页,注释39)以及格雷的评论(“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也正因为这个公式并不能涵盖所有类型的积极自由,所以斯金纳和米勒认为它是偏向于自由主义消极自由传统的,参见昆廷?斯金纳《消极自由观的哲学与历史透视》,载《消极自由有什么错》,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DavidMiller,“Introduction”0fL/berry,Oxford:OxfoKlUniversityPress,1991。

⑩T.Cray。b'reedora,p.3。关于概念与观念的区分,可参见罗尔斯《正义论>,第3—4页;Freedom,PP.10—11;一种不同的观点见I】l:ristineSwanton,Fr捌om:A面概咖,I.aia,Lwo-lis,Ind.:HackettPub.Co.,1992。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学者并没有对此做出区分。至于伯林本人到底是认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自由概念,还是仅仅区分了两种自由观念,这一点也是有争议的。麦卡勒姆、蒂姆?格雷(Freedom,P。11)认为是前者,而约翰?格雷则辩护说是后者(格雷:《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第283—287页)。从伯林所使用的措词来看,这是无法判断的,因为总的标题是“concept”,而小标题则是“notion”。oErieNelson。“Liberty:OneConceptTooMany?”Po/#idT,,eo,y。2005,Ⅷ.33,pp.58—78.对他的回应可参见发表在同期杂志上克里斯曼(JohnC,hristman)的文章。

①马歇尔?科亨早就指出,伯林忽略或者低估了这样的事实:如

果一个人的自我决定的愿望被别人干预而无法达成的话,对成为自己的主人这种“积极”自由的剥夺可能就被认为是对—个人的“消极”自由的侵犯。参见^IfdlaIlc,daeta,“BerlinandtheLiberalTraditi∞”,珊如叫如碰Quartedy。1960,V01.10,pp.216—2270

④T.Cray,Freedom,P.30.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第一章,三联书店,1997年。0最初发表于1960年,修改后以“什么是自由”为题收入她的文集《过去与未来之间>,中译文见《西方现代性的曲折与展开>,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

@④Miller,“Introduction”,p.3.

圆参见Miller:“Introducti∞”。P.5.

⑦参见拙文《两种自由观发微》。

⑦我们可以从不同时期、不同类别的文献中找到类似的划分

(当然,使用的术语不尽相同),比如,FinNetmlann,"'illeCon.eeptoI"PoliticalFreedom”,Co/umb/a伽Ret如w,V01.53,1953,即.901—935;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3年。因为消极自由之外的各种自由观念大都是从“积极自由”中细分出来的,所以亦可参见本文下一部分关于“积极自由”的介绍。

@当代新共和主义者提出的所谓“第三种自由”,参见本文第4部分的讨论。

④米勒提供的政治思想史范例包括:a卢梭(政治自由与自我实

现的自由);b马基雅维里(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c密尔(个人自由与自我实现的自由),参见Miller:“Introduction”。康德则被有些学者认为是这三种自由传统之综合的典范,参见应奇“论第三种自由概念”,载《第三种自由》。

@比如,英国学者蒂姆?格雷就从分析的角度区分出七种自由观念:其中,“做自己想做之事的自由”其实蕴含于各种自由观念之中;“免予妨碍的自由”、“不受限制之选择的自由”作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大致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有效能力的自由”即我们所说的“能力进路的积极自由”;“作为地位的自由”即我们所说的“以政治参与为中心的共和主义自由”;而“自主”和“自我控制”则是对我们所说的“唯理主义,唯心主义自由”的内部细分。后面这四种自由观大致属于“积极自由的范畴”。参见T.G研。b'reedom,P.17—83。

④参见Miller,“Introduction”;FrmzNeumann,“Thec0∞ept0fPoliti-

ealFreedom"o

作者简介:刘训练,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天津,300387

(责任编辑:吴明)

后伯林自由观:概念辨析

作者:刘训练, Liu Xunlian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300387

刊名:

学海

英文刊名:ACADEMIA BIMESTRIS

年,卷(期):2008,""(1)

被引用次数:1次

参考文献(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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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奇.刘训练第三种自由 2006

7.刘训练后伯林的自由观 2007

8.需要说明的是,以下这些议题其实是相互关联的,分别介绍只是出于叙述的方便,而不是逻辑的展开

9.本文所说的自由(freedom/liberty)都是指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而不是虽然与之相关但不可混为一谈的、哲学意义上的"意志自由"(free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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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13373674.html,ler,"Introduction",p.3

34.参见Miller:"Introduction",p.5

35.拙文两种自由观发微

36.Franz Neumann The Concept of Political Freedom 1953

37.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 2003

38.当代新共和主义者提出的所谓"第三种自由",参见本文第4部分的讨论

39.应奇论第三种自由概念

40.比如,英国学者蒂姆·格雷就从分析的角度区分出七种自由观念:其中,"做自己想做之事的自由"其实蕴含于各种自由观念之中;"免于妨碍的自由"、"不受限制之选择的自由"作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大致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有效能力的自由"即我们所说的"能力进路的积极自由";"作为地位的自由"即我们所说的"以政治参与为中心的共和主义自由";而"自主"和"自我控制"则是对我们所说的"唯理主义/唯心主义自由"的内部细分.后面这四种自由观大致属于"积极自由的范畴".参见T.Gray,Freedom,p.17-83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313373674.html,ler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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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刊论文李石.LI Shi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辨析——对以赛亚·伯林"两种自由概念论"的分析与批评-云南大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6)

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lin)在<自由的两种概念>一文中,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两个自由概念进行了区分.他将"消极自由"定义为个人行动不受他人干涉的区域;"积极自由"则意味着个人的生活和选择是由自己而不是任何异己的因素所决定.与此同时,在对积极自由概念的错误理解的基础上

,伯林激烈地反对积极自由理论.本文拟在辨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概念的基础上,就伯林对"积极自由"概念的错误理解予以力所能及的评析.

2.学位论文吕廷君消极自由的法律价值2006

消极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我们在一般意义上所说的自由主义就是消极自由的自由主义。本文不是对自由主义的整体性研究,而是以消极自由为视角,在严格界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基础上研究自由主义,以摆脱自由主义整体性研究所可能带来的一些不必要的理论矛盾。这种方法的另一个积极意义是能够相对顺理成章地推导出消极自由之于法律的价值,这正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基于这个研究框架和思路,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章、十二节,概述如下。

第一章,“消极自由的一般理论”主要介绍了消极自由的概念与两种自由理论的冲突,分为三节。消极自由概念的形成过程也就是自由主义的发展史,古典自由主义时期对消极自由内涵的揭示以反对专制和奴役、高扬人性和人权为出发点,提出了“自由就是按照自己的本性生活、就是排除外在干涉一的消极自由的基本内涵;近代自由主义时期的消极自由从制约公权力出发,指出“自由是在法律制度保障下的、不受公权力等外界强制的个人权利";现代自由主义时期,在伯林(Berlin)明确区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概念的基础上,消极自由被界定为“在国家宪政制度保障下的强制和奴役的广泛不存在,是一个确获保障的个人私有领域”。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理论的冲突是深入研究消极自由理论的一条重要渠道。声希腊罗马时期,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思想冲突已经显现出来;古典自由主义时期两种自由理论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洛克和卢梭两条不同的自由理论路径近代自由主义时期两种自由理论的冲突是洛克与卢梭两种自由理论传统的延续,在制度理论上的冲突愈益彰显;现代自由主义时期,两种自由理论的关系,一方面转变为保守主义的消极自由理论与社会主义的积极自由理论的水火不容,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消极自由对积极自由理论合理因素的吸收这个两种自由理论的融合趋势。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制度冲突其实是理论冲突的一个延伸或者说现实化,我仍然沿着古典、近代和现代这个历史线索展开分析,并以洛克和卢梭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理论为主线展开,核心是两种自由理论对权力在宪政制度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具体权力制度的分析研究。

第二章,“消极自由理论在当代”主要是通过对当代西方具有重大影响的社群主义、保守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的粗略研究发现消极自由理论在当代的发展脉络,分析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理论的新型伙伴关系,分为三节。在我看来,社群主义是积极自由理论吸收消极自由之合理因素的发展结果,社群主义以集体和社群为出发点,但落脚点却是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实现,而不是传统积极自由理论的集体和国家利益。社群主义之于当代消极自由理论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为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实现铺垫了社群这条重要渠道,使西方现代法治更加多样化和多元化。传统保守主义是复兴的古典自由主义

,保守主义产生的主要历史背景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理论的渐趋融合,可以说,保守主义就是当代坚守传统消极自由理论的自由主义。保守主义之于消极自由的理论意义主要表现在:由于两者在一些重大宪政问题上的一致性,而使得消极自由理论能够获得更大的理论和道义支持,两者共同构筑了当代西方国家宪政制度的主要理论框架。政治自由主义是消极自由理论在当代的一个合法继承者,其主要特征是消极自由对积极自由理论之合理内涵的主动吸收,从法律价值角度看,就是对自由和平等两种法律价值的制度调和,也可以看作是洛克与卢梭两种自由理论传统的现代版本,只是政治自由主义试图在法律制度上消弭二者的冲突罢了。

第三章,“消极自由的理论价值”是消极自由法律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一部分中,我从个人、国家和社会三个主要的宪政主体角度选取了“不可被侵犯的个人财产权”、“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制度”和“社会自治制度”来论述消极自由的主要法理价值,分为三节。“不可被侵犯的个人财产权”奠定了消极自由的物质基础,财产权的本质是人的意志自由,消极自由意义上的个人财产权首先表现为一个国家宪政制度对个人财产权神圣地位的确认和保护,只有这样,个人财产权的连续性才得以实现。在财产权公有制的宪政框架中,分立的公共财产权是解决财产权主体缺位的一个理性思路,也是增强个人之消极自由权的一个重要的宪政具体制度。“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宪政制度”是消极自由最重要的理论与制度价值,个人财产权和社会自治制度都依赖于宪政对权力之分立与制衡制度的确认和实现。从亚里士多德到孟德斯鸠,再到美国的宪政实践,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制度逐步成熟和完善。立宪主义宪法既是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宪法,也是保障权力分立与制衡得以实现的宪法,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实现还要求宪法必须被司法化。体现自由价值的共和制度是宪法中对权力分立与制衡的要求,而体现平等价值的民主制度则要求权力的实施者尽可能的具有广泛性。“社会自治制度”是个人消极自由权的渊薮,社会自治其实就是由个体的人组成的人群的自我管理。在消极自由理论看来,社会自治首先应当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统治之外的存在

,其次才是社会的自我治理;从英美传统看,社会自治具有重要的消极自由权依据,在英国贵族与国王的斗争中、在北美殖民地反抗英王专制统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英国贵族与北美殖民地人民的最初要求就是社会自治,这种社会自治在以后逐步演变为国家的宪政传统。社会自治以社会权力为基础

,并以民间法资源为支持,从消极自由角度看,社会自治是消极自由权对抗国家公权力的最好屏障。

第四章,“消极自由的实践价值”是消极自由法律价值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从制度实践视角对消极自由法律价值的认识,本文主要以英美宪政制度的实践价值为论述重点,分为三节。“英国的自由宪政传统”是一个宪政实践与宪政理论齐头并进的过程,肇始于自由大宪章,中间经过了许多重大的宪政事件,贯穿于这些宪政事件中的主线是宪政权力的分配,主要是贵族为代表的社会力量与国王为代表的国家势力之间的争斗。在这个过程中,英国的议会制度、司法制度和王权边界等一系列重大的宪政制度被逐步确立下来,同时,消极自由权也就获得了最根本的保障。美国宪法是英国自由宪政传统的延续,是世界上第一部立宪主义宪法,也是对消极自由的制度保障最有力而有效的宪法。“美国宪法之消极自由保障条款”主要是通过规定“公权力不得为”的方式来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自由至上”和“平等的自由”是美国宪法之自由精神的主要理念,它既是美国宪政传统的结果,也是推动美国宪政不断发展的基本力量。如果说美国的自由宪政制度很难具有普适性的话,其自由精神所展示出来的理性光辉对于一些法治后发展国家来说

,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守护消极自由的司法权”主要是通过对美国宪政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大案的分析来解读司法权对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和对于个人之消极自由权的保护。在美国宪政权力框架中,司法权的至上地位不仅深受美国宪法自由精神的影响,而且与司法权具有“违宪审查权”具有重要的内在关联,也与司法权的宪法判决的自然法和宪法解释依据密不可分。

3.期刊论文沈晓阳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实践探要--再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西安政治学院学

报2004,17(1)

就其各自的抽象涵义而言,法治主要是对公民消极自由的保护,而民主主要是对公民积极自由的肯定.应该厉行法治,用消极自由规范积极自由;推进民主,用积极自由推进消极自由;进而在此基础上促进两者的双向互动和动态平衡,以实现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辩证统一.

4.期刊论文余宜斌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评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兰州学刊2006,""(10)

本文认为,消极自由并不具有终极的价值,它应当被视作是积极自由得以实现的手段.消极自由的范围是由积极自由来决定的.伯林的多元主义也并不能作为消极自由的理论基础,因为多元主义包容了非自由的价值观念,而且,积极自由与一元论、极权主义并无逻辑上的必然联系.本文的最后结论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并不能割裂开来,它们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

5.学位论文林玉华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张力关系——对以赛亚·伯林自由观的述评2008

自由是人类追求的终极价值,是西方自由主义学说的核心理念,也是中外理论界所关心的核心和前沿问题。不同的人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以赛亚·伯林作为英国政治哲学家和历史学家对自由有着独特的见解,他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之下,对自由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梳理和诠释。伯林的自由主义大师的地位就是由他的"两种自由的概念"一文发表而确立起来的。但是,一直以来,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对伯林自由观的理解,人们的认识和理解总是不同的。本文的写作就是针对不同的人对伯林自由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认识和见解。首先,本文分别对伯林自由观的时代背景、理论来源和两种自由的概念给予一个清晰而详细的梳理,以期人们对伯林自由观有一个完整而全面的认识。然后在阐述伯林两种自由概念的内涵之上,分析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张力关系,让人们认识到:在实践中保持两种自由的张力关系是社会发展必然要求。人类自由理论的研究和发展是由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人民共同创造、共同发展的,具有历史的共通性和时代性,对于这一点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最后,我们要做的是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评价伯林的自由观,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与伯林自由观的比较中我们看到:伯林自由观在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具有积极的意义。

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伯林自由观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来源,对于伯林自由观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来源有一个历史的回顾,时代背景主要是从难以恢复的时代创伤、无所不在的政治渗透、曲折独特的个人经历三个方面来阐述的,理论来源主要是对传统自由局限性的批判和合理性的继承两个方面来说明的;第二部分是在第一部分基础之上系统的阐述伯林的自由观的主要内容及其内在关系,对伯林自由观的核心概念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内涵进行系统的诠释,在深刻理解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内涵基础之上来论证二者之间的张力关系,这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第三部分主要是论证保持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张力关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分析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弊端基础之上说明保持二者的张力关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第四部分站在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立场评价伯林的自由观,我们可以看到伯林自由观的局限性,但是伯林的自由观在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上也有其积极意义。

总之,本文立足于对伯林自由观中两种自由的概念的系统阐述之上,使人们对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张力关系有一个更加清晰和完整的认识。并且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张力关系纳入社会发展的背景下进行思考和认识,使人们认识到保持两种自由的张力关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不仅打破了过去对伯林自由观的认识的片面理解,而且使人们认识到:在理解伯林自由观的时候,可以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张力关系作为一个切入点。

6.期刊论文沈晓阳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理论辩正--兼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西安政治学院学

报2002,15(6)

消极自由观和积极自由观各有其理论根源和现实依据,也各有其片面性和局限性,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是实现自由的重要前提和必然要求.就其总体精神气质而言,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是积极自由的自由观,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排斥消极自由.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并且确立了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该根据时代和实践的需要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实现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有机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7.期刊论文邱海燕伯林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理论的内在困境-文教资料2006,""(13)

伯林区分了消极自由与"自主"、理性的关系,结果是从选择能力的意义上来理解消极自由的,他又区分了自由与自由的条件如知识、平等的相互关系,致使他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理论陷入了内在困境.

8.学位论文吕廷君消极自由的法律价值2003

消极自由是西方自由注意理论的核心内容,西方法律制度建立和发展深受消极自由理论的影响.经济全球化必将导致法律制度全球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产生于西土的消极自由理论对世界各国的制度性影响是大势所趋.该文主要阐述了消极自由能够给我们的法治带来什么.回答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为我国的自由主义理论寻找一条出路.这条自由主义的进路就是如何组合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而形成适合中国自己特点的自由理论

9.期刊论文杨顺利自由与贫困——试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区分后的一种影响-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8,27(3)

伯林式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区分,实质是形式化自由与实质性自由的区分.这个区分将社会经济因素从自由的限制条件中排除,实际上切断了自由与能力之间的概念联系,由此带来的一个推论是:贫困只是自由的手段的缺乏而不是自由本身的丧失.一旦我们重新将社会经济因素引入到自由的限制条件,自由从一个形式化的概念转化为一个实质性的概念.在积极自由的意义上,贫困可能是现代社会最普遍的一种不自由的形式.

10.期刊论文徐明华积极自由:经济法上的自由观--对民商法消极自由观的超越-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18(6)

近代以来关于自由的观念形成了两种基本的学说:"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确认和保障自由是法律的目的,民商法体现的是一种消极自由观,经济法则反映了积极自由的观念,是对民商法消极自由理念的超越.

引证文献(1条)

1.刘训练"两种自由概念"探微[期刊论文]-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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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时间:20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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